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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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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精选6篇)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第1篇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障北京银行(甲方)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合法、规范使用其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甲方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或自愿将本人已在甲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并理解本协议,并保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乙方)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期业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使用实名,出示符合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实名证件及甲方要求出示的其他资料,并在甲方留存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乙方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客户资料和存款情况承担保密责任,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通过存折明细或对账单的形式与乙方进行账户核对。乙方在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核对账户,并交回相关结算凭证或票据,经甲方审核符合撤销账户条件的,甲方给予办理销户。对于无法交回的凭证或票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遗失或变更预留印鉴的,应根据甲方要求出具甲方认可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在甲方留存相应资料复印件。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乙方违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九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第2篇

中国人民银行25日宣布,对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新的分类出来后,老百姓的银行账户到底该怎么用? 个人银行账户为啥要分三类?

个人银行账户看上去是件不起眼的日常小事,实际上是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它不仅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基础,而且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元,对个人银行账户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央行此次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这次把传统上在柜面开设的账户设为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在此基础上,为便利存款人支付,增设了Ⅱ类、Ⅲ类账户。”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介绍,Ⅱ类账户满足直销银行、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需求,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快捷支付比如“闪付”“免密支付”等。与Ⅰ类账户必须到柜台当面办理不同,Ⅱ类、Ⅲ类账户可以通过“绑定”Ⅰ类账户的办法在网上开设。

新划分三类后,原有的银行账户怎么办?记者从央行支付司了解到,对于之前的账户,银行根据开设时的材料进行分类,只要是当面开设的都会成为Ⅰ类账户。今后再开设账户,就会明确让客户选择是哪类账户。不过由于涉及到银行系统的升级,新的管理办法的完全落实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多了两类账户该怎么用?对于习惯了一种银行账户“包打天下”的老百姓来说,还真的要好好研究一下Ⅱ类、Ⅲ类账户怎么用。

根据人民银行新出台的规定,存款人可通过Ⅱ类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账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打个比方,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业内人士用这样的大白话“翻译”。

也就是说,Ⅰ类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账户与Ⅱ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百姓在新型网络银行凭网上“刷脸”和绑定Ⅰ类账户,可以开设Ⅱ类账户。但在权威部门认可人脸识别技术可靠性之前,单凭网上“刷脸”不能开设Ⅰ类账户。直销银行账户(Ⅱ类账户)功能拓展至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Ⅱ类账户单日支付额度在一万元以内,但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限。有了Ⅲ类账户,消费者进行“闪付”等非接触式支付或“免密支付”时,可以更放心,因为目前设定余额在一千元以内。即是说,如果因为欺诈、遗失造成了损失,最大损失被锁定在一千元。

“其实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开三类账户。我们主要是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消费者便利支付需要,给大家提供更多选择。同时,通过限定功能和额度降低风险。”谢众强调。不同账户间转账手续费怎么办?

依托Ⅰ类账户,百姓可在网上选取任意银行开设多个Ⅱ类、Ⅲ类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快捷支付。问题是,Ⅱ类、Ⅲ类账户的资金只能来自Ⅰ类账户,而现在大部分银行还在对跨行或异地转账收取手续费,百姓在使用Ⅱ类、Ⅲ类账户时岂不是得多交费用?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可是万一某家银行不听央行的“鼓励”怎么办?

“我们同时也出台了配套措施,上经济手段。如果到明年4月1日仍有银行不减免手续费,那么在办理跨行业务时央行的„超级网银‟就会向这家银行收费。”谢众明确表示。

目前,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已宣布网上转账汇款全免费。业内人士表示,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加上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配套措施,会使银行转账费用不断降低。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第3篇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多元化个人银行系统,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做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发展,私人金融业务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水平还能够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中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备案工作的完善应当以备案信息的准确,备案工作的及时,以及备案内容的全面为主要发展方向。针对当前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完善对策展开深入思考。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主要问题

1. 1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全面掌握开户人的具体状况

由于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备案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导致个人在银行交易系统中的开户状况无法得到全面的掌握,可能出现个人逃废债务的问题。举例来说,当个人在多家银行中同时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资金分散存入各个银行,个人资产处于分散状态下。若银行机构不及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备案,则导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无法全面掌握开户人的账户情况。假如开户人出现债务纠纷或其他不良事件,银行方面无法及时有效地对资产流动情况进行追踪,造成法院执行难度较大。

1. 2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全面监控频繁开户/销户行为

当前,已有报道中显示,包括洗钱交易以及短信诈骗在内的各种不法活动都是违法人员通过在不同银行机构中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结束后立即注销账户信息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一过程当中,违法人员频繁开户 /销户的主要目的是躲避监控。但从银行机构的角度上来说,通常只能够掌握本行下属系统中个人的开户 /销户情况,一旦涉及跨行的开销账户,其动态无法得到及时的反应。

1. 3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

由于当前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还不够完善,导致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受到不良影响,银行机构代码的正常使用也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当前账户管理系统还无法查询得到未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明细内容,因此银行机构代码无法根据需求做出停用或其他处理,直接对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 1 逐笔录入式、批量导入式备案方式实施难度大

当前,在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中,主要可采取的备案管理方式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是逐笔录入式以及批量导入式。对于前者而言,逐笔录入虽然能够保证信息备案的技术性,但基层银行机构却面临着严重的工作负担,基层员工工作压力巨大,实施上有一定局限性。对于后者而言,各级银行机构下属省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标准,将一定阶段内全省范围内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销户情况汇总导入至账户管理系统当中,但这种方式显然无法满足备案管理对5个工作日的时效性要求。

2. 2 备案管理手段薄弱,缺乏约束作用力

多年来各级人民银行的账户监管工作单纯侧重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现场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同时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措施。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完善对策

3. 1 优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方式

为了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工作质量,建议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所对应的批量导入权限适当下放,将批量导入权限直接交由基层银行机构完成,由基层银行机构与所在地区人民银行配合进行备案。通过对备案方式的合理改进,一方面能够使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掌握的导入工作量更加分散,使备案时效性更加理想; 另一方面能够使所在地区的人民银行对个人结算掌握的管理更加的准确与及时,以证实掌握辖区范围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销户方面的动态情况。

3. 2 多元化个人银行账户系统功能

首先,在有关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中,增加对久悬个人结算账户的提示以及处置功能。即对于同一存款方,其名下所对应的久悬账户信息可以在备案管理中一次性显示,从而及时提示存款方,方便存款方对账户的及时处理。同时,银行也具有对备案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久悬标识的设置与取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久悬账户进行及时启用; 其次,在有关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工作中,对专用账户的名称设置功能加以完善。即在有关个人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用账户的名称进行设置,满足存款方的实际需求,同时将基本账户名称登记在开户许可证上,以提高备案管理中对相关标识的识别性; 最后,增加有关备案类账户的提示功能。即在存款人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操作的情况下,相关信息能够自动向同一存款方的其他备案类账户开户行方面做出提示,以便其他银行开户行能够掌握存款方的信息变化动态,做出及时的处理。

3. 3 完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参考以单位为主体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可以对基于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状的分析,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引入查询功能,支持对开户行、开户人基本资料 ( 包括开户人姓名以及开户人身份证信息在内) 的双向查询。同时,在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当中,需要提高对频繁开户 /销户情况的监测与数据统计工作,使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违规或恶意开户的甄别更加的准确与高效。

3. 4 提高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制度约束力

首先,需要对我国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完善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条款与要求,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操作与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银行机构能够根本上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度。其次,需要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引入健全的监督工作机制,在备案管理中将银行机构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义务以及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达到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力水平的目的。最后,需要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入手,做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风险等级的评估与分级工作。

3. 5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对应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即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能力,需要从非现场监管的角度入手,将账户管理系统与网上银行系统数据,以及大额/小额支付系统数据进行综合对比,通过这种方式监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情况,杜绝违规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要健全相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措施,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入手,促进银行机构责任意识的提高,以促进私人金融业务的长效发展。

4 结 论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第4篇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监测识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人们为了从事金融活动需求开设的可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能够满足人们的投资、消费及结算需求,主要载体为银行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个人网上銀行迅猛发展,为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

1.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

国家法律对于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没有限制,人们只需向银行提供必要资料就可以开设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仅可以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还能在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管理条例不明朗,账户拥有者可以通过ATM、柜台、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实现账户结转。这样的开设条件虽然为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为银行机构的账户管理以及账户资金监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账户拥有者实现债务废逃提供了可趁之机。

2.客户身份识别手段限制了客户身份审查

目前,我国银行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认证一般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公民信息等,有效地阻止了假身份证件的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联网审查系统只能核查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对于港澳台通行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查询还不完善,核查的有效性不高,极易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设提供便利。

3.网上银行交易加大了银行机构资金检测难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支付平台以及支付手段被应用。首先,利用网上银行,个人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跨交易,无需进入银行,可以避开银行的现场监控,银行也无法对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进行核查,难以分辨出可疑交易。第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网上银行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账户内资金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甚至跨国范围的转移,提高了银行识别的难度,加大了银行风险。第三,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不提供纸质凭证,在交易当时无法提供交易证件、真实名称、账号等报告要素,对银行的身份识别造成了困难。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监测

首先,在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之前,银行需要对开设人的公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要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第二,可以恢复过去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额度超过5万元需要提供证明才能转入的规定,或对其作出变更之后恢复执行。

2.完善身份证件管理及识别手段

首先,国家信息管理机构应该尽快扩大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核查范围,尽可能将国家认证的身份证明证件纳入核查体系中,重点实现军人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的全国联网核查,改变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实现银行信息与公安信息的实时共享,或者缩小更新周期,也可以在联网核查结果出现问题时,向公安机关反馈。第二,要加快银行内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等法人组织信息的证明,实现联网核查,与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时间信息共享。

3.清理非实名制账户

由于历史遗留或者特殊因素,银行机构中会存在一些非实名制账户,这些账户的存在会加大银行机构的管理难度。因此,银行机构应该对非实名账户进行清理。首先,可以建立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奖惩机制,对银行非实名制账户清理进行激励,刺激银行机构加大清理力度。第二,银行可以对原有留存的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业务方面的限制,在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交易时通过各种方式督促账户使用者录入个人信息。第三,针对少量遗存的非实名制账户,银行可以开展定期清查,在清查期间举办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活动竞赛等形式,实现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多方位宣传,让客户感受到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性,取得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客户积极主动地对非实名制账户采取措施。

4.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的内控监测机制

网上银行的使用为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为银行机构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网上银行的监测控制制度。首先,银行机构应该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将网上银行监测工作机制切实建立起来,要设立规范的规章制度,实现全面的网上银行业务监测覆盖。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反洗钱的政策及方针,按照央行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监测制度。第三,要强化网上银行交易的监督,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上银行、支付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监测,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有层次、分重点地对网上银行交易结算进行监督。第四,要对网上银行每日交易限额进行限制,对每日交易次数进行规定,加大网上洗钱的难度及成本,防止违法金融活动。第五,要将网上银行及支付平台交易的身份识别系统建设完善,制定相应的制度操作流程,建立数据库,保存网上平台交易凭证,保留必要的交易信息。第六,做好系统安全及维护。

三、结语

个人银行计算账户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为银行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央行、银行机构应当形成合力,强化监控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建新. 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8:84-85.

[2]陈崇跃,黄平.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粗放式管理下潜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J]. 上海金融,2012,06:97-100+119.

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第5篇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存款人(甲方)与华夏银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开立胡个人结算账户、本外币个人储蓄账户及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签订本约定并共同遵守。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储账户。个人储蓄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期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单作为凭证并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存款账户。

二、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开户资料,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金融服务。甲方在乙方开户期间,乙方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可以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甲方应给予配合。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人个银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乙方受理个票

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乙方受理后,甲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乙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五、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和有关资料,初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六、甲方不行出租、出借在一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

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七、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

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电子证书、账户、预留印鉴、存折(单)和银行卡等重要个

人资料,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账户、密码或电子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对该账户、密码或电子证书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客户如将账户、密码或电子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或泄漏电话邮编本人资料,由此造成胡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甲方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邮编或其他留存在乙方的个人资料时,应持本人有效身

份证及时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修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十、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银章,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乙方相关

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甲方须定期发起与乙方核对账务。华夏卡可通过营业机构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

行和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对账,存折可通过交易发生时银行打印记录进行对账。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纪律无异议。

十三、甲方须按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并按乙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十四、乙方保留对错误账户记录进行冲账的权利。如因乙方作业错误而入错账,或由第三

人误写账号、户名或其它原因而误存入帐者,乙方将于发现错帐时立即更正而无须另通知甲方,倘该存入款项已经支用,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立即返还支用款项及利息。

十五、本约定未尽适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客户须知

一、华夏个人卡为华夏银行股份有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发行的,集多账户、多

币种、多功能综合使用胡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支付等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

二、申请人自愿开立华夏银行个人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华夏银行有

关规定。开立华夏卡申请人承诺遵守《华夏银行华夏卡章程》。

三、申请人作为主卡持卡人可申领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人自愿支付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

用华夏卡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申请人作为主卡持卡人享有查询账务、止付附属卡、申请理财服务和约定转存等权利。

附属卡持卡人只能进行申请人与华夏银行约定许可的交易。

五、申请人必须向华夏银行如实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华夏银行必须为申请

人保密。

六、华夏卡申请人极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条件确认在银行柜台、电子银行、ATM自主银行、POS机等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形成的凭证、凭条、交易记录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据。

七、申请人在华夏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款凭证及其账户和对应的密码是银行判定客户交

易身份的依据,申请人设置密码时避免采用123456或者6个相同数字胡简单密码。申请人因泄露或丢失存款凭证、帐号、客户号、密码等原因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八、申请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在个人资料发生变动、丢失账户存款凭证、客户或密码等

情况下,将立即按华夏银行要求的方式申请办理修改或挂失。在挂失前或存单、存折口头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日内有效),产生胡损失由申请人负责。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华夏银行对华夏卡交易设定系统限额,并可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进行修改。申请人可在系统限额内自行设定和修改暗送秋波胡交易限额。

十、申请人申请华夏卡后即享有华夏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普通版、电话银行提供的基本服务

(账务查询、代理缴费、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申请人若需要享有更多电子银行服务,需要与华夏银行签订协议。

十一、华夏银行新增华夏卡功能如需申请人办理确定手续,华夏银行将以适当方式通知申

请人,未通知,视同享有其功能。

十二、申请人在华夏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将自动开通通存通兑功能。通存通兑业务种

类及要求遵守华夏银行相关业务规定。

十三、申请人在华夏银行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后,华夏银行将按原业务种类、原存期

自动办理转存(已经办理约定转存的除外)。转存取内支取,视同提前支取。

十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申请人的风险和损失,华夏银行不承担责任。

十五、华夏银行相关规定一经修改公布,通过网站营业网点公告,即视为送达,对甲乙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是以依据华夏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第6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25日

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2000年,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十五年来,为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治理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银行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对于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及预防腐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尚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明确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强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样,对银行账户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免除柜台排队的困扰;通过各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公用事业缴费等小额支付,便利日常支付;部分特殊群体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希望银行提供安全、便捷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个性化,需要银行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新服务理念,拓展银行账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新型网络银行出现以及部分银行拟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引入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等。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提升银行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也需要中央银行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因此,《通知》以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和银行账户服务创新需求,按照支持创新与加强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思路,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请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是什么?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银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三、为什么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长期以来,银行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监管部门的相关制度也围绕柜台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柜台开户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存款人多样化的需求,一些银行也陆续尝试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为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提供了便利。由于不同渠道的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各异、开立的银行账户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需要。与柜台开户相比,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一方面,由于不亲见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业务发展初期,身份信息核验方法有待检验,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有待评估。对非柜面渠道开户的管理依然要坚持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底线原则,不能因开户申请受理渠道的变化而弱化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审核,动摇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和方法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对各类账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通过管理手段不断督促银行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二是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由于无法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风险相对较高。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通过自助机具开立假名账户的事件。特别是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对非柜面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过多的功能,将加大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可能性,对存款人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的强弱赋予相应的账户功能,切实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三是满足存款人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需要。目前,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逐步呈现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对银行账户也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例如,通过线上办理消费、公用事业费缴费等支付业务时,由于交易类型较单

一、交易金额相对较低,存款人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希望对该类银行账户进行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存款人也设定了线上交易的银行账户功能范围和交易限额。通过线下办理日常支付时,由于涉及范围比较广,交易类型相对复杂,存款人对此类银行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金额要求较高。如不对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区分,不仅无法满足存款人差异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还将增加存款人的银行账户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满足存款人支付服务需求。综上,《通知》在坚守银行账户实名制底线的前提下,本着“改进账户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通过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全面的账户功能;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有限的账户功能。

四、为什么允许代理开户?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开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明确了存款人可以采取代理方式开立银行账户。实践中,存款人也存在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一是对于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存款人所在单位代理开立;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从事金融活动时,无法自行开立银行账户,需要以代理方式办理;三是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希望银行在提供银行账户服务时给予便利。这些均要求银行提供代理开户服务,提高账户服务的可获得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未形成明确、统一、全面的代理开户制度规定,导致银行在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时无所适从,有必要明确代理开户的相关要求。因此,为顺应存款人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有效指导银行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了代理开户的主要情形: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以代理开户。同时,对于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理办理。实际操作中,银行应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存款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代理开户的具体情形。

五、为什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能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银行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能否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保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银行账户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为探索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可行性,为未来制定相关标准积累经验,人民银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六、存款人可以开立哪几类银行账户,具体功能是什么?各类银行账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存款人可通过柜台、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对于通过柜面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对于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七、为什么要增设Ⅱ类户?近年来,银行纷纷加快创新步伐、变革开户方式,有的银行推出了直销银行业务,支持客户依托互联网开立具有特定功能的银行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账户资金均只能在绑定的同户名银行账户间封闭运行,功能仅限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有的尝试探索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功能的服务。为有效满足银行创新需求,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通知》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Ⅱ类户,并对Ⅱ类户进行了规定:一是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主要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他行同名的Ⅰ类户进行身份认证,支持该类户与其绑定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资金划转,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是进一步拓展直销银行现有功能,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0000元以内的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

八、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设Ⅲ类户,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客户支付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支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以便利其日常消费支付。二是由于Ⅰ类户和Ⅱ类户功能多、资金相对较大,如允许存款人通过上述账户办理免密支付等业务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存款人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不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此,为有效满足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小额支付需求,促进银行支付服务进一步便捷化,提升账户风险隔离的有效性,《通知》从便利存款人开立及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Ⅲ类户,并对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资金限额,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剩余资金原路返回同名Ⅰ类户。

九、为什么要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余额?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是中央银行制定政策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有效满足存款人个性化、多元化的日常小额支付服务需求,便利存款人日常支付,《通知》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直销银行账户功能,除存放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功能外,还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及缴费支付。Ⅱ类户和Ⅲ类户满足了客户个性化需求和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具有适当灵活性和较强便利性。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的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的账户余额,主要考虑兼顾效率与安全,在满足客户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客户资金风险。由于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核实手段相对单一,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风险相对较高。如不设置单日支付限额或限额过高,一旦发生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风险事件,有可能给其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尤其是Ⅲ类户只需从客户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账户,验证与Ⅰ类户是同一开户申请人即可开立,风险相对较大,更应对其存款额度做出严格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置限额,将资金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视银行服务及风险管理情况,对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功能及限额进行优化和调整。

十、为什么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中央银行为银行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银行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否向查询行反馈客户账户信息,与银行的切身利益、与他行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各行的商业行为和市场化选择。因此,《通知》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十一、为什么要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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