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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社会性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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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社会性(精选12篇)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1篇

知识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性标记作为知识, 作为形式, 是一种客观存在。知识作为形式这一属性, 决定了知识的特征。第一, 知识作为形式, 不具备实体性, 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第二, 知识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的特点。第三, 知识受其非物质性决定, 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1)

一、知识的专有性

(一) 知识专有性含义

知识的专有性, 是指特定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是初始性知识产权唯一的享有者, 未经权利人的同意, 则阻却一切后来者想获得同一特定知识产品初始性未经许可而利用该权利的任何可能。 (2) 它包含三层含义:首先, 知识的专有性是一种对世性。其次, 他人需要经知识的创造者同意才能使用。最后, 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则为侵权。不过专用性只是也可能是非专有的, 如生产某种产品的专用技术知识可能是一种普通知识, 不具有专有性, 除了“专用性专有”知识外, 还有“通用性专有”知识。

(二) 知识专有性依据

知识的专有性产生于其可复制性的特点。因为知识的可复制性, 造成未经许可而复制的行为大量产生, 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和其原创的积极性, 不利于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因此, 法律规定了知识的专有性, 以此来保护原创者的利益, 鼓励技术进步。

二、公共产品的社会性

早在上个世纪末, 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科研究上, 论证了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 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 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 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 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 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 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亦称“公共财货”、“公共物品”。特点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和使用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和使用, 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 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 具有非排他性。因此, 公共产品的社会性包括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三、知识专有性与公共产品的社会性

知识, 可以分为专有知识和公共知识。专有知识无疑具有其专有性。而公共知识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 可以为他人复制、使用的知识, 其已然具有了社会性。知识的专有性和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性, 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很大关联。

(一) 知识最终会成为公共产品

绝大部分知识一旦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创造者享有对知识的专有权。法定的有效期一过, 知识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例如,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在20年后,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此项发明技术, 无需征得发明人的同意, 也不必支付报酬。著作权也是如此, 超过法定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人人均可使用。从这个层面上来说, 知识的专有性过渡到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性, 是以时间作为桥梁来连接的。另外, 有一部分享有专有权的知识, 没有法定期限, 如商业秘密等。这些知识在短期内无法进入公有领域为公众所使用, 但是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 其必然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逐渐渗透进公众的生活, 具有社会性。

(二) 知识的社会性先于知识的专有性而产生

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同时, 也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3) 。人类的智力成果产生之初, 当时还没有完备的保护知识的律法。当时的智力成果可以自由的进入社会, 成为公共所有物。

(三) 对知识专有性的滥用, 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专有性的滥用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垄断。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 但科技涉及公共利益,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利益的天平严重向权利人方向倾斜, 而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 (4) 。

综上所述, 知识具有专有性, 而作为公共产品的知识具有社会性。两个看似矛盾的冲突存在着联系, 也产生了冲突。我们要在冲突的基础上研究解决的途径。无论知识具有专有性, 还是社会性, 我们的目的是把知识利用于实践, 以此推动社会的进步。

摘要:知识产品是人类在为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 通过脑力劳动、依靠知识、智力等要素进行创造性活动的成果, 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中知识的阐释, 揭示知识的专有属性, 并赋予其法律依据, 准确定位。在从知识到公共产品的发展过程中, 知识的专有性与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性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更好的利用知识, 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品,知识专有性,公共产品社会性

参考文献

①刘春田.知识产权法 (第三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

②费安玲.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6.

③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16.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2篇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科技局(以下简称部科技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第三条 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第四条 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第五条 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第六条 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业。第七条 年度行抽项目的立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技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第八条 部科技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第九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技局和有关业务局。第十条 部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第十一条 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第十二条 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第十三条 部科技局负责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第十五条 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技局负责予以通报。第十六条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技局。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技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复查结果由部科技局负责发布。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3篇

关键词 农村公共产品;和谐社会;供给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更是阐述了和谐社会视野下公共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事关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

当农村缺少公共产品供给时,将会增加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剧私人产品的竞争,降低农村社会的收益水平,从而恶化农村的发展环境。从我国农村总体来看,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基础公共设施、基础教育水平、基础卫生医疗保障制度、基础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社会科技服务体系等与农民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制度体系虽已建立,但与城市相比,与农村实际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必须要做到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合理表达控制,确保农村公共产品能够有效的供给。

1 农村公共产品的基本内容

1.1 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

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研究者对其理解也不同。有的研究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市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包括有形的实物产品和无形的服务。有的研究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满足农村公共需求,市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社会服务或产品。还有的研究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农业、农村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来说,农村公共财政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有的研究者指出,农村公共产品指分布在农村地区、能同时被多人共同消费和使用的公共产品。地方公共产品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门,“农村”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往往归于地方政府、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等。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或家庭消费的所谓的“私人产品”,由当地农村社区居民共同享有的产品,它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等一般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

1.2 农村公共产品的划分情况

从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上来说,农村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完全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例如:农业自然环境保护、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国家综合规划、农业发展和水土保持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农业气象预报等。而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即纯公共产品和私人公共产品间,只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例如: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卫生医疗保障、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及农业病虫害管理等。

从农村公共产品用途上来说,农村公共产品,可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生产性农村公共产品是指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一类公共产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等,而生活性农村公共产品则主要指饮用水安全、教育、医疗及社保等方面。

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通常又可分为全国性的(跨省、跨流域、跨行业的)公共产品、地区性的(省级、市级、县级及乡级)公共产品和社区性的(村级)公共产品。

2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状况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双轨”制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一直在我国实行,即:城市中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产品供给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提供的,如:水、电、道路、通信、医院、学校及图书馆等,而农村大多数公共产品则是由农户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政府只是提供一定金额的补贴。近年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与城市相比,与农村实际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2.1 农村公共产品严重不足

从成本角度来看农村公共产品的分配制度,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支出非常有限,相反,农民承担了更多的本应由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在理论上应直接为大多数农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特殊功能职责,领导在自己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民政、司法、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等工作。但乡镇政权执行这些功能的费用并非都是由乡镇财政负担,整个城镇政策允许计划生育、材料、民兵训练和运输成本等公共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在全乡范围内统筹和使用,但却不包括在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内。除此之外,农民承担相应村级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现行政策规定村级组织可以收取农民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3项“提留”。从资本的角度使用来看,这3项“提留”应属于村级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在城市中这些公共产品供给完全由政府提供,城市居民也享受政府大量的的补贴,例如:电、水、气及公共交通补贴等。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制度分配,基层政府的现实经济困难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有许多地方的居民无法得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农村有一半的人没有自来水喝;缺乏必要的卫生医疗保障设施和服务;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目标未能充分实现;运输网络、能源网络、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农村公共产品的短缺,导致了农民通信难、就医难、行路难、饮水难及供电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也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元结构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

2.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

从农村公共产品决策系统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的偏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过程,由“上级”决定公共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但这种决策制度将农民排除在公共决策、项目操作和监督之外,难以真正反映农村社区内的需求,从而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偏离需求,结构失衡。endprint

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是基于地方政府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例如地方政府决策者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公共产品,像农村的通讯、交通、电网、农业基本的农田水利设施等,而不愿意提供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能培训等无形公共产品;热衷于一些见效速度快、容易于出政绩的短期的公共项目,而不愿意提供一些见效速度慢、实施时间长,但有真正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

3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改革的思路

3.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改进对策

3.1.1 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要划分明确

我国实行从中央到省、市、县和乡镇政府系统多级供应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这之中,乡镇政府作为直接为农村地区的居民提供各类公共产品的国家财政系统的基础。农村公共产品构成上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供应主体的各级政府之间的项目责任: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承担属于当地的农村公共产品,一其中些跨地区公共工程和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和协调。根据这一原则,如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抢险救灾、安置优抚、环境保护及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乡镇政府承担具体事务的管理。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卫生医疗保障支出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力量,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

3.1.2 对各类农村公共产品加大供给和投入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不断增长,供给严重不足,因此,在为农村社区提供必要的行政和社会保障和其他服务的同时,增加各类农村公共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如农村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卫生医疗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农业信息供给农业信息及农业技能培训等无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等。

3.1.3 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进行改革

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同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公共产品的表达需求机制,把原有“自上而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转变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的科学化、民主化的供给决策机制。它还需要以下2点,第一,改革农村社区领导人的选举办法。村、乡两级领导人应由社区选举产生,而不是由组织部安排的。通过选举,才能对当地选民真正负责,优先维护和保障当地选民的利益。第二,建立农村社区公共资源使用和监度。通过乡、村务信息公开化,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

3.1.4 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很多农村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可使用政府和市场(个人)混合的方法。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供给,建立起以财政为主体的,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如联合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和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充分调动私人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的积极性。

3.2 与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只有真正解决好“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建立起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3.2.1 以权利平等、放开准入、公平分享为重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权利二元、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应对农村的土地实行严格的保护。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期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3.2.2 调整乡镇区划,精简县、乡(镇)两级机构

目前,各地乡镇规模偏小,财政供养人口众多,运行成本过高,造成基层财政困难。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扩大乡镇区划规模,精简乡镇机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效率。对县、乡(镇)两级政府机构及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做到定编定岗,把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区分开来并实行人员分流,大力清退各类不必要的临时工,切实降低农村基层政府的运作成本,减轻基层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

3.2.3 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平稳转移

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要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平稳转移,一方面,需要加速城镇化的步伐,降低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应把一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高、环境污染少及资源消耗低的产业引进在县城和条件好的中心镇,以此带动周边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另一方面,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和规范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建立一套租金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健全保障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并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

4 结语

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事关农村社会发展的未来,当前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政府引导、政策导向、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实现乡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体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4篇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一词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1919年提出后,已经逐步成为公共经济学或政府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在增加一个人对其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加,而排除任何人对其的分享却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即消费上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

根据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条件,公共产品被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与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两个类别。纯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制度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如收入分配、经济干预等;另一类是实物形态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灯塔等可以用边际替代率分析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规模经济有联系的产品,称为自然垄断型公共产品,如供水系统、天然气煤气系统等社会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另一类是优值产品(merit goods),即不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应该消费或者得到的公共产品,典型例子如社会卫生保健、传染病防疫、中小学教育等。

如果从政府提供的角度按照性质进行划分,公共产品可以划分为教育类、社会保障类、公共医疗卫生类、环境保护类、公共科技类、公共事业类、公共秩序类、公共行政类公共产品。按照存在或受益范围,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如防空设施)、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如城市路桥)和在单个社区存在的社区性公共产品(如居民小区绿地)。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城市公共产品是指在存在形态和受益范围限于城市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从属性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准公共产品;从区域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典型的城市公共产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消防、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行政司法服务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二、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对社会和谐的影响

在社会范围内,所有产品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总和,而人的需求又可以被划分为公共需求和个人需求。从理论上讲,公共需求主要由公共产品予以满足,个人需求主要由私人产品予以满足,在消费领域二者有着一定的互补性和替代性。从现实上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阶段,公共需求和个人需求也会相互转化,即众多的个人需求可能会上升为公共需求,原来的公共需求也可能下降为个人需求。国际经验也表明,一国的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渡时期,正是该国公共需求快速扩张的时期。就中国而言,从“一般温饱”向“全面小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政府干预或者“公共选择”的局限性,人们对公共产品在量和质上的需求差异、政府公共供给与民众公共需求之间很难达成一种均衡,往往会导致一定的社会矛盾,形成若干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与持续发展。

1. 影响城乡统筹发展。

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了整体上长期偏向城市的政策”,所以“无论是改革开放以前还是以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会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城市居民不仅在改革开放以前享有的公共消费品、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大大优于农村居民,而且在改革开放后享有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公用设施等也优于农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依托国家权力和公共政策的强制建立的,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却主要依靠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积极性和凝聚力,以农民自身的贫困为代价”建立。可以说,城乡居民利益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调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产品密切相关。

2. 影响城市内部和谐。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的急剧扩张,一系列影响城市内部和谐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大中城市对能源的高度依赖与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重大疾病传播与公共卫生应急,人口流动与城市治安改善,低收入阶层安居与廉租房建设,城市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人口增长压力与公共交通,工业企业与环境保护,生产消费活动与市容环境维护,等等。

3. 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强大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城市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对于实现城市居民社会福利最大化,促进城市发展至关重要。在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切实加强西部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必将对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拉动作用。

三、对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政策的基本建议

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着公共产品供给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要承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一方面又要着眼于发展,并为中长期发展创造条件。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更多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缩小城乡之间和贫富之间差距,缓解城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协调发展。具体而言:

1. 重视城乡居民需求差别,合理确定供给内容。

由于我国社会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状态,城乡居民在公共需求方面依然存在着巨大差别。我国70%的居民生活在农村,“三农”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部分农民还处于温饱状态。当城市居民转向对享受性、应急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时,农村居民的生存性、生产性公共产品可能尚未满足。因此,在确定公共产品供给内容、供给顺序时,应该注意城乡居民公共需求内容差别,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按需供给。

2. 注重居民消费需求引导,加快城乡经济开发。

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紧扣时代特点,做到与时俱进。在提高城市化水平时,应该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引导城市居民公共消费由量的增加向质的提高转变,提升整体竞争力。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进程中,应首先保证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量的需求,适时适度促进公共产品质的提高,引导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镇化速度,促进城乡一体化。

3. 搞好城市内部需求调节,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在改革时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出现两种现象,即一部分在强势群体看来并不需要的公共产品,往往却是弱势群体所必需的;或者强势群体成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弱势群体却成为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者。因此,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应该注意到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有限,利益表达机制弱化,需求容易被社会忽视这一特征,综合平衡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搞好公共产品需求调节,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4. 合理确定公共支出流向,促进社会相对公平。

由于绝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是由公共财政支出的,因此公共支出流向对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和供给面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政府应该从满足公共需求角度出发,首先应确保公共财政支出优先用于最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如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等。其次,应该自觉纠正“跑”项目、“争”项目的误导作用,公平合理地确定公共财政资金在面上的横向分配,防止“马太效应”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出现。

总而言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变化,提供足量优质的公共产品来满足公共需求,促进个体“自由”、政治“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军鹏.政府公共供给指标体系研究[J].公共行政, 2003, (9) .

[2]叶文辉.城市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效率改善[J].江西社会科学, 2004, (04) .

[3]刘乐山, 何炼成.公共产品供给的差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解析[J].人文杂志, 2005, (1) .

[4]田云章.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构建西部城市和谐社会——西部城市公共产品供需矛盾解析[J].企业家天地, 2007, (9) .

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第5篇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促进农民增收与减负的迫切要求。当前,农民收入虽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速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落后的制约,相应地农民收入增长也就受到一定制约。“路”与“富”的简单关系,足以说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可见,只有增加其供给,才能为新阶段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持。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入WTO后,农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基础和战略地位面临新的挑战,国家粮食安全系数期待加强,迫切需要通过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质状况,形成新质的物质技术基础。目前,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已成为农业农村增强自身“体质”和“体能”,实现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短板”。因此,加快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公共产品要“公”起来 第6篇

河南驻马店市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把驻马店市的图书馆与当地一所高等院校即黄淮学院的图书馆合二为一,把市体育馆与黄淮学院的体育馆合而为一,政府投资,黄淮学院具体管理,对所有市民开放。驻马店市政府没有像很多地区做法那样,建一座新的图书馆和体育场,而是让公共产品真正地“公共”起来,而不是半公共甚至变成私人产品,这必然产生绝佳效果。否则,就需要政府投资建设一所新的图书馆,动辄数千万。不仅如此,还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一定的的资金来增加图书,其结果既浪费了资源又满足不了少量读者需求,因为藏书量不够。体育馆的效果也是如此。

我国的直辖市都有十几所乃至几十所高等院校,省会城市都有几所乃至几十所高等院校,几乎每个地级市也都有高等院校,每一所高等院校都有图书馆,如果都能够对外开放,还需要市属、区属的图书馆吗?把节约的资金投资到现有的图书馆,去购买更多的图书、改善阅读条件是否更好呢?况且,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金都属于财政拨款,财政则是纳税人的钱,既然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让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够享受,这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因此,评判一个城市不仅要看建了多少公共设施,更要看有效利用了多少公共设施。由公共图书馆推及公共体育场、游泳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均是如此,目的是让真正的公共产品公起来,不能人为地设置诸多的篱笆隔离开来,封闭起来。由地级市再类推至县城和乡镇乃至村不同样如此吗?如果把村小学的图书馆完善起来,开放起来,还需要政府投资再建农民书屋吗?

当然,要让公共产品公起来,还需要深化相关的各项改革,不能用传统的方法来考评政府政绩和进行财政拨款,需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7篇

(一) 公共产品说。

认为社会保障产品属性应划为公共产品的学者, 往往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出发, 认为社会保障的提供和运行常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 并且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弥补一些市场失灵问题而设的, 具有社会运行“安全网”和“减震器”等作用, 所以得出社会保障应属公共产品。

将公共产品理论应用于判断宏观上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 可以得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产品形态表现为制度的公共产品。理由如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非排他性, 即当某人消费社会保障产品时, 无法排斥其他人也同时消费这种产品。同时即使你不愿意消费这种产品, 也没办法排斥这种制度 (除非采取非法手段, 这种情况不计) , 因为这项制度往往具有强制性。另外, 社会保障制度产品也具有非竞争性, 因为对于已经确立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说, 增加一个人消费这种制度产品所增加的成本为零。当然, 多一个人消费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如养老保险项目的边际成本不为零, 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按照这一思路,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都因为其整体的制度属性成为一项公共产品, 一般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事实上,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建立的, 包括确立制度结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设计缴费机制和具体保障项目计划等。不同国家的政策目标和制度设计方式组合, 形成了各个国家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 准公共产品说。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 (或混合品) 。笔者认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是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层面即从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的角度来区别社会保障的属性的。要认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定义, 即指具备公共产品两个特征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之一的 (如教育、大部分公共工程) , 或者两个特点都不完全具备, 或者虽然两个特点都不完全具备, 但具有较大的外部收益的那些产品 (如法律服务、医疗、小型农田水利等) 。按照这一定义, 各个项目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尽相同, 但由于在制度或技术上可以做到“排他”, 即能把某个人消费该项目产品通过设立一定标准 (如工作身份、工作收入、工作年限、收入标准、贫困指标、特殊身份等等) 与其他人的消费区分开来, 因此大多具有排他性特点。但社会福利中的大多数项目, 有时因不分条件地提供给政策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而不可分割, 因此具有比较大范围内的非排他性。同时, 不同于很多其它准公共产品的产品形式, 如具体实物或劳务、服务等, 社会保障产品其实质是费用形式的保障 (如收入、工资、补贴、生活费和医疗费等) , 所以增加一个人消费该产品的成本不为零, 大致等于以享受该产品的总人数平均计算出来的平均成本。所以, 社会保障产品各项目大多都具有竞争性特点。

同时社会保障各项目都是具有很大外部效益的产品, 其效益层次从低到高分为:社会救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保险基本保障, 保障劳动者推动劳动能力, 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 保障为社会作出贡献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从受益范围大小来划分, 大致为:社会福利 (面向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救济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 可能会面向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险 (面向全体劳动者) 社会优抚 (面向一部分特殊社会成员) 。同时, 许多学者同意, 社会保障产品尤其社会保险是一种优效品, 其社会效用和个人效用都大于个人认为的且愿意购买的效用, 虽然大多数社会保障产品项目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 但由于其具有明显的外部效益, 可以得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 并且各个项目的排他程度不同, 其受益范围不同, 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三) 优效品说。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优效品 (meritgoods) 主要与劣效品相对应的概念, 是指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益且效用较高的物品 (或劳务) 。优效品不等于公共品, 它只是从产品提供是否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 表明由政府强制提供该产品可带来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的效用的共同提高。不过, 我们不能忽略优效品背后隐藏的社会价值, 如社会保障往往基于这样一些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经济安全、公正、经济福利、反贫困, 这些基本价值观念从公共产品角度来看, 也是公共产品, 只不过这种公共产品往往要依托具体的产品形式, 如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福利服务等。

(四) 私人产品说。

持这样观点的原因有二, 一是将公共产品的标准绝对化, 从竞争性和排他性角度出发, 确实有的产品从本身特点来说不算是公共产品, 但从社会基本价值和社会发展本身需要来说, 这样的产品适合归入公共产品, 如社会保障制度产品。二是参照了西方对社会保障产品的定义, 把社会保障归为私人产品。这可能是由文化差异引起的对制度内涵理解的差异, 把美国的老年保险制度翻译为社会保障制度, 并与我国的社会保障不加区分地等同起来, 养老保险比较其它保险具有较明显的私人性质, 顺理成章地把社会保障也看作了私人产品。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整体, 看成是一种制度型的公共产品, 具体到各个社会保障项目, 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具有不同排他性, 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

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如果把社会保障制度及各项目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来看待的话, 那么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品属性和社会保障各项目的产品属性, 也就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中的地位和责任。

公共产品, 无论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 其生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都是追求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传统观念往往认为, 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部门生产, 这是不准确的。公共部门也可以由私人部门生产, 因此, 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包括公共生产和私人生产两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来说, 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公共生产即政府及事业部门来生产, 原因在于:首先, 政府介入社会保险领域可以有效降低保险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政府的强制力可使具有不同风险的人都加入社会保险, 避免了高风险人群的“逆选择”;社会保险的适度水平能降低参保人的“道德风险”, 防止过度消费。另外, 社会保险还提供了私人保险市场提供不了或不愿提供的保险品种, 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次, 政府介入社会保险领域, 使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大大节约, 由政府强制力保证的范围较大的保险参与面和较低的参与成本, 节省了大量交易费用, 同时保证了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 这是私人保险机构很难做到的。最后, 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 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共担, 也可以使风险在不同代人之间平摊。

但是, 公共部门生产产品由于缺乏竞争, 一般效率较低, 所以也有少数国家采取了由私人部门来提供社会保障产品的方式, 典型的国家是智利, 智利的养老金是由民营的养老金管理机构AFP负责管理和运营的, 而且多家竞争,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 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 引起了西方国家养老金管理改革的私有化浪潮。

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有三种, 包括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公共提供是指政府无偿地把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 以满足社会的公共消费需要。市场提供是指政府按照盈利原则, 通过市场方式提供产品或劳务。一般来说, 适合市场提供的主要是由公共企业生产的私人产品和一些事业产品。混合提供是指政府以成本价格为基础, 通过政府补贴和向受益人收取一部分费用的方式来供给公共产品。适合混合提供的主要是准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中只能限定一部分人消费的产品也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提供。

社会救济产品传统上一般由政府生产, 然后由政府无偿提供给受益者。但在慈善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 非政府组织在该领域也发挥了极其广泛的作用, 是政府部门在救济产品的生产和提供中的又一个重要的支柱。所以社会救济产品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个部门无偿提供。社会优抚产品面向的对象是为国家作出贡献的特殊人群, 理应由政府公共生产和公共提供。社会福利由于包含的范围比较广, 一般由政府公共生产和公共提供, 但也不排除私人部门提供的福利产品如企业职工福利和津贴。社会保险产品比较特殊, 各类保险项目的排他性和竞争性都比较明显, 技术上也容易做到, 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于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风险测算 (如按照生命表或疾病发生表及相关医疗卫生科学) , 按照大数法则进行风险管理, 所以私人企业和政府部门一样能够生产和按照一定收费原则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 实践中就有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但值得注意的是, 私人企业和政府提供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水平各自不同, 商业养老医疗保险提供较高水平的保险, 面向较高收入人群, 缴费率往往比社会保险高得多, 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提供较低水平的基本保障, 面向劳动收入人群, 费率比较低, 政府为了保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往往利用强制力量要求尽可能多的人加入。而且, 当市场规模一定时, 这两种保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很发达, 这些国家的人寿保险却相当不发达。如果把工伤看作是一种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的话, 那么工伤保险也可以由私人生产。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失业和生育两种风险的极不确定性导致市场失灵, 商业保险一般无法提供这两种保险, 所以一般由公共生产, 以税费方式混合提供。

三、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责任范围和责任强度

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及产品提供方式、生产方式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强度。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政府需承担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如何合理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如何高效运行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对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管理等重大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 它需要政府组织对社会保障宏观环境的精确把握, 还需要在具体管理运作环节的高超技巧, 某一环节上考虑不同或失误, 都会造成整个制度可持续运行受到阻碍, 造成制度成本不断攀升, 最终走向危机。

公共财政制度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项职能提供了资金保障, 尤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政府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制度正常运行所不可或缺的, 政府的筹资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柱之一。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供给方面的责任往往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体现出来, 社会保障的项目在再分配上的性质不同, 财政对其资金支持方式也不同。

由于社会保障不同项目的再分配属性的不同, 财政对社会保障不同项目的支持方式也不同。如社会保障项目属收入的横向再分配, 是收入在风险发生者和未发生者之间进行转移, 如退休者和在职者、病人与健康人、失业与在业者之间, 在体现公民之间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原则的同时, 强调贡献与收益的某种对称性, 管理上强调突出个人责任, 因而政府在筹资上以雇主和雇员为主, 支出与缴费相对应,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有时甚至强调多缴多得, 少缴少得, 不缴不得。而福利救济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 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 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优抚对象转移。其贡献与收益不对称, 往往由政府通过无偿的转移支付方式来实现, 以一般税收方式弥补收入。在资金的管理上, 前者要求建立起贡献与收益的联系, 进行专项基金管理, 并做到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 不足时才由财政予以补贴。后者一般由公共预算收入来安排支出, 以转移支付为主。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分配上的不同性质要求财政将社会保障项目分类管理, 分别制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才能提高各自的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马国贤.中国公共支出与预算政策〔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2〕高培勇.公共财政:经济学办如是说〔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8篇

一、概念界定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大特征。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和享用的,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社会产品的三个层次,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私人不愿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如果我们把农村中的公共产品归类的话,也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地域中的纯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类公共产品和经济发展类公共产品。前者包含了江河治理、生态保护、计划生育、基础教育等产品;后者是指道路、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治安等物品。而准公共物品包括基础设施类产品,如饮水、通信、广播电视、卫生防疫等。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分法并不是绝对的,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变迁,它们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本文另一重要概念是社会资本,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按照此定义,社会资本至少可作三方面的理解: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其关键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理解、同情主观世界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第三,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实现行动目标的特性。作为一种为促进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和网络,社会资本对于个人、组织之间的生产和合作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具有积极意义。笔者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传统,认为中国乡村社会资本是指在长期的交往中,农民形成的关系网络和组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任、互惠、同情、团结。它们能够促进农民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如前面所分析的,农村公共产品也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由于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理应为农村提供全部的公共产品。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是政府与村民共同供给。而按照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政府自身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当前我国财政权不断向上集中、事权不断下放的情况下,导致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与基层政府都期望对方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任。在此利益博弈过程中,各方都减低了自己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而把责任推给了广大的农民。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和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后,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越来越式微,把大量的准公共产品供给推给了农民。

而我们知道,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农户经营不断分散化和小型化;村民自治的实行,减弱了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影响,导致了农民的个体化和原子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个体利益逐渐多元化和世俗化。在此多重背景下,如果大量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农民自组织来供给,必然会产生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奥尔森所言,即使包括例外的利他主义立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也不会采用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因为在一个集体范围内,集团的收益是公共性的,不管个人是否为之付出成本,集团中的成员都能共同均等地分享它。这就是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现象。也就是说,由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要由农民自身来供给,但农民势单力薄,因此,会组成自组织。但在这种自组织行动时,单个农民或农户为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便会千方百计少付费或不付费来坐享集体行动带来的成果,最终导致自组织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各级政府试图推卸责任和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的双重压力下,农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不足,又加剧农村地区经济的衰败。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不善的典型表现。

三、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路径之一———社会资本

我们在界定社会资本的概念时,就提到社会资本,包括乡村的社会资本对于社会成员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也有值得利用和发扬的价值。乡村社会资本的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村社会网络———农民合作的基础。

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乃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国人的一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而这种人际关系在农村更盛行,每一种人际关系都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潜在的社会资源构成了社会资本。这意味着,乡村社会中,人们在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社会网络可以成为农民合作的基础。人们借助这些社会网络形成了农民小组等各种自组织。在自组织中,农民培养了自己的信任、信仰、参与、互惠和同情等品质,这些品质成为农民能够合作的重要因素,构成了乡村社会资本的主要部分。一方面,在农民交往的过程中逐渐生长出广泛互惠的准则,从而促进了社会信任。正是在参与和交往中,彼此结成各种自愿的、满足不同需求的团体或网络,通过这些团体或网络,可以实现个人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农民公共参与的经验、所结成的网络、人员间的相互信任以及集体行动的成功,可以拓宽参与者的自我意识,将“我”发展为“我们”,并提升参与者对集体利益的“兴趣”。而这两方面的作用,正好为集体行动的维续提供了保障。如前所述,在依靠农民自组织进行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个人的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而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个人间的互不信任,以及彼此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那么,解决困境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公民间相互信任的机制,使每个人都明白,自己对他人的信任,以及自己的信守承诺对于自身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毫无疑问,由于村民彼此都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基本上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共同信仰、公共利益,而通过社会网络,增进了彼此间的相互信任,并发展了一套非正式的规约,以惩罚那些背信弃义者。这正好形成了互信机制和惩罚规则,因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搭便车”现象。解决困境的另外一个方法是发展小的集团。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采取行动,因为如果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利益的个体为数很少,集体成员就可能进行谈判,并取得一致同意开展集体行动。而农民通过社会网络,形成了较小的村民小组、亲族组织等,当农民在这些小集团内合作成功时,便增加了对组织的认同。同时,由于这些组织人数较少,便于沟通和协调,并能有效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这个方面讲,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也为集体行动提供了保障。综合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及对维续集体行动的保障作用,我们可以认为乡村社会资本可以解决农村中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2、乡村互惠规范———农民合作的信任与互惠机制。

古典理论家认为人具有天生的合群性。在乡村地域内,存在一种建立于共同的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道德等基础之上、把农民联系起来的纽带。在这种联系和相互交往中,形成了非正式的互惠机制,使人们之间有了规范和法则。当人们将之应用于普遍的社会关系时,人们便找到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办法。在此基础上,人们感到了集体的力量,加强了对自己所属组织的认同。应该说,互惠机制或规范不是一种基于法律而是道德的普遍的而非均衡的规范,其作用主要给予遵守规范以实惠,同时又不给违反者以法律性惩罚。这种惩罚主要靠农村社区内公共舆论的力量,道德谴责和下次不予合作等手段。所以,互惠规范其实是解决了乡村社会中农民的信任和承诺问题。而我们前面分析过,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方法之一便是建立互信机制,互惠规范能够发挥这样的功能。此外,要摆脱“搭便车”现象,需要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想“搭便车”者不敢为,而遵守规则者可以得到最大收益。无疑,互惠机制具有这种功能。故此,社会网络基础上形成的规约和法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集体困境。

3、乡村社会的声望体系———农民合作的激励监督机制。

摆脱“搭便车”困境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即建立监督机制。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区仍旧存在着强大的道德和舆论力量,这使得农民普遍比较重视道德舆论的力量,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会力图维持彼此间的信任和互惠,以维持自己的声誉。而一旦有人违反了农民之间的非正式规约,那么就会遭到周围人的道德谴责,并被排斥在集体行动之外。从实际后果来看,违规者遭到了惩罚,对他来说损失最大的是不能共享公共产品。正因为如此,乡村中每个人都试图小心翼翼地维护着自己的声誉。具体而言,社会声望体系作为自组织的社会资本功能体现在下面三点上:第一,在合作共同体内,今天相互作用的成员在未来相互影响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存在着一种强有力地推动人们以有益于社会的方式行动而避免未来遭受报复的激励机制。第二,农民相互作用的频度不仅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而且还可以更多地发现其他成员的特点、近期行为和未来的可能行为。这种信息越容易得到和广泛传播,组织成员将会越有动力以一种促进集体效益结果的方式行动。第三,合作性团体通过其成员直接惩罚其他成员的“反社会”行为而克服了“搭便车”问题。所以,从乡村社会的声望体系来看,它为农民克服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了机制。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乡村社区中农民之间存在的相互信任、互惠的规范以及通过民间组织和广泛的公民参与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结构构成了乡村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本既是农民克服“搭便车”问题的基础,也是提供乡村治理绩效的社会资源。当然,乡村社会资本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它在协助农民提供公共产品上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种社会资本具有很大的等级性和强制性。从西方发展的脉络来看,这种传统的社会资本需要向现代社会资本转型。只有确立了现代社会资本,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进而实现良好的乡村治理,实现我们的建设新农村战略。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问题, 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着不足, 一方面政府的供给作用在趋弱, 另一方面, 大量的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农民自组织来供给, 其最大问题是集体行动的困境。而社会资本包含了普遍的信任、互惠规范和普遍化的社会网络, 它们能够有效地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 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 为农村提供了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但社会资本也存在消极影响, 我们需要实现从传统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资本的转变。

关键词:社会资本,社会网络,互惠规范,农村公共产品,集体行动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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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春江: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基于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阐释[J].苏州大学学报, 2007 (3) .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9篇

一、根据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而分类

根据农村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 大致可分为农村基本的纯公共产品与农村基本的准公共产品。典型的农村纯公共产品有:农民享有的安全服务, 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 也包括农村社区安全, 农村自然灾害救助, 农业发展战略研究, 农村资源与环境保护, 农业发展综合规划以及信息系统, 农业基础科学研究, 大江大河治理以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等。然而, 在现代的农业、农村发展中, 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都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一类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 主要有:一是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病虫害的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防护林等;二是农村高中、职业化教育、农村水利灌溉、中低产田改造、农村医疗、农村道路建设、乡村电网建设、农村文化馆等。另一类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农村准公共产品, 这主要有农村电信、成人教育、自来水、农业机械设备投入等。很多农村准公共产品都存在拥挤性的特点。农村公共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的产品, 也包括服务的无形产品。它既包括中央政府提供的覆盖到农村的全国性公共产品, 又包括地方政府和农村组织提供的受益范围局限于本地区或部分外溢到周边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于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由不同层级和性质的主体提供的为农村社区公共享有的产品。其涵义一方面概括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外溢性, 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共产品供给的非竞争性, 同时强调了它与农民生活、生产有着直接密切的相关性。但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划分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发展和不同时代而发生变化, 有些也不是完全改变的。

二、农村公共产品在使用中产生的外延性和相互依存的特征

农村公共产品在使用中也有外延性的特征, 这些产品或服务不但会使农村受益、农民受惠, 而且其中有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又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地区, 也有它的外延性和其他的一些特征。如发展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够扩大需求, 可增加相关产业部门的要素收入的增长。发展农村公共产品也可以降低消费成本, 进而扩大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需求。例如投入乡村公路建设就是农运汽车的互补产品, 汽车是私人产品, 而生产汽车的工厂又是第二产业, 而农村公路是公共产品。私人购买车辆后, 迫使公共部门发展道路;反过来公路建设滞后对私人购买汽车起制约作用, 对第二产业工厂也有影响。因此一些私人产品消费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否则, 就会减少该产品的效用或增加该产品的消费成本。二是, 发展农村公共产品有利于私人产品的开发和成本降低, 进而可扩大相关产品的消费需求。例如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投入, 可促进农业方面新产品的开发和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成本的降低, 增加了更多消费者和购买力, 也提高了这些消费者的实际收入, 产生了收入效应。因此, 收入效应和消费倾向的提高都可增加所有居民的消费需求。农村公共产品相对城市公共产品而言也具有较强的正外溢性。例如投资农业发展中的某项公共产品, 使农业增产增效, 更多的农产品供应大中城市消费市场, 物美价廉的农产品扩大了城市居民的消费, 也使城市更多的低收入群体降低了生活成本, 提高了生活水平, 从中得到了受益。如农村电网和农村道路是公共产品, 既优化了乡村的投资环境, 同时它所产生的收入效应、消费效应、就业效应, 对启动农村消费, 扩大农村需求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又如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利工程以及病虫害防治等这些农村公共产品的受益对象也不是封闭的, 不仅能使本地得到灌溉防洪的受益, 而且还会使本流域免受洪灾旱灾之苦, 同时对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也大有益处。对于病虫害防治来说, 如果在本地得不到控制, 就会扩散到周边地区造成大范围损失的负效应。

在一些农村公共产品的使用中, 还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外延关系。例如典型的涉及农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公共产品, 因为农业发展涉及的是粮食安全, 这也就是涉及国家安全 (应属于纯公共产品) 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和全国人民吃饭问题, 但也和农民个体生产增收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有非排他性, 也存在着竞争性, 可以认为, 这类产品就变成了介于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了。再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也是涉及的国家安全, 一旦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沙漠化形成, 该区域人民无法生存, 成为一国的灾难。就此国家安全来说, 它应是“纯公共产品”, 因而由政府完全免费供应, 但在使用中, 例如, 生态水源涵养林中水的产生与保护问题, 森林与水是一个生态链关系, 水源涵养林一旦被破坏, 水源就减少, 而水又有发电、灌溉、工业用水、城市生活人畜用水, 也涉及企业及个人利益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存在着非排他性与竞争性。因此, 此产品还不能完全做到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由于一些农村公共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生产相互依存和关联, 其产品的性质在下属链的作用上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有一定的外延性, 所以在其理论的划分和界定上还是存在着一些困难。

农村公共产品的另一特征是多层次性、高依赖性和低效性。一是多层次性, 这是由于各地的发展极不均衡, 具有边缘性和生产的分散性, 即农村社区的生产规模较小, 土地承包, 经营分散, 再加上农业、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有轻重缓急, 也在于农村、农民各自经济发展状况的收入各不相同, 这就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层次性。从边缘性看如贫困地区的农民对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的需求更为迫切;在区位经济发展地区对需求的产品要求较高。农民则对教育文化的投资价值中的需求有更为长远的认识, 对教育文化的发展需求日趋多样化;而在经济发展好的富裕的农村, 其追求的是文化娱乐中的享受的投入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高层次公共产品以及私人产品需求更多。由于社区内每个农村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各不一样, 其所需求的产品性质也不一样。因此, 农村公共产品需求消费的品种也是随农村经济发展变化而不同。二是高依赖性。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第一弱势产业, 土地实行承包后, 农民生产是分散性组织, 这也就决定了农民生产私人产品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强烈依赖。例如, 农村水利条件、生态林网、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农用电网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农业生产外部条件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丰歉和农民的利益。因此, 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 依赖性就越大。三是低效性。从经济效益上看, 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分散, 农村中的公共产品难以取得像城市中的公共产品那样高的回报, 受益范围也难达到最大化。如农村道路、电网、电信系统的建设, 由于投入大、利用率低, 投资者难以靠征收使用费来收回投资, 但由于这些设施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作用, 且农民有权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 即使经济效益低下, 国家也应保证供给。

三、农村公共服务与农村公共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两个问题含义是可以进行界定和叙述的。农村公共服务也是公共服务中的一部分, 同样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农村居民及其组织的各种直接需求, 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生产过程予以满足。在这些社会生产过程中, 通过资源的配置和组合而达到产出。政府利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农业、农村、农民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生活需求所提供的服务, 就是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过程 (这里所说的服务同产出是否实物形式无关) 。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及其组织的总需求, 是由这个社会的总服务中的民间服务和公共服务两部分构成的。公共服务只是社会总服务中与民间服务相对的一个部分, 而农村服务也是社会总服务中的一部分, 也存在公共服务与民间服务。如在提供中不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 那么就是纯粹民间行为, 属于民间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政府体现和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 而这正是由国家所有的各种资源和资金的组成。如果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中有政府以某种方式的介入, 如财政资金、产权或特许等, 并在某种程度上贯彻着国家意志, 那么就属于公共服务, 在农村同样如此。譬如, 政府和公立机构提供的教育是公共服务, 民间教育机构如果有政府特许或者使用了公共资源, 那么也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但如果是特许的私立学校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小学、初中都是要收费的而其服务的性质就是私人服务。如果使用的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是财政资金、公办的九年义务教育应不收取任何费用, 是免费的, 应属于公共服务或纯公共产品。

我国曾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 首次划定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促进就业、减少贫困、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防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 也明确提出将更多的财力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在广大农村与公共服务职能相对应的是财政投入, 政府在规划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中, 优先领域是: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公共卫生、农业科技推广、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减少贫困、计划生育、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农业基础科学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清洁能源、污染防止、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等。

当然也有人把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分开来看待, 认为公共服务是无形的产品范围更广, 而公共产品是有形的物品比较具体, 这也并不矛盾。因此, 一些理论界也将农村公共产品分为政府服务型与产品供给的物品型。公共服务在广义上, 可以将公职人员使用公共权力与资源所从事的各项工作都看做是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不受物品性质的限制, 居住在广大农村的居民的生存发展状况与公共利益相关时, 任何物品都可以被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被政府提供。在农村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有农村基层政府、村组织的行政服务、农业信息气象服务、农村公共安全、农村法律服务、赌博与吸毒管教、乡村文明建设、宏观经济管理、农村公共卫生预防、农村环境保护等, 但也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从管理学角度看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为公众提供了服务。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些大都是纯公共产品, 有些是接近纯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 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产品。

参考文献

公共产品社会性 第10篇

公共产品所具有的消费非竞争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效用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使得公共产品的供给容易发生“搭便车”现象, 难以实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

从理论上, 林达尔均衡指出, 实现公共产品供求均衡的条件是使每个消费者面临的价格符合其对公共物品的真实评价 (或偏好) 。萨缪尔森也指出, 政府公共支出的最优条件之一为全体消费者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中获得的收益比率的和等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边际成本的比率。[1]林达尔均衡模型和萨缪尔森的公共支出最优条件都表明, 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是揭示出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但是, 准确揭示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非常困难的。在萨缪尔森之后, 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问题研究领域, 已有一些学者意识到了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在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中的重要性, [2][3][4]国家也加大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的重视程度。但是, 近几年涌现出的大量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仍大多侧重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需求方面的深层次研究屈指可数。因此, 本文在对公共产品需求揭示研究方法进行综述的基础之上, 设想选择适当的方法来揭示农户对某些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 以填补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研究的空白。

二、公共产品需求揭示方法

目前, 用于揭示消费者对公共产品需求的方法大致有三种:[4]一是通过可观察的市场数据揭示法;二是意愿调查法;三是投票法。第一种可称为间接的显示偏好法, 后两种可归为直接的表述偏好法。

1.通过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间接揭示方法

通过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揭示法也称为显示偏好法, 是通过人们对可以观察到的存在市场的私人产品的需求情况来揭示人们对没有市场的公共产品的需求的方法, 是一种间接的方法。使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对该公共产品的使用必须依赖与该公共产品存在一定关系的私人产品的消费。穆勒将通过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揭示法所依赖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弱互补性”。[5]具有弱互补性关系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存在如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私人产品的需求是零, 那么其对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也为零”。弱互补性用数学形式表示如下:

undefined

其中, qi为第i种公共产品, ci为第i种私人产品的消费量, μ为效用函数。这里公共产品q1与第1种私人产品 (c1=0) 具有弱互补性。

Bradford和Hildebrandt (B-H) 提出的“需求相互依赖”条件在本质上与弱互补性条件是一样的。[6]“需求相互依赖”条件是指一些公共产品与特定的私人产品具有互补性, 当消费者不消费这些有互补性的私人产品的时候, 公共产品的价值为零。如公共道路与交通工具、公共电视节目与电视机等。另外, 穆勒与B-H分别提出的另外一个条件也非常相似, 其目的都是保证市场需求不受收入分配的影响。穆勒提出的条件是所有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相等, B-H的假定条件是收入效应为零, 即消费者对私人互补品的需求与公共产品的边际价值独立于收入水平。

弱互补性条件在实际中主要用于具有使用价值 (一般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使用价值是通过直接或间接使用自然资源而得到的价值, 与非使用价值对应) 的公共产品需求研究。一些用来估算公共产品价值的方法, 如旅行费用法、享乐价格法, 实质上都是以弱互补性为理论基础的。

2.直接的表述偏好法

直接揭示的方法也称为表述偏好法, 主要包括意愿调查法和投票法。

(1) 意愿调查法。

意愿调查法由Davis提出, 就是直接询问消费者愿意为公共产品某一方面的改善 (如环境质量改善) 而支付的最大货币量。[7]意愿调查法最初用来评估自然资源或环境的非使用价值, 后来也被应用于其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值评估。意愿调查法以消费者剩余理论为基础, 并隐含了消费者偏好具有替代性假定, 也就是消费者从某一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效用可以用一定量的货币来替代。意愿调查法常用的询问方式有开放式提问、复决投票、投标博弈、支付卡片等。

与其他方法相比, 意愿调查法的操作比较灵活方便, 应用比较广泛, 在我国主要应用于对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等具有非使用价值公共产品的研究。[8][9][10][11]但是, 意愿调查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起点偏差、范围偏差、调查者偏差、支付工具偏差、策略偏差、理解偏差等各种偏差。这些偏差产生的根源在于意愿调查法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回答基础之上, 估计结果缺乏稳定性, 被调查者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调查方案设计的影响, 因此这一方法受到的质疑较多。

(2) 投票法。

投票法将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消费者的税负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偏好结合起来揭示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法, 一般适用于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的研究。投票法一般以中间投票人思想为理论基础。

正式提出以中间投票人作为代表投票人的是安东尼唐斯。[12]他指出, 如果在一个多数人决策模型中, 个人偏好都是单峰型的, 则反映中间投票人意愿的那种政策会最终获胜, 因为选择该政策不仅使中间投票人获益最大, 也使其他人损失最小。所谓中间投票人是指这样一位投票者, 其偏好正好处于所有投票者偏好的中点上, 高于他偏好的物品数量的人数和低于他偏好的物品数量的人数正好相等。

运用中间投票人模型对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所做的实证研究大多是在Borcherding和Deacon (B-D) 、[13]Bergstrom和Goodman (B-G) [14]所做研究的基础之上加以完善和改进。

B-D和B-G以中间收入水平的消费者作为中间投票人, 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弹性进行了估计。他们的假定条件十分相似, 包括地方政府能够以不变的要素价格供给公共产品;消费者完全了解他们所承担的税收份额和政府的公共支出;政府按照中间投票人的偏好供给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税负与公共支出额度大小无关等。但是, B-D和B-G模型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蒂布偏好对需求的影响、宏观和微观数据的差异等。

中间投票人方法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均衡分析, 其假定使分析大大简化;缺点是选择存在样本偏差, 中间人的偏好会支配其他人的偏好, 影响到公平问题。这种分析方法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研究中并不适用, 原因首先是我国的地方官员任用体制不满足中间投票人假定,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农户的自由流动, 蒂布偏好等其他假定条件在我国也不适用。

三、公共产品需求揭示法在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实证研究中的应用

考虑到与农户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大部分属于准公共产品, 对这些公共产品的使用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如看病要支付医药费、上学要支付书本费、灌溉要支付水费) 或借助一些私人产品的消费来间接使用 (如借助交通工具来使用道路) 。另外, 我国在2007年以前的物价水平涨幅比较平稳, 因而产品价格变动所带来的收入效应的影响可以忽略。所以, 农户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满足弱互补性条件和收入效应为零的假定。因此, 间接的显示偏好法最适合用来分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本文就以间接的显示偏好法来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研究的理论框架。

根据Bradford和Hildebrandt的推导, 满足弱互补性和收入效应为零的公共产品的边际价值为:

Uundefined=∫undefinedPundefined (ζi, q) dζi=∫xi0Pi (ζi, q) dζi/q (1)

(1) 式表示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为q时, 私人产品xi的反需求函数Pi (x, q) 与坐标轴围成的面积的导数, 表明求导农村公共产品的边际的价值的关键在于农户对互补私人产品的反需求函数的形式。在实际中, 个体农户一般不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因此价格在实证研究中通常被假定为外生变量, 来研究在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农户需求数量的变化。因此为分析方便, Bradford和Hildebrandt将 (1) 式进行了转换。

令xi=Di (p, q) , 根据积分换元公式, (1) 式可以转换为:

∫undefinedPi (ζi, q) dζi=∫∞pi (xi, q) Di (τi, q) dτi+

xiPi (xi, q) (2)

令xi=Di (pi (xi, q) , q) , 将 (2) 式对q求微分得:

∫undefinedPundefined (ζi, q) dζi=∫∞pi (xi, q) Diq (τi, q) dτi-

Di (Pi, q) Piq (xi, q) +xipiq (xi, q)

=∫∞pi (xi, q) Diq (τi, q) dτi (3)

由 (3) 式可知, 公共产品的边际价值取决于其私人互补品的直接需求函数, 因此只要能够确定私人互补品的直接需求函数的形式, 就能够推导出公共产品的边际价值。

由于在实际中, 更容易直接观察到的数据是农户对某种私人互补品的总支出, 而不是数量, 同时私人互补品的价格也较容易观察到。因此, 根据B-H的推论, 可以建立如下私人互补品的需求函数。

假设eik为农户i对私人互补品k的货币支出, pk为私人互补品价格, 以eik/Pk作为私人互补品需求数量的替代变量, 则私人互补品需求模型的一般形式为:

eik/Pk=eik (Pk, m, q) /Pk (4)

m为农户收入水平, q为公共产品供给水平。

根据需求理论, 除了自身价格和农户收入水平以外, 农户对某种私人互补品的需求还会受到其他商品价格与农户个人偏好的影响。农户的个人偏好由其社会经济特征决定, 包括农户的年龄、受教育水平、正在接受教育的子女数量、家庭人口数等, 将这些影响因素加入到私人互补品的需求模型中, (4) 式变为:

eik/Pk=eik (Pk, P, m, q, x) /Pk (5)

P为一组私人产品的价格向量, X为一组农户社会经济特征向量。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体制失衡;制度创新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现状

以户为单位的分散式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民生产私人产品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强烈依赖性。当农村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依赖性就越大。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供需结构失调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太少。比如大规模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型水利灌溉设施建设、农作物良种的开发培育以及有关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的丰富等。由于现有国家税收体制下县、乡政府财政收入有限,而招商引资的方式又因缺乏相应的渠道等难以开展,导致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严重供给不足。二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诸如农民的教育条件,农民的医疗保障及农村环境保护等。这些公共产品对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对提高农民素质、发展农业科技和奠定农村发展基础具有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各级政府对此类公共产品供给投入长期以来都相当忽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直接威胁到广大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公共选择机制,农村公共产品多数由各级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进行“填鸭式”供给,因此存在结构失调的问题。农民不需要的服务政府提供过剩,真正急切需求的公共服务却少之又少,从而导致本来有限的资金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利用。这也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真正实现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体制

在现行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下,公共产品资金的筹集采用的是“按事收费”的形式,每项收费都有特定的专门用途。为达到基层政府完成上级任务和提高政绩的目标,乡和乡以上各级政府和部门往往采取下达各种收费任务、布置各项达标和升级活动等各种行政收费手段来推动公共产品的实施,这不仅不能满足乡村社区内部的需求,往往还能激化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对立情绪的滋长。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在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双重驱动下,作为掌握权力的农村基层政府轻易成为追求利益的行为主体,其获取利益的行为目标和农民追求收入增长目标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带来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和使用的失衡。2.现行体制下,村民委员会既要作为农民代表办理村务,又要作为下级执行政务,扮演着尴尬的双重角色。“政务”执行的强制性经常使得“村务”办理进退维谷,致使村民委员会彻底成为政府在村级的代言人,失去本来“表达农民意愿”的初衷,对公共资源的筹集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体制失衡: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农村改革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是由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的,农村改革后这种供给机制被打破,而新的供给机制又没有适时建立,从而造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供给体制的失衡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供给主体经济乏力,难以产出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的产出,改革开放前主要靠国家,但改革后这种局面已彻底改变。农村税制改革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农村电网改造、大型水利建设等工程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交给县、乡政府,不再进行拨款支持。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县、乡政府,往往因为财政紧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难为无米之炊”。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县、乡政府财政拮据,在解决“吃饭”问题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要进行“建设”则显得无能为力。可见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难以产出的主因就在于供给主体的经济乏力。

(二)生产公共产品出现轻重不均的现象,农民难以享受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农村公共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为了帮助农民促进生产,改善生活质量,但由于地方政府惯常的思维模式,容易在农村公共产品生产中出现“两重两轻”的现象,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不了帮助农民促进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目的。一是重“硬”轻“软”。一些地方政府迷恋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对上级明文要求考核的农村电网改造、交通道路建设、防洪防涝设施建设等公共设施项目,常会快速组织资金进行实施,而对农业科技的推广运用、农业发展的远景规划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提不起兴趣。二是重“准”轻“纯”。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比较重视,而对涉及到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常因为各种原因推迟搪塞,若上级政府不予支持也就漠不关心。基层政府按部就班地侧重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无可厚非,但一味地重“准”轻“纯”,为了“政绩”拒绝执行“政策”则违背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供给渠道单一,政府单边主导的格局难以突破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模式,政府单边主导的格局仍未被突破。但基层政府往往因财力紧张顾此失彼,不能快速响应农民的实际需求,以致农村干群关系的普遍紧张。供给渠道的单一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失衡。作为供给主体的基层政府,由于没钱为作为供给对象的农民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同时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基层政府迫于政绩等压力只好向农民强行摊派,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导致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其它渠道不能应运而生,同样反映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系统的残缺,这与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很不相适应。政府固然有义务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但并意味着其它渠道理所当然的缺失,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进行生产和提供。

三、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构建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必须重构供给制度和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

实施村民自治的初衷本是要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进而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但由于乡镇政府职能渗透到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逐渐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变成了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供给决策的乡镇政府“代言人”,扭曲了农民的意愿。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应:

1明确各级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各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应从供

给公共产品转变为通过村民公约等方式管理公共产品的使用。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在解决“政务”与“村务”的基础上,充分合理地行使自诒权力。

2充分发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村民大会作为农村社区行使权力的基层机构,对社区事务具备最终表决权。社区公共产品资源的筹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严禁未经投票表决而擅自动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也应依法监督公共资源的使用。

3大型公共产品供给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一般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

(二)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按照公共财政学的相关理论,社会产品序列可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自行提供。如果产品的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局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则可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俱乐部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往往缺乏效率,政府需提供必要的扶持。一般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具体可如下操作:

1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提供。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型水利工程、气象、农业区划、种子培育、农村道路建设、全国性的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由于其不具有内部收益,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适合于政府公共提供。当然政府可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然后再由政府出资购买。

2农村准公共产品应该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混合提供。地区性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病虫害防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农村电力、农业科技教育、农业节水等,通常既有外部受益;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采取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集资生产。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收集农民的意愿,拟订集资方案,由乡政府或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3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则可组织农民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种植、养殖的供产销联合体,灌溉,治虫,湖泊的渔业资源利用,乡村道路,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等,由于其外溢较少,且受益群体比较固定,属于俱乐部产品的范畴。对于这类产品,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合作社式的俱乐部,通过合作社将外部收益内在化,提高供给效率。

(三)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

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简而言之即为“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个人的就归个人,侵犯农民利益的事做不得”。农村准公共产品建成后,受益者应按照产权归属和占比多少缴纳相应的折旧费和维护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三农”问题已日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它不仅关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严重的是已经威胁到国家的稳定。维持现有体制的成本越来越高,国家必须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黄志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

[3]何乘材,农村公共产品、农民国民待遇与农业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11)

[4]李建国,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N],光明日报,2004-03-23

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第12篇

农村公共产品指是一种相对于农村居民私人产品而言的, 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基本特点 (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 的, 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求的产品或劳务。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农村纯公共品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从而应当由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管理服务、农村环境保护、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发展规划、农村信息系统、大江大河治理等;农村准公共品指介于纯公共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江河治理、大型防护林工程、农村电网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等。农村公共产品可有效提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可提高农业生产力,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也是落实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二、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中国农村公共产品投入逐步增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数量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但是在中国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公共产品大部分不能够完全有效地满足农民的合理需求。

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存在着主体单一。

长期以来,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县乡政府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处于一种垄断状态。农村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都是由政府决定, 农民被排斥在公共项目的决策、运作和监督之外。县乡政府一般根据自身喜好和GDP指标来安排公共产品, 热衷于道路、防洪防涝设施建设等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硬性”公共产品供给, 对农村教育、农业技术服务等“软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积极性。

2. 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改革开放后,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 农民的利益诉求渠道不仅没有明显增加, 反而是渠道越来越不畅通。目前“一事一议”制度虽然为农民表达诉求、参与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提供了一个平台, 但面临着较高的投票成本, 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 农民由于自身素质及环境的原因, 虽然利益诉求的愿望非常强烈, 但是缺少利益代言人, 自身利益诉求表达十分困难。

3. 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

长期以来, 由于国家实行剪刀差的政策, 农村资金有限, 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支持力度有限, 全国的大部分县乡财政困难, 无力承担和提供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久而久之, 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严重短缺, 远不能满足农民需要, 导致在很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 不能够完全满足农民的需求, 如农村水利设施的年久失修, 导致很多农村长期遭受干旱。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和建议

1. 深化改革, 推进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当前环境中, 服务型政府, 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 特别是向农村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 必须明确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特别是向农村弱势群体提供让他们满意的公共产品。这应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这就要求深化县乡机构改革。明确县乡政府的权限和职能, 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责任机制建设, 健全政治责任制度。强化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政府官员的法制责任意识。以防止权力无限滥用。改革现行政府行为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一套科学的行政绩效评估体系, 从而根除官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和人民群众负责的弊端。

2. 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 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

目前由于乡镇政府职能扩张, 对村级组织的影响逐渐加深, 使村民委员会部分地失去了应有的自治功能, 变成了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供给决策的执行机构, 使农民的意愿不能够有效地得到表达。要扭转这种局面, 就要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 建立完善的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 给予农民充分的民主权利, 形成由内部需求决定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首先,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权的范围, 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权威。不断创新村民行使自治权的程序, 适当扩大村政决策的范围, 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规则, 增加农民参与的主体性。建立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力度, 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再次, 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监督机制, 增加公共产品使用的透明度, 定期公示收支状况,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各级政府及其官员, 也存在逐利的自利自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就不一定是农民真正需要的公共产品。为此, 要求各级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时, 真正尊重农民的意愿, 置入民本内涵, 考虑农民的需求, 改革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 建立由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为此,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 建立真正由农民决定的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 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别是在当前三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一定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需求意愿, 确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次序。

3. 拓宽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

农村公共产品的缺乏, 关键是资金的缺乏, 应寻求建立多渠道、多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机制。当前, 在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 政府是最主要的提供者。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各地发展不平衡, 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规模很大,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提供公共产品, 显然不能够长期维持。因此, 各地应结合实际, 积极拓宽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渠道, 实现公共产品资金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我们应该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前提下, 运用市场的力量, 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和部分财政补贴等方式, 吸引各类资金主体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以明晰产权为核心, 明确农业公共产品的管护责任, 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部门、企业组织、私人等, 参与筹措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资金。

摘要:目前, 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普遍短缺, 已严重制约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分析中国农村当前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存在问题, 提出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问题,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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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军, 何寒熙.中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 改革后的变迁[J].改革, 1996, (5) .

[3]王国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收入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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