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实习报告(精选6篇)
法律诊所实习报告 第1篇
法律诊所实习报告
时光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法律诊所的结课悄然而至。到来的,除了岁末,还有我们的劳动法律诊所实习的剧终。有人说,曲终人散是一种凄凉,更是一种情调。关键不是在曲终之时,看听客离去的背影,而是在尾音依旧萦绕的瞬间,回味全曲的跌宕起伏,优柔婉转。
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的时间里,诊所的生活确实充实而忙碌。如今细数点点滴滴,发现自己的经历其实不少,人间百态在小小接待室里,尽情展现。而我就像一个小偷,悄悄同他人的遭遇实践自己的专业知识,又从他人的经历中吸取经验,得以借鉴。我的所见所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请允许我分为理论课、实践两个方面来叙述:
(一)理论课上的感悟
每周五上午我们都准时参加劳动法理论课,每一堂理论课都是一个专题教育,例如第一堂理论课的主题是简要介绍诊所教育模式,第二堂理论课的主题是如何应对来电咨询。理论课的授课方式与我们以前接触到的授课方式大有不同。老师将诊所的同学们分成八个小组,平常理论课上演示作业和值班都是以小组为单位的。每个理论课前老师都会将这一周的作业发到公共邮箱上,每组组长在阅读邮件后便在组内分派任务,大家分工合作,献计献策,最后由几名成员在周五的课堂上向全班同学进行成果展示。在每一组展示作业成果后大家便就这一组的作业内容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大家评价中肯而热烈,给同学们带来了良多收获。最后,由老师就这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老师的总结一语中的,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大的收获。
对我而言,每一堂理论课都是十分精彩的。其中,有几堂理论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电话咨询
接电话谁都会,而要通过电话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还真是一门学问。排练了许久,并把它作为小品表演出来。从这堂课中我得到以下几点感悟:
(1)接电话如果遇到对方讲自己听不懂的方言时,可以通过免提功能让其他同学一起来听。这样不但减轻了自己的心理压力,还可以更有效的抓住要义,明白当事人想陈述的是什么。
(2)分工合作。接电话的同学主要负责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而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要所有组员一起解决,不但要有人负责记录,还要有人负责查资料,统筹规划,难题往往也就迎刃而解了。
(3)跟踪服务。我们每隔一段时间就应该电话回访以往曾来电咨询的人,询问案情的进展,这对进一步发掘案源是大有裨益的。
二、谈判技巧
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又通过诉讼途径的,也有通过非诉讼途径的。通过诸如仲裁和诉讼这些以中立的第三人决断是非的方式尽管比较权威,但是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确实相对要多。考虑到成本和效率的问题,我们给当事人的建议一般首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我们应学会如何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
大家总结出的技巧,不可谓不多,并且看后都觉得相当受用,像什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明修栈道,暗度**”、“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但这些“招数”的运用,还是建立在谈判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所以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要细致,对法律依据的查明必须准确,同时我们对各种突发状况也应估计到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当然在谈判风格上,我们坚持不卑不亢,据理力争,但还要有风度,有度量。所谓协商,一定要建立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在必要时做出适当的让步,不能得理不饶人。
法律诊所实习报告 第2篇
在这学期的法律诊所课堂上,老师为我们请来了XX区X检察官,她是本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在课堂上为我们详细的讲解了检察院中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各自的主要职能。收获颇丰,不仅领略到作为检察官的风范,更了解到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就我在课堂上的记录,形成如下关于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相关职能的总结报告。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局(内设职务犯罪预防科):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科: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科: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提起或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承办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8.检察技术科: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法律诊所实习报告 第3篇
一、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分析
(一) 法学 (法律) 教育现状
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途径, 结合2008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对口招生]资料, 我们调研的河北省126所高等院校法律、法学教育状况, 分述如下。
1. 本科院校状况。
在招收文科的38所本科院校中, 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院校有河北大学等26所院校。具体在同类院校各占的比例状况为:在本科一批B类6所院校中, 有河北大学等5所院校, 占83.3%;在本科二批A类院校中, 有河北工程大学等6所院校, 占60%;在本科二批B类院校中, 有廊坊师范学院等4所院校, 占44.4%;在本科三批院校中, 有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等11所院校, 占91.6%。
2. 专科院校状况。
在专科一批36所院校中, 有保定学院等13所院校设法律类专业, 占36.1%;在50所专科二批 (高职专科) 院校中, 有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院校设法律类专业, 占20%。
(二) 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
就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项目开发及相应机构设置是否对口的问题, 我们在多个司法实务部门进行调研, 发现大多数被调研对象认为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可以基本满足公、检、法、司等工作岗位的需求;我们也对高等院校的状况进行了调研, 目前, 河北省高等院校中是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会员单位 (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有7所院校, 其法律诊所教育现状为:
1. 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共3所, 分别是:
一为第43位会员单位的河北理工大学。目前, 该校诊所活动项目主要是法律咨询、个案诊断、刑事辩护、普法宣传等, 并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和措施, 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学生选拔机制。具体为: (1) 课程推介; (2) 递交申请; (3) 成绩审查; (4) 面试考查; (5) 登记造册环节与措施。目前, 该校已有三届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结业。
二为第50位会员单位的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该院从2005级开始设置了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选修课, 总课时有50课时, 3学分, 其中讲授20课时、实践30课时;在2006级修改为刑事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行政法律诊所三门课程, 均为选修课, 总课时均为45课时, 3学分, 其中讲授15课时、实践30课时;此后, 人才培养计划再次修订并使用至今, 确定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选修课, 总课时有60课时, 4学分。目前, 该院诊所教学资源丰富, 已经有两届学生选课, 主要活动项目有法律咨询、个案诊断、普法宣传等。该院法律诊所课程建设依托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为第90位会员单位的河北科技大学。该校课程体系包括专业模块, 该模块设置有32课时, 2学分的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择。
2. 尚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
截止到目前, 会员单位中没有实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有4所院校, 分别为:一是第45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工业大学;二是第53位会员单位的沧州师范专科学院;三是第54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北方学院;四是第55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工程大学。
可见, 会员单位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和建设不统一, 部分学院还没有启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二、河北省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实证分析
我们发现, 开设法学 (法律) 课程的高校都重视实践教学, 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开拓空间。此外, 调研结果也显示, 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单位多、学科建设的系统性效果突出, 但是对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视程度及开设状况不足。
(一) 方法论价值分析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能力已为不论是本科法学、还是专科法律教育教学的共识。通过实践和调研, 我们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具体体现在:
1. 注重实践性。
法律诊所课程没有指定的课本, 无需学生拼命抄笔记, 有的只是如何会见当事人, 如何审查各类证据, 如何制作法律文书等, 这一切皆出于当事人委托处理真实案件的需要。对于这种实践型的法律教育方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用三个形象的比喻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注脚。比喻一:当司机要比当乘客更认路。诊所法律教育是把学生放在司机的位置上, 老师在一旁启发引导, 处于主动地位的学生必须独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条合适的路, 那么他就会更加主动、负责任地学习;比喻二:练武术要融会贯通各种招式。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是按一种套路学习, 分门别类、程式固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一个案例是绝对按照学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门法的隔绝, 拆开各种固定的招式和套路, 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比喻三:学习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如果没有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 就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
2. 针对性强。
法律诊所教育将真实案件和实践经验引进课堂, 由诊所教师专门指导, 针对某一具体案件, 学生学会如何分析法律事实,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3. 与岗位需求密切对接。
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给了学生走向社会的通行证, 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需具备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全面培育。在该教育模式下, 传授知识的单向性和学生承受知识的被动性、应付性等以教为本的现象的存在, 反映出培养方式的选择与目标实现之间的脱节, 导致了学生就业初期不适应岗位。而法律诊所教育则以其独特的教学方法实现与岗位需求的密切结合。
(二) 能力培养作用分析
法律诊所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对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表现在:
1. 实践经验获取的平台。
要获得实践经验, 必须接触实际工作。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参加司法工作, 又会遇到困难和障碍。法律诊所课程真案参与的特性, 为学生提供获取实践经验的机会和可能。
2. 实践能力培养的良方。
学以致用, 是讲授与学习的方向。在教学过程中, 明确学习任务、目标, 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举措, 促使学生积极、自主地学习, 增加学生的兴趣和热情。法律诊所课程以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赢得了学生的青睐。
3. 检测职业能力的标准和尺度。
衡量一个学生学习的效果, 应把他放在实践中去检验;考评法律学生的职业能力, 就看他是否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检测职业能力最直接的办法, 就是把学生放在工作中、岗位上, 以完成任务或胜任岗位工作为尺度, 进行考评。法律诊所教育的生命在于真案真办。办案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 就是职业能力检测的过程。
(三) 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分析
法律诊所的意义和价值已获多方认同, 但在具体制度性规定上明显不足。主要表现有:
1. 物质投入力度不够。
如关于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时数和讲课费用标准, 难以得到和其它课程一样的待遇, 诊所老师付出更多的辛苦与努力, 其付出与物质所得不成比例。
2. 实际运作有待深入研讨。
在开课时间、选课程序、学生上课时间保障, 尤其是异地接案处理等环节, 还欠缺成熟的做法。
3. 信息沟通不畅。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是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 会员单位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得不到借鉴和推广, 实际建设效果受到限制;二是与实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几为空白。
4. 法律诊所教育能力、技能储备不足。
就学生而言, 部分学生有畏难情绪, 甚至打退堂鼓。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该课程是选修课程, 特别是学生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专业技能储备;就教学而言, 部分老师对于如何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成熟的思路,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法律诊所项目的研究和实践、法律诊所机构的设置没有形成高效、互动的机制和格局。
三、构建法律诊所教育“三化”的路径
法律诊所教育的灵魂在于其实践性、职业性、社会性, 结合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 我们认为应构建区域化、网络化以及社会化的研究与实践格局, 应构建实现法律诊所教育“三化” (即区域化、网络化以及社会化) 的有效路径。
(一) 构建“区域化”
1.“区域化”的界定。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 是指以区域法律教育为背景, 使法律诊所教育呈现区域化特点, 实现本区域范围内法律诊所教育的互适性。河北省会员单位有限, 相互之间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的联系很弱, 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不强, 要感受和得到法律诊所教育的益处, 需要在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上寻找突破口。
2. 实现“区域化”的路径。
我们认为, 要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 需加强本区域内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法律诊所教育的宗旨, 主要在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我国缺少学生作为准律师介入司法事务工作的制度保障, 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 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使得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开展, 只能在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诉讼外的活动中发挥作用。由于当事人的顾虑, 法律诊所教育的空间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基于此,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要重视学校诊所教育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区域内妇联、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等取得密切联系, 获取案源;与区域内公、检、法、司部门联系, 给学生介入司法实践提供被认可的、比较宽松的环境。
(二) 构建“网络化”
1.“网络化”的界定。
法律诊所教育网络化, 是指法律诊所教育单位通过有效途径, 加强法律诊所教育的沟通、联系, 形成网络格局, 并借助网络功能使法律诊所教育建设呈网络化格局。
2.“网络化”的路径。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尤其是会员单位的事情, 会员单位一要先强自身。利用会员单位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在课程建设和项目研究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 结合本区域法律诊所教育建设的状况, 进行针对性的建设, 包括会员网站建设;二要作好表率。积极与非会员单位联系, 使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论和培养职业能力的功能得以拓展和延伸, 形成空间上的网络;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借助网络优势, 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信息互享, 各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 加强联系, 在课程设置、组织与实施、效果反馈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互通有无。可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作为一个中心网站, 再突出网站区域化特点, 在本区域内实现法律诊所教育资源的共享。
(三) 构建“社会化”
1.“社会化”的界定。
所谓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化, 是指以社会学方法、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使法律诊所教育具有社会性影响。法律诊所教育, 实现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使得法学教学实践由封闭到开放、由模拟实训到全真实践, 法学教育实践方式发生了质的转变。对学生而言, 体验着从学生到法律人的过渡;对老师而言, 由单个老师的行为走向了参与人员的社会化, 指导解决社会问题代替了课堂传-授书本知识, 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可以说, 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论价值和培养职业能力作用, 凸显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和社会教育理念。
2. 构建“社会化”的路径。
社会教育理念旨在以服从或服务于本区域的社会需要为引导, 规制法律诊所教育的路径、范围和规格等, 通过组织和实施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实现或基本实现区域社会需求。
笔者认为, 构建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化”路径有二:一是真案真办服务社会。法律诊所教育覆颠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 在诊所老师的引导下, 使学生真正以法律人的身份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 通过实现受助人愿望及社会实践效果, 检测和验证教与学的质量。
二是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沟通、合作。如何实现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路径。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现状看到, 各高校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热情很高、举措很多, 但一遇到司法制度性环境就没招。往往只能在非诉讼领域做文章, 特别是刑事诉讼业务的开展有相当的难度。我们认为, 造成这样的状况是当事人对学生职业能力存有顾虑, 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学生以准律师身份的不真正认可。为此, 教育单位要积极寻求各种办法, 加强与实务部门联系与沟通, 以学生的实力, 给自己争得地位和信任, 以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果, 促进司法环境的改观。
综上所述, 河北省各高校均重视法学 (法律) 实践教学, 有的已经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并且正常运行。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普及率及开设的质量尚有不足。法律诊所课程在方法论及学生能力培养上具有重要价值, 为了实现该价值, 为了提高法律诊所教育水平, 进而推进法学 (法律) 教学的深化改革, 我们认为, 应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域化、网络化与社会化上做文章、下工夫。
参考文献
[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2008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对口招生[Z].2008.
[2]http://www.heut.edu.cn/
[3]http://www.zf1x.com
[4]http://baike.baidu.com/view/1000122.htm
[5]http://www.eol.cn/
[6]http://www.caztc.edu.cn/
[7]http://www.hebeinu.edu.cn/
[8]http://www.hebeu.edu.cn/
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浅析 第4篇
关键词 法律诊所 残疾人托养 法律保障
一、法律诊所教学的缘起
法律诊所教学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而采取的一种以实践为主的教学手段,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参与到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国,,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培养实务能力较强的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内容——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视角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并不是随意开展的,它需要一个完备的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例,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被托养残疾人或送养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次,法律诊所针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残疾人托养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①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再次,帮助被托养残疾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收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然后,提供无偿的代理或辩护。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代理或辩护小组,为被托养残疾人或送养人提供法律援助,出庭提供代理或辩护。最后,结案与归档。结案时代理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三、法律诊所的理论研究内容——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视角
法律诊所并不仅仅是为学生提供法律事务操作的平台,理论教学及研究也是它的工作内容与使命,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为例,诊所教师和学生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我国残疾人托养相关保障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有所裨益,也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制定残疾人托养的单行法
制定残疾人托养的单行法,即《残疾人托养法》,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得我国残疾人托养制度能够真正落实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残疾人托养的原则性规定适用性不强,亟待具体化以增强其操作性,而制定残疾人托养单行法是最为有效的途径。残疾人托养单行法的制定要以维护残疾人尊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明示被托养人、送养人和托养机构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规定托养相关方权利救济的方式与程序,并明确相应罚则。此外,在出台单行法调整残疾人托养问题之前,应提高立法层次,尽量将残疾人托养问题纳入现有的立法体系中。目前我国残疾人托养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规范范围较窄,稳定性不强,不易为人们认知遵守,贯彻力度与执行力度较弱。因此笔者认为应上升残疾人托养问题的立法层次,通过已有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调整,以增强问题解决手段的强制力,维护被托养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被托养人、送养人和托养机构之间找到权益的平衡。
(二)完善残疾人托养司法体系
1、建立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
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参与诉讼程序。法院可视自身情况,对残疾人提供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服务,缩短残疾人诉讼时间,并且对涉残案件,采取电话立案、就地办案等措施,尽量减少残疾人路途往返,方便残疾人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例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但并未包含残疾人托养致人损害的情形,若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此问题,将致残疾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依照一般举证原则,受害残疾人为实现自己主张必须举出足够的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残疾人受到自身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知识的限制,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寻求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在残疾人被托养过程中人身财产受损的纠纷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对减轻残疾人责任,以弥补其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3、涉残案件判后回访。
尽可能为残疾当事人排忧解难,加强涉残案件的判后释法和心理疏导,认真听取涉残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助残工作;重视涉残案件调解、判决后的执行督促工作,确保残疾人权益及时兑现。②
本论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3年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编,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 第5篇
引言
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效地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手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本小组在法律诊所值班过程中就承办过一个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2008年6月2日,被告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自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共七次收到被告利息。之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便于2009年6月22日向宁波市江东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6万元,于2009年8月28日前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执行到447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是,原告张某来诊所寻求法律援助。
经本组成员深入了解之后,认为此案系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股东的傀儡。①公司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公司财产是股东的集合财产,公司对该集合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仅对自己出资部分的个别财产在公司全部财产的所占份额比例享有请求权。公司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
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二)组织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
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在一人公司与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为这类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十分特殊,往往会发生公司与股东在事业上的关系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家族公司,构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他们分别独立的担当着各自的角色、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如无其他要素的介入,债权人不能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东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将公司组织机构与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则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具体到本案,经小组成员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二人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叶秀勇、股东周启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另经核实,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秀勇,股东都只有叶秀勇和周启伟,各个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位均由这两人担任,住所均在江东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本小组成员认为,虽然这几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但实际 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已形成为一体,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③②
由相同股东掌握,这样,各个公司系为已发生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64条将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成文法规则,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能否适用姊妹公司在学界观点不一。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这一条款涉及的仅是最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股东的责任。如果按照法解释学的规则,对人格否认之基本法理进行全面诠释,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姊妹公司混同的场合。根据“企业人格主体责任”理论,“如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一企业者,此等公司实际上为同一企业之不同部门,从法律上之观点而言,虽系多数人格主体,惟从企业事实上着眼,此等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对外负同一赔偿责任”。因此,否认姊妹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姊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将滥用姊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姊妹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是有迹可循的。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的限制,撇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同一控制人项下的数个姐妹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广东省高院在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是持相同的态度,判令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此,小组成员在处理本案时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就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它们对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实现自己的债权。⑥⑤④
三、公司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民法上之民事主体理论、责任财产共有理论、法律原则等理论可以视为追究姐妹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一、民事主体理论。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法律拟制出来的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要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经济条件,那么该法人即使进行登记注册,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仅仅是被视为经济实体,不能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因此,一旦多个公司之间的组织机构、财产等发生混同,各个公司就不具备拟制法人的条件,各个公司就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不再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其实体财产和责任将被合并到一起,并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责任那样对待。楼东平、陈文东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
第二、责任财产共有理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的特征。而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当姐妹公司之间的⑦
责任财产发生混同时,各姐妹公司实质上对该责任财产都具有处分权,且事实上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基于责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法律原则说。依据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权力不得滥用、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姐妹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混同人格,显然违背这些法律原则,加上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姐妹公司之间理应各自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的困难
虽然上述民法基础理论在法理方面能够说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对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适用民法基础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第一、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由于适用上述民法基础理论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证明姐妹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股东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数情况下不会配合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举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是高额标的,这实际是给原告设置了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第二、操作标准不统一。无论是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还是规避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理论,它们毕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并且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第三、可能导致民法基础理论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法律原则在某个个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会将此法律原则或此些法律原则延伸适用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无形中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实践需要,应当在我国公司法中补充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的规定,期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但是必须留意,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比,公司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亦有其特殊性,需要通过立法将其明晰。
第二、注重司法实践的积累。新《公司法》立法之初,尚未完善,成文法难以概括列举,鉴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司法解释逐渐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此外,各级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通过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判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判例,经过对若干典型判例的总结,可以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正式的立法。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在立法模式上,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立法尚未完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间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上提供的这种救济方法有着不确定性,要求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抽象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而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对法官的各项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的职业化。
第四、加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认识和研究。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尚属薄弱,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⑧
一,造成实践适用结果的差别比较大。学界可以充分发挥权威作用,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学术研究作进一步的深化和总结,为健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贡献。
结语
通过在诊所承办这一案件,笔者对公司人格混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公司人格混同行为日益猖撅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空白之间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引起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在我国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制,以弥补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
②
③
④
⑤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曾英姿:《从一个具体案例谈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谭玲:《试论公司人格混同》,《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李岳:《对公司人格混同司法适用的再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法学》2009年第7期。
⑥ 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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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实习报告 第6篇
姓名:卓玛次仁学院:法学院
学号:2008101306
班级:08级05班
2011年3月22日开始了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诊所进行的为期一个学期的实习生活,为期四个月的实习经历,对我来说是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和不断思考的过程,也是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是难忘的也是对自己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一种机会和挑战。现将为期四个月的实习情况和所学所得总结如下:
旁听篇
诊所第一堂课我们学习了诊所的理念和接待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注意的事项和应当具备的态度,法律援助的意义及上访制度存在合理与否的讨论和接待上访人时应当具备的素质和明辨是非能力等,以便我们在以后的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启发我们的思考和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
2011年3月9日,开始了我们诊所的第一次旁听,我们诊所的同学集体到昌平区人民法院旁听一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子,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真切地感受到了法院庭审的流程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挥的指挥性作用,不过出乎我意料的是辩护人的反应,受电影等很多因素的影响,我一直坚信律师在法庭中应当是口若悬河巧妙答辩,可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几乎没有发出异议的声音,只有其中一个辩护人对涉嫌的罪名提出了异议,他认为罪名为妨害公务罪更恰当更符合事实,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我们也不知道法院最后定的是什么罪名。回去我们主要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讨论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其实我国刑法中很多罪名并不能截然加以区别,罪名之间存在很多关联性和模糊性,不管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很难一下子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所以法官还是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法官个人职务素质千差万别,所以所判的罪行相应的会有差别,这对法官职务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法官慎重判案是有必要的。
之后还去了两次,其中一个是我们诊所接待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即王忠仁涉嫌故意杀人案,简单的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王忠仁和被害人吕广柱之间长生了一点小矛盾,被害人向厨师长告状说被告人说厨师长的坏话,被告人想找被害人了理论,于是第二天凌晨持刀进入被害人宿舍,被害人脖子划伤,被告人说只是想吓唬一下被害人并没想要杀人,脖子上的伤是被害人自己撞上导致的,而被害人说是被告人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来回割,二人各执其辞,总之被告人间被害人脖子流血并喊救命后就拿刀逃跑,然后割脉自杀,被人送往医院,自杀未遂,被害人也被送往医院,被鉴定为轻伤。在课堂上大家集体讨论了该案子,看似简单的案件,实际分析操作起来却非常的复杂,大家对该案子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既遂和无罪。我支持故意伤害罪的观点,讨论结束后根据要求我们写了对被告人的讯问提纲,当老师会见被告人之后我们通过对案卷材料分析写了辩护词,4月27日,该案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的老师作为辩护人,带我们去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中,最精彩的部分是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故意杀人罪的起诉,老师以故意杀人犯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进行了精彩的答辩,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我发现老师在答辩中并没有冷冰冰地念发条,或者僵硬地运用法律,而是结合人的一般常理和复杂的心理状态等各种因素进行答辩,我见识到了老师的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庭审结束后一位审判员问我们是主张什么罪名,老师代我们作了回答,说老师的辩护词是根据我们同学写的辩护词总结的成果,那位审判长说司法实际毕竟和学术理论不同,老师说不管法官最后定什么罪,我们尽全力完成我们的任务就好了。
王忠仁涉嫌故意杀人案子,是我第一次全程参与了一个案子经历,从对案卷材料的分析,阅读分析理顺讯问词中矛盾和不同的地方,注意培养寻找证据时注重证据三性的敏感度,学习书写讯问提纲及辩护词等法律村文书,从老师那儿学会到,作为律师,要想更好地执行职务,不仅要精通法学知识,还需要博览群书,渊博知识,丰富的经验,更要有一颗敏锐的心和责任心。旁听多次我却发现每次旁听的庭审案件都没有一个是当庭宣判的,为什么合议庭不当庭宣判呢,我觉得合议庭不敢不当庭宣判的原因有很多,究其根本原因,应当归因于法院审判体制和法院内部实行的错案问责制,我国法院内部存在审判委员会,而且法院内部实行个人问责制,所以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更多的依赖倾向,谨慎判刑,不敢当庭宣判。当然不当庭宣判有很多益处,通过集思广益,谨慎判决案件,能够减少错案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法官,但是我觉得不当庭宣判的弊大于利,首先不当庭宣判会会导致审判活动欠缺透明,使被告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容易产生猜疑法官背后暗箱操作,影响审判的公正,降低了法院判决的信服度和权威性;其次,不当庭宣判会影响法院判案的效率,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再次,法官不当庭宣判会就会造成刑事案件被告人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个案中的被告人的时间成本和人身自由成本不应当成为法官业务素质不高的代价,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是案件时属于普遍性的,多发性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简易程序制度,所以对于大多数案件法院有当庭宣判的必要性,即使在庭审中出现证据不足,存在疑点,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也应定根据疑罪从无德原则进行宣判,对于某些确实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确实有必要时就应当定期宣判,以保证慎刑,判决更加公正,避免出现错案,维护司法权威。但是,可以看出来,在我国,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现法官当庭宣判的路还是很长的。
模拟法庭篇
旁听使我们深切体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但仅仅了解还不够,为此,诊所班以三个小组为单位,进行了模拟法庭,积极参与,亲身体会,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真正参与过程中会发现需要注意很多细节问题,如被告人数时法庭调查阶段分别调查,被害人出庭时被害人的位置等,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如公诉人先宣读起诉书、先发表公诉词等,法官特别需要发挥主持整个法庭庭审流程的作用,模拟法庭,多了一份经历,也是正确认识自己能力的一次评估,更是发现不足为将来做更多准备的一次机会。
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篇
去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之前和之后,我心中的监狱形象完全不同。北京少管所环境优美,少年犯的住宿条件不错,少年犯虽然因为犯罪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少年犯首先是人,应当由基本的人权,北京少管所很好地贯彻了这个理念,提供教育,并进行各种技能教学,我觉得那样使将来他们出狱时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个社会,能够在这个社会生存立足,预防新的犯罪。青少年犯罪屡有发生,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有主观原因如自身的心智不成熟,有客观的原因如家庭,学校甚至这个社会的原因,我觉得客观原因在导致青少年犯罪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因为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阶段,其极其容易受到家庭环境,学校学习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影响,所以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和客观环境有密切的关联,所以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大的可预防性,关键是家庭、学校和社会要负更大的责任,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客观环境。
提供法律援助篇
在诊所实习,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我们诊所接待的当事人几乎都是上访者,以前的我从没有接触过当事人,所以这次实习,对我影响最大,感触最大的是接待上访者的经历。我接待的上访者都有一个基本的共性就是文化水平低,案件大多数都与行政权权力有关,且案件大多数都是几十年都没有被处理的案件。我们对于当事人的案件几乎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最多只是倾听他们的申诉,运用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帮他们分析案件,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书写法律文书,其余的我们就几乎帮不到,因为虽然中国在法律上容许越级上访,但实际上,据那些上访者的诉说,发现在信访制度下,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外,信访人的诉求往往被打回到作为信访对象的地方政府处理,从而使信访者的问题得不到处理反而更容易遭到报复。
在此过程中,每接待一个当事人,倾听他们诉说的案情,就成了一种透过他们了解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状况和问题的途径,我发现很多上访者之所以要上访是出于被逼无奈,他们的案子在地方得不到处理,求诉无门,地方政府不作为,官官相护,而他们更青睐于相信中央政府最没有官官相护的嫌疑,中央政府的处理意见能够给地方政府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信访的转信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根据我国行政体制,中央政府最多也只能管到上级政府,而管不到省以下,而很多上访者的问题就是属于中央不能直接管些的政府和村组织处理,因而导致很多上访者的问题是实际得不到解决处理。此外上访制度设计的本质或者最初初衷是通过信访,通过民情了解社会问题,为决策者提供参考资料,做出更好的决策,发现并化解社会矛盾,而信访者更愿意采取上访的方式,给政府以压力的方式来实现个案或具体问题的落实处理,所以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上访者的问题大多数都得不到实际处理。接待当事人是对自己能力的一种考验,尤其对我来说是对语言表达能力的一种考验,刚开始我会有点害怕自己做不来,但是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接待当事人,去发现自己的欠缺点并成为一种锻炼自己的机会,此外我有个很大的感触就是接待了一位申诉涉嫌信用证诈骗案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因为不懂常识,把银行存折的密码告诉银行办事人,导致该银行办事人运用专业技术盗窃了其存折上的存款,这对我触动很大,类似这位当事人的人普遍存在,因为不懂所以被骗,人最大的恐惧应该来源于无知,很多不行的发生就使源于人的无知,在分析当事人的案件和接触其他刑事法律诊所的同学时,我发现自己孤陋寡闻,知识面狭隘,这些是我最大的缺陷,也是引起我恐惧的根源,在大学阶段我必须要尽力去弥补这些不足,以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将来能够更好地面对现实社会,最大的感触就是想要在这个现实社会更好地生存,就必须要走出无知的围墙。诊所为期四个月的实习经历,是我在大学难忘的经历,是一种体验和考验,是一次锻炼自己能力和提高自己的机会,在此我非常感谢诊所的老师们给了我这个机会,谢谢你们给了我正确评估自己,提升自己的机会。
卓玛次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