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范文第1篇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 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少缴、欠缴的补缴。 (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离退休。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职工出国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8.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在中心网站WWW.cdzfgjj.gov.cn下载规定格式)。
6.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购买再交易房
1.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购住房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再交易房房产权办理请遵照成都市及各区(市)县房管局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审查---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http://)、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279298)、网上政务大厅()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86279227(缴存)
86279531(提取)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86436775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83011255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8061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84853388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83307191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15585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84997702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87864707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88281325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83885794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82313871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88554265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82523108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88764330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 楼二楼 8729012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86266499
建行二支行:青羊区玉沙路161号 86937520
建行三支行: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8号 86751426 建行四支行:金牛区金仙桥路7号 87652213
建行五支行: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86号 86201992
建行六支行:青羊区童子街2号 86613951 建行七支行:锦江区东风路7号 84466514
建行九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附1号 85442328
建行金河支行:锦江区东御街16号 86725256
建行铁道支行:金牛区五丁桥路9号 68003801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83971255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3469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84856289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83301486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21751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84981063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87864039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88292733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83889960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82272209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88522560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82523105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88792766
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87132990 大道工行西区支行: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87506276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 87651187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区草市街64号 86915303 工行青龙支行:青羊区青龙街25号 86632359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86664001
工行滨江支行: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86123976-1007
工行芷泉支行: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 84446932
工行东大支行: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85431095
工行沙河支行: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08号 84332555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区芳草街28号 85142466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区小北街1巷2号 83972070 工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29号 82722796
工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区东街68号 84859884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57号 83301815
工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71号 85832407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8-10号 84982930
工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65号一楼营业厅
87862713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东街124号 88292753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号 83872221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28号 82208757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县武阳中路37号 82522043
工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6号 88791791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86112528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85210971
4、投诉电话:8627929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堰大道104号 87269810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公证费(市区)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全程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贷款金额的1‰+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所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价值应当以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范文第2篇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自2016年8月25日起执行,由莆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 消费类提取
一、购(建)自住
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可一次或多次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含备案材料)
5、不低于20%的购房发票
6、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的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购房合同内售房单位的银行监管账户内,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二)、购买二手房
A、交易前(适用本市辖区,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受理)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手房交易协议
5、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
6、不低于20%首付款的托管凭证
7、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B、交易后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及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C、已办理商业贷款的二手房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个人借款合同
9、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扣除贷款后的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的总额扣除20%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的余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拆迁安置购房(产权调换且有补偿差价)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拆迁安置协议
5、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交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付款)
6、拆迁人的转账证明(含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7、拆迁签订的时间超过提取的时限,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拆迁人为政府部门的,提供拆迁人的拆迁安置结算通知单或拆迁安置交款通知书;拆迁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人出具拆迁安置延期的补充证明书。
提取时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结算通知单或交款通知书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同一套安置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房的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拆迁人的银行账户。
(四)、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在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5、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7、夫妻一方在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提取时限: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大修自住(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大修的鉴定证明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盖)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
5、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
6、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
7、缴款凭证
8、房屋所有权证
注: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 ;逐年冲还贷”业务。 提取时限:缴款之日起一年之内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 A、租赁商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市区、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建筑面积2倍和租房所在县(区)的公共租赁租金标准计算。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B、租赁公共租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保障中心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租金。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每年提取一次。 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主借款人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一)、偿还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三)、偿还组合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借款合同
5、贷款银行出具商贷部分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或还款存折(卡)的还款明细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时,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次年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日与上次提取时点之间的还贷本息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提前偿还(部分)商业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非消费类提取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
6、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证明
7、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廉租房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受理;逐年冲还贷”业务。
2、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留到百元)。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三)、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特殊疾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5、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缴存职工不用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的诊断证明
7、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四)、离(退)休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离(退)休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有未结清公积金自然人担保贷款,需结清贷款后,再办理退休提取。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五)、职工辞职、辞退、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辞职批文或解除合同关系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辞职的职工,2年内不得办理辞职提取业务。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行政事业的聘用人员辞职(离职),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辞职(离职)证明;行政机关单位的干部或职工辞职,提供单位或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
2、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出具法院判决书、服刑人员提取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须注明提取公积金的去向,本人签字手印、服刑所在地监狱部门的见证、原单位盖公章)、身份证、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
3、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4、职工在原单位辞职后,在本市辖区内的新工作单位已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
5、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六)、出境定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身份证注销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
3、出境定居证明
4、护照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单位出具提取的委托证明(含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4、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死亡销户的户籍证明)
5、提取申请人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须另提供经公证继承或遗赠证明。无法提供证明,死者的公积金余额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提取方式:转入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八)、职工调到外省工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如要转移到异地公积金中心,按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的转移提供材料。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转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或多账户,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二)、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接收证明或缴存凭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注意事项
1、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2、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逐月冲还贷
1、什么是;逐年冲还贷”业务?
答:逐年冲还贷是指在本市办理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简称;公积金贷款”,下同)的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下同)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中心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对应月(以下筒称;冲还贷月”)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2、;柜面提取还贷”业务和;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区别?
答:柜面提取还贷业务:职工每年都需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批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逐年冲还贷业务:职工申请后,中心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定期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本笔贷款结清。
3、申请;逐年冲还贷”条件有哪些? 答:(1)参与冲还贷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2)公积金贷款偿还满一年以上,本笔贷款尚未结清且当前没有逾期。
4、申请;逐年冲还贷”提供哪些材料?
答:(1)《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与冲还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冲还贷职工与主借款人之间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共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还款存折或还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时间、方式、金额、顺序
答:(1)提取时间:每年的冲还贷月。
(2)提取方式:中心每年从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一次公积金余额,划入约定还款账户。
(3)提取金额:①等额本息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款额的12倍;②等额本金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本金的12倍。
(4)提取顺序:按照《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约定还款顺序提取。
6、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1)、冲还贷月当前贷款有逾期。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因故冻结。
(3)、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有关情况解除后,逐年冲还贷在下一年度自动恢复,恢复时仍应符合逐年冲还贷的条件。
7、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自动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1)、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
(2)、本笔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6次(含6次)以上还款逾期。 (3)、本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违反《个人借款合同》有关规定。
8、申请;逐年冲还贷”时,应注意什么?
答:(1)逐年冲还贷业务必须由参与冲还贷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可先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柜面提取业务,再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3)参与冲还贷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应先办理账户合并,后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4)因系统原因,等额本金还款冲还贷提取金额只提取本金部分,不含利息。
9、冲还贷期间,应注意什么?
答:(1)参与冲还贷的职工不能再行办理柜面提取及转移业务。
(2)参与冲还贷职工出现多个缴存账户,应在冲还贷月前一个月内,办理冲还贷撤冲业务,再办理账户合并及冲还贷信息变更手续。
(3)主借款人应确保还款账户内金额足以偿还每月的还款,以免因金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造成个人信用不良和冲还贷业务暂停。
(4)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冲还贷业务,需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逐年冲还贷。 (5)未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
10、申请;逐年冲还贷”流程图 (1)贷款和缴存不同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参与冲还贷职工持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的《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缴存管理部办理确认手续,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业务协议书》。 (2)贷款和缴存同个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协议书》。
11、咨询电话
成都住房公积金范文第3篇
房金委【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在东至、石台、青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池州市内其他城区购买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证明。
3、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发放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除外)。
4、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6、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职工夫妇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现行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的3.75%,五年以上的4.3%。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作为认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标准,具体信息则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准。
9、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中有一套住房贷款的,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视为第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的,不论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门面、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四、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执行标准
11、信用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征信报告为准。
12、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下(含五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作出正确认识,并承诺今后按期还贷;如再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借款人保证主动要求其所在单位从其夫妻双方工资中扣划相应金额冲抵欠还贷款。借款人的书面报告应报请其所在单位审查研究,并由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承诺对于再次发生拖欠贷款的借款职工,由其单位负责按期划扣相应数额的工资偿还欠款;单位研究意见应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征信报告中累计有十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夫妇双方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其中累计次数较多一方为准。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都住房公积金范文第4篇
官网说的都很含糊,看了官网你绝对是办不到的。还好文库有位热心的朋友提供了份超详细步骤,我按照步骤少走了不少弯路,但是由于他是成华区,我是锦江区,在锦江区租房备案又费了不少周折。同他一样,打了无数个电话后我终于办到了。
主要步骤:
第一步提取要求:第一本地区域没有住房,第二租房要满一年以上。
第二步租房备案:拿着以下资料去房管局办理租房备案,(1)租房合同及复印件(2)租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自己及房东的身份(原件)证及复印件(4)房东不能去的,个人授权委托书(我准备了,但是锦江区不用)。所有资料复印两份(租房合同复印三份)交租房备案一份,公积金中心一份。
第三步审核交税提取:(1)到成都住房公积金4楼,排号审核。(2)到3楼税务刷卡交税(3)再回4楼办完最后手续即可。
锦江区房管局电话(61326557)一般没人接,让人不得不怀疑有没有人上班。破天荒的接了次,告诉我租房备案在街道办。现在你就去所在街道办办理。东光社区街道办在万达对门(电话84555340),很好找。办理要求是合同未到期至少一个月。比如你今天办理5月15日,那么你的合同截止时间必须是6月15日以后。但是公积金中心要求合同截止六个月内,也就是说你今天5月15日提取,合同必须在5月14日截止的才能提取。同学们,也就说先提前一个月把租房备案办了,等一个月合同到期后才能去公积金中心办理。这点ms所有人都没提到过。
租房备案证拿到手后,一切就容易多了。
然后到公积金中心(人民中路一段28号 )四楼办理,中午12点半开始排号,你可以先领一个号然后出去吃饭,一点左右回到大厅,就等不到好久。工作人员先审核,审核后到三楼交税,交税处要留一份租房合同,等你拿到交税单就到斜对门的地方复印一份。
最后拿着缴税单和之前所有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和公积金龙卡重新到四楼的窗口,不用再排队,工作人员会开给你一张提取申请表,公积金会在3-5天到账。
成都住房公积金范文第5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2011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1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二)201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
(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年年初,参照我市前三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标准,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范文第6篇
官网说的都很含糊,看了官网你绝对是办不到的。还好文库有位热心的朋友提供了份超详细步骤,我按照步骤少走了不少弯路,但是由于他是成华区,我是锦江区,在锦江区租房备案又费了不少周折。同他一样,打了无数个电话后我终于办到了。
主要步骤:
第一步提取要求:第一本地区域没有住房,第二租房要满一年以上。
第二步租房备案:拿着以下资料去房管局办理租房备案,(1)租房合同及复印件(2)租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自己及房东的身份(原件)证及复印件(4)房东不能去的,个人授权委托书(我准备了,但是锦江区不用)。所有资料复印两份(租房合同复印三份)交租房备案一份,公积金中心一份。
第三步审核交税提取:(1)到成都住房公积金4楼,排号审核。(2)到3楼税务刷卡交税(3)再回4楼办完最后手续即可。
锦江区房管局电话(61326557)一般没人接,让人不得不怀疑有没有人上班。破天荒的接了次,告诉我租房备案在街道办。现在你就去所在街道办办理。东光社区街道办在万达对门(电话84555340),很好找。办理要求是合同未到期至少一个月。比如你今天办理5月15日,那么你的合同截止时间必须是6月15日以后。但是公积金中心要求合同截止六个月内,也就是说你今天5月15日提取,合同必须在5月14日截止的才能提取。同学们,也就说先提前一个月把租房备案办了,等一个月合同到期后才能去公积金中心办理。这点ms所有人都没提到过。
租房备案证拿到手后,一切就容易多了。
然后到公积金中心(人民中路一段28号 )四楼办理,中午12点半开始排号,你可以先领一个号然后出去吃饭,一点左右回到大厅,就等不到好久。工作人员先审核,审核后到三楼交税,交税处要留一份租房合同,等你拿到交税单就到斜对门的地方复印一份。
最后拿着缴税单和之前所有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和公积金龙卡重新到四楼的窗口,不用再排队,工作人员会开给你一张提取申请表,公积金会在3-5天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