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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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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第1篇

XX村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

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方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搞好农村各项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要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村委会要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实施,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民主选举制度

(一)民主选举的原则: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

(二)村委会成员的设置:村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干部。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受适当补贴。

(三)选民资格:

1、年满18周岁;

2、户口在本村;

3、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四)投票选举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召开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秘密写票间,每个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须经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负责监督。

(五)选举结果的确认:有选举权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民主决策制度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制度第二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民主管理制度

(一)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保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四)必须坚持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

(五)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民主监督制度

(一)依法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委会设立由5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二)按时公开村务情况。

下列村务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上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1、每年年终请镇党委派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

3、评议前先由村委会成员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备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严禁公款私存,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

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日常的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支部书记签名。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全村逐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理、管理民主。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在村总支委员会的领导及上级组织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凡居住在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流入人口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凡属本村户籍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每户选一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重大事务决策会议。村民代表由每15户选举一名。村民代表应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六条: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本村、组需要解决的事务可随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报告本村的政务、村务和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会议一月召开一次,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八条:本村设村民小组、监督领导小组、理财小计划生育协会、民兵、妇联、共青团、调解等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群众性组织。

各组织应接受村总支委员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助村两委完成各项任务,反映群众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向村民宣传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村的公益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有参与讨论村务,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应遵守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由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村级事务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的每一位村民(除在校学生、军人、服刑人员外),经过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平等投工投劳、集资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村的一切土地(除国有土地外)属村民委员会所有,未经村委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承包土地随便转变用途或转让,公益事业、村民宅基等用地,都应接受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水资源,按照先保证人畜饮水,其次灌溉用水,再次工业用水的顺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群众提供科技信息等培训方面服务,推广实用技术,办好试点,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以分类指导、分期推进、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评比表彰、务求实效的原则,对村民进行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婚育新风教育。

第十七条:提倡移风易俗,推行喜事喜办、丧事从简,厉行节约,不滥办酒席和违规吃酒。

第十八条:爱护环境,保护生态,搞好家庭环境和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的整脏治乱,改变村容村貌。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严禁野外用火,房前屋后不准乱堆杂物。

第二十条: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违法生育,实施“三大工程”(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开展“关爱女孩、关注母亲”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行村民自治,村组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二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做好小事不出村,禁止违法集体上访。

第二十三条:本村事务、财务实行每季度公开制度,由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源建设,逐步壮大村级积累,村级账目应接受监督小组的检查监督。

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积极完成街道办事处和村党总支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总支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臵、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臵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

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街道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街道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或常住本社区的居民(包括外出非婚嫁人员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肃州区委区政府、区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社区党总支讨论同意,提交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完成区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三)建好社区人口学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阵地;

(四)配好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指导员,按工作需要设立楼群计划生育协管员;

(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数不少于社区总人口的1%);

(六)与外出、外来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八)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在社区计生办及居民小组长中产生。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等各类证件和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做好社区内所有常住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变更和上报工作,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台帐;

(四)及时了解掌握意外怀孕、生育动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救措施;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查验证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做好社区内育龄人群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和组织参与工作。 第七条

社区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 行为的义务;

(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条

宣传教育制度

(一)社区人口学校每年举办四次五期教育培训班。讲 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基本知识;

(二)每月组织一次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管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知识,汇报交流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每季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四)按需要向社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及其他宣传品。 第十一条

服务制度:

(一)组织育龄群众按随访服务规范接受服务;

(二)每月(工具可按季)按时保质向社区育龄群众发 放避孕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记录;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做好产后访视和落实短效措施者的知情选择,填写知情选择表;

(四)指导节育措施到期者及时变更措施,指导绝经半年以上妇女到服务所(医院)终止节育措施;

(五)独生子女困难户进行帮扶。 第十二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汇总计生工作情况, 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每年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制度。定期召开表彰会,将计划生育纳入“文明幸福家庭”、“文明社区”、“示范社区”评比的内容。 第五章

奖励与限制

第十四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实行优待和奖 励:

(一)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父母奖励金;

(二)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依法进行

处理外,不享受政府救济、补助和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外出已婚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按合同规定作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凡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如拒不交验的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计划

生育政策有新的规定或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内容作出修改和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第6篇

(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

(二)

(三)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推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成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住所:办公室设在村委内办公。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案;

依法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健康信息和服务;

(四) 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好带头作用;

(五)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六) 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愿;

(三) 在 村委会计划生育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不论性别、

职业、民族、组织、地域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 村委会计划生

育协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利机

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协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理事会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出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九)

推选名誉会长、顾问;

(十)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采用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常务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

一、

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副

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政政素质好;

(二) 在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业务领域内有

较高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年龄不超过

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为 村

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签署有关决定;

(三) 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员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 协调村委会管辖的机构、实体开展日常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事业。

第三十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严格的管

理制度,统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换届更换法人

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修改的章

程,须在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村委会计划

生育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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