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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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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精选9篇)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1篇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河尾小学刘安城

近期以来我校全体老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共同学习了《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后大家对农村消防有了心的认识,现简单谈几点体会:

一、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始终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火灾带来的危害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在第一位所导致的。而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经常检验消防设备;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灭火器;加强学习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二、当火灾发生时,学会逃生和自救。

随着现代办公楼由于楼层逐渐增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周围可燃物也较多,当火灾发生时,切勿慌张,应沉着冷静,如果火灾较小,可采用灭火器灭火,如果火灾较大尽快报警并及时疏散人们安全撤离。在报警的同时,消防队员到达前,判明起火的部分和燃烧的物质,切断电源控制火势发展,快速撤离现场,不要贪图财务,用湿毛巾捂鼻,朝安全通道有秩序的撤离。发生火灾时,不能乘坐电梯,当火势太大路口被封堵时,应朝阳台、天台处撤离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当火已烧身,切勿惊跑,可就地打滚。当地震发生时,就近躲在结实的办公桌保护头部,如果在室内应随手关闭电源,防止电线断裂后引发火灾。如果在室外,不要靠近楼房、电线杆、树木等可能倒塌的高大建筑物,以免被砸伤。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记录并整改。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在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容易引人注意。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

1的“不注意”、“不小心”引起的,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四、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安全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当前,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轻视消防作用,是不珍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次我们有幸听到消防办高级讲师亲自来公司对我们进行言传身教,让我们受益匪浅,感同身受,深刻地体会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俗话说,水火无情。一根燃烧的火柴,一个没有熄灭的烟头,如果我们随处乱扔,那么将会后患无穷,更有可能带来灭顶之灾。做为一个企业,在向市场要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要重视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火是无情的,火可以使一个完好的公司变成废墟,火灾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尽量要把风险降到最小。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履行安全职责,保障防安全。消防工作重在预防,这次我们通过消防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常识,学会“如何防火”、“如何灭火”、“如何逃生”。防火工作做好了,火灾的发生率就很小,火灾发生了,如果能够及时把它扑灭,火势就不会蔓延,掌握一些基本逃生常识,在火灾现场就能顺利逃生。消防工作需要大家共同的关心、理解、支持和参与,只要群策群力、齐心协力,彻底消除火灾等隐患,生命和财产才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2篇

六盘水市钟山区联社刘 伟

感谢省联社、钟山联社给予我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同时感谢起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老师们的关心和支持,我有幸参加了贵州省农村信用社2011年新员工培训班学习。经过18天的紧张愉快地封闭式学习,经过竞职演讲,我担任了12班班长,并荣获了“优秀班级干部”称号,有如下几点心得体会:

来自全省各联社参加贵州省农信社新员工培训的有1300余名。本次培训是贵州省农信社首次新员工培训,人数最多,范围最广,效果最好、意义深远。这次培训也被喻为“黄浦一期”培训,这是省联社领导以及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老师对我们的认可,视吾辈天之骄子,通过这次培训,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坚信我们的不懈努力必将使我们成为信合精英。

一、收获知识,转变思维

首先认真地学习金融知识和专业技能,将以后的工作中运用学到的知识更好地指导实践,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这次培训,我们学习了金融基础,会计结算,金融市场等,同时学习了点钞技能,翻打传票,数据录入等专业技能。特别是在礼仪老师的教导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礼仪水平,同时也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我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更好地理解专业的知识,并融会贯通。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通过实践更好的巩固所学知识,更好地提升工作效果。

二、体味刻苦,感受奉献

这次培训班同学们克服了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困难。同学们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而给我们上课的老师们更是言传身教,诲人不倦。为了我们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学到更多的知识,特别是省联社领导,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冒着酷暑来看望和指导我们,这种奉献的精神更激励我们奋进。

三、扩大视野,拓展思路

这次农信社新员工培训是上海起航公司授学的,给我们授课的大都是从事多

年银行工作的领导、上海各个高校的教授、学者,除了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学院还请来高级的礼仪专家和沟通专家提高我们的礼仪和沟通技能。通过多种形式使我们了解了相关技术领域的动态,更新观念,扩大视野,拓展技术创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升我们创新能力的作用。

四、加强交流,收获友谊

培训班老师还为我们安排了讨论会,便于我们相互之间学习与交流,且提高

我们的业务知识。也安排了许多课外活动。比如:拔河比赛、歌唱比赛、礼仪比赛等。同学们都将自己最热情、最精彩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由陌生到相识、到相知、到亲密无间的良师益友。学习与生活中大家相互帮助,一次次的团队活动,大家拼搏进取,勇夺胜利,无不体现我们是一个团结奋进的团队精神。收获知识的同时,我们也收获了友谊。知识虽然难得,友谊更为可贵。

我们一定会坚持学习不放松。只有不断深入学习,以专业知识为主,以相关

知识为辅,不断完善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我们工作思路才会清晰有方向,才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虽然培训班的学习是辛苦的,但是回味其中的过程是快乐的;虽然培训的时

间是短暂的,但是带给我们的启发是巨大的。感谢省联社、钟山联社为我们提供了宝贵学习机会,感谢单位领导、同事和家人给予我们的理解支持,感谢“起航”老师们给予我们的关心和所付出地辛劳!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3篇

一、中小学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预算属于单位预算, 是政府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单位预算以资金的形式反映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各种活动, 是实现其职能或事业计划的财务保证, 是各级总预算构成的基本单位。学校预算管理是学校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体现, 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开始, 且预算的执行贯穿于整个财务管理的过程, 对学校的整个财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其内容包括了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监控等全过程的活动。在这一管理过程中, 首先是对下一年需要经费的预测、谋划, 包括确立预算管理目标, 制定实现目标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然后在执行中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各部门成员协调一致, 有效组合, 努力实现学校预算管理目标, 并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及时进行协商和调解, 正确处理有关各方利益冲突;还要对预算管理活动进行监测, 及时纠正其偏差, 最终达到实现学校预算管理的目标。

二、目前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基础较为薄弱, 长期存在着编制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问题, 因此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认为预算只是一个书面的停留, 对预算管理缺乏认识, 没有将预算编制与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起来, 没能将项目预算与中小学校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并且许多学校编制了预算却根本没有按预算执行, 预算经费相互调剂, 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从下到上预算管理意识淡薄。

(二) 预算编制程序难以实现“二上二下”规程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贵州省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求, 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的流程。即农村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 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学校上报预算草案, 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但实际上, 受地方财力影响, 财政部门并未把实际预算决策权给予教育部门, 同样学校也未获得实际预算权, 因此目前贵州大部分的农村中小学并未真正实现按这一规程编报预算, 多数学校只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以此标准为基准分配本年度各项支出, 填写预算基表提交上级会计核算机构, 直接编制“用款计划表”上报, 实际只是“一上一下”而已。

(三) 预算编制不规范、不完整

农村中小学在编制总预算时, 通常只是参考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或上一年的预算直接作为本年度的编制基础, 很少成立专门由各部门及教师代表参与组成的预算编制小组, 根据各部门的实际经费需求及教职工的意见测算数据, 不考虑实际情况, 有的学校甚至有几年预算不变的现象。有的学校虽然编制预算, 但是内容不够完整, 没有支出明细项目, 造成经费支出的盲目性和无计划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后, 虽然撤销了乡镇中心学校财政机构, 取而代之的是县域内的中心财务会计机构, 但由于农村中小学财会人员的缺乏, 通常只是由财务人员根据中小学校上一年度或以往年度的预算作为编制基础, 编制出来的预算数据不符合实际, 难以执行。

(四) 预算实施中难以实行有效的会计控制

截至2012年6月贵州省88个县已有50个县实行了“校财局管”集中核算, “校财局管”是一种与“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在一个县的区域内, 设置中心财务会计机构, 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的财务活动, 各校的财务收支分校核算。这一管理模式是规范学校“收”、“支”、“拨”、“购”、“督”的有力举措, 在保障学校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原则下, 实现对财务的规范、专业和科学管理, 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学校的会计工作秩序, 优化收支结构。但是在这一模式下, 学校只设报账员, 在校长领导下, 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学校报账员相当于同时担任了会计和出纳。另一方面, 对于结算中心而言, 由于管理的单位众多, 对各单位的业务难以做到非常熟悉, 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而且, 会计核算的权利在结算中心, 而相关资产的管理还由学校负责, 两权分离使得学校资产管理的会计监督很难实现。

(五) 学校报账员会计知识欠缺, 加大财务管理的风险

据笔者对贵州省大多数农村中小学的报账人员的专业素质调查, 贵州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未设专门的财务人员, 报账员通常由教师来兼任, 并且经常更换。许多报账人员连最基础的财会知识都未学习过, 大部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许多是经过短期培训上岗, 许多未培训即上岗, 对《会计法》、《预算法》缺乏了解, 未意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实际经费的使用与预算长期不符, 加大了学校财务管理的风险。

三、完善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 强化校长的预算管理意识

农村中小学预算, 从形式上看, 是一个财务计划, 是一年学校可以收到多少钱、可以支出多少钱的计划;从实质上看, 预算是一项法律, 是一个法案, 它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可以收到多少钱, 可以用多少钱, 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要保证学校经费来源的正常化, 使用的合法化。校长除了对学校的教育事业负责,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充当着资源配置的重要角色, 是直接意义上的财务管理责任人。因此首先应强化校长对预算管理的责任意识, 使其重视学校预算管理工作, 校长应加强财务知识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学习, 以便对预算编制工作做出切实有效的指导, 按照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 按预算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标准落实到相应的收支项目, 根据收支配比原则发挥出预算的财务控制作用。

(二) 坚持真实、完整、科学、透明的预算编制原则

为全面、科学地编制预算, 中小学校需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小组, 在校领导统一安排下, 由学校的财务、总务、教务和教师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结合学校的实际和未来发展, 综合安排各项支出, 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预算内容要全, 要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排序;数据要实, 收支要平衡, 各项收入的来源要可靠、稳定, 支出要有依据、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安排要细, 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使用要严, 应该用于公用的不能用于人员, 应该用于建设的不能用于运转, 不能随意调整预算, 要保证学校的每项资金都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各自发挥应有的效益, 每一笔开支都必须以预算为依据, 不得办理违反预算的支出。

(三) 给予教育部门、学校更大的预算决策权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 贵州各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规程, 实行“二上二下”的流程。但这一流程的实现, 首先是应给予教育部门、学校、利益相关者更大的预算决策权, 因为从责任、义务、利益各方面来看, 农村中小学校都应该站在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立场上, 客观真实、全面细致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对资金的基本要求, 把预算权给予学校,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上下信息流动, 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结果会更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使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方向发展。

(四) 加强培训, 强化预算管理, 控制财务风险

目前, 贵州的农村中小学校财务人员多数是从原来的教师转行或兼职而成,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让他们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 能够坚持原则, 严格按照《预算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编制预算, 并管好、用好学校各项资源, 以保证预算的顺利完成, 从而使预算管理能主动适应学校的发展。虽然贵州省、市、县对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加强, 但学校自主预算权的赋予对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的财务管理业务水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加强校长及财务人员培训的基础上, 甚至可在单位教育教学各业务部门进行培训, 让各部门掌握用款计划报批、资金核拨、预决算编制的内容, 让他们主动配合预算执行工作, 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反馈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提出有助于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 探索“校财局管”模式下的预算绩效考核模式

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考评制度, 根据贵州省农村中小学的实际情况, 应建立财政、审计、核算中心及学校多维的预算监督体系, 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全面追踪问效,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使预算资金安排由“重分配”向“分配与管理”并重转变。在“校财局管”模式下, 要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监管作用, 可赋予会计核算中心更多的预算执行监督职能。另外, 为了激励农村中小学提高预算资金的利用效益, 还有必要逐步引入效益导向的绩效考核模式, 对预算完成结果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 促使预算工作真正实现由“重投入”向“重效益”转变。绩效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 对考核先进的学校特别是校长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树立典型, 在县域内宣扬学习并进行经验交流;对责任心不强、管理松懈的学校给予严厉的批评、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撤职查办。

参考文献

[1].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培训教程编写组.中小学校长财务管理培训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9:28-37.

[2].黄燕飞.关于健全和完善中小学经费预算管理的思考[J].教育教学, 2011 (9) :111.

[3].赵志红.关于县级教育系统预算管理的探讨[J].学术探讨, 2011 (5) :305.

[4].杨智慧.中小学预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管理视野, 2012 (1) :144.

[5].普希宁, 陈刚.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研究[J].红河学院学报, 2011 (12) :123-125.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4篇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地理、生活习俗、建筑构造等原因,贵州省农村消防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是全国农村火灾的重灾区。据统计,1997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省共发生农村火灾11539起,死亡582人,受伤558人,直接财产损失1.7亿元,农村火灾四项指数分别占总数的66.2%,80.7%,78.8%,86.9%。2006年至2010年的五年时间里,农村火灾事故仍然占了72%。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抓农村防火试点的基础上,于2005年12月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先后总结推广了“三四五八”、“六改”工程建设等一系列经验措施并狠抓落实,农村火灾高发、猛发的势头逐步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从总体上看,贵州省农村火灾隐患量大、火灾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黔东南、黔南和黔西南“三南地区”,由于历史、经济、地理和生活习俗等原因,农村连片木质结构自然村寨较多,这些村寨房屋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火灾隐患突出,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加之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农村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贵州省农村火灾主要发生在冬春两季,发生频率高,火灾危害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火灾原因以用火不慎和电气为主。农村火灾严重危及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危及文化遗产保护,影响民族和历史文化传承。

二、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广大农村消防安全基础极度薄弱。贵州省农村火灾高发、亡人火灾突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从社会层面看,贵州省是一个多民族的农业省份,农村点多面广,乡村人口占总数的73.5%,增加了消防管理的难度。从地理环境看,贵州省山多平地少,农房大多倚山而建,交通闭塞,山高路远,水源先天缺乏,遇上干旱季节,不仅农业生产用水无法保证,就连人畜饮水都很困难,消防用水更无从落实,一旦发生火灾,难以实施有效自救。从农村居住条件看,贵州省农村尤其是“三南地区”木质结构建筑多,几十户、几百户甚至上千户的自然村寨连片集中,全省农村50户以上的村寨共有6183个,其中黔东南州就有3922个。这些村寨的民房高度集中,火灾荷载大,不但失火频率高,且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极易酿成火烧连营的严重后果。从经济层面看,贵州省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全省近300万贫困人口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地区,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实施农村消防安全改造缺乏有力的经费支撑,导致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从文化层面看,不少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接受消防知识和掌握消防基本技能的能力弱,自防自救能力差。从生活习俗看,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以木材、木炭、柴草作为燃料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传统的思想观念影响,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常年形成了楼上生火取暖做饭、烘烤食物的生活习俗,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

(二)监管力量薄弱,农村火灾扑救力量不足,往往小火酿成大灾。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农村村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力量薄弱。贵州农村村寨大都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公安消防机构在承担繁重的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对农村村寨实施监管难度大;另一方面,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消防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缺乏必要的奖惩激励机制,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缺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乡(村)规民约不完善、不落实。全省农村乡镇和村寨普遍没有专职的火灾扑救队伍,火灾扑救力量缺失。乡镇和村寨虽然都成立了义务消防组织,但普遍组织松散,执勤备战意识差,装备缺乏,训练演练不落实,队伍管理不规范,战斗力不强。特别是“老妇幼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行为能力较弱,难以承担起自防自救任务,往往因小火得不到及时扑救,酿成严重的灾害事故。

(三)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差。各地针对农村开展的消防宣传内容单一,宣传内容缺乏层次性、针对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没有真正在解放群众思想、提高群众素质上下工夫,村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识不强,特别是对用火易疏忽的老人、小孩、精神病人等火灾“高危人群”的用火用电管理不力,极易造成“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基层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消防安全素质不高,逃生技能缺乏。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多,“老妇幼弱病残”等消防安全弱势群体人口比例逐年增长,由于缺乏对妇女等用火人员和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监护,导致此类群体引发火灾的几率大,规避火灾风险的能力差,造成死亡人数多,农村“小火亡人”情况相当突出。

三、构建完善的新农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的思路和对策

为扭转贵州省农村重特大火灾频发的被动局面,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消防工作的新路子,实现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大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专题会和协调会,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同时,要解决贵州省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农村消防经费、人力、物力投入力度,为农村消防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

(二)构建消防工作责任体系,推行依法治火。从近年来全省各地推行农村消防工作责任体系的实际看,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行业系统内部及乡镇与行政村、村委会与农户之间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任务,并狠抓检查考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必须继续强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链”在乡、村基层政权的延伸,建立县、乡(镇)领导和驻乡(镇)驻村干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包保责任制”,将责任目标签订到村到户到人。同时,必须积极推行依法治火,在农村消防立法上狠下功夫,抓好《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抗御火灾事故能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有效确保贵州省农村消防安全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将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减少农村火灾危害的重要举措。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通过政府投入、捆绑使用项目资金等方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尤其对“三南”地区农村50户以上的村寨,属于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的要进行水改、电改、厨改、路改“四改”建设,同时进行防火技术处理;对其他村寨要结合农村消防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推进水改、灶改、寨改、房改、电改、路改“六改”建设。

(四)加强消防宣传,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各地要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深入持久的加大消防宣传的范围和力度。整体推进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全面提高老百姓的消防安全意识。只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鄉镇、村寨进行巡回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常识,提高乡镇、村干部的消防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老、幼、妇等用火人员和弱势群众的宣传教育,强化对农村火灾“高危人群”的监管力度。

(五)积极争取国家立项,解决农村消防工作经费难题,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农村消防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只有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立项支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结合贵州省农村消防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要求,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资金上的投入,全面提高农村防火、减灾、救灾工作能力。同时,在新农村建设编制规划的过程中,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纳入其中,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明确农村消防安全改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经费保障和政策措施。

参考书目: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出版社2008年

2、《消防监督管理》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年

3、《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7年

贵州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心得体会 第5篇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贵州省委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十项规定,给我省广大干部树立了标杆,指明了方向,规范了行为准则。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规定出台后,广大干部职工,社会仁人志士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学习后反映的口碑都非常好,省委的十项规定不是讲空话,不是喊空号,而是真正的说到做到!以下是我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是学习贯彻省委十项规定不需要空喊口号。近日,针对公款大吃大喝问题、违规发放奖金问题、„„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问题、„„公车私用问题、„„工作人员上班打麻将问题等违纪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处分非常好,让广大老百姓拍手叫绝。但这件事仅仅叫做杀鸡给猴看,只是个开头,给广大干部以警示的作用而已。贵州省这么大的地方,这么多的党政干部。需要掀起更大的风暴。当然,这也说明了贵州政府机关已重视了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特别是抓落实的工作,并非空喊口号。

二是学习贯彻省委十项规定并非一朝一夕,要长久性,长期性,形成长效机制。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切中时弊,字字深入人心,彰显了省委整治沉疴顽疾的决心和为民亲民的形象。像一股劲风吹遍了九州大地,如一缕春风吹进百姓的心坎。规定就是约束,规定就是要求,没有规矩哪能成方圆!

打铁还得自身硬,改进作风要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此言铿锵有力,这是省委对全省人民的庄严承诺。有言道,群众盯着党员看,党员瞄着干部看,基层比着高层看,说的就是上行则下效。十项规定是一种务实之风,更是一片决然之心。省委领导率先亮剑,亮剑先从自身做起,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吃苦耐劳,不仅想在前边还要干在前边,用自己的实干精神、苦干精神影响人、带动人、凝聚人。省委出台的十项规定,真是及时雨,也是廉政治腐的一把利剑,太符合贵州的实情了,是贵州党政机关拒腐防变的一幅良药。

三是学习省委十项规定,抓好落实是关键。自省委十项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对违反了规定的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处分的典型例子,有重要的警戒作用,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大刀阔斧进行抓落实。有了好的制度、好的规定,如果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留在嘴上,那就成了镜花水月,损害党的威信,玷污党的形象。

落实规定,首先是标准要公平。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标准,统一尺度,确保理解法规不偏差,宣传法规不打折,执行法规不走样,使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标准了然于胸,打消群众顾虑,赢得群众支持。

其次是过程要公开。坚持程序公开透明。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要维护群众合法权利,落实法律赋予群众的知情权,让群众全面了解执法的事实、执法的依据;要认真倾听群众的申诉、申辩,让群众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要给群众以监督权,让群众能够监督执法的过程,确保执法行为在阳光下正确运行,增强群众对执法的信任感、认同感。

第三要结果要公正。只有结果公正,群众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要有群众信服的公正结果,干部就要不徇私情、不带偏见、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流于形式,为民办实事、办成事。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作风体现公平正义,让群众满意,让群众信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6篇

集中学习教学计划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次党代会精神。通过远程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水平,较好地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基本理论知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增进对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的了解,更好地把握和运用好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帮助党员干部和群众掌握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掌握所需的实用技术;进一步培养有觉悟、懂科技、善管理、会经营的新型劳动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对象

乡镇党员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致富能手、科技示范户和农民群众;外出务工人员和村流动党员。

三、学习时间

每月集中学习2次,每次2课时,4个学习专题;全年总计24次,48课时,96个专题。其中,必学专题72个,选学专题24个。

四、考核

将执行本《计划》情况纳入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目标和《贵州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黔组通〔2007〕10号)进行考核。

五、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可在《贵州希望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学习培训资料专栏调阅。未通互联网的站点,可在乡镇中心站点和已通互联网的站点下载。贵州希望网网址:

http://

六、组织领导

远程教育教学是远程教育工作的中心。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远程办要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村要承担好本地站点的组织、指导及监督等职责,站点党组织负责人是远程教育教学的第一负责人。各站点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省远程办

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7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管理,适用《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

乡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卫生学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任务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供水保障的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健康以及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对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农村供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统一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供水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时,应对项目受益区农村居民用水需求、水费缴纳意愿和能力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工程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应当向项目受益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管材、管件、水处理和消毒设备、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和粘结剂等材料与设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万人及以上供水工程,应配置调蓄工程或应急备用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对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落实资金和人力投入,确保检测、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县级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万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县级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水质检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对水质出现异常的要督促供水单位立即调查整改。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

一家一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或委托管理组织,也可由村集体自行管护。分散供水工程由村集体或受益户自行管护。以村、组为管理单位的小型供水工程,应当落实公益性管水员岗位,确保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有管护责任人。

逐步推进建立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对农村供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工程运行管护责任,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正常供水。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四)接受水行政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已投入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止运行。供水单位确需停止或退出供水运行的,应当提前向原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措施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农村供水应急机制,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第二十五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发布公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抢修并发布紧急停水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置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害、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设施。

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等设施对农村供水水源或者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或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按照“谁损坏、谁修复、谁赔偿”原则进行恢复或赔偿,短期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公共供水管道和设施由供水单位维修和管理,入户供水管道和设施由用水户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并举报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具备完整的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并由供水企业等主体统一运行维护的,供水价格可参照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对农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成本水价(不计利润),承受能力较差的地方可实行运行维护水价(只补偿制水和输配成本,不计期间费用和利润)。

(二)建立提升农村供水服务质量激励机制,将农村地区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等指标与供水企业收益率相挂钩。

(三)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合理补贴,对水源条

件差、工程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远分散的地区,补贴力度应进一步加大。

(四)城镇供水管网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行县域内供水同网同价、供水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合理完善的水费收取机制。

供水单位按照合同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及相关费用,推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用水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标准交纳水费,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用水户不按期交纳水费,可以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

为维持工程运行,在用水量较少的地方推行保底水费,对困难群众在供水价格上可给予一定优惠。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通过财政预算、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维修养护资金(基金),积极支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确保工程持续运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8篇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2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 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县道、乡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在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建议性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安保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路段或区域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严重损毁危及行车安全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 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道树栽种、公路标志设置、路基巩固等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道和乡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纳入公路用地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标准安排,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三)在村道两侧用地范围和影响村道安全的区域倾倒废弃物、进行采掘、爆破作业;

(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五)超限运输;

(六)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道上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路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阻断或危及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9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和省决定加大“十一五”期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为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全省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2.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55L/人•d为安全,35~55L/ 人•d为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5.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地、县自筹资金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地、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地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 确职责、密切配合,政府部门、水利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水利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后水质的检测、监测,提供饮用水消毒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占地、用地等问题。7.地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地下水的勘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须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须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以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为主,通过大力发展规模适度、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在不具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地方,才可考虑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报送的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都须进行设计,由县(市、区)审查,打捆上报市(州、地)批复。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设计由市(州、地)审批。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省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保障安全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程设计、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以及饮水安全保障有关资料等详细资料。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要编制实施方案,工程细化到户。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工程方案、解决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30%,改变主要设备等属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必须把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要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 设。

第十七条

各地必须根据所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可多渠道、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整合投入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贷款并承贷承还方式融资,贴息资金可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地方配套和群众集资约占30%。其中:省级配套占9%,地(市)级配套占6%,县(市、区)配套占6%,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75%,地、县配套和群众占25%。其中:地级配套占7.5%,县级配套占7.5%,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二十条

以中央和省级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筋、管材、提水设备和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他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 规定计算,其他费用主要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重复立项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的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咨询、审查、项目公示、专项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地、县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在项目点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标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业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可采取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和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还需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以及各级相关部门和建 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共同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地、省级验收三级进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层层落实了领导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等情况。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构筑物、机井、混泥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计划落实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折资情况。

五、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建档、建卡情况,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情况,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等。

第三十四条

分级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进行县级验收。县水利(务)局商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集中式供水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应有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 散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请求进行地级验收。

二、地级验收:地(州、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地级验收小组,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每个县抽查的点不少于20~30%,对不合格的工程点及不合格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地级验收完成后,提交有关材料,请求进行省级验收。

四、省级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省级验收小组,对各地(州、市)进行验收。

在地级验收的基础上抽查20~30%的县,对不合格县及地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安排项目和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建后管护,要大力 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真正在全程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工程建成后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对分散、联户工程或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在水利(务)局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户所有。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水利部门,并登记建卡。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

县水利(务)局、卫生局(爱卫办)负责组织研究和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县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或项目法人等管水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规模较大的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水利(务)局落实管理主体、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有受益乡、镇、村参加。

二、规模较小的跨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务)局落实管理主体或组建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三、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收缴水费的额度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依法签 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十条

工程建成后,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做好水源保护工作,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除农民自建、自管的单户工程外,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的价格,通过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再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开支管理员的工资等。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四十三条

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者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正常供水。要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 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定期、不定期、监测和督促检查,强化日常检测,确保向用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第四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的以及科学、卫生管水和饮水意识。对蓄意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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