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1篇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职业秩序,同时壮大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说明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资格证书是指国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即注册证书),工程师资格证书是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八大员资格证书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岗位证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公司各项目部,以及所有持相应证件在公司执业或挂靠的人员。
三、证书管理
1、公司所有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应的执业印章均由行政部统一存档管理,凡借用原件必须在行政部办理相关申请登记手续,借阅和复印使用必须经行政部按相关公司制度审批通过。
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各资格证书的考试、审核、注册、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汇总统计和实时更新各证书的获取、年审、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招投标部、行政部、质安部、财务部,方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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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师职称考试由员工个人报名并缴纳报名费和承担考试相关费用,其资格审核和考试通过后的注册、继续教育等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操作,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八大员的考试和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和承担相关费用。
4、公司对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资格证书实施有偿使用,根据公司股东会形成的相关决议,按标准每年补贴兑现给持证人相应费用。建造师未办理社保的由公司办理养老保险,工程师、八大员用于项目报建使用时,由公司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费用补偿依据公司湘柏建【2012】68号文件及公司建造师、工程师及九大员补助方案执行。
5、因工作需要持证人本人出席招投标和项目检查、验收等活动时,持证人应充分配合,其相关差旅费用由公司或项目部承担。
6、凡公司员工获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工程师职称证书必须在公司登记注册,不得私自保留或外挂其他单位。
7、资格证书持有人擅自将证书出借、出租、转让和在外单位注册的,公司有权向持证人提出赔偿所有与办理资格证书相关的审核、注册、培训和证书补贴等费用,并要求持证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8、凡持证人离职并要求收回证件时,必须根据公司规定与公司协商解决。
四、证书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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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证书主要用于公司招投标活动和项目管理。
2、进行项目招投标时,由招投标部提名项目岗位人员名单,交由招投标部副总和经营管理部副总审批通过方可使用。
3、项目中标后,需进行报建的,其项目岗位人员配备原则上以中标通知书为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交招投标部副总和经营管理部副总审批通过,人力资源部开具项目岗位人员任命书,项目部凭任命书到行政部申请借用相关资格证书。
4、因招投标和项目管理需要对项目人员进行更换时,由人力资源部重新按上述手续操作,项目部配合完成。
5、项目中标和报建后由公司质安科建立档案,录入项目岗位人员信息,押证情况和时间,质安部将该档案每月反馈给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招投标部备份参考。项目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撤销信息监管平台押证人员,并报告公司,由质安科撤销档案。如有争议,由质安科到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进行核实。
6、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及时办理人员证件撤销手续。财务部将以质安科项目档案的押证时间为准进行计算,按项目承包协议要求,收取项目部相关证件使用费用。
五、人员调配
1、公司招投标部进行项目投标时拥有对资格证书的优先使用权,以确保业务目标。
2、公司重点项目优先使用公司员工证书、或长期合作的、信誉良好的持证人员证书,需要项目间进行调配的,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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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操作,项目部应全力配合。
六、人员培养
1、公司鼓励员工积极考评建造师、工程师和八大员。
2、公司质安部在项目管理中应积极发现和梳理出优秀的,能长期服务于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年轻的管理人员,提请人力资源部,由公司重点进行培养。
3、人力资源部和质安部应积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对年轻的管理人员重点组织考评建造师、工程师和八大员,弥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缺口,并逐步实现公司重点项目管理人员认证相符、持证上岗。
本办法由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1、湘柏建[2012]68号文件
2、公司建造师、工程师及九大员补助方案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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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补助方案
一、目的
为了权衡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更加规范的使用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资格证书,更好的拓展公司业务,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持一级、二级建造师,高级、中级工程师和八大员资格证书在公司执业或挂靠的人员。
三、补助方案
1、原项目承包协议中确定的项目经理费用按协议及公司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2、本方案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级、二级建造师按市场行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保底;应继续享有原协议中项目经理费用的,可继续领取,低于保底的,公司补足;高于保底的,也只享有保底金额。
3、建造师保底补助标准:一级土建3万元/年,一级市政4万/年,一级公路/万元/年,一级机电/万元/年,一级水利4万元/年;二级土建1万元/年,二级市政1.5万元/年,二级水利2万元/年。一人多专业的,就高费用专业另加5000元(一建),二建另加3000元。同时有一建和二建的,二建不另行计算保底费用。
4、建造师资格证书安排挂靠项目的,一级建造师出差省内1500元/次(不超过2天),省外2000元/次(不超过2天);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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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1000元/次(不超过2天);中标后,一级建造师在合同工期内享受工资1500元/月,外加每年的保底补助,二级建造师在合同工期内享受工资800元/月,外加每年的保底补助。工程竣工后无其他遗留问题的,保底补助按年度支付,月工资按项目周期支付。
5、工程师、八大员补助标准:高级工程师4000元/年,中级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3000元/年,其他八大员证件2000元/年;证件重叠的就高不叠加,补助按年度支付。
6、本人和证书在同一个项目的,不享受以上规定,建造师只发放保底补助。
7、不接受挂靠项目的,保底价格按市场行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比同类人员降低40%,并再无其他费用补助。
8、对超过60岁或不能参加社保的临时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不按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根据工程中标项目情况另行协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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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2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 国家二级建造师_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注册于甲方公司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挂靠期限:
甲方挂靠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证期限为 年;挂靠期届满不续签时,一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相关安排。经协商若要续签,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挂靠乙方二级建造师证。
二、挂靠内容
乙方将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注册到甲方后,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印章由甲方方保管。
三、挂靠证书待遇:
薪酬支付方式:聘用期间甲方每月给予乙方人民币¥23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月)为二级建造师挂靠费用。
四、甲方的义务及权利:
1、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甲方承担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3、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职称证,注册证书等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补证手续相关费用。
4、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并由甲方负责证书的补办并承担相应费用。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5、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资质及相关注册等事项,或者参加与维持建造师资格相关的考试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因此产生的差旅费用根据乙方提供食宿费发票实报实销。
五、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提供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注册。
2、乙方对其提供的证书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负责证书的注册及相关证件的保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注册和初始注册费用。
3、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建造师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5、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完整归还乙方证书。
六、其他:
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进行商议并需要在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2、乙方应当将原在甲方工作期间支付的考证费用(包括考试请假工时工资、车费、报考费、资料证件费)共 元一次性在协议生效当月扣除给甲方。
3、从此,凡甲方支付费用报考的证件,不再给任何人另付挂靠费用,证件原件属于甲方,同时规定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限(以甲乙双方培训协议为准)。乙方经过努力获得证书,甲方可适当奖励。
4、本协议只作个案处理,其他人不比照条款。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挂靠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3篇
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 牵涉到业主、设计、监理、总包、分包, 多专业技术工种, 多单位部门的方方面面, 归纳起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大概有如下几方面:
一、技术质量方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科技的进步, 现代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 施工的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各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 同时又必须能满足其他各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要。如果在技术上未能充分全面考虑, 特别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细节考虑不全, 则极易产生互相影响问题。再者, 由于现代建筑的个性化, 每一建筑都是一件独有的产品, 每一条管线、设备都有特定的要求, 几乎没有类同, 这也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 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 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 也会带来类似的问题。
二、管理方面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及企业运营模式, 项目实施过程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 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 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和责任。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 人为地带来一些问题, 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此外, 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 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 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 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要从根本上解决因为协调管理给项目实施带来的困难和不便, 我认为应该针对以上的原因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进。
(一) 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工程的建设者、管理者、实施者, 从设计、监理到施工的各单位首先要从本着对业主、用户负责的态度去认识问题, 从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责任义务的角度, 去认真对待协调问题。
同时, 从提高企业层次, 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讲, 做好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工作也是必要的。只有相关的人员首先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 加强管理, 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加强管理, 是指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一些关键问题, 从技术、组织机构上建立更有效、更科学的管理模式, 明确每一个人员的目标责任, 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 加强协调管理的措施
1. 技术协调
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 减少因图纸频繁更改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 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 但与其他的专业就不一定能够一致、协调。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 并认真落实, 从源头上加以解决。
同时, 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实施问题, 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具体的施工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 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 从而减少交叉带来的协调问题。
2. 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 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者合理安排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 建立以业主、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 由专人统一指挥, 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作为业主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 设计的要求, 这样才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 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 建立由管理层到具体施工人员的逐级责任制度。并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 提高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严格执行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这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 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 问题更容易发现, 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 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3. 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 施工中甲方、监理、施工方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 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 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 使各专业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 不论是会签、会审还是中间验收, 所有制定决不能是一个形式, 而应是实实在在的管理, 或者说所有的人员, 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 并设立相关的奖惩措施, 才有可能逐级落到实处。
4.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管理人员, 要善于在不断地总结中找到经验, 从受到教训中吸取经验。只有先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才能够进步提高。
5. 提高专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建筑质量的好坏与从业人员的水平素质是分不开的。在搞好管理的同时, 应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以及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了解掌握。培养施工人员的敬业精神与细致的工作作风, 从而在施工中做到不遗琐碎, 不留后患。
综上所述, 成功的完成一个建筑项目, 除了能承担基本职责外, 建造师还应具备一系列的技能。他们应当懂得如何激励员工的士气, 如何取得客户的信任;同时, 还应具有坚强的领导能力、培养员工的能力, 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以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施工中的协调工作, 牵涉面广且又琐碎, 突出了各专业协调对施工的重要性, 建造师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同时做好每一部分的工作, 才有能够把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保证工程质量及顺利实施。
摘要:作为施工项目的实施和指挥者, 建造师 (项目经理) 要担任的职责是对项目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本文主要谈谈建造师在建筑施工中的协调管理作用。无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 还是农业建筑, 一栋高质量、高标准的建筑工程的建成, 从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的角度, 各专业之间及各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是其中至关重要和不容忽视的因素。
责任——注册建造师执业之根本 第4篇
纵观国家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以后,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转化为现在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过程。我认为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除了要有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措施以及从事管理的建造师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外。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在于责任。责任胜于能力。只有我们建造师具有了高度的责任心,才能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企业负责、对所管的项目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自己的执业道德负责。也只有这样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才能谈的上给社会交出放心工程、满意工程、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工程;才能不辱注册建造师执业之使命。
关键词:建造师 责任 使命 能力 执业根本
1 责任是一种使命
我记得有一位叫爱默生的人说:“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它是一种伟大的品格,在所有价值中它处于最高位置。”还有一位叫科尔顿的人说:“人生只有一种追求,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就是对责任的追求。”所以我认为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我们建造师执业的始终。只有能够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被赋予从事项目管理的使命,才有资格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进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为个人赢得荣誉。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或者一个不负责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会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了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立业根本——信誉和尊严。
众所周知,5.12汶川地震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震惊,多少无辜的生命被瞬间吞噬。这一巨大天灾,对我国建筑带来严峻的考验。我们在为死难同胞流泪的同时,面对汶川倒塌的建筑废墟。作为国家注册建造师的我们,能想到些什么呢?据调查,这次地震灾区倒塌的学校中,5层以上的教学楼不在少数,并且多是预制板屋顶。我国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并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定》: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5层;教学楼屋顶必须采用钢筋砼现场浇筑,不准使用楼板。难道这些规定作为建筑从业的建造师会不知道?天灾难防,人祸可控。关键还是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缺乏责任。当然,汶川震区的建筑倒塌可以用天灾欲盖弥彰,而现实生活中因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而导致建筑使用功能丧失乃至坍塌的事件几乎不胜枚举。国家屡屡曝光豆腐渣工程,但是豆腐渣工程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除了一些见不得阳光的黑色交易以外,更多的祸根由人而起,也就是由于人的责任心不强,权利没有正确发挥,职责没有严格履行。这些事件中不乏我们建造师的杰作。所以,作为新一代的注册建造师,我们应该把责任当作自己的使命。
2 责任胜于能力
有一位伟人曾说:“人生所有的履历都必须排在勇于负责的精神之后。”责任能够让一个人具有最佳的精神状态,精力旺盛的投入工作,并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致。放弃了对社会的责任,就背弃了对自己所负有使命的忠诚和信守。责任就是对工作出色的完成;责任就是往我的坚守;责任就是人性的升华。责任胜于能力。然而,让我们感到万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工作现实中,责任经常被忽视,老总们总是片面的强调能力。的确,竞争中直接打击败对方的是能力;市场上直接为企业创造效益的也是能力;而责任,似乎没有起到竞争与创造效益的作用,可能就因为这一点,导致人们重能力轻责任。面对这一社会怪相,国家审时度势,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倡导人们提高责任心。试想想,一个缺乏责任国家是什么样的国家;一个缺乏责任的民族是什么样的名族。作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建造师,我们更因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提高我们责任心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检阅。当然,责任胜于能力并不是对能力的否定。一个有责任感而无能力的人,是无用之人。责任需要用业绩来证明,业绩是靠能力去创造的。能力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去提升。能力和责任都是动态的辩证关系。作为一名建造师来讲,能力再强,如果不愿意付出,也就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作为企业恐怕也不会聘用这样的人作为自己的员工吧。更谈不上以建造师的名义去执业,为社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了。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能力,当我们在责任和能力的辩证关系中取舍时,我认为责任应该胜于能力,才能称的上是一名合格的注册建造师。
3 责任是根本
履行责任需要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责任贯穿于人的全部行动,是所有能力的统帅与核心。纵观中华民族薪火传承的历史,为了责任,革命前辈义无反顾的举起了推翻封建帝制的大旗;引领中华民族开天辟地;开启了改革开放之门;点燃了中华名族伟大复兴之火;为了责任,新一届国家领导高瞻远瞩,以和谐发展的理念,把中华民族推向前进。他们正是把责任当作人民赋予的使命。以自己卓越的能力,彰显了他们对中华民族的责任。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乃小人物,岂可与伟人之责任相提并论。作为国家注册建造师的我们,从执业资格上已经得到国家认可,那么我们是否能将自己的责任感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从“鲁布革经验”到现在,我们国家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具备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正是由于这些优秀的建造师认真见习了他们的责任。于是便有了让世界瞩目的“鸟巢、水立方”;有了三峡大坝的奇迹;有了世界最高楼;有了亚洲最长公路、铁路隧道。伟大总是从平凡做起的,如果我们连自己今天的执业水准都达不到,何谈明日之辉煌业绩。所以我认为把责任当作根本,从今天做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注册建造师执业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从事建筑施工,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应该是我们注册建造师执业之根本。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5篇
答:专业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结合科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应用,并结合专业具体情况有必要的补充与延伸,本科目的目的是考核建造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级建造师』如何复习一级建造师专业项目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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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科目与综合科目的配合可以较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如果综合科目中的管理学得再好,但不会实际应用,也不能担负建造师的责任;实际经验很多,没有从理论上和方法上弄清其基本原理,在工作中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则建造师的发展和进步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阅读专业管理内容时,必先学好综合科目中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然后结合专业实务,进行综合运用,以丰富、完善项目管理的水平。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6篇
考试时间:4小时
实务科目考试的特点:4个小时是脑力、体力、心理承受能力的综合考核,
备考复习实务课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分别为答题顺序、时间、心态、要求、案例题应试技巧、单选题应试技巧、多选题应试技巧等方面。
一、考前准备、答题顺序
基本用具:准考证、身份证、2B铅笔、黑色水笔、计算器、水。一般建议按试卷顺序答。单选多选案例。
二、时间安排
保证案例题的答题时间。学员在做选择题时遇到难题,如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话,可以先搁置,待做完案例题后,有时间再来考虑,因为选择题的分值较小。即答题时间要合理分配,案例时间至少3小时,不鼓励早交卷。
三、心理状态
正常的三个阶段要适应,第一阶段为较紧张阶段,第二阶段为质量较高阶段,第三阶段为效率较低阶段。
遇到难题(不顺利)时心态要即时调整,要尽量平和,消除大干扰,否则会影响整个答题效率及准确度。
四、严格按试卷规范要求答题
1.答题卡片的正确填涂
2.案例答题本的正确填写,在指定答题处填写.
五、案例题答题技巧
只要时间允许,务必要答。答题时紧扣问题,有问必答,明确答题切入点,突出关键词、关键字或关键数字。问什么,答什么,内容准确、简洁。
例:
案例一背景资料: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于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框架剪力墙办公楼工程的施工合同。该工程建筑面积28350O,地上22层,地下2层。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206月24日,工程正式开工,地下连续墙工程由分包商进行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 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砂土层,监理工程师6月30日下停工令,其后进行地质复查;7月4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复工令,要求7月5日复工,
(2) 因分包商施工的地下连续墙出现质量问题,拖延工期5日,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
(3) 7月25日~7月28日,由于当地出现罕见暴雨迫使工程暂停,造成人员窝工20个工作日。
(注:以上事件均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问题:
1.由于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造成的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2.由于地下连续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3.由于罕见暴雨造成的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4.对于上述可要求索赔的事件,每项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业主可顺延工期)?
5.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超出多少天(超出14天)?奖罚工期(罚5天)?
答案:
1.工期索赔成立(有问有答)。
理由:地质条件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不是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停工令停工),所以该项事件的工期索赔成立。(业主的责任,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2.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工程质量上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因地下连续墙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承包商的责任)
3.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暴雨造成的工期拖延属于不可抗力原因(施工单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所以工期索赔成立。
4.事件1:索赔工期5天(6月30日~7月4日)
事件3:索赔工期4天(7月25日~7月28日)
共计索赔工期为:5+4=9天。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7篇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8篇
1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是指企业为建立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的责任保证体系,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而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授权代理人[3]。
项目经理部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企业的领导和支持下组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能的一次性现场组织机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或项目管理承包[4]。
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
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
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只能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取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主要针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由各省制定具体办法,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
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2]。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在其发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国家建立起统一的网络平台后,可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继续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并要求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5]。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3 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又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项目经理责任制仍然要继续坚持,项目经理仍然是施工企业某一具体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有变化的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选聘哪位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决定,那是企业行为。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其以下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7]。
4 建筑业企业现状与发展思考
目前所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1)建造师分布不均衡:全省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贯彻执行的调研情况来看,建造师大多分布在中央、省属和市级重点骨干企业,而县级企业拥有建造师数量较少,缺口严重。2)建造师分散在各类企业中:建造师不仅分散在不同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还分散在建设类事业单位、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房地产等企业,一旦注册,现有施工企业建造师数量仍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量。3)新的资质标准对建造师的需求增幅很大。
随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全面推行,从建设主管部门考虑,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重点将会转到建造师的执业管理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两个方面。其中执业管理将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狠抓建造师的诚信建设,进一步细化诚信等级和分值评价管理,并与执业师个人执业行为紧密结合,将日常执业行为及时准确地体现在执业师个人诚信档案中。2)加强对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从企业角度看,建筑业企业为了适应国际竞争、加快发展,应当采取各种有利措施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建造师的考试,保证企业资质的需要。同时要切实加强企业已注册人员的管理,为其执业和继续教育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个人长远发展来讲,参加建造师等注册类执业资格的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拓宽个人就业渠道也是很有帮助的。
摘要:为了使建筑企业和个人更好的了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详细介绍了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转变,论述了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并分析了建筑企业建造师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建造师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建造师制度,建筑企业,项目经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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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佰洲,曲修山.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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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池仁勇,张定华.项目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江见鲸,丛培经.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6]李鸿.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J].山西建筑,2007,33(11):220-221.
当代建造师的职业素养 第9篇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在不断的向前发展,建筑业中施工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在行业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对建造师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实行建造师综合素养的大提升势在必行。除了建造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还要求服务沟通方面具有更宽阔的眼界和能力。复合型、开放型、公共型人才无疑将成为项目争夺的主要对象。
一、深厚的建筑学知识
建筑学知识是建造师从业的基础。建造师的工作对象,是由多种制约因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受到社会、经济、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在解决问题时,需要运用多种综合的专业知识,并有意识地将备类知识融会贯通,构成有机的知识体系,使之适应系统性的要求。对建造师而言,正确领悟设计师的意图,贯彻图纸中包含的意义,计算出工程结构的专业内涵,以及选择何种施工技术、设备和建材等,都需要广博的建筑学知识为依托。尤其是当今技术更新、工艺翻新的时代,利用最新的知识结构与技术结合意味着工期的适当缩短和工程质量的大幅度提高,而在项目的成本节约方面更需要建造师在知识结构上温故知新。
二、丰富的执业经历
经历即经验,直接说就是应用知识的过程。经历越多施工实践经验也就越丰富。建造师是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施工现场正确地处理各类技术及管理问题,做到真知灼见,立竿见影。施工项目要讲究经济效果,不但要在技术上先进可行,在经济上也应该是高效益的.即要求施工方案的成本最低、效益最大、质量最好、速度最快。建造师必须在施工项目范围内做到综合平衡。尤其与国际接轨后,能够向业主提出严谨的可行的成本预算,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学的规划资金和应用技巧。这种经历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建造师在业界的最终口碑。
三、高超的管理能力
能力是评判建造师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我们对建造师的评判不能只依据文凭,那样结果可能会失之偏颇,还需要从能力角度评判建造师,它的标准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要会思考。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建造师,除了具备学习能力外,还要学会深度思考。深度思考并不是深不可及的,我们通过不断练习,是可以获得这项技能的。一旦深度思考成为习惯,人生将大不同,建造师将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马云对电商的深刻理解及远见成就了阿里;周鸿祎对流量的深刻理解,带领奇虎发生天壤之别的变化;中航502所对离子发动机技术的深度研究和理解造出了世界最先进的离子发动机,使地球去火星的飞行时间缩短到39天左右。
二是擅沟通。只有多方面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程项目才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建造师与众多部门进行沟通。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建造师需要与业主进行沟通;要想获得银行支持,需要与金融部门进行沟通;施工过程中涉及诸如道路、遮阳和环境等各种问题,需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利害方沟通等等。因此,有人说一个工程取得成功,依靠建造师出色的沟通能力。
三是会表达。沟通的手段是表达,建造师要善于把自己的思想、情感、想法和意图等,用语言、文字、图形、表情和动作等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并善于让他人理解、体会和掌握。
四是说服和倾听。合格的建造师必须学会从善如流,用理由充分的话开导对方,使之心服。
五是应变能力。这个时代唯一不变的是变化,从项目角度看,变化因素更是很多,突发事情也很多,如没有应变能力,将可能导致项目陷入困境。这种应变可能是本能的,也可能是经过大量思考过程后,所做出的决策。
六是分析与决策。作为一位合格的建造师,通常手中有很多信息,因此有必要具备分析能力。当遭遇难题时,首先能准确界定问题,然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建立一个客观的评判体系。
七是大局观。项目管理虽然属于纯粹的技术业务,但同样需要大局观。否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计划是无法执行到底的。
四、健康的性格走向
建造师除了技术一流,管理过硬、诚信包容、表里如一、精力旺盛外,性格上也应经得起随时随地的高强度的考验,这样才能承担更广泛的责任。
一要有坚强的品格。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工作压力,建造师也是如此。施工难度、工程变化、管理风险,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都使未来建造师要承受相当大的压力。如果没有坚强的性格,将很难在项目中有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甚至可能半途而废;而作为一个团队的精神领袖,项目成员对他的信任,来源于他在逆境中的坚韧不拔和战胜困难度过难关的勇气和力量。
二要有果断的决断。果断就是决断,不犹豫; 认清关键所在做出困难决定。项目总要在一定的工期内完成,大多时候并没太多时间和空间确定最佳的方案,此时就需要果断做出选择,切不可拖延时间而导致贻误战机。
三要有冷静的思考。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存在冲突,冷静是冲突得以解决的首要保证。只有冷静,建造师才会思考为什么,才会解决为什么,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最妥善的方案。
四要宽容的胸怀。理解和尊重业主、团队成员的诉求,以宽容心态理解尊重对方,回报对方;尤其是当代大型建筑项目,更需要在各方面前达成理解和尊重,从而在工程中积聚能量,使项目获得最大效益,也能让建造师发挥自己的专业价值,实现项目与管理的完美和谐。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10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