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精选8篇)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1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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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
(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
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
(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情况;
(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
(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
(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等。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具体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和保存情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情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
(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该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
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
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参见格式一,格式可调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
(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参见格式二,格式可调整)。
(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参见格式三,格式可调整)。
(五)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达、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
(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参见格式四,格式可调整),并要求被核查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违规情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
(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根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各分支局应采取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确认回执”(参见格式五-附1)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表”(见格式五-附2)。各分支局对于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现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及时进行修改。
(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见格式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七)。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动的情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约见谈话通知书”参见格式八,“约见谈话记录”参见格式九,格式均可调整)、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节及其整改情况,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
(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情况;
(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情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三)结合具体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情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2篇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或高中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每年新生入学,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发给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四、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六、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七、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八、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我校按市职建处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九、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农村(包括县镇)与城市之间指标不能相互调剂。
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有关文件。
二、拟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审、发放的实施细则。
三、组织人员进行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学费资助、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人员认真审查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有关材料。
五、整理学生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料,及时上报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有关材料。并认真填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六、将国家政策和上级的精神及时转达给学生,宣传到位。
七、协助银行办理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及时的发放国家助学金,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八、接待学生关于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审、发放等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九、按班级装订好受助学生的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以及发放学生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料,存档备查。
学校免学费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免学费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劳保部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高中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学生才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二、每年新生入学,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发给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免学费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四、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五、免学费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六、对免学费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3篇
一、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实施的效果
从2007年秋季开始, 中央和地方政府大约每学年投入100余亿元, 用于建立新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该制度的实施, 旨在减轻家庭困难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并激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实施五年来, 取得很好的效果。
1、奖助学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 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教育公平的原则。
国家每年在贫生的帮扶方面不断地增加投入,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全部是政府投入。对于在校贫困大学生, 其中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在校大学生, 标准为8000元, 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 资助覆盖面为全国在校大学生总数的3%, 设立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 资助覆盖面为全国在校大学生总数的20%。国家奖助学金的实施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教育公平的原则。
2、国家奖助学是既帮困又奖优, 满足多种需求。
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 只要品学特别优秀的大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而国家励志奖学金只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能申请, 附加的条件是“品学兼优”;国家助学金是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所有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项资助金制度提高了资助的强度, 扩大了资助的覆盖面, 基本满足高校在校贫困学生的需求。
3、民主的评议方式, 提升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为了把国家的资助资金真正实惠的用到学生身上, 让真正贫困的学生得到资助, 全国各高校和大中专院校的资助工作小组加强了资助工作的评定, 下设班级民主语言小组、系部民主评议小组, 并严格要求各工作人员“公平、公正、迅速、及时”做好此项资助工作。大学生通过自评、互评等民主评议方式, 提升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在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下, 到高校求学的贫困生越来越多, 因经济困难失学的大学生越来越少, 从整个社会层面促进了教育的公平性。同时它也对大学生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 减少了贫困生的经济负担, 使很多贫困生更加努力学习。然而, 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对大学生思想素质与人格素质都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大学生思想状况现状
1、部分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者有欺骗行为
为了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有些大学生采取欺骗的行为。在贫困生的认定中, 贫困证明是一个关键的认定标准。一般都是学生所在的街道和民政局来认定。因为费用无需地方政府掏腰包, 开具虚假贫困证明又缺乏责任追究制, 地方政府都乐意照顾本地学生。因此较容易出现了学生中伪造家庭困难证明, 骗占国家奖助学金的情况。
2、部分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有不诚信行为
国家奖学金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 有些同学为获得奖学金, 情愿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较高的成绩。这些行为都反映出部分大学生中存在一些思想不道德的行为。同时, 银行方面的数据显示, 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回款率并不高, 有些大学生毕业生享受着高消费, 也不愿意偿还助学贷款。
3、部分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无社会责任感
有些受助学生并没有意识到, 得到国家的大力资助需要心怀感恩。甚至部分学生产生对国家资助的依赖, “等、靠、要”国家的无偿资助等怪现象。部分受助学生认为得到国家的助学金是理所应当的, 从未考虑过这些资金是从何而来, 也从未考虑过这些资助需不需要感谢谁。面对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没有同情心, 没有社会责任感。
总之, 在目前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下, 大学生容易产生对国家资助的依赖, 对社会缺乏责任感, 对他人缺乏友爱和互助精神。在助学金制度下, 面对一年几千块钱助学金的冲击, 大学生那颗感恩的心找不到了。大学生感恩意识的淡薄, 对于一代大学生的成长, 甚至对于一代人的成长都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三、国家奖助学金制下推进大学生感恩教育
“鸦有反哺之意, 羊有跪乳之恩”。部分国家奖助学金群体的感恩缺失现象令人遗憾和困惑, 对其及时、深入地开展感恩教育已成社会共识。我们认为感恩是一种做人的道德, 是一种自立及自尊的责任意识, 更是一种精神境界的追求。感恩教育是人文精神的一面旗帜, 我们应该通过感恩教育帮助大学生形成一种感恩的心态、品德和责任, 进而外化为他们感恩的行为, 而这也是未来社会公德普遍提高的保证。
1、加强感恩教育的宣传工作, 增强责任意识
大学是培养综合性人才的摇篮, 面临大学生的道德缺失, 必然要加强大学生的德育工作特别是感恩教育工作。在思政课程中, 多引入一些感恩教育的版块, 用一些生动的案例引导学生学会思考, 从而引导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的人格。这也是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元素。其次, 校园里也要树立感恩教育的典型, 一个好的典型是好的行为和风气的开始, 是学生模仿的对象和学习的标准。例如在校园里树立标杆学生等。
2、重视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生辅导员是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德育工作者, 他们年青活跃, 贴近学生生活, 了解他们的思想, 与学生接触密切, 易于与学生进行心灵对话, 其观点也易于为学生接受。开展感恩教育的最佳办法就是要依靠学生辅导员的表率作用和感情移入, 即辅导员自身要做表率, 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将感恩教育贯穿其中。
3、创新感恩教育的方式, 延伸感恩教育触角。
在进行感恩教育的过程中, 说教及纯粹的理论灌输, 效果不是很好。要以社会实践为载体, 延伸感恩教育的触角, 增强教育的主体性。教师要从说教者的角色转变过来, 在为学生服务中, 激发学生美好的情感, 从而适时做好大学生的感恩教育。其次, 让大学生主动融入社会, 在为社会的服务中, 让大学生体验感恩, 明确责任。第三, 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构建现代的网上思想交流平台。根据学生的找出一些现实的感恩类型的案例发起网络交流和讨论, 引导大学生参与讨论, 在讨论中给予恰当的引导。也可以与个别学生通过网络QQ聊天交流, 及时回答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使他们在交流中提高感恩认识, 明辨是非, 分清美丑和荣辱。
4、完善奖学金评定制度, 落实奖学金评定方案
学校可成立多层级的国家奖助款监督部或奖助款监督中心, 制定相关职责, 配备固定工作人员。监督部门制定教育制度并落实, 对贫困生认定、学生奖助金评选和奖助金使用等过程以及受奖助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教育, 形成长效监督教育机制。此外, 制定“资助款召回制度”, 若受助大学生出现旷课、酗酒、打架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以及考试不及格等情况, 或者出现超前消费行为等, 则收回其奖资金助款。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监督, 使学生践行诺言, 诚实守信,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总之, 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实施后, 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 在大学生中开展感恩教育, 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素质, 树立起知恩图报的社会风范, 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奠定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1]叶铁桥:《调查:大学生认为求职中品德对求职最没有帮助》, 《中国青年报》, 2006-4-10 (4)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人民日报》, 2004-10-15 (1) 。
[3]黎进、曾强:《新形势下对大学生进行感恩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 《湘南学院学报》, 2007 (2) 。
[4]喻文德:《加强大学生感恩教育》, 《当代青年研究》, 2005 (8) :11-12。
[5]周济:《爱与责任师德之魂》, 《人民教育》, 2005 (8) :2。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土地变更调查;外业核查;方法
为准确掌握年度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国土资源部从2010年开始,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研究采取“国家组织遥感监测,地方开展变更调查,国家进行核查”的组织模式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和监测工作。
通过开展2015年度外业核查工作,实地抽样检查地方变更调查中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的正确性,对设施农用地图斑开展实地调研,为开展省级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分类质量评价提供客观依据,为开展设施农用地政策研究提供参考依据,确保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整体质量。
一、外业核查方法及流程
(一)样本县和样本图斑抽取。外业核查县区由部地籍司组织部相关司局、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等联合抽取确定,外业核查图斑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利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如下:以省(区、市)为单位,在全省县级调查单位行政区划代码中随机抽取5个左右外业核查样本县,对于对全省县级调查单位个数较少的省份,根据样本量计算公式适当减少样本县个数。原则上每个样本县抽取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各15个,总数不超过45个。
(二)资料准备及设备要求。根据人员分组情况,打印相应的外业核查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调研记录表等资料,收集核查区域交通图件、土地利用图件等。
外业核查单位每个工作小组要求配备具有照相功能和定位功能的PAD、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硬件设备。其中笔记本电脑需安装外业核查在线监管平台软件,PAD需安装外业核查移动端软件,无线网卡能够正常使用。
(三)外业核查数据下载与检查。应用外业核查终端设备,在线下载各自负责区域的外业核查影像数据和图斑数据信息,并及时检查外业核查数据是否齐全完整。
(四)外业实地核查
1、设计路线。根据外业核查图斑位置,参考交通要素、地形要素等信息,本着既要少走路又不漏掉图斑的原则,设计好外业核查路线。并根据外业核查任务分组及人员分配情况提前准备车輛。
2、图斑定位。利用外业核查终端设备自带的图斑定位功能,通过对比图斑位置和实地位置进行准确定位,也可应用终端中高德地图导航功能,进行图斑路线导航。
3、外业核查地类及图斑正确性判定
(1)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标准和文件,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认定标准的,判定为错误图斑。
(2)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515号)等法律、条例和文件,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规定,有永久固定建(构)筑物的判定为错误图斑。
(3)对拆除图斑,实地检查建筑物拆除是否到位。对建筑物未全部拆除到位的,判定为错误图斑。
4、外业核查结果记录
(1)填写外业核查记录。应用外业核查在线监管平台移动端和国家级外业核查软件,在对应图斑核查记录中填写实地主要地类(对于错误图斑,填写错误部分地类代码)、外业核查类型、变更正确性、错误比例及面积、外业核查图斑核查情况等内容,除此之外还要记录图斑的坐落、位置、土地利用状况、批文情况、询问情况、地方举证情况以及必要说明等。
(2)拍摄照片。每个外业核查图斑至少拍摄3张以上不同角度的实地照片。要求图片拍摄不宜过大或过小,要求既能反映核查图斑整体的土地利用状况,又能反映外业核查图斑局部错误部分的情况。
(3)设施农用地图斑实地调研。对实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的图斑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设施农用地图斑调研表主要根据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数据及实地利用情况,由设施农用地项目经营者填写完成,要求调研内容记录全面、真实,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收集图斑相关批准文件和用地协议等备案材料,以及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等。
(4)现场记录检查。外业实地核查结束前,应全面检查外业核查图斑认定结果、记录、照片的完整性、正确性,检查设施农用地图斑调研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5、外业结果审查与上报。外业实地核查完成后,应及时检查外业结果,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待确认无误后应用外业核查移动终端,将外业核查结果打包上报。
二、2015年度外业核查的特点
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查利用外业核查在线监管平台移动端设备,下载外业核查图斑数据,对分配下达的图斑开展实地核查。通过使用移动端设备上的高德地图或百度地图,导航到图斑(目标)位置。当数据处于在线状态时,可以选择视频预约,预约发出后,客户端(省级核查单位人员)及时接收消息,向核查人员发起在线互联,外业人员接受视频通话请求后,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向核查人员进行实地举证;当数据处于离线状态时,可以对实地现状进行拍照和视频记录。使用外业核查在线监管平台移动端设备,一方面保证了外业核查结果的实时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减少了外业人员的设备负担,不必像往年携带笔记本电脑、相机、手持GPS等设备协助外业核查,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三、结语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核查是一项前瞻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通过年度外业核查,完成对地方变更调查中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的准确判定,及时纠正变更调查成果错误,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技术方案》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5篇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学生才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二、我院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2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3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每年新生入学前,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院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五、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院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院应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院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七、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八、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九、学院成立由院党委副书记负责人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我院按省教育厅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十一、县镇非农与城市户口的区分问题:4个县(全椒、来安、定远、凤阳)凡是非农业户口的视县镇非农;2个县级市(明光、天才)视同县镇;滁州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市辖区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视为县镇非农户口。例如扬子办事处的非农户口即为县镇非农户口。
十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农村(包括县镇)与城市之间指标不能相互调剂。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6篇
管理制度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2007年起,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精神,我校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资助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设立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
成立建瓯职业中专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组长为祝桂兴,副组长为江
涛,组员:范旭晖、陈家强、耿小光、林国华、李朝晖、唐丽艳、郑光和。
二、宣传工作
每年新生入学前后通过校园广播、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学校板报等多种方式在学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学校宣传栏中公示文件全文。具体宣传工作分两部分:一部分对已在校的学生,由各班班主任按文件要求对每位学生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对每年新生,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新生和新生家长进行宣传。通过两部分的宣传,让每位学生都能够理解国家的资助政策。
三、贫困生资助资格的审核
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上报的材料认真审核,主要核对学生申请表、户籍资料和出具的证明材料,具体审核为:一是对符合要求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资格的审核;二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核: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学生;
2、城市父母均失业下岗家庭学生;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烈士子女;
7、因建设征地导致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四、资助资金的发放过程
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在我校宣传栏公示五天,同时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及上级资助信息,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协同财务为每位享受资助的学生在银行开户
办理银行卡在食堂办理餐卡,并将银行卡和餐卡发放到学生和学生家长手中并签字。学校财务将国家助学金总额划转到银行,由银行下发到每个学生的帐户和食堂承包人帐户。学校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生签名及助学金发放和变动情况记录存档。
五、注意引导学生使用资助资金消费过程
各班主任对学生使用国家助学金进行积极引导,要求学生合理使用,督促学生要注意资金安全。对于部份学生不能完成基本学业,将采取暂缓发放的办法教育学生。
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监督
由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小组对资助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设立投诉电话。电话为:3712568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第7篇
财教〔2012〕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
—1—
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
—2—
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臵,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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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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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0月22日
国家助学金的制度缺陷和政策建议 第8篇
一、国家助学金的制度缺陷
1. 国家助学金资助指向不明确, 资助缺乏效率。
如前所述,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主要资助生活费用开支, 而不是帮助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生活的质量和水平。这就需要设置一个贫困生起补线, 怎样的生活水准是该补的?但就目前国家助学金和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设置来看, 明显欠清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 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理应逐渐减少, 但是每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和覆盖面却在提高。随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和覆盖面逐年扩大, 其资助的名额在一些学校难免有超出贫困生数量的现象, 超出的名额演化成为一部分大学生的免费福利, 有的无心学习准备退学的学生也意外的得到资助。这样就悖离助学金设立的初衷, 造成目的混淆。
获得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除前三条为政治条件外, 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是:勤奋学习, 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简朴。而且勤奋学习, 积极向上先于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简朴。遇到相对贫困学生不安心学习, 而贫困程度次之而又学习刻苦的学生二者之间优先资助谁的难题无形中推给了学校。再者,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过程中, 中央和地方政府预先给出了各校名额和档次, 并将资金划拨给高校。各校在评定过程中, 也简单的照搬上级做法将名额分配给各院系、班级。于是, 在评定过程中, 无论名额分配多少, 都会与贫困大学生的数量不完全一致, 或大于贫困大学生的数量, 或小于贫困大学生的数量。在名额不足的情况下, 是按照贫困的程度来确定被资助的学生还是按照学习勤奋的程度或者学习成绩的好坏来确定, 在名额超过贫困大学生数量的情况下, 超出的名额又采取怎样的分配原则呢?是奖励先进还是平均分配?无论如何, 其最终的结果大大影响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效率, 削弱了“育人”的功能。
2. 诱导诚信缺失, 学生争相贫困。
贫困依据的认定和取得, 诱使造就了一批“假贫困生”。贫困生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出示家庭所在地的村、乡及县民政局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可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往往不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把关之责, 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 不愿意得罪乡亲, 顺水做人情。这个材料往往是学生自己来写, 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完全取决于写材料者的思想发挥, “想要多困难就有多贫困”。既然贫困证明这么容易取得, 有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且关系又硬的学生, 也成了贫困生。一部分学生瞅准了贫困证明来得如此容易, 主观上欲罢不忍, 想方设法使自己贫困。笔者从所在的学校近三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各类助学机会中, 可基本看出学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态度的端倪。
从表中不难看出贫困生比例逐年上升,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比例也在上升, 而申请勤工俭学的比例则有所下降。按照规定申请了国家助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申请勤工俭学, 但如表所示申请国家助学这种免费无偿援助的人数远远高于申请有偿援助的人数。
3. 贫困认证体系缺失, 浪费纳税人的钱。
现有资助体系中很重要的环节是贫困生认定工作。学校的认定一般程序为“取得贫困证明申请教师和同学评议学校认定”。贫困与否的依据是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同学评议结果等。我国是一个未建立个人收入申报联控制度的国家, 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没有一个权威部门能证实其真实性。因此, 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样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也无法真实准确提供必要的信息。对贫困大学生认定最准确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对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实地调查, 但这超出学校的职责范围, 本身的工作难度也是学校不能胜任的。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近三年各类申请资助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表:
2009年9月, 笔者曾接待一位手持民政部门证明的“贫困新生”提前来校报到, 因无法确认其存款是否已到达其银行卡中, 要求用学校的POS机帮其查询, 一查, 卡中三万余元, 但仍申明家中贫困, 要求助学贷款和贫困资助, 坚拒缴纳学费, 只同意交教材等费用。由于缺乏条件了解学生家庭收入情况, 使贫困认证体系缺失, 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判断学生的家庭情况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如果不能解决好认定问题, 那么盲目增加政府投入扩大助学金发放数额, 必将浪费缴税人钱, 还会造成不良风气。
二、对国家资助政策的建议
1. 建立以奖学金为主, 无偿援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中, 国家奖学金是荣誉最高、奖金额度最高的国家级奖学金。自实施以来, 极大的激发了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勇攀高峰的热情, 奖励的那些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其他学生积极学习的学习积极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更是极大的鼓舞贫困大学生刻苦学习报效国家的热情, 获奖学生是引领贫困大学生学习的榜样。目前,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虽然很高, 但奖励面有限, 笔者认为可适当减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 将有限的资金用来增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时增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级次和获奖比例, 还可增设大学生创新发明奖等等单项奖励, 激励大学生努力成才。
2. 建立以勤工助学为主导, 助学贷款为主体的扶助政策。
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 所以解决贫困生的经济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于国家和社会, 要从扶贫政策本身尽量减少“不劳而获”的形式, 贯穿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思想。勤工助学既能解决贫困生的经济困难, 又能培养学生自立意识, 是一条很好的助学之路, 学校应尽可能多的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可能的情况下在校外也要多争取一些符合学生实际能力的岗位。
助学贷款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贫困大学生经济问题, 是很多国家的主要做法, 而政府主导的贷学金制度是主要的形式。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贷学金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努力方向。利用操作性强的贷学金替代助学金, 利用市场手段解决贫困生经济问题。转“助”为“贷”, 不仅能够有效运用国家资金, 更能在贷学金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诚信意识。目前, 试点推广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就比较成功, 一个大学生是否贫困只有在生源地确认比较科学和实际, 贷款才能发挥帮助大学生渡过难关的作用。政府在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上要做的是完善政策, 理顺机制, 扎实推进。
3. 加强资助制度建设, 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现行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如国家助学金具体条件中, 政治方面的条件基本如同虚设, 哪一个贫困生都不会因此而被拒绝资助。因此, 明确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硬性指标, 建立严密的、可行的贫困认定标准, 使国家的资助发挥真实的作用。对不诚实提供虚假证明的也要规定一定的惩罚, 例如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 让弄虚作假者支付诚信成本。
除此之外, 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对学生加强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教育让大家明白, 对贫困生的资助是国家、社会及学校对贫困生的关怀, 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 需要资助的学生要客观陈述家庭经济状况, 提倡艰苦奋斗、友善礼让, 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实事求是。从而使高校降低认定贫困生成本, 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提高认定效率, 提高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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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兴跃.大学“伪贫困生”产生的原因与预防[J].中国西部科技, 2006 (11)
[3].余代洪.新形势下高校国家助学金的问题与反思.改革与开放, 2009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