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精选7篇)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1篇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更好地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服务,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选定10个重点研究课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招标和课题研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程序和要求
1、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招标和研究工作,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课题的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2、课题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明确相关程序。
3、课题招标面向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课题招标不面向个人。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相关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较高的研究水平。
(2)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4、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如实填写《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以纸介质形式(1份原件、9份复印件)报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到省经济普查办公室邮箱(gdjjpc_gd@stats.gov.cn)。
5、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2010年2月下旬前在广东统计信息网发布中标公告,并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6、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3月上旬与中标单位签定课题研究合同,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该课题正式立项。
二、课题研究和管理
1、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按时优质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在立项后一个月内报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2、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推荐1名工作人员参与课题组,负责协调数据提供以及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同时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
3、课题承担单位改变课题名称、变更课题负责人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5)未使用任何经济普查数据,或研究内容与经济普查资料无关;
(6)经申请同意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三、成果评审和管理
1、课题承担单位应于2010年7月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工作,研究报告一式五份提交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初审。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对研究成果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给课题承担单位。
2、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一个月内完成课题修改工作,并将最终研究报告一式五份报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3、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评审合格的课题成果,由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或编辑出版。
4、课题研究成果归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发表或出版。经同意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注明“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四、资料提供和使用
1、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相关的经济普查汇总资料和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经济普查资料,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收集。
2、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所承担的经济普查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经费提供和拨付
1、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向中标的课题承担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每个中标课题提供的研究经费为4万元。
2、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在签定课题研究合同一个月内向课题承担单位拨50%的研究经费,其余50%待课题评审合格后拨付。课题逾期不能结题者或课题研究成果达不到要求者视为违约,按情节轻重扣减或追回相应的课题经费。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2篇
为了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社会效益,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开展人口普查资料课题研究。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第一条 人口普查课题研究工作,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课题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专家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评审、鉴定工作。
二、课题确定
第三条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专家组,根据我国现阶段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当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人口及相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讨论确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投标单位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的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研究优势,确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指南》以外的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
第五条 招标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应从全国角度进行分析,重点课题侧重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一般课题侧重特殊或特色问题的研究。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对中标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普查数据资料,并给予4-7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于未中标又愿意自筹经费进行课题研究的,经专家评定,可视同中标单位,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只给予相应数据支持。
三、课题立项
第六条 人口普查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七条 课题招标面向全国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及与人口研究相关的机构和单位,课题投标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原则上一个研究机构只能申请一个课题。本次招标不面向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不 2 参加此次课题申请。
第八条 投标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作为课题负责人,一名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两个或以上的课题。课题组成员要求如下:
(一)课题组成员必须遵守法律,热爱祖国,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投标单位对课题组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负责。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课题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第九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发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招标公告后,各投标单位可从中国统计信息网()上下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填好的申请书以纸介质形式一式十五份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以寄出的 3 邮戳为准),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
课题申请单位负责人须对课题申请工作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条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专家组对投标单位的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中标单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的单位不再另行通知。中标单位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与课题中标单位签署《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协议》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使用保密协议》,向中标单位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正式立项。
四、资料提供
第十二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协议》规定向课题中标单位提供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资料。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第十四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公开出版的资料除外),只能用于中标单位承担的人口普查课题研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其他研 4 究,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中标单位应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切实保证按时优质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须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七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定期了解和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必要时可要求课题负责人上报阶段性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个月以上。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并要求返还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课题经费及全部资料。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撤消课题,并要求返还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课 5 题经费及全部资料:
(一)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二)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三)未使用任何人口普查数据,或研究内容与人口普查资料无关;
(四)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五)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六)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八)课题中标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终止课题。
六、成果验收和发布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将课题初步成果以纸介质形式一式十五份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时提交课题初步成果的电子文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专家组对课题初步成果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初审修改意见,对课题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2012年8月15日之前将课题最终成果以纸介质形式一式十五份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时提交最终成果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二条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专家组对课 6 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鉴定为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将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向课题组颁发证书,并编辑出版。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评审鉴定为合格的课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课题能够紧密结合我国现阶段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在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围绕“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认真研究、深入剖析、说明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运用现代人口、经济和社会统计理论与相关分析方法,准确地表述所要说明的问题。
(三)资料运用准确无误,文字信息真实可靠,反映情况与问题准确客观。
(四)文章观点明确,结构完整,语言通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的字数不少于8万字,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最终成果的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三条 课题成果的版权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所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有权对课题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意发表的课 7 题成果,应注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课题立项后,先拨付60%的课题经费;课题最终成果经评审鉴定合格后,再拨付40%的课题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经费应直接用于从事课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论证咨询、资料印刷等方面,作到专款专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进行补充规定。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3篇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农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农户兼业程度不断提高。主流观点认为, 农户兼业化制约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制约了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小农经济效率的改进。黄宗智认为, 农户兼业是农户依靠农业“主业”与兼业“副业”两条“拐杖”维持小农经济的生存和延续, 农户兼业制约了农地流转和土地经营规模扩大。贺振华认为, 适应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的“双抢队伍”为农户提供农忙时的劳动使农业兼业变得可能, 提高了转包方流转土地的租金要求, 限制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向国成、韩绍凤从分工角度分析农户兼业化, 认为农户兼业是农民个体层面的专业化与家庭层面的专业多样化的统一, 农户兼业引致了迂回经济的发展, 催化了农民组织化的演进, 促进了农民个体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效率提高。可以发现, 学者们讨论的农户兼业内涵是有差异的, 有的立足于劳动力个体层面的兼业, 有的立足于家庭分工层面的兼业。实践中, 不争的事实是, 在农户兼业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 农地流转发展缓慢。据有关研究, 1998年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占全部农地面积的3%-4%, 2001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 2003年底也仅为7%-10%。全国各地农地流转发展极不平衡, 一般来讲经济发达地区农地流转的水平较高, 但是相对于农户的兼业水平, 农地流转的频率与规模仍然相当不能令人满意。周异、胡靖的研究表明, 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并不会必然带来农地流转, 他们观察的农村有显著劳动力外流现象, 但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农地流转发生。但另有一些研究结论相反。对重庆和吉林的数据分析表明, 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高度正相关。另一方面, 在经济发达地区, 农户兼业的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 尤其是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 存在大量制度意义上的农户。他们的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等已经完全城市化, 他们拥有承包地, 但不一定经营耕地, 这部分农户可以称为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浙江省2003年非农业户占总农户的41.04%, 苏州市2006年非农业户占总农户的49%, 2006年珠江三角洲地区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农户的40.8%。深入研究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兼业、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特征和内在联系, 促进兼业农户彻底分化, 因势利导促进土地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数据分析
广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 1997年农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 到2005年底, 这一比例上升到14.1%, 是研究农户兼业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理想地区。本文基于2006年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按照总农户千分之一比例定距抽取10680户农户进行实证分析。
1.农户兼业的发展特征
农户兼业是指农户这一微观经济主体既经营农业又从事非农产业的一种跨部门经营现象。农户兼业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分析。从个人层面看, 劳动者个人亦工亦农, 或者钟摆式的季节性兼业。从家庭层面看, 可以是农户所有劳动力兼业, 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经营;也可以是农户家庭部分劳动力兼业, 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或者农户家庭成员按照人力资源比较优势进行分工, 有的从事农业, 有的从事非农业。
农户兼业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农户 (农场) 的兼业率超过50%, 亚洲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农户的兼业率超过80%。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发展, 我国农户的兼业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农户兼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农户中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的比重不断下降, 非农业兼业户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1996年我国农户的兼业率为45.18%, 其中农业兼业户占总农户18.2%, 非农业兼业户占12.8%。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2006年末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占58.4%, 比十年前减少了7.2个百分点。广东省的情况与之类似。据第一次农业普查数据, 1996年广东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合计占总农户57.01%, 非农业兼业户占28.42%, 非农业户占14.57%, 合计占42.99%。据第二次农业普查时, 2006年广东省纯农户占40.54%, 农业兼业户占3.42%, 合计占总农户43.96%, 下降了13.05%;非农业兼业户占29.13%, 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占26.17%, 非经营户占0.75%, 合计占56.04%, 上升了13.45% (见表1) 。
广东省内四个区域农户兼业水平呈现较大差异, 珠江三角洲地区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高, 东翼地区紧随其后, 西翼和山区纯农户比重高。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2006年珠江三角洲地区40.8%的农户为非农业生产经营户。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是被工业化、城市化了的农户, 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已经城市化, 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 他们成为制度意义上的农户。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率与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显著相关, 城市化水平越高, 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率越大。
从劳动力个人层面来看, 农户兼业特征的一个重要变化是, 劳动者个人不再以兼业为主了, 劳动者兼业行为分化明显:一些人完全从事农业生产, 一些人完全从事非农业生产, 跨农业和非农业兼业的劳动者较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 2006年广东省完全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43.2%, 完全从事非农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40.7%, 兼业的劳动力仅为16.1%。农户兼业的这一专业化特征意味他们的人力资本因专业化经验积累不断增值。完全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大幅增加, 他们是过去30年城市化的成果, 也是未来彻底城市化的主要对象。
2.农地从非农业经营户和非经营户向纯农户和农业兼业户集中
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2006年广东全省有10.87%的农户转出土地, 转出土地占耕地总面积9.01%, 转出土地农户户均经营规模0.453亩;全省有7.9 6%的农户转入土地, 转入土地占耕地总面积14.02%, 转入土地农户户均经营规模为6.434亩, 经营规模显著大于转出土地农户。省内四个区域农户转出与转入土地的状况呈现差异, 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山区的农户转出土地的多于转入土地, 东西两翼转出与转入土地的农户比例差异并不显著。不过, 所有区域转入土地的农户经营规模都远远大于转出土地的农户。虽然总体而言农户的经营规模依然很小, 但是, 由于土地流转, 转入土地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 (见表2) 。
单位:%
资料来源: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农户兼业对农地流转和经营规模的影响是, 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趋于转入土地, 从而扩大经营规模, 非农业经营户和非经营户趋于转出土地, 经营规模缩小, 不同类型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一定程度分化, 纯农户和农业兼业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明显大于非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户。由于土地从非农业经营户和非经营户向纯农户和农业兼业户集中, 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 (见表3) 。
3.农地流转促进了规模经营, 土地经营规模呈现地区分化趋势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显示, 在广东农业生产经营户中, 户均经营耕地3亩以下的农户占农业生产经营户的59.7%, 3-5亩的农户占20.4%, 5-10亩的农户占11.3%, 10-20亩的农户占2.5%, 20亩以上的农户占0.7%, 没有耕地的农户占5.3%。分区域来看, 东翼地区81.48%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经营耕地面积在3亩以下, 珠江三角洲地区这一比例为65.42%。农户经营规模在20亩以上比例较高的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和西翼地区, 经营20亩耕地以上的农户分别占经营耕地农户总数的1.38%和1.04%, 占总农户的0.59%和0.86%。出现了大量小规模经营和少量规模经营并存的现象, 全省3.23%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 他们经营着全省28.13%的耕地。此外,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大量农户无地, 全省30.51%的农户没有经营耕地, 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52.23%, 东翼地区为39.5%。
广东农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3.334亩, 30.51%农户是没有经营耕地的农户, 44.26%的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在3亩以下, 二者合计共74.77%, 人均经营耕地0.5383亩。这种土地资源禀赋导致了三种现象发生:一是大量农户小规模经营, 由于土地有限而农外就业机会多, 大量农户小规模兼业经营农地;二是由于承包地太少, 区域内非农投资较多, 细小农户干脆放弃经营土地, 以土地入股等形式流转农地, 出现农地非农化转变;三是农户放弃经营小块农地, 土地出租转让给农业生产专业户, 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见表4) 。
根据农户不同土地经营规模及其比重等指标, 对广东全省121个县市进行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 清晰呈现双路径演绎趋势:一部分农户按照兼业、城市化的路径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的转移, 另一部分农户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路径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这两种路径演绎的结果是区域特征明显, 呈现为不同地区类型, 土地经营规模呈现地区分化趋势。一部分地区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 主要分布在人地关系紧张地区, 例如粤东地区;一部分地区规模化经营和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并存, 主要分布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一部分地区规模经营趋势明显。聚类分析结果 (见表5) 。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4.广东农户兼业、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关系分析
为了反映农户兼业、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关系, 选择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其中, X1为农村外出户比例, X2为农村外出人口比例, X3为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农户比例, X4为兼业户占总农户比例, X5为转出农地农户比例, X6为转入农地农户比例, X7为经营10亩以上农户比例, X8为经营10亩以上农户平均经营规模。通过相关分析 (见表6) , 可以发现具有如下特征: (1) 人口外出率与兼业率成反比。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户兼业率高, 从事非农业生产机会多, 农户外出率低;山区城市化水平较低, 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多, 人口外出率高, 兼业化程度相对发达地区低;粤东地区人多地少, 人口外出率高, 人口外出经商打工较多。农户兼业存在着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家庭部分成员外出打工经商, 外出劳动力由“钟摆式”的打工转向异地就业, 这类地区属于劳动力外流地区, 由于本地城市化、非农化水平较低, 在人口流动的“推拉”作用下转向外地就业;另一种是本地非农就业、家庭非农收入较多形成的兼业。这类地区城市化、非农化水平较高, 农户普遍有非农收入, 甚至部分农户成为制度意义上的农户。如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农村, 农户每年可以分到不菲的股份分红;在城中村, 村民出租房屋收入、村集体分红收入、村民打工收入几乎三分天下, 村民农业收入比重很小。广东山区县市是第一种兼业形式的典型, 珠江三角洲地区则是第二种兼业形式的代表。通常, 农村劳动力外出率和农户兼业率是成正比的, 农村劳动力外流获得农外就业收入从而实现了农户的兼业, 但广东的数据却表明二者是反比关系。这表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农村劳动力外流和农户兼业水平并不是一直直线上升。当城市化水平达到某一水平, 二者关系可能发生逆转, 农村劳动力外流达到某一程度时会趋于稳定, 农户兼业的形式发生较大改变, 如从第一种兼业形式转化为第二种兼业形式。因此, 农村劳动力外出率和农户兼业率关系在广东地区层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2) 人口外出率和农地流转正相关。从广东农地流转驱动力来看, 农地流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于城市化和非农化带来的土地流转, 农地流转市场化作用显著,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这类农地流转的代表;第二种是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引致的农地流转, 广东山区县市为这类地区农地流转的代表;第三种是由于人地关系紧张造成的农地流转, 这类地区以广东东翼为代表, 尽管农村劳动力外流多, 但农民珍视土地, 不愿意放弃土地, 农地流转受到抑制。由此可见, 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线性关系, 需要从局部和全局层面综合考察分析。 (3) 农户兼业率与农地转入率、农户经营大户率负相关。在人地关系紧张的粤东地区和城市化、非农化程度高的珠江三角洲地区, 农户兼业率较高, 但农地转入率不高, 规模经营农户较少;广东西翼地区农户兼业率较低, 但经营10亩以上农户比例较高;广东山区县市农户兼业率较低, 但农户外出多, 农地流转活跃。 (4) 农地转入率越高, 规模经营大户率越高。农地流转越多, 越容易产生家业经营大户;反之, 农地流转少, 农业经营大户亦少。
单位:%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
**显著性水平小于0.01*显著性水平小于0.05“--”项表示相关系数较小, 被省略。
结论与政策启示
1.在经济发达地区, 农户兼业的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 从早期的劳动者个人农外副业式兼业, 发展到劳动者个人完全从事非农业、家庭其他成员从事农业劳动的兼业, 再上升到以农户为单位、全户外迁或全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中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不断提升, 不少地方超过了40%, 这部分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纯农户或农业兼业户, 他们在城市生活和工作, 但户口还在农村, 成为制度意义上的农户。推动制度意义的农户彻底城市化, 对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更有意义。
2.理论界一部分人在评价农户兼业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时多有指责, 认为农户兼业制约了农地流转和土地经营规模扩大,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农户兼业既可能使农地经营更加分散, 也可能为农地经营集中创造条件, 不能笼统说农户兼业制约了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本文的实证研究显示, 在农户兼业的发展过程中, 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趋于租入土地, 土地从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向纯农户集中, 纯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一定程度扩大。由此得到的启示是, 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转入土地, 非农业经营户和非经营户转出土地, 才能有效促进农地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3.通过对发达地区农户兼业、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关系的实证研究, 修正和补充以往研究内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农村劳动力外流和农户兼业水平并不是一直直线上升, 农村劳动力外流比例达到某一程度时会趋于稳定, 农户兼业的形式发生较大改变, 二者关系可能发生逆转。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线性关系, 需要从局部和全局层面综合考察分析。农户兼业率与农地转入率、农户经营大户率负相关。农地转入率越高, 规模经营大户率越高。
参考文献
[1]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J].读书, 2006, (01) .
[2]贺振华.农户兼业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6, (02) .
[3][15]向国成、韩绍凤.农户兼业化:基于分工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08) .
[4]姚洋.非农就业结构与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J].中国农村观察, 1999, (02) .
[5]张谋贵.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3, (05) .
[6]戴中亮.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因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农村经济, 2004, (01) .
[7]周异、胡靖.广东农村的劳动力流动、补贴与农地流转[J].南方农村, 2008, (04) .
[8]张杰、詹培民.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关联分析——以重庆市为例[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2005, (05) .
[9]衣保中、张凤龙.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 2008, (08) .
[10]卫新、胡豹、徐萍.浙江省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特征与差异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10) .
[11]陈晓红、汪朝霞.苏州农户兼业行为的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7, (04) .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4篇
记者:我国在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时隔4年,2008年将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周期是如何安排的,本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谢伏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由于“非典”的影响,原定于2003年实施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根据规定,2008年应当正常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每隔5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满足编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5年规划的需要。一方面分析判断普查年份所在期间规划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为制定下一个5年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本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国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另外,由于常规统计只调查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总体推算,推算的精度直接取决于抽样框,即基本单位名录库。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且结构变化较大的时期,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经营状况的变动更为频繁和复杂,很有必要通过普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单位名录库。
记者: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谢伏瞻: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农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
记者: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与第一次相比有什么不同?
谢伏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保留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如单位的基本标识、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但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需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拟把主要能源品种和水的消耗量的调查范围,由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规模以上工业扩大到全部第二、三产业单位,以查清全国各类单位的能源消耗量。同时,将主要高耗能行业的主要耗能设备状况纳入普查范围,为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记者:在经济总量大、结构复杂、地区以及行业间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确保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如何配合这项工作?
谢伏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類、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普查对象大约有800万个单位和3000多万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 35号)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普查工作中的作用,《通知》还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记者: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时间进度上是如何安排的?
谢伏瞻:2007年,国家统计局已经会同各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筹备工作,主要是研究经济普查的 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
的总体部署,2008年
要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动员和方案试点,选调并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清查,具体部署普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进行普查的入户登记,基层普查数据处理和逐级审核上报;2009年下半年以后,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发布普查结果,陆续出版普查资料,并利用普查数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进行分析研究。
记者:统计数据的可信度近年来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如此大规模的普查如何保证数据质量?
谢伏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数据质量有专门的要求,并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次经济普查将在此基础上,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这次普查将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普查的组织者、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都明了:普查数据的准确与否事关各级政府的决策,而各级政府的决策是否正确,又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认真对待并支持普查,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的一致性,人人都要自觉按照《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工作。二是加大普查工作中的检查、执法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曝光及处罚力度。国务院在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中增加了监察部,就说明了国家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决心。
记者:《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依法普查有哪些具体规定?
谢伏瞻:《条例》对经济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对普查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外部干扰因素、泄密行为等都有防范和处罚措施,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中,《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條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记者:搞好经济普查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如何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谢伏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指出,要加强普查的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我们也希望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记者: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的基础信息。对于如何使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您有什么建议?
谢伏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时点年,恰好是执行“十一五”规划的第三年,普查资料出来时又恰好是制定“十二五”规划开始年。此外,由于增加了能源消费普查的内容,普查结果不但影响到经济总量的核算,也影响到综合能耗指标的计算,二者都是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利用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为国家和各地区评估“十一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GDP核算和万元GDP综合能耗指标计算提供重要依据。此外,我们将联合主要经济类大学、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为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次经济普查是我国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是今年全国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相信,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领导下,有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有普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发应用农业普查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三农”决策,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普办”)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农业普查资料课题研究。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课题研究工作,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课题的推荐、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农普办负责。
(二)国务院农普办设立了由国内相关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的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技术支持、评审、鉴定和其他相关咨询工作。
二、课题确定
(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的题目,由国务院农普办和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处历史阶段,围绕党和政府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决策需要,选择有关“三农”发展和改革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新时期农 村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等问题,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确定。
(二)所列课题题目均为课题选题方向。课题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选题方向,自定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课题投标单位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针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改革中的其他重要问题,自行设计研究课题,作为自选课题进行申请。自选课题应具备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三)课题分为重点课题(资助)、一般课题(资助)和自筹经费课题(无资助但协助提供资料)三类。
三、课题立项
(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国务院农普办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专家组集体评议、综合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二)课题招标面向全国统计系统、相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相关研究机构和单位,课题招标不面向个人。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与申请内容有关的研究基础。
2、具备按时完成课题研究的物质技术条件、手段和时间保证。
3、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申报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4、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5、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三)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如实填写《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08年4月15日之前报国务院农普办。一个单位可以申请多个课题,但每个课题必须是不同的负责人。
(四)国务院农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2008年4月底或5月初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五)国务院农普办与中标单位签署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该课题正式在国务院农普办立项。
四、资料提供
(一)国务院农普办将向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相关的汇总资料和国务院农普办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其他农业普查资料或“三农”资料,可书面提出申请,国务院农普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三)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普查资料和非农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四)国务院农普办提供的所有农业普查资料和“三农”资料只能用于所承担的农业普查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课题管理
(一)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切实保证研究课题的实施。
(二)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务院农普办。
(三)国务院农普办推荐1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课题组,负责协调数据处理、参与课题讨论和研究,同时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
(四)国务院农普办将组织专题研讨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国务院农普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 题,将不予结题。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两个月以上或多次延期;
6、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农普办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5、未使用任何普查数据,或研究内容与普查资料无关;
6、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7、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成果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农普办进行初审,通过初步审查后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于2008年11月31日 前将研究成果一式20份报国务院农普办,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由国务院农普办组织专门的课题成果鉴定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四)经评审获得优秀的课题成果,国务院农普办颁发荣誉证书,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并将论文收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论文集》出版。
(五)研究课题的产权为国务院农普办所有,研究成果未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发表的课题论文,应注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六)国务院农普办有权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形成《统计报告》或《研究参考资料》。
七、经费管理
(一)国务院农普办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中标课题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研究课题的经费支持分为两类,一类由国务院农普办资助,另一类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二)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课题立项后,第一批拨付课题经费的50%;课题完成后,经资料开发专家组评审合格,拨付课题经费的50%。
(三)课题研究经费应直接用于从事课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论证咨询、资料印刷等方面,必须作到专款专用。
八、附则
(一)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农普办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6篇
【发布文号】粤府〔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粤府〔200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广东省通过2004年进行的第一次经济普查,摸清了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全省重大经济决策提供了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近年来,广东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摸清全省的“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研究制定广东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广东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单位,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要通过普查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各地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的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于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7篇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确保我市经济普查质量,全面及时地完成经济普查任务,现将《宁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本辖区经济普查的考核评比工作。
附件:宁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考核评比办法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文秘
考核评比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经普办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宁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考核评比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高标准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评比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考核评比的目的是明确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目标和责任,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推动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任务圆满完成。考核评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工作实绩,按照量化指标,进行认真考核评比。
二、考核评比的对象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评比的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考核评比根据经济普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2008年底前主要考评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工作准备情况,重点是领导的重视程度,机构的建立及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宣传发动情况,实施方案制订、业务技术培训、普查区划分、地址码编写、调查摸底等工作情况。2009年第一季度主要考评普查登记情况,重点是普查登记的质量控制和普查表以及手工汇总表的填报质量和工 3 作进度情况。2009年第二季度以后,主要考评普查表审核、数据处理质量、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和工作总结情况,重点是普查表的数据质量及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查、互查,依据检查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考核评比。
四、考核评比的方法
1.评比采用积分制,将整个经济普查工作分八个方面进行量化分解,采取记分办法,进行评比,各项工作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得满分1000分,否则扣分。
2.评比工作随工作进度适时开展跟踪检查评比,及时计分、公布,增强评比工作的透明度。分数按百分制折算计入市统计局对县(市、区)综合考评内容,累计分数作为经济普查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
3.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普查各阶段工作完成后,派评比检查组进行考核评定。各县(市、区)要做好相关资料(文件、录音带、磁带、记录等)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一项:政府、领导重视程度(60分)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把普查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政府一把手主动过问,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具体抓,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记分标准:
1.政府听取经济普查工作汇报(10分)。
2.召开本级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0分)。
3.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10分)。
4.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总结和经济普查工作进度报告(30分)。每推迟一天扣1分,每缺报一次扣2分。
第二项:普查“四落实”情况(50分)
总体要求:及时成立本级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检查、督促、协调本辖区(含乡镇、街道,下同)内各级各部门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立,及时促进本级及辖区内各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的落实。
记分标准:
1.县(市、区)、乡、村按时建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10分);县(市、区)按时落实办公地点和主要工作人员(10分);县(市、区)按时落实普查必要的经费(20分);每项工作每推迟一个月扣5分。
2.县(市、区)经普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时制订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10分)。每推迟一个月扣2分。
第三项:宣传动员(100分)
总体要求:通过宣传动员,有步骤地营造经济普查的社会氛围,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使广大干部群众配合和支持经济普查工作,以确保普查登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记分标准:
1.对本辖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宣传到位,各项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10分)。
2.按照宣传工作计划安排,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经济普查工作动态,经济普查宣传月组织严 5 密,声势大、气氛浓、效果好(60分)。其中,根据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媒报道的稿件资料数量,多的30分,较多的20分,少的10分,没有的不得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的次数、规模,好的30分,较好的20分,一般的10分,没有开展宣传活动的不得分。
3.日常宣传工作措施扎实,普查信息传送及时(30分)。根据印刷的宣传材料、编发的简报、上报的信息数量以及在省、市经普办编发的简报和经普网页采用的信息数量等,多的30分,较多的20分,少的10分。
全市将根据各县(市、区)各项宣传活动的数量及效果划分档次,按档计分。
第四项:业务技术培训(70分)
总体要求:组织协调好本级及辖区的普查业务技术培训,通过普查业务技术培训,使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掌握普查前摸底、现场调查登记、审核、复查和手工汇总等方法,熟知各调查表的填报范围及质量控制标准。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既当好调查员又当好宣传员。
记分标准:
1.按照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精心周密地制定本级培训工作计划,做好经济普查业务技术培训(10分)。根据培训人数、天数,多的10分,较多的8分,少的5分,没有培训的不得分。
2.按时完成县(市、区)、乡、村普查工作业务骨干培训(30分)。每推迟1天扣2分。
3.按时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并考核合格后上岗(30分)。每推迟1天扣2分。
第五项:实施方案制订、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调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手工汇总、事后质量抽查(310分)
总体要求:认真划分经济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调查摸底工作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辖区内各调查表的填报工作,按照普查方案要求进行复查、手工汇总和质量验收,准确无误地进行编码和交接。
记分标准:
1.制订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20分)。
2.按时完成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工作(10分)。每推迟1天扣1分。
3.摸底工作,做到不重不漏(20分)。每差错1笔扣2分。4.各项编码准确无误(20分)。每差错1笔扣1分。5.各调查表填报全面、准确、上报及时(150分)。每个指标差错率每高出允许误差范围1‰扣5分,每迟报1天扣5分。
6.及时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自查、议查、互查(20分)。质量好的20分,较好的10分,差的不得分。
7.及时准确完成各类手工汇总表上报(40分)。其中,手工汇总数字准确性20分,每差错一笔扣2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
8.认真进行登记阶段质量抽查验收,并按时上报质量验收表(20分)。每推迟1天扣2分。
9.积极配合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10分)。
本项对县(市、区)的考核评比,以抽查为主要依据。第六项:数据处理(250分)
总体要求: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接收、保管和移交工作,及时上报数据录入进度,按时完成数据录入、审核、编辑、汇总出表及反馈县级汇总表等任务,按时上报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等。
记分标准:
1.制订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数据处理人员工作职责、各种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20分)。
2.按要求做好普查表的接收、保管和移交工作,各项交接手续完备(40分)。每差错1笔(处)扣2分。
3.按要求建设数据处理环境,配齐相关设备,培训合格的数据处理人员(20分)。符合要求的20分,基本符合的10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4.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录入、编辑、审核进度(20分)。5.按时按质完成数据录入、编辑、审核任务(70分)。6.按时上报数据质量评估报告(20分)。
7.按质完成数据处理汇总出表及反馈县级汇总表的任务(60分)。
对不按时报送各类表格资料,每迟报一天扣3分;数据质量以抽查验收为主要依据,每个抽查指标差错率每高出允许误差范围1‰扣5分。
第七项: 执法检查(100分)
总体要求: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经济普查统计违法行为,为普查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记分标准:
1.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基础工作(25分)。成立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组(5分);配备经济普查执法人员(5分);开展普查执法检查培训,运用多种形式对本级统计执法人员进行1次以上的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知识培训(10分);做好经济普查统计执法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报表签收、催领、催报和查询制度(5分)。
2.经济普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5分)。制定经济普查统计法制宣传计划(5分);开展经常性的经济普查统计法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10分);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的重大普法宣传活动,结合普查宣传统计法(10分)。
3.经济普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50分)。依法查处经济普查统计违法行为(30分)。县(市、区)统计局每立案查处一起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得4分(运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得2分),其中处以经济处罚的加2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再加3分,以上各项可以合并计算。本辖区内没有查处一起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的扣5分,没有经济处罚的扣3分;认真承办上级统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经济普查中统计违法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5分)。逾期未予查处也不以书面说明原因的,扣5分;建立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报告、9 备案制度(5分)。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或备案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提高查处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的质量(5分)。按照“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结案及时”的要求查处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并及时归档和立卷;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5分)。
第八项:资料开发利用和工作总结(60分)
总体要求:及时编印本级普查资料,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发应用普查成果。认真进行普查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记分标准:
1.普查资料编印及时(20分)。2.积极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分)。3.认真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表彰(20分)。
以上八项记分标准中,凡是有扣分的,只能扣到本项应得的分数为最高限额。
五、考核评比的奖罚办法
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得分高低对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评奖。若发现县(市、区)辖区内有未入户调查登记而随意填写调查表、没有依据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普查任务、普查数据不合格的,将取消考核评比资格。同时,除责成返工重做外,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