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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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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范文第1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葫芦岛奥利茵特石油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葫芦岛奥利茵特石油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的100%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

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额转让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生效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

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

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

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

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

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违反上述条款,均视为违约,承担一方的全部违约损失。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如有一方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协商、或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立约人各执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范文第2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1、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将位于铺转让给 ,并按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转让费用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其中,甲方¥ 元整,乙方¥0元整,签订合同时,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的金额即元整,丙方一次性支付已方50%的金额即¥元整,余款在签订协议后个月内分两次付清,其中签订协议12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的50%即元整支付给甲方,元整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在之后的6个月内付清。

3、丙方应当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丙方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另外两方无关。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均与另外两方无关。

4、丙方须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工伤、用工、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5、丙方承担房屋租金。

6、丙方应按国家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工作,若在经营期间因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导致停业、罚款、经济纠纷等损失均与甲乙双方无关。

7、丙方没有付清所欠甲乙双方款项之前,无权再次转让该店。

8、丙方付清甲乙双方所欠款项后,需与房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店的法人过户到丙方名下。

9、违约责任:

若丙方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付清甲乙双方所欠款项,甲乙双方有权处置该店内所有资产,包括转让费等无形资产。

10、丙方自愿接受甲方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所有条款。

11、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提起诉讼由饭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酒店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合称“甲方” ) 转让方一: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转让方二: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目标公司: 鉴于:

一、甲方在 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合法拥有100 %股权,目标公司系于年 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有关酒店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并投资经营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现甲方同意转让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及酒店经营权,并且承诺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并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及酒店经营权,且该受让行为已获得乙方股东会的批准。

三、甲乙双方均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并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及相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之股权

1. 本协议所称转让之股权是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2. 乙方在受让股权后对股权进行二次分配的,属于乙方内部事务,由乙方自行 处置;

3. 甲方承诺:对其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在符合本协议

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股权及基于该股权附带的所有权益和义务转移至乙方,乙方必须购买。

第二条:目标公司资产情况

1、 目标公司承租北京市 的一处房产投资经营酒店,租

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已支付至【】年【】月【】日。

2、 甲方向乙方承诺并保证,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该酒店的经营行为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酒店正常运营所需的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合法审批手续或证照已经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

3、 此次股权转让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目标公司有关的资产清单(附件一),

该清单应包括酒店内现有的可以保障酒店正常运营的设施设备及各种用具、物料及库存,原目标公司的办公用具也包括其中。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

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1) 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披露外,并无与甲方所持目 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 了结;

(2) 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甲方设立目标公司及申办有关经营范围(包 括酒店及餐饮经营)的相关手续和文件均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和通过,其设立文件并无遗漏和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情形存在;

(3) 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乙方披露外,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 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甲方为该股权 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4) 甲方向乙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 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存在任何不准确的 重要事实;

(5) 甲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

2、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 (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2) 乙方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授权。 (3) 乙方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信能力。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第四条:股权转让价款

1、 经甲乙双方议定,此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2、 下列费用不包含在股权转让总价款中,由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 (1) 甲方以自己名义或目标公司名义对外出租酒店物业已收取的租赁押 金应由甲方移交给乙方(附件二);

(2) 甲方或目标公司预留的装修工程以及设备等质保金应由甲方移交给 乙方(附件三);

(3) 乙方应将甲方已租用或缴纳设施设备的押金支付给甲方(附件四)。 第五条:价款的支付条件与方式

1、 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的定金,该定金在结算剩余股权转让款之日充抵应付款。

2、 甲方自收取乙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着手准备目标公司及酒店有关收购事宜

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乙方派驻人员了解目标公司及酒店运营机制及管理模式。甲方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应立即通知乙方限期【 】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3、 甲方指定账户为收款账号。 第六条:乙方接管及资产移交

1、 自乙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派驻一至两名管理人员,了 解目标公司及酒店运营机制及管理模式,防止资产流失,甲方应给予配合。

2、 自乙方全部结清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如下交割事宜,双方

完成交割事宜并由乙方签署《交割清单》之日视为交割经营管理权完成,乙方正式接管目标公司及酒店,本次股权转让履行完毕:

(1) 乙方派员与甲方共同依据资产清单(附件一)对目标公司及酒店资 产进行盘点,如发现资产清单中所列设施设备或物品有缺失、毁损、 遗漏的,甲方应予补齐、修复或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2) 共同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目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及《公司章程》的变更;

(3) 将酒店运营及公司办公房产,即位于

的《房产租赁合同》合法转至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目标公司 名下;

(4) 将原甲方以自己名义或目标公司名义出租物业的租赁合同转至股权 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目标公司名下。 (5) 甲方将以下财物交由乙方保管: 1) 目标公司公章、财务章; 2) 重要合同;

3) 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全部资质证明; 4) 银行账户账号、密码和预留印鉴

3、 交割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实施,由此 产生的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过渡期的约定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正式接管之日止,为本协议履行的过渡期,在此 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稳定员工队伍,确保公司及酒店营运能继续正常开展。

2、 甲方应确保公司及酒店资产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付给乙方,在依本协议约定

的乙方正式接管之前,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手段保障公司及酒店资产的不缺失、不损坏。

第八条:员工安置

1、 本次股权转让乙方不负责甲方或目标公司原聘公司或酒店员工的接收和安

置,除经乙方考核后决定继续留用的员工以外,甲方应自行负责其余员工的辞退或安置。篇三:饭店股份转让协议书 饭店股份转让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现有____________饭店50%的股份(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转让给乙方所有。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款乙方在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

二、 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饭店所有欠款乙方概不负责。

三、 ____年___月___日之后饭店所发生的所有事项,均与甲方无关。

四、 如日后乙方将饭店对外转让,甲方须配合转让、并继续出售相关调料。

五、 甲乙双严格遵守此合同,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人民币壹万圆整。

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范文第3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为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具体项目运作事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最终能否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铜矿、锌矿开采、加工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和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上述协议已经公司201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甲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

(二)合作的背景与目标

本协议项下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21200000008,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拥有“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证号:C5400002012053210125156,以下简称“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及与采矿权相关的选矿厂、尾矿库、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配套资产(本协议简称“标的资产”)。

(三)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合作模式

1、 标的资产的范围

1.1 甲方拟收购乙方的标的资产包括:

(1)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

(2)选矿厂资产及改扩建在建工程

(3)矿山井巷工程及采矿项目在建工程

(4)尾矿库

(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6)机器设备、存窿矿石、存货

(7)与矿山采选矿生产相关的其他资产

上述标的资产的最终范围及具体明细以双方确定的资产范围为准。

1.2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明、批准文件、历史文件、地质资料、成果物等应当随标的资产一并移交给甲方。

2、 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1 本框架协议生效次日:

2.1.1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对乙方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2.1.2甲方将委派地质、采矿、选矿及管理人员,对乙方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等实施尽职调查;

2.1.3甲方委托的律师对标的资产权属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

2.2 双方约定2.1条约定的工作力争在15日内完成。

2.3 乙方同意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开展2.1条约定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资料文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中介机构人员的访谈,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等。

2.4上述2.1条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如未发现影响本次收购的实质性障碍,且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甲方接受,则双方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书》,实施本次交易。

2.5 在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书》之前,乙方必须就本次交易取得债权人、标的资产抵押权人的同意。

3、定金及排他性约定

3.1 甲方同意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3.2 双方同意:如双方最终实施本次交易,则定金冲抵甲方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如双方就本次交易最终未达成一致,则确定终止本次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定金足额返还给甲方。

3.3 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本协议所涉及合作内容开展有冲突的洽谈、协商及形成任何意向、备忘录、合同或协议安排。

3.4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资产交割前,乙方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或新增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双方对资产实施共管。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1、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文印费等),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赔偿。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如合作成功,将增加公司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具体项目运作事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1日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范文第4篇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范文第5篇

在我们接触的公司中,以及在对公司股权历年(2012-2015年)纠纷案例的研究中,发现因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1%,该类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从2012年的44件在2015年上升到了392件。同时也呈多发态势,且案情日趋复杂,包括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身份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等纠纷大量诉至法院。

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原因及法院的裁判规则

在对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的概况、原因及案例的分析后,我们更关心的是:如果在现实中,投资人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有哪些问题和风险是值得关注和防范的?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发生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为此,我们详细查阅、分析了涉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从当事人起诉、答辩的理由中深究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从法院的裁判宗旨中,归纳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当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为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采取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1、法院在认定企业改制中员工的隐名股东身份的裁判宗旨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4条的规定,隐名投资关系适用"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内部关系上,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应为内部纠纷,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外部关系上,由显名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院在认定企业改制中股东资格的确认的裁判宗旨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修改、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应召开股东大会决定。

3、法院对改制中形成的隐名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裁判宗旨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改制中形成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全体股东均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情况下,其与显名股东一样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

4、法院对改制中达成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的裁判宗旨是:

公司法是私法,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没有违反禁行或强制性原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其效力显然应当优于一般意义上公司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

(二)隐名投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隐名出资人因故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晓并同意。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是:虽然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的情况完全知晓,并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了分配红利等行为,其他股东也承认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情况

公司向"隐名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收取投资,但公司既未增资,也未进行股份转让,同时亦未将"投资人"登记到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资料,"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收取股东利润。该情况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隐名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公司应向其返还借款。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增资扩股手续,工商也未进行变更登记,股份的比例也没有体现在相关的文件里,投资人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获取利润。因此,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应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双方间约定为准,而不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四)为规避投资限制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情况

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违反禁令投资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违法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中国公民规避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1、外商隐名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需获审批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效力进行审理,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条件的可以判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股东变更的行政审批申请手续,但不得支持原告确认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也不得直接判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如当事人对行政审批结果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2)台湾地区投资人可否成为中国内资公司隐名股东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股权是投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投资人并不等同于股东,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人在公司享有股权或是确认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2、特殊主体隐名投资

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不能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其与显名股东达成的协议无效。

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7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直截了当地限制了律所对外投资。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是否可以成为投资主体,目前无相关定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应当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中国自然人也同样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亦有相关规定。

(五)其他

1、对于其他股东不知晓的完全隐名出资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即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以他人的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并不知晓。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则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有效力,不能以此确认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其仅可以依据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对于显名股东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物权善意取得的,法院认可其转让股权的效力。

3、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时对隐名出资的分割原则

隐名股东离婚时应首先由双方就隐名出资进行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如下分割方式:

(1)名义出资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且隐名股东及其配偶均主张继续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的,可以依法分割对名义股东的债权,隐名股东配偶取得债权后,可以与隐名股东一样成为公司的新隐名股东。

(2)名义出资人不知道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不同意继续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可以由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及配偶,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则将股权转让款分割给隐名股东及配偶。 (3)隐名股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以对股价进行评估,由名义出资人折价给付转让款,夫妻就转让款进行分割;或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转让股权,名义出资人退出公司,夫妻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4)隐名股东夫妻仅一方主张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依法进行评估,由另一方按照评估价的进行分割。

4、对于债务人是隐名股东的情况

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所以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成为执行其股权的前置条件。但是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债权,可以直接列入执行财产范围。

5、债务人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护孰先问题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之诉,并不必然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进行确认,而是以足以判断是否应停止执行为审查范围。在执行标的物为股权的情形下,即使案外人主张其为隐名股东的事实成立,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法院不停止执行。

三、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隐名股东将面临无法成为股东的尴尬局面。

3、如果显名股东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这其实是隐名股东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显名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实际出资人很难通过诉讼达到预期目的。

4、显名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

5、显名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隐名股东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由于隐名投资的特点,使得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性,当显名股东资信度降低,对外负有较大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保全显名股东在公司名义上的股权。

6、显名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显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显名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显名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显名股东将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显名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选择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合作对象,但同时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做事方式,同时还要考虑其是否会不会发生负债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选择应该是一切交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条款的设置或者纠纷或麻烦发生之后的救济;

(二)股权质押担保。实际出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三)签订有效严谨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及代持协议。有效而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是约束名

义股东的至上法宝,建议委托在股权设置这方面擅长的律师来拟定并把关。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要实际出资人出具书面意见等。还可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由于显名股东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对显名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显名股东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四)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或公司另行出具股东会决议,认可代持股行为。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名义股东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显名股东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五)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如:某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收益由某某享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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