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亟需引起高度重视(精选2篇)
扶贫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第1篇
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为了更好地预防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把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抓早抓小,顺利完成农村脱贫致富的目标,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亟需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前几轮扶贫工作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的特点
(一)权力寻租成为潜规则
扶贫主管部门和扶贫单位,利用手中对扶贫项目的掌控,向要求得到扶贫项目的单位索取回扣的问题时有发生,成为扶贫工作的“灯下黑”。
(二)联合犯罪成为“主流”
由于扶贫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需要不同的人员签名确认,这就导致扶贫领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是共同犯罪,成为“窝案串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现象突出。
(三)公然违规套取扶贫资金
从公开报道的扶贫领域的案件来看,存在扶贫项目建设方面做手脚,采取虚开发票、加大工程量、报假账等手段,侵吞扶贫资金的现象。
(四)扶贫领域的贪腐影响恶劣
扶贫领域如果出现贪污腐败问题象,这将不仅会破坏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廉洁形象,也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预防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对扶贫资金的监督,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齐下,全过程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利用好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的监督力量,拓宽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线索排查员的作用。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制度,明确专款专人管理的原则。做好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示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开展专题警示教育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结合近来所查处的扶贫领域的犯罪案例,从多个层面剖析、揭露犯罪原因和危害,为扶贫办领导及乡镇干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举办专题讲座,以案示法进行警示教育。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留任何余地。另一方面,要做到查处与预防双管齐下。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与警示作用,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的预防工作。运用个案预防、宣教预防、预警预测等多种方式,将预防对象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中,不断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重新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应引起重视 第2篇
一、重新犯罪案件的特点
第一, 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 沭阳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321名被告人中, 重新犯罪人员54人, 占4.08%;2007年提起公诉的1384名被告人中, 重新犯罪人员115人, 占8.31%;2008年1月至9月提起公诉的1475名被告人中, 重新犯罪人员185人, 占12.44%。2007年的重新犯罪率是2006年的3倍, 上升速度之快, 令人吃惊。
第二, 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 重点是侵财与侵犯人身。重新犯罪的354人中, 涉及罪名25个, 其中犯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194人, 占54.8%, 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罪72人, 占20.3%, 犯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3人, 占9.3%。在重新犯罪中, 约有65%为复犯原判罪名。罪犯回归社会后, 因为对原罪行的后果有一定的预判, 并且对原罪行的作案手段、方法有一定的了解, 在生活陷入困难, 极易重新犯原罪。
第三,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容忽视。2008年1月至9月期间, 罪犯重新犯罪人数是185人, 其中未成年人就有14人, 占总人数的7.56%, 几乎是十人重新犯罪中, 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 而就是社会的未来正渐渐重复走上犯罪。
第四, 共同犯罪为主要形式, 间隔时间短。重新犯罪的354人中, 参与共同犯罪的201人, 占56.8%;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217人, 占61.3%。重新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要形式, 间隔时间短, 说明重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第五, 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 沭阳县重新犯罪人员中, 无业人员占98%, 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从这个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 无业人员很可能重新犯罪, 他们没有工作, 就没有收入, 在社会游荡又需要开销, 他们不经意间就会想到再次犯罪。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是重新犯罪人员文化素质低。2006年以来重新犯罪的354名被告人中, 初中以下文化的338人, 约占96%, 高中文化11人, 占3.1%, 专科文化3人, 占0.08%, 本科文化2人, 占0.06%。此类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本来在就业生存中就处于劣势, 加上有所谓的“前科”, 可能被社会排斥, 加上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此外, 由于认知能力较差, 犯罪后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难度较大, 其中部分人员更增强了对社会的仇视, 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发生扭曲, 主观恶性加深, 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几率自然增大。
二是对重新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 重新犯罪人员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有75人, 占总人数的21%, 大部分的再犯人员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甚至罚金。司法实践还出现了把被告人的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和是否缴纳罚金作为被告人悔罪的主要表现或作为首要的量刑情节, 这样就走向了误区。
三是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管控工作薄弱。基层组织对刑释人员的帮教滞后乏力, 结对帮扶、思想教育、跟踪考察等制度流于形式, 相关措施执行不力, 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本地流出人员中的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较多, 以致其成为再犯罪的高发群体。
四是社会缺乏对刑满释放人员应有的关心。服刑人员回到社会后, 因为他们曾经犯罪过, 社会经常对他们漠不关心, 一些罪犯刑满释放后, 没有一技之长, 工作找不到, 生活可能确实困难, 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 很可能重新犯罪。
三、遏制重新犯罪的建议
第一, 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 有助于进一步强化预防重新犯罪。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累犯从重、从严处罚的规定, 加大重新犯罪的犯罪成本, 威慑那些蠢蠢欲动的危险分子。
第二, 转变观念, 注重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根据我国刑罚体系的架构, 自由刑的执行重在对犯罪人进行长期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及文化道德培训的过程, 资格刑的行刑过程也能给犯罪人政治性否定和道德性的谴责。我们应该认识到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作用, 对待罪犯, 不是仅仅给予他们一个刑期就能预防他们再犯, 在他们服刑期间, 就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三, 要注重管理改造实效, 给予一技之长。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 要加强对服刑人员思想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教育, 促使服刑人员从思想上不想犯罪, 真正悔过自新。实践中, 一些监狱或看守所已经特别注意提高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 让服刑人员出狱后能有一技之长, 方便他们在回到社会后, 能够真正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