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农”问题的几点认识(精选8篇)
对“三农”问题的几点认识 第1篇
内容提要:“三农”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分析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但农村经济发展的平台急需搭建、县乡机构改革应进行到底、尽快通过农村再组织变革提高农民收入;并提出了当前支农发展的财政政策取向: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乡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的初始分配能力和禀赋以及财政拨专款设立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基金以及其他鼓励性措施,专门资助和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从事创业活动。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村经济;财政政策;政策取向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须有发达的农业作支撑。在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3左右,只有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村市场才能够扩大,也才能真正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没有发达的农业,没有繁荣的农村,没有殷实的农民,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新年伊始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要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支出以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了四年多来,这一政策在提高经济增长率方面的确起了作用。但是,这种政策效应由于投资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而打破了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中消费与积累的平衡,造成了消费占GDP的比率逐步下降,消费需求严重不足,这种消费需求不足对经济长期发展而言才是更为可怕的。目前的现状是,拥有很大一部分财富的高收入者消费倾向很低,绝大多数人因缺少财富而无力消费,居中间阶层的人,有一定的财富而有能力消费,但因市场能够提供刺激他们消费的新产品不多,也不去消费,这类人主要是城镇中的中产阶层,但是调查表明,中国城镇居民在耐用品消费方面已接近饱和,因此,国家出台的如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增加公务员工资、开办消费信贷等旨在刺激消费的政策,对消费需求的增长作用不是很显著的原因主要在此。如果不能把占人口2/3左右的农村需求搞上去,任何扩大内需的政策效果都难以持久。调查资料显示,1985年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58.5%,到2000年却降到38%。中国农民最需要消费,农村市场潜力最大,但是农民无钱消费。有人疑惑中国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却出现了买方市场,这与广大农民收入水平低,进入不了消费市场直接相关。另据调查,中国农村人口8.7亿,大约有2.1亿个家庭,任何商品在农村的普及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增加至少210万的销量。根据《2001年中国统计年间》的统计资料,2000年底城乡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对比情况,仅在彩电、洗衣机和电冰箱城市居民拥有量分别为116.56台、90.52台和80.13台,而农村地区的这一数字仅为48.74台、28.58台和12.31台。如果农民收入能大幅度提高,这些耐用品消费在农村就大有市场。[!--empirenews.page--]近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注重投资需求的扩大,轻视消费需求的增加,而最终消费需求的增长所引致的投资需求的增长、国民经济的增长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策作用点应调整到刺激消费需求,而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应当成为重中指重。
二、农村经济发展的平台急需搭建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工业与农业的关系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以农补工阶段、农工自养阶段和以工补农阶段。按照国际通则,在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一国就进入农工自养阶段;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供农业剩余发展工业的标准(刘书明,2001)。中国目前人均GDP2000年已达到人均800美元的水平,但是,由于中国城市化严重滞后,在近20年的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人口城市化率极低,1978年城镇人口比重为17.92%,到1999年为30.89%,仅上升13个百分点。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协调,导致中国工业在国有企业攻坚改革和入世冲击的内外双重压力下,难以自养,还需要农业继续输血。所以近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下降很快,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由1994年的139.9下降到1999年的87.8,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减少,1998年用于农业支出的财政支出比例为10.69%,1999年就降到8.23%,2000年又降到7.75%。积极财政政策已实行四年多,城市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平台已搭建好,但是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尚十分短缺,据调查,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没安装电话,已安装电话的电话费比市话费高近一倍;虽然95%的村能通电,但电价昂贵,普遍是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93%的村能接受电视,但信号相当弱,彩电信号尤差(文启湘,陶伟军,2002)。公共医疗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都十分落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借助积极财政政策,下大力抓一抓,把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必要的前提,为农村经济快速增长搭建平台。
三、县乡机构改革应进行到底 “三农”问题不是农民的问题,根源不在于农民,而是思想上的重工轻农,政治上的“城乡分治”,体制上的机构臃肿、人员过冗,制度上的唯“家庭承包责任制”、反对任何制度创新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对“三农”问题,给人普遍的感觉是“雷声大雨点小”,近年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似乎很少把“三农”问题考虑在内,似乎只要把土地的承包期延长30年就可以了,根本没考虑到由于现有的制度使农民负担沉重,农民已不迷恋生养他们的土地。难怪以研究“三农”而著名的温铁军博士疾呼慎言“三农”。可是,广大农村、广大农民有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要想把这种巨大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需求,只能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的收入。对如何提高农民的收入,大多数人认为通过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各项非规范性的收费、调整农业税和农产品税等规范性税收税率即可。笔者认为这种“切分蛋糕”的做法在短期内可以使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十分必要。而根据付光明等(2002)调查表明,以政府数十个涉农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从农村、农民、农业中争夺自身经济利益为特征的部门内生交易费用“综合症”是农民负担重的根本原因。如果不彻底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削减不必要人员,就难以达到乡镇机构减人减支、农民减负的目的。但现实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名义上已基本完成,从上到下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层层分流非常顺利,而到县及以下乡镇机构人员再难分流了,或者名义上分流出去了但仍然要拿农民负担的工资。因此,如果不彻底把这些人从政府职能部门剥离掉,政府机构改革成果难以巩固,税费改革也难以推进,从长期来看,即使把“蛋糕”做大,而切分“蛋糕”的人有增无减的话,不能保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经验证明,只有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扩大市场,国民经济才能稳定发展,“无农不稳”就是这个道理。[!--empirenews.page--]
四、通过农村再组织变革提高农民收入 要想做大“蛋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只能通过组织变革或制度变迁来改变农业的生产方式、销售方式、劳动和资本的组合方式,使农业内部重组和重新分工、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实现舒尔茨(Schultz,中译本,2000)所说的“农业的报酬递增”。要使农业产生较高的回报率,关键是在农村再组织的基础上引入先进的生产要素。农村再组织的形成首先需要摆正农业和农村基层政府职能的[1][2][3]下一页 定位,服务和保证再组织所需的各种契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这样现有的庞大的农村县乡村机构和人员,必须精简去2/3左右,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才能不受干扰地自主地形成农村再组织;其次要取消各种对劳动力流动的人为限制,如废除户籍制度,以国际税法中通用的居住标准来判定一个人的居民身份,允许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流通,农民有权放弃土地承包权,城里人如果有好的农业生产技术也可以到农村来承包经营土地;否则,即使再组织形成也发挥不了作用,先进的生产要素不会进入。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农业资本利润率低,但这一观点也反证了一旦变动后,农业资本的利润上升的空间非常大,这是工商业资本投入农业的极大驱动力。这从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这两种哈耶克(Hayek,1988)意义上的“市场合作的扩展秩序”的农村社会的再组织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用可以证实。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中国农村社会的再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国内自1990年代初由山东诸城市提出,有关农业产业化的研究成果颇丰,笔者无意再置喙于此,这里只想谈一下积极财政政策在农业产业化推广方面的设想。虽说农业产业化是以农民为主体推动的农村秩序的重构,是基于自利原则上的农户与工商企业的自愿合作的结果;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仍维持着的垄断,使农业产业化无法涉足一些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领域;由于多年的工农“剪刀差”和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业发展资金严重不足;由于现有教育体制安排,忽略了广大农村,致使农民的知识存量普遍不足;也由于运输、信息收集、监督合同等环节的规模经济要求;还由于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发展的落后,致使其农业产业化缺少应有的基础设施平台支持;因此,政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巨大的作用空间。
五、解决上述“三农”问题的构想 理论上被视为短期政策的积极财政政策自1998年以来已实行近五年了。最近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呼声很高,马拴友(2001)认为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从长期来看都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刘尚希和赵全厚(2002)引入政府资产存量、政府收入流量对中国政府债务进行分析,分别得出政府以资不抵债和政府已无法再提高收入流来降低财政风险和改善债务状况。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中国靠发债搞政府投资的积极财政政策已经不能再实行了。他们从理论上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上断定国债不能在大规模的发行了,积极财政政策应考虑淡出了。对此笔者不这样认为,关于目前中国政府还能否大量发国债支持上述提到的农村经济发展,引用陈云同志“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话,让这些同志查看一下中国金融机构、投资企业近年的国债资产增长情况,再走到老百姓为购买国债而排的长长队伍中,从中国城乡居民拥有近九万亿的储蓄存款的情况来看,三到五年内拿出1/3左右存款投资国债是非常可能的。这就是说三五年内还有3万多亿的国债发行规模。至于债务风险问题,对内发行国债,只要保证政府的可信性,本金偿还不应在令人担心的考虑范围内(可用新发行的国债的一部分来偿还),只需考虑每年财政收入中用于偿还国债利息支出的可行性。从近年税收增长的情况来看,这似乎不成问题。从中国具体国情(而不是比照国外的经验数据)来看,发行国债、推行政府主导下投资的积极财政政策仍有空间。再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来看,在现代信用制度下,国债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因为(1)国债为社会公众、社保基金、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了一种零风险(目前我国还是较高收益)的投资对象;(2)国债市场的价格,既为中央银行提供市场信息以随时调整政策取向,又为其他金融市场产品的价格提供参照基准;(3)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形式金融监管提供重要前提条件,这是因为发达的国债市场具有足够的市场流动性,可保证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最主要的是为中央银行从事公开市场业务、实现货币政策意图提供操作对象和场所。可是目前中国国债的规模、品种、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和交易方式都远没达到发达的国债市场标准。今后围绕与货币政策配合的效应,国债发行的空间也会很大。[!--empirenews.page--]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新年伊始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要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今后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方向应重点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支农发展方面具体可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目前中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3,而政府财政支出直接用于农村人口的农业支出比重不足1/10(1999年为8.23%,2000年为7.75%);农民自身的收入由于农产品价格下降,增产不增收;乡镇企业多年的不景气;许多城市限制农民工打工的歧视规定等原因,农民收入增长逐年下降,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实际收入近几年呈绝对的减少,所以,1997年政府提出的开拓农村市场,到现在也没有多少扩大的迹象。不是农民不需要商品,而是农民没有钱消费。调查表明,农民有限的剩余资金还被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系统零星收购然后缴存到中央银行。农村经济现在成了无人扩大再生产,仅仅维持简单再生产,有些地方连简单再生产也做不到。在此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再对农业投入,后果将十分严峻。国外经验表明,国家对农业支持越多,农业盈利水平就越高,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也就越大。中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十分落后,积极财政政策在这方面很有文章可做。因此,政府应对农业投资给予各种优惠或奖励或补贴,如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农业利润用于农业再投资、对农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对私人兴建农村基本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等等。二是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乡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可借鉴新加坡在社保方面的做法,把目前中国农户自发进行的防卫性储蓄以省或市为单位协调统一使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保制度。短期内的资金缺口可考虑国债资金贴补,从长期来看,经济的全面增长,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只要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障给付水平,建立这一城乡统一的社保制度是可行的。经济理论告诉大家,最终消费提高是扩大内需的关键,包括增量消费和存量消费。消费增量的提高依赖于边际收入的增长,边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不是短期能实现的;而社会消费存量的增长则主要取决于居民预期的稳定。针对预期的不稳定,城市居民的基本对策是增加个人储蓄保障,所以储蓄存款不受降息、征利息税的影响仍以年均14.3%速度增长;农村居民的对策是多生孩子,养儿防老,农民收入大多用于计划生育罚款了,不能进行农业投资和和生活消费。只有建立充分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分散的个人储蓄保障转变为规范的社会保障,才能提高城乡居民的预期稳定性,才能把他们的存量财富用于消费;只有建立涵盖县乡村基层干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要大规模的精简基层机构和人员),通过政府买单来保障基层干部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另一方面解决农民负担过重,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民投资和消费的资金约束。三是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的初始分配能力和禀赋。这是解决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起点上的不公平,通过教育一方面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民主意识,才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另一方面提升农民的人力资本。《中国教育与人力[!--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下一页 资源问题报告》提出人力资源开发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成败。把中国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重点是通过教育提升人力资本、提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的能力。从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自1996年以来逐年下降,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幅度低于GDP和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2000年国家财政教育投入占GDP的2.56%,低于国家制定的4%标准,也低于世界5%左右的平均水平;用在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的经费与用在高等教育上的相差无几,1999年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占当年教育总经费的25.7%,而同期高等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22.8%,但农村中小学教育是义务性的,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的。因而,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先考虑特困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部免费,以后逐步惠及全国适龄儿童,真正体现国家在基本教育方面的义务性。另根据Persson和Tabellini(1994)使用OLG(overlappinggenerations)模型研究了在财政纯粹进行再分配的情况下,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综合经济均衡和政治均衡,他们认为基于初始能力和禀赋分布的收入分配越不平等,转移支付率越高,经济增长率越低。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日趋拉大的情况下,通过增加税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投资的再分配,将会对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产生影响。因此,增加政府在农村教育方面的投入,是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价值、能力和禀赋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四是财政拨专款设立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基金及其他鼓励性措施,专门资助和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从事创业活动。当前,农业大学或其他大学的适农专业的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去,有缺少创业资金的原因,也有农村即使是乡镇企业也提供不了与城市可比的就业环境方面的因素。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到农村去的大学毕业生,专门设立基金资助是一个方案;允许他们的人事档案户籍关系保留、或挂靠在所在省市的人事部门,不用迁移到他们所去的农村基层部门,并可以做一些期权安排:如规定凡到农村工作若干年以上并做出较大社会贡献的大学生以后子女上学费用可免除、考大学可加分等。另外建议农业大学以培养农村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为主,不纳入高考入学范围,免试入学,免费培训(所需费用由财政投入,目前的资金缺口可考虑国债筹集资金)或者被培养人员回到农村生产经营有了收入后再交学费,农业大学的课堂最好设到农业试验田里,设到农村的广阔天地去。切实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转化农业科技生产力,提高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总而言之,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过大,农业现代化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得不到较快增长,制约农村消费需求增长,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多年积极财政政策既没有改变物价指数持续下降、民间投资和消费增长缓慢、经济持续低迷的局面,也没有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相反城乡经济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继续推行积极财政政策,重点解决“三农”问题,支持农业、关注农村、关心农民,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的小康,进而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
对“三农”问题的几点认识 第2篇
对小学数学解决问题教学的几点认识
《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对于解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课程总目标,要求学生“初步学会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理解问题,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发展应用意识。形成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策略,体验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性,发展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学会与人合作,并能与他人交流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初步形成评价与反思的意识。”我在从教近二十多年的小学教学实践中,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教学中不仅注意发展学生的应用意识、解题策略意识、合作交流意识、评价与反思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还要深刻领悟课程标准所赋予解决问题的独特理念。下面结合自身的教学实际浅谈我对解决问题的几点认识。
一、指导学生对解决问题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学生收集信息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人教版数学教材中问题的呈现的方式是丰富的多样的。低年级一般是以图画、表格与对话等方式呈现,中高年级逐渐增加纯文字问题的数量。这样的呈现方式既可以使数学学习生动活泼,又可以使问题回到生活实际状态。从表面上看增加了问题的难度,其实它更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和思维发展规律,也是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一种重要技能。学生整理信息感到困难的原因常常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题目的信息比较分散,应指导学生多次看图,将能知道的信息尽可能找出来;二是题目中的信息相对于其它信息比较隐蔽,应指导学生仔细看图或从问题角度出发寻找信息;三是题目中的信息比较多,与要解决问题不能一一对应,应指导学生列表收集信息或根据问题反向收集信息。
二、引导学生对解决问题信息的分析与解决。学生能否顺利地解决问题,除了对信息进行收集和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还要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不仅注重学生经历“观察、实验、猜想、验证”等数学活动,还要注重根据信息提出问题。人教版教材对于提出问题的要求一般也分三种情况:一种是根据问题中呈现的部分信息提出问题,然后让学生再提出类似的问题;二是根据信息和学生已解问题的结果提出问题;三是根据问题中的信息自己提出问题。特别中第三种情况,教师在学生提出问题后要让学生说说问题是根据哪些信息提出的,又是怎么想到的,哪些是符合要求的,哪些是有创意,从而引导学生提出有价值的数学。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十分重视根据加、减、乘、除的意义来分析和理解要解决问题的数量关系,更要引导学生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概括出传统数学中的基本数量关系,如:单价×数量=总价,速度×时间=路程,工作效率×工作时间=工作总量等。要知道学生如果基本的数量都不知识,仅凭生活经验来解决问题显然是不够的。教师应该让学生通过动手、动口、动脑和充分利用生活经验直觉地把握数量关系,再慢慢上升到理论高度,这样学生才会真正应用它来解决问题。
三、注重学生对解决问题过程的合作与交流。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合作与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想提高合作交流的效果。首先要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只有独立地思考,才能有效地发展学生的解题策略,才能有效地发展学生的数学思维,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再通过交流对于学生自己整理自己的思考过程、提升理解的深度等都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交流还可以了解其他同学对问题的思考过程,对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方法,更能加深自己对解决问题的认识和解题方法的理解,有助于解题策略的形成。对于一些有难度的问题,通过合作得以解决,能让学生体会到团队的精神、合作的价值,从而自觉形成与同伴合作的意识。在教学过程中,要抓住时机进行合作与交流。特别是当部分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不清晰时、对问题提出不同的解题方法或是有创新意识的方法时,要注重学生的合作交流。在合作交流时老师应该参与其中,一是帮助那些学有困难的学生,二是引导其他同学主动帮助那些学生,三是注重培养学生合作交流的方法。
四、重视学生对解决问题策略的评价与反思《数学课程标准》指出“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数学学习历程,激励学生的学习和改进教师的教学。”因此,在评价学生解决问题时,“不仅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的过程。”要关注他们在解决问题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情感与态度,帮助他们认识自我,建立信心。在解决问题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自己能恰当地评价学生的想法,注意激励学生的数学思考外,更要重视培养学生之间相互开展积极有效的评价,让学生在评价的过程中形成自己对问题的明确见解,同时教师还要重视引导学生对解决问题策略的回顾与反思。从而不断地积累解决问题的经验,逐渐形成自己成熟的解题问题策略。
对民生档案建档问题的几点认识 第3篇
关键词:民生档案,建档
民生问题是与人民群众最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 党和政府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的困难, 可以说, 我国现阶段比任何时期都更关注民生问题。民生档案工作是民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凡涉及民生档案的部门, 尤其是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 主动配合档案部门按照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要求, 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深入开展, 完善覆盖民生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民生的档案利用体系。
综观民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现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档案意识方面, 存在着重事轻人、重物轻人、重著名人物轻普通人物, 对涉及人的档案收集不够;在利用档案方面, 重机关团体利用轻个人利用, 重为机关团体服务轻为普通百姓服务。由此一些部门对涉及个人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重视不够, 管理也不到位。
从每年的统计数据看, 查阅利用者中, 查阅民生档案的几乎占了60%以上。由此可见, 民生档案之所以这么重要, 是因为它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千家万户, 关系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此, 档案部门务必认真覆行好管理职能, 关注当前民生最为突出的问题, 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建档工作。尤其要积极协调好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部门, 把档案部门的积极性转化为有关单位的积极性, 既保证民生档案收集归档的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解决将来的馆藏问题, 又通过主动开发利用档案促进从档案利用看民生档案建档工作的重要性。档案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把民生档案工作作为当前档案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抓出成效。具体应落实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 要把民生档案作为国家档案馆馆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 结合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采取有力措施, 加大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力度, 把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档案, 以及相关数据纳入接收范围, 建设面向民生的多元化馆藏体系。加快民生档案开放工作, 优先编制社会保险、医疗改革、土地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破产国有企事业职工基本情况等民生档案专题目录, 优先建立婚姻档案、公正档案、知青档案、农民工档案、退伍军人档案、人才交流档案等民生档案数据库。
(二) 加强对民生管理部门和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建设适应民生要求的档案资料体系。凡是涉及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 我们都应依法积极介入, 加强指导, 注重收集, 逐步规范, 以逐步建立覆盖民生、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民生档案涵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婚姻生育、家庭理财等各个方面, 急需我们分门别类、协调有序、务求实效做好抓实。要重点抓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就业人员档案、失业人员档案、房地产档案、婚姻档案、旧城改造档案、新城区开发档案、环境检测档案、学籍档案、水库和电站建设移民搬迁档案、企事业职工档案等民生档案, 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民生档案工作法制体系, 完善民生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 加强对村级和社区等基层组织民生档案的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档案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进行监督指导。村级和社区基层组织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应当将与农民利益相关的计划生育档案、土地延包 (合同) 档案、林权改革 (合同) 档案、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宅基地档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档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档案和农村换届选举档案列入管理重点, 推进村务政务公开, 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依据。要指导城镇社区将反映社区低保及困难家庭、再就业职工、居民健康保健、特殊群体、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居民医保档案、物业管理档案、家政档案、家庭档案、流动党员档案、科技人才档案, 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的档案收集齐全, 管理指导好, 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
对转化型抢劫问题的几点认识 第4篇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7日凌晨,周某(17岁)与“阿羊”(在逃)、“阿亏”(在逃)在三亚市商品街三巷吃夜宵时看到被害人王某与杨某、高某从旁边经过,王某脖子上带着一条金项链。于是,“阿亏”提议去抢王某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9728元人民币),周某与“阿羊”表示同意。他们商议由周某去抢,“阿羊”、“阿亏”骑摩托车负责接应。这时,王某正准备上出租车,周某便快步上前趁王某不注意一把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项链挣断并逃跑。但是由于王某一直在后边追赶,周某没有坐上接应他的摩托车。王某先是抓住了周某衣服,周某为逃跑咬了王某的左手中指一口(不构成轻微伤),挣脱后继续逃跑。后周某被王某扑到在地,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在王某与周某的撕扯过程中,负责接应的“阿亏”、“阿羊”逃跑了。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周某为了抗拒抓捕使用了用嘴咬人的暴力,但是并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1]对周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在实施抢夺犯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受伤,符合转化型抢劫构成要件,应当以《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周某在抢夺之后使用暴力当场抗拒抓捕,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较轻,但暴力程度尚未达到转化型抢劫要求的标准。同时其抢夺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应当以《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就在于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暴力”程度理解不同,而这恰恰是能否对周某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的关键,下文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一)对抢劫罪的“暴力”与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有无区别的理解
“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最广义的暴力,包括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其对象不仅可以是人(对人的暴力),而且可以是物(对物暴力)。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的影响即可,如在他人身边播放高分贝噪音。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打人一耳光。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2]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3]
对于抢劫罪的“暴力”,笔者赞同上述观点。那么其与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有无区别呢?因为转化型抢劫属于法律拟制,因此有人可能认为作为法律拟制的转化型抢劫要求的“暴力”应当区别于抢劫罪的“暴力”。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虽然转化型抢劫与抢劫有本质区别,但是这只是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看,具体到对“暴力”的认识,笔者认为二者没有必要区别。因为抢劫罪中为了让被害人交出财物而使用的“暴力”与转化型抢劫中为抗拒抓捕等使用的“暴力”难以区分,甚至后者的“暴力”程度会高于前者(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往往是拼死挣扎施暴)。因此,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没有区别,后者的“暴力”也需要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二)对判断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的标准的认识
目前,对“暴力”程度的判断标准,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只要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构成抢劫罪。客观说则认为应当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只有暴力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时,才成立抢劫罪。[4]
笔者认为主观说有较大的缺陷,因为被害人的主观状态是无法进行具体衡量且主观状态容易变化,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假设犯罪嫌疑人A分别对被害人B(胆量很大)与C(胆量很小)实施了程度相同的“暴力”行为,但因为B胆大不犯罪,而却因为C胆小犯了罪,显然与刑法基本原则相悖。客观说较之主观说而言更加科学,但是其标准还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对“一般人反抗程度”的把握与理解。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综合客观说,即以客观说为基础,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具体案件中被害人的具体情况,通过综合考量得出较为科学的判断。在本案中,周某在抗拒抓捕过程中咬了被害人王某一口,王某因疼痛放开了手,周某继续逃跑,但是笔者认为王某的放手并不是因为不敢反抗而放手,而是基于正常的物理反应而放手,因此咬人的暴力并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的程度。同时从案件看,在周某与王某撕扯过程中,负责接应周某的两个同伙已经逃跑,与王某相比周某的身体相对瘦弱,被害人王某后来也继续对周某进行了追捕并将其扑倒在地,综合考虑本案中周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的“暴力”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当排除轻微暴力,在本案中周某使用的暴力并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王某的反抗,因此不应当以《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
四、对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认识
为了便于文章其余部分的论述,假设本案中周某使用的“咬人”暴力达到了转化型抢劫要求的“暴力”程度,但是这一暴力既未最终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那么周某的转化型抢劫是否是犯罪未遂呢?如果是,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目前,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说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从犯罪构成看应系行为犯,即以行为的实行或者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即构成既遂。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与行为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的法理不符。”[5]肯定说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这种未遂形态的存在,不是比附一般抢劫罪的结果,而是从转化型抢劫罪特定的犯罪构成推导出的必然结论。如果认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由于盗窃等行为的完成形态同样需要‘取财的结果,因此显然不能将转化型抢劫罪单纯理解为行为犯,以行为犯为由否定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6]肯定说中还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不仅存在未遂形态,还存在中止形态,如“三种转化事由的分析均得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过程中,行为人都可能存在不愿、不敢、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形,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命题就基本可以得到证实。‘不愿属于‘能而不欲情形,在主观上符合中止犯的要求,‘不能属于‘欲而不能情形,在客观上符合未遂犯的要求。有此两者便足以肯定转化型抢劫罪除了既遂形态,还存在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7]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从转化型抢劫特殊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
虽然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但是却不主张依附抢劫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其本质是对两种满足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用同一法律进行评价罢了,也就是说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要对其特殊犯罪构成进行分析。解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关键是弄清楚其实行行为包括“盗窃、抢夺、诈骗”的前提行为+(为了特定目的)的暴力行为,还是只有(为了特定目的)的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实行行为应当包括“盗窃、抢夺、诈骗”的前提行为+(为了特定目)的暴力行为,而不能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作为身份犯的特征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转化型抢劫属于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财产法益,其次包括人身法益,如果将前提行为排除在实行行为之外,就无法体现其侵害财产法益的特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转化犯的性质。第二,如果将先行为看作行为人身份的要求,那么是否对于前提行为还需要另行根据刑法其他规定进行评价,再与暴力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者吸收问题研究,这也是不合理之处。因此,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盗窃、抢夺、诈骗”的前提行为+(为了特定目的)的暴力行为。因此,一方面如果将“盗窃、抢夺、诈骗”的前提行为看成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而“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上述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系行为犯因此不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就是经不起推敲的;另一方面,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才能完成的,因此暴力行为也应当存在未遂的形态。综上,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应当存在未遂形态。
(二)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角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对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司法实践界与理论界意见分歧并不大。那么,作为法律拟制条款的转化型抢劫是否有未遂形态呢?“一方面我们承认普通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否认与其法律性质相同,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事后抢劫罪有未遂形态,这样必然会对抢劫罪未遂标准的统一性造成破坏。”[8]同时,如果不承认转化型抢劫的未遂形态也会造成量刑上的不均衡,如A基于抢劫的故意对B实施抢劫,但是最终既未抢到财物也未致B轻伤以上后果,那么A应当以抢劫罪(未遂)定罪处罚。但是如果A基于抢夺故意对B实施抢夺,但是A并没抢到财物,在抗拒抓捕中对B使用暴力,此暴力也未致B轻微伤以上后果,这样对A适用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既遂)定罪处罚明显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
五、对判断转化型抢劫既未遂标准的认识
除了对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争议外,我国学者对如何判断转化型抢劫既未遂标准研究不多,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与一般抢劫罪的标准一致。不过国内学者对日本学界关于转化型抢劫的研究理论介绍较多,笔者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观点[9]: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盗窃行为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标准。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日本通说的主张,也是日本判例的立场。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在日本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只有劫取到财务才可能成立既遂,因此为了避免量刑的不均衡,其主张如果盗窃未遂那么转化型抢劫也是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事后暴力、胁迫行为的既未遂作为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标准。这一观点对于事前的盗窃既未遂不予以评价,认为只要事后的暴力、胁迫行为既遂,即便事前盗窃是未遂也应当认定转化型抢劫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的标准。这一观点认为,即便事前盗窃既遂,但是在事后财物被取回,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既遂。
因为日本刑法中只有盗窃行为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且笔者对日本刑法及刑法相关理论并不精通,因此本文仅将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介绍。下面笔者将就我国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标准谈谈自己的看法。
犯罪既未遂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对法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还是尚未造成实害而只是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危险性。因此,法益对于既未遂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10]根据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数量,刑法理论界通常将罪名分为单法益犯与复法益犯。对于单法益犯来说,判断罪行的既未遂往往比较容易,但是复法益犯则较为复杂。因为复法益犯至少存在两种以上的法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理顺复法益犯中各个法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判断既未遂标准的关键。从理论上讲,复法益犯法益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关系、并列法益关系与选择法益关系几种。
毫无疑问,我国的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属于复法益犯,但是对于各法益之间的关系理论界还存在争议。因为我国刑法将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统一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罪名中,所以有学者认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理应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造成轻伤但未取得财物的,依然属于抢劫未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但未取得财物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基本犯仍然未遂”。[11]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将复法益的人身与财产视为并列关系,只要侵犯了其中一种法益那么犯罪即为既遂。相比前述两种观点,笔者赞成后者。因为虽然将二罪放在侵犯财产类罪名中,但不能草率得出财产法益为主要法益的结论,其实对人身法益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秩序的冲击更大,因此应当将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视为并列关系。因为转化型抢劫属于法律拟制,其侵害的法益与抢劫罪的相同,同样应当以这一标准来判断既未遂。下面笔者将从侵害人身与财产两种法益的角度谈谈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标准:
第一,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为既遂。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前提行为的既未遂状态,只要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那么就认定犯罪行为为既遂。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中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第(3)中情况是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导致了刑法量刑的不均衡,因为抢劫罪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话,应当以抢劫罪的未遂定罪处罚,但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转化型抢劫在同样情况下却以抢劫罪既遂定罪处罚,显然不合理。
第二,前提行为未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也未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首先,犯罪嫌疑人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无论其最终成功逃离亦或是被抓捕都应当认定为未遂;其次,犯罪嫌疑人为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其成功毁灭罪证,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既遂,但是如果罪证并未毁灭,应当认定为未遂;最后,因为在前提行为未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后续的窝藏赃物行为,因此在此不作讨论。
第三,前提行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也未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与上述第二一样,我们也需分情况讨论。首先,犯罪嫌疑人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其最终成功逃离,即便最终没有取得财物也应当认定为既遂,如果其最终未成功逃离,但是其使用的暴力已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也应当认定为既遂;其次,犯罪嫌疑人为窝藏赃物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最终成功窝藏赃物应当认定为既遂,如果窝藏赃物不成功即为未遂;最后,犯罪嫌疑人为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成功毁灭罪证即为既遂,未成功毁灭罪证即为未遂。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也许不会像笔者分的情况一样单一,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可能同时为了达到两种以上的目的,那么按照上述判断既未遂标准,只要其中一种达到既遂状况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如果没有任何一种达到既遂状态即为未遂。
经过了冗长的理论分析后,我们再来看本文案件情况,如果假设周某为了抗拒抓捕咬人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一般人的情况,但是由于被害人王某不惧威胁暴力最终将周某抓获,因为周某先前抢夺既遂,根据笔者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周某转化型抢劫既遂。
六、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帮助犯逃离现场的行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认识
对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我国学界并没有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有部分学者只是给予了部分关注,如“事前与他人共谋实施盗窃罪,但未参与实施后续的暴力、威胁行为的,只构成盗窃罪共犯,而不构成准抢劫罪的共犯。事前没有与盗窃等财产犯罪人共谋,但在财产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参与到财产犯罪人的犯罪中,构成准抢劫罪的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12]。
本案中,“阿羊”与“阿亏”参与了抢夺罪的共谋,属于抢夺罪的共同正犯,但是在周某抗拒抓捕过程中“阿羊”、“阿亏”并未参与实施暴力,只是看到周某实施暴力的过程,最后逃离现场。那么根据案情看,“阿羊”、“阿亏”对于使用暴力是有预见可能性的,但是是否可以根据他们对暴力具有预见可能性就认定其也是转化型抢劫的共同正犯呢?对此,韩国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虽然属于身份犯,但并不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构成要件或盗窃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属于独特的犯罪类型。本罪的共同正犯应当具备盗窃行为和暴力、胁迫行为的正犯性。只具有对暴力、胁迫的预见可能性,由于不能将这种情况视为共同正犯要件之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因此,并不具备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即便盗窃的共同正犯具有免予逮捕而实施暴力的意思,由于共同正犯的正犯性标志在于机能性犯罪的支配,因此,只依据共犯的实施暴力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不能肯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13]笔者赞成这一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共同正犯必须以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对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预见可能性无法使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此,本案中即便周某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使用了足以压制一般人的暴力,犯罪嫌疑人“阿羊”、“阿亏”也只能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注释:
[1]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19页。
[3]同[2],第850页。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0页。
[5]王世斌:《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6期。
[6]杨志国:《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判断标准》,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7]刘晓虎、蒋晓静:《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及认定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8]姚万勤:《论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
[9]参见以下文章:郑泽善:《转化型抢劫罪新探》,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姚万勤:《论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刘晓虎、蒋晓静:《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及认定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刘斌:《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1卷第2期。刘明祥:《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10]杜文俊,陈洪兵:《复法益犯既未遂及竞合问题研究——以典型个罪为视角展开》,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24卷第5期。
[11]同[2],第860页。
[12]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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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腐的几点认识 第6篇
腐败,在中国根深蒂固,滋长了几千年,令老百姓切齿痛恨。据网上调查显示,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在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中,“反腐倡廉”居首位。网上调查的结果中显示,占半数以上的网民认为,惩处力度不够,一些腐败分子得不到有效惩处,体制、机制不健全和监督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71%网友认为,县处级干部的腐败问题被认为最严重。同时也有网友留言说,目前反腐败的盲区在基层,希望从基层反腐败,对腐败实行零容忍制度。
腐败产生的原因
1、社会坏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渴望非常强烈。大力发展经济,这就造成了资源的相对缺乏;再加上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一些人为了争夺这些资源变的不择手段,所以政府权力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钱交易也由此增加。再加上法制法规滞后,某些人就会不正当地运用权力以谋取私利。比如贷款、经营特经营特许证、项目审批等等。这些都成为了推动腐败的重要力量。
2、权力失控。腐败是权力和贪欲结合的产物。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是可以带来利益的力量。因此用权来谋取私利,即权力被滥用也就见怪不怪了。滥用权力首先是思想支配的结果,而滥用权力成为现实,则是因为权力缺乏规范。
3、监督不力。正因为权力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所以需要制约和监控。在我国监督主体是多元的,监督机构是完备的,但发挥作用并不完全到位,因而使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
4、惩处不力。惩处是对己经发现的腐败行为进行的处罚,它是制约滥用权力的最后一道防线。惩处虽然在反腐败的整个过程中是结果性的一步,但是作用是多方面的,既有惩罚作用,也有警示作用;既有遏制作用,也有预防作用。有腐必惩就能杀一儆百;若惩治不严,甚至有罪不惩,会使更多人加入腐败行列。反过来,会成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
如何反腐倡廉
第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夺取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胜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反腐败的模式也不尽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形成的反腐败模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体制下建立的,本质
1上是政党主导型的反腐败模式。这是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我们须
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
第二,坚定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
展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必须
看到两个方面:一是成效比较明显,必须坚定信心。通过这些年来反
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党员违纪案件有所
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提高,要继续坚定反腐败必胜的信心。二
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形势仍然严峻,必须坚定信心。我国正处在并将
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反腐倡廉建
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
杂性、艰巨性,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
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第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科学发展观是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一是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
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
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
保障。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
决查处违纪案件。三是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要全面贯彻标本
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
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
第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
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是思想观念要更
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
廉建设的各项工作。二是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尤其是在促进权
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
有新动作。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
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
对“高效课堂”的几点认识1 第7篇
摘要; 高效课堂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课堂教学的功能与作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最完美地实现教育教学“三维目标”的整合,以求得课堂教学的最大效益,达成育人目标。高效率的课堂,是“自主、合作、快乐、高效”的课堂教学,不仅让学生学有所获,而且是投入和产出的比较合理的课堂。这样的课堂,学生乐学,老师乐教,师生互动,教学相长,共同受益。
关键词;高效 课堂 认识
在新课程改革中,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灵魂,教学观念的改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改变旧的教学观念,真正建立起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且能真正体现素质教育的教学理念。于是,高效课堂应运而生。
高效,简言之就是在较短的时间里,用较小的投入,得到尽量大的效率效益;高效课堂,即高效型课堂或高效性课堂的简称,是指教育教学效率或效果能够有相当高的目标达成的课堂,具体而言是指在有效课堂的基础上、完成教学任务和达成教学目标的效率较高、效果较好并且取得教育教学的较高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课堂。简单说,就是取得课堂教学的最大效益。高效课堂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课堂教学的功能与作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最完美地实现教育教学“三维目标”的整合,以求得课堂教学的最大效益,达成育人目标。高效率的课堂,是“自主、合作、快乐、高效”的课堂教学,不仅让学生学有所获,而且是投入和产出的比较合理的课堂。这样的课堂,学生乐学,老师乐教,师生互动,教学相长,共同受益。
然而不同的人对高效课堂有不同的理解,又有不同的做法,我个人眼中的高效课堂,应该是这样的:
其一、高效课堂应该是让孩子们愉快、欢悦、幸福而且充满智慧的灵动课堂。
课堂教学氛围和谐有序,人际关系充满关怀,有良好的安全学习心理环境。从某种角度讲,高效的课堂就是学生学习的高效。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由被动的接受学习,转变为主动的探究学习,是课程改革的重点之一。改变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式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学会学习。要切实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自主学习是基础。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发展的主体,是“教学之本”。要保护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每个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意识得以长久地保持,做到乐学,主动地学,学有所得,越学越爱学,让学生在知识的超市里狂欢。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生学习的高效,这样的课堂才是灵动有活力的课堂。
其二、所谓高效课堂,就是在课堂上学生能达到厚积知识,破难解疑,优化方法,提升能力,高效学习的境界。
要想达到这一境界,学生需要的不是简单传统的“授业解惑”,要求教师必须要摈弃传统灌输填鸭式教学方式,彻底解放学生,重视学习能力的培养。新课程,倡导的自主探究式学习,一再强调,要把时间还给学生,课程改革要求要把学生作为活动的中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只有把学生的肢体和思想全部解放出来,学生才能在探究过程中厚积知识,在合作过程中学习方法、提高能力,最终达到高效学习,高效收获的境界。
其三、所谓高效课堂,要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到教学中来,每一个学生在每一个时间段都有事做。
在新课程条件下,我们强调要关注每一个学生,例如,在探究式教学中,教师要坚信并非只有好学生才有能力开展研究。首先,应该给每个学生参与探究的机会。尤其是那些在班级或小组中极少发言的学生,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照和积极的鼓励,使他们有机会,有信心参与到探究中来。“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到教学中来”,不是时髦的理念,而是保证课堂高效的必需。其次,探究式教学中,不仅采取个体探究,更应该合作探究或大班集体探究,可利用学生集思广益,思维互补、思路开朗、分析透彻、各抒已见的特点,使获得的概念更清楚,结论更准确。“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价值及参与的权利,时刻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尊重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让每一个学生在每一个时间段都有事做,以一种分类关心,个别引导、全员帮助的态度来积极营造和谐、互学相帮的教学氛围。这样,学生主体地位得到肯定,心智得到启迪,学习的主动性得到提高,学习效率自然会有大幅提高。
其四、所谓高效课堂应该让老师和孩子们过得幸福,感觉到幸福。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出“我认为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乃是教学生学。”传统的课堂教学,老师一味的进行知识的灌输、传递,把知识点从自己脑子中转移到学生的脑子中,扮演着对自己是强迫对学生也是迫害的“搬运工”角色,教师的讲授不易打动学生,难以形成共鸣,导致教学的实效性差。往往使老师身心俱疲,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教书匠,老师何谈幸福?我所理解的教师的幸福课堂,学生自己应该是主人,对于自己需要什么,自己“说了算”,让学生在亲历学习的体验中达到高效,变沉闷为活跃,让学生在合作探究的学习中体验高效;变题海为淘金,让学生在减负的轻松中享受高效。我们的课堂,让学生在自我展示中,张扬了个性,激活了思维,体验到了学习的快乐。同时,教师也由“搬运工”的角色变成了指挥者,身体不累了,心情舒畅了,老师感受到了幸福,课堂也变成了师生共同的幸福驿站。
高效率的课堂,不仅是学生学有所获、教师感觉轻松的课堂,更是投入和产出比较合理的课堂。这样的课堂中,学生乐学:不仅掌握了知识,更增长了能力;老师乐教:不再声嘶力竭的唱“独角戏”,而是师生互动,适时参与,少讲精讲,教学相长。通过高效课堂,学生有了收获,教师有了进步,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比较小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大的效率效益。
“适者生存”,教育改革的步伐永远不会停下来,我们必须要改变自己,适应变化,更新观念,开拓出属于教师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因而,构建既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又能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高效课堂将是势在必行。
附:
对“三农”问题的几点认识 第8篇
一、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形成原因
目前,很多家长在对幼儿教育的认识上,仅局限于让孩子学到文化知识,甚至认为什么知识都教的幼儿园就是好幼儿园,要求幼儿园提前教孩子小学的识字、算数甚至是英语。同时,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期望值过高,从来没有考虑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特点,盲目地给孩子报各种学习兴趣班,如绘画、舞蹈、钢琴等,使孩子在入学前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以盈利为目的满足家长的各种需求,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特长教学和兴趣班。
此外,很多教师缺乏幼教的理论素养,或者缺乏对学前教育正确的认识,根本不懂得从幼儿的年龄的实际出发,来选择幼儿活动的内容和一日活动的组织。
二、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危害
(一)身体健康危害
幼儿的本性是活泼好动的,但是幼儿教育“小学化”却忽视了幼儿天性,阻碍了大脑神经元的生长及发展,不利于幼儿大脑的发育和智力的开发。幼儿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它应该是全方位的教育。幼儿大脑的发育是需要外界刺激的,通过外界的刺激使大脑中的神经细胞得到活动,多样化的活动有利于大脑的发展。学前教育小学化只重视学生智力的发展,这是一种单项内容的训练,而大脑的很多神经细胞都没有得到刺激,终将不利于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因此,应该在幼儿园的一日活动中增加游戏和动手实践的成分。
(二)心理健康危害
幼儿正处于各方面都在发育的成长期,其心理承受力是十分脆弱的,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对幼儿的影响是长远的。有的民办幼儿园为了获得正面的社会影响力,制定了比较严苛的纪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扼杀了幼儿活泼开朗的天性,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 他们急功近利的态度和所使用的缺乏人文关怀的管理方法,会导致幼儿在步入小学之前就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厌学情绪,这将不利于幼儿的心理健康发展。
三、解决农村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对策
(一)转变家长错误的教育观
家长要转变错误的教育观念,这需要社会力量的配合,家长很难有自发形成的整改意识。如可以通过开展家校联谊会和座谈会的方式,加强园方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正确和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同时,大众媒体也要在正确的教育观方面做积极正面的宣传,多播放有关培养幼儿的科普节目。通过社会舆论和约束力来引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让家长能够认识到幼儿园教育与小学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幼儿园大班和小学一年级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它是为幼儿步入小学做好习惯养成的准备,但绝不是向小学一年级的延伸,不能揠苗助长,而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重视幼儿的个性发展。那种认为在幼儿园应该多学习小学文化知识的观念是错误的。
(二)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任何一个优秀的人民教师,都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有科学的教育思想观念,掌握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本领。而这些专业素养的获得,既需要教师职前发奋学习,更需要教师在职刻苦自学。 国家亟需建立健全确保幼儿教师提升专业素养的法规和制度,幼儿园也要建立和完善促使教师专业成长的园本培训和教研的规章制度,给每个教师提供研究幼儿园教育的时间、条件和机会。这是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素质,避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确保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进一步加大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