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与网络理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网络谣言;伦理问题;伦理措施;法律措施;技术措施
【作者简介】张 衍?穴1990?雪,男,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 330013)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网络空间及网络安全有着很详尽的论述“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人民日报评2013国内10大新闻中,“依法集中打击网络谣言”也赫然在列。
一、网络谣言的涵义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涵义
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点。按照百度百科对网络谣言的解释,网络谣言应该是:“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谣言也找到了“最好”的发展平台,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网络谣言是谣言发展的新阶段。
(二)网络谣言的特征
1.传播目的(动机)更具利益性。从“豆你玩”到“蒜你狠”,再从“糖高宗”到“姜你军”、“苹什么”等无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有意为之的。
2.传播过程更快速更广泛。网络谣言因其发布与流传主要通过社交网站、论坛贴吧、博客、聊天室和短信邮件等途径,传播过程的低成本和高度便利使得其具有比一般谣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的特点。
3.传播结果更具有破坏性。网络谣言的破坏性既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破坏性是指网络谣言的扩散使整个社会蔓延紧张和恐慌的心理,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文化、话语絮乱,有些谣言还会在公众心理形成深刻的“回荡效应”。
二、网络谣言的伦理危害
近些年来,网络谣言屡禁不绝,谣言对国家、社会、个人破坏性是难以估量的。具体说来,网络谣言的伦理危害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层面
1.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损害公众利益。2011年2月17日,继三聚氰胺之后,“皮革奶粉”又将奶粉问题再次摆到台面上,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同时,公众、奶制品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神经也立刻紧绷起来。虽然农业部在官网上再次声明,2010年抽检生鲜乳样品7406批次,奶站4778批次,运输车2628批次,没有检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添加物质,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此谣言一出,消费者对我国乳制品的信心遭到重创,大量中国公民出境购买奶粉。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道德信仰危机。2007年《第十九次互联网报告之上网费用及对互联网信任度》的调查表明,在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中,网络独占鳌头,所占比例达到47.4%,但是在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上,只有5.7%的网民非常信任,32.3%的网民比较信任,54.6%的网民感觉一般,5.7%的网民不太信任,1.7%的网民表示很不信任这些信息,总体而言,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进一步下降,转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公信力都遭到严重打击。
(二)国家层面
1.网络谣言影响政治安全。网络政治谣言以政治事件、政治人物为内容,通过歪曲、捏造政治新闻事件或调侃、污蔑政治人物等形式诋毁党、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形象,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提出挑战,导致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蓝皮书显示,2012年出现的政治谣言占5.2%,尽管比例不高,但影响很大。
2.网络谣言降低政府公信力。2010年7月7日,甘肃省委机关报甘肃日报以《智者的声音》为题报道著名战略咨询专家王志纲在兰洽会上透露“西安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 次日清早,陕西省委宣传部主管主办、陕西电视台承办的西部网转载了报道,还配上了甘肃日报的每日甘肃网的截图,并在标题严谨地、态度有所保留地标明“甘肃日报评论文章称”。在此过程中,一些政府网站的参与使得谣言更加混淆视听,对群众产生了误导,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起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同时国外媒体对此的争相报道,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三)个人层面
1.网络谣言侵害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艾滋女事件、名人被死亡被离婚等谣言使这些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个人名誉受到严重侵害。可见,网络谣言轻则使人名誉受损,重则使人家破人亡,是切实存在的网络暴力。
2.网络谣言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相互信任是最基本的价值运行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谣言的潜入,破坏了这种信任,使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回到了初级的“蛮荒时代”。当人们面对信息都会产生疑问时,表明人们已经形成某种恐慌与怀疑心理,这恰恰不能说明人的“进化”,而只能说明文明在“退化”。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措施
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从伦理、法律、技术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伦理措施,加强对网民网络言论的伦理道德教育
1.增强网民社会责任感。这里的网民分为普通网民和网络媒体从业者。对于普通网民的教育,关键是要把以个人意志为中心的“自然”培养成以公众意志为中心,使其能够以社会生活普遍准则来自觉行使话语权,而后使“社会”网民以社会生活普遍准则来为“自然”网民的信息活动进行把关。对于网络媒体从业者,应当建立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网络媒体从业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必须真实客观的传播信息,尽力核实网上的新闻来源,多处验证新闻的真实性。
2.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工商机关对互联网的信息真实性不做直接审查,而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虚假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就要求互联网行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提高网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
(二)法律措施,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环境
我国通过立法规范保护网络环境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法律法规或者范围太窄,或者过于笼统,对网络话语权的管理仍显单薄。它涉及技术的、内容的多方面问题,需要一个权威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一个更加系统的规范,并最终形成相关立法。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加快网络立法,建立法制网络。要用法律规范政府部门和个人的网上行为,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网络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实现网络法制化、规范化。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三)技术措施,严格网络监管,将制造网络谣言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网络谣言的传播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治理需要动用社会方法,才能收到满意的社会效果。可以考虑将公民的网上不实言论与其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将网上虚拟违法活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并与信贷、保险、入职等社会准入标准挂钩,增加网上造谣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造谣行为的惩戒力度。诚信体系建设是根治陋习之良策,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向。另外,推行有限实名制,即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制度也可一定程度抑制网络谣言。
责任编辑:程文燕
网络谣言与网络理性范文第2篇
1网络谣言频频出现会带来哪些不良影响?
A误导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
B污染社会文化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
C严重损害互联网的形象和公信力
D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浏览并传播谣言等不良信息对上网者有哪些危害?
A危害身心健康,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
B使人不思进取,沉迷于不良诱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C使人无视法律尊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D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
3简要说明国家整治网络谣言和低俗信息的必要性
A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B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C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D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E有利于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人价值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公安机关依法对恶意编造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这说明了什么? A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B我国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C上网也要遵守法律这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5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属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哪个方面?除此之外,未成年人还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A社会保护
B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
6编造网络谣言违背了做人的哪一基本原则?
网络谣言与网络理性范文第3篇
刘鹏飞
网络媒体兴起以后,普通人也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意见表达者,随着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SNS社交网络、尤其是微博和3G手机等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网络舆论空前活跃的时代,由网络舆论引发或推动的大量热点事件层出不穷。
但与此同时,网络“双刃剑”的作用也不断得以显露,网络谣言的产生就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常见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纷纷就网络谣言话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和激烈的争论,并对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危害和对策基本形成了初步共识:
一方面,网络谣言的产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和市场背景,甚至包括社会管理机制、思想观念、媒体素养和社会监督不完善等深层原因,难以避免和完全根除;其次,网络谣言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社会正常信息传播秩序。如2010年“金庸逝世”谣言就惊动了全国媒体。
另一方面,对于克服谣言危害的对策,多数观点认为,首要对策在于推动信息公开透明化,建立健全权威信息发布机制,压缩谣言滋生和蔓延的空间;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行;最后,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媒体和网民的责任意识和媒体素养,完善社会立体式监督体系和自律机制。
“谣言止于公开”。在互联网的生态治理中,信息公开透明化是克服网络谣言的有效手段。网络谣言整治的过程,也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发展的过程。
在信息公开透明化和网络谣言的博弈中,政府可以通过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维护政府公信力。企业能够在舆情应对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中,实现品牌价值的维护。网民则争取通过网络表达,表达观点看法和利益诉求。
这种博弈的乐观成果是最终将有效监督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抵制网络谣言的滋生,打击非法商业竞争和行为等。但如果信息公开的推进过于迟缓,事实往往不能赢得与网络谣言的赛跑,这种博弈的消极后果就是谣言满天飞,政府陷入“塔西佗陷阱”,丧失公众的信任;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经营一蹶不振;网络商业行为大行其道,社会真实意见构成和网民合法权益在恶化的互联网环境中受到冲击。因此,我们要预防出现消极的后果。
一、信息不透明将滋生网络谣言
在人类历史中,“谣言”是“一种关于事件的未经验证的叙述或解释,它传播于人与人之间,并与公共关系中特定的对象、事件或议题相关。但是,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和技术手段,和网络谣言并没有与生俱来和根本的联系。谣言也几乎与人类历史同龄。在古代社会中,信息传播手段落后,信息常常不透明,口头舆论场占据优势, 政治谣言和战争谣言等屡见不鲜。“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每则谣言都有听众”,可见谣言具有惊人的威力,发布谣言者或有意而为,或不知所为,或为其所害。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谣言更为常见。网络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匿名性和互动性的平台,排除了当面交流的诸多障碍性因素,但却获得一种强烈的现场感,由此更关注信息内容本身,增强了人们获知真相的期待。社会监督的链条缺失,降低了防备心理,使谣言更容易在未经验证的情况下迅速扩散并产生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可能导致“破窗效应”和“群体极化”现象。因此,信息不透明产生的真空给谣言的滋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而网络传播加剧了这种可能性。
从社会心理学分析,通常而言,人们转发小道消息的动机包括:排解情绪、警示危机、分享信息、寻求真相、引起注意、摆脱尴尬沉默、满足好奇心和娱乐等,也可能是源于日常习惯和从众行为。
莫斯科维奇的《群氓的时代》、勒庞的《乌合之众》认为群体行为的根本特点就是非理性,容易陷入到一种无意识的混沌状态当中,群体也可能变得非理性和野蛮。自由开放的网络使人们拥有了更多表达和影响他人的可能性,放大了人们个性表达、传播和反馈的心理预期。谣言传播不再受制于低效的人际传播,任何人都可以使一条谣言在瞬间传遍全世界。正因如此,网络谣言才呈现出不同于一般性谣言的广泛性和社会影响力。
综上所述,网络谣言的散布处于不同的原因,主要有四种:第一种,因个人情绪,或嫉妒,或愤世嫉俗,或仇视他人等不良情绪,而 发表的谣言;第二种,出于对新鲜事物的猎奇心理而产生的谣言;第三种,面对现实的某些重大灾难和不稳定的天气变化等引发的谣言;第四种,出于恶意指责,相互攻击而故意发表的谣言。
尚且不管谣言是出于那种动机,其危害都是可怕的,小则被眼泪淹没,大则拿生命澄清清白;小则心有余悸,大则人心惶恐;小则内部一笑了之,大则颠覆政权;小则官员引咎辞职,大则社会**这其中,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
二、信息公开与网络谣言博弈态势
近年来的多数网络舆情热点,一旦涉及贪污腐败、“官二代”、“富二代”等敏感话题,一些未经证实的以讹传讹的猜测,导致更多人信以为真,如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郭美美事件、“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等均出现过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一方面说明,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改革发展中面临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信息不透明和网络传播能力从不同方面放大了社会矛盾隔阂。
前几年网络上充斥着“俯卧撑”、“被自杀”、“被就业”、“华南虎照”等网络“罗生门”事件,还有“躲猫猫”、“鞋带上吊死”、“喝粥死”、“喝开水死”等令人啼笑皆非的网络流行语。这集中凸显了权力背后公众知情权的社会焦虑,也暴露出地方有关部门“信息公开透明化”误入歧途,歪嘴和尚念错了经。
另外,一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于权威信息发布不及时,网络谣言随即滋生蔓延,混淆公众视听,误导受众,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如非典疫情、河南钴60事件、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等。
近年来不少网络谣言和炒作,还来自于“网络推手”的一手包办和策划。网络推手、网络打手和网络公关,善于策划和包装,通晓网络的操作规则,熟息大众的接受心理,利用网民人气,在兼并扮演导演和意见领袖的角色,利用网络把关力量,对网络舆论产生影响,并逐渐走向组织化、规模化和商业化,如“以丑为美”,打造各种网络红人、制造热点话题等。网络推手还巧妙地借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心理环境,急功近利地以透支公信力为代价,有目的地实施短期行为,如2010年农夫果园砒霜门事件、霸王洗发水致癌事件、章光101事件等,都被媒体指出疑似竞争对手在幕后攻击。
2011年以来,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的网络舆情和网络谣言多发地区分布也不尽平衡。较多分布于东部、中部、西南、华北地区,而这些地方也是突发舆情高发地区。据初步分析,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利益群体多元化,本地网友表达诉求更频繁。浙江省今年连续出现多起重大舆情事件,其中伴有未经证实的流言出现,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
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网络舆情与谣言多发并存,在一些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还出现很多无效、甚至适得其反的信息发布,激化了矛盾,因之而起的谣言,本身就反映出对相关部门的长期不满。另外,近年来,涉外舆情在互联网上多发,一些未证实消息“出口转内销”,也引起舆论关注。
随着网络舆论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互联网环境逐步得到治理,我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对于网络舆情的逐步重视,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信息公开。尽管网络谣言仍时有发生,局部领域和地区仍然很严重,但整体局面有所改观,在涉警舆情和党政机构微博领域的迹象最为明显。以“抢盐”事件为例,全国各地的网络舆论和微博上的网友言论却多以辟谣为主,不少人认为网络具有“自净”功能。另外,民间辟谣力量的出现,也引起舆论关注。这些也是信息公开透明化的有一个重要方面。
三、信息公开透明的常态化趋势
近年来,网民通过自媒体发布各种信息和言论,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和媒体,随即对消息真实性进行验证、调查或“辟谣”,已经成为、并将长期成为社会监督的常见现象。这种趋势也改变了过去传统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格局。
在新时期,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将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与之相对,权利与义务也要实现法律上的对等,如果网民的自由表达可能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伤害了公共利益,这种自由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合理制约。
如3月份“抢盐”事件发生后,一时人心惶惶、不知所措,市民跟风地加入抢盐队伍中去。最终各地政府和盐业公司紧急调运存盐,稳定市场,及时发布各种辟谣信息。浙江杭州警方和广州警方先后逮捕了多名谣言制造者,平息了这场风波。但这起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 风波,不禁让人想起江苏响水县化工厂爆炸谣言事件、2011年蜱虫咬死人事件等。
而值得肯定的是,我们也从近年来的大量案例中,看到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努力。迟报、瞒报的情况逐步减少,政府、企业、媒体和网友的观念、心态和媒体素养也不断提高。
“速报事实,慎报原因,持续发布,再报进展”,有效避免重蹈以往频频“失语”和“雷语”的覆辙。网络舆情应对和突发事件处置相结合,网上问题在网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解决,理顺信息发布和舆情沟通机制,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互联网生态,避免网络谣言的危害,进一步提升创新社会管理水平。
今年8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再次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面对网络监督的常态化,政府和企业应该逐步改变被动应对的状况,面对网络舆情,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应该更加积极主动,使信息公开成为常态。
四、信息公开进入公共关系时代
为防控网络谣言的不利影响,政府和媒体机构主要通过加强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密切跟进网络热点议题;针对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谣言,及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消解公众的疑惑和不安等。但整治网络谣言又往往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社会各界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在互联网制度建设、媒体自律、法律监管、各种新技术手段和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等方面共同加大力度,才能有效预防网络谣言的产 生,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营造和维护更加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2010年7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设立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将以“公众、公平、公开、公信、公益”为支撑点,与社会和公众进行真诚、公开、及时的信息沟通,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这种迹象表明,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都已经开始逐步设立“公共关系局”或“公共关系部”推动信息公开透明化。
2011年09月16日,中央决定,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赋予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职责,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和企业开始从单维度“外宣”和“维稳”进入了新的多维度“公共关系”管理时代。信息公开透明化的有序推进,不但有利于克服网络谣言,更将会提高创新社会管理水平,使我国互联网更加健康和有序,社会更加繁荣进步。
网络谣言与网络理性范文第4篇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以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风波”,“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网络谣言,就其表现形式可以解释为利用网络介质,如社交网站,微博,社交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言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离经叛道等内容。而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大肆传播,大行其道,甚至到了肆意妄为,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造谣者抓住了网民的猎奇心理,把原本事件进行夸张的渲染和包装。从而吸引网民点击并转播。网民自身辨别事实的意识较弱,间接帮助了造谣者扩大谣言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的失位,缺乏有效的网络信息监控机制,再者对于造谣者的惩罚力度低,造成了违法成本低。作为互联网网站来说,其管理者和负责人也难辞其咎,在网络信息的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审查,出于利益考虑,对于明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谣言未及时删除,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就拿“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来说,造谣者只受到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惩罚,如此低成本的造谣,对造谣者的震慑力不够。而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远比我国的大,除基本的罚款外,影响恶劣者还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立法部门就切实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信息公开建设。
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谣言要传播,首先就是要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持。而作为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的一方,也就是网站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就有责任对其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在源头就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就失去了生存和传播的可能。但目前有些网站却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人气,过于追求眼前的些许利益,从而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网站管理者要强化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于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出现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删除,防止谣言的传播。完善信息发布的注册审批,对信息发布者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有效,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能快速搜索到事件的责任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水平。网络谣言能够肆意传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民缺乏必要的科学认知,对谣言没有进行有效的辨别和论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滞后,信息公开的模糊不清,这些都会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情绪。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各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能第一时间给予充分的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通过举行宣传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和科学认知氛围,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网络谣言与网络理性范文第5篇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以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风波”,“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网络谣言,就其表现形式可以解释为利用网络介质,如社交网站,微博,社交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言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离经叛道等内容。而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大肆传播,大行其道,甚至到了肆意妄为,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造谣者抓住了网民的猎奇心理,把原本事件进行夸张的渲染和包装。从而吸引网民点击并转播。网民自身辨别事实的意识较弱,间接帮助了造谣者扩大谣言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的失位,缺乏有效的网络信息监控机制,再者对于造谣者的惩罚力度低,造成了违法成本低。作为互联网网站来说,其管理者和负责人也难辞其咎,在网络信息的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审查,出于利益考虑,对于明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谣言未及时删除,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就拿“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来说,造谣者只受到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惩罚,如此低成本的造谣,对造谣者的震慑力不够。而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远比我国的大,除基本的罚款外,影响恶劣者还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立法部门就切实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信息公开建设。
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谣言要传播,首先就是要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持。而作为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的一方,也就是网站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就有责任对其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在源头就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就失去了生存和传播的可能。但目前有些网站却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人气,过于追求眼前的些许利益,从而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网站管理者要强化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于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出现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删除,防止谣言的传播。完善信息发布的注册审批,对信息发布者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有效,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能快速搜索到事件的责任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水平。网络谣言能够肆意传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民缺乏必要的科学认知,对谣言没有进行有效的辨别和论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滞后,信息公开的模糊不清,这些都会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情绪。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各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能第一时间给予充分的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通过举行宣传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和科学认知氛围,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网络谣言与网络理性范文第6篇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我国的网络文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柏峰表示,网络谣言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上官酒瑞表示,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
许多专家表示,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上官酒瑞认为,“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