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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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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第1篇

人大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向来是基层民主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近些年,上海、福建、贵州、江西、四川、重庆等省和直辖市,包括嘉兴市的秀洲区,陆续在县(市、区)一级层面上开展以人大代表介入信访工作,接待信访人员化解信访矛盾为核心内容的活动,有的还延伸到了乡镇人大代表,有的建立了人大代表代理群众信访的制度。2008年全国人代会上,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人大代表信访接待制度”的建议。

应该说,这种尝试是中国社会基层民主新机制的一个萌芽,开辟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常态性的履职模式,促进了基层矛盾的化解,更为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作为一种尝试,其积极意义是应该肯定的。同时,正是基于这种尝试和探索,理论上和实践中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还比较多。

首先,人大代表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所代表的群众是广义的群体,而非狭义的个体,虽然群体中也包含了个体,但孰大孰小、孰轻孰重是很明显的。同样,法律有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基于人大代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职责,在这一联系过程中收集到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集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现象和问题,应该是公共性质的非个人性质的,而信访主要反映的恰恰是单一个体的问题。如果把人大代表介入信访作为一种代表履职的主旋律来看待的话,显得有点舍本逐末,与立法精神相悖,就如同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然而实践中,有许多问题的确难以明显区分公与私,比如,一些看似个人的问题,往往背后牵扯一大批人;而个人性质的问题如果反映了“一府两院”工作的失职、渎职,人大代表也要担负起监督责任;而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信访能够处理的问题,人大代表同样有权监督,等等。这样看来,似乎人大代表与信访员是可以划等号的。但从目前各方面的实践看,即使是代表中参与这方面工作较多的社区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事实上也很难承担起信访员的角色,法律政策的积累与把握、矛盾信息的洞察与掌握、处理纠纷的方法与技巧等都不是两者互换位置就可以做到的。对此,调查中代表们也坦言自己难以达到信访员的要求,也不需要达到这一要求,因为双方的工作侧重不同;同时,如果人大代表日常意见建议的收集要通过信访这条途径来得到的话,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实践之路势必越走越窄。

再来看程序问题。人大代表的法定身份与法定职责,决定了其行为的非个体性,决定了人大代表对意见问题的收集、提交与解决必须走一个比较规范的程序,无论这个程序是法定的还是授权的,也就是说,依照其代表身份获得的意见问题,代表无权直接处理。而信访是要直接面对矛盾、直接处理纠纷的,对此,两者之间缺少一条可以衔接的途径。于是,应运而生了人大代表联络站、“民情直通车”之类的载体,通过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人大代表与信访工作之间疏通一条路径,使代表接待选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个性问题可以求得比较快捷的解决,但实践中,仍然有意识地保持了代表接待与信访工作的距离。

综上,人大代表介入信访工作的做法在拓宽基层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难题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非毫无价值,但置于基层民主实践的大环境下,“接待”与“接访”虽一字之别却差之千里。人大代表来自基层,但不等于来自社会矛盾的工作一线,人大代表可以成为基层矛盾化解的助力军,但不等于主力军。至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内容和形式的探索,更不能偏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核心。有专家提出,一种比较理想的办法是,把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行有效对接,根据监督法有关“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确定议题的来源之一”的规定,探索把代表接待转化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凝聚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合力,以监督政府改进工作的方法推动信访问题从源头上得以解决,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还有赖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第2篇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项目建设期间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工作,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维护我项目的社会和谐稳定,依据XXX维稳办发【2011】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XXX重点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化解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行期间重大矛盾纠纷,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根本,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苗头隐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我项目和XXX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集中化解影响项目建设期间和后续运行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苗头性问题,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成立XXX有限公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XXX(XXX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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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X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员:XXX(板岩镇XXX村书记)

XX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项目建设期间及水电站后期运行期间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出实效。

四、工作步骤

项目建设前期在工程所在地域化解矛盾纠纷攻坚活动,分动员排查摸底、全面调处化解、疑难案件攻坚、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排查摸底阶段。

开展对XXX水电站挡水枢纽区域、引水系统区域、发电厂房区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帐。

(二)全面调处化解阶段。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按要求,落实“包案”措施及时开展化解工作。对一般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道路交通、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要整合力量进行化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XXX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和激化。

(三)疑难案件攻坚阶段。

对部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经公司项目指挥部三次以上调解后无法化解的,由项目指挥部向XXX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案件经工作组调查、核实、确认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板岩镇工作组组织力量进行化解。

(四)总结提高阶段。

对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认真总结在工作形成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检查已化解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是否彻底,引发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否消除,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

五、工作要求

要站在裁判的角度公正、客观评估当事各方在该矛盾纠纷中应 承担的责任和得到 保护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类似案例,预估当事各方经过磋商可以同时接受的经济补偿标的。综合运用疏导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分别与当事各方公正、客观地阐明调解处理观点,以该类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的法律依据、典型案例,耐心说服劝导,使其恢复理性思考和换位思考,冷静接受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组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确保我项目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第3篇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但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四)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法治的精髓

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

1.要加强维稳策略研究。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2.要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因为群众认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是对付违法犯罪人员的,用来对付上访群众就是把他当成了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完善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并真正发挥作用。在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不要让公、检、法来参与。

3.要加强公共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是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群众的诉求,作为各级组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问题,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角色演变成被上访对象,演变为矛盾的焦点。

4.处理矛盾时要主动积极作为。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要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要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各类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四)要真抓实干。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也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第4篇

居力很镇地处科右前旗政府南,东、西与乌兰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这里交通便利,通讯快捷。总面积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24万亩,全镇辖15个行政村,31个自然屯,总人口2.1万,是一个蒙、汉、回、满等多民族聚集镇。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镇15个行政村都成立了调委会有专兼职调解员83人,特别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居力很镇综治办形成了这个调研报告。

一、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做法与成绩

近几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引,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我镇社会总体上的持续稳定。

(一)领导重视,抓建设

统一了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到突出的位臵,当做关系党的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从抓什么到怎么抓,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从长规工作到长效机制,我们构筑起新型防控体系。2009年初在总结2008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年共调解纠纷100余起,这项工作不仅牵扯了镇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大局。基于以上

认识,镇党委、政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矛盾纠纷涉及到的部门,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这一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这一工作思路,结合居力很镇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纳入调处中心,让他们直接介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们随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综治维稳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导下,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调解格局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门力量的整合、资源共享、镇村联动、携手调处为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

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级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楼信访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员的接待,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归属,由职能部门接待处理,避免了以往来访群众直接上楼找领导的现象。既方便了群众,又使领导从处理接访中腾出时间,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

(二)建立机制,抓落实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近几年来,居力很镇党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镇党委要求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

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触角前移,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延伸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触角,“变上访为下访,变关门为开门”,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将各个领域、行业和群体的问题都纳入了排查的范围,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等方式,坚持“村组每月一排查,镇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频率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准确分析判断治安形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使80%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截止2009年末,村级调解矛盾纠纷37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镇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镇、村两级机构按同一工作程序运转,上下联动,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稳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组织建设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保证。居力很镇村两级组织都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综治办、维稳领导小组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整合各部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居力很镇综治维领导稳工作中心实施方案》和《居

力很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从工作原则、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员守则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规范,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领导责任制,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及其成因

(一)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镇作为前旗一个人口多、农业和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城郊镇。虽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一些矛盾纠纷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区的不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问题、涉农问题、林地(场)遗留问题、土地纠纷、家庭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镇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了我镇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镇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村级治保会、调委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村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调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规等情况,使天平失衡,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

2、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完善,农民往往因为一垄甚至半条垄而引发矛盾,此类矛盾比较突出,占镇村调解的纠纷65%以上。二是村委会换届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由于在选举中或多或少会触动各方利益,引发罢选、贿选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体中群众与群众利益的矛盾。这类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化解起来比较困难。如我镇永兴村就是因为村集体菜田引发此类矛盾并且和村换届交织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众法律认知不够,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对于信访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广大群众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与法律背道而驰。

4、部分群众道德素质不高,是引发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赡养老人、离婚、扶养儿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镇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合理的组织体系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落到实处。今年镇党委、政府重点抓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建设,从实行目标管理量化分解到业务培训都做了细致安排,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二)大力发展经济,构建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大力发展我镇经济,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镇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镇、农业稳镇、乳业富镇、工业强镇”战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要真正发挥“桥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强化广大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接待群众真诚热情,了解情况全面准确,答复问题耐心细致。要变群众上访为我要下访。

(四)建立和推行大调解格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机制

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第5篇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制度变革的攻坚时期,新旧矛盾不断出现,如何妥善化解社会发展带来的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与发展大局,并建立一套相互衔接、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出了顶层设计。在地方层面,2015年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开啟了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地方立法先河,山东省(2016年)、黑龙江省(2017年)、福建省(2017年)、安徽省(2018年)、四川省(2019年)、辽宁省(2020年)、江西省(2021年)、上海市(2021年)等地方立法成果相继出台。从立法的视角,聚焦立法理念与原则,深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对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提供学理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界定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在很多时候被视为同一。在立法层面,作为国内第一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使用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从草案起草开始,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最终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原则精神,将其内涵界定为“诉讼和各种非诉讼方式构成的纠纷解决制度,包括责任主体、运行方式、程序衔接、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外延是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1]。其后,《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则使用了“多元化解纠纷”,并定义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纠纷化解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也使用了“多元化解纠纷”,并界定为“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在学理研究层面,范愉教授在国内最早系统提出了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分别定义如下: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或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21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2]。

有观点指出,不同于西方国家强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惯常用法,我国则结合自身传统与现实发展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表达。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DDR)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多元包括解纷主体多元、解纷方式多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龙飞结合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的具体举措、相关成就及未来趋势等问题对“多元”一词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即包括“解纷渠道从诉讼一元独大’到调解、仲裁、和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解纷资源从公共资源为主发展为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共聚合力的多元化”“解纷人员的构成从单一化到大众化与职业化并存的多元化”“解纷平台从线下运行到线下线上跨界融合的多元化”“解纷力量整合从单一国内资源发展到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3]。

尽管以上界定存有一定差异,但事实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概念重在定性、描述和概括。它是对国家主义和法律中心主义的纠偏,同时也不提倡无政府主义或相对主义,而是“主张从社会的客观需求和现实条件出发,以各种机制的协调互补为前提、以国家法治与社会自治为基础,进行理性建构。在此意义上,这一理念既是一种基于多元化需求和价值的人文社会观念,也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经验理性模式,同时已成为社会理性建构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指导思想”[4]。其大致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多元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主体、方式等不是单一的,鼓励多种力量参与其中,鼓励理念创新、机制创新。二是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目标。不同于行政机构职能性活动、民事主体日常交往等,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是其主要甚至唯一考量。

二、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立法的理念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自1963年诞生之日起,历经近半个世纪的变迁和考验,不断丰富与发展,成为一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即“以预防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治理技术、以平安创建打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强化镇党委、政府对于村民自治的领导和监督,树立政府权威,加强镇政府与村的联动,通过加强镇党委的领导,加强村级组织和制度建设,以规范的基层社会治理、村民自治为基础,为村镇经济发展提供稳定良好的平台与环境保障,引导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从而初步实现建设和谐的目标”[5]。

多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方式,倡导“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司法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引导作用,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法庭依法作出裁判;三是倡导事先预防而非事后惩戒,强调宣传教育在前、解决纠纷在后,建立信息员制度等预防体系,及时发现并防止纠纷扩大;四是地方和区域矛盾自我化解,杜绝“踢皮球”或相互推诿,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意义重大。“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是党的领导与群众智慧的结合、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的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的结合、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结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一是预防和控制各类犯罪活动,防范和抵御风险隐患,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二是为推进四大战略再深化、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三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实践经验与理论基础[6]。

在新时代背景下,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就是要畅通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以上海长宁区法院的探索为例,自2003年起,其通过拓展委托调解的纠纷范围、确立人民调解员的甄选标准、完善委托调解的程序来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对接;通过融入区域“大调解”格局、在基层设立“联合调解点”、构建外部沟通协调机制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对接等[7]。

以上举措意在构建“社会化”纠纷解决机制,由多主体参与和主持矛盾纠纷化解,推广“枫桥经验”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此外,还通过落实司法确认制度、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畅通繁简分流通道等方式来加强学习“枫桥经验”,构建“便利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加强专业性的培训与指导来践行“枫桥经验”,构建“专业化”纠纷解決机制;通过构建分层式纠纷解决体系、初步限缩收案范围、提升在线平台的公信力来创新“枫桥经验”,构建“网络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永恒胜利之本。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要科学地回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依靠谁”“为了谁”和“接受谁的检验的问题”,即要从参与主体、利益主体和评判主体三个维度来理解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主体作用,使其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参与者、最大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

第一,发挥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参与主体作用。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意愿,调动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促使人民群众主动作为,通过各种方式深入参与,真正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顶梁柱。

第二,发挥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利益主体作用。切实聚焦人民群众本身,大力破解影响人民对矛盾纠纷高质量化解美好追求的各种制约因素,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符合其需求、服务其利益。

第三,发挥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评判主体作用。人民群众是“阅卷人”,“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8]。人民群众的体验和感受是判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成效的核心标准。矛盾纠纷化解的好坏,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百姓的评判,因此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实在在解决问题[9]。

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尤其体现为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是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的重要理念,是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社会主义城市建设与治理中的运用和集中体现。中共上海市委第十一届九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谱写新时代人民城市新篇章的意见》。同时,《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指出,“本市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体系,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为上海地区努力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明了方向,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与智慧。

三、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立法的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当事人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国际社会通常遵循的基础准则。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与体现。但中西方对该原则具体内涵的理解其实有着明显的差别。国内无论立法还是具体实践往往选择的都是较为广泛的要求,即“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中止调解程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10]。例如,《〈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解读》明确指出,“无论是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还是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都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内心需求,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自主选择的基础上”[11]。但在西方非诉讼纠纷解决语境下,为了促成纠纷的解决,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内涵与外延容易受到限缩,例如《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多样化地指出,“任何协议都必须是自愿的,也必须获各方同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参与调解过程本身就是自愿的选择。其他包括由法院强制的调解安排,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双方也可能因之前订立过协议,将调解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而受协议约束。但是没有任何一个调解是强制双方达成解决协议,双方在调解中掌控调解结果是调解的核心及特征”[12]。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对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定义与理解应与时俱进,要积极吸收外来经验。尊重当事人意愿最重要的在于,协议的最终达成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最终无法达成纠纷化解协议,那么当事人的诉权不应受到限制。但是在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启动上则不能一味迁就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缺乏充分的资讯和经验,并不能够判断自己的纠纷是否应当通过调解处置,如果进入调解是否可以获得更加妥当的纠纷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自愿就变成了一个空洞的法律承诺,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知悉就没有真正的自愿”。西方法域“诉前中立案件评估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值得借鉴:

纠纷解决者往往会通过与当事人商讨一系列问题来帮助他们厘清纠纷状况,并更好地选择纠纷解决的具体路径。这些有助于当事人厘清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问题包括:(1)当事人是否考虑过使用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2)当事人是否知道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大致是如何运作的?(3)如果当事人不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那么即将进行的诉讼程序将大致如何进行?(4)如果纠纷中的一些争议并不适合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那么是否存在另外一些争议是适合的?(5)当事人是否尝试过自己解决纠纷?(6)是否存在一些资讯,如果尽快地交流将有助于使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运作更具有建设性[13]?

(二)和解、调解优先

这项原则是对矛盾纠纷化解资源配置和各类解纷机制定位提出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也是面向中国问题的重要举措。和解与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当前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与诉讼机制发展关系失衡,诉讼不仅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完善,在纠纷解决的数量上也占绝对性优势。目前,有此国家矛盾纠纷化解最后大都是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例如在美国98%以上的联邦诉讼最后都是以非诉方式解决,他们的法官、学者现在担心的反而是诉讼会不会消失。

此原则亦是对严格固守传统的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在除法律规定应当先行调解的纠纷类型外,只有当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达成合意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时,才启动调解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或达成合意,则予以立案,根据案件情况再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或普通程序予以解决”[14]。相关认识与实践其实有失偏颇,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和解、调解的启动与达成,这不仅是因为前述之当事人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信息与咨询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阻滞对和解、调解的选择,还在于有可能出现的部门利益本位导致的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滥用与曲解。

正因如此,为了兼顾尊重当事人意愿与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要适当引入合意诱导机制。《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立法活动均倡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较为成熟的做法“调解告知书”,以济南章丘法院为例[15],调解告知书主要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部分。正面清单详细列明了调解的优势以及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此适用范围遵循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16]。负面清单则主要强调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反悔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此通过比较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有调研数据也肯定了此种措施的有利效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调解优先不是“强制和解”“强制调解”。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某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采取了“必须先调解,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的强制性规定,其至少在立法层面,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相适应。我国除了劳动人事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外[17],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宜调解。当然,为了鼓励和解、调解,国内部分法院也尝试了某些变相做法,即“通过内部文件的方式,将一些类型的纠纷纳入强制调解的范围,当相应类型的案件进入法院时,经过立案庭法官的初步判断后,如果不是特别不适宜调解,就会由立案庭直接移送到诉讼服务中心或诉调对接中心,要求中心先委派人员展开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已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無须立案;如果调解不成,才会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给相应的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18]。尽管这一做法存有一定的争议,但从实施效果层面来看值得肯定,也符合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这项原则是对做好纠纷化解工作提出的方法要求。纠纷作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对社会发展产生着复杂的影响。美国社会学家波普尔指出,“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无生机、沉闷乏味的社会”[19]。有些纠纷会破坏社会生活,对社会发展产生消极作用。但是,也有些纠纷其实质是在否定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因而有助于促成社会新秩序。德国学者齐美尔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体,它具有的收敛方向和扩散方向不可分离地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纠纷本来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极力相互分散的分极化行为的匡正运动,即使双方意欲否定对方,然而,这种否定也是到达统一的方法。因此,纠纷决不会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反而是构成社会统一体所不可缺乏的积极要素。”[20]正因如此,我们对待纠纷就不能秉持一味消极回避的态度,而是要区分不同纠纷形态对症下药。对于以消极作用为主的纠纷要提前做好预防,防患于未然,使纠纷尽可能不发生或化解在萌芽状态;当然,如果纠纷已经发生,则应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同时也要做好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对于以积极作用为主的纠纷则更强调化解工作,寻求更为有效的化解途径以便发挥纠纷的积极作用,但为避免不必要的社会代价,倘若能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心声,及时调整相关机制,做好预防工作,则自然是事半功倍。总之,无论针对何种纠纷形态,都必须坚持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力求“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和创造美好生活。最大限度原则又具体表现为最大比例、最广覆盖、最大公约数和最可行方案”[21],利益分配机制日趋合理化,因此有理由断定的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纠纷形态主要呈现为以消极作用为主的矛盾类型,认真做好预防工作成为时代之需。有研究表明,预防工作贯穿纠纷发展演变的各个阶段,无论萌发时期、交涉或僵持阶段,还是最后的缓和消除或恶化形成阶段,预防工作都必不可少。一般而言,萌發阶段的预防因利益受损尚未严重因而往往最为有效,此阶段可以采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消除纠纷诱因的方式;交涉或僵持时期,因纠纷已进入冲突阶段而重在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最后一阶段一般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此时的预防在于通过合理地解决当下纠纷而防止未来的类似的不特定潜在纠纷的发生。

在制度机制层面,建立民情民意动态研判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政策风险评估机制、信息分析研判预警机制等,都是强化预防效能的有力举措。尤其是公证制度,基于其特殊性质,在证明活动中主要通过发挥衡平性的顾问与规划功能、保障性的信用与疏导功能、促进性的秩序与救济功能来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2]。

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则主要针对行政争议而言。面对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但实体裁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即“两高两低”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6 月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出现 “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其后在次年举行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中,“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获得了较为深入的阐释“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法治而不是律制,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而不是程序性结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着眼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以践行能动司法为手段,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力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语境下,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可以大致理解为,应避免流于形式的简单处理或程序空转,避免“迫于形势”的任意协调,而应是围绕纠纷产生的基础事实和当事人真实的目的,通过依法裁判、调解和协调化解等多元方式相结合并辅以其他机制的灵活运用,对矛盾纠纷进行整体性、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23]。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这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价值追求。公平公正,即要求纠纷解决得要合理。大致可以这样认为,公正是就道义而言,公平是就利益而言。“公正要求人们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设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正要求不得以个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而必须设身处地,替受影响的各方着想,对有关利害关系作通盘考虑,显示不偏不倚的立场。”[24]

高效便民要求矛盾纠纷的化解做到及时方便,不得久拖不决。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富有效率地解决纠纷是许多调解项目最为显著的目标。效率意味着减少法院积案、法官的工作量、当事人的成本、国家司法系统的成本以及所有纠纷参与人的时间。一个高效的纠纷解决制度将会让那些无法调和的纠纷事件获得更迅速的解决,因而(在诉讼中律师根据时间收取费用)能够使接近法院的成本更低”[25]。高效便民也已成为我国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要求之一,例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九条从次数与时间两个方面对调解的及时性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调解次数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二是调解实践规定。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26]。

但高效并不等于纠纷发生后就立刻调解。在调解中,有一种常见技巧,叫“冷却降温法”,即如果矛盾双方情绪较为激动,事态容易激化,此时首先需要采用“冷处理法”让双方先冷静下来,“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化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27]。

四、结语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立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融合。深入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多元共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助于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形成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具体而言,在机制层面,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及私力救济、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等多元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在规则层面,政策、法律与民间社会规范等多元规范共同运行不悖。在方式层面,协商、调解、仲裁、行政执法等多种方式协同并举。在价值取向层面,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多元价值和谐共处。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在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兼顾地区、民族的差异与特色。

此外,我们认为,如果放眼全球,这种价值或许还有,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中国话语体系。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近年来,我们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努力构建根据中国的纠纷解决话语体系,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典型者如“枫桥经验”,不仅展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还建构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社会治理新体系,增强了中国调解的道路自信。 当然,我们还需要处理好本土性与全球性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再沾沾自喜于所谓的东方经验,满足于曾经的辉煌,而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发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合理借鉴,在把握国际新动向的同时,通过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注释:

[1]杜明聪、黄锦坤主编:《厦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与实践》,鹭江出版社2015年版,第177-178页。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8页。

[3]龙飞:《迈向全球调解趋势的浪潮之巅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五大发展趋势》,网址为http://news.sina.com.cn/sf/zuigaofa/2016-10-24/doc-ifxwztru702

9135.shtml,最后訪问日期2021年6月20日。

[4]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5]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

[6]参见周长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载朱志华、周长康主编:《“枫桥经验”的时代之音》,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页。

[7]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矛盾调解机制在上海的探索》,载朱志华、周长康主编:《“枫桥经验”的时代之音》,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46页。

[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外文局编:《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

[9]参见上海市党的建设研究会、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社区党建专业委员会、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编:《人民城市人民建 人民城市为人民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现代化优秀论文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64-168页。

[10]廖永安等:《中国调解的理念创新与机制重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0页。

[11]于建成主编:《〈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36页。

[12]【美】詹姆斯E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13]See Robert J.Niemic,Donna Stienstra and Randall

E. Ravitz, Guide to Judicial Management of Cases in ADR,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2001, p.13.

[14][18]廖永安、胡仕浩:《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检视与中国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29、300页。

[15]济南章丘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告知书》,网址为http://jnanzqfy.sdcourt.gov.cn/jnanzqfy/1907021/_190702

8/5978498/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是强制性的,即仲裁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19]戴维波普尔:《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20]GeorgSimmel,“Der Streit”,Soziologie,Kap.4,3teAufl,p1(1923),转引自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1]彭勃:《人民城市建设要把握住三个“最”》,载《国家治理》2020年第2期。

[22]柳玉祥:《社会司法体系构建法律社会语境下司法行政发展规律研究》,载《江苏司法增刊(2016)》第57-58页。

[23]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24][26]余定猛、丁正国:《公安行政调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1、83页。

[25]【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27]潘黎明:《民调中的七种调解技巧》,载《人民调解》2007年第5期。

(作者分别系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人员,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构建和谐与化解矛盾范文第6篇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县、教育局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四个重在”,着力解决涉及教师和学生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扎实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深入开展,为西丰职专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工作,矛盾化解率达到95%以上,师生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上级交办问题按期办结率达到90%以上,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率100%,不发生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案事件,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三、领导组织

领导小组组长:陶俊丰 副

长:潘欣

员:杨海东 刘殿仁 邢文波 张福裕

赵 敏

田静华 李艳莹 张

岩 梁本龙

游旭辉

婷 景大方 李铁山 董立明

刘俊峰 马

飞 李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45月) 4月10日前,由本校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矛盾化解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时间安排、主要措施和相关要求。提出职责分工,明确主办单位、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排查化解阶段(59月)

1、工作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西丰职专的领导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各相关部门进行组织安排,推动措施落实。

2、排查工作

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各种社会矛盾,确保排查工作深入到各教研室各班级,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空档。既要排查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也要排查新出现的问题和隐患,重点排查教师间矛盾,学生间矛盾,师生间矛盾,及涉法涉诉、特殊群体等方面的问题,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排查方法。坚持全面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敏感期排查相结合,坚持每月在本校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12月份,逐月定期进行排查,每月3日前,本校负责人员向教育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报送排查工作情况。

建立排查工作台帐。建立排查工作台帐,汇总登记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都要备案登记;对确定的重大矛盾要逐一建档,登记问题名称、主要诉求、工作措施及包案人员、职务、电话等情况;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人员汇总掌握总体排查工作情况,对特别重大问题逐件登记备案。

3、化解工作

落实化解责任。根据上级规定,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西丰职专范围内各类问题的化解工作。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对排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做到有分包干部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对重大问题要实行分包人员包案、特事特办、备案销号。按照“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防止矛盾堆积、叠加、激化。整合所有维稳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三)第三阶段:巩固阶段(1011月)

1、在排查化解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边排查、边化解,特别是对尚未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落实包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攻坚,确保问题得到化解和有效缓解。

2、总结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民意调查、矛盾纠纷调处等长效工作机制。

(四)第四阶段:总结考核阶段(12月)

综合本校月通报、季讲评、年终检查情况,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和排名。

五、保障措施

(一)定期报告制度。本校每月3日前向教育局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情况。

(二)排名通报制度。西丰职专矛盾化解工作人员每月通报工作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总结点评会,分别进行排名和点评。

(三)重点交办制度。本校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人员根据掌握情况,交办具体工作和突出矛盾问题,跟踪问效,备案销号。

(四)督查督办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和工作需要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组织全面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督查方式以暗访为主。

(五)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工作安排,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对本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阶段和年度考核评价,兑现奖惩,同时作为平安建设、绩效考核的相应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要充分认识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整体工作部署、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范围,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建全组织和工作机制,明确分管人员。认真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特别是解决好影响和制约维稳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干,并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校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络。

西丰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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