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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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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第1篇

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家测绘局第一大地测量队(国家测绘局精密工程测绘院) 国家测绘局第一地形测量队(陕西省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地形测量队(陕西省第三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大地测量数据处理中心

国家测绘局第一航测遥感院(陕西省第五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陕西测绘资料档案馆) 西北有色金属测绘院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陕西国土工程测绘院)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陕西天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地图出版社(陕西省第六测绘工程院)

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

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第2篇

批准:

日期:2007年4月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档案(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等)管理办法。

一、 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按照统一管理原则,把有关测绘成果资料整理完毕后,由专人收集、整理、送缴公司建立的档案室。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必须归档的,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留文件、资料。

(二)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思想好,事业心强,并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知识的人员负责。

二、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保管本公司测绘及其他档案。

(二)做好档案资料验收、归档和管理工作。编制必须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及汇编目录等,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参与相关档案的修改、补充、鉴定和销毁工作。

(四)向上级部门及时汇交相关资料。

(五)做好相关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对社会做好有尝服务。

三、档案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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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绘档案。

1.测绘工作结束后15天之内,由测区负责人指定专人,将该区所形成应归档的测绘材料,按规范的要求加以整理、分类、装订,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在未完成移交归档前,不能认为已完成该区的工作任务。

2.凡属测绘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图面清晰、数据无误。以A14纸为基本规格,装订。禁止用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凡未达到归档要求,档案室有权拒绝接受。

3.为便于查找、利用和保护。每份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编制封面。每一盒(袋)内编制卷内目录。

4.凡属归档的原始资料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档案的要求,并经上级资料主管部门验收。

(二)其他档案

1.人事档案。凡归档材料,均要认真鉴别,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严禁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 2.设备档案单独建档。于设备验收15天内建档。

四、档案鉴定与销毁

(一)档案销毁要严肃细致,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已超过保管期限且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从具体出发采取直接鉴定,对到期或过期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二)鉴定结束后,由公司成立的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报告,填写销毁清单,经审定批准后,指定销毁人和监销人。

五、档案资料管理和使用

(一)加强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确保资料质量。

(二)资料收集人员向档案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必须完整,不完整资料管理人员有权拒收,并限期补做工作使其达到要求。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

(四)已归档的测绘资料不得借出。个别需要复制资料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的允许下进行。

(五)本公司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资料。(本公司人员因生产需要借阅资料,可直接找管理人员借阅。)

(六)外单位需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提借。

(七)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档案资料借阅单》,按期归还。

(八)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带出资料室,确需带出的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需复制资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资料管理员复制。

(九)资料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各目录、编号、对照表等查找工具,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供利用。

(十)使用单位人员对借用档案资料必须爱护,对所借资料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泄露、遗失污损、严禁在资料上涂画。如有遗失或损坏,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一)确保资料安全,最大限度延长资料利用寿命。

1.库房建筑要牢固,门窗严实。

2.库房附件禁止吸烟,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进入库房。

3.档案资料管理员要责任心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4.应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六、档案检查

1.每年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小组对档案资料进行两次检查。

2.资料归档入库、借用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查安全措施;查目录帐册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资料开发利用

测绘资料的有偿利用,即可发挥资料应有作用,可以增加效益,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八、本办法由本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第3篇

1、取照费:490元 (含工本费、公告费)

2、全套公章:300-400元(深圳的要贵一些)

3、验资:500-1000元(按注册资本千分之二以上的标准收费,如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关系比较好,500元可以搞定。但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费)

4、代码证:203元

5、地税: 80元

6、印花税 150元

7、税务代理:500元

8、工商代理:800元

9、房屋租赁费用:注册公司时需要提供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签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的税费为3个月一交,标准按租金额度而定。

以上费用合计也就3000元左右,以上的费用包含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般也就是这个价格了。这里面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果您没有足够的资金,需要代理商提供资金验资,会加收一定的费用。

您在注册登记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逐项问清各项费用,因为有些服务单位会利用您对工商、税务知识给您设一些小陷阱,比如他开始给您一个很低的服务价格,并保证7天之内给您拿到营业执照。但是您要知道,一个企业注册的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这部分的登记注册完成了,实际还有税务登记的工作,但往往您知道这点的时候已经开始接受他们的服务了,这时候您谈服务价格就处在不利的情况下。而我上面列出的各项就是已经把他们所有工作都包括了,费用也就是这样。

其他还有要注意的是,注册资金不足3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开国税发票的,也就是没有销售的经营权,只能做开发、咨询等服务类经营。

如果您准备的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但又需要做销售的话也有办法可以解决。就是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注册一个叫“XX中心”的企业,这种“中心”企业性质类似于研究所,注册这种企业只需要最低3万元注册资金,而且开发、销售都可以做。注册这种“中心”企业大约要花费2000元。

还有和注册资金有关的问题就是增值税发票,要办理增值税发票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万(北京海淀区规定),但注意3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不能做生产性质的经营,如果要生产的话最低要注册50万的公司。同样,如果您注册“中心”型的企业也没有这个限制。

另外还要注意要登记有增值税发票的公司需要有公司自己(或租赁)的仓库,这是硬性规定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乙级以上的才可以跨省作业

虽然各地工商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不同,但是新注册测绘公司,都只能从丁级开始注册,需要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之后才能开展测绘工程作业。一下是测绘公司资质详细介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姓鞴懿棵庞Φ奔忧慷圆饣孀手实募喽胶凸芾怼?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第4篇

通过对近年来的测绘成果质量认真的检查,近期的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有以下方面:

1、野外踏勘设计图纸的保存不到位。

2、对某些合同的野外实际情况认识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为加快进度,导致质量有所降低。

3、对ISO-2000质量管理体系所填表格不够到位。

4、引用和执行各种《规范》《规程》中有疏漏,对规范认识不全面,导致测绘方法不同,降低了质量标准。

5、没有切实执行质量检查制度(作业员组长项目负责院总工)。

6、职工质量意识不强,只完成数量不讲质量,少数人员有蒙混过关的质量意识。 根据以上地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以下的整改方案:

1、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成立质量领导小组。

2、加强质量意识,树立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

3、每月坚持学习《规程》《规范》,加强业务学习,勤学苦练,拓宽知识面,夯实基础。在项目中实施中,逐一对照《规范》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准确性。

4、测绘项目质量终生负责制(签字制度:每个项目完成后,交予综合部并签字登记)。

5、认真填写ISO-2000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质量控制表格。

6、对每一项目的质量检查与修改必须保留书面记录材料和签名。

7、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制度。对成果质量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和公示表扬;质量出现问题造成返工的,一切工作费用由该项目组自己解决,并通报批评。

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第5篇

3.1 测绘项目承发包

1、测绘项目发包形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

2、测绘项目承包方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测绘资质。

(2)应依法取得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测绘项目承发包的规定:

(1)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迫使订立合同要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迫使人有迫使的故意;

2)迫使方必须实施了迫使行为;

3)迫使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4)必须要有受迫使方因迫使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迫使方订立合同。

(2)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3)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违法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3.2 测绘项目招投标

1、测绘项目招标投标

测绘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测绘项目投标是根据测绘项目招标方或 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邀约响应招标。

2、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 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1)投标者串标,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侵害权利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1)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及其他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 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2)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3)对已列入测绘收费标准的测绘产品计费不得低于标准的85%。

5、其他招投标法内容

(1)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4)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6)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8)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1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可以是个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 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3)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

(1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 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 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 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8)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19)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并重新招标。

(2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3)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 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5-2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3 测绘项目合同

1、合同的基础知识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合同订立

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 数据电文)。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 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不利于违规方)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测绘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测绘项目合同是测绘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测绘项目合同的内容除了包括测绘范围、测绘内容和执行的技术标准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3)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2)甲方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几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技术设计书之日起,几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4)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

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3)乙方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乙方应当在几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几日内组织队伍进场。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把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4)测绘项目合同工期的约定。

(5)测绘项目验收应明确项目验收的组织形式、经费来源等内容,甲方应组织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对质量有争议的,应当明确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规定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

(7)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8)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9)其他约定。

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要求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附则

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几份,甲方几份,乙方几份。

3、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撤回要约和承诺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非正常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9)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0)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6)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17)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8)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9)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 测绘项目经费

1、测绘项目成本费用

(1)成果按照难度分为3级,第3级最高。在难以到达的特别困难地区作业时,应在相应的测绘项目困难类别Ⅱ类所列定额的基础上提高1-3倍。

(2)成本费用构成比例:直接费用82%,间接费用6%,期间费用12%。

(3)测绘生产年作业期为:外业180天,内业220天。

(4)生产单位的人员构成比例为:生产人员74%,分院部人员10%,院部人员16%。

(5)成本费用中包含1.5%的测绘项目设计费和3.0%的成果验收费。

(6)成本费用中不包含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

(7)测绘事业单位可选用品种法、定单法和分步法等的成本计算方法。

(8)长迁系数:1000-2000km,3.0%;2000-3000km,6.0%;3000km以上,8.0%。 (9)高原系数,7%;高温高寒系数,5%。

(10)带状系数:30%,1:500和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11)小面积系数:30%,1:500和1:2000比例尺测图测区面积小于1幅的按1幅计算。

(12)修测系数:(修测面积/标准幅面积)*定额*1.3,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修测。

(13)面积系数:(实际面积-标准面积)*80%/标准面积,工作量单位为幅的测绘项目。

(14)测绘工程产品合同价格可在本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

2、航摄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航摄生产费、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和管理费。

(1)航摄生产费是指为完成航摄任务而委托航摄生产单位实施航摄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2)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是指为购置遥感影像资料而支出的费用。

(3)管理费是指为实施航摄项目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评审、制定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政府采购组织工作、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航摄项目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3.5 测绘项目立项审核

1、测绘项目立项审核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2、需要审核的项目

测绘项目立项一般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并列入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1)专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

(2)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3、立项审核的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空间分布情况、覆盖范围及主要成果;

(2)基本技术要求,包括所采用的测量基准、执行的标准和规范情况以及起算依据等;

(3)满足项目立项申请单位或者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特殊规定、技术要求等;

(4)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已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及其资料现势性,对项目的情况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已有测绘成果满足工程测绘项目需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不予批准立项的建议文件。否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

解决办法和意见。

第三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4.1 测绘基准的概念和特征

1、测绘基准的概念

测绘基准指一个国家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和名称等。 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1)大地基准

2008年7月1日,正式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过渡期为8-10年,自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

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3)重力基准

我国先后使用了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目前采用的是2000国家重力基准。 (4)深度基准

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2、测绘基准的特征

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

4.2 测绘基准管理

1、国家规定测绘基准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要求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

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 测绘系统的概念与特点

1、测绘系统的概念

测绘系统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2、测绘系统的特点: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规模性,稳定性。

4.4 国际坐标系统

1、国际坐标系统的概念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易于转换和使用,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条件

(1)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3)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4)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情况;

(5)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6)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

(1)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书;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理由;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4.5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是一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明确了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 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国家测绘局的审批职责:

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2)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3)其他确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

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2)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3)其他确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3)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5)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

(4)不予批准的

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5)已有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理

于测绘法实施前各地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进行整治清理。

(6)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法律责任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测量标志管理

1、测量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1)测量标志的概念

1)永久性测量标志:国家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 文点、水准点、GPS卫星地面跟踪站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等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

2)临时性测量标志: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描绘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的标记等,都属于临时性测量标志。

(2)测量标志的特征

1)空间位置精确性。

2)位置控制范围性: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 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3)保管长期性。

4)法定性。

2、测量标志管理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制定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3)奖励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将测量标志保护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

(2)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研究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2)组织制定全国测量标志保护规划和普查、维修计划; 3)组织测量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4)负责国家

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和检查维护;

5)依法查处损毁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3)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测量标志保护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负责国家和本省统一设置的四等以上控制点和D级以上GPS控制点的迁建审批工 作;

4)制定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和维修计划及定期普查维护制度;

5)组织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6)组织实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

7)查处永久性测量标志违法案件。

(4)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本市、县(市)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审批工作;

3)建立和修订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4)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

5)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统计、报告工作;

6)处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事件以及因测量标志损坏造成的事故;

7)查处违反测量标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3)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向当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3、测量标志建设

(1)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2)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3)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4)国家对永久性测绘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委托保管书,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4、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

(1)保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1)经常检查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

2)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有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报告;

3)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4)查询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的有关情况。

(2)测量标志维护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

2)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

5、测量标志使用

(1)使用测量标志要遵守规定

1)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

2)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测绘。

(2)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不得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国家水准原点、国家绝对重力点、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基线检测场点、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3)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4)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转报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进行核实,征求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或专家意见,提出迁建方案,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转报材料包括:

1)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2)上述请示文件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3)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

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专家论证的,要附专家论证意见;

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经费

由申请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迁建费用一般都应当支付给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负责拆迁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测 绘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重建。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测绘公司计划书范文第6篇

1、生产方面

1)做好观测点、基准点保护措施。在测量小组进场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或外业负责人首先检查观测点情况,如有破坏,立即补点,并与其它观测点同时观测,做到最大程度保证观测数据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检查与安排,分析破坏原因,同时拍照取证,并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补点与保护事宜。

2)外业测量时,尽可能做到前后等视距,减少因前后视距差过大导致的闭合差超限情况出现,如遇到现场观测条件不好时,应适当增加测站数,不能顾速度不顾质量。如当次观测闭合差已超限,必须返工重测。电子水准仪每1个月校准1次i角。

3)按照方案,定期复测基准网,以成果表形式存档。复测时,观测人员要做到往返2次观测,确保基准数据准确。

4)适时备份仪器内部存储的原始观测数据,清理仪器内存时必须先将仪器内数据传出统一存档,防止因误删导致原始数据丢失。

5)及时填写项目管理日志,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完整项目信息,如项目负责人当日未到现场,则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现场负责人填写,项目信息栏必须完整填写工程进度、观测点情况、基准点情况以及现场巡视情况等。

6)项目负责人做好与项目各方沟通,每次测量必须与相关单位负责人联系,做到自己工作得到业主与监理单位确认,同时获得项目的相关信息。

7)每次测量完毕后,及时处理内业资料,出具成果报告给各相关单位,如因其他原因延误成果上交,须向相关单位发送部门审核后的成果报告电子版并电话说明原委。处理资料时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做到部门内部二级审核,挂靠公司终审,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交。

8)项目结束后,立即编写观测总结报告,做到报告提交及时,回款及时。项目收尾时,项目负责人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实时掌握项目进度信息,确保报告上交不延误。

9)向相关单位提交成果报告时,落实签收单,撇清责任。

2、管理方面 1)项目管理 除项目管理台账外,建立项目进度管理日历表,及时记录项目进度、成果提交、观测点破坏与补充、变化异常点提醒与现场巡视异常提醒等信息,做到部门对项目的细化管理,也可帮助公司领导随时掌握项目信息。部门负责人及时与各项目负责人沟通,并不定期检查各项目负责人任务完成情况,做好审核、督促与指导工作,在此过程中也可产生共同进步的效果。 2)仪器管理

参照“2013工作总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当日使用仪器设备的出入库记录,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不脱节,仪器设备的去向有迹可循。项目负责人(或另外指定负责人)同时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最大程度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 3)材料(含观测点与其它消耗品)管理

对所有购买物品及时办理出入库,零散物件使用时,部门内部及时登记记录领用时间、领用数量、库房剩余数量以及领出使用后剩余数量。工程用车内需存放一定数量的各种观测点,以备随时补点使用。理清部门内部消耗品的使用情况既可掌握观测点等消耗品的剩余数量,以备余量不足时提前做好采购计划,也是对公司管理负责任。 4)人员管理

人人遵守公司作息时间,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充分利用闲余时间提高自身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积极向上的团队。 5)车辆管理

严格执行公司最新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

3、人员能力培养提高

1)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含内、外业)。

2)行业规范学习。

3)仪器使用训练。

4)现场综合素质提高。

二、对公司建议

1、工资制度改革

2、项目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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