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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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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精选7篇)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第1篇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反馈的问题下发了对应的文件予以规范,但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尤其是作为经济增长风向标的房地产业,在缴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多,常常使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将现行的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甚至无法定案。现将实际

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比较有争议的营业税政策问题进行了归类,有以下几点:

一、以地换房

“以地换房”是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取得土地的方式之一,我们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由乙方进行立项并建设,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第一种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这一点争议较小。

(二)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由甲方进行立项,乙方进行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委托建房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这种行为,其他省市有更加细化的规定,满足认定条件的,对其代建费用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仍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新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引用其他省市的文件,争议较大,建议上级部门进行规范。

(三)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但甲方不取得房屋,只按固定单价取得房款,房屋由乙方自行出售。对这种行为,我们通常对双方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但因为乙方对甲方支付房款后,又将房屋销售,通常对乙方“销售不动产”的金额有争议。

(四)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对这种行为,争议较大,期望上级部门尽快予以文件规范。

二、拆迁补偿

(一)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目前有小部分企业对支付的拆迁补偿款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大部分企业都以白条作账。在营业税的征收上,通常的做法是: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但此文件是否适用内资企业,还有待商榷。)对超出面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

(二)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上与此类情况比较相似,该文件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以上是我们在对房地产业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遇到的营业税政策问题,需要上级部门予以明确或进一步加以规范。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第2篇

我国现行营业税涉及面较广, 有着复杂多变的情况, 在新的经济现象中, 营业税没有办法把这些情况都囊括在征税范围内, 我们也无法认定新项目的高低税率, 而增值税的出现恰恰可以改变这种情况, 因此营改增成了势不可挡的改革潮流, 首先, 营改增能够平衡税负, 促进公平竞争。不重复征税是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 正因为如此, 无论一件物品经过多少个公司的增值, 企业也无需再此过程中承担多余的税负, 由此可见, 营改增更具有合理性, 它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 让市场更有公平竞争的基础。其次, 有利于进出口商品税收的调节。当今各国对外贸易都讲究限入奖出, 有各自的退税政策。退税政策有利于更好的进入国际市场, 而我国因为重复征税的现象无法降低自己的营业成本, 这样不仅影响货物对外的竞争力, 同时也造成出口商品补贴增多。实行增值税就能够避免以上问题出现, 做到一次性将税款准确地返还给企业。实行营改增后, 因为无法重复征税, 国内物品与国外物品的价格相差无几, 有利于国际间同等纳税, 维护了我国的利益。除此之外营改增还存在让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的优势。征税范围变广, 征收的人数增多使国家的税源变得充足, 让增值税成为税收的另一个保障。不仅如此营改增可以实现在征税中的互相制约, 审计, 有效防止偷税漏税的现象。增值税环环相连, 如有一环少缴了, 必然导致后一个环节税收增多。由此可见, 增值税发票可以制约买卖双方纳税利益。这种制约关系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宁波市各行业税改情况:

宁波作为一个港口城市, 在商业领域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是中国主营集装箱和散货的中转枢纽和储存基地, 装卸集装箱、原油、煤炭等货物吞吐量全球位居首列, 同时宁波港的经济区位优势巨大, 企业效益良好, 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充裕的货源基础, 正是由于宁波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 使宁波市成为本次营改增的一个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试点, 本次营改增适用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此外, 其他原有营业税所带来的优惠仍得以继续实行。因此营改增如火如荼的进行, 首先影响的是物价的变动, 由于企业减少增收额外的税率, 有可能带动相关产品价格下调。根据熟手与物价的关系, 营业税款属于计税价格的一个方面;增值税款是属于计税价格以外的税收。会计核算中, 营业税采用的是根据销售收入与适用税率乘积方式计算, 一次性全额入账;而企业采购, 销售环节分别有进项税和销项税, 由于增值税是环环相扣, 不会引起重复征税, 对物价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末端销售环节, 因此相对于营业税等价内税来说, 其对商品价格的税收具有中和意义。由于实施了营改增, 我国于2012年的减税数额有所增加为400亿, 预计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受到减税政策的福泽。如果“营改增”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 再辅以合理的价格引导机制, 理论上可能会带动相关产品价格下调, 营改增不仅对价格有所影响, 还对企业的升级尤其是服务业的积极影响巨大, 通过财税部门的了解, 营改增的实行有利于减少企业创立品牌的广告支出,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能力, 开拓创新, 加大相关研发费及专利费用, 推广企业产品市场费用等。实施营改增后, 可以细化市场和分工协调, 使其不受税制影响, 同时还有利于建立覆盖出口退税制度, 改善出口税收环境。宁波市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争取促进产业由劳动型产业向服务型转型, 同时营改增可以提高新兴产业的竞争, 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税负, 扩大就业力量, 使工业和商业共同发展起来。统计数字显示, 上半年宁波服务行业发展加快, 成为拉动G D P向上的重要生力军。同时, 尽管工业经济呈现下降趋势, 但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加大, 科技研发及专利数量大幅攀升。专业人员表示, 宁波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的期间, 减税效果显著, 企业形态逐渐转型, 有可能在未来发展成为一条新的产业链。

二、营改增下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不仅给我们带来积极影响, 同时也产生了问题, 众所周知宁波经济发展迅速, 中小企业较多, 因此从推行宁波市实行营改增政策业绩来看, 不同企业在宁波市受税改影响差别较大。从试点地区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来看, 实际赋税没有像想象中的减少, 反而增加。例如, 在某些行业中, 没有可以抵扣的优惠, 但由于改税, 税率提高, 反而增加了企业税负。并且营改增还存在着另一问题, 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这一问题在交通运输业中尤为突出, 虽然营改增可以让交通业长久发展, 但是同样给交通运输业带来了很多麻烦。其主要体现在税收抵扣。因为在交通行业的运营成本中, 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所占比例较高, 固定成本的进项税的抵扣能直接影响税务情况。如果无法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会造成那些早已经完成投资建设的企业因为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增加其实际税负负担;对于新开办的交通运输业中的企业, 又可以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 这些企业的运营成本会下降。由于两种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同, 容易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现象。相较于运输业而言, 物流业存在着更巨大的问题, 中国物流联合会对宁波做的调研显示, 由于在物流企业的总成本中运输增值税额比例很高, 物流行业中的货物运输业的税负在此次税改中普遍加重。原本物流业运输类服务营业税税率以及物流辅助服务类营业税税率在实行税改后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增加, 这一税率虽然能够通过内部降本增效等多种措施解决, 但是依然给物流企业带来了很多麻烦。而且物流业很少有可以抵扣的税额, 所以很难缩减成本。如果说物流业还能通过措施缩减成本, 那么对于交通运输服务类税改后增值税率突增为11%, 无疑给交通运输业带来巨大的创伤。营改增后, 交通运输行业能够进项抵扣的项目少, 然而运输物品的东西购置成本高, 享受优惠程度又很小。同时, 燃油费以及一些能抵扣的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有率低, 即使全部抵扣, 实际费用也会增加。而实际中, 由于车辆在外地加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无法实现抵扣, 这些都可以导致了运输行业生存困难。税负的增加让企业成本增加, 利润减低, 很大程度压缩了运输行业生存环境。与此同时, 营改增还存在着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营改增在减轻赋税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 因此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在这些试点地区进行企业的升级与改造, 这样容易产生圈地效应, 不利于其他地区的发展。

三、对于营改增现有问题的建议

这次税改的一个目的在于改变现有经济结构, 减轻税负, 但仅从试点反映情况而言, 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 在深化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 改革者要重视中小企业现在遇到的问题, 并给予一些支持。

首先,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用较低的增值税扶持中小企业的方法。纵观国外增值税的发展, 欧、美、日等其他国家对他们的中小企业的税率有着一些不同于我们的规定, 举德国作为例子, 德国有标准税率、零税率、优惠税率三种税率, 其中适用于普通交易的交易税率是标准税率;零税率仅是用在出口方面;小商小贩则有适合他们的优惠税率, 他们实行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进一步体现了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欧、美、日等国还通过法律对大型超市和商场的设置区域, 扩张速度以及营业时间有所限制, 以这种措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企业, 当然, 虽然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但由于每个国家发展的国情不同, 因此我们不能照搬别国, 应该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措施, 如政府能给企业划定最低标准税率, 每个地区根据实情, 在保证最低税率的同时, 给各地安排不同的税率。其二, 我们应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制度, 因为一些中小企业因会计核算成本高, 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但国家规定必须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有些公司不能得到税收抵扣的好处, 无法实现税负的减少。设计者应该考虑到相关的措施, 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程序, 充分考虑中小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发票制度, 帮助其走出困境。对于物流行业, 我们应该降低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 或者是增加物流业抵扣优惠。对于交通运输服务类的行业来说, 我认为最好适当调节试点行业增值税率, 同时让政府投入一些资金作为补贴, 否则由于行业成本过大, 将会严重影响该行业发展。我认为除此之外, 另一种方法更为可行, 由于现代物流业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兴行业, 在未来该行业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建议可以将其建立一个独立的行业税目。改革者可以将涉及物流的一系列行业都纳入物流业增值税征收范围, 统筹征收。同时, 将物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增值税率都定为4%。这样做可以让物流企业实现税负相当。此外, 运输业还应该对发票进行改革。取消开票限制, 车辆重量及数量限制, 让企业更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同时, 可以设计一种专门用于物流业的发票, 让物流业也有自己独特的抵扣优惠。研究了解抵扣发票的相关问题。国家也应该加大力度对行业进行财政补助。对于科技服务业而言, 如果新的税改政策无法让征税减少, 那么就加大财务的扶持力度, 或是给科技服务型企业更高的减税资格, 这样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建设。最后, 完善增值税收抵扣的其他环节, 让试点地区及行业尽快向外扩散, 努力将各个行业相互串联起来, 也同时向邻近地区辐射优惠带来的减税。另外我们可以鼓励技术创新, 完善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为开拓创新的企业提供优惠税收甚至是免税政策。我们还应关注国税与地税间的相互关系, 有助于税改的推进, 让税改更快趋于完善。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企业全球化的日益趋同, 各类企业之间既可以在行业中施展自己的能力也存在着相互间的竞争。企业作为营利组织, 为了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除了降低营运成本、提高自身的生产及品牌优势外, 税收成了重中之重, 税收作为支出的必然组成部分, 在时代的变化下衍生出很多不同的形式, 自1994年以来, 增值税与营业税同行的制度沿用至今。但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 营业税无法适应如今的经济, 我国在近年提出了关于营改增的一些设想。不过我们需要知道的是,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本次税改也同样是一个道理, 在税改期间我们要克服一系列的问题才是解决本次改革的关键所在。本文不仅总结了营改增的必要性, 还对现行营改增的地区进行剖析, 从中找出营改增在税改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给正在趋于完善的税收制度提出宝贵意见。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第3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税收改征;税务政策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税收是以营业税为主,这也导致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在此基础上,假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不仅会对地方财力造成不利影响,也会使地方财政变得更加不充裕。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税制进行改革,并调整税种征收所依据的政策,以便使税制能够符合当前的税务征收要求,从而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取得一定的成功。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地区增值税征收存在的矛盾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是在销售环节,然而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同地区在增值税征收方面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特别是我国中西部地区。

我国中西部的经济发展一直是处于整个产业链的底端,该地区有着丰富、独特的原材料以及极为廉价的劳动力。但是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却主要依靠将生产的半成品出售给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就导致我国的税源逐渐由中西部地区转移到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样不仅会使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财政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并且会使不同地区之间因增值税征收产生矛盾,这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不均衡现象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均衡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话题,而该问题主要是因分税制改革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符所造成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税务局所征收的税种,也包含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范围,而营业税则不同,除了一些特殊项目以外,营业税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种的监管部分却不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一般是由国税完成,而对营业税纳税的监管则是由地税完成。现阶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验阶段,税收收入是采用回避的方式进行分配,而营业税的征收还归属于地方税务局。在此过程中,假如试验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出现缺口,则是由国家承担。事实上,根据试验结果显示,我国当前所实施的财政措施根本不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要求。

二、健全和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的相关政策

(一)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健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提出和实施的目标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避免纳税再次出现重复征收的现象。然而,由试点企业实施该政策的实际情况可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的企业的税负不仅没有被减轻,反而被增加。为了应对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补贴,即过渡性财政政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假如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出的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企业过去的税负,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税负,就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便更好地减轻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但由于该政策的实施标准存在问题,以至于該政策在企业中的实施一直无法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提高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过渡性财政政策进行健全和完善,对该政策内所涉及的相关核算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使用不同的税负核算标准,以便确保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实施能够符合每个行业的发展特点。比如,过渡性财政政策在服务行业中的实施要想取得一定效果,则必须要依据服务行业所包含的不同业务种类,采用不同的核算标准进行计税,并对不同服务业务的实际税负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过渡性财政政策的要求对服务行业增加税负的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便确保服务行业中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实施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降低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税收的比重

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税收占有极大的比重,约为整个税收收入的50%。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由税收制度的健全角度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提高了增值税税收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代表着其他税种所起到的作用被降低;从发达国家的税收经验来看,整个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所占的最佳比重应为25%,如果增值税所占比重过大,则会对其他税种的作用发挥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中,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税收收入的比例分配,以便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进行平衡,从而确保税收收入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当地方政府出现税收收入减少这一现象的时候,中央财政部门应从全局角度考虑,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以便使税收收入的比例分配能够更加合理,税种税负能够更加均衡,从而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在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也是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完善的有效方法,而且这一政策的实施在调节经济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对税收收入的比例分配进行科学调整,并加大税收征收的力度,以便保证在经济发展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建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效应分析与推进对策[J].商业会计,2013,(17).

[2]盖彦其.“营改增”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18).

[3]董莹,张蔚鹤,崔熙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3,(30).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第4篇

1精准扶贫政策研究综述

目前政界将精准扶贫研究的重点落在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和落实机制等方面,而学界则主要是对其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保证政策能更好地推行并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目前,广大学者对精准扶贫的研究主要归结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也是研究最为广泛的一类,即对政策机制的探究,是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这一政策流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其研究目的是理顺与完善政策实施的全过程,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意义,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汪三贵的《论中国的精准扶贫》,邓维杰的《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等[1,2];第二类主要是个案研究,即以某一具体的地区为研究对象,有针对性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此类研究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例如刘清荣、刘忠林的《精准扶贫的路径研究——以江西省为例》,沈新忠的《辽宁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措施探讨》[3,4];第三类是基于特定视角对精准扶贫进行研究,一般是基于某一较为前沿或与现阶段社会现实联系紧密的角度或理论展开研究,如刘解龙的《经济新常态中的扶贫理论与机制创新》,郑瑞强的《基于大数据思维的精准扶贫机制研究》等,此类研究独具视角,将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形态紧密结合在一起,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思路[5,6]。当然,除此三类以外还有内涵阐释、问题与原因分析、机制创新等视角的研究方法,在此不一一分析。笔者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类分析,寻找与精准扶贫政策实施密切相关但还未引起广泛关注的领域进行研究,试图为精准扶贫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改进与完善增添新的思路。

2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精准扶贫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开创了我国扶贫工作的新局面,然而在该政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学界及政府将关注的焦点多集中于精准识别、精准扶持和精准管理(也称精准考核)这三项核心内容之上,着力解决其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然而除此之外,精准扶贫政策在其他不为人们所注意的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项政策的有效推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精准扶贫对于精神扶贫的关注度不足

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是简单的物质与资本的投入,而是需要被扶持对象在精神上树立反贫、脱贫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反贫联动机制。当前我国实行的精准扶贫政策将很大的精力投入到贫困对象的识别、具体帮扶措施的落实上,而在精神层面的扶贫举措还有所欠缺,这导致了扶贫对象在精神上依旧处于“等、靠、要”的消极无为状态,缺乏自主反贫的思想意识,出现“越扶越懒,越扶越穷”的恶性循环。而且受制于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落后的思想观念等主客观因素。贫困户对于教育无力或无意负担,导致了贫困的世代延续,即“代代扶贫,代代贫”,教育斩断穷根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此外,贫困地区的文化生活方式单一,很多地区尚未覆盖无线广播电视信号,人们缺乏与外界文化的沟通与交流,具有精神引领作用的文化活动很少甚至没有,人们的思想僵化,精神风貌不振,往往安于现状,缺乏改变落后现状的动力,甚至由于贫困滋生出一些不良现象,诸如赌博、偷盗等,这对地区的脱贫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

2.2精准扶贫对贫困地区市场的引入和构建欠缺

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自然资源等的限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展存在严重的空白甚至是真空地带,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缺乏相应的平台,而精准扶贫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致力于生产设备和生活资料的投入,重在“产出来”,而对于贫困地区当地的市场引入和建立缺乏应有的重视。主要体现为:其一,贫困地区由于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相应的诸如公路、水电、厂房等配套设施不健全,即使当地存在一定的资源或劳动力优势,很多企业也不愿意在此建厂,这使得该地区的优势资源无法有效变现。精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倡导的“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只是强调农户与企业的合作,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企业对于农户的可及性、时效性等缺乏有力的保障,市场存在于农户的可及范围之外,农户缺乏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面对面交流与交易的平台,也就是说企业是否在农户家门口,当农户需要与企业合作的时候这种合作能否及时有效地进行,这是应当思考的;其二,贫困农户由于设施设备等的短缺与落后,其产品缺乏进一步的包装与加工,对于经销商来讲不具吸引力,而且贫困地区交通落后、信息闭塞,贫困农户在很大程度上只具备在家门口将产品卖出去的条件,加之自身掌握的销售渠道单一,将导致在部分地区农户产出来的产品,却因卖不出去而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与经济损失。精准扶贫在实施中一味地鼓励农户进行“造血”式的生产,却在生产的后续环节跟进不足,未能将产品交易市场建立在农户的可及范围内,导致农户生产出的商品卖不了、卖不好、卖不快,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造血式”的扶贫政策效果难以保证。

2.3政府在精准扶贫中的垄断地位

扶贫本身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扶贫工作只能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多数人认为政府就应该在扶贫过程中扮演“全能家长”的角色,而事实的确如此。在当前的精准扶贫中政府依旧是大包大揽,从贫困户的识别到扶贫效果的考核,这一全过程都是政府在唱“独角戏”,包揽了精准扶贫的全部。然而政府由于自身财力、物力、人力、精力等的局限,无法将精准扶贫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最好、最有效率。目前精准扶贫在一些具体帮扶项目的落实上往往出现有头无尾的“半拉子”举措和“无效工程”,如种植和养殖这两项举措经常会出现发展后劲不足问题,政府向农户提供种牛、种羊,原本是为了实现鸡生蛋,蛋生鸡的效果,但在实际饲养过程中,由于农户管理不善或是草料不足,还未等产生实际效益,动物就已死亡或是被卖掉,种植方面的情况也如此,“鸡生蛋”的政策效果无法保障。当然在精准扶贫项目的落实中涉及到的一些资源在层层下放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截留、克扣等寻租行为,真正带给贫困户的实惠大打折扣。此外,在精准扶贫政策的考核方面政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也无法充分保证。虽然精准扶贫的实际效果与官员的晋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当中,扶贫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官员的升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官员错误的政绩观,出现虚报、瞒报的现象,过分夸大精准扶贫的成效,最终官员升上去了,困难群众的情况依旧,考核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针对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注重精神扶贫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扶贫先扶志,要从思想上淡化“贫困意识”,通过精神层面的扶贫举措激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创造性和自我发展的动力。所以在今后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中更加注重精神扶贫,重视对帮扶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更加注重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贫困地区受其区位因素、思想观念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教育水平往往较为落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贫困代际传递问题。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力度以及师资队伍的强化,以此来改善贫困地区的整体受教育水平,使贫困地区的儿童能同等的享受教育,从而逐步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拔掉穷根,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7]。第二,提高精准扶贫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精准扶贫的实质。精准扶贫是政府搭台、群众唱戏的运作模式,它不同于传统扶贫直接发钱发物的方式,而是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寻找发展思路,让人民主动地参与其中。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精准扶贫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利用政府提供的平台和自身存在的优势自发地从中寻找脱贫方式,进而改变以往“等、靠、要”的思想观念。第三,丰富贫困地区的文化生活。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贫困地区在文化生活方面存在很大的空白,通过送戏下乡、报刊图书下乡、电影放映、致富能手讲座等方式来活跃当地的文化氛围,加强贫困地区同外界的交流,改变人们僵化的思想,提高其认识水平,从而激发其反贫、脱贫的内在动力。

3.2精准扶贫更注重贫困地区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精准扶贫的效果不能只依靠政府持续不断地“输血”来保证,更要激发困难群体“造血”的内生动力,政府在这一过程则需要为困难群体创造良好的“造血环境和条件”,即市场的构建与完善。精准扶贫不仅要让贫困户产出来,更要帮助他们卖出去,而且要将交易市场建立在农户的可及范围之内,所以在精准扶贫实施的地区要更加注重市场的构建与完善,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水电、通信等,营造市场在贫困地区生根发芽的土壤,通过基础设施的改善来吸引个人、企业等来此投资开发,将贫困地区潜在的优势发挥出来,诸如旅游业、农产品加工等;其次,扶贫项目的选择更加注重市场导向性,在具体扶贫项目的选择上不仅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更要注重项目产出的市场导向性,即通过扶贫项目不仅要使贫困户有产出,而且产品还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既要让贫困户产出来,又要卖出去,而且要卖的快、卖的多、卖的好,以此来提高贫困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最后,强化市场对贫困群体的可及性,在众多致贫因素当中远离市场这一现实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将贫困户排斥在市场交易活动之外,限制了贫困农户参与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无论是与企业、合作社还是种养殖大户的合作都应将其对农户的可及性考虑在内,使农户能够与其便捷地、面对面地交易,减少合作的中间环节,降低潜在的交易成本。

3.3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并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

无论是以往的传统型扶贫方式还是现行的精准扶贫政策,政府在其中的主导性作用都不可否认,但在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政府究竟要做什么、怎么做、做多少,这一系列的问题还有待商榷。毫无疑问,政府在扶贫过程中绝不能扮演“全能家长”式的角色,将所有涉及扶贫的投入、生产、经营等活动大包大揽,在发挥自身主导性作用的同时还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在扶贫政策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即政府在扶贫过程中该做什么,能做好什么的问题。首先,政府应做扶贫工作的规划者。扶贫工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一环,政府应站在国家发展的高度,统筹协调,合理规划扶贫的战略布局,确保扶贫工作的开展有方向、有依据。其次,要扮演好制度、资源保障者的角色。政府通过帮扶机制的构建和扶贫资源的配置,为扶贫政策的开展提供制度层面与物质层面的保障。最后,要做扶贫工作的推动者。扶贫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市场或其他社会主体不会主动介入,而政府的特殊使命则要求政府在扶贫中扮演推动者的角色,通过政策的出台、对社会资源的整合以及对其他主体的动员来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实现扶贫改善民生的目标[8]。

第二,打破政府在扶贫中的垄断地位,适当应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贫困治理中的特殊作用。政府虽然掌握着扶贫资源,但政府不一定能最有效率地配置资源,而市场机制能很好地弥补这一缺陷。在扶贫中引入市场机制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打破扶贫主体单模式,通过政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吸引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到扶贫中来,形成互利共赢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其次,具体扶贫项目的落实外包给企业或第三方等有意愿参与的组织,这样可以根据贫困户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使扶贫项目更有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阻断了政府公职人员的寻租行为;最后,精准扶贫的效果考核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这样可以摆脱政府在考核过程中主观性的发挥,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客观真实,为政策的调整提供准确的依据。

4结束语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村地区贫困人口脱贫是实现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关键一步,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模式。不可否认的是在其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不断地探索研究,使其更加符合我国贫困治理的现实需求。

摘要:文章在对现有的关于精准扶贫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精准扶贫在精神扶贫、贫困地区市场的引入和建立以及政府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定位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三个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精神扶贫,市场机制,政府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J].贵州社会科学,2015(5):147-150.

[2]邓维杰.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J].农村经济,2014(6):78-81.

[3]刘清荣,刘忠林.精准扶贫的路径研究——以江西省为例[J].老区建设,2015(20):14-16.

[4]沈新忠.辽宁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措施探讨[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4(3):83-84.

[5]刘解龙.经济新常态中的精准扶贫理论与机制创新[J].湖南社会科学,2015(4):156-159.

[6]郑瑞强,曹国庆.基于大数据思维的精准扶贫机制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5(8):163-168.

[7]杨婷.开展精神扶贫激发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内生动力[J].创造,2016(4):40-41.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第5篇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下为涉及这两块内容的规定原文: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第6篇

目前, 旅游业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及旅行社的税收收入。其中, 旅行社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 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2.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 代扣代缴的导游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目前旅游业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种旅游服务供应者或生产者与旅游服务消费者 (旅游者) 之间的中介, 在旅游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旅游业的营业税政策实际上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行业, 与当今迅速发展的现代旅游业相比, 现行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形势和要求, 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

(一) 旅游业营业税政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对扣除项目进行了明确,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 采取各种手段虚假抵扣, 侵蚀了营业税税基。

1. 以其他各类发票甚至假发票虚假抵扣。

目前, 旅游业票据抵扣的管理很不规范, 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 加之消费者旅游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跨国, 发票存根很难比对, 且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 即使比对, 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一些旅游企业将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 如导游及司机或管理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计入了扣除项目进行抵扣。部分旅游企业将各种车票当成调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工具, 人为调控扣除项目, 造成企业虚假亏损, 以此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

2. 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 虚抵营业收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 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使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 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成为可能。

3.

为争夺旅游市场,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 但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接团, 通过要求导游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取得的回扣来弥补, 形成恶性竞争, 造成很多旅行社账面利润很少甚至亏损, 导致整个旅行社行业对地方税收的直接贡献较小。

(二) 旅游业的行业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1. 旅行社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 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

(1) 账务处理不规范。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核算, 而是按团单约定进行处理;营业成本没有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 而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账;所附原始凭证不全, 导致记账凭证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不符。 (2) 收入核算不真实。由于自费旅游的个人大多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 旅行社常将这部分收入不全部入账。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 接团旅行社按游客个人开具发票, 这部分收入不纳入组团的旅行社进行核算, 组团中赚取的差价以现金结算, 从而逃避纳税。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账反映。另外, 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账核算。 (3) 成本费用列支不符合规定。一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 无法核实账上列支的费用是否为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 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二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 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 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三是收支核算不同步。

2. 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 企业所得税难以监管。

如在结算成本时, 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费用, 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 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 以加大成本。

3. 导游个人收受回扣数额大, 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据调查, 大部分导游都挂靠在导游公司或旅行社, 一般没有基本工资, 收入主要靠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的回扣分成取得。但由于对购物和娱乐消费场所的税收管控难以到位, 无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实数据, 导致购物回扣等收入被隐瞒。

4. 旅游市场管理不规范, 使一些旅游企业长期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

一些旅行社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营业部, 为其招揽零星客源, 然后合并组团, 营业收入没有单独核算, 费用不能分割, 计税营业额难以确定;另外, 这些营业部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 不申报纳税, 造成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难以管控, 存在税收征管空白点。

三、完善我国旅游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一) 完善旅游业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是一种对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流转税, 而现行政策对旅游行业规定了较多的扣除项目, 实际上是差额征税, 与其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较大的区别, 而且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 对旅游行业既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也要堵塞漏洞, 保障税收收入, 建议取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除项目, 只允许扣除支付给接团单位的费用;调低旅游行业的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设定在2%-3%为宜。同时, 由于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具有旅游委托代理服务业的性质, 建议取消营业税税目“服务业旅游业”子目, 而将旅行社归于“服务业代理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 统一旅游业税收管理办法。

按照旅游业纳税人的不同情况, 分别确定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分类管理。对能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按期编制财务报表, 并做到以每一旅游团队为单位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的旅游企业, 其应纳营业税可实行查账征收;对能如实核算营业收入, 但达不到核算要求的旅游企业, 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 (如85%) 核定扣除项目金额;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旅游企业, 由地税机关从高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对开具发票部分的营业收入, 根据开票收入的一定比例 (如60%)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其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当月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低于或等于核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则按核定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 如当月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高于核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则按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针对大多数旅行社虚假亏损、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的问题, 应规定查账征收的条件, 并制定最低税负率。

(三) 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产业政策制定中的价值问题研究 第7篇

由于传统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 产业政策制定中的利益障碍, 政策决策层动机的价值取向不合理等原因, 导致我国在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对价值问题思虑不足, 意义的显现不理想。以我国的汽车产业为例, 从1994年国家颁布《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至今, 我国汽车产业经过20年代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中国的汽车产销已突破2100万辆, 稳居全球第一。然而, 我国汽车产业的数量上去了, 做大了, 质量又怎么样呢。虽然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汽车政策当中都提到了要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要实施自主品牌经营战略, 把企业做大做强。但是, 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汽车产业始终未摆脱自主品牌价值含量低, 核心技术几乎为零, 始终受制于外资企业的局面。力帆汽车董事长尹明善分析, 中国的汽车企业和强大的合资品牌、外资品牌比起来, “第一弱的是品牌, 第二弱的是技术。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汽车行业对外技术依存度还超过50%, 这是一个极大的悲哀。”“中国汽车生产企业在发动机、变速箱、车身、汽车电子及整车设计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和开发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有着明显的代差。无论是零部件生产, 还是合资的整车企业, 核心技术和工艺均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 ‘技术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跨国公司通过控制核心技术来控制中国市场, 他们对中国汽车产业发展采取的是遏制战略。以零部件为例, 发动机管理系统、动力匹配系统、安全控制系统、自动变速器等核心技术和核心零部件全被跨国公司垄断, 80%以上的零部件市场被独资和具有外资背景的合资企业控制。”

那么, 我们会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 甚至通过各种手段保护国内自主汽车品牌的市场份额, 我们为什么始终处于世界汽车产业链的低端呢?我们认为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制定汽车产业政策时, 始终以实现汽车产业的快速和经济效益为原则, 对其中涉及到相关价值和意义问题思虑不全。导致我国的汽车产业看似发展了, 经济效益也不错, 自主品牌的车企也有一定的规模, 但实际上只是外强中干的空壳子, 当比试核心技术时就败下阵来。

二、产业政策制定中的价值研究必要性

对于产业政策制定中的价值研究的必要性, 从行为学角度可以进行很好的说明。产业政策在我国的制定主体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以及省一级政府。可以说, 制定产业政策就是我国政府的一种行为, 是政府主体动机和意志的体现。根据行为科学理论, 行为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 在与外界环境的互相作用中做出的反应。“其一般公式为:B=f (P·E) 式中, B表示行为, P表示人, E表示环境, f (P·E) 表示行为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函数。”[3]在行为学中影响主体行为的因素主要是两方面, 即主体意志和客观环境。我们知道, 动物或人的行为, 还有各种各样社会组织的行为, 都是行为主体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互相作用的结果。政府行为也是在客观环境的制约下, 为了体现出作为主体的政府意志所作出的组织反映。从行为主体自身的视角分析, 行为就是主体实现自我存在、发展和延续的动态过程。政府行为就是作为行为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完善发展、合理实施的过程, 其中主要体现的是执政阶级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从行为主体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分析, 行为就是行为主体在应对各种各样、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中作出的反应。具体说来, 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 除了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外, 其行为动机对政策制定意义的全面性考究具有重要影响。

所谓行为动机, 就是指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的心理取向, 即制定的出发点或原始动因。动机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业政策制定时对意义考虑的全面性。我们知道,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 他们的一切行为都需要动机的驱使。动机启动和维持了政府行为的心理状态。这些心理要素主要包括政府组织中各个利益集体, 政府官员、职员的欲望、需求、兴趣、信念、偏好和情绪等。政府行为在其动机的驱使下意指行为目标, 引导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去实现政策目标, 从而实现自身意义。然而, 正如组织心理学家沙因所说, 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复杂人”。那么, 政府组织作为人的集合也必然是复杂的, 其需要不仅是多种多样的, 并且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不仅同时间内各种需要与动机相互发生作用, 形成的动机模式亦是错综复杂的。在这种复杂的动机模式下, 政府在动机驱动下的政策制定行为亦是不断变化的, 其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考虑的价值和意义难免不全面总是以经济利益为其行为动机, 以经济意义的实现为政策的目标, 从而忽视了社会发展中其他方面的意义实现。

三、产业政策制定中的价值研究

1. 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前提

产业政策制定的多种多样的价值也是必然受前提条件约束的, 它的一切价值都要从其前提出发。产业政策的制定是人类历史的一种感性实践活动, 其前提必然与一切人类历史实践活动的前提一致的。

维持人类的生存发展作为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前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是指价值前提的逻辑先在性。产业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 其价值前提是先验的。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前提必然事先于具体制定中的价值经验的, 它是在产业政策制定中具有普遍必然性的, 是是其他价值经验的根据。就其形式来说, 价值前提是客观的, 是由人类生存发展的规定性构成的, 理性思维以它为基础, 它是人类理性的可能性条件。

二是从内容上讲, 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内容必须与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前提即满足人生生存发展的物质生活实践相一致, 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必须以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满足最基本的物质需求, 实现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前提条件。如马克思所说, “现实中的个人, 也就是说, 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 进行物质生产的, 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4]马克思把人类的生产实践分为三类, 即物质生产实践, 精神生产实践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其中, 他认为, 物质生产实践是一切历史生产的先决条件条件。具体说来, “维持生活”就是就是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前提, 是价值取向的最根本的动机。

2. 产业政策制定中价值多元化

在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除了维持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前提先验决定外, 其在实际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价值是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在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完成上级政府对其政绩的考核, 在制定本地区的产业政策时, 以实现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为目标, 优先考虑的是能快速带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最大限度提升GDP的相关产业的发展。作为政策受益的相关企业, 为了提升本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逐步发展为世界级大企业, 与国际接轨, 除了考虑自身发展的经济价值外, 还会考虑作为企业形象的文化价值, 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价值等等。地方政府在为了快速实现自身利益, 制定产业政策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会考虑相关企业价值需求, 但总体来说, 他还是以地区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的实现为首要目标。然而, 对单一的经济价值增长的极度追求, 必然损害到其他的相关价值。当该地区资源严重受损,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威胁地区人们的生存, 进而又反过来成为追求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的阻碍时, 当上级政府把其他价值作为政绩考核的对象时, 地方政府不得不调整原有价值取向, 开始注重经济发展中对资源环境的维护和建设, 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必然倾向于具有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的相关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仅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同, 而且同一主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 其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 在制定产业政策时, 为了科学的, 合理的, 正当的实现政策目标, 必须要全面的、多角度、动态的权衡产业政策制定的多元化价值。

3. 产业政策制定价值的历史现实性

从哲学意义上讲, 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必然包含在价值范畴之中, 而价值的现实性和历史性是其内在规定性, 因而作为产业政策制定的价值及其具体价值的显现, 其规定性亦必然是历史的和现实的。我们知道, 任何产业政策的制定是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是在历史和现实中谋求产业的发展, 其制定价值是以解决历史中的现实问题为取向并在其中实现的。不同的历史时期, 具体的现实情况是不同的, 产业政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那么在制定产业政策过程中其价值取向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在某些时期, 可能倾向于经济价值的实现, 而某些时期可能更注重社会价值, 生态价值的实现。我国政府要不断的顺应历史现实的变化, 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发展中, 在多元价值的结网中适应其发展, 改革政策制定的方式和内容, 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 变一元的制定主体为多元的参与主体, 在为产业企业提供合理公平的竞争平台上下功夫, 解决好新时期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四、基于价值研究对现代社会中产业政策制定的思考

21世纪以来, 伴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迁和可持续发展观在经济领域的深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逐步走向了改革转型的新时期, 这就要求进一步的完善产业政策, 优化产业结构, 调整产业格局, 创新产业链, 多领域、多层次、有重点的发展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生态产业:要求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全面的考虑其价值和意义, 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更合理的产业政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思考:

一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打破传统的产业政策制定体制, 实行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开放化。改革传统的官员绩效审核制度, 改变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把对GDP的考核量化到综合发展指数中。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 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 科学的决策组织制度、咨询制度、调研制度等, 并通过立法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合法性。

二是深化学习和培养科学发展观, 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提供观念上的保障。要进一步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 明确产业政策制定中的多元价值及联系, 在各层政府官员中全方位开展培育践行活动。科学发展不是形式上的口号, 要把它作为一种价值观融入到人们的实践活动中, 融入到产业政策制定主体的行为当中。把科学发展作为产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 综合全面的考虑其价值和意义。

三是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介的广泛参与, 产业政策的制定程序要实现大众化。在制定产业政策过程中, 如果政策不能维护大众的利益, 甚至损害大众的利益, 即使政策有效的实现了, 也是不科学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 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 在代议制和公民投票的基础上建立公开的社会决策模式, 充分表达与产业政策相关公民的利益需求。

四是对以往产业政策的效果要科学的评估, 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作用的反馈机制。对以往产业政策效果的科学评估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其实际作用, 判断其利弊, 在成功与失败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将这些经验总结反馈到下一轮的产业政策制定中, 我们借鉴成功的经验, 避免可能的失败, 正确追求其中的价值和意义, 进而提高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是尊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规律, 适时调整产业政策制定中的价值取向和意义追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 那么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时, 要充分认识产业经济发展规律, 制定的产业政策要根据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在新时期要体现出产业政策制定中新的价值取向和内容, 有重点、多层次、全面的考虑其中的价值意蕴, 追求更有意义的发展。

摘要:产业政策的制定作为产业政策的先导, 它是其执行, 实施, 乃至效果评估的关键.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 不仅要尊重产业发展的规律, 还应该考虑政策制定中的价值和意义问题。制定产业政策作为政府行为, 其行为动机中蕴含的价值和意义决定作用解释了产业政策制定中价值研究的必要性。在说明了产业政策制定中的价值前提, 多元价值和历史现实性后, 对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产业政策制定提出了一般性原则和建议。

关键词:产业政策制定,政府行为,价值研究

参考文献

[1]赵玲.“看得见的手”中国政府行为研究[M].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6.

[2]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M].人民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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