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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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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精选12篇)

安全生产法规 第1篇

记者:制定出台《规划》的必要性是什么?

支同祥:首先, 制定《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根本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被列为6大任务之一, 明确提出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强化制度约束,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 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同时将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列为重点任务。

其次, 制定《规划》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推进依法治安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40多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在部门规章方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80多部部门规章, 其中,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50多部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30多部部门规章。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 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公布后, 全国31个省 (区、市) 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等26个省 (区) 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新疆自治区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沈阳、广州、大连、深圳等市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

经过10年的努力, 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 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新期待相比,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法规修订不及时, 部分内容过时。有的已制定了10年以上至今未修订, 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尤其是法律责任追究过轻, 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 不利于依法治安、依法兴安。二是部分法规缺失, 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尤其是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严格市场安全准入、完善应急管理、加强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规缺乏, 不能满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三是法规质量有待提高, 科学民主立法不够。部分法规立法调查研究不够, 征求意见点少面窄, 社会透明度低, 公众参与少, 导致部分立法质量不高, 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四是法规之间衔接不够, 缺乏统一性。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几经变化, 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 部分内容重复交叉, 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完整性。

第三, 制定《规划》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国务院继2004年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 2010年10月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要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 突出立法重点, 提高立法质量。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要求, 需要通过《规划》, 统筹安排“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总之, 《规划》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立法的重要形式, 认真实施立法《规划》, 不仅对提高安全生产立法质量和效率, 完成安全生产立法任务至关重要, 而且对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十二五”时期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什么?

支同祥:《规划》确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原则, 建立健全门类齐全、配套、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规划》要求安全生产立法必须坚持3个基本原则:一是法制统一。依据法定权限, 遵守法定程序, 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既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 又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内部各子体系之间的衔接。二是制定、修订并重。既要考虑现实需要, 也要放眼长远, 保证法律法规在较长时期的适用性;既要考虑填补立法的空白, 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也要及时修订内容过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解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三是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分清轻重缓急, 合理安排各个立法项目的先后顺序, 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法律空白领域的法规规章制定工作, 填补立法空白;同时, 统筹兼顾其他领域的立法, 总体推进,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记者:“十二五”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支同祥:“十二五”立法目标共安排立法项目65件。其中, 法律2部, 修订《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法规5部, 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部门规章58部, 其中修订20部, 制定38部。在58部部门规章中, 按照领域来划分, 涉及煤矿的8部、非煤矿山的7部、危险化学品的11部、烟花爆竹的3部、工贸领域的4部、职业卫生的11部、应急救援的6部、其他15部;按照工作类别划分, 涉及行政许可的15部、监督管理的16部、中介机构的2部、应急救援的6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的4部、事故调查的2部、其他13部。

《规划》提出“十二五”立法5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该法自2002年制定颁布实施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需通过修订予以妥善解决。2011年7月27日,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 进一步明确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将《安全生产法》修订列为一类计划。二是加快《矿山安全法》的修订。该法1992年制定、颁布实施以来, 对有效防止矿山事故, 保障矿山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 国家对矿山闭坑安全、尾矿库安全和非固态矿产资源、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安全生产缺乏法律规定以及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衔接等原因, 该法已不适应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将矿山安全法修订列为二类计划。三是加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分别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法规。四是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立法。矿山领域除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外, 还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15件立法项目, 占全部立法项目的26%;属于危险化学品 (包括烟花爆竹) 的立法项目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4件, 占全部立法项目的22%;职业卫生领域除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外, 还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11件立法项目, 占全部立项项目的18%;属于应急管理的立法项目, 除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外, 还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规定》等6件, 占全部立法项目的10%。五是加快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立法。规范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严格安全准入, 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基础。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 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规划》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5件, 占全部规章项目的26%;涉及监督管理的项目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6件, 占全部规章项目的28%;两项相加占全部规章项目的50%以上。

记者:关于“十二五”立法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支同祥:为了保证《规划》得到实施, 《规划》提出了5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规划》中的立法项目, 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 尽早着手准备, 起草并提出法规草案稿和立法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要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 明确责任人, 切实做好有关立法项目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是健全立法程序, 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渠道。加强立法的基础性研究和调查研究, 严格立法程序规定, 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行政许可、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领导关注的焦点问题, 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 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三是建立评估清理制度,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 要对其功能作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定期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及时发现和解决法规交叉、矛盾的问题。通过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加强法规的修订工作, 提高法规质量和适用性。

四是维护法制统一, 突出安全生产立法的特色。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 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原则, 不越权立法, 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不违法设定和增加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色,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强化安全监管监察。

五是正确处理好立改废关系,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统筹协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规,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国务院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部门规章, 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安全生产法规论文 第2篇

安全与环境工程系 09采矿一班 07030901018

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与过断层的方法

在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中,无论发生次数还是死亡人数,顶板灾害事故占的比重都是最大的。而过断层时又是顶板管理最难的、最复杂、最容易出事故的。随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液压支架的使用,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顶板事故所占的比例正在大幅度的下降。

顶板事故的类型:(1)因支柱数量不足、规格不符、支护质量差等;(2)采掘工作面无支护、空顶距大、悬顶时间长等;(3)爆破崩倒井巷支架、维修井巷支架等;(4)地址条件变化、措施没跟上等;(5)冲击地压引起的冒顶事故;(6)填充不满、不实,碹棚、井壁垮落;(7)其他事故。

顶板事故的原因:(1)认识不足,抓得不力;(2)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3)现场管理不严,工程质量低劣;(4)技术管理工作薄弱;(5)技术装备落后。

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逐级落实责任。煤矿井工生产时地下工业,条件艰苦,顶板事故不论是事故次数哈市死亡人数都居之首,所以各级领导务必提高对顶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为组织煤矿生产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来抓。无数事实证明,对顶板进行了有效管理,生产就可以顺利进行;否则,必然对生产构成影响,并带来人员伤亡。因此,各局矿、各井队都要把顶板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仪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落实顶板管理工作的资金、设备、材料及必要的技术组织措施;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使顶板管理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2、加大关井工作力度。没有批准,擅自开采,没有“三证”,对乡镇煤矿和个体小煤矿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绝不手软,更不能半途而废,同时还要防止反复。

3、坚持“质量就是命根子”的方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搞好顶板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命根子”的思想,并通过各种途径强化职工的质量意识,增强大搞质量标准化的直觉性,把住“一毫米关”,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每个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组织全体职工对工程质量标准和作业工程进行认真学习,做到应知应会,学后考试,不及格者不能上岗。对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班班验收,局矿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那些质量低劣的工程坚持推到重来,并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火经济处罚。对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的验收人员药品从重处罚。

4、加强现场管理。区队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现场指挥,不准空班,不离想现场并形成制度。干部下井要顶住关键工序和关键环节,善于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局矿干部要增强责任感。

5、认真编制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正确确定采取开拓部署、开采程序、采煤方法,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首先要编制好规程,每个采掘工作面和单项工程都必须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不能千篇一律,照搬照套,要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其真正成为指导安全生产的具体法规。其次,要加强对作业规程的管理,把好编写、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执行、定期复查、补充修改等10个环节。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根据矿压观察资料、地址变化情况,本层煤、本幅煤和上下幅煤的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有针对性的确定本工作面的管理方法和支护方式。尤其是对上下出口和断层带、破碎带的顶板管理以及过旧巷、初次放顶、周期来压、强制放顶、回柱放顶等,务必提出相应的、具体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6、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通过对顶板事故的分析,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顶板事故约占80%以上。所以,要防止顶板事故必须杜绝“两违”(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质量标准。如交接班制度、爆破制度、敲邦问顶制度、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干部上岗制度,以及工作面“三直一平”、上下出口畅通、扫浮煤等工程质量标准,都要检查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立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一套约束机制,把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7、努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践表明,综采工作面不仅高产高效,而且在顶板管理中使用的是连体液压支架,很少发生顶板事故。因此,凡有条件的煤矿要大力推广使用综采机组和高档普采机组。尽管其初期投入较大,大从个长远和总体来看,其吨煤成本较低,经济效益较高。

8、改革支护形式,提高支护质量。正确的确定工作面的支护形式和方法,回踩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人工假设顶的材料、规格和铺设方法,工作面初采、收尾时安全措施及循环作业的规定等。正规工作面现使用的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换成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上下出口10m范围内的应力集中区要坚持打密集支柱或木垛。对顶板较坚硬的薄煤层、采空区挑顶又有困难的,要采用切顶墩柱放顶;对倾角叫道的工作面要实行网络工作梁,以增加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对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在采上一幅时药坚持黄泥灌浆,形成再生顶板,以利于开采下一幅时的顶板维护;使用摩擦金属支柱的工作面要确保摩擦金属支架的完好性,把好验收关,并加强维护保养,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9、搞好矿压观测和预报。对有周期来压的煤层以及顶板难以管理的煤层,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面进行矿压观测,掌握老顶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规律,提高预测预报水平。有关煤矿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密切协作,联合攻关,逐步掌握丛集地压的规律,以便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10、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各局矿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抓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即是说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对班组长,安检员、质量验收员、爆破工和支柱工等,要有计划的组织轮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过断层时目的最大限度减少断层对生产的不利影响,减少顶板事故的发生。过断层的方法:

开拓设计:(1)大断层位时,断层可以作为井田或采区边界;(2)大断层下盘时,可以在距断层30m—50m 设立井筒;(3)大断层时,根据现实环境分析运输大巷是否需要改向;(4)断层可以采区块段划分的边界

巷道掘进:

(一)巷道掘进平巷:(1)平巷过断层:巷道掘进时可以斜穿煤层顶板过断层(距离短,尽量减少三角煤等);(2)巷道掘进时可以顺断层面过断层。

(二)道斜巷:(1)当巷道落差小时可以进行挑顶、卧底或挑顶卧底相结合方法进行掘进;(2)当巷道落差大时,可以开掘石门反眼、立眼等方式过断层。

回采阶段:

(一)走向断层(1)断层落差小于煤层时,断层倾向与工作运输方向一致,可以挑顶,断层倾向与工作面方向相反,进行卧底。(2)断层落差大于煤层厚度或采高时,可以各增加一条中间顺槽。

(二)倾向断层:(1)断层落差小于煤层时,可以直接推过去,生产影响并不大;(2)断层落差大于煤层时,从新开掘一个割煤眼进行采煤。

作时遇到断层时,可以调整开采方向简便的过断层,根据断层情况与矿井周围巷道情况等可以用正断层向走采,逆断层向右采的简便方法找到煤层。

过断层的注意事项:瓦斯要是煤系层才有,如果是灰岩,那就大可不必但心瓦斯。但要注意有无大量涌水迹象,断层宽不,断层及附近岩石结理发育是否严重,.断层旁边岩层走向及倾斜角度是否很大,是不是压力巷道。安全处理措施:情况1.灰岩,岩石无严重破碎情况下,无涌水迹象,断层带窄小,部分岩石结理发育。那就只用普通喷砼(喷浆)覆盖避免顶板岩石风化就可以了,50~60mm厚就可以了,后期注意观察喷砼是否出现大面积裂缝和脱落。2.岩石破碎严重,有涌水迹象,大范围结理发育,巷道存在一定内压~那就必须实施临时支护,架拱,铺设钢筋网片,然后进行较厚的喷砼100mm以上,后期同样要注意。

根据常年顶板事故的分析(1)认识不足,抓得不力;(2)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3)现场管理不严,工程质量低劣;(4)技术管理工作薄弱;(5)技术装备落后。

完善学校体育安全保障法规条例 第3篇

1.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教学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意义,把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列为事关中华民族兴衰的重大战略方针固定下来,制定翔实的、符合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青少年健康促进计划”,并作为中长期发展计划持之以恒地推进落实。

2.重新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配套措施,作为指导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3.制定《校园体育活动安全条例》,完善保险制度,明确责任,对事故预防、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办法、伤害赔偿等作出明确、可行的规定。

体育活动的有序、繁荣开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只有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活动相关法规、条例,从法律上对其重要性进行确认,对责权进行划分,消除后顾之忧,并加强政策的落实与监督,才能大力推动健康有益、充满活力的青少年体育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 第4篇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已实现有法可依。”生产安全卫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和处理生产安全卫生方面各类问题、生产安全卫生的各项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如何认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怎样理解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等,是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主干法已经制定、各法制环节的机体机制已经建立以及各方面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的标志,说明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1 制定实施主干法

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的核心是保护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生产安全卫生权益。确保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的核心是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的核心是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以防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主线,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防治职业病的发生为主线,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形成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即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1.1 制定实施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主干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2011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此条款确定的立法目的、所属法律部门的性质、适应组织、规范对象分析,《职业病防治法》属于社会法部门,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法、综合法。

1.2 制定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从此条款确定的立法目的、所属法律部门的性质、适应组织、规范对象分析,《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法部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法、综合法。

2安全生产主要法制环节的机制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和行政体制,近年来逐步建立健全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机制和体制。

2.1 我国安全生产组织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政府组织体制和企业组织体制。政府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中央政府组织体制和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地(市)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县(区)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和乡(镇)安全生产组织体制。按照生产安全卫生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部门、地(市)政府及其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具有安全生产执法、处罚权。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可以经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授权进行安全生产执法。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因企业的规模、类型等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都设立专门或者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目前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组组织体制已经覆盖不同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和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如图1所示。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六部分。一是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指导;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该部门,对同级部门代行安委会的部分职责,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三是安全垂直监察部门,分为中央、省、市三级,上级部门领导下级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所属行业的企业行使安全监察权;四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所属行业的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五是行业指导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行使安全管理、指导权;六是企业管理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监督管理本级政府企业的安全生产。

2.2 我国安全生产机制

在现行生产安全卫生行政组织体制下,形成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机制。我国的生产安全卫生机制可以概括为:政府实行生产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横向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并存,纵向是“垂直监察”与“属地为主”并存;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对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人责任制”与“层层责任制”构成企业生产安全卫生主体责任;社会广泛地生产安全卫生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3 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的有法可依,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健全,构建了覆盖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预评价、建设施工和监理、试运行、验收评价、验收、运行等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各项生产安全卫生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各方面事项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3.1 健全了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项的法律法规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因此,在我国安全生产界,将这几个行业(领域)称为高危行业。目前,针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健全。

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有《矿山安全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民用爆炸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针对烟花爆竹的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针对建筑施工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

3.2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基本健全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是重要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国务院就该方面的事项健全了行政法规。针对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

3.3 地方性法规成为生产安全卫生法的重要支撑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地方人大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经营和生产安全卫生情况,制定了很多地方性的生产安全卫生法规。到2011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制定的生产安全卫生地方法规有500多件。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如《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事故应救援法规,如《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针对生产安全卫生的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及其它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

3.4生产安全卫生法规定的重要事项基本具有了配套规章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卫生执法行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卫生,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施实了数以千计的生产安全卫生规章、规范性文件,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

4 结束语

论证分析表明,在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干法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干法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系统,各项生产安全卫生事项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摘要:到2010年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法部门的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从法律法规体系主干法的制定、各法制环节的机体机制建立、生产安全卫生各方面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的标志,说明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法律体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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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建龙.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从毒胶囊事件谈起[J].特区经济.2012,(10):223-225

[3]任端平,潘思轶,薛世军,何晖.论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J].食品科学,2006,(5):270-275REN Duan-ping,PAN Si-yi,XUE Shi-jun,HE Hui.Theperfection of food safety legal system in China[J].FoodScience,2006,(5):270-275

[4]杨辉.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4):18-22

[5]李军涛.略论我国公共安全法律体系特点及发展方向[J].法制与社会,2009,(22):194

[6]邬燕云.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监管监察现状[J].安全,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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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熹洋.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1):50-53ZHU Xi-yang.On constructing work safety legal systemin market economy[J].Journal of North China Institute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0,(1):50-5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卷 第5篇

姓名________ 分数________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70分)

1.《安全生产法》自______起施行。

A.2002年11月1日

B.2001年11月1日 C.2002年6月19日

D.2002年1月1日 2.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______。

A.主体、客体和内容

B.物、行为和精神 C.主体、行为和内容

D.主体、客体和行为 3.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的全称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卫生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卫生保护法 4.按照我国目前的划分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是指______。

A.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B.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C.一次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D.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事故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___。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6.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第一领导者(厂长、经理)必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以上说法______。

A.正确

B.不正确

C.不完全准确

D.不够完整

7.______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场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

A.行业管理

B.群众监督

C.安全认证

D.安全监察

8.______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地区级

B.市级

C.县级

D.省级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该行为并且逾期未改正,上级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______的罚款。

A.二万元

B.五万元

C.一万元

D.五千元

10.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完成的时间是______。A.60日

B.70日

C.80日

D.90日

1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上述描述了______法律的立法目的。

A.安全生产法

B.矿山安全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消防法 12.我国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高速公路最高时速是多少公里?

A.120

B.110

C.100

D.140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________开始执行。

A.2004/2/1

B.2004/3/

1C.2004/4/1

D.2004/5/1 1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____通行

A〃右侧

B〃左侧

C〃中间

D〃视情况而定

二、多项选择(每题5分,共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列职责______。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对于安全设备来讲,______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设计、制造;

B.安装、使用; C.检测、维修;

D.改造和报废;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的项目有______。A.矿山建设项目 B.建筑工程建筑项目

C.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 D.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______。

A.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B.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的; C.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D.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5.患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A、高血压 B、心脏病 C、贫血 D、精神病

6、建筑施工中通常所说的“三宝”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安全带 B、安全网 C、安全帽 D、安全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卷

姓名________ 分数________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60分)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_____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防止和减少

B〃控制

C〃预防

D〃降低

2.《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_____,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A〃所有人员

B〃所有工作

C〃工厂和矿山企业

D〃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_____。

A〃方针

B〃方向

C〃范围

D〃关键

4.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_____确保安全生产。

A〃控制安全生产事故

B 评价安全生产条件

C〃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D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_____。

A〃义务

B〃职责

C〃权利

D〃主要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_____,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A〃组织抢救

B〃冲迸事故现场救人

C〃疏散人员

D〃报警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__。

A〃标准

B〃组织保障

C〃准则

D〃管理依据 8.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据_____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

“五同时”

B〃

“三不放过”

C〃

“三同时”

D〃《四不放过“ 9.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_____的犯罪行为。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B〃专权

C〃越职

D〃徊私舞弊 10.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_____,严禁_____。

A〃自行扑救

谎报火警

B〃扑救

误报火警

C〃扑救

缓报火警

D〃报警

谎报火警

1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____通行 A〃右侧

B〃左侧

C〃中间

D〃视情况而定

12.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行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照规定要处以警告或罚款_____,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_____其非机动车。

A〃5一50元

没收

B〃5一50元

扣留

C〃5一100元

扣留

D〃l0一100元

没收

二、多选题(每题6分,共24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权利包括_____。

A〃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B〃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漫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

罚,并有权检举

D〃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有异议时,有权拒绝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_____。

A〃赶赴现场

B〃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C〃尽量为事故双方进行调解

D〃尽快恢复交通

3.有关部门在对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有_____。

A〃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立即予以排除

B〃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C〃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D〃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给予的处罚享有的权利是___。

A〃监督权

B〃陈述权

C.申辩权

D〃管理权

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16分)

1.《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通行规定“中规定,依据道路情况,车流量情况等具体原因,司机自由掌握车速()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途期末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三倍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卷

姓名________ 分数________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60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做法不当的是_____。

A〃轻微事故时,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B〃抢救受伤人员

C〃打电话报警

D〃立即停车,清理事故现场 2._____个月内发生_____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公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隐患的机动车,1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_____的犯罪行为。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B〃专权

C〃越职

D〃徊私舞弊 12.______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地区级

B.市级

C.县级

D.省级

二、多选题(每题6分,共24分)

1.根据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属于特大安全事故的是_禁止上道路行驶。

A〃6

B.12

C〃6

D.123.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_____。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B〃安全第一,以人为本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_____。A〃尽职尽责,措施完善

B〃班前班后检查、评比

C〃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D〃事事有人管

5.在供电线路上安装保险丝,这种方法符合哪一种安全技术措施基本原则? A〃消除危险源

B〃设置薄弱环节

C〃限制能量

D〃隔离

6.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是: _____。A〃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B.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方法 C〃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

D〃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单位对新职工应进行_____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____小时。

A〃全面

B〃三级

C〃三级

D〃全面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____起实行。

A〃2004/3/1

B〃2004/4/

1C〃2004/5/1

D〃2004/6/1

9、浙江省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中规定,机动车辆超速___以上将吊销驾驶员的驾驶执照。

A〃30%

B〃40%

C〃50%

D〃60% 1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_____。

A〃方针

B〃方向

C〃范围

D〃关键

____。

A〃特大火灾事故

B〃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C〃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D〃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____、____、____。A〃损毁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标线

D、交通设施 3.驾驶员文明行车守则____。

A〃不闯红灯

B〃不酒后驾车

C〃不超速

D〃不超载 4.对于安全设备来讲,______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设计、制造;

B.安装、使用; C.检测、维修;

D.改造和报废;

三、判断题(每题4分,共16分)

1.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2.为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途期末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EEC法规与ECE法规 第6篇

您好!

我是一名汽车爱好者,也是贵刊的一位忠实读者。我想通过贵刊请教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能给予解答。谢谢!

1发动机压缩比的高低由什么来决定?

2我看到许多汽车(如一些微型车)的玻璃窗顶部安装有一种灰色条状的塑料件,上面写着白色的“QingYuDang”字样,不知这是什么东西,它有何作用?

3最近我在查阅资料时发现,欧洲I号排放法规的代号为:91/441/EEC,请问EEC是什么含义,以前我听说过有ECE法规,不知它们是不是一回事?

最后祝编安!

(山东·赵钥)

赵钥车迷:

您好!下面顺序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首先,简单地说一下压缩比的含义。压缩比是指压缩前气缸中气体的最大容积与压缩后的最小容积之比。压缩比ε等于气缸总容积Va(活塞在下止点时,其顶部以上的容积)与燃烧室容积Vc(活塞在上止点时,其顶部以上的容积)之比,即ε=Va/Vc。汽油机的燃烧室是由活塞顶部及缸盖上相应的凹部空间组成。压缩比的大小对汽车的性能有很大的影响。压缩比愈大,在压缩终了时混合气体的压力和温度便愈高,燃烧速度就愈快,因而发动机发出的功率愈大,经济性愈好。但是压缩比如果太大,不仅不能进一步改善燃烧情况,反而会出现爆燃或表面点火等不正常燃烧现象,造成发动机早期损坏。

决定发动机压缩比的大小主要有3个方面,一、使用的燃料不同,如汽油机的压缩比通常为6~9(轿车有的可达到9~11),而柴油机的压缩比一般是汽油机的2倍以上;二、对于同一种汽油机可以通过更换不同的气缸盖(凹部空间不一样)来改变发动机的压缩比;三、发动机压缩比的大小,还要受有关排放法规的限制,如压缩比较大,燃烧温度高,排出的废气中NOx含量就高。

您所指的部件叫“晴雨挡”(即QingYuDang的汉语),它是近年来汽车上(特别是微型车上)比较流行的小玩意。下雨时,封闭的车内通常温度较高,这不但会使车内的乘客感到闷热,更重要的是,在车窗玻璃的内壁上会形成一层雾气,妨碍了驾驶员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解决办法是打开车内空调降温,使雾气退去。但是如果汽车没有装空调,那该怎么办呢?如果您在车窗顶部安上一条状的晴雨挡,就可以放心地将车窗玻璃摇下一条缝,让清凉的空气进入车厢,玻璃上的雾气立即就会散去,同时也不必担心有雨滴落入车厢,这就是晴雨挡的作用。目前,晴雨挡在许多汽车配具店内都有销售。

EEC是英文“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英文缩写。欧洲I号排放法规(91/441/EEC)是EEC法规的一部分,它与ECE法规并非是同一回事,下面加以详细说明。

EEC法规是欧共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简称)制订的一种强制性法规。为了消除欧共体各成员国汽车法规的差异和贸易障碍,协调本地区汽车工业的发展,维护本地区的共同利益,欧共体理事会在1970年2月发布了“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汽车安全、环保及车辆有关部件的性能要求等强制执行的法规,就是EEC法规。欧共体要求各成员国严格按照EEC法规开展汽车型式认证。认证的申请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一个成员国并且只能向一个成员国提出。提出申请时,应附上产品说明及其有关资料。成员国主管机关审查汽车是否与说明书中的数据相符,是否满足汽车型式认证证书中各项检查规定,并将批准(认证)或拒绝批准车型的说明书副本和证书副本送交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如发生任何更改,批准国也应随时向其他成员国通报。开展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汽车产品与已认证的样品相符。任何一个成员国可以独自也可以联合其他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则应令制造商采取措施确保该型产品和认证的型式一致。否则,就撤消其认证证书。欧共体规定,任何成员国在汽车及其有关零部件投放市场前,必须通过EEC认证,否则不能销售和使用。

ECE法规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制订的一种指导性法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共由30个缔约国,其中包括欧共体12国。为开辟市场,促进欧洲乃至世界汽车工业发展和贸易,ECE于1958年签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标准(认证)汽车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在此协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统一的汽车法规,这就是ECE法规。欧洲经济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按照该法规对汽车及零部件进行认证,其认证结果在缔约国间互相承认。ECE汽车认证的申请方式与EEC相同。由于ECE法规及其认证具有极大的国际性,因此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ECE法规作为本国法规,并力争通过ECE认证,以扩大市场,促进本国汽车工业发展。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选登) 第7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

1. 必须在学校食堂公示栏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2. 必须每月开展1次(含专项)监督检查。

3. 必须采取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检查。

4. 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5. 必须同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一起开展监督检查,并当场制作执法文书。

6. 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情况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

7. 必须把监管的学校食堂分成好、中、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8. 必须做到着制式服装、携带执法证,按照正规程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专间时,按照规定戴口罩、帽子。

9. 必须每学期在局内网上公布2次监督检查情况。

1 0. 必须对整改的情况及时复查,并依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1. 必须将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

1 2. 必须将每次检查的食品安全情况向当地教育局通报。

1 3. 必须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处理。

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必做清单

(教育(教科)局试行)

1. 必须成立安全工作(含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 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管理。

3. 必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4. 必须制定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研究制定学校食堂的新建和改建方案,推进食堂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5. 必须监督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6. 必须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开展自查和落实整改,建立台账;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7. 必须在审批前1月内将新建或改建食堂的设计规划函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 必须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问责。

9. 必须督促学校成立以学生、家长、老师等为主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

五、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必做清单

(学校、幼儿园试行)

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必须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 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4. 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以学生、家长、老师为主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接受监督。

5. 必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6. 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张贴上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 必须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2次及以上、每年组织健康体检1次,并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

8. 必须限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9. 必须配备专职(50人以下用餐的农村学校可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 0. 必须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1次及以上食品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1 1. 必须实行主要食材定点采购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与固定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确保食材质量。

1 2. 必须建立校领导轮流陪餐制,每周每人不得少于1次。

1 3. 必须每周专人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库存食品1次。

1 4. 必须按规范进行食品留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2小时内向教育、食药监、卫生等部门报告,封存事故现场。

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禁做清单

(学校、幼儿园试行)

1. 不准聘用限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不准未晨检就直接上岗、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 不准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材及“三无”食材。

4. 不准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处理区,非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

5. 不准销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 不准高校以外的学校制售冷荤凉菜,外购熟食销售。

7.不准在加工经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8.不准在食堂以外的地方开展学生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9. 不准私自更换(改)食品加工流程布局。

安全生产法规 第8篇

人性与法律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二者间的相关性关系也越来越受学界关注[1,2,3,4,5,6,7]。安全人性是人的本性之一,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间的互为影响关系理应也应是安全人性学与安全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关于人性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关系,国内外学界已开展较多研究,且研究成果已在人性塑造与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1,2,3,4,5,6,7]。由于人们对安全人性的关注较晚,因此,目前学界关于安全人性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文献[8,9,10],这些文献对安全人性学学科体系及其相关基础原理与理论等做了一些研究。但在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互为影响关系方面,目前学界还尚未对其开展专门研究,仅有文献[8,9]指出,有必要研究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基础,文献[10]指出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法律法规有共性)的设计应以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为依据。目前,安全人性塑造与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仍缺乏相关理论依据与支撑。

本文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深入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以及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并探讨安全人性塑造的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从而丰富和完善安全人性塑造与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理论依据。

1 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

1.1 安全人性的内涵

安全人性主要是指人的精神需求、物质需求、道德需求和智力需求等方面在安全中的体现[1]。即人的各种需求在涉及到安全的时候,人的本能反应。有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是有利于安全的;而有的则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消极的,不利于安全。故安全人性有积极与消极之分。鉴于此,并基于人性的“X-Y理论”假设,文献[10]提出安全人性的“X-Y理论”假设,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是对安全人性的消极看法,强调的是安全人性的弱点,突出了人对安全的不良认识、思想和行为等。反之,安全人性的“Y理论”则是对安全人性的积极看法,强调的是安全人性的优点,突出人为了个人和组织安全而主动、自控的一面。这也是我们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与依据。文献[8]提出安全人性是由生理安全欲、安全责任心、安全价值取向、工作满意度、好胜心、惰性、疲劳与随意性等多种要素构成的。由文献[9]可知,安全人性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先天遗传性、后天可塑性、分维性以及复杂性。

1.2 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一国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调整社会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参与社会活动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各个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安全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规则,是约束和引导安全人性的规范[2]。

世界各国的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功能是大致相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保安与促安功能、规范与强制功能、评价与指导功能及指引与教育功能[4,11,13,14]。如表1所示。

2 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

2.1 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

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功能与相关文献[11,12,14][11,12,14],论述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提醒与刺激功能、约束与说服功能、推动与导向功能、完善与突破功能,如表2所示。

2.2 作用模型的建立及构成要素解析

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建立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作用模型,如图1所示。

图1中,F表示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规约力;G表示安全人性(主要是因消极安全人性引起的)的离心力;(1)、(2)、(3)表示三种不同的运动轨迹。

如果运用类比法和物理学中的有关引力与离心力理论,有鉴于此,建立规约力与离心力的物理表达式,分别如式(1)与式(2)所示。

规约力的物理表达式可表示为:

离心力的物理表达式可表示为:

式(1)与式(2)中:K=cosθ,θ表示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目标与安全人性间的偏离角,则K的取值范围应为(-1,1);Q表示安全法律法规的本身属性(如严格程度与适宜度等);q表示安全人性的本身属性(消极性与积极性,以及改变的难易程度等);R表示两者间的物理距离(物理距离是二者间匹配度的量度,匹配度越高,则物理距离就越小,反之则越大);m表示安全人性的消极性,消极性越强,则m的值就越大;w表示安全人性的抗性(主要与改变安全人性的难易程度有关,这又于人的个性、性格与个人认识能力等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就单一个体而言,式(1)与式(2)的基本内涵如下:

式(1)表明,F与K、Q、q成正比,与R2成反比。具体而言,当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与安全人性的内在取向越趋于一致,K值越大,规约力就越大;一般而言,安全法律法规的严格程度与适宜度等越强,规约力就越大;群体安全人性的消极成分越少,且越易改变,则规约力就越大;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匹配度越高,则R值就越小,则规约力也就越大。

式(2)表明,G与m、R、w2成正比。具体而言,安全人性的消极性m越强,安全人性的离心力就越大;安全人性的抵抗性越强,则安全人性的离心力就越大;此外,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匹配度越弱,则R值就越大,则离心力也就越大。

2.3 作用模型的内涵解析

在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的实际互为作用关系中,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规约力与离心力存在三种关系,依次为:(1)规约力等于离心力,即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1)运动轨迹运动;(2)规约力大于离心力,即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2)运动轨迹运动;(3)规约力小于离心力,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3)运动轨迹运动。一般而言,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对象不是单一个体,而是一个群体。鉴于此,应以群体安全人性为例,论述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关系,具体解析如下:

1)规约力与离心力平衡(F=G):在安全法律法规与群体安全人性的实际互为作用关系中,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最基本预定目标应是达到安全法律法规与群体安全人性间的规约力与离心力的平衡状态,此时群体的整体安全人性表现处于良好状态,避免了因消极安全人性所导致的不良安全人性表现的出现,即群体安全人性表现按图1中的预计轨迹(1)正常运动,主要突出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的规约作用。

2)规约力大于离心力(F>G):规约力大于离心力,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表现出高度约束与向导作用,这应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理想目标。此时安全法律法规不仅对群体安全人性具有极强的约束作用,且具有极强的向导作用(即个体安全人性的积极成分趋于增多,且具有积极安全人性的人数也趋于增多),即群体安全人性表现按图1中的预计轨迹(2)发生向心运动。

3)规约力小于离心力(F<G):规约力小于离心力,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失去规约作用,即未达到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最基本预定目标,致使其目标失效。此时群体表现出不良的安全人性表现,背离预计轨迹(1),趋于轨迹(3)发生离心运动。因此,此种情况下安全法律法规在群体安全实际监管中的作用显得甚微。

3 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

3.1 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模型构建与解析

人性对法律法规制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制定的影响也是如此。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与相关文献[13,15],构建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如图2所示。

拱形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桥梁和基础部分,且拱形桥的优点在于简单大方,受力可以沿桥面弧线分散,稳定性较强。拱形桥的形状、位置、功用与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类似,故构建“拱桥形”模型用以说明其三者之间的关系。由图2可知,由消极安全人性与积极安全人性分别构成“拱形桥”模型的两个桥墩,安全法律法规构成“拱形桥”模型的桥梁,三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该模型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其主要包括两层内涵,具体解析如下:

1)桥墩含义:安全人性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即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它们分别构成“拱形桥”模型的两个桥墩,表明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安全法律法规正是基于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而产生并发挥效用的。这是因为:(1)因安全法律法规的最核心功能是规约人的消极安全人性,所以安全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应是人固有的消极安全人性,即规范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10]的那部分个体或群体的不安全认识与行为这一需要催生了安全法律法规。此外,正是因为人具有消极安全人性,这才赋予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与存在的价值,即重要性与必要性。(2)人除了一些固有的消极安全人性外,还有诸多安全人性优点,安全保障就是主要得益于人的积极安全人性,因此,安全法律法规需体现对人的积极安全人性(即安全人性的“Y理论”假设[10]情况)的肯定、支持、倡导与保护(如人本能的安全需要,即安全健康权利),以引导积极安全人性效用的有效发挥,或促使消极安全人性向积极安全人性的转化。

2)桥梁含义:安全法律法规构成“拱形桥”模型的桥梁,即安全法律法规充当了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间的连接纽带角色,构成了整个“拱形桥”结构,表明安全法律法规实现了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间的平衡。简言之,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保证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辩证统一性。

3.2 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

基于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建立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如图3所示。

显而易见,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可视为是描述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或流程)的一种简便而完整的范式和方法。其具体内涵解释如下:

1)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按照先后次序所涉及的I、II、III、IV、V 5个关键环节,即该模式把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分解成了安全人性分析、安全人性区分与筛选、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理论依据分析、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分析5个必要要素,完整阐述了整个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表明这5个要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中,安全人性区分与筛选需以安全人性学与人性学相关知识为指导;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理论依据分析需以安全人性学原理为核心基础,并应借鉴相关人性学原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需以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通用原则为基准,并应借鉴基于人性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研究与实践成果。

2)该模式系统梳理与阐述了对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所涉及的5个关键环节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一系列问题(即因子,如图3所示),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需注意这13个问题,即要着眼于思考并回答上述13个问题。换言之,这13个问题是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和提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重要突破点。

3)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与行为并非是一次性的单向过程,而是一个双向过程。通过对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查与测量,并将测定结果反馈至其他各要素,不断调整、完善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中的具体内容与手段等,并分析和排除影响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安全人性方面的干扰因素,这是通过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来提升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有效性的一项重要程序。

3.3 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

综上所述,并基于文献[6,8,10],提炼并归纳6条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即为安全人本原理、安全人性平衡原理、安全人性双轨原理、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捕捉安全人性弱点原理与追求安全生存优越原理,具体解释见表3。

4 结论

1)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提醒与刺激功能、约束与说服功能、推动与导向功能及完善与突破功能;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作用模型表明,安全法律法规是实现安全人性平衡的关键手段。

2)构建的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表明,表明安全人性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保证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辩证统一性;构建的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表明,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涉及5个关键环节,且每个环节涉及又一系列关键问题,它们是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和提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重要突破点;此外,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与行为是一个双向过程。

3)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以安全人本原理、安全人性平衡原理、安全人性双轨原理、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捕捉安全人性弱点原理与追求安全生存优越原理等6条安全人性学原理为依据。

安全生产法规 第9篇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组织编写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手册》一书近日已由中国石化出版社正式出版。

该书共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法律;第二部分:法规;第三部分:规章;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五部分:标准;第六部分:附录。每部分都汇集了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所急需的内容。尤其在附录部分, 作者选择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目录, 以及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等内容, 以方便企业根据目录获取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标准。

图书定价:150元, 中国石化出版社读者服务部电话:010-84289974。欢迎订阅。

安全生产法规 第10篇

据了解, 美国FDA自2010年8月12日, 开始对这套名称为“预防鸡蛋在生产、贮藏与运输过程中感染沙门氏菌的行业指南”的草案征求意见。最新公布的最终指南与指南草案的不同之处在于, 它列出了一系列禽舍的环境取样计划。

这套指南包括几方面的内容:沙门氏菌防控措施;沙门氏菌的环境检验;沙门氏菌的取样方法;沙门氏菌防控计划的数据记录要求。在鸡蛋法规列出了生产者必须执行的措施的同时, 指南文件还提供了一些推荐性措施。

法规过多的美国 第11篇

美国人喜欢嘲笑荒谬的法规。佛罗里达的法律规定自动贩卖机要贴上卷标,卷标上要告诉民众,如果没有卷标就要投诉;联邦铁路局要求所有火车都得在车头漆上F字样,以便辨识车头和车尾;马里兰州好事的官员会取缔小孩子义卖柠檬水的摊位,原因是这些有事业心的小孩子没有生意执照。诸如此类爆笑的规定族繁不及备载。

可是美国的繁文缛节一点也叫人笑不出来。问题不是这些规定本身很荒谬,而是这些听起来很合理的规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美国本来应该是自由放任经济的国度才是。欧洲人的生活长久以来一直受限于爱干预的政府和苛刻的协定,而美国人不一样,照理说美国人应该可以自由选择(不管是选择好的,还是选择坏的),可是,有时候美国也会偏离这种理想。

以2010年的Dodd-Frank法案为例。该法案立意崇高:要避免再度出现金融危机。其策略也很合理:提高透明度、遏止银行过于冒险、避免金融机构不知节制、终结“大到不能倒”的乱象,于是授权监管单位揪出任何摇摇欲坠的大型金融机构,然后慢慢让它关门大吉。只是Dodd-Frank实在太复杂,而且还会越来越复杂。这项法案多达848页,比1929华尔街大崩盘过后的改革法案Glass-Steagall还要长23倍,更糟的是,每一页还要求主管机关要进一步补充细部规范,有些光是说明部分就长达数百页,就拿Volcker规定来说,这条规定的目的是约束银行进行太过冒险的财产交易,其法规条文就涵盖了383个问题,还细分出1420个子问题。

几乎没有人真的读过Dodd-Frank法案,因为还欠缺太多细节需要补足:在400项规定当中,只完成了93项。所以美国的金融机构必须遵从一条一知半解、信息不全的法律。(编辑/草见)

安全生产法规 第12篇

1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1.1 在欧盟指令基础上转化的国家法律法规(staatliche Vorschriften)

根据欧盟条约第153条,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框架指令和一系列单项指令,由欧州议会颁布。欧盟指令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最低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指令基础上转化为本国的法律法规。由欧盟指令转化的德国法律法规见表1。

1.1.1 法律(Gesetze)

法律是一级立法,由联邦议院审议通过后颁布,发布在联邦法律公报(Bundesgesetzblatt,简称BGBL)上。德国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有《社会法典第七卷》《职业安全卫生法》《劳动安全法》《化学品法》《矿山法》《海洋作业法》《工作时间法》《母亲职业安全卫生法》《青少年职业安全卫生法》等,多达19部[2]

《社会法典第七卷》(SGB VII)是法定工伤保险机构在政府的授权下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职责的法律基础,根据该法典,工伤保险机构参与到工伤、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的预防(包括开展有效的应急救援)、康复和赔偿等各个环节,在政府授权下颁布事故预防法规。《社会法典》还对工伤、职业病的定义以及不同情况的赔偿进行了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法》(Arbeitsschutzgesetz)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具体要求包括:(1)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2)检查这些措施是否有效以及是否适应工作环境的改变。(3)聘用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医师提供专业建议,以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状况。

《劳动安全法》(Arbeitssicherheitsgesetz)规定,雇主必须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聘请企业医生和安全专业人员。根据第11条的规定,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成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Arbeitsschutzausschuss,ASA,英文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mmittee),由雇主、安全专业人员、企业医生、安全代表及劳动委员会(work council)两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每季度需向雇主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并召开一次会议。

1.1.2条例(Verordnungen)

条例是对法律的细化规定,法律地位仅此于法律,由联邦政府颁布,发布在联邦法律公报(BGBL)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主要条例有《职业病条例》《职业医学预防条例》《工伤保险报告条例》《生产安全条例》《工作场所条例》《建筑工地条例》《危险品条例》《职业性生物因素条例》《噪声和振动职业安全卫生条例》《光辐射职业安全卫生条例》《压缩空气条例》《重物搬运条例》《屏幕作业条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条例》等,以及针对航运、矿山等特殊行业和母亲、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条例[2]。

1.2 法定工伤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法规(UVV)

德国的工伤保险机构独具特色,是自治管理的非政府机构,覆盖工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指铁路、邮政、电信、消防和学校)。工伤保险机构的承办部门(Unfallversicherungstr ger)分为两类,一类是工商业和农业的同业公会(Berufsgenossenschaften,BG),一类是公共部门的事故基金会(Unfallkassen,UK)。同业公会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事故预防法规(UVV)[3],提交工伤保险机构代表大会(Mitgliederversammlung)审议通过。根据社会法典第15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定工伤保险机构可制定事故预防法规(DGUV Grundsatz300-301):(1)对预防合适且必要;(2)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尚未涵盖;(3)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的措施不足;(4)规程不能达到预防目标。但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条例相比事故预防法规有优先级[4]

2007年,工商业和公共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整合为德国法定事故保险联合总会(Deutsche Gesetzliche Unfallersicherung Spitzenverband,简称DGUV)。2014年5月,DGUV对工商业和公共部门的事故预防法规进行了整合并重新编号,内容详见表2。

表1 由欧盟指令转化的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表2 工商业和公共部门事故预防法规<xref id="114" rectid="p144-b2-r27" href="n41-m9">[5]</xref>

注:a建议取消,b预防原则作为DGUV 1。

2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细化形式

2.1 技术规程(Technische Regeln)

技术规程(德文Technische Regeln,英文technical rules)的作用是细化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条例的要求,反映了当前技术水平、职业医学、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科学认知。技术规程由劳动部相关专家委员会(staatliche Ausschüsse)制定,发布在部委联合公报上(Gemeinsames Ministerialblatt)。专家委员会由来自雇主联合会、工会、州劳动保护机构、工伤保险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各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一般而言,技术规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具有推定符合性(德文Vermutungswirkung,英文assumption of conformity),即如果雇主按照技术规程的要求来做,则意味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雇主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来达到法规要求[6]。德国在制定技术规程时会参考引用工伤保险机构的细则(Regel)、专业信息(Information)和原则(Grundsatz)以及学会(如德国科研协会MAK委员会)、标准化组织(DIN,CEN,ISO等)制定的自愿标准。

2.1.1《职业医学技术规程》(AMR)[7]

《职业医学技术规程》用于细化《职业医学预防条例》,由劳动部职业医学专家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生物监测、疫苗接种等内容,以及专门针对高温作业职业危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视力和呼吸道检查提出具体要求。

2.1.2《工作场所技术规程》(ASR)<xref id="123" rectid="p144-b2-r39" href="n41-m15">[8]</xref>

《工作场所技术规程》用于细化《工作场所条例》,由劳动部工作场所专家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内容包括:无障碍设计、空间测量和活动面积、警示标识、地板、窗户、天窗、透光墙、门和大门、通道、防跌落、物品坠落、进入危险区域、防火灾、逃生和应急通道、救援方案、照明、应急照明、光学安全引导系统、室温、通风、卫生间、休息室、应急救援室、住宿间。

2.1.3《危险品技术规程》(TRGS)<xref id="126" rectid="p144-b2-r43" href="n41-m17">[9]</xref>

《危险品技术规程》(TRGS)用于细化《危险品条例》,由劳动部危险品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危险品包括化学物质、木尘和麻醉气体。德国以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为重点,每年修订职业接触限值,并将致癌物、致畸物、生殖毒物及作业、致敏物与非致癌物分类分级管理。德国认为致癌物不能推导出对人体完全无健康损害的职业接触限值,只能根据接触-风险-关系和容许概率、接受概率划分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进行管理(详见TRGS910)。TRGS具体涵盖内容详见表3。

2.1.4《职业性生物因素技术规程》(TRBA)<xref id="129" rectid="p145-b2-r27" href="n41-m19">[10]</xref>

《职业性生物因素技术规程》(TRBA)用于细化《职业性生物因素条例》,由劳动部职业性生物因素委员会制修订。TRBA具体涵盖内容详见表4。

2.1.5其他技术规程

《生产安全技术规程(TRBS)》[11]、《噪声和振动技术规程(TRLV)》[12]以及《光辐射技术规程(TROS)》[13]分别用于细化《生产安全条例》《噪声和振动职业安全卫生条例》《光辐射职业安全卫生条例》,均由劳动部生产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内容包括评估、测量和防护措施三部分。

2.2 事故预防法规的细化形式

事故预防法规细化形式有行业规程(Branchenregeln)、信息(Informationen)和原则性指南(Grunds tze)三种形式[14],均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是提供更加具体的建议和措施[6]。事故预防法规的细化文件由工商业和公共部门法定事故保险联合会(DGUV)15个专业委员会(Fachbereiche)及下属的97个(Sachgebiete)分委员会及职业医学委员会、培训委员会负责制定。截止到2015年9月,共制定信息841个,原则性指南57个,规程141个,涵盖内容非常细致全面。规程的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原则性文件DGUV G350-001以及信息文件DGUV I 240系列是职业健康检查指南,包括47种危害因素,由DGUV职业医学专家委员会制定[15-16]

表3《危险品技术规程(TRGS)》目录

表4《职业性生物因素技术规程》目录

3 结束语

3.1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法律位阶明确

德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在欧盟基本指令的框架下制定,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条例和工伤保险机构制定的事故预防法规,涵盖内容全面、体系健全。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位阶明确,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位于第一层级,条例作为法律的细化,位于第二层级,工伤保险机构颁布的事故预防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3.2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细化形式是主管部门发布制定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德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细化形式是由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部门(即劳动部和工伤保险机构)发布制定的技术支持性文件,劳动部技术规程较工伤保险机构规程体系有优先权。国家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只是作为技术细则的参考来源。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要求的细化形式是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体系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了GBZ体系,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17]。强制性标准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形式[18],建议将我国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转变为具有法规性质的部令规章。

3.3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体系内容较中国职业卫生标准更全面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不同行业及作业分别细化,内容系统全面。以化学有害因素为例,德国以危险度评估和防护措施为重点,将致癌物、致畸物、生殖毒物及作业、致敏物与非致癌物分类分级管理,而不仅仅是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在生物有害因素方面,德国颁布了专门的生物有害因素条例并制定了技术细则(TRBA),在医疗机构、实验室、农林业、垃圾处理等微生物接触方面有很详细的规范文件,并制定了技术控制限值(TKW)。德国有风险评估方法、应急救援指南、职业健康检查指南等一系列规程,中国目前尚属空白。

3.4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的制定注重专业细分和多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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