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精选6篇)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1篇
内容提要:减少资本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各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的不足,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补足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为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按股份回购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减资、债权人、股东、保护
公司减少资本根据其经济目的可分为实质上减少资本和形式上减少资本两种。前者是指法律上有减少资本,同时实质上有引起公司财产减少的后果,后者是指法律上虽有减少资本的形式,然而实质上未引起公司财产的减少。(1)这两种减资方式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下。实质上减少资本发生于下列情况: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形式上减少资本的场合是: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公司资本与实有资产严重不符时,如果再维持实际虚无的资本,不仅于公司债权人利益无益,反而有害,股东也因公司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为了使公司资本与资产基本相当,需要减资。(2)
上述观点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但我认为并未涵盖减资的各种情况,依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减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付还资本型减资;
2、弥补亏损型减资;
3、免缴出资型减资;
4、混合型减资。付还资本型减资是为了发还股东的部分出资或股款,主要适用于公司资金过剩的情况;弥补亏损型减资主要是为了达到弥补亏损或损失之目的,适用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的情况(3);免缴出资型减资可以免除股东欠缴的部分资本,在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制度中常用,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资本必须全部缴清,因此,此类型减资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我国,但也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到位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可以比照适用该类型减资;混合型减资是指股东出资的付还和弥补亏损两种目的并存的减资方式,适用于公司资本规模过大又同时发生经营亏损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解释混合型减资,试举一例:假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发生亏损,亏损额200万元,则净资产为800万元,现股东会决定减资500万元,则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如果返还股东500万元注册资本的话(即采用返还资本型减资),公司的净资产将变为300万元;如果先弥补亏损然后再返还资本(即采用混合型减资),净资产是500万元,而公司只能返还股东300万元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二是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4),公司减资,一般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公司减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由于公司减资涉及到股东权利的处分,必然引申出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几个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首先,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财务界限。根据上文的论述,减资有向股东返还资本之别,不向股东返还资本的减资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因此,除弥补亏损型减资外,其他类型的减资都不可避免地对债权人产生影响。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无论公司盈亏,均可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减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或损失,则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比如,在德国股份公司法中,为了平衡跌价、弥补其它损失或者将款项划入资本储备金中而进行的减资,从削减资本中所得到的款项,不得用于对股东的支付款,也不得用于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5)用减少的资本来弥补亏损实际是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进行调整,(6)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资产在量上也没有减少。在混合型减资中设立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财务界限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设立这样的界限,即容许返还资本型减资,会导致减资后公司的净资产过少,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有违资本维持原则。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累积亏损60万元,净资产为40万元,现股东决定减资50万元,假设采用返还资本型减资,则偿还债务后股东可以收回的资本是40万元,当公司向股东支付40万元后,公司净资产为零;假定采用混合型减资,但对弥补亏损的数额不做限制。股东用其中5万元来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后股东可以收回的资本是35万元,那么当公司向股东支付35万元后,公司的实际净资产变为5万元,而实际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却是50万元。出现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相差悬殊的问题在于法律没有对在何种财务状况下可以向股东返还资本做出规定,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对公司减资时向股东返还资本没有设定一个财务上的前提条件。从上例分析可以看出,减资后公司资本的信用大打折扣,在减资前成立的债权虽然可以得到有效的清偿(假定所有债权人都得到有效的通知),但在减资后成立的债权却未必能得到有效清偿。
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减资可否向股东返还资本,学术界多持否定的观点。我认为,如果公司减资时仅有少量的亏损但同时净资产又很庞大,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与减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背道而驰,不符合减资制度的立法本意。日本商法典及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减少资本时,下列各项规定金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应当减少的资本额:
1、向股东进行返还的情形,应当返还的金额;
2、进行股份消除的情形,应当消除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消除方法及应当消除的金额;
3、弥补亏损的情形,应当弥补的金额。(7)可见,在日本法中,公司用减少的资本弥补亏损与向股东返还资本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我认为,在公司亏损的场合下减资不应一概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而是应适当地进行限制,比如: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及补足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支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后方可免除股东的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的减资方可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同时不能免除股东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
1、为使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而进行的减资,此种情形实际是将减少的资本全部用于弥补亏损;
2、为弥补公积金、储备金的不足而进行的减资,这相当于将减少的资本用于公积金或储备金的缺额。比如在上例中,为了使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应当减资60万元,并以此数额全部弥补亏损,对股东不返还资本,则减资后,注册资本为40万元,净资产也为40万元;再进一步,假定将公积金或储备金(假定公积金、储备金为10万元)也一并弥补,则需减少的资本为7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那么减资后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积金为10万元,净资产为40万元。
其次,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时间界限。公司在清偿债务或对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之前,必须禁止向股东支付资本。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在削减基本资本的基础之上给股东的支付款,只有在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并且已经给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了补偿或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同样,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不得在上述提到的时刻之前生效,也不得在给已经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补偿或保证金之前生效。(8)欧盟公司法指令第2号规定,在减少公司实际认购资本的情形下,至少在公司减资决议公告之日前产生请求权的债权人,至少有权就其在决议公告之日尚未届满履行期限的债权获得担保。除非债权人已获清偿、或者法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成员国法律至少还应当规定,公司的减资行为应当归于无效,或者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股利。(9)这是债权对公司资产的请求优先于股权的必然结果。如果股东在公司清偿债务或对债务提供担保之前接受返还,无论股东是否知情,均属无效法律行为,公司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果因公司在此之前向股东返还资本而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接受返还的股东行使代位权。
关于减资的程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可在限定的时间内表达对减资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减资,则公司应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清偿或对其提供担保。但这样的程序并不能避免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减资问题而发生争议。减资的争议可能由于以下问题而产生:一是未得到表达意见的通知且未知悉减资公告内容的债权人,在申报期过后知悉减资决议的或减资决议登记后知悉减资决议的;二是表达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意见未被接受且未受清偿或未被提供担保;三是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其债权尚未到期或债权于减资决议公告之后成立。第一个问题涉及公告的方式和公告后办理减资登记的时间,对此有两种做法,日本法对公告的方式作出限制,要求必须在政府公告上刊登;德国法对公告后的登记时间作出限制,按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自第三次在公开报纸上向债权人发出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商业登记所申请登记减资决议。在申报期过后减资决议登记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债务担保的债权人,公司对其债务必须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减资公告载明的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赋予其效力,则公司即可凭单方面的决定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地位。债权人在减资决议经过合法程序登记后知悉减资决议内容的,不再享有对减资前的公司资本的请求权,不得要求股东返还资本,这是因为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必须有时间界限,否则必然使社会的财产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况且公告及登记行为本身是一种公示行为,除非公告及登记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推定通知全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至于债权是否到期的时间界限则以减资决议的登记为宜。在减资决议公告后产生而在减资决议登记后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这是由减资决议公告所具有的推定通知的效力所决定的。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债务的清偿或担保问题发生争议的,从债权先于股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出发,公司应当停止减资,先处理争议。当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不能就减资问题达成一致时,有两种处理模式:第一种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规定,债权人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少资本提出异议。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或责令偿还债务,或者,如公司提供担保,且所提供的担保被认定足够时,责令设定担保,在提出异议期间,不得开始减少资本的活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0)第二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法上有减资无效之诉,不同意减少资本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该诉讼。(11)关于减资争议的处理,法国法采取的是事前防范机制,日本法则是事后补救,显然,就保护债权人而言,法国模式更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于弥补亏损型减资是一个例外,因弥补亏损型减资并未有公司资产的现实减少,但要求公司在公告中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目的。
二、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几个问题
减资按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有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两种类型。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保持不变的减资方式,比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三股东出资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相应的出资比例为50、30、20,现资本减少至50万元,按同比例减资,则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比例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不同比例减资是指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方式,包括全部股东都减少出资仅个别股东多减或少减出资,或者只有部分股东减少出资甚至出资额减为零而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的情形。按不等比例减资,可能出现个别股东的股权消灭的情况。假定在上例中采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甲减资30万元,股东丙减资20万元,股东乙不减资,则减资后,股东丙不再是公司股东,甲、乙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在公司盈利时,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一些,因此在减资时希望自己的股份少减一些,以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在公司亏损的场合,每个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减一些,这样公司退回的资本也就多一些,从而减小投资亏损;同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行使,不等比例减资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些股东处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目的,希望其他股东多减一些出资。因此,减资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有学者认为,为保护弱小股东的利益,各股东减资比例应该一致,不论股东大小,其股份比例都应按同一比例减少;减资的结果应该平等,即减资不应影响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每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不应发生变化。(12)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公司在赢利和亏损情况下股东减资的意愿有所不同,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多减出资或股份甚至退出公司并且其他股东也同意;或者,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退出公司或少减出资且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仍坚持等比例减资其实是对股东处分权的妨害,也是对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公司是依据章程设立的,章程则是股东因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正是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尽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记载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但全体股东合意而为的行为仍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只不过因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特别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股东人数较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公司减资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权。明确规定减资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有法国商事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原则:减少资本,股东大会可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则。该法第215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遵循的原则:减少资本由特别股东大会批准或作出决定,特别股东大会可授予董事会或经理室以完成减少资本的一切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地位。(13)日本商法典第375条第2款规定,向股东进行返还的金额,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但就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进行同项的返还。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14)日本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从接受返还的角度体现了股东的平等权。
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权利是股东平等权的基本表现,股权是按份额行使的财产权,任何未经股东同意而改变股权比例的行为都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股东平等权反映在减资中,要求每一股出资应减少的数额相等;在返还资本的场合,每一股出资应返回的资本相同,在免除缴付出资义务的场合,每一股应免除的出资额也相等。在不等比例减资时,不同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之间减少的出资或免除的出资义务是不相等的。这里仍以前述不等比例减资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假设每1万元为一份出资,那么股东丙拥有2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1万元,甲拥有5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0.6万元,乙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零。不等比例减资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应符合自愿的原则,除非股东自愿放弃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否则股东大会不得做出要求股东超过其股权比例多减或少减资本的决议。关于减资决议的方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一般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不能认为股东大会满足这种表决权比例的决议一定是合法的,合法与否还应从是否侵害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考察。资本多数决原则决不允许滥用,更不允许以此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是等比例的减资,因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不能认为是侵害股东利益,但如果是不等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同意,表决时弃权的或没有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不能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股份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给予全体股东以平等的被收购机会。
三、公司减少资本与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尽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但为调节资本构造、安定股市行情、防卫敌对性企业收购等目的,各国无不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公司回购自己股份。(15)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如果公司使用资本回购自己的股份,则与减资无异,如果公司动用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等量减少,但资本额没有变化,与减资有根本区别。公司回购股份和减少资本都面临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平等权的问题。公司减资在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为之,在此情形下,股份回购是实现减资的一种手段。
公司股份回购与减少资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在制度价值、适用范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对象不同,股份回购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减资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目的不同,公司股份回购一般是为了稳定股价、实现员工持股、买进反对股东的股份、防止敌意收购等特定事由,而减资则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或使资产与资本基本相符,因此在股份回购时股东必定取得公司资金,而在减资时,股东却未必取得公司资金;
3、数量上的限制不同,大陆法系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而对公司减少的资本数额,一般只要求减少后的资本达到最低注册资本即可;
4、资金来源不同,为不损害资本维持原则,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各国对公司买回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均设有限制,基本上都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资金来源,限制在可分配盈余,而减资的资金则来源于公司资本;
5、保护股东平等权的方法不同,公司经股东大会许可取得自己股份,及让与自己股份时,各国均大致规定应于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之下为之。如上市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股票,公司对所有的股东提出收买的意思,而以一定比率收买时,也应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而对于减资如何保护股东平等权,则多数都没有规定。
四、对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评析
我国的公司减资制度见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实行细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则其减资应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减资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侧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股东权益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没有涉及,即使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对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应明确减少的资本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和补足公积金,剩余的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同时禁止在偿还债务之前向股东支付资本。《实行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使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基本保持一致,不能认为是对公司弥补亏损型减资适用场合的规定。
第二,对公告的方式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债权人得到适当的通知。通知债权人是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公司借减资逃避债务。对已知的债权人应直接通知,对未知的债权人应公告通知。为便于债权人获知公司决定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方式应统一。
第三,设立减资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债权人与公司间就减资问题发生争议,公司应中止减资程序,待争议处理完毕后继续进行。减资争议的处理机关,应当是法院。
第四,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由股东全体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12号)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意见实际肯定了公司可以不等比例减资,但未说明是否应经全体股东同意,为保护股东利益起见,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同意。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224页。
(2)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1页。
(3)除弥补亏损外,公司减资还可用于弥补公积金或储备金的不足。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30条、第231条。
(4)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础,这是不正确的,公司资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包括负债资产来承担责任的。参见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在本文中,资本的信用与资产的信用涵义是一致的。
(5)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29条、第230条。
(6)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是实收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之和。
(7)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90页、第30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8)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25条。
(9)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0页。
(10)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112页、113页、第178页、第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1)吴建斌前引书第191、第302页。
(12)高旭军:《论我国公司立法中的减资问题》,载《南开学报》1992年第4期,转引自高尔森选编《南开国际经济法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金邦贵前引书第112页、第178页。
(14)吴建斌前引书,第190页、第302页。
(15)柯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缓和论之研究》,《台大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转引自马俊驹、林晓镍《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载《法学》2000年第11期。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2篇
八、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一、总论
公司减资,通常意味着公司经过长期的经营困难,公司权益出现较大的下降,不得不减资;或者股东不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不看好公司上市后的前景,不同意股东大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股东之间无法意见一致,不能团结合作等原因,选择抽资。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是不利于公司发行审核的。因此应避免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减资的情况发生。
但,如果部分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业务(如房地产)需要剥离,又没有合适的买家,因此选择以减资的方式剥离业务,此种情况是否也不可行?
《公司减资法律问题辨析》
(http://syue.com/Paper/Business/Strategy/70803.html)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下的减资,由于它会在事实上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并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故按照“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都是不能随便发生的,而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
二、案例
(一)北新路桥IPO 案例编号 20091026002307 报告期内减资。2、2007年8月减资(1)减资的原因
公司自2005年以来,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对资金的需要越来越大,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为早日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而做准备,公司多次讨论增资方案,但当时资本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新股暂停发行较长时间,因对资本市场何时能恢复正常融资判断尚不明朗,为不耽误公司的发展,公司选择在2006年先向原有股东融资,考虑到申请特级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定在31,000万元规模。由于控股股东计划的增资金额较大,涉及其资金的规划和调度,因此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分两次出资。
随着2007年资本市场的好转,由于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获得资本市场特有的多重附加收益,作为一个路桥施工企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所带来的品牌优势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的提升作用:
①作为公众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海内、外市场树立诚信的品牌形象,无形的
广告效应可以促进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②有助于公司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本平台的支持;
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吸引人才,提高技术水平,更快地实现公司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目标。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注册资本必须已足额缴纳。而以发行人目前的业务规模和盈利状况,发行后合理的净资产规模约为六个亿左右。如果发行人募足3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后再实施公开发行,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相对于业务规模将偏大,导致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过度稀释。因此,经发行人与股东慎重研究,控股股东决定放弃第二次出资(在法律形式上体现为控股股东承诺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减少),而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2)减资的法律程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并经2007年7月3日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1,000万元减至14,195万元,同意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放弃承诺于2008年10月8日之前分期缴足的16,805万元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了书面通知,并于2007年7月5日,公司在《新疆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在《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2007年10月18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进行了确认。本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日出具了兵国资发[2007]215号文对该国有股权的管理予以批复。
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本次减资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3)减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企业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在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方面有如下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一级企业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为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
减资前后,发行人在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以及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与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比如下表:
根据上表的对比分析可看出,减资对发行人原有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不构成影响。减资后,发行人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净资产,都仍然远超过一级资质标准在上述方面的要求;理论上减资对发行人最高承揽的单项合同额有一定影响,即由原来减资前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15.5亿元下降到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7.10亿元。事实上,由于国内高等级公路工程的业主通常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的工程合同额多数在3亿以内。因此,减资对发行人承揽单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额并无实质影响。
发行人在减资以前承揽的国内工程金额均在3亿元以下,没有承揽超过实收资本5倍的项目。国外项目没有类似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揽项目金额的限制规定。
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已经履行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资质不构成影响,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九九久IPO:增资又减资向内部职工借款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10-04-30]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历史沿革:增资、减资、增资] „„
3、减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2006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2)剔除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因素,减资后原则上恢复到第一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减资额共计2,915万元,其中,将第一次增资时的货币增资额410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相应的股东;(3)为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决定继续使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成为公司股东或者提高持股比例;同意周新基等2名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郑晓兵等3名自然人。
(1)减资(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在《南通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海通化工减资额合计2,915万元,其中410万元现金支付给股东,余额2,505万元形成股东债权。各股东减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3)海通化工减资的具体原因 ①2006年3月,海通化工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915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2,50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由于公司快速发展,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并且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无需缴纳。因此,海通化工于2006年9月将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②2007年9月,公司启动上市工作,各中介机构经过论证后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仍需缴纳。因此,公司在股份制改制审计过程中,对2006年3月增资过程中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予以补计提,并于2008年1月全部缴纳。
„„
2009年3月13日,如东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的说明》,说明如下:鉴于该公司主动对以上涉税事项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如东县地方税务局作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就发行人延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进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发行人不存在因延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增资又减资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对公司延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遭受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三、问题讨论
(一)报告期内出现减资行为,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包括减资?
1、北新路桥的案例证明 减资是允许的;
减资不能导致发行人的资格存在瑕疵,如注册资本要求、经营所必须的资质要求等;
减资程序不能有严重瑕疵,导致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严重问题; 减资不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减资的一般程序
参考北新路桥案例“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并经2007年7月3日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1,000万元减至14,195万元,同意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放弃承诺于2008年10月8日之前分期缴足的16,805万元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了书面通知,并于2007年7月5日,公司在《新疆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在《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2007年10月18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进行了确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日出具了兵国资发[2007]215号文对该国有股权的管理予以批复。
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本次减资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一般程序如下:
1、董事会决议减资方案;
2、股东大会批准;
3、书面通知债权人;
4、刊登减资公告;
5、减资验资;
6、国资批复(如需);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3篇
一、我国公司法涉及减资事项相关规定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3.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我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制企业减资工作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应配套法规要求,公司制企业减资工作应实施下列工作程序:
1.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决议,在决议中明确减资者、减资额、减资基准日、减资方式以及减资后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以及股东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等事项。
2.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部门应协同其他职能部门编制减资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确定减资基准日公司债权、债务以及实物财产清单。
3.自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在公司减资公告之日起至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至少45天)期间,公司应依法办理公司债务清偿、债务担保或达成债务偿还协议等手续,确保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减资事项无异议。
5.在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减资业务验资报告之前,公司应办理完毕公司股东会关于减资事项决议中规定的相关减资事项账务处理(包括应退还股东的减资款)等相关手续。
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办理减资业务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7.出具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司股东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
8.上述一切手续完备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三、公司制企业减资类型
1.常规情形
公司全体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因经营情况变化,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实收资本,股东按出资比例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该减资情况系常规减资情形。
2.非常规情形
从减资实务情况看,非常规减资情形有下列四种:
第一种情况,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因股东出资能力受限,申请减除股东认缴但未能如期投入的出资额,减除股东相应出资义务。这种减资情况,一般仅申请减少股东出资义务,实收资本不变。但在实务工作中也存在这种情况:仅申请减少出资能力受限股东未缴纳部分的注册资本,其余股东继续履行未尽出资义务,重新确定减资后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其出资比例。
第二种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情况,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同时减少所收购股东股权相对应部分实收资本,同时重新确定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其出资比例。
第三种情况,在减资实务工作中也存在这样一种减资情形: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进行股权转让行为,对减资后注册资本中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进行重新确定。
第四种情况,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并采取承续分立方式,对原公司注册资本须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在非常规减资情况下,若减资事项涉及股东出资比例变化,影响股东权利与义务,则公司股东会在作出的减资股东会决议中应明确:减资后公司股东如何享受减资前公司权益与履行股东义务。
四、公司制企业减资款处理
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并非必须即时全额以货币资金退还股东减资款,不同企业现金流状况,可作不同减资款退还处理。在公司现金流允许情形下,可即时全额以货币资金退还股东减资款;在公司现金流不具备即时全额以货币资金退还股东减资款情况下,公司可以实物资产、应收债权、无形资产以及承接债务等方式退还股东减资款,但税法规定处置资产与抵偿股东减资款事项应分开处理;对退还股东减资款,公司可作增加对股东负债处理,待公司现金流允许时再退还股东减资款。此外,公司账面存在应收股东款项情形下,公司必须先将应收股东款项与对应退还股东减资款相抵冲;还有因公司减资基准日累计亏损数额较大,鉴于资本金保全规则,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东弥补相应亏损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减资款应优先弥补相应亏损,作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处理。
五、公司制企业减资事项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减资事项。若公司未能满足债权人清偿债务、提供债务担保或者达成清偿协议诉求,则公司应及时终止减资工作程序。
2.公司必须就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形成书面说明。
3.公司应恰当确定减资基准日。确定减资基准日,必须考虑公司股东权益分配约定交割日期以及对会计部门编制减资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可操作性,一般宜选择月末为减资基准日。
4.外资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5.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必须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前提条件。
资本成本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第4篇
关键词:资本成本会计;股权资本成本;现实意义
一、资本成本与资本成本会计
资本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和占用经营资本所承担的费用,它不仅包括企业借入资本所需支付的利息,也包括投入(股本)资本所需发放的股利。资本成本会计是以现代金融市场和企业制度为依托,以企业资本成本为对象,将企业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资本成本信息的一个新的会计领域。所以现代金融市场和企业制度与会计的共生互动性构成了资本成本会计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会计主体和成本成为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它是由美国会计学家罗伯特·安东尼教授于1973年提出的。
资本成本会计与现行财务会计的明显不同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只确认、计量和报告债务资本成本而忽略股权资本成本;而资本成本会计则认为,企业使用的各种资本成本都应象生产成本一样计算,从企业收入中扣除,以确定企业的利润。也就是说,利息费用既有属于债务资本成本的部分,也有属于资本成本的部分。股权资本成本属于隐含成本,而债务资本成本则和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一样属于显现成本。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构想,从实质上说,就是将会计信息领域加以扩展,财务报告应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既包括显现成本,也应包括隐含成本。
二、资本成本会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对会计理论的影响
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冲淡了传统资本要素的地位冲破了现行会计理论与方法以资本为中心的局限,突出地强调公司主体权益,拓展了会计学的研究视野,沟通了会计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会计学就是产权经济学。
(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资本成本会计是针对现行财务会计实务在资本成本信息方面的偏差,旨在矫正会计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扭曲而提出的理论构想。资本成本会计构想改变和丰富了会计的信息内涵,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管理决策导向功能。
(三)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主体观念,资本成本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改变了传统的会计观念。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股权股利,应明确的是资本公积中只包含资本的溢价、资本外汇折算差额。因为接受捐赠的资产,从捐赠者来看,是为公司或经营者而捐赠,非投资者;资产重估增值,是经营者对资产投资、保管和使用得当而带来的,非投资者带来的,所以这两项应作为主体权益,单独设置一个“主体公积”科目来反映股权股利是留存于公司尚未分配的股权资本成本。另外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还应设置“经营风险准备”科目,计提了经营风险准备,就不再计提法定与任意盈余公积,但仍应计提公益金,这时的公益金不再是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而是员工离退职及遣散安置等费用的准备金。这样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建立将使公司成本发生三大变化:首先,利息费用将广义化为企业的资本成本,既包括债务资本成本也包括股权资本成本,利息费用不再是一项期间费用,而应将其视为一项成本核算处理;其次,企业存货成本和销货成本中将包含占用的或生产产品所耗用的资本成本;最后,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将包含在建期间所占用的全部资本成本。
三、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这两个会计分支学科,从某个侧面展示了当代会计学科的发展趋势
因为当代科学发展的总体特征,总是表现为分化与融合的辩证统一,会计学科也不例外。管理会计确认和计量一切成本包括显现成本和隐含成本。而现行的财务辩证统一,会计学科也不例外。管理会计确认和计量一切成本包括显现成本和隐含成本。而现行的财务会计却仅仅确认和计量显现成本,对隐含成本却视而不见。两者之间缺乏统一性,既对会计学科的理论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为它们的实际应用带来诸多不便之处。其中最主要的是:
1.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关“成本”的口径不同。以存货管理为例,所谓存货决策实际上就是存货的储存成本与订货成本之间的权衡。在这里,财务会计的“储存成本”必定小于管理会计的“储存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权益资本成本。
2.在投资项目立项时,管理会计对投资项目应用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和内含报酬率等动态经济评价时,折现率时一个重要的参数,而折现率的确定基础时包括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在内的资本成本,当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却由财务会计来评价和考核,由于两者的评价标准不一致,使得人们无法据以了解投资项目立项时,所要求达到的投资报酬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实现。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解决了这个无法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统一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成本”口径,而且协调了投资项目的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个会计分支学科。
(二)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构想使企业的净利润更具有经济意义
首先,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构想实现了对会计利润的经济学改造,使会计利润向经济利润靠拢,也拓展了会计学的视野,将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在现行财务会计程序和方法下,净收益包括股权资本成本和真实的净收益两部分。把股权资本成本当作企业净收益的一部分,虚增了企业的净收益,从而高估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还其本来面目,使企业的净收益真实地揭示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这样,会计学的净收益实际上就是目前经济学界流行的经济增加值。其次,传统财务会计不确认股权资本成本,计算出的净利润包含股权资本成本,因此,净利润指标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也就缺乏其应有的经济意义。引入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后,在损益表上的净利润,就是扣除股权资本成本后的净利润,将更具有经济意义。
(三)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构想,冲淡了传统资本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企业主体利益,更加全面地体现了会计主体观念
在资本成本会计下计算出来的净收益指标,有助于会计的焦点转向企业主体,而不是基于股东进行信息披露。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本会计则突出人力资本要素的地位,它们的结合,有助于我们构建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相结合的会计理论及方法体系。
(四)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构想,通过会计学科确认与计量资本成本,提供资本成本信息,将企业与外部经济环境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将收益与风险联系起来,反映企业实际已承担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体现了未来会计的发展方向
从而将企业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会计信息上得到反映。通过在会计学科中确认与计量资本成本,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并提高管理效能,使公司的价值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得到合理的反映。有利于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矛盾,降低代理成本,从而约束代理人(经营者)短期行为、保守行为、“消费”行为和偷懒行为的发生。还有利于促进职业经理人(即经营者)人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玉明.高级成本管理会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李梅芳、刘萍等.论资本成本会计的相关理论问题及其信息披露[J].事业财会,2006,(5).
[3]胡玉明.论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的意义[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8,(1).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5篇
通知
(已知债权人)
【本文书由盈科律师研究院王小菠律师提供】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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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月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万元减至万元,现通知你公司,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债权的相关凭证,并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6篇
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______万元(人民币)减至______万元,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一、截至___年___月___日公司的债务状况。
本公司将减资情况按程序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或者列明债务清偿情况)。
二、公告至今已经超过法定45天债权登记日,无人前来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三、本公司无对外经济担保事项。
四、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