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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格式的常见错误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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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格式的常见错误(精选9篇)

关于公文格式的常见错误 第1篇

关于公文格式的错误

一涉密公文不标份号或标注不当

份号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编号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以及分发范围、对象,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者销毁的时候,可以对照份号掌握是否有遗漏和丢失,发文机关可以根据份号掌握公文的去向。当前存在问题:

一是涉密公文不标注份号。以前行政机关公文秘密级可以不标,按新国家标准要求都必须标注。为了发放方便,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号。

二是份号标注不正确。新标准要求一般用六位3号阿拉伯数字,编虚位补齐,比如“000369”。但有的机关仍不按规定位数标注。另外,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过程中,有的机关将涉密文件下发时编号,报备时却不予编号,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文机关标志使用不当

发文机关标志,是文件首页上红色的制发机关名称,可以说是公文的“脸面”。当前有以下使用错误:

一是发文机关标志大小失当。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形大小应该恰当美观,不应过大或过小。

二是发文机关标志不正确。正确的有两种: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种是单独使用发文机关名称。这个名称应该是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当前,有的机关名称全称和简称并用,有的机关仍使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的形式,均不规范。

三是联合行文时格式不当。有的“文件”二字没有“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三发文字号标注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当前使用错误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符号错用情况突出。年份本应该用六角括号括起,比如,豫办〔〕3号,但六角括号经常被错用为“[ ]”。

二是发文机关代字使用混乱。机关代字存在重复现象,如果地名的第一个字相同,其文件代字有可能也相同,比如,河南省新郑市委和武汉市新洲区委都在使用“新发、新办”。有的机关代字过长,甚至用了七八个字;有的代字容易造成误解,比如,“精神办”,等等。

三是发文顺序号编虚位。比如,有的标注为〔2014〕03号。

四标题拟制和标注太随意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标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排列形式错误。标题可以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一定要做到语意完整、美观大方,多使用菱形和宝塔形排列。但实际工作中,多行标题仍有排列为方形和沙漏形的情况。

二是乱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目前仍有使用逗号等的情况,使用书名号也比较随意。

三是不简洁、不完整、不准确。有的标题过长,出现了四五行;有的转发时文种重复,出现一连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有的多处重复一个地名和出现多个文件名,比如,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办法》《省办法》《省办法》的通知。另外,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使用全称,三个以上时使用规范化简称为宜。

四是文种使用错误。有的没有使用法定文种,比如,计划、讲话等不搭载通知直接行文;有的生造文种,比如,不用批复用批示;有的错用混用文种,比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关于的报告的函。

五附件附注使用出现错误

有些同志不太注重这两个格式要素,认为不影响大局,使用起来要求也不严格。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附件说明和附件不相符。由于审核不细致,出现附件说明和附件的标题不完全一致,或者附件数量前后不一的情况。

二是附件说明标注不当。有的附件顺序号使用汉字,汉字后面的标点用顿号,这是错误的,正确的是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圆点。有的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却仍然使用附件,比如,办公室转发局关于的意见的通知,还标注附件“局关于的意见”。

三是附注使用不规范。公文如果有附注,应居左空两个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目前仍有不用圆括号,或者位置错标的情况。

这里选取的只是一些使用错误比较突出的格式要素,其实正文中存在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本文难以容纳。其他还有签发人存在标注位置不当的情况,主送机关存在多头主送的问题,解决空白页问题仍使用“(此页无正文)”,印章使用混乱,等等,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予以避免。

关于公文格式的常见错误 第2篇

一、公文版式格式要求

(一)字体字号

1.公文大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华文中宋体字)居中排布。如两行以上、需要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布美观,尽量用梯形或菱形排布,不适用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也尽量不适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字

(1)文中结构(标题)层次序数应依次用“

一、”“

(一)”“1.”“(1)”。

(2)正文中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二级标题用楷体字,三级以后同正文用仿宋体。

(3)一级标题单独作为段落时不加标点,二级以后标题单独作为段落时应加句号。

(4)全文加粗,并点击字体中的Times New Roman字体,使全文的数字显得饱满且醒目。

(5)领导讲话稿等材料字体字号可灵活掌握。

(二)页面设置

1.公文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设置方法为,(一)文件和便函

指网运部负责主办的通信中心管理文件和便函,按照通信中心有关程序办理。

(二)请示、报告和意见

指网运部负责主办的通信中心向上级管理单位,或网运部向通信中心领导报请的请示、报告和意见。需要请上级管理单位或中心领导指示和批准的,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领导询问的,用“报告”;就有关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用“意见”。

三、公文写作常见错误

(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

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错误)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正确)

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错误)

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正确)

确)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四)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

例6:一是养老保险安置。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安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错误)

一是养老保险安置。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安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确)

【解析】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五)同一形式的括号套用

例7: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错误)

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正确)

【解析】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应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六)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时使用点号不当 例8:

1、督促主办单位按时办结。(错误)1.督促主办单位按时办结。(正确)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错误)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正确)

【解析】书名号内标示停顿时用空格。

(十)句内括号行文末尾使用标点符号不当

例13: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局局长兼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处理。(错误)

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局局长兼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处理。(正确)

【解析】括号内行文末尾需要时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除此之外,句内括号行文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十一)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 例14:

附件:1.××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错误)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和对策分析 第3篇

公文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请示和答复问题, 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处理各级机关公务的一种工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原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整合后, 缩减成十五种公文的种类, 一改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写作种类繁多导致写作的混淆局面。

二、错误公文例析

(一) 不使用规范文种行文

意见和请示在同一个文稿中只能用一种文种, 如“××关于呈报建立市园区的意见的请示”应该改成“××关于呈报建立市园区意见的请示”。

(二) 标题不精

例如, “××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水库防汛和淤地坝防汛工作及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标题比较冗长罗唆可修改为“关于认真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再如, “关于提高社区干部待遇, 社区办公经费和改善部分社区工作条件的通知”很罗嗦, 在这个事件陈述中生怕漏了, 改成“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内容都涵盖了, 很简练, 内容也不少。

(三) 是由不清

如“××关于××河流改造的请示”题意上看, 是请示开展改造河流, 而此文实际上是请求上级解决“治河经费”的问题。因为事由不够清楚, 往往使一些请示事项不能及时得到办理, 此标题应改为“关于解决××河流治理经费的请示”;“关于粮食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缺少“价格”、“收购”等词语来限制中心词“问题”, 造成事由过于笼统, 不能准确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

(四) 请示报告不分

“关于进一步落实补贴政策意见的报告”一看标题就是报告, 但结语中有这样话, “以上意见, 如无不妥, 请转送各地执行”犯了请示报告不分的问题;“××关于申请解决为高新工程型号急需配套的某合金厂启动资金2000-3000万元的报告”和“××关于解决防汛救灾资金的报告”, 乍一看标题没什么问题, 其实, 这涉及资金的问题, 应该用请示而不是报告;再有, 很多部门跟财政部门要钱, 想表达很谦虚, 使事情顺利得到办结, 如“关于解决防汛救灾资金的请示”, 想表达请示这个语气, 但是不能用请示这种文种, 因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应用函。

(五) 标题使用“双请”

标题中使用两个请示字样, ”××关于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给人啰嗦不凝练的感觉。

(六) 印发、转发公文标题使用书名号

很多人在印发和转发公文的时候使用书名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如“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 (镇) 村平台建设的意见》”, 意见不是法律法规应该去掉。印发十二五, 不用引号, 书名号只有法律法规用书名号。

(七) 印发、转发公文不分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区长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例子中后面的的“批转”使用不当, 应该使用“印发”, 下级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不可使用“批转”, 否则就混淆了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不少文秘工作者经常用错, 出现了不该用“印发”的, 用了“印发”, 该用“印发”的却没有用“转发”、“批转”, 例子当中的“印发”使用不当, 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及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应该使用“转发”。

(八) 多头主送

公文报送中存在最多的问题就是报送中的混乱, 多头主送。有既送政府机关又送党委机关的, 送很多部门单位。这样容易造成办文的推诿。上行文只能一个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 特别有的部门送两家, 市委领导批一个意见, 政府领导再批一个意见, 如果两个单位意见不一致的, 会让执行单位无所适从。如果你只主送一个单位, 另一单位抄送, 只按一个意见办, 只按主办机关意见办, 抄送意见作为参考, 就会使行文非常顺利。特别是上行文时, 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 如“××高校车辆更新问题”, 按上级规定应主送市教委, 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文时, 主送机关应为"××市教委", 而不能将主送机关定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 公文报送领导个人

公文报送过程中存在混乱的现象, 如既送分管部门领导人又送主管全面工作领导人的, 有既送上级机关又送上级机关领导个人。例子犯的错误就是送领导个人, 多头主送不按行文规则行文, 容易造成公文处理程序的混乱, 再有的单位愿意把公文送给个人, 觉得把公文送给个人办事快, 但是却打乱了正常的办文程序。正规办文程序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好几个领导分头批, 集中办理, 非常稳妥之后才执行, 所以必须按照程序走完, 除非领导特别交办后才报送给他, 否则都要按照报送程序来。

(十) 越级行文

有一些人以为只有把问题越级报到更上一级机关才能引起重视、才能更快解决;其实这样做打乱了正常的行文秩序, 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 也就更难于解决。因为上级机关接到越级的公文时, 由于没有被越这一层机关的意见而不能及时研究, 进行处理, 往往“欲速则不达”, 延误了问题的解决。

(十一) 未经上级政府授权, 部门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下级机关行文,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 (室) 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 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 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而在实际公文写作中, 很多人不经过本级政府同意部门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

公文写作与处理常见错误 第4篇

一、人名、地名、引文欠准确

1、人名不用全名。在执行职务所定的任务或反映身份时,采用“单位+职务+姓名”的方式,但如果说“市委书记×××同志”就不规范,因为前面有了单位、职务,后面就再写“同志”就显多余;姓名前面如果没有冠以单位与职务的,应在姓名后面加“同志”二字。

2、地名不用全称。为了便于查找,地名的前面应冠以省、市(洲)、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名。县名的前面只冠省名就行了。以地名取名的市辖区,在省内行文,区名前面可不冠市名,向全国行文,区名前面应当冠以省名和市名,但以方位取名的市辖区如东城区,无论何种情况,区名前面必须冠以市名。

3、引文不准确。如引用湘工办发〔2012〕16号文件时,常见的引用错误是先引发文字号再引公文标题。正确的引用是先引公文标题再引发文字号,因此引用湘工办发〔2012〕16号文件应这样引用“《关于××××的通知》(湘工办发〔2012〕16号)”。在公文中引用其他文件、书刊和领导讲话中的文字,一定要查对原文,包括发文字号、刊号、每一个文字与标点符号等,都要做到与原文完全一致、准确无误。

二、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不合规范

1、“30%-40%”写成“30-40%”,前一个数字省掉了百分比;“5万元-10万元”写成“5-10万元”,前面一个数字省掉了万元;“七上八下”写成“7上8下”。公文中的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数的数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均应使用汉字,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不得用汉字。

2、质量(重量)单位用斤、市斤、两、钱,而不用千克(kg)、吨(t)、克(g)、毫克(mg);长度单位用里、尺、寸、公分,而不用千米或公里(kw)、米(m)、分米(dm)、毫米(mm);功率单位用马力,而不用千瓦(kw)、瓦(w);体积(容积)单位用公升、立升,而不用升(l)、毫升(ml)、立方米、立方厘米;电量单位用度,而不用千瓦时(kwh);土地面积单位用亩、分、厘、平方尺、平方丈,而不用平方米(㎡)、公顷(hm)、平方公里(k㎡)。

3、依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公文标题中仍需要使用诸如引号、顿号、括号、破折号等标点符号,使表意更加清晰严密。实践中,使用不够规范、随意性强主要表现在:联合行文的标题,在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加顿号;出现缩略语和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时不加引号;批转法规性文件不加书名号,而使用引号,或者不是法规性文件却加书名号;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等等。例如:《××批转〈××关于××的计划〉(讨论稿)的通知》中,“讨论稿”是对该项工作计划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与“计划”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书写时应置于书名号之内,即应写成《××批转〈××关于××的计划(讨论稿)〉的通知》。

4、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先不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第一次使用“娄博会”时用简称,而不是使用“青春娄底·湘中之光经贸博览会”这一全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不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像第一次使用“WTO”时,应注明中文译名“世贸组织”。

三、公文标题处理不规范或欠妥当

1、滥行省略。表现为过于追求标题的简洁而滥用省略,致使公文标题“缺肢少臂”。例如,在《关于增加职工福利待遇》这样一个标题中,该公文究竟由哪个单位制发,属哪一类文种,均不清楚。正确的做法是,在介词“关于”前冠以发文机关名称,在“待遇”之后添加公文文种,改为《××市人社局关于增加职工福利待遇的通知》。

2、文种混用。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决定与决议相混、公告与通告滥用以及把决议与纪要等同等等。“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与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有一份公文《××县总工会关于房产处置的紧急报告》,该标题就混混淆了“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界限,因为从行文要求上看,“请示”需要上级机关明确作出批复,而“报告”则未必。该公文所述内容是需要上级总工会就其××县委县政府要求××县总工会房产进行整体抵押一事作书面答复,用“报告”文种显然是错误的,应当改为《××县总工会关于房产处置的请示》。至于有的使用《××关于××的请示报告》,将“请示”与“报告”合二为一,就更是错上加错。

3、叠床架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要素因省略不当而造成重叠。例如《中共××局党委关于××的通知》,“中共”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再在后面出现“党”字,显属不当,正确的写法是“中共××局委”。二是公文标题中的“文种”要素因转发或批转环节过多而造成重叠。如《××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一标题中,介词“关于”重复出现三次,“转发”之前加介词“关于不符合语法习惯,文种“通知”也重复表述。依转发性通知拟制的惯例,只需保留公文发源处的一个文种即可。因此,该标题应改为《××市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的通知》。三是公文标题中的“事由”部分因强调表述而造成重叠。例如《××市总工会关于申请购买公车的请示》,“请示”文种即已明显蕴含向上级“申请”之意,“事由”部分再用“申请”一词纯属多余,应删除,即应改为《××市总工会关于购买公车的请示》。再如《××市总工会关于报送2010年工作计划的报告》,亦属此类。

4、简而不明。即因过分追求标题表意的明确、具体而导致拖沓冗长。如有这样一则标题:《××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同志〈在市总工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和×××同志〈在市总工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以及〈××市总工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长达70多字,极其杂乱,令人不得要领。如果加以提炼,即可看出其中心内容是××市总工会关于对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所涉及的3份文件的印发,而实际上这3份文件的名称完全没有必要在印发通知的标题中出现,而将其置于正文部分加以说明即可。因此应该这样表述:《××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市总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三份文件的通知》。

5、生造文种。即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以外的文种。例如《××市总工会关于“金秋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中将“汇报”作为公文文中使用,显失规范,应改为“报告”。

6、随意排列。主要表现为:一是上下行字数相差过大。二是为追求字数的匀称相等而无视词组或词组的完整性,随意将其割裂开来。如“家具”是一个具有完整意义的词语,却被分置两行之中;再如将“先进性教育”割裂成“先进”和“性教育”两个词,分置两行之中。

四、行文关系处理不当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党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如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单位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市委向市直各行政部门发指示性通知,某局以局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市委报送工作总结,某局以行政机构名义向各分局党政组织发紧急通知等等。前两种情况应以向局属和市直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行文为宜,第三种情况应以局党委或党组的名义向市委报送,第四种情况应以局党政联合行文。

2、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如某县人民政府与该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行文的错误在于县政府与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不是平行单位。

3、平行单位之间使用上行文、下行文文种。这种犯错频率最高。如某市总工会向市财政局发送《关于解决××经费的请示》,按照行文规则,平行单位之间不能行“请示”或“报告”文种,也不能使用“批复”文种,只能使用“函”(即“申请函”)文种。

4、上级部门向没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级部门行指挥性公文。如某市总工会给各县市区卫生局行文。

5、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指令性公文。如某县教育局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发通知。按照行文规则,上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只能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或已有规定,答复一级机关向本部门联系、商洽或申请批准的问题,无权作指示、下命令。

6、部门内设机构对外正式行文。如某市总工会某部室以该部门的名义给各县市区总工会行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特定提法表述不规范

1、称“国家公务员”而不称“公务员”。《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在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这一概念容易引起误解。

2、称“十二五计划”而不称“十二五规划”。“规划”的内容属于全局性的部署,“计划”是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规划”是较长一个时期的科学展望,“计划”一般是全年或半年的;“规划”是定方案、定规模,富于理想、展望远景,“计划”是定指标、定时限、定任务、定措施,富于现实性;“计划”既服从于“规划”,又对“规划”起修改、补充、完善作用。

公文材料的常见错误 第5篇

一、行文中的常见错误

(一)滥发文件。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或涉及的内容已在媒体全文公布过,或部门之间针对文件内容有意见分歧且未经协商取得一致。

(二)误用文种。没有严格遵守《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文种的定义,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

(三)混用文种。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选用文种,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最常见“公告”与“通知”、“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函”与“请示”、“报告”混用。

(四)越级行文。本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机关行文。但在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行文。在越级行文时,必须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五)越权行文。使用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文种行文。如随意制定“条例”。“条例”只能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章制度,或用于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法规。企事业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可用“规

定”“细则”“办法”等事务性应用文种,并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

(六)破格行文。该用决议、决定发布的公文而“降格”用通知、通报发布。该用通知、通报发布的公文而“升格”用决议、决定发布。该领导机关行文的“降格”为职能部门行文。该职能部门行文的“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

二、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一)使用不规范版头。主要是指:使用不带“文件”字样的版头发布正式文件;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文件(俗称“白头文”);版头违背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公认的约定俗成的原则,下级机关版头大于上级机关版头。

(二)红色反线当中加红色五星。只有党的机关文件在红色横隔线当中才衬托有红色五角星。企事业单位公文版头中不应使用红五角星。

(三)少数民族地区机关的公文版头没有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两种语言。

三、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一)年号不全。如:将“2017”省略为“17”。

(二)括弧不对。发文年度应用六角括弧“〔〕”括入,错用成圆括弧“()、方括弧“[]””、方头括弧“【】”等。

(三)位置不当。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发文代字前面。发文字号在公文中的位置不正确。

(四)序号累赘。发文顺序号中编虚位“0”变成“0×”。

(五)一字号对多文。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跳号。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七)字第搭配不当。有“字”无“第”或有“第”无“字”。但“字”、“第”均省去是正确用法。

(八)滥用“发”字。只有较高级机关的重要文件才采用“××发”字样,如“中发”代表中共中央发文,“国发”代表国务院发文。

(九)自制发文字号。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四、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一)应标注而未标注。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二)不用标注而标注。下行文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三)标注不规范。签发人标注位置、字体字号不符合要求,“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五、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一)公文标题要素不全。省略“事由”使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也不利于公文标题的引用。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

(二)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2017〕××号文的批复”。

(三)文字累赘。标题的概括性不强,不够简明。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同一个标题里面,“请求”和“请示”重复使用,“申请”和“请示”重复使用。

(四)转发性通知标题冗长繁琐。层层转发公文,由于“过桥”机关多,造成该类公文标题冗长繁琐。

(五)滥用标点符号。标题中除书名号外一般尽量不用标点。书名号一般也仅限于批转法规性文件使用。

(六)发文机关简称不规范。随意简称引起歧义,或在同一个文件当中,简称前后使用不统一。

(七)标题中“试行”“草案”放在书名号之外。如:《××××管理办法》(试行),正确表述应为《××××管理办法(试行)》。如含有两个以上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公文标题的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八)长标题的排列不规范。标题分行排列时畸长畸短,没有按约定俗成的正梯形、倒梯形、纺锤形等形式拟制,不美观。标题分行排列时,一个词断开分在两行,割裂题意。

六、主送机关中的常见错误

(一)主送机关缺失。除通告、公告等周知性文件外,一般文件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会议纪要主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末页下端版记之内。

(二)表述不规范。未按照相应顺序排列。未用全称或规范 — 4 —

化简称。分类排列未遵守类内用顿号、类间用逗号的原则。

(三)多头主送。向上级机关行文,列明多个主送机关,或将同一个文号的文件修改主送机关后,同时主送多个上级机关。

(四)主送个人。公文是机关单位之间联系汇报工作、处理解决问题的载体,它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所以它一般不直接送给个人审阅。

(五)超范围主送。文件抬头是主送“有关部门”,正文中的内容却对“各部门”都提出要求。或者文件抬头是主送“各部门”,正文中内容却只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

七、正文中的常见错误

(一)主旨不清。行文主旨不清晰,不符合单

一、鲜明、确切的要求,或一个文件多个主旨,突出表现就是文不对题,即公文标题不能很好的概括公文的主旨。

(二)引文不全。引用的公文没有注明发文机关+《标题》+(公文编号)。标题中已有发文机关的,重复注明发文机关+《标题》+(公文编号)。并列引用多个文件,没有按照先上级后下级的顺序引用。

(三)数字不规范。应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了汉字,应该用汉字的用了阿拉伯数字。同一个文件中,小数点后边保留的数字位数不一致,一般小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没有用波浪式连接号“~”。年份没有使用公历年份的全称。同一文件中同类数字的表示方法应前后不一致。

此外,公文材料中的数值表示一般不用科学计数法、千分位分隔符、正负号等(数据表格除外)。数字一般不拆行。

(四)计量单位不规范。公文材料中没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没有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描述。虽然使用了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是单位的中文名称、中文符号或外文符号混用,全文上下不统一。

(五)数量单位不遵守使用习惯。随意改变数量单位约定俗成的用法。如“届”“次”不分,“个”“位”不分,“款”“项”不分等等。

(六)标点符号使用错误。使用半角标点符号。顿号与逗号混用,逗号与句号混用,方括号与六角括号混用,书名号与引号混用。较长一段文字,没有使用标点符号,或者一个逗号到底。成对出现的标点符号有前半部、没后半部。序数号“

一、(一)”“”“1.”(“1)”中的标点符合使用混乱。专用、特指词语有的加“”,有的不加“”。百分号与数字拆行。

(七)用字、用词语法错误。明显的文字性错误,如单位名称、人名有误或单位简称引起歧义。词语搭配不当,如主谓不搭配、动宾不搭配、修饰语与中心词不搭配等。成分残缺,如缺谓语、宾语残缺、缺定语中心词、缺少介词等。

(八)专有名词、词组、人名随意简称。公文所涉及的时间、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随意简称。文中全称、简称、半简称混用,有的直接引用文件简称,有的后边使用简称但第一次出现时不说明。公文中的人名单用姓氏加职务或 — 6 —

名字加职务表述,或只用姓名表述,前后表述不一致。

(九)非必要情况下中外文混用。直接使用外文词组,不用中文标准译名。中文专有名词直接使用其外文词组或字母符号表示,如化学物质直接使用字母分子式名称,二氧化硫写成“SO2”。

(十)人物辨识不清,顺序排列不当。公文里所提到的人物不用全名,或只用姓氏加上职务,造成人物辨识不清。公文中的人名不按一定的顺序随意排列,不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规范。

(十一)随意使用代号或专有名词。公文应该是明晰的,应让阅读人一看便知。有些公文涉及专用代号和专有名词,且不作注释,而这些专用代号和专有名词可能只有该领域的人知晓,造成普通人看不懂公文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

(十二)行文语气、角度不当。用词不当,过度客气,感情色彩太浓。行文突兀,缺乏铺垫,没有承上启下的衔接语言。有的句子太短,语法语义不完整,表述不完善。叙述事实滥用文学语言。语言人称不准确,或一个文件中多种人称混用。语言时态不准确,分不清是已做的还是准备做的工作。

(十三)生搬硬套,冗余堆砌。语句生涩,语言混乱,内容杂糅,空虚难解。可有可无、重复交叉的字词、句子、标点符号未删掉,穿靴戴帽的话过多,行文松散拖沓。不善用代词、概述,句子较长。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公文要求时,不顾本单位实际,直接抄用上级机关公文的内容。

(十四)语言、文字的逻辑顺序、搭配不当。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责任单位等随意排列,没有根据责任大小、承担任务轻重、考核成绩得分多少(表彰类)、约定俗成等先后排序。列举同一类事务名称时,没有做到同一个类别未归类在一起,而是交叉列举。论述语言违反逻辑。

(十五)概念、表述、用词等前后不一致。题、文不对应,标题与其下的内容不符。首段概述顺序跟后边同样内容的顺序不一致。正文引用的标题和后边相应的实施方案、意见等的标题不一致。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等在一个文件不同位置出现,前后顺序不一致。项目进度、名称前后表述不一致。

(十六)段略划分不合适,层次序号不连贯甚至重复等。正文标题为了排比、有气势而强求句式一致,导致语句不顺、因文害意。段落层次不清晰。多个层次的几段话,有的用领句有的不用。正文中的顺序号“

一、(一)”““1.(””“1)”没有按照规范要求顺次使用,有些序号跳级,“

一、”下直接编排“1.”,有些序号跳号“

一、”后编排“

三、”,有些序号重复等。

(十七)标注“此页无正文”。公文排版后页内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没有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而是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另起新页用印。

(十八)滥用尾语。在通知、报告等公文末尾加注“特此通知”“特此报告”等尾语。根据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相关标准,除请示、批复、函以外,其他类型公文一般不用尾语。请示结尾可用“特此请示”“妥否,请 — 8 —

批示”一类尾语。批复结尾可用“特此批复”“此复”一类尾语。函结尾可用“特此致函”“特此复函”“此函”“此复”一类尾语。

八、附件标识中的错误

(一)有附件而不标注。公文所附附件不全或未标注附件。

(二)附件名称不规范。附件名称使用不规范的简称,或附件说明中的附件名称和实际附件名称不符。

(三)附件标注不规范。“附件”二字未顶格标注,字体不正确。只标了一个“附”字,或标注为“附表”。

九、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错误

(一)未标发文机关名称,用印章代替。

(二)发文机关署名未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署名位置不当。常见的错误是居中标识或靠右边顶格标识。

十、成文日期标识中的常见错误

(一)将拟稿日期作为成文日期。

(二)将印发日期作为成文日期。

(三)将成文日期作为印发日期。

(四)成文日期不按领导签发时间写。

(五)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乱用。用汉字书写标识成文日期,或将年月日写成“分子式”。

(六)位置不当或与落款不协调。成文日期同发文机关没有纵向居中对齐。

十一、印章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一)当用不用。正式文件应该用印而未用印。

(二)不当用却用了。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一般普发性文件也用了印,如会议纪要。

(三)位置不当。用印压到正文或附件说明,或既不压发文机关也不压成文日期或只压其中一个。

(四)模糊不清。未及时清洗印章,使印记模糊不清。

十二、抄送机关标识中的常见错误

(一)使用已废除了的“抄报”或“报”、“送”、“发”。

(二)抄送主送机关。既然是主送机关就不必再抄送了。

(三)滥抄滥送。将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同时抄送平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将公文抄送给与公文内容无关的机关。

行政机关公文的常见错误 第6篇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文办理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但有些文件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

(二)行文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送渠道不规范

按照《办法》关于各种公文适用范围的规定,上行公文(请示、报告)应当主送上级机关,而不是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如果办理上级机关内设机构可以自行处置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有关内设机构行文,但应当使用函。有些报告、请示的主送单位打印上级机关的办公厅或其他内设机构,或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向上级机关的办公厅请示、报告单位的工作。

2.“请示”主送上级机关并领导个人

按照《办法》的规定,“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但有些单位将“请示”主送上级机关并署领导个人。

3.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抄送给某内设机构

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公文发送给一个单位后,都由收文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分发给本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发文单位不应再多头抄送给收文单位的领导人或内设机构。但有些单位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抄送给某内设机构。

(三)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告”在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事项,应用上行文格式;须有主送单位,注明签发人姓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下行文不应署签发人姓名,不能用上行文格式。但有些单位用下行文格式印制报告;报告无主送单位,无签发人;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结尾出现“请阅示”字样,混淆了与“请示”的用语规范;有些下行文使用上行文格式。

2.“请示”在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文件结尾应当使用“请批示”等规范的请示用语。但有些单位用下行文格式印制请示;有些没有以附注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有些虽然标注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但附注位置不规范;有些文件结尾没有使用“请批示”等规范的请示用语;还有在请示中“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求批准”一句为结束语后,又接着写了一段文字也是不对的。

(四)公文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文份数序号

按照保密要求,机密级以上秘密公文应在每份文件上标明份数序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具体执行中出现报告是机密等级,却未标明份数序号的情况。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中的括号应使用“〔〕”,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但有些文件中发文字号中的括号却使用“()”或“[ ]”、还有编虚位、发文字号错误现象。

3.签发人

国家标准规定:上报的公文标识的“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有些文件中“签发人”未用3号仿宋体字;有的将“签发人”标识为“签发”;有的未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4.公文标题

《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行政公文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必须与国家规定的13个法定文种一致。有的单位以“报告”文种报送业务或其他事项时,往往在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出现《……的业务调查报告》、《……的专项报告》、《……的专项分析报告》等提法,形成文种不规范现象。应当统一表述为《……**调查的报告》、《……(某专门事项)的报告》。还有的文件标题末尾将“请示”写作“申请”,将“通知”写作“方案”,将“报告”写作“汇报”。有些文件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

5.主送机关

《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但有些单位将主送单位“上级机关”写为“国家上级机关”;有些简报、信息在正文前打印了主送单位,不符合简报的行文格式。

6.公文正文

《办法》规定,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章各部分同等层次段落的标题体例应当统一;公文中多次出现某单位的名称时,应当首先引用其全称,同时标注其规范简称,然后均使用规范简称。

有些文件段落序号不连贯、缺序号、序号不符合“

一、”、“

(一)”、“1.”、“(1)”的层次规范,尤其是第三层序号数字后面常常用“、”,而没有用“.”;同一文件内层次序号用法不统一;页之间文字不衔接、出现断行、缺页;正文内对同一审计对象先后使用了多种不同称谓。

7.附件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如有附件,正文后应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页码连续编排;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公文附件如果是表格,仍标识为“附件”,而不能将所附表格标识为“附表”或“表”。有些文件带附件,但没有在正文结尾处作附件说明;有的附件说明与附件的实际排序、标题内容不一致;有些文件附件称谓比较混乱,有的写作“附”,有的写作“附表”;附件标识的序号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

有些附件与正文印在同一页,不符合附件与正文分页印制的规范;有些附件没有与正文统一编排页码;有些表格排版装订时朝向不规范;有些文件仅在左上角订一钉;有些文件附件与正文脱离且正文无附件说明。

8.成文时间

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误将“○”写为“零”英文“O”或数字“0”。

9.印章

《办法》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在实际运用中,出现联合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加盖了印章。

按照公文排版规定,印章须与正文安排在同一页内,印章所在页不得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印章上边缘与正文结尾行之间不得超过一行字的间隔。如果印章与正文在同一页安排不下时,应当增加或减少正文最后一两页的字间距、行间距,以使印章与正文同页,即在此种情况下正文最后一两页可不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的排版规范限制。

9.版记应当位于文件封底,最后一个要素应当置于版面最后一行。有的文件没有版记,有的版记没有位于封底。

(五)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方面存在的问题

1.排版规格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纸张规格为A4型纸,一份公文纸张规格应当保持一致(有些表格例外)。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但有些单位的文件A4型与16开纸张混用,文件封面与正文纸张规格不同;排版有的每面为20行或21行、每行有的26个或29个汉字。还有的行距过大或过小。

2.印刷、装订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双面印刷,页码套正,左侧装订,不掉页。页码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一份文件应统一顺次编排页码。

有些单位的公文为单面印刷,有的还在左上角装订;有的公文页码标识的位置不对,有的没有一字线或一字线字号不规范;有些公文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标识了页码;转发几份文件的通知,全文未统一顺次编排页码,而是被转发的几份文件页码自成体系。

3.标题字号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置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一级小标题字型使用长城小标宋体或黑体。

有些单位的公文标题使用仿宋体或黑体;字号使用小二号或者三号;字体被加粗;与红色反线之间未空出两个行距。公文一级小标题字型没有使用长城小标宋体或黑体,而是与正文其他部分一样使用仿宋体或仿宋体加粗。

(六)数字及标点符号方面存在的问题

1.数字。《办法》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使用过程中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却用汉字、数字写法不规范等现象存在。

数字精确到某一单位的个位数时,其小数点后数字的省略表述“余”字应置于单位词之后。另外,同一份文件里对同事项的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位应统一。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2.标点符号。国家标准中关于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用顿号;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

有些文件在对有关部委所属二、三级单位进行审计的表述中,将其写作“二三级单位”,“二三”之间缺少顿号,使得两个预算级次与概数的概念相混淆;“

二、三十个”,属于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中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如使用书名号,其内应写全称。例如:《会计法》,如用书名号就写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如用“会计法”,则不应加书名号。

波折号长度应为两个汉字宽度,但是有的文件里只有一个汉字的宽度,容易与“一”字混淆。

(七)文字方面存在的问题

浅析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第7篇

在公文写作中,公文标题是十分重要的,可谓是公文的头脸。正如人们每天都要花时间整饰仪容一样,要想让一份公文有头有脸,就必须对标题进行精心修饰,做到简洁、规范、准确、鲜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齐,经常会出现一些错误。笔者试将这些常见的错误归结为以下几类:

文种

文种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缺少文种,文种混淆或文种错误。

公文标题的一般结构是这样的:发文机关+事由(关于+词组)+文种。其中的词组有两种类型:动宾词组和主谓词组。缺少文种的错误大多发生在使用动宾词组的标题上,例如:《XX市教委关于批转XX市第一中学开展勤工俭学工作的报告》,“批转……的报告”是一个动宾词组,宾语“报告”很容易被看成是整个标题的文种。拆解这个标题的结构,将要转发的原公文的标题标注出来,变成《XX市教委关于批转〈XX市第一中学开展勤工俭学工作的报告〉》。那么,很明显XX市教委的这个公文的标题缺少文种,应在“报告”后添加上“的通知”。一般像这种转发性公文比较容易产生标题缺少文种的错误。

文种混淆是因为撰文者对具体的文种不甚了解,例如:《XX

大学关于XX同学英勇救火事迹的表扬》和《XX工厂关于研发新产品的资金问题的申请》,在这两个公文标题里,所用的“表扬”和“申请”都不是文种。习惯上我们会认为这些也是文种,但是在国家公文法规中没有这些习惯上的文种,因而在正式场合是不可以用它们来替代文种的。

文种错误则是对事由和行文原则把握不准,出现偏差。例如:XX工厂要进口一批设备,必须向外贸办请求进口设备的指标,于是自行向外贸办行文《XX工厂关于进口设备的指标的请示》。在这里“请示”就用错了。因为职能部门是不能向政府行文的,必须先向上级领导部门工业局请示,由工业局代为行文向外贸办发函。

一般说来,会影响文种的因素有三个,限制力,事项和内容,主观愿望。在选择文种时要考虑到本单位的权力范围,公文事由以及发文意图。例如:省级以下政府只能发布地方法令、规章制度。表扬个人用决定,表彰事迹用通报,等等。事 由

事由错误分为两种情见,一种是缺少事由。例如:XX省召开了一次环保工作会议,XX市政府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决定在XX县召开各区县环保局负责人会议,发布《XX市政府关于XX县召开各区县环保局负责人会议的通知》。乍一看这个标题好象各部分齐全,句式完整,“关于……的通知”的形式看起来很像标题的标准格式。但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即真正的“事由”是为了贯彻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该标题没有出现这一点,也就是缺少事由。应改为《XX市政府关于召开贯彻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的通知》。

另外一种是事由不清。例如:XX市政府针对最近一段时期出现的部分干部用公款游山玩水的情况,决定严加制止,发布《XX市政府关于严肃处理全市干部利用公款问题的通知》,这里的事由存在两点错误:一是发文机关标明了市政府,那么这里的“全市干部”就属于多余成分;另外,发文事由是禁止干部用公款游山玩水,而从这个公文标题看,到底用公款做什么事情,是用来享乐还是投入市政工程并没有加以明确说明。

动词

在事由里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成分需要单列出来仔细研究,那就是动词。动词决定着事由的正确与否质量高低,一个准确鲜明的动词一下子就能把标题激活,而一个错误的动词则可能将标题完全破坏,所以它是整个标题的心脏,也是公文的点睛之笔。

使用动词也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例如动词和文种重复,如《XX工厂关于申请研发新产品的资金问题的请示》,这里的“申请”就和文种“请示”重复,必须将之删除,或者可以改为“解决”。

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个公文标题中出现两个动词,这是不允

许的。如《XX工厂关于研发新产品缺少资金的请示》,好像也是“关于……”的结构,似乎是正确的。仔细看会发现有两个动词。“研发”和“缺少”,这样两个动词就形成了两个事由,到底是关于什么的请示就弄不明白了。一份公文只能有一个事由,也就只能有一个动词,一旦发现有两个动词就可以很肯定地判断它是错误的。

其它

除了从公文标题结构划分出三类错误形式外,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错误,须得仔细推敲才能发现。

关于印发类公文:如《XX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XX文件〉的通知》,这里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在公文制发的有关规定中,印发类公文的发文机关与制发机关必须是同一个单位。市政府不能印发省政府的文件,想要翻印下发,可以用转发。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 第8篇

下面,对公文写作中一些常见错误及其改正办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文种不明

即从公文的标题上看不出属于哪种公文。例如“关于接待德国×××公司总裁访问的事”这一标题,就没有表明是“函”,是“请示”,还是“通知”;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又如“汇报电力标准化工作”这一标题,不仅没有文种,连题意也不清。应该根据这份文件的内容与目的,或者把它改为公文类的“××××(发文单位)关于电力标准化工作的报告”,或者改为事务类的“××××(发文单位)电力标准化工作总结”。

二、生造文种

一种情况是把性质、用法不同的文种混为一体,拼凑在一起,不伦不类,例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另一种情况是把某些事务文书或规章制度类文书当作机关公文那样直接行文,例如把“计划”、“安排”、“总结”、“制度”、“细则”等直接作为公文印发。

第一种情况容易改正,只要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一个文种,把另一个删去即可。第二种情况则应这样处理:如果这些事务类、规章制度类文书要像正式公文那样行文,下行的可以采用“通知”文种,用以下方式行文:

(1)规章制度类文书以“印发”形式行文。如××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省电力有限公司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把发布的规则作为通知的附件,一起行文。(又,《国家电力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国电内规’字号印发,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编号。”据此,规章制度类文书也可以不用“通知”文种而直接行文,但字号及审核编号部门应按规定。)

(2)事务文书以“转发”或“批转”的形式行文(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单位的用“转发”,下级单位上报的则用“批转”)。如《关于转发××电业局1999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将《1999年工作计划》作为通知的附件行文。

如果是上行公文,可用“报告”行文,把要报送的事务文书、规章制度类文书作为附件。

三、错用文种

错用文种的情况更为常见,大致有以下几种:

(1)把“请示”误为“报告”。例如《关于××电厂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报告》,其内容是申请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应使用“请示”,却误用为“报告”。

(2)滥用“通知”。即把本该用“决定”、“规定”、“办法”、“通报”的误为“通知”。

(3)滥用“请示”。有些单位向同级单位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某些请求批准或办理的事项时,不用本该使用的平行文种“函”,特地用“请示”这一上行文种,认为这样做是尊重对方,好办事。这种做法破坏了行文规则,必须改正。

(4)“批复”误用为“通知”或“函”。对下级的“请示”,必须用“批复”这一文种作答复,但有的公文却写成《关于批复××××的通知(或函)》,应改为《关于××××的批复》。

(5)“函”误用为“批复”。某些业务主管部门在答复不相隶属单位请求审批的有关事项时,本该用平行文“函”,却写成《关于×××(单位)×××(事项)的批复》。

(6)误用处分事项公文文种。“决定”和“通报”均可用于处分事项。处分“决定”是行政处分的正式文件,要装入被处分人的档案;批评性“通报”主要起教育警醒作用,不装入档案。批评性“通报”可以带附件(即关于事件或事故的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不能带。处分“决定”一般让有关人员知晓即可;批评性“通报”要发送到下属各单位,甚至要抄送有关的不相隶属的单位。因此,应该根据处分事项具体情况正确选用,以避免误用文种。

四、越级行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此,除了特别紧急的情况,上行文都应按隶属关系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行文,逐级上报。即使因特珠情况必须越级行文,也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单位)。但是在有些基层单位,所写的公文还经常出现越级上报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五、格式不全

公文格式中规定的各个组成部分,有许多是每一份公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在某一份公文的具体写作中,该标识的要素没有标识,就是格式不全(如缺少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附件、成文日期、主题词等)。纠正这类错误的唯一办法就是认真检查,看到底有哪些部分该写而没写,然后将残缺的部分补写上去。

六、发文字号混乱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混乱的表现主要有:项目不完整;年份用中文数码标识或只标两位数,不用六角括号而用圆括号“()”、方括号“[ ]”括入;序号加“第”字或编虚位。对这类错误,要根据具体情况一一改正。

七、标题不准确

具体表现在:公文标题没有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有时甚至题不对文;标题太长,甚至超过了50字;有的则过简,致使题意不清;标题中随意使用标点符号,而实际上按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长标题的排布不合理不美观,没有做到回行时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所有这些公文写作中常见的标题方面错误,必须根据规范要求予以改正。

八、主送单位不规范

主送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左侧顶格标起;若主送单位较多,标到行末后回行也应顶格;各单位名称中间用顿号,最后—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若涉及多方面机关单位,同级的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公文写作中主送单位标识上的错误主要有:单位名称不规范;各单位排列顺序混乱;多行排列时在单位名称处断开,而不是书写至行末才回行;回行不顶格。对这些错误的标识方法,应注意纠正。

九、抄送单位不规范

抄送单位的名称及多单位排列顺序与主送单位相同,这两方面的错误与改正方法也同上所述。但标识时应左空1字,回行时要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即空4字而非空1字处)对齐,各单位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单位后标句号。这四点不同于主送单位的标识方法,常见的标识错误也往往在此,应予改正。此外,不少单位的公文仍沿用过去的“对上用‘抄报’,对下用‘抄送’”的标识法,这也是不规范的,须统一改为“抄送”。

十、成文日期不规范

最常见的错误有:用阿拉伯数码标识,“o”误标为“0”或“零”,年份不用全称,标识位置不规范等等。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见本书附录三)的相关规定认真改正。

十一、序号、数字、计量单位不规范

公文中的序号按规定分四个层次[“一”、“(一)”、“1.”、“(1)”],若层次较少可省略“(一)”而直接用“1.”作为第二层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外一般要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详见本书附录

公文写作常见的公文格式问题 第9篇

公文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6个要素,在这6个要素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常见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年份书写不规范。把2017年写成17,不够完整准确;二是年份外面使用中括号、小括号等。不够规范,正确的写法是使用(xx)六角括号。

二、文种使用不规范

在文种选择和使用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多。一是生造文种。按照《条例》的规定,法定运行的文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这15种。也就是说选择发文的文种时,不能在这15种之外。比如: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年xx工作的实施方案,这种写法显然是不规范的,因为实施方案不是法定文种应该修改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年xx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还有就是叠用文种。《条例》中规范的15个文种,不能把两个不同作用的文种叠加在一起使用。比如关于xxxx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上级接到此文以后无法确定到底是请示的事项还是报告的事项,不能正确处理。因为,二者的行文目的和回复形式是不同的,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所以请示通常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和指示,需要上级以批复的形式给予明确的答复,一个请示必须用一个批复回复;报告的适用范围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属于请阅件,上级通常会以阅存的方式处理。

三、标题写作不规范

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提炼概括,是用最简练的语言概括出公文核心的内容,让收文者通过阅读标题,清楚文件的基本内容。完整的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个部分。在实际写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标题要素不完整,有的机关单位发文只写事由和文种,有的只写文种,随意的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这样的写法不利于收文者掌握公文基本的内容,影响工作效率。

四、正文写作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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