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公证法律制度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1

公证法律制度范文(精选12篇)

公证法律制度 第1篇

(一)维护信用、促进公正

目前我国践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其本质是信用经济。合同是保证信用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作为市场交易的外在表现,合同的签订前提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现代社会中,两个无法局限于熟人社会的当事人建立信任机制并顺利履行合同,与公证制度的作用是分不开的。通过独立的机构、中立的程序,公证制度以其相对较高的权威与公正,弥补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发展。

(二)保障私权、减少纠纷

在法学界,私权的有多种定义,其核心要求均为“自治”,即自己行为、自己负责。作为私权的灵魂,自治一直是强调公权力的人民的核心呼声。为了保证私人的自治,交易双方的约束便成为必要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想要达成私权的实质实现,就必须在交易过程中引入公权力,纠正私主体中可能存在的不平衡地位,如经济、社会等民事关系地位,从而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背景下,公证制度成为了最优选择。一方面。弱势方可通过法律咨询、实质审查等方式弥补信息不足、能力缺乏等短板,另一方面,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摆正于平等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内所涵盖的各项条款,从而大大减少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保障市民社会私权的实现。

(三)固定证据、提供依据

尽管公证制度有维护信用、促进公正、保障私权、减少纠纷等种种社会价值,但是,公证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履行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毁约、延期等个人行为。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已经做出违背合同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借助公证制度的力量,根据合同内容有效保障自己的权利。

我国《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制度的三大效力,分别是: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效力。这三大效力即是合同守约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证可作为法院判决过程中的推定依据,在有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将大大减小。当合同中有公证债权文书时,若遇一方毁约,公证债权文书即可实行其直接执行权,更便于保障守约当事人的权利。

二、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措施

为了实现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社会必须通过设置具体的制度,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完善公证制度的立法流程,在法律层面为公证制度的实施提供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制度,从而构建具体化的制式流程。

(一)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

在其他国家,公证机构往往被认定为司法系统的国家机关。我国情况则较为复杂,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有三种形式,分别为行政体制、事业单位及合作制。国语复杂的公证机构性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文献《公证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公证机构定性,仅规定公证机构应依法设立、不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从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入手,将我国的公证机构归于事业单位,增强目前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明确其公益性质,降低公证机构对政府机关的依赖,从而赋予公证机构有力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确保其公信力。

(二)完善法定公证的内容

在公证制度中,法定公证是确保公证效力、完成公正义务的必要环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民商法中,有关公证的条款不足一成。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保证法定公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一缺陷和漏洞将造成国家、社会、个人在物权流转、财产管理、公司决策等方面的损失,无法保障个人利益与经济稳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潜在风险,必须从法定公证的补充完善入手,明确规定民法典中与法定公证有关的事项,从而完全发挥公证制度的效力。

三、结语

尽管我国公证制度的起步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然而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却非常快,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工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并于2005年8月正式颁布《公证法》,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式迈入正规,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应有的价值。

摘要:21世纪以来,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公证行业的价值与功能已逐步从传统的形式主义、内容主义框架中跳出来,更看重于有效理解实体法,这一转变过程不仅是神学法学派向科学法学派的自然转变,更是人类社会民主法治的跨越与进步,是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本文将结合这一行业变化,针对公证制度探讨其法律价值,并就立法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

关键词:公证制度,法律价值,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建华.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205+204.

[2]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3,05:51-57.

[3]门献敏.占有制度的法律价值定位及其立法完善[J].平原大学学报,2006,03:42-46.

公证法律制度 第2篇

A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B《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C《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D2013年6月1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

2、“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是()的重要精神。

A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B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C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第二次全体会议 D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3、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表述错误的是()。

A.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B.安全生产费用可不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C.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A.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 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C.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D.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全民守法首先是遵守宪法,总书记()时提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A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B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C2013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D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制度。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合格标志 C.安全使用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8、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A.资产受益权 B.债权

C.重大决策权 D.选择管理者权

9、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情形?()

A.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B.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C.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D.以上均正确

10、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表述错误的是()。

A.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B.安全生产费用可不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C.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我国各类公司具有的共同特征是()。A.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B.资本具有股份性 C.设立程序的一致性 D.集团性

1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D.车间标准

13、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法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C.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D.检查及处理情况可不记录在案

14、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目标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6、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A.资产受益权 B.债权

C.重大决策权 D.选择管理者权

17、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3 B.2 C.1 D.不受法律限制

18、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事项 A.工伤保险 B.社会保险 C.工伤社会保险 D.失业保险

19、党和政府带头守法,国家公职人员模范守法,全体人民积极守法,这体现了()。A全民守法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B全民守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C全民守法的实施方法具有系统性 D全民守法具有政治性

20、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A.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B.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不得撤离作业场所 C.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D.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的规定缴纳出资。A.登记部门 B.法律 C.公司章程 D.证监会

22、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分公司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D.子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A.政府部门 B.建设单位 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行业组织

24、下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C.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D.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A.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B.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C.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D.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合格标志 C.安全使用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27、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B.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C.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28、关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D.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2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是()的重要精神。A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B《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C《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D2013年6月1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 30、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A.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B.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D.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A.认购的股本总额 B.实收股本总额

C.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大的一个 D.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小的一个

3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A.认购的股本总额 B.实收股本总额

C.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大的一个 D.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小的一个

33、下列关于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的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B.可以口头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C.情况紧急时可以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无须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目标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5、按照是否发行股份可以将公司分为()。A.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C.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D.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6、有关公民信用记录的说法正确的是()。A加强阳光记录,全部公开透明

B在惩戒与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公民信用记录被违法利用。C信用记录事项应当不分标准,一视同仁,D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权采集公民信息。

37、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职责履行说法错误的是()。A.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B.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C.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D.无须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38、下列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的说法,正确的是()。A.仅需国务院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B.仅需地方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C.安全生产规划无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D.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3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制度。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40、下列表述中与全民守法精神相符的是()。A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思维 B有一些人利用“特权”违背法律行事

C以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D公民积极主张和捍卫自己拥有的法定权利

41、“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是()的重要精神。

A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B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C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第二次全体会议 D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4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A.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B.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不得撤离作业场所 C.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D.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享有下列哪项权利?()A.资产受益 B.参与重大决策 C.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D.选择管理者

44、对公益诉讼等积极守法行为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与全民守法无关

B加重了司法机关工作难度 C是全民守法的重要体现 D频繁诉讼地方经济建设

45、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A.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B.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D.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6、下列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C.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可以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D.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47、党和政府带头守法,国家公职人员模范守法,全体人民积极守法,这体现了()。A全民守法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B全民守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C全民守法的实施方法具有系统性 D全民守法具有政治性

4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A.政府部门 B.建设单位 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行业组织

49、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B.自愿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C.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应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0、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享有下列哪项权利?()A.资产受益 B.参与重大决策 C.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D.选择管理者

5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B执政党在全民守法建设中仅仅是监督者而不是参与者。C是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的体现 D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52、证明标准()

A.是法院调查证据所应达到的要求 B.与证明责任没有关联

C.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D.是法院裁判可考虑可不考虑的因素

53、下列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在全民守法建设中的作用认识正确的是()。A吸收中华民主传统文化精华中的法治基因,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形成。B封建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不符,应当摒弃。C专制集权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特点,不能学习。

D古代社会十分落后,文化思维与现代是难以合拍。

5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A.认购的股本总额 B.实收股本总额

C.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大的一个 D.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小的一个

55、下列关于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的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B.可以口头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C.情况紧急时可以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无须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56、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的规定缴纳出资。A.登记部门 B.法律 C.公司章程 D.证监会

57、按照是否发行股份可以将公司分为()。A.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C.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D.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58、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A.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B.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D.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9、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A.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B.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D.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0、下列有关全民守法内涵表述错误的是()。A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B全民守法是实现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C全民守法是全体人民基于内心信仰而积极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状态 D全民守法仅仅体现为行为上遵守法律

61、党和政府带头守法,国家公职人员模范守法,全体人民积极守法,这体现了()。A全民守法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B全民守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C全民守法的实施方法具有系统性 D全民守法具有政治性

62、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分公司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D.子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A.认购的股本总额 B.实收股本总额

C.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大的一个 D.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小的一个

64、下面有关全民守法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全民守法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B多元参与、释放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点。

C而多元参与的前提是依法参与,只有形成全民守法的局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有可能。D缺乏守法意识、无视法律权威无法形成积极有效的多元参与,相反只会形成混乱。

6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A.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B.责令限期改正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3篇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

1公证效力概述

1.1公证效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1.2公证效力的内容

我国法律主要規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在保障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即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民事约定等,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可以分为法定公证效力、约定公证效力以及涉外公证效力。

2保障公证法律效力的措施

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其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纠纷的预防,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证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明的效力以及信服力则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保证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则至为重要。

2.1转变公证管理思想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应的公证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我国的法治和经济需求。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证体制完善和管理的重要性,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之初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矛盾。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实行由上而下的管理,提升公证管理经验,促进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

2.2加强公证行业管理

公证的行业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公证协会作用,对公证活动进行的自治性管理。对公证工作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对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应用,借鉴国际公证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实际,建立起有利于对外交流、自律有序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对于政府等相关部门而言,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不仅影响公证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正常运转,也会限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国际交流。因此,就应该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公证体系中建立行业管理的模式。

2.3明确政府管理

政府对于社会运行中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具有管理的职能,对于公证的监管不仅是政府自身职能发挥的要求,更是公证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而政府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也应该注重自身的角色以及职责的发挥。具体而言,政府对其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规制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第二,对现有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三,负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的审批和登记工作;四,审批公证行业的组织章程,对公证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监管;五,对公证人资格的最后决定权进行取消的工作。对于公证工作中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工作需要政府进行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管理工作可以交由公证协会进行负责。

2.4提高公证人员素质

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其职业道德以及执业水平,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另外,对于公证协会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担负起公证职责,加强对公正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证公证协会的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公证协会中应该设置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专门负责公证协会的日常工作,以保证公证协会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在公证协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并对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3总结

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推动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有效的保障和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则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公证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更好的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

转变公证服务理念深化公证法律服务 第4篇

一、公证法律服务中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重要性

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依法治国体制下公民利益与财产权益的维护手段,是保证社会安定,维护社会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公证法律服务的践行不仅有利于公民本身的权益保障,其对理性、成熟、法制的社会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对此,深入探究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其对国家发展及公民依法治国意识的深化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确定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地位与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是明确公证服务理念的贯彻落实与因需转变。对此,认清公证法律服务中服务理念转变的重要性,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其一,外部社会的现实需求。国家在依法治国践行上明确了基本态度,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方略。对此,凸显法律公正性与实用性的重要组成之一,便是公证法律服务的执行与深化,借助公证服务理念的因需转变,可确保公证法律体系融入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之中,并在践行时逐渐提升公信力与影响力。其二,法律自身的发展需求。任何一项法律的诞生都取决于现代社会的实际需求,而其变革与发展同样需要迎合实际需求,具备良好的发展思维与发展理念。因此,转变公证服务理念,是确保公证法律服务开展与创新的关键,是推动其深化改革的活力之源。综合而论,无论从外部需求还是内部需求来看,公证服务理念的转变都是推动公证法律服务改革的关键,是确保公证法律服务践行的基础。

二、公证法律服务中公证服务理念转化的可行性

从上文可知,公证服务理念在公证法律服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其服务理念的转变与发展,决定了公证法律服务的影响力与践行价值。只是,公证服务理念的转变虽对公证法律服务践行作用巨大,但其转变是否具备可行性,则要通过外部与内部因素的驱动分析加以认知。对此,分析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可行性,从外部驱动因素研究可知,自党政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创新性社会的发展便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党和国家将一切经历均投入到现代社会建设与创新社会建设之上。而这其中,对法律的革新与法制意识的贯彻也逐步加大力度。与此同时,和谐社会建设逐渐注重人本化的全方面落实,不仅是经济、教育、科研,甚至是法律、政策等都将人本化内化入自身体系中。因此,公证法律服务在服务理念变革中,不仅可利用创新理念的贯彻来转变公证服务理念,还可融入人本化理念创新公证服务理念,以便公证法律服务更得人心,更具有公信力。相对的,从法律本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公证法律服务获取社会公信力与影响力是其发展的未来趋势,而为保证其公信力与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需通过转变公证服务理念加以实现。因此,内部变革的实际需求促使公证服务理念的发展与转变,以此来迎合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深化发展。

三、公证法律服务与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创新路径

了解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对深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现代法律体系推动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必然性有所认知后,基于以上客观条件的支持与引导,公证法律服务与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创新路径将从以下几方面得以发展:

(一)公证法律服务理念的转变发展

公证法律服务若想获得深化发展,其法律服务理念的转变至关重要。对此,现代公证服务理念在转变自身历练的过程中,应注重认清社会的现实情况,明确社会的发展走向。对此,本文认为,“两学一做”的指导思想虽然是党员干部应践行的根本思想,但其在公证服务理念中的落实与践行也十分必要。其不仅应约束与指导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内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还应借助“两学一做”的基本框架打造公证法律服务内的“两学一做”,即“学习公证服务知识及公证法律知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做合格公证法律服务人员”。可以说,将“两学一做”衍生践行,对现代社会依法治国建设而言至关重要,对公证服务理念的优化发展与思想转变也意义重大。借助学习相应知识,可提升公证服务人员行为素养与职业素养,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则能明白自身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并可保证其在做一名合格的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同时,为社会和谐、“中国梦”的实现贡献自身心力。

(二)公证法律服务的优化拓展

公证服务理念的优化发展基础上,公证法律服务本身若想实现人本化、应需化发展,应注重自身服务体系的优化与拓展。只是,在优化拓展的过程中,盲目的拓展是极为不科学的行为。因此,理性且合理的优化拓展思维应注重以下两点的落实:其一,固有优势的巩固与优化升级。公证法律服务在开展过程中是针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公证与定性,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的。但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除进行基本的权利公证外,往往还需要针对各项因公证产生的纠纷进行预防,从宣誓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来杜绝歧义与纠纷,并在公证时明确公证的公平性与法制性,并借助科学手段调节、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这种站在人本思维上的调节与化解矛盾是公证法律服务的固有优势,应得到公证法律服务的巩固与传承,并在法制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融合人本思维,确保法律以人为本的践行。其二,开拓与创新全新的公证服务。在巩固固有优势的基础上,公证法律服务还需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为进一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与保障性,公证法律服务人员在公证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注重判断被公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并以此来断定公证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保证被公证人的法律权益。

诸如此类,公证法律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公证服务理念的科学转化可为公证法律服务深化改革指导方向。因此,现代公证法律服务在发展中,应注重“两学一做”的理念践行,并在巩固传统优势的基础上拓展公证服务内容,以此来保证公证法律服务的开展价值,并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影响力与公信力。

摘要:依法治国全面开展以来,构筑理性、成熟的法制型社会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此,为保证法律践行的科学与精准,法律认知的到位与准确,法律服务理念的人性化转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本文单就公证法律服务一项法律服务内容进行研究,探讨其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对公证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并借助其转变可行性的探究来拟定公证法律服务与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创新的科学路径。

关键词:公证服务理念,公证法律服务,优化转变,深化创新

参考文献

[1]李志江.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实现“十三五”公证事业新发展[J].中国公证,2016,05:118-124.

公证法律制度 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可知,王某、贾某在商场受伤,有权利要求商场进行赔偿。选项B、C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可知,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电梯厂和销售者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受害人有权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要求生产者电梯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场和电梯厂不是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2、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

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可知,王某、贾某在商场受伤,有权利要求商场进行赔偿。选项B、C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可知,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电梯厂和销售者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受害人有权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要求生产者电梯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场和电梯厂不是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3、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

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

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 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 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

4、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

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动态财产税是对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产按其价值所课征的财产税。如遗产税、继承税等。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交易时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财产税,属于所得税。

选项B错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据此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住所或居住时间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并非国籍。选项C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D说法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选项C说法正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6、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选项C、D错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可知,宅基地不得买卖,但可在本集体范围内转让。另外,即使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但转让合同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7、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

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动态财产税是对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产按其价值所课征的财产税。如遗产税、继承税等。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交易时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财产税,属于所得税。

选项B错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据此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住所或居住时间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并非国籍。

选项C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 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

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贷款制度。选项A错误。《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选项B错误。《贷款通则》第34条第3款规定,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该选项应该是逾期贷款,而不是呆账贷款。选项C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选项D错误。《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

9、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

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

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据此可知,某省L市旅游协会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选项C说法错误。《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选项D说法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

者的处罚。

10、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1、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的责任。选项A不能成立。“排污未超标”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中的任何一项。选项B不能成立。“大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不能免责。选项C成立。“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法定免责事由。选项D不能成立。“张某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

12、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选项B正确。《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选项C错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选项D正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

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厂以商业秘密来拒绝的理由不成立。选项D正确。《食品安全法》第82条第2款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14、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D说法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

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选项C说法正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15、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江某违约披露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甲厂的商业秘密。乙厂违反甲厂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甲厂商业秘密。

16、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

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

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选项C)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选项B)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选项A)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选项D)

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法律适用 第6篇

关键词:电子证据;公证;客观性;合法性

一、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当事人身份与申请的确认

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是目前实现电子证据在线可证的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应提交身分证号,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据处理,指纹管理及人脸识别系统等手段来确认当事人身份。实践中,指纹识别系统的使用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相比之下,人脸识别系统却要先进很多。首先,人脸识别是一种最自然、非接触的识别,非侵犯性好、也很安全,无论室内还是户外均可使用;其次,人脸识别更直观、更安全、更快捷,比如按指纹,指纹按过之后,大家无法直观认出这个指纹是谁的,但是人脸识别就可以一眼认出人来,这样保存的识别照片记录,非常方便事后查证处理,确认当事人身份。

例如,汉王人脸识别系统采用双摄像头,右侧摄像头的图片进行人脸定位和眼睛定位,同时,左侧摄像头与右侧摄像头的图片进行立体融合,恢复出三维人脸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特征提取和比对,实现模板录入和识别等功能。但不是每个电脑都具备专业的双摄像头,能够进行人脸识别,公证处可以在县(区、市)司法所的电脑设立专用摄像头,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当事人身份,拟借助安全有效的技术对网络证据及时有效的保全,并予以在线公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经济、优质的公证服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证的服务理念。

二、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对象

1.电子证据中的待证事实信息

待证事实信息是指证据中蕴含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其本质是在事件发生时所依附与证据在载体之上的能够通过对其的认识直接形成对认识对象的真实判断的信息。由于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所获得的证据信息并不都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的关系,需要对信息进行识别解读提炼加工出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部分。电子证据中蕴含的待证事实信息反映了其信息的电子形式属性加之其自身的法律属性,我们可以说电子证据待证事实信息具有证据事实信息的自然属性、法律属性的共性。

2.电子证据的审计信息

电子证据审计信息是指电子证据中所蕴含的除待证事实信息之外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信息。具体而言,审计信息是用以证明电子证据待证事实信息的产生、存储等真实与合法的信息;审计信息是附属于待证事实信息而使用的相关信息。用“审计”对除待证事实信息以外的证据事实信息进行命名,即从其功能特性角度明确该部分信息的证明作用和本质。对电子证据审计信息的识别主要是要对于电子证据待证事实信息真实可靠进行印证,需要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即在电子证据提交给法庭的时候能够说明在电子证据最初的收集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的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形成证据保管链条,最好是能够保证没有变化或变化不会影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三、转变观念、构建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流程

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流程: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然后保全公证人员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特定的软件程序,当事人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指令,将数据电文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认证)机构。网络公证员对数据审查核实无误后,加上自己的数字公证,并存档备查,从而完成在线公证。

1.在线申请

通过系统内部的安全认证,使用经国密办批准、信产部许可服务商发放的证书后,不需要人的参与,系统可以自动分配给用户一个账号进入系统。申请人应提交身分证号,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据处理,指纹管理或人脸识别系统确认身份,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受理

在当事人提出在线公证申请之后,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与传统的公证保全程序有所不同,电子证据在线公证保全程序不要求公证人员与申请人面对面受理申请,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特定的网络在线公证办公平台,受理申请人的在线公证委托。在电子证据在线公证受理后,当事人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电子证据内容就会被加密传到电子证据在线公证中心,网络公证员对双方数据核实无误后,加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一份存档,对电子证据在线公证也就完成了,这与传统面对面公证方式不同,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与成本,且具有更准确的证明力。

3.審查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决定受理当事人的在线公证申请之后,开始进行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环节,并对整个公证过程展开审查工作。由于电子证据在线公证是以网络公证的形式对电子证据保全固定,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审查规则,注意审查当事人对申请公证保全的对象及所处环境是否描述清晰;在公证程序启动前审查所涉及到的网络环境和系统的安全性;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审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待公证的电子证据的加密行为和过程是否有效且准确无误;审查所形成的数字公证是否系经由公证行为而得出的唯一的、可靠的结论,等等。

4.出具电子公证书

当电子证据在线公证行为结束时,公证机构须出具一份数字形式的公证书,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电子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审批,制作电子公证书通过网络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并保存于网络平台,并允许当事人凭电子签名自由查询。电子公证员在制作数字公证书时,要对电子证据公证在线申请、网上受理、数字加密、解密、核实信息等内容在内的每一步操作流程都详细记录在案,还需要实时记录在执行每一环节过程中所对应的时间和网络环境状况,使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流程具有客观性与合法性,增强公证结论的可信度,从而使该电子公证书完整有效能被运用到证明活动中,发挥其证明作用。

参考文献:

[1]杭逸夫.网络公证课题组近期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第二届网络公证研讨会专题大会论文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7篇

一、 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 (未婚夫妻) 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 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 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 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 它不同于一般文书, 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 一旦涉及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启的一项公证业务, 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 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 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填写公证申请表, 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财产权利证明, 婚前财产协议书 (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 , 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 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 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 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接受赠与、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 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所在公证处在办理这类公证中, 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 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 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 (如汽车、房产、股票等) , 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 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 在准备结婚前, 共同出资购房, 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 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 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 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 协议中财产的归属, 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 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二) 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 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 购买了房屋, 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 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 房屋的付款情况, 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 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 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 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 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 可以公证。

(三) 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 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 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 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 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四) 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 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 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 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 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 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 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 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 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五) 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 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 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 (或签名、公证) 、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 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 反之。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 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 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 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 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 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 消费, 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 也并不是会一成不变。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 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 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 婚前的存款, 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 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一旦遇到离婚, 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 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 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 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 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 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 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按照我国婚姻法, 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但是在婚姻纠纷中婚前财产公证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 加深对婚前财产的认识以确保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 成为公证行业关注的一大课题。本文拟从对婚前财产的认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以及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阐述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第8篇

一、转继承制度简述

转继承又被称为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 其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本应继承遗产但是死亡的继承人成为被转继承人, 实际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转继承人。与一般的继承制度不同, 有自己的特点。观察一种继承是不是转继承, 主要看其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构成要件。第一, 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第二, 被转继承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转继承人是否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 第三, 转继承人也必须同样享有继承权; 第四, 被转继承人必须未为放弃或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转继承公证实务的案例

被继承人甲于2009 年3 月去世, 其去世时所留下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 乙是甲的妻子, 甲乙育有一子丙。丁是甲的父亲, 先于甲死亡, 戊是甲的母亲, 于2010 年1 月去世。丁戊没有其他子女、父母, 针对甲所遗留下来的遗产, 乙丙提出转继承公证。

三、依据案例分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问题

( 一) 公证中是否存在转继承问题

对于公证中是否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一直以来有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公证中并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因为转继承所涉及的是法律上的问题, 公证属于对于事实的认定, 公证活动只需要确定当前的状态就可以, 而对于遗产的分配则交由法院进行认定。依照案例的情况, 则是对甲的财产进行公证, 对其父母死亡情况进行认定, 具体的其他问题则交由相应的机关进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证中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因为转继承与财产的分配有重大的关系, 并且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就是对财产进行转继承的认定, 因此, 应当对转继承进行有关的公证。本案例中的转继承应当得到公证机构的公证, 公证机关应当根据相应的证据或者调查对其财产的转继承问题进行认定。

( 二) 公证中如何确定转继承人

本案例属于转继承公证中的简单问题, 因为其所涉及的继承人较少, 情况比较简单。但是, 如果涉及有多个继承人, 多个继承关系中的转继承时候, 那么在进行公证的时候, 如何确定转继承人就成为一个问题, 其应当注重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 依照公序良俗确定继承人。所确定的转继承人应当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第二, 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自从物权法颁布以来, 我国法律在公民私有权方面更加注重, 因此, 在进行转继承公证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 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四、在实务中办理转继承需注意的问题

在公证实务过程中做好转继承的公证需要公证人员的认真、严谨, 需要对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或者进行相关调查, 这需要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做支持, 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以及公证机构所给予的支持, 无论哪个方面, 都需要进行积极的努力, 保证转继承公证的正常、有序开展。同时, 在公证过程中,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一) 确定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人数

在转继承的公证过程中, 首先需要确定的便是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数, 只有做好人数的确定, 才能保证在进行公证的时候不会有所遗漏, 不会产生后续的问题。对于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数确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比如, 公证人员可以采用询问当事人的方法对继承人人数进行确定, 此种方法最为直接、简便, 效率较高, 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准确的人数。但是必须注意的是, 要避免当事人因为一己私利对公证人员进行隐瞒, 造成公证人员对转继承人数确定的不准确性; 公证人员还可以采用走访调查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方法需要公证人员到当事人所生活的环境中, 对其周围的朋友、同事、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 此种方法在效率上可能稍显逊色, 但是其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 公证人员还可以通过进行机关查询的方法进行调查, 比如到公安户籍部门进行户籍查询等, 此方法准确、快捷, 但是需要公证人员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 二) 确定遗嘱订立情况

在进行转继承公证的时候, 首先要考虑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订立了遗嘱, 则可以依据遗嘱对专辑呈相关事项进行确定。如遗嘱中已经声明被转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那么不论出于什么原因, 均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见, 也就无须再考虑转继承人的公证;如果遗嘱中已经对转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了考虑, 则同样遗嘱进行相关内容的公证即可。如果被继承人并没有订立遗嘱, 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转继承的情况, 在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继承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保证转继承公证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

( 三) 确定被转继承人生前意思

在进行转继承公证的时候, 要对被转继承人的生前意思进行确定。首先, 要通过调查、走访或者询问的方式, 确定被转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对其所要继承的财产有过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则后续不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其次, 如果被转继承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过放弃其应当继承的财产, 也没有通过遗嘱或者其他形式剥夺转继承人的继承权, 则应当认定被转继承人的财产应当发生转继承, 从而进入转继承的公证阶段。公证人员同时也要明确转继承人的态度和情况, 转继承人在集成过程中的意思, 从而对转继承进行综合情况的公证, 保证公证的全面有效性。

五、结语

转继承公证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在进行公证的时候需要公证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条文熟练掌握, 对所公证的实施情况进行通篇了解, 还要对当事人的主观活动进行有效把控。其活动需要公证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 并运用理论不断填充经验中的不足, 通过实践经验补充理论的空白, 其需要公证机构新调查方式的推进, 需要新设备的应用, 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 只有做到每个人对此问题引起重视, 才能保证转继承的公证活动有序开展, 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钱进.论我国公证实务的公正原则及其道德悖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4, 06:193-197.

[2]徐晓宁.浅析转继承公证[J].科技视界, 2015, 24:313-314.

[3]张丽宏.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02:124-125.

[4]詹爱萍.真实、合法:公证证明标准之新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 05:177-185.

[5]张珍炎.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J].法制与社会, 2012, 08:51+58.

公证法律制度 第9篇

一、公证与当事人

(一) 公证业务的维系和开拓需要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公证业务便无从开展。所有的公证必须先有启动程序———当事人的申请。所以在现有的业务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当事人。比如房产继承公证, 如果继承人对于涉及继承的房产无需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的, 当事人便无需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 此时的房产可以无限制的住直到满70年收归国家所有;再如继承人之间对涉及继承的房产有矛盾的, 也无需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社会的进步, 一些新兴业务不断涌现, 比如一些民营慈善家希望通过公证的手段将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在百年后捐赠给社会, 此类业务只在一些发达的大型城市中的很少公证机构有所涉及。

(二) 公证是当事人基于自我需要而寻求的法律依托

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 避免不法行为。当事人到公证处无非是想通过公证达到某种目的。他们相信公证是公平、公正的, 所以愿意把自己的矛盾或者问题向公证机构吐露。随着法律的宣传普及, 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公证的概念已在人们的心中慢慢占据了一席之地,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就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下孕育而生的。还记得当事人在办公室跟我提过的一句玩笑话, 别人都说办公证什么的, 当时我还想我今生肯定不会要去公证处办什么公证的, 没想到今天会在这里办公证。可见公证已经开始顺应社会的需求走入人们的生活。

二、公证机构与当事人的地位、权利义务

根据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事业单位模式下的公证机构应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 相当于是一个等价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员回避, 公证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回避。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于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当事人, 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综合以上条款可见,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关系非常类似买卖双方的关系, 明码标价, 双向选择。行政体制模式下的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是不平等的, 公证机构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使的是国家职权, 此时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有着上述对等的关系, 但是更多的受行政权力的考虑, 受国家机制的保护, 公证机构面对当事人时总会有所推脱, 不愿因为公证中的瑕疵、过失、过错就有可能导致职业生涯的结束、皇粮饭碗的丢失。此时当事人便可能遭遇“公证无门”或“吃闭门羹”的境遇。

三、公证机构与当事人的纠纷

随着不动产等社会财富积累得越来越多, 家庭矛盾甚至家族矛盾日益凸显。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此时大家把目光都聚焦到公证机构, 希望通过公证的合法手段达到利益均等化的目的。虽然公证机构能够暂时地缓解公证当事人的纠纷, 但是一旦发生更大的分歧, 当事人之前无法协商解决, 就会把矛头指向公证机构。此时的公证机构需要遭受腹背受敌的状况, 可能面临着法院诉讼、行业责罚等, 万一公证员有着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 还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虽然公证机构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部门, 但是有些投诉、诉讼都是由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态度恶劣、办证程序严重违规等引起的。办证实务中, 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的投诉, 有些可能是当事人无理取闹, 有些确实是公证机构有做得不对的地方, 所有我们要冷静分析原因, 巧妙地化解这类纠纷。有时一些当事人还会写信向记者、报社报道办理公证的过程, 利用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的媒介来大肆宣扬公证机构的种种不是, 这类情况影响极为广泛, 我们要慎重对待。有时当事人会直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提出要求撤销公证书等等, 此时公证机构会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有时还有当事人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公证机构赔偿等, 此时公证机构就成为法庭的被告, 法院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双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来作出判决。

四、浅谈未来的公证机构和当事人

(一) 准确定位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关系

首先要明确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应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上下级或者孰优孰劣, 公证机构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俗话说顾客是上帝, 当事人就是我们的上帝, 所以对待当事人要细心、热心。当事人对公证人员要充分地尊重。

(二) 公证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重视责任心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部门, 不得收受任一方当事人的贿赂或者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作出与事实违背的公证文书。现实中, 每年都有公证员因自己的贪念、虚荣而被法院判刑的, 这类案例就是要提醒所有的公证人员都要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 肩负社会责任, 严把良心关, 做一名适格的公证人。

(三) 当事人要有理性的心态

社会的浮躁以及金钱化使得当事人产生一种逆反心理, 有些当事人自认为有钱了不起, 公证人员是靠钱办事, 所以当他们面对公证人员时往往自以为是, 高高在上, 不按程序办事, 甚至有些当事人还冒着违反法律的风险, 虚假办证。所以当事人要摆正心态, 理性地、合法地申办公证。

(四) 公证行业协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证行业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 所以公证纠纷的解决必然少不了公证行业协会。当出现公证纠纷时, 公证协会应及时干预, 合理的分析纠纷的原因, 及时化解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矛盾。建立一整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途径, 比如投诉前置, 调解优先, 座谈机制等等。

(五) 社会应运用法律规范调整公证纠纷

社会作为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存在的大集体, 应从大局考虑, 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大力宣扬公证的作用, 使更多的人了解公证, 愿意公证。目前公证纠纷解决不外乎复查、投诉、诉讼三种手段, 但是法律规定的都比较笼统, 没有相关配套的解释和法定程序, 所以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公证纠纷。

公证与当事人是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思想的进步, 越来越多的矛盾会凸显, 笔者仅就本人的实务浅谈一下公证与当事人, 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未来的公证工作必然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我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能够共进退。

参考文献

[1]郑志华.公证赔偿责任中公证机构行为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制博览, 2015 (07) .

公证制度改革相关问题探讨 第10篇

当前社会对公证的需求日益增加, 公证行业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的需求。因此, 必须对公证制度进行改革, 更好地发挥其职能,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公民和谐。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是进一步消除社会矛盾的一个必要步骤。

二、我国现在的公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少本土经验积累, 只能借鉴国外先进的公证制度, 再融合我国国情, 发展我国特有的公证行业, 因此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

(一) 对公证权的定位不够明确

首先是对公证权的定位不够清楚明确。从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中, 仅能得出公证机构的法定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 对公证权的定位还是比较模糊。缺乏准确定位, 就缺乏了对行业发展方大向的指引, 不仅造成了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对公证行业的不重视, 还造成了行业内人员的角色定位模糊、职业发展不清晰, 和广大人民的不信任。

(二) 公证的社会地位不高, 公民缺乏足够的公证意识

另一个问题就是公证制度的社会地位不高, 公民缺乏公证意识。与大型企业不同, 中小型企业在商业往来中普遍缺乏公证意识, 给以后的利益往来带来了本可避免的麻烦。公民生活中, 特别是在处理家庭纠纷或熟人交易时, 不去进行认证, 一旦产生利益纠纷, 就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很大影响, 由于缺乏有利证据, 还会损害自己原本合法的利益。

(三) 对公证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不够完善

在制度建设上, 《公证法》作为公证制度里面最重要的一部实体法却并没有给予公证权合理的定位, 也没有肯定公证权的地位。而在《公证程序规则》中, 仅有的四十七个条文大部分只提供了参考或者指导性意见, 缺乏对公证从业人员的严格行为规范。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 难免会让不少公证从业人员有机可趁, 以权谋私, 不依法办理公证。

(四) 公证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求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公证法第十八条设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要求担任我国的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这就设立了很高的门槛。当下能够取得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大幅度减少, 进入公证行业的数量也不多。这造成公证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现代化城市发展的迫切需求, 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方向探讨

(一) 明确公证权的权力属性

当下公证制度改革, 最重要的是给公证权一个确切的“名分”。不管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还, 都需要相关机构给一个准话。只有明确了公证权的权力属性, 才能进一步指导公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笔者认为, 基于公证员准入制度中的要求, 把公证权的属性设置更偏向于司法权可能更符合社会法治的发展。

(二) 提升公证的社会地位

尽管公证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对于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人与人的相处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但就目前情况看, 还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证的社会地位。特别是还要通过制度建设确定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对需要进行公证的文件或事件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实践中, 公证制度多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的存在, 人们会随意选择。这种思想是不对的, 虽然很多时候它确实是以辅助工具的形式存在, 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远超过工具价值, 需要加强公民对它的重视程度。

(三) 健全公证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

健全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 要严格培养每一个公证从业人员的“程序至上”的公证原则, 严格地进行相关文件的事前审查、对公证事项的事中控制和对公证文书公证事项的事后监督。只有坚持严格的“程序至上”, 才能更好地规范每一个公证从业人员的行为, 才能保障每一份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更大地促进公民对公证的信任度。

(四) 提高二三线城市公证人员的素质与待遇

同时, 如能适当地提高二三线城市公证人员的待遇, 将会有效缓和二三线城市公证行业人才的流失所造成的供需不平衡。与一线城市相比, 不少二三线城市的公证人员的队伍建设令人堪忧。这主要是由于公证权性质定位模糊, 行业尚在发展, 且公证员属于事业编制, 缺乏财政自主权, 因此并没有合理的职业待遇或职业前景。这些情况的存在都不利于城市公证制度的发展, 因此, 要重视对现有公证人员的素质培养, 适当提高二三线城市公证人员的工资待遇。

四、总结

综上所述, 虽然在我国的公证行业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诸如对公证员的权力属性定位不明、公证的社会地位不高公民的公证意识不够、对公证人员的制度规范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公证从业人员等问题亟需解决,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和公证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相信更完善高效的公证制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洪英.关于公证权性质与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中国司法, 2014, 12:47.

[2]闵弈.我国公证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 2014, 12:233.

浅谈继承公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 第11篇

关键词:继承公证;存在风险;防范措施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做好继承公证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构建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效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

2.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公证机构在对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时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但是,也应当看到在适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风险的问题。按照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风险包括了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有效立法和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之间的冲突是由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相关承接关系造成的,也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比如在实体法法律体系中,当前的《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和最高院的《继承法意见》都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时应当遵守的实体性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继承法》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历时较长,而《婚姻法》则是在本世纪初制定,其对《继承法》的一些内容做出了修改,更加符合现代发展的理念,《物权法》的制定则据现代更近,2007年正式实施。因此,由于立法的时代不同,法律所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异,那么面对这一现状,如何解决,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采用新法优于旧法,时至今日,最高院或者立法机关都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者冲突,造成公证机构在公证时难以统一标准。法律冲突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许多问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怎样认定自然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总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指导,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难以建立,公证质量更难以保障,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公证机构将在继承关系处理中失去话语权,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将会急剧下降。

二、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策略

1.提高意识,转变观念

观念的形成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历史有很大关系,也是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一种内容,因此,观念指导人们的行为,转变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公证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情况,在公证过程中不仅仅要扮演着工作人员的角色,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扮演专家的角色,为民众提供一个真心的服务,帮助他们熟悉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理论,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全或者不会举证时,对他们进行辅导,指导他们根据要求收集证据。同时,公证机构还应当为民众提供其他登记部门的登记事项和流程,使其能够尽快的完成相关事项。在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应当积极的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2.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让当事人认识到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了告知,也不是为了公证机构在出现相关争议时明确自己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而是希望将这一义务职能化,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为专家人的身份,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感到公证的公平合理性。同时笔者认为,在日常义务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告知:第一,对于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获得的财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内容关系到公民在处理以后相关问题时解决方法,公证机构在办理公正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明确。第二,就是关于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的税收问题要进行告知。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因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将继承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可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契税涉及金额较大,而各地执行该文件的情况不一,因此公证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有关税务机关了解税务政策。第三,关于放弃继承权或者遗产可能对放弃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要进行明确告知。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内容向当事人详细的告知,前一种放弃是对继承权利的放弃,而后一种则是对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的直接放弃。对于放弃后的法律后果应当重点向当事人说明,放弃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中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事人要想继续获得权利,只能诉至法院进行解决。

3.提高公证人员的核实调查能力

核实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证质量的高低,核实权未充分行使,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就难免会出现错、假证,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与核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主体、收集的材料、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多方位多层面切实履行核实的程序,要能辨别常见证件的真伪,掌握核实书证、人证和询问的技巧。公证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对一些公证事项采取摄像、拍照、录音措施,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没有空子可钻。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第12篇

2005 年10 月23 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草案) > 修改情况的汇报》, 这之中就特别说明了物权登记前的公证问题。自我国开始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后, 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是否适用的讨论激起了极大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 不动产登记前进行公证是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合法的有力保障, 可以对产权双方当事人以及担保方进行约束, 保证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 从而稳定经济秩序, 保护交易安全, 促进社会诚信。当然, 也有人认为,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 不应该强行规定人们必须进行公证。若在亲情伦理范畴内能保证办理物权转让的双方真诚可信, 双方当事人即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公证, 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公证的内容和物权登记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避免因内容归属不一致而出现错误, 在登记时,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然后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然后由负责登记的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大限度地防止缺乏社会公信力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误导。

二、公证制度在物权登记中的功能

公证机关并不是盲目地介入物权登记程序, 也不是要削弱物权登记机关的职权, 而是使公证机关的职能与物权登记机关的职能相互配合, 最大程度的提高物权登记的效率。法律规定, 公证程序应置于物权登记程序之前, 这是保证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公信力的前提。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力对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影响极大。物权登记机关如果对当事人提交的物权变动登记材料不加以审查, 就会出现错误登记等损害物权公信、公示原则的情形, 从而对保持物权登记的真实性产生阻碍。

公证机制的引入, 能够制衡交易自由与交易公平之间的力量不均, 保证人们在社会契约中遵从制度的约束, 从而自由真实地相处于民事关系中, 这就使公证机制与物权登记制度之间产生衔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试行不动产登记, 触动了大部分人的根本利益, 就使得公证越发得重要。人们通过合同、遗嘱等规定了不动产的物权, 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就需要靠公证机关的作为加以约束。因此, 公证制度在现代物权登记制度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公证环节在物权登记前设置了保障机制

登记机关在登记前进行公证, 能够缩短对登记资料的审查时间, 从而保证登记的迅速及时。有公证机制的介入和保障, 基本上能够确保登记的准确性。登记审查职能由公证机关和登记机关共同分担, 既保证了物权登记手续的高效性, 又保证了物权登记的准确性。

( 二)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职能对市场交易自由原则的限制

公证制度强调公正性和公信力, 以保障物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种诉求就使得公证机关最适合执行物权登记公信审查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公证人员的公证活动是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预的, 进行登记资料的审查时不会涉及到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这就能够克服政府职能限制市场经济发展的尴尬立场。

( 三) 公证制度立足于“服务民众”的出发点

当事人即使在两个机构办理物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但是因为提高了登记前审查手续的速度, 人们总体的办事效率较之前有所提高, 这便是便民的体现。

( 四) 可以实现物权登记机关责任和风险的相对转移

因为在办理物权登记的过程中, 公证机关承担了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这就使得公证机关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要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这在客观上也使得登记机关的责任和风险发生一部分转移, 而社会民众也得到了双方面的法律保障。

三、对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的评价

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构建还不完善, 尤其是公证法出台的时间还很短, 因此, 公证机关应与登记机关精诚合作, 把公证效力与登记效力结合起来, 达到物权登记效率的最大化。同时, 立法机关也应强化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的程序和效力, 使物权登记走向正规, 使法律的强制性得以体现。这样, 虽然我们在技术上不能引领世界的潮流, 但是我们的程序建设和反应力可以有很好的反响, 使得经济发展和政府作为之间形成良好默契, 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我国的政府和相应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有所行动, 以期我国物权登记逐渐走上成熟的发展轨道。

摘要:所谓公证, 就是公众证明。现代《物权法》就是基于公信、公示原则产生的。而当代物权登记制度以“公证”作为物权理论的基石, 产生了现代物权管理制度新的约束元素。物权登记是指由物权登记机关据当事人申请提供不动产物权和其他类物权变更情况, 专立于册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物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在于, 能够直观地将不动产以其他类产权的物权变动公告于世, 再由公证制度对其进行约束, 使人们相信登记的有效性和有作为性。

关键词:公证,物权登记

参考文献

[1]陈卫红.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探索[J].教育评论, 2002.3.

[2]陈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J].法学家, 2006.2.

[3]陈永强, 刘萃, 张延宏, 袁逐.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J].中国公证, 2010 (03) .

[4]黄祎.关于我国公证效力的解析[J].政治与法律, 2006 (05) .

[5]王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研究[J].江南大学, 2008.

相关文章
办公楼物业管理流程范文

办公楼物业管理流程范文

办公楼物业管理流程范文第1篇1. 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2. 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

2
2025-10-24
北大山鹰社五位学子范文

北大山鹰社五位学子范文

北大山鹰社五位学子范文第1篇3.既然痛苦是躲不过的,那么就痛痛快快去接受。 4.不要因为一次挫败,就忘记你原先决定想要到达的远方!把书山...

1
2025-10-24
变电站增容改造设计范文

变电站增容改造设计范文

变电站增容改造设计范文第1篇1.运行条件海拔不超过3000m 设备运行期间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55℃,不低于-25℃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月平...

2
2025-10-24
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

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

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第1篇无论买的期房、现房及二手房,都存在着办理房产证的问题。首要要了解什么是房产证?房产证是通过交易对所购买房...

3
2025-10-24
变电所施工三措一案范文

变电所施工三措一案范文

s("wzfz");上一篇: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下一篇:八大禁令和四项原则范文

1
2025-10-24
八大禁令和四项原则范文

八大禁令和四项原则范文

s("wzfz");上一篇:变电所施工三措一案范文下一篇: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

2
2025-10-24
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

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

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本学期即将过去,根据学校安排6月27-29日全校统一进行期末考试。考试是教学评价的一种手...

1
2025-10-24
百度新员工入职培训范文

百度新员工入职培训范文

百度新员工入职培训范文第1篇由于聘任制的实行,目前医院的员工流动性很大,对医院不满意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不利于医院的工作安排,也对医...

2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