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范文(精选11篇)
地方法院 第1篇
一、地方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原因
在地方法院管理中, 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对于地方法院而言, 审判管理是基准, 行政管理是辅助。但在当前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中, 或多或少都受行政管理的影响, 使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现象非常严重, 不利于提升地方法院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地方法院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是:
( 一) 历史遗留问题造成
自古以来, 在我国司法机构, 主管刑狱的官员往往既要负责审判刑事案件、民事纠纷, 同时也要负责地方的管理和司法机构的内部管理。从这点而言, 在我国司法机构, 审判权利和行政管辖权利往往是统一的, 是一体的。受这种传统制度或者遗留文化的影响, 在当前很多人的思想里, 两种权利应该融为一体, 这就使得我国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因素特别多。再加上地方法院的地方属性和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独立权的实施。
( 二) 传统的管理制度的贻害
地方法院是处理地方司法事物的司法机构, 在很多地方法院中, 法官的权利并不受保护, 甚至很多法官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法院受传统的管理制度贻害较深, 使得地方法院的很多领导都认为, 法官是有血有肉的人, 在审判的过程中, 因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在这种传统制度的影响下, 地方法院的领导们开始盲目地对审判管理进行横加干涉, 从而影响了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
( 三) 集中统一制度的歪曲
在我国很多政府机构中, 为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为了保障很多制度的落实, 往往实行科学的集中统一制度。这种集中统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办事效率, 保障制度的快速落实。但落实在地方法院的双重管理中, 很多人对这种较为先进的管理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歪曲, 这也使得这种集中统一的制度被横加地运用到地方法院的双重管理中, 造成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 从而滋生冤假错案, 或者其他地方法院的贪腐问题, 难以从根本上来保障司法独立。
二、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去行政化的对策
在地方法院中, 审判管理是最核心的管理, 审判管理应该与行政管理区别开来, 确保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独立,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 一) 落实制度保障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
在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中, 法官是核心, 为了充分地保障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 应该通过落实科学的制度来保障法官拥有独立自主的审判权。首先, 作为地方法院的领导要遵循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效, 积极地对法官进行放权, 不盲目干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其次, 为科学地实施去行政化, 还应该加强地方法官的去行政级别制。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法院在管理中, 法官仍存在着行政级别划分, 这种划分很容易左右法官的独立审判, 使得很多长期浸渍在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模式中的法官, 在审判管理中容易受其影响, 滋生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成分。
( 二) 理顺地方法院中各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其职责
在地方法院的行政管理中, 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管理级别。如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但在很多地方法院中, 这些不同职务之间的关系经常会被混淆在审判管理中, 造成院长跨越庭长直接干涉审判员, 或者其他错乱的关系。因此为科学的规避地方法院中的行政化因素, 应该理顺各自的关系, 明确各自的权利, 保障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作为院长、庭长, 既具备一定的审判权, 同时更负责地方法院整体运行的管理权。他们在具体的工作中, 必须明确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而对于审判员而言, 则需要着重处理好审判中的权利, 确保审判的质量。
( 三) 加强追踪检查制度, 确保监督有力
在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 应该加强案件的审判追踪制度, 从接受诉讼开始到最后的结案等, 各个环节上都应该做好追踪检查, 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科学严谨的检查制度, 能够提升审判管理中的监督制约权限, 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地方法院的司法独立。
三、总结
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但现阶段很多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行政化成分较多, 不利于司法独立, 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公平性。因此, 为提升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权, 应该从制度保障、关系捋顺、监督制约等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郑克奉.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5 (7) .
法院院长寄语《法院审判》期刊 第2篇
——《**审判》创刊寄语
承载着法院人孜孜不倦追求与梦想的《**审判》创刊了,颇感欣喜与欣慰!此刊呼之欲出,栉风沐雨 砥砺前行,虽然只是半亩方塘,但天光云影般的法律画卷将就此展开,众人期许颇多!文以载道,法以明理,首刊“司法与公正”作为衡量在每一位法律同仁心上的一副量尺、一把标杆,积淀已久,必将以势如破竹之势厚积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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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方是地方高校的历史使命 第3篇
服务地方是大学的责任
宁夏大学党委书记齐岳
以前这盐碱荒地啥也种不成。宁夏大学的博士生搞土壤改良,把工业脱硫废渣拉到地里深耕后种上庄稼。现如今,这地方种小麦每亩能收660斤,种玉米每亩能收1500多斤……宁夏大学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千千万万农民带来实惠。
“十一五”期间,宁夏大学根据宁夏引黄灌区盐碱地、荒滩地多、农业产量低的实际,实施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黄河河套地区盐碱地改良及脱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今年4月,该项目示范以推广15.2万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弃物25万吨、新增产值1.35亿元、外省区辐射推广50多万亩的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顺利通过科技部验收,项目组被科技部评为国家“十一五”科技计划执行优秀团队。
2001年6月,根据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宁夏大学又与上海交通大学结成对口支援协作关系,两校成了“亲戚”。
宁夏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开办“天地网”空中课堂的成功实践,以破解两校相距遥远的难题起始,以培养大批复合型人才报捷。如今,许多毕业生凭借两个学位证书和毕业文凭,从众多竞聘者中脱颖而出,成为各大公司高级人才。
“校际选课、承认学分、联合办学”的“天地网”空中课堂,吸引万余宁大学子跨校选修上海交大4000多门次的网络课程,两校优质教学资源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以点带面促成了宁大自身造血机制和良性循环。
资源嫁接,使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在宁夏大学深深扎下了根。主动服务地方是大学的责任,会服务地方是大学的本领,能服务地方是大学的智慧,在服务中实现双赢是大学的追求。宁夏大学在对接中提升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本领。
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源头活水”
大连交通大学校长李学伟
产学研合作是人才、技术、项目等各类创新资源的强大磁场,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也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的主要方式。大连交通大学有着产学研合作的历史传承和优势,长期坚持把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价值取向,通过科研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企业,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升级。
大连交通大学通过资源整合和机制创新,与中国北车集团、中国建材集团等国内外31家知名企业、科研院所建立了关系紧密的产学研联合体,被评为“国家产学研合作先进单位”。作为一所地方院校,大连交通大学在坚持服务国家战略的同时,十分注重融入学校所在地——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经济发展的大潮,把学科和专业建设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努力培养并确保为地方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输送所需人才,开展广泛的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战略问题提供可行、合理、系统的解决方案,以期完善服务职能,实现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
学校努力服务于我国现代轨道交通业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强化与铁道部,中国北车、南车集团的战略合作关系,扩大合作范围与合作领域。通过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大连交通大学现代轨道交通研究院等科研平台,围绕高速动车组、机车、客车、货车、城轨等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制造与运用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努力为中国轨道交通装备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积极构建现代轨道交通装备设计与制造、现代轨道交通装备关键材料、现代轨道交通隧道与地下工程、现代轨道交通牵引与控制及现代轨道交通安全与检测五大平台,服务高铁、地铁、城轨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相关千亿产业集群的培育,努力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产业升级的助推器。
利用地方特色,引领区域文化建设
齐齐哈尔大学校长马立群
我校在推进区域文化建设上,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是校地合作开展历史文化研究。齐齐哈尔市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市委提出了建设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目标。齐齐哈尔所在的嫩江流域被誉为“北方的半坡氏族村落”,昂昂溪的新石器文化、泰来县金长城、金代蒲峪路遗址、辽金塔子城遗址、清代黑龙江将军府、打响中国政府有组织抗击日本侵略者第一枪的“江桥抗战”等彰显出独特的文化价值,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学校依托这些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与市委市政府合作多次举办“江桥抗战国际学术研讨会”,“江桥抗战”的学术研究在全国居领先水平。同时,还联合其他高校多次举办了“重走抗战路”活动,丰富了黑龙江省西部地区历史文化的研究内容。
二是校地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嫩江流域历史文化遗址众多,例如昂昂溪古文化遗址、嘎仙洞遗址、江桥抗战遗址、金长城遗址、清代水师营遗址等。但是很多历史遗产由于保护不当已经损毁,保护嫩江流域的文化遗产迫在眉睫。对此,学校与市文广新局合作,签订了《齐齐哈尔市文化遗产数字化挖掘与保护项目协议》,对具有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挖掘、整理的同时,将数字技术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视域,将其编制成电视专题片,引入文史类、艺术类专业的课程体系,使优秀文化遗产的生命得以延续。目前,项目研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是校地合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研究。齐齐哈尔即达斡尔语“边疆”或“天然牧场”之意,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是全国唯一的市辖达斡尔族区,“乌钦”和“哈库麦勒”于2006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学校以此为切入点,对达斡尔族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研究。学校研究人员已发表了相关学术论文近40篇,各级立项近10项。学校成功地举办了大型地域风情歌舞晚会《阳光下的达斡尔人》,该剧用大气磅礴的民族歌舞和多媒体技术对达斡尔族厚重的历史文化进行了全景式回顾,再现了达斡尔人生生不息的发展历程,对达斡尔族的文化发展与传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黑龙江省民委和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四是校地合作拓展和延伸校园文化。2009年学校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1年通过了“全国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1998年组建的校交响乐团已成为校园文化的精品,成为齐齐哈尔艺术百花园中的一株奇葩。乐团在教育部高雅艺术进校园巡回演出、全国第四届特奥会、中国·哈尔滨第29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上进行了表演,还进行齐齐哈尔市龙沙音乐会、劳动湖之夏音乐会、新年音乐会等年度专场演出,受到热烈欢迎,起到了文化引领的积极作用。
目前,学校与政府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建立了15个产学研服务平台、39个共建基地,依托这些平台和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对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服务工作。
地方高校也应有追求“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
广州大学校长庾建设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地方高校也应有追求“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首先,地方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生力军,我国高等教育要实现从大国迈向强国战略目标,必须想办法促进地方高校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而确立远大的目标是地方高校提升办学水平的第一步。因此,地方高校必须具有追求“国内一流”的胆识和信心。《规划》中也提及,各高校应当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可见,树立“国内一流”的办学目标也是地方高校贯彻《规划》精神的重要方面。
其次,有利于增加优质高等教育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人民群众不再仅仅满足于“有学上”,而是要求上好的大学、上一流大学,但是国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显然是供不应求的。由于国内“一流大学”数量有限,不少学生只能选择留学海外。因此,争创“一流”,不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高等教育需求是地方高校在新时期的光荣使命。
再次,有利于提高区域现代化水平,实现高等教育与区域发展的良性互动。高校与所在区域存在着共生共荣的规律:一方面,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要提高,就必须依托高水平大学所提供的科技文化及人才支撑;另一方面,当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提高了,才能够为地方高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撑和发展空间。因此,世界一流大学几乎高度集中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从这个角度来讲,地方高校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其所在区域的现代化水平。地方高校只有勇创“一流”,不断追求卓越,才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流”的人才支撑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区域现代化水平,实现高等教育与区域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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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第4篇
关键词:法院,省级统管,经费保障制度,司法改革
一、我国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现实状况
(一) 我国地方法院经费来源的主要构成。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 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称为《决定》) , 为现代化进展的推动发挥了重要力量, 同时, 对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在此明确指出:“通过对司法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加强对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与检察院的人力及财务管制”, 以此协助司法机关对自身司法权的正确行驶, 提升公众对法律的重视和认同。
法院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财政预算;二是调拨诉讼中涉及的费用;三是中央的专项补助。根据这三部分经费来源, 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经费的构成部分, 其分别是:一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法院预算核拨资金。我国《宪法》、《预算法》、《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都涉及地方财政是同级法院经费保障的基础。于地方各级财政机构来说, 其每年预算经费的实际依据是其他同等级法院所给出的预算数额, 这为我国法院经费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诉讼费用的划拨。统一收缴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向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依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划拨标准进行确定;三是以中央为主体, 对其发放办案中的补助款项。国务院第481 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后, 使得减少了全国法院诉讼费用, 但法院的案件数量却大幅度提高。由于诉讼体制的变革使得地方法院在经济上承受较大损失, 所以国务院发布, 从2007 年起, 以地方法院为对象, 中央财政为主体, 对其发放一定标准的办案补助资金。不过也有相应的限定条件, 在财行[2007]352 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这一补助的消耗范畴被限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关于法院平日里的公共用品、基础设施及其他经费则不可从中抽取和使用。这一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适用, 不可挪用补助的办案专款, 同时基层法院要将其限制在70%以上, 而中级法院则必须在30%以下。
(二) 我国地方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现状。行政化色彩浓厚仍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的一大特点。早在2002 年司法考试制度设立初期,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杜国兴在“中日司法改革研讨会”上提出的司法考试改革应考虑的法律职业人才的遴选与法律职业培训等问题, 仍然是目前司考制度的鸡肋。自2002 年起的头几次, 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有效控制在10%上下, 也因此使司法考试的难度名声在外, 实有选拔法律精英之功效。然而, 在往后的几次司法考试中, 通过率却逐年飙升, 到2008 年与2009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临近30%, 这无疑与司法精英的理念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汉密尔顿 (美) 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讲到:“掌控了法官生存的一方, 便是掌控了其意志的一方。”这一句话至今有它的真理、智慧和光芒。假如地方政府完全掌控了法官的生存权益, 那么独立司法本身所推崇的“裁判”便无法实现。所以, 谁掌握了其与生存息息相关的权益, 谁便控制了他的意志, 充分的体现了注重人财物的必要性。
二、我国地方法院现行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弊端
司法职能的基础保证之一是法院经费, 它是维持各级人民法院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石。在我国, 法院的经费体制又和我国政治体制以及司法体制有着很深的联系。众多弊端就由此在我国法院经费体制的实践过程表现了出来。其中与之联系紧密的就是司法改革关注的焦点之一———法院的地方化问题。
统一的国家司法权被地方化, 其中体现为法院的地方化。司法地方化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明显。其主要是由于我国法院的经费来源很大程度上是财政负责和管理。我国“收支两条线”这一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实施具有一定效果, 比如对于规制和对抗了诉讼费管理混乱和法院小金库等方面, 然而许多问题在这一体制实施的过程中得以暴露。这类问题多数展现为“收支两条线”仅仅存在于一类方式中的“两条线”。如果法院加大对诉讼费用的收取, 财政便会给予较大补贴, 反之相反, 财政给予的就少, 这种常规做法使得“收”和“支”根本不是在“两条线上”, “收”和“之”仍然变相地挂钩。 (马明亮, 2012) 不少地区长期采取“明脱暗挂”, 因此“收支两条线”的最终目标无法实现, 甚至导致经费供需矛盾, 一些基层法院的经费处于较低水平。此外, 以体制设置为切入点, “收支两条线”体制把诉讼所收取的费用归纳到行政收费中, 将行政和诉讼收费、行政机构和法院的界限混为一谈。因此可知地方政府和法院之间利益勾连更是深入, 法院为了自身经费问题或迫于压力只得向地方政府讨好, 这便滋生了法院地方化。当法院具有明显的地方主义色彩时, 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独立审判便无法进行。以上是基于经济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等自身发展, 为了所谓的“地方发展”以及“维稳”等政治利益出发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冲突, 法院的审判也会被左右, 司法失去原有权威。党政机构“完全变为法院上级”, 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进行。司法腐败也随着司法地方化应运而生, “关系案件”、“人情案件”、“金钱案件”等现象使得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法院地方化的弊端通过法院的经费体制便可显现, 而法院人事制度的问题也受到了行政化的牵连, 在人事制度上一定岗位的行政化人员配置体现优势, 例如行政官员按照行政机关工作组织程序进入法院领导体系, 有效的解决管理问题, 但同时其缺点也不容忽视。不懂法律的行政官员没有法律思维和不了解司法实践, 可能成为地方政府设置在法院内部的媒人或傀儡, 而法院所急需的法律专业人才却没有机会融入。同时, 法官的职业特殊性也未被考虑, 而是简单按照公务员管理方式进行。同时, 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势必会导致一些不利结果的产生, 如法院内部有严重的资历排辈和上下不能自主的现象等, 需要合理的激励体制加以改善。
三、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初步模式设计
在党的十八大中有这一内容:“加强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持续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保障审判机构能够充分行使自身审判权。”这是社会正义的最低底线, 必须对司法维度引起重视, 党的十八大精神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视。面对新环境,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加以限制的制度性难题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 不过重点还是集中在法院地方化的问题上。2013 年11 月15 日公布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 指出“通过对司法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加强对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与检察院的人力及财务管制”。司法权隶属中央事权, 国家在地方设置法院, 不等同于地方附属。不管是我国首都, 还是西北边塞, 所有法官都在行使国家的权力。《决定》中对此以“司法地方化”进行诠释, 强调宪法在“人民法院自行完成审判的权力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方面的重要举动。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颁布的《决定》对司法改革给出了明确建议, 指出:“借助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加大对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与检察院的人力及财务管理力度”, 在此轮司法改革中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便将要进入一个新的探索领域, 这一司法改革决策也是司法界内外盼望已久的。《决定》的这一内容即要求“省级统管”。中央政法委员会孟建柱指出:“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我国依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所以在把司法机关所涉及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统规中央时有很阻碍。必须按部就班, 依照司法改革的相关制度, 在省级领导下, 把省级以下的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统一管理。”
(一) 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经费的来源是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中的重要一环。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保障机构和体制来确保司法独立。这一问题在许多国家中都存在, 即中央权与行政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中皆有体现时, 要怎样配置, 不过中央依法设置司法权, 交由直属管理机构行使权力, 地方政府无法触及。多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司法权的统一性, 都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法院经费的措施, 以促进各法院对司法权的有效行使, 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不过于我国而言, 现在进行司法预算独立有很大难度, 我国仍处在一个摸索和过渡的阶段。
要从立法层面和制度上真正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 将经费保障列入省级与国家财政预算, 充分凸显我国司法权的实质属性, 以及宪法的重要地位。再者, 法院中的人财物被司法引导, 行政主导权交由省级一并管理。这一选择又是争论的焦点。因此, 要达到省级统管的改革目标, 唯有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以下”包括本数) 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 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政经费直接由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司法机关。对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主要是实行司法经费的全国两级或统一独立预算, 由省级财政或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支出, 然后由最高司法机关或省级司法机关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因此, 体现在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中, 其制度设计可以如以下运行: (1) 在解决法院经费的全国两级或统一独立预算后, 还应在法院内建立统一分配、使用、管理法院经费的专门机构; (2) 在省级统筹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省级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委员会; (3) 该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确定省级法院的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该委员会应由省级法院的院长担任主任, 成员由省级法院的法官、地市级法院的法官、县级法院的法官各三分之一组成; (4) 在该委员会确定法院经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后, 由省级法院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费分配、使用和落实。实行全国法院保障经费统筹后, 则设立全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委员会, 由其负责全国法院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 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将法官的人员编制、人事的管理和任免等提高到省一级统管十分有必要。在我国, 对法官入门采取公务员化准则。现行的这类选拔方式有利于弥补我国在操作准则中的缺失, 不过由于法官这一职业十分特殊, 会使得选任时与主观意识有所偏差甚至违背司法运行规律。
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 对于司法机关的人与事, 由省委进行管理, 而省、省级以下的人和事则由直辖市党委进行管理。再者, 不断提升法官的质量和层次。在西方, 多数是由政府直接任命法官, 这一点十分值得借鉴。依据《宪法》有关规定与社会现状, 建议提高法官任命主体的层次, 同一等级人大在对法官进行任命时, 需要根据法官委员会的两级设置做出改善, 同时施行两级任命制度。同时, 在法院内部, 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应该相应改变, 审委会的权力予以淡化而将合议庭的权力趋于强化。最后要强调的是, 在此以后, 上级对下级依旧可以进行监督与领导, 以此促进法官选任中的统一管制的实现。同时, 除却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者 (涉及书记员、法官助理和法警) 需要进行分类管制:法官必须经由省级认可选出;书记员则依照市场普遍准则施行, 如政府面向市场进行招聘;法警要事先确定人数, 之后由省级或同级选出, 其他司法行政保障工作者也是如此。
(三) 进一步确保法院审级独立和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何帆撰写文章 《法院人财物统管并非“垂直管理”》, 其中指出:“此项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 将各级人大、省级组织与编制机关作为基础来施行。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审级独立, 以此对法官选任及元额体制进行分析, 明确上下级法院的关联, 不允许上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状况。”三级法院院长都由省级人大来任免将可能会模糊各级法院之间的审级关系。因此, 在这种司法管理体制下, 审级独立必须进行强调。
法官独立, 在服从法律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意志为司法界所推崇, 同时是独立审判权在法院得以实施的必要基础, 同时也得到了国际认可。只有当法律机构可以完全显示自身威严, 且对政府权力进行管制的时候, 才能说为法治实现。但令人诟病的行政化现象在我国审判权运行中显现明显, 令人担忧。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那么, 实现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正是期摆脱行政化束缚的基础。因为当法院的人财物不被地方限制时, 方可和本地政府划清界限, 促进人财物统一独立的实现。不容否认的是, 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总是存在来自于各种力量的博弈。推进这些改革不可操之过急, 不妨先试行、后实施, 以局部、整体的先后顺序实施推进政策。
参考文献
[1]何家弘, 胡锦光编.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53.
[2]孙洪坤编.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法律出版社, 2012.
[3]马明亮.法院“人财物”问题研究——以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为视角[J].北方法学, 2012.6.
地方法院 第5篇
法院工作总结报告法院教育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在取得成绩同时,对照院党组的要求和办公室的职责,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门人员结构、素质与工作任务 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法院部 门季度总结报告。
欢迎阅读。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 120xx 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直接指导和各庭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中心,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为审判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增强参与司法政务能力,提高管理司法 事务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办公室参谋助手、督促检查、联络 协调、后勤保障等综合作用,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xx 年主要工作
一、做好文秘工作,为领导决策参好谋 坚持把参谋服务放在核心位置,提出了“文字无差错、材料创精品”的要求,悉心做好公文和各类文稿的起草、审 核工作。
全年共审核、制发各类文件 221 个,起草领导讲话 发
言材料 15 份,各类汇报、调研、总结以及经验材料等 56 份,约 45 万余字,其中 5000 字以上的大型综合材料共 12 份。
起草了市人大五届六次会议、全市法院院长会、全市法 院工作汇报会、全省法院“大学习、大讨论”院长论坛等重
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领导发言,8 月起草的我院审判工作情 况汇报,得到市委领导充分肯定,并作出了重要批示。
围绕党组中心工作,加强决策调研和督查。
月,由徐 院长带队,深入到各区县法院,对两庭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 的检查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就全市人民法庭修建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向院党组、市委政法委、省法院作 了汇报。
考察眉山、雅安中院信息化建设,制定了我院计算 机网络建设初步规划。
全年完成上级机关和院领导交办事项 督查督办 15 件。
二、做好信息宣传工作,为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尽好力 健全和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改进信息报送技术手段,努 力提高信息质量和效率,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科学决策、指导 工作提供参考。
全年编辑《法院工作简报》60 期 158 条,同 比分别增加%和%,被省高院、市委办、市委政法委等采用 47 篇。
加大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 极宣传全市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物质装备 建设的工作成就;积极宣传全市法院广大法官积极践行“公 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在《人民法院 报》、《四川法制报》、《遂宁日报》、遂宁电视台等媒体上刊 播了宣传法院工作的图片 16 张、稿件 53 篇;策划、制作“三 大主题活动”、“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活动展板 4 期,各类宣传标语 12 幅。
协助中央电视 台《中国法制报道》、《今日说法》栏目对我院审结的胡安戈 投毒致其父母死亡案进行采访报道,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为法院有序运转铺好路 发挥“中枢”作用,抓好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全院性 事务的统筹协调。
筹办或协助筹办全市法院院长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会议 20 余次。
尤其在今年 3 月 省法院刘玉顺院长和 9 月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到 法院检查指导工作,在时间紧、人员少、头绪多、材料急的 情况下,办公室人员加班加点,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了会议 和接待工作,受到市委政法委的表扬。
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全年共接待来人来客 146 批次,1800 余人次,累计接待会议 87 次,保障干警午间安全、卫生用餐 252 次,15120 人次。
做好机要保密和公文处理工作,收发中省市各类文件材料、机要信件 500 余件,及时传送文件、电报 400 余份,未发生 延误、丢失和泄密事件。
加强与目标考核部门的协调,认真 完成综合治理、督查督办、保证目标以及整体目标任务考核 的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迎检工作。
加强了对基层法院办 公室、行装科的工作指导,促使其职能更好发挥。
四、做好人大联络工作,为内外沟通搭好桥 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 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 重要途径。月,徐院长带领办公室、执行局人员,陪同市 人大副主任张忠慧等一行深入到各区(县)法院进行执行工 作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了全市法院执 行工作情况,有力推动了我市执行工作的开展。
完善与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定期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召开 座谈会 5 次,致函征询意见 125 份;认真督促办理代表建议 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件 6 件;一
年来邀请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参加公开听证、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等 160 人(次)。
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好务 坚持勤俭高效抓后勤,优质精细搞服务,保证了各项工 作正常开展。
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了审判和其他工作用 车,驾驶人员任劳任怨,不计得失,全年安全行车累计 44 万多公里,共消耗油料 543653 升。
同时厉行节约,驾驶人 员擦洗车辆 2350 余次。
全年整理各类档案 210 卷,办理调 档查阅 780 余次。
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 29 件,标的金额 5744 万元。
严格财务管理。
狠抓财务制度落实,强化内部机制管理,做到了票据帐目清楚、现金无误、开销合理;草拟各类拨款 请示和经费申请 30 余份,上报各种财务报表、报告 1300 多 份。
1-11 月份,总支出万元,其中拨入基建、偿还基建借款 740 万元,专项支出 1220189 元,共收诉讼费 2357642 元,收罚没款 601 万元,退诉讼费万元。
案件款往来 500 余笔,新增案件款亿元,已支出亿元,现有余款 9786562 元。
同时 积极与财政协调,为困难干警争取解决医疗费用
万元。
20xx 年被评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决算先进集体”。
努力改善办公设施。
改造办公室 12 处 24 间,制作隔断 42 个,铺设各类线路 1600 余米,安装窗帘 200平方,整改 卫生间 8 个,衣帽间 6 个;改造了新闻发布室、阅览室、档 案室和 6 楼会议室,建造了健身房、羽毛球场等运动场所,并对部分设施重新布局和增设。
购置安装空调 24 台、文件 柜 23 个,办公桌椅 6 套,会议桌椅 126 件对机关大院的各 类设施和配套附件,做到随时巡查、清点和维护,对各类管 道、管线进行疏通、维修 40 余次。
积极参与创卫,使办公 区域的卫生、绿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
对中央政法 专项补助我市法院价值 220 余万元的物资装备,如安检设备、庭审监控设备、车辆、电脑、办公桌椅等,发放到各基层法 院,大大改善了基层办公、办案条件。
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按照院党组安排,第一时间抢购饮 水、食品、消毒液、雨衣、照明器材等救灾物资,价值 5 万 余元,连日送往受
灾的什邡市和绵竹市法院。
参加治安巡逻 值勤、守护饮用水源 23 人(次),为夜间值班干警提供照明、就餐等后勤保障 20 余次。
对震后的办公楼、宿舍区进行了 3 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因地震损坏的和平路家属区房墙维修、加固 80 余平方米。
六、做好队伍建设工作,为事业发展固好本 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今年 来按照院党组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三大主题活动”、“解 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活动,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理论学习,开展深入讨 论,先后召开支部党员学习大会 12 次,干警均写出了心得 体会和自查报告。
一年来,办公室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 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 识进一步牢固树立。
同时在部门内积极倡导实干奉献精神,营造团结和谐氛 围。
从落实院内各项规定入手,强化全体人员的遵规守纪意 识,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在办公室成员中树立善 于学习、勤于思考、乐于奉献、敢于开拓的精神。
一是加强 内部学习,树立奉献意识。
我们每周五按时召开室务会,组 织大家对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同时结合各项教育活动 对办公室人员进行教育,使全体人员做到谋事而不谋人、奉 献而不埋怨,经得住工作艰苦,耐得住生活清苦。
二是注重 整体团结,强化和谐氛围。
要求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大事讲原 则,小事讲风格,有事大家干,困难大家帮。
今年以来,办 公室人员时刻把团结放在首位,创造了和谐融洽、互帮互助 的工作环境,心齐、气顺、劲足,促进了全年工作任务的圆
满完成。
工作中的不足 在取得成绩同时,对照院党组的要求和办公室的职责,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门人员结构、素质与工作任务 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二是在信息的采编上还存在质量不够 高,前瞻性不够强,上级有关部门转发率不高等问题。
三是 因工作繁重,头绪众多,还存在服务不到位的地方。
四是长 期辛苦工作,个别同志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有所弱化。
上 述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着力加以改进和完善。
20xx 年工作打算 20xx 年,我们将在党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办公室职 能,切实做到参谋更到位,协调更有力,服务更优良,保障 更细密,推动办公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紧紧围绕党组决策开展 工作,增强参谋服务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重大文稿的撰 写水平,强化决策调研,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发展的 思路和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责任 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保证党组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持政令畅通。
三、进一步抓好信息工作。
加强信息培训,健全信息网 络,拓宽信息来源,畅通信息渠道。
同时做好深层次综合性
信息的采编、报送,提高信息质量和适用性,完善考核奖惩 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强化干警事业心和责任 感,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出色的工 作、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形象,服务领导、服务审判、服务 基层。
五、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
力争使我院的局域网建设 开通,更好的为审判管理和
审判工作服务。
六、进一步完善后勤保障。
提高司法事务管理水平,继 续抓好财务管理,当好家、理好财;继续加强机要和保密工 作、公文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继续加强物资装备建设,改善办公、办案 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健全联络制度,创新联络方式,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增进人大代 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 2 上半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 中心,认真履行办公室的职责,增强办公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进一步提高,确保了我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 展。
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搞好日常服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办公室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 工作:一是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
注重培养成员 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 出发点。
二是牢固树立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思想。
在办公室工 作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领导提 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管理,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
三 是牢固树立为干警服务的思想。
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为干 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二、做好日常政务工作 上半年,办公室各项政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办公室 内勤 xxx 累计收发文件余份,平均每份文件要经过领取、登 记、送领导批示、交办、办理结果登记、存档等六个环节,无一出现差错;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做到了少花钱多办事。
办 事员 xx 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枯燥繁琐的日常工作能以 饱满的热情,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其中年光记录会议通知 就达份,没有一例延误。
微机员 xx 工作认真负责,为了完 成文件及判决文书的打印工作,经常加班加点。
档案员 xxx 共入档判决书份,做到件件有登记,保证了各庭室能随时入 档。
研究室主任 xxx 同志上半年累计撰写工作报告、实施方 案、法院信息份,其中被中院采用份,被政法委采用份,为 我院的宣传工作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财务室在仅有两个人的
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认真细致地完成了所有工作,没有 一笔差错。
三、做好事务性工作。
院办公室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日常工作,如转发文电、接听电话、撰写材料、布置会场、安排值班值宿、组织劳动,等等,这些事情虽然具体、琐碎,但也事关全局,如果不经 意中出现的丝毫差错,都会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害。
为了做好 事务性工作,办公室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制定了办公 室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办公室成员头上,使成员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快捷。
这样,抓好执行和落实,强化管理,保证了各项事务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 XX 年年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印刷过程中,办公室全体成员每天 加班到深夜,有时甚至是通宵达旦,没有一人说苦叫累,出 色的完成了任务。
四、完善规章制度。
今年上半年,在院党组的指示下,办公室对原有的法院 规章制度进行了汇总、补充,制定了并完善了《高阳县人民 法院制度汇编》,使我院的行政、财务管理做到了制度化。
五、加强车辆管理。
为加强对警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我院制定了警车 管理办法,对于司机管理,警笛、警灯的使用,警车的停放,安全驾驶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对司机进行了安全驾驶教育,从而使我院警车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六、配合党组,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今年,办公室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还在院党组的正确 领导下认真进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教育活动的开展、接访工作的安排、县城卫生区的清扫、防 非的值班工作及召开各种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在这些工作 中,办公室的同志积极筹备,主动热情地为大家服务,保证 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大办公室成员培训力度。
按党组安排,结合办公室情况,我们认真学习了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结合我们的工作,谈感想谈体会,加强成员作 风培训,使成员树立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更好地为 审判工作服务。
浅谈地方财政与地方国企改革 第6篇
一、财政参与国企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竞争经济,经济运行中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和竞争原则。实践证明无论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后起的亚洲国家,财政对经济的干预和对企业行为的引导,均非凌驾于经济规律之上,而是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尊重企业自主权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微观经济主体的再造是转轨成功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要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权,引导企业趋利避害,为企业运营指明方向。由此,各级政府。地方财政应为企业、基层做好服务工作,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改革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努力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资金。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按照企业、社会、政府“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使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真正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支持力度,从制度上解决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二)财政以贴息方式支持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必备条件。针对职工再就业问题,国务院要求各地建立再就业中心,所需经费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负担。并确定了一糸列优惠政策,要求财政给予贴息,预算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等。
(三)整顿减负
地方财政部门要调动企业的投资积极性,给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投资空间,就必须整顿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在整顿减负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宣传收费的规定,公开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和依据;另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针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规范处理,真正给企业减负,轻装上阵,从而调动企业乃至社会各方面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长期良性发展。
(四)增资减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地方财政选择一些重点国有企业直接注入资金,改善这些企业的资产,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高负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缓解国有企业的困难。
(五)加强和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由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效监督约束不力。财务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失控现象,企业财务信息失真,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财政部门作为财务主管部门,帮助国有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依法核算,依法分配,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另外,从企业财务基础工作、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购销活动等方面人手,切实解决目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企业管理中的漏洞。
(六)正确处理好企业兼并破产的财政问题
兼并破产,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脱困的重要途径。因此地方财政应大力扶持企业兼并破产。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税收政策既要服务改革的大局,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兼并破产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又要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企业通过兼并破产有意逃交税款。
三、山东省地方财政支持国企改革的实证评析
(一)落实增资减债政策,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步伐,促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政策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制定了一系列帮助企业增资减债的政策措施,包括:补充流动资本政策;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债权转股权政策;外汇借款项目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等。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山东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培植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的通知》,确定了136户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作为全省重点企业集团进行重点培植。
(三)强化监督考核。促进企业财务政策落实
地方法院 第7篇
一、当前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的现状分析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机制性障碍首先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上, 而对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的现状进行科学规范的系统分析是构建完善的基层法院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首要前提。法官培训体系是指有关法官培训及其综合测评的各项密不可分的组织规划、实施程序、具体步骤和培训参与者等要素, 其应独立构成一个特定的系统。现对当前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现状的科学分析阐述如下。
(一)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理念不先进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 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在人力资源培训中应着重培养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人才队伍, 并建立高效的法官培训管理机制。而传统的地方化、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法院培训价值理念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并导致其他培训问题的逐步显现, 与此同时, 吸收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是近年来公共行政部门人事管理工作的趋势[1]。所以, 建立一种科学、合理、规范、实用性强的基层法院人才培训体系, 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
强化法官素质管理, 完善法官培训体系是基层法院培训体系的核心理念。高质效的审判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高水平的审判管理机制。基于基层法院的视角, 优化法官培训体系是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的首选, 也是法官受益的最佳提升途径。而当前基层法院培训体系的理念差强人意, 很有必要提高重视程度并从更新培训理念入手, 逐步丰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 最终实现更新和强化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统一管理机制的目的。
(二)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不衔接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是建立在将法院业务工作与法官队伍建设有机结合基础之上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是使法官管理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高度融合、有效衔接的重要支柱。但是, 当前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缺乏衔接性的既有缺陷,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实效, 具体体现在: (1) 培训制度可操作性较差, 不少基层法院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影响, 教育培训制度较多, 但是规定的内容缺乏实用性, 而且培训制度相互之间不能有效衔接, 由此使得在培训实践中培训制度不好操作、难以区分、容易误判。 (2) 各级各层次法官培训的实绩与法官的选拔任用相分离, 各种培训在激励法官的良性发展和长期收益方面难以发挥其实际价值, 其考评作用更加难以发挥实效。 (3) 培训管理缺乏科学机制, 杂乱无序, 这极大的削弱了培训的实际价值和应有作用。 (4) 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档案不够健全与规范, 培训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并不完善, 培训体系的衔接低效而乏力。
(三)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主体配置不科学
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目标是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而这也是实现法官队伍的规范化、职业化、精英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要求。若要实现法官的规范化、职业化、精英化,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机构本身必须是一个合理存在且机制相对完善的规范化教育培训机构, 其培训目标和内容必须以法官为核心。但当前不少基层法院的教育培训主体缺乏规范性, 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基层法院内设的各个部门相互之间不能合理协调沟通, 经常出现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的不规范培训现象, 导致教育培训的实际收效较低。不同的培训主体共同存在还容易导致“轻基层法官培训、重初任法官培训、轻在岗实务培训、重政治理论培训、轻审执业务培训、重综合业务培训”等不合理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值得引起重视和深思。
(四)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内容不健全
健全的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内容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客观要求, 也是基层法院司法管理机制建设的一项时代使命。同时, 构建和完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体系的内容是基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必然要求。另外, 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规定, 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内容的完善是强化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支柱和前提条件。
现有的法官培训体系在培训任务下达、培训课程设计、培训方式方法、培训教师队伍等方面基本沿袭的是法学院教育模式, 没有发挥培养法官实践理性的功能[3]。在司法实践中, 基层法院应根据各地实际和本院法官管理的要求, 科学、规范地构建自己的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和培训内容。“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是对一个法官综合素质的基础性要求。另外, 目前的培训模式缺乏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内涵的深层次领悟, 更缺乏对司法内涵、司法道德、司法纪律和司法精神的教育与培养。基层法院的大多数教育培训主要是特定性的任务培训, 其内容基本以新颁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讲授为主, 普遍缺乏对庭审技能、司法道德、司法伦理、社情民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应用型教育培训内容。大多数培训的重点只是针对某一部门法的最新内容和相关知识, 其他的实践性内容大多省略。
(五)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评估不科学
加强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基层法院需要立足本院实际, 科学规范的制定培训细则, 建立系统化的培训质量考评体系。目前, 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和权威的法官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同时, 各级法院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考评和培训体系的设计都不太重视[4]。由此, 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培训体系的科学评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将培训考评作为培训质量评估首要指标的问题。“培训考评”在培训质量评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位置和作用, 但如果盲目的、不加区分的将培训考评作为培训质量评估核心指标有失公允。按科学标准, 应结合培训主体、培训目标、培训人员及培训周期等不同的因素, 来评估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2.将“参训率”作为培训质量评估指标的问题。在诉讼剧增、人少案多的现实困境日益突显的今天, 基层法院着力推进以参训率为代表的培训质量评估指标, 是适应环境、提高质效的有益尝试, 但是也不可否认参加培训是法规赋予法官的基本权利, 法官在肩负工作重压情况下的培训, 应该是有权选择的, 不能仅以法官参训率的简单数字来评价法官的培训质量。简而言之, 职业化的法官群体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培训考评体制造就。
二、法官培训体系管理机制改革的思路与路径选择
进入新世纪以来, 随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障碍[5]。而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 培养高素质的政府人员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具有积极的意义[6]。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来讲, 培训体系管理机制建设从“地方化”向“职业化”的转型, 意义尤显突出。同时, 研究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 不可忽视的基本原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 》。二者不仅是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航标, 也是构建专业化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所依托的框架和总的目标。
(一) 以科学管理机制改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体系
首先, 应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规定作为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运行的根本保障。其次, 在实际操作中, 必须结合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管理的客观现实需要, 逐步逐项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可以适度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参训率, 更加充分的开发利用基层法院法官的人才价值。对一般业务培训, 可以采用非集中授课的培训方式, 尽量利用网络或视频等方式方便法官在职在岗参加培训学习。另外, 强化法官培训不能加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 应注重提高法官短期培训参训率和简易培训适用率。再次, 应严格培训审批制度, 建立省级法院主导的培训管理体系, 确保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活动有急需有实效。最后, 应有效降低培训缺课率, 进一步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提高实效性, 降低盲目性。对下级法院报批的不必要培训, 应及时发回重新报批并提出纠正意见。应强化培训绩效考核机制, 丰富培训形式, 力争多角度破解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到课率低的难题, 同时, 可适度提高培训工作各项考评指标。
(二) 以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基层法院法官培训体系理念
科学的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是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重心、省级法官学院为骨干、基层法院法官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培训运行体系。现将具体内容阐述如下:“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重心”即“确保能高质效的在国家法官学院平台上独立、科学地安排全国法院系统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省级法官学院为骨干”即改革现有培训管理机制, 积极推动省以下各级法院教育培训部门人财物统一管理, 尝试建立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相分离的法院培训体系, 保证全国特别是省级辖区内法官培训活动统一科学实施。“基层法院法官为核心”即创新以基层法官为核心的法院培训管理体系, 优化基层法院培训授课人员配备, 建立省以下法院培训机构各司其职、权责明确、合理规划、有效衔接、互相监督的体系。针对基层法院培训重点的战略转型应突出对培训活动的考核监督和质效跟踪, 逐步改善现有的培训体系, 完善培训授课机制, 提倡培训授课责任制, 让授课者考核, 由考核者负责。同时, 应明确各级法院培训部门职能定位, 规范上下级法院培训部门的监督指导关系。上述几个基本点, 一言以蔽之即法院培训的“专业化”、“去地方化”、“基层化”和培训管理的“去行政化”。
(三) 以科学管理机制优化基层法院培训师资力量配备
首先应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并应区别于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避免过于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理论热点和各家学术流派观点的讲解。在法官职业培训中授课人员应注重讲授实用的司法技能、方法与实践经验, 适度讲解司法传统和职业伦理道德。其次, 针对大量的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辅助人员应结合实际将培训的平台移向社会专业培训机构, 特别是对聘用制工作人员, 可由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这样, 不仅可以减轻法官学院培训负担, 又可使法官学院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做好各层级法官的业务培训。再次, 对基层法院的其他各类行政人员, 应根据国家和省级人事部门的规定统一参加专业培训和各类考试, 并鼓励其他专业人员参加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技能培训, 真正做到各类社会培训资源的共享与充分利用。最后, 应科学设计面向法院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因岗教育培训体系及考核体系, 重点开发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和网络渠道, 通过高效便捷的科技手段及丰富的社会和网络资源使法官培训在内容上和形式上与时俱进。在做好以法官业务培训为重点的培训工作同时, 应适度集中人力和财力强化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的实用性和专业性。
同时, 培训授课人员应以岗位培训为立足点, 开发多种形式的培训实践活动, 以切实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职业能力为宗旨。目前, 正在建设中的全国各层级法院教育培训授课师资平台“法官教学师资库”是一条很好的路径。全国各层级法院可根据自己的法官培训需求, 按规定程序聘请入库的授课教师进行教育培训工作。
(四) 以科学管理机制充实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的内容
笔者认为,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必须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教育, 通过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法官精通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与价值取向, 更高层次地领会“法”的价值[7]。具体来讲, 法官培训应包括以下4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司法实务内容的培训, 力争使法官拥有坚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实务必备知识, 坚定法官的法律信仰与司法奉献精神, 并熟练应用基本的司法程序、业务知识和司法规则等;其次是法律法规的深入培训, 力争使基层法院的法官熟练应用工作范围内的某一类实体法及程序法, 不断加深对法条的领悟, 提升适用法律的技巧与水平;再次是拓展司法实务中的审判素质培训, 核心目的是塑造基层法官的法律理性思维, 帮助法官提升实务中研究、分析与解决审判难题的素养和能力, 包含掌控法庭审判技巧、司法认证技能、说服引导素质、个人综述水平等;最后是职业素养和司法道德培训, 目的是通过培训使得法官思想品质、社会洞察力、个人修养、人文素养、人格魅力和亲和力等基本素质得到提升, 提升对当前的司法发展方向和司法基本内涵的领悟力, 自我修正对于法官职业理念、操守、道德、法纪、理想的领悟, 立足于法官形象和法官内涵两方面促进基层法院的法官积极向符合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理想型法官转变。各级法院应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上述四个层次的内容, 构建符合世界通行的规范化、职业化标准的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体系管理机制。
在实际的“职业化”培训中, 应确保法官培训体系的内容能够得到基层法院法官的内心确认和积极响应。在省以下地方法院法官培训体系统一管理机制的框架内, 法官培训体系的“职业化”转型应遵循实践为先、理论为基、职业化与规范化相一致的基本路径, 培训内容应在提升法官职业涵养、职业思维、职业技能、职业理念的基础上健全“职业化”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体系与司法管理机制建设, 并在深化省以下地方法院法官培训体系统一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专业化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工作。
(五) 以科学管理机制规范基层法院培训考评体系的建立
建立科学的法官培训考评机制, 对于引导法官积极热情的履行司法职责, 有效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具有显而易见的意义。当前, 有必要依靠科学评估这类工具来规范法官培训体系的有效运作。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基层法院可尝试在引进企业培训评估指标体系和参照法院审判执行业务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 适当增加体现本院培训工作实际特点的指标系数, 如参训人员培训需求分析、审执业务能力增减、个人感受度、绩效改善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是进行合理的评估。应充分利用培训考核的实绩, 将其作为相关参训法官的工作实绩, 并与日后法官的选拔任免、提职晋级相关联。再次是建立规范的法官培训档案。当前, 由于各地基层法院办公条件的差异, 多数基层法院实际上并未真正实现法官培训档案的规范建立。若要科学规范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建立规范的法官培训档案是首要选项。培训档案应包含培训的实绩、法官业务能力增减、培训感受以及培训评估情况等培训档案独有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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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第8篇
一、以坚强有力的保障推进法院文化发展
(一)成立法院管理文化的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了“太原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促进会”,邀请副省长张平、省政协副主席李雁红、省高院院长左世忠、法院文化分会副会长、省高院原院长李玉臻等领导为总顾问,太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俊明,太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遂记,太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春根等领导为顾问;太原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为会长,太原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路德坤、韩育兵为常务副会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会长,各基层法院院长及市法院中层正职为理事的组织机构。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路德坤在全省法院系统文化建设 (书画) 交流会上作经验介绍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保障。
把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经费纳入法院建设整体预算统一保障,拨出专项经费加以保证。
(三)打造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平台和载体。
办好《太原审判》等理论刊物,打造成太原法院文化名片;办好“太原法院网”,擦亮一个形象窗口;办好“司法大讲坛”和“法官论坛”,开辟好一个阵地。与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栏目联合拍摄建国60周年专题纪录片《龙城的见证法院风云》,与太原团市委、教育电视台联合创办《青少年与法》电视栏目。基本形成了“报刊上有文字,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影像,网络上有评论”的立体化“大宣传”文化格局。
二、丰富活动内容,陶冶法官情操
(一)广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一是举办节日文化活动,成功举办了“三八”妇女节电影文化节、“五四”青年节演讲大赛、“七一”毛泽东诗词朗诵活动、“十一”法院管理文化征文活动、“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二是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组织了“纪念建国建院成立60周年”歌咏比赛,举办了“全市法院首届干警运动会”,参加了2009全国“贺龙杯”业余篮球比赛,挺进全国前十名,举办了全省法院系统首届“移动杯”乒乓球比赛等。
特别要提到的是“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太原市法院系统已经十几年没有举办过书画展了。今年春节前举办的纪念法院建院60周年“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得到了全市法院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征集书画作品40余幅、摄影30余幅。从一些侧面展现了法院建设、审判工作和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展示了法官和干警热爱生活、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的高尚情操。今年“六一”儿童节,我们还举办了少儿书画展。
(二)营造浓厚的法院管理文化氛围。
与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栏目合作创办了《法苑视界》,播出35期;与《山西市场导报》联合创办了《太原法院文化周刊》,发行43期;与山西交通广播电台联合创办了“阳光法庭”,每周一至周五播出,累计播出400余期;与《太原日报》联办“并州法苑”专版;与太原教育电视台联合开办了《青少年与法》,播出专题节目29期;与《记者观察》杂志合办“法院管理文化”专栏。
大家在传阅刊登有法院管理文化内容的《记者观察》杂志
在法院走廊、过道等醒目位置悬挂法院文化活动图片和法院文化活动展板,每天在电子显示屏上流动播放法治名言警句,时时处处对法官进行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律文明的教育熏陶;邀请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到先进法院、特色法院、兄弟法院进行考察,与近当代文化、科技文化氛围浓郁的地方进行文化交流,实现了与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部门文化的互动与交流。
三、法院管理文化建设走向全国
太原中院在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中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坚持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与法院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一致性;二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通过营造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本院实际的管理文化氛围,大力提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素养和文明程度,以此提高裁判公信力,提升司法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三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发展路径明确。坚持“循序渐进”与“突出重点”的推进策略。一方面,坚持从形势任务和法院自身建设需要出发,把内外部需要转化为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整合内外部资源,使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在内外部广泛支持参与下获得发展合力;四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纲要明确。2008年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后,实施了创建学习型法院、举办文化活动、创办《法院文化周刊》、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四项工程”,2009年为“法院文化建设年”,全面启动法院文化建设活动,2010年突出“职业素质”和“基层建设”两个重点,2011年为“作风建设年”,2012年为“规范管理年”,初步建成具有浓郁管理文化特色的人民法院。
完善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关系的思考 第9篇
(一) 地方财政与金融业规模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是地方资金配置的两大渠道, 二者在资金配置中发挥着不同且相互补充的作用。地方财政与金融业的相关指标都是伴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 财政与金融之间的高度相关有其内在必然性。根据湖南省怀化市1995-2010的时间序列数据测算, 地方财政收支规模与地方金融业规模的相关系数高达0.98494。在考察地方财政收入、支出规模与金融业的存、贷款规模的相关关系表明, 地方财政支出与存、贷款规模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8737和0.98427, 地方财政收入与存、贷款规模的相关系数略低, 分别为0.97812和0.97161。
笔者用格兰杰检验进一步考察其因果关系, 检验结果如表1。
注:采用0.05的概率作为判断临界值。FIN为金融业规模, TOTAL为地方财政收支规模。FINTOTAL表示“金融业规模是地方财政收支规模的格兰杰原因”。
由表1可见, 金融业规模在滞后1-5期的情况下都是财政收支规模的格兰杰原因, 充分说明了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从侧面为运用财政政策改善金融生态、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地方财政收支仅在滞后2期情况下是金融业规模的格兰杰原因, 说明地方财政收支能对金融业发展形成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不能持续。
(二) 财政稳定是保证金融安全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
安全性是金融业经营的三性之一, 而不良资产是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 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及时发现和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 切断连锁反应, 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发生。这时单靠金融机构自身的能力远远不够, 需要政府资金的介入才能有效遏制风险扩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的稳定自然关系到社会与经济的稳定, 所以提供“稳定”这一公共物品就成了“守夜人”的天职。因此, 金融业一旦发生风险, 财政必然不能袖手旁观。
在各国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实践中, 不论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AMC) 还是由政府参与的资产重组, 或者是直接的财政注资都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 都对政府财政造成压力。因此IMF在其发布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中, 把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列为政府的或有负债。从我国以往的不良资产处置情况来看, 同样都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参与。特别是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 地方财政更是发挥了显著作用。因此, 稳健的财政收支、雄厚的地方财力无疑是保证地方金融安全的必备防线。维护金融稳定既需要金融手段, 也需要财政手段, 在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 财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地方财政压力与地方政府干预地方金融力度呈正相关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促进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 但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 由此, 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之比) 非常大。大多数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压力增长的情况下只好找寻其他财政来源或替代来缓解其财政压力, 最终纷纷将注意力转向金融业。如前所述, 我国金融业的规模一直伴随着经济改革迅速扩张,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量与GDP之比已由2000年的2.82上升到2010年的5.07。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不断下降和金融能力的飞速上升, 形成了我国“弱财政、强金融”的局面。政府作为具有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维护社会稳定、重新分配收入、进行公共投资等功能的社会组织, 财政能力的弱化, 必然降低了其宏观控制能力, 又因金融机构体制上的原因, 对金融部门信贷的干预便成了一个极好的替代。地方政府依靠金融能力的上升来弥补财政能力的不足, 靠金融功能的财政化来替代弱化的财政功能。并且由于财政压力的不同, 各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的强度也不同。
二、我国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在地方金融发展中的地方财政越位和缺位问题同时存在
地方财政在地方金融发展中干预过多, 形成财政越位。例如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 较多地运用了行政手段进行增资。有的地方政府过分追求规模, 在没有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的情况下, 把现有众多小机构法人组合起来成立一个统一的法人。农村信用社的出资人及所有者的缺位, 导致实际上由省政府通过省联社充当了出资人角色,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干预。又如城市商业银行主要由地方财政和当地国有企业出资组建, 地方财政或其组建的政府性投资公司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 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决策层、高管层均由当地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员兼任。这导致了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 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甚至承担着某种准财政职能。地方财政越位影响了地方商业性金融的自主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 财政缺位的情况也存在。同样是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面, 地方财政的主要措施是减免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但所得税优惠政策持续期限较短, 财政支持的规模非常有限, 无法有效建立信贷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经过前期改革后, 还有相当部分农村信用社仍没有摆脱历史包袱, 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财务能力, 有相当一部分历史财务包袱没有得到化解, 如果没有地方财政的持续支持、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力量很难化解历史包袱, 在现有条件下实现自身的发展还有很大困难。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中, 在小额贷款担保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设等方面, 地方财政投入仍然力度不足, 制约了地方金融的健康发展。这种地方财政在地方金融发展中的缺位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
(二) 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地方金融缺位问题
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 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风险高以及规模不经济等原因,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更愿意吸收存款, 越不愿意对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资金从农村流向大城市、从内地流向沿海发达地区, 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地方经济发展得不到有力的金融支持, 而不发达的地方经济又制约了地方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缺位导致了经济与地方金融发展陷入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从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良性互动的角度, 重新审视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问题, 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 地方财政缺位引致的地方金融越位问题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 地方财政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 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 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搞投资项目, 在没有足够财政资金投入的情况下, 要求地方金融提供财政担保的信贷支持, 而一些项目失败导致大量不良贷款。地方财政本应是教育投入的主要来源, 但近十年来部分高校在扩招过程中通过地方金融机构大举借债, 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贷款, 其最终结果还是要由地方财政来买单。据有关方面估计,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 (包括各种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 大约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 县乡政府负债成为普遍现象, 在一些贫困县更加突出。地方财政缺位导致的地方金融越位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金融可持续发展, 也反过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财力提升。
三、完善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关系的建议
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在地区经济建设中的良性关系日趋重要, 这种良性关系的构建, 关键是处理好地方财政在金融领域的“越位”退出与“缺位”弥补, 以及发挥好金融在地方财政领域的积极作用。
(一) 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
在分税制下, 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规范的法定程序、在高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的条件下适度规模举债, 有利于解决短期内市政建设等支出缺口, 把支出高峰平滑递延分摊到较长时段中, 同时降低或消除我国地方政府无规则举债而导致的大量隐性债务风险。在这方面, 可借鉴发达国家市政债券融资等融资经验, 建立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
在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上, 建立有约束力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非常重要, 它是妥善处理政府各类债务和担保责任, 控制举债规模, 防止财政风险的积累和加剧的关键。围绕地方政府举债机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地方政府具有稳定的税基, 逐步实现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三级财权和税基的对应, 深化以“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标志的财政层级扁平化改革, 完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 完善预算法、转移支付法规, 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 硬化预算约束, 规范政府举债和担保行为, 明确地方政府是债券发行和偿还债务的法定主体, 债务收支预算纳入人大审批程序, 对地方政府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和债务偿还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加强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地方政府举债须同级人大通过并报中央政府批准, 加强对债务收支预算的审计监督, 在完善地方债务统计核算体系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同时提高地方财政及债务信息的透明度, 发挥公众和市场机制的监督引导作用。
(二) 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 从源头消除地方政府干预金融
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和过度举债的原因在于正常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支出需要, 而支出过快增长的根源则在于政府承担了一些不应该承担的事项, 如大量介入微观经济领域的投资。因此, 从根本上防止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和过度举债, 关键是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 明确和遵守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地方政府投资要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 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 真正把地方政府由“全能型”转为“服务型”, 由“建设型”转为“公共型”。建议地方政府逐步将其持有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 集中财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改善金融企业治理、促进金融发展中的比较优势。
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是保证地方政府职能不“越位”、“错位”、“缺位”的基础, 同时也是配置相应财权、财力的关键依据。进一步明确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属于全国性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财政支出责任由中央全额承担, 包括国防、外交、国家安全、武警、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以及养老保险等;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 包括地区性交通、警察、消防、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性立法和司法、医疗保险、就业及失业保险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 要区别不同情况, 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 对跨地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 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担。明确权责后, 要建立各级政府间的硬约束机制, 在分税制框架下强化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达到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的匹配。
(三) 促进地方财政在金融生态中的“归位”
在金融生态系统中, 政府财政、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客户都必须有特定的“生态位”, 这样金融生态系统才能和谐发展, 财政与金融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对地方财政而言, 在金融生态中其“归位”主要体现在:
1. 消除其作为行政上级或者出资人的角色。
这一点在法律法规中逐渐得到明晰, 即政府不能直接办金融。但是由于巨大的制度惯性, 政府和金融之间的千丝万缕关系还需进一步明晰。
2. 摆正其作为市场参与者的角色。
即地方财政不能把自己当成特殊客户, 仍应把自己摆在公平市场主体的位置, 接受有关金融服务;同样金融机构也不应把其作为大型机构客户特别对待。为此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 保证二者按照正常的秩序进行交易。
3. 重点发挥环境建设者的角色。
地方财政发挥配置财政资源职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是其归位的关键。在此方面, 地方财政应该协同政府其他部门, 一起打造和谐的地方金融生态。努力为地方金融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纠正司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更好地维护金融企业债权。地方财政应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情况, 明确地方财政对地方金融的扶持政策, 通过税收返还、风险补偿、贴息奖励等手段, 加大对服务地方经济尤其是支持“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以及兼并收购等改组改制工作, 同时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资金, 并为金融机构重组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摘要:本文通过对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发展之间关联性的分析, 探讨我国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优化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的关系, 进一步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更好地发挥二者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作用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财政,地方金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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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传媒传播地方特色文化的思考 第10篇
孝感孝文化是众多著名的地方文化之一。孝感, 全国唯一以孝命名的地级市, 因汉孝子董永“卖身葬父, 孝行感天”而来, 是“董永与七仙女”传说的原地, 被列入全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古代“二十四孝”中的董永、黄香、孟宗三人均出自孝感。自汉代以来, 孝道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昌盛不衰, 形成了底蕴深厚、特色鲜明的孝文化。
近年来, 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地方文化在地方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政府喉舌的地方新闻媒体, 理应把传播地方文化作为自己的责任, 积极提高传播好地方特色文化的能力, 打造特色城市品牌, 发展和繁荣地方特色文化。
地方新闻媒体传播地方特色文化的意义
从新闻媒体本身来看, 传播地方特色文化是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培植自身特色、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地方文化的传播主要依靠地方新闻媒体, 而地方新闻媒体首先在设备、人才、新闻信息等新闻资源上就先天不足, 而且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 新的传播形式不断出现, 特别是网络媒体和数字电视的推广, 使受众对媒体的选择余地更大, 新闻媒体间争夺受众眼球中处于劣势。因此, 地方新闻媒体必须按照“人无我有”的思路推出个性化的内容, 挖掘地方文化这样的本土文化资源, 在地方文化的传播上做好文章, 形成自身特色, 促进自身发展。例如, 东方卫视的时尚特色源于其“海派文化”, 湖南卫视的娱乐特色出自“湖湘文化”, 浙江卫视立足“钱塘文化”,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立足“闽南文化”, 这样一批成功的地方电视新闻媒体用自身的发展实践证明:以自身独有的地方文化资源, 开办“本土化”、“地域性”的栏目, 打造地方文化特色频道品牌, 是摆脱媒体同质化, 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制胜法宝。
从城市发展来看, 传播地方特色文化是促进城市社会和谐、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需要。一方面, 传播地方特色文化对内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市民对于城市的地方感是一种由经验、记忆和情感构成的体验, 是对城市的景观、社会生活和文化以及它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产生的一种整体感受, 其核心是对城市的依恋和身份认同。 (2) 一个区域内的老百姓对当地的特色文化天生就有一种亲近感和认同感, 可以认为地方文化是他们引以为荣的精神支柱之一, 传播地方文化可以整合他们的思想, 调动积极情感,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如:孝感市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孝文化典型, 树立孝子榜样, 能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和谐, 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另一方面, 作为大众传播工具的新闻媒体, 可以广泛而有效地把地方特色文化对外传播到全国乃至全世界, 从而打造城市品牌, 扩大城市影响。如孝文化是孝感的特色文化, 孝感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中华孝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 并充分认识到“大力弘扬优秀传统孝文化, 建设中华孝文化名城, 是提高孝感知名度、提升孝感城市形象、增强孝感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因此, 新闻媒体要以创新精神提高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播能力, 使地的竞争力而努力。
从地方文化本身来看, 传播地方特色文化可以促进地方文化的与时俱进, 使地方特色文化在当代焕发新光彩。文化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地方文化也是如此。文化即传播, 传播即文化,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 地方文化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大众媒介的传播。地方新闻媒体自然应担负起衍传地方特色文化薪火的使命。地方文化一般是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 如何使地方文化焕发出时代的光彩, 在当前的地方发展中发挥新的作用, 也是新闻媒体应努力探索的问题。如孝感孝文化是指自东汉以来, 发生在孝感地区, 并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孝道思维、孝行方式及其影响的总和。 (4) 孝道意识在孝感人民中代代相传, 但传统孝文化中也有一些糟粕的东西, 人们需要与时俱进的孝文化, 新闻媒体应在传统孝文化的现代转化过程中发挥作用, 积极挖掘孝文化新的内涵, 促进孝文化不断创新和发扬光大。
地方新闻媒体传播地方特色文化的策略
在现代社会, 地方特色文化也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因此, 地方新闻媒体应根据和谐社会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实践需要, 提炼富有现代精神的地方文化品牌内核, 为其传播奠定质的基础, 并让地方文化品牌的核心价值统率一切传播活动。针对目前新闻媒体对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播现状,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对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播。
重视策划, 加强传播活动的系统性。目前一些新闻媒体对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播局限于完成任务式的被动报道和浅层信息的传播, 如何变被动传播为主动传播, 挖掘信息的深度, 制作出含金量高的节目, 新闻媒体就必须重视提前策划, 以加强传播活动的系统性。首先是短期策划, 某一项活动、某一阶段的传播策划。如2008年10月17日至19日, “中国孝感院召开, 来自国内外一流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百余人与会, 有十几位专家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研讨会期间, 不仅举行了孝文化新作出版首发式, 而且还举行了孔子铜像的落成揭幕仪式、“孔子与孝”书画作品展和孝文化系列讲座等活动。孝感新闻媒体并没有仅仅把此次活动作为会议新闻, 满足于程序性报道, 而是周密地设计策划方案, 对每一篇新闻、专版 (专栏) 等都进行了事先策划。他们将专家的新观点以“专家新论孝文化”形式播发, 让更多的人了解孝文化研究的新进展;将参加活动的群众的感受以“群众纷说孝文化”形式播发, 让孝文化走进更多人的心中;选登孝文化书画作品, 让更多的人欣赏孝文化。通过对传播的策划, 使孝文化研讨会不仅深入专家学者的心中, 而且进入老百姓眼中, 提高了传播的广泛性。其次是长期策划, 地方特色文化是一个地区的文化品牌, 在传播中应遵循系统性原则, 追求长远的品牌效应, 做好整体规划, 把地方文化的传播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
深入挖掘, 加强传播内容的多样性。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存续方式, 从现实层面看, 地方特色文化的存续方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拓展。这一方面给新闻媒体提供了更多的地方特色文化传播资源, 另一方面也给新闻媒体提出了更高的传播要求, 但是目前有些地方新闻媒体传播地方文化时对其内容的挖掘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以孝感主流新闻媒体传播孝文化为例:一是从传播内容的表现形式看, 对孝文化的传播以新闻报道为主, 其他形式如散文、诗歌、歌曲、电视剧、传奇传说、广告、理论文章等较少;另外, 在播发的孝文化新闻中, 报道的体裁以动态消息居多, 其他体裁如通讯、评论、专题、系列报道等较少。二是从传播内容的性质来看, 传播的内容以孝文化活动和孝子孝行两类为主。因此, 地方新闻媒体应深入挖掘, 充分展现地方特色文化的丰富内容, 将地方文化全方位的内容用新闻报道、文艺演出、电视剧、公益广告、城市宣传片、歌曲、文学作品等多种形式予以表现, 做到传播内容的丰富多样性。
优势互补, 加强传播媒介的整合性。发挥不同传播媒介的优势, 强调各种传播手段和方法的一体化运用, 并注意进行最佳的组合, 发挥整体效应, 可使受众以不视觉和听觉疲劳, 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传播效果。不同的传播媒介有不同的优劣势, 报纸以文字为传播符号, 可用文字表现电视等无法拍到的东西, 适于做深度报道;广播以声音为传播符号, 时效性强于报纸和电视;电视声画兼备, 形象生动, 现场感强, 适于现场报道和文艺节目;网络媒体集文字、图像、声音于一体, 具有海量存储、互动性强等优势, 适于做专题。如:“中
而不断扩大地方特色文化的影响。如, 孝感目前已在湖北日报上开辟了《新孝道观察》专栏;在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投放了“董永故里、孝文化名城湖北孝感”的广告名片;以央视《同一首歌》为载体, 举办了首届孝文化艺术节暨全国“董永与七仙女”邮票首发式;连续举办了三届孝文化国际研讨会等。这些针对不同层次受众的文化传播, 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
通俗娱乐, 加强传播过程的互动性。文化是人民群众的文化, 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播需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应强调受众对地方文化的认同和接受, 落脚点应是使人民群众把地方文化的内涵化为自己传播的目的。而传播的通俗和娱乐化有利于受众群体的扩大, 有利于广大受众的积极参与。因此, 新闻媒体在传播地方文化时, 除了搞好新闻报道外, 还可以开办有关地方特色文化的歌曲比赛、故事展播、诗歌散文赏析、论坛、公益广告等, 并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工具特别是新兴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的优势, 开设多种互动环节, 吸引目标受众亲身体验地方文化。另外还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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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梁伟年:《中国湖北.孝感第五届孝文化艺术节暨孝感市第三届“福星城杯”楚剧展演开幕式上的致辞》, 2008年9月28日。http://www.xiaogan.gov.cn/html/01mlxg_xwh_xwhyw/081221659202980597467.html
地方课程开发应着眼于地方性文化 第11篇
一、概念的界定
地方课程是一种独立的课程形态, “地方”与“地方性”是它的内在规定性, 是其特质与边界。研究和开发地方课程应界定和掌握好“地方”和“地方性”的本质, 紧紧围绕“地方”和“地方性”开发和建设地方课程。
1.“地方”的内涵
从本义上讲, “地方”是指地域, 地方课程中的“地方”有其特定的意义。地方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省、市、县 (区) 、乡 (镇) 等均为地方, 地方是一个区域概念, 同时地方往往指一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规定, 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课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 并承担不同的责任。
“地方”还是一个负载着文化的概念。所有的地域都负载着丰富的文化, 每个地方都有它代表性的文化标志。从文化学的角度看, “地方”是一种文化标志。地方课程实质上是关于地方文化的课程, 通过开发地方文化资源, 关注地方文化现象, 注重地方文化价值, 构成地方课程的文化特色, 从而培养学生的地方文化情怀, 培养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
随着时代的发展, “地方”的内涵呈现出更大的开放性, “地方”自古以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 只有在开放的状态下, “地方”才有可能在保持地方特色的同时, 吸取外域多元文化, 丰富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地方课程建设中的“地方”是本土与外域的结合, 以地方为主, 或立根于地方, 面向外域, 甚至面向世界。地方课程在培养学生热爱家乡的同时, 还应当培养他们的世界胸怀、全球眼界、国际意识。
2.“地方性”的内涵
首先, “地方性”是指地方所特有的和固有的性质。所谓地方特有的, 即只有本地才具有的, 是在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 吸收多种外来文化和信息形成的;所谓地方固有的, 即是传统的、原本就存在于本地历史和传统之中的, 从本地文化之根中提炼出来的。依附本地所生长的, 无论是固有还是特有的, 均揭示了“地方性”的基本特质。这时“地方性”往往指领域, 由此可被引申为视域, 即从本土出发, 在本土的视域中寻找、发现或生长的。这样, “地方性”被赋予了文化的解释, 这种阐释引导我们从文化的立场去看待、审视和归定地方性。同时, “地方性”就是要追求显著的地方特点, 即追求地方差异性。可见, 关注和追求“地方性”是为了追求地方课程之异, 否则地方课程就失去了鲜明的地方特色, 失去了开发和发展的必要性。
其次, “地方性”主要指地方性知识。上世纪60年代, 地方性知识就已经在人类学界乃至全社会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地方性知识主要针对普遍性知识, 是对历史特殊主义的认同和具体解释, 强调各种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特征, 主张作具体、深入和真实的考察;追求社会科学本土化, 主张社会科学在本土生根、在本土发展、为本土所用。
最后, 用地方性知识的内涵与价值来关注地方课程。地方课程是地点性知识的载体, 其主旨就是要从地方的文化特点、资源特色和发展需要出发, 重点、突出地反映地方性知识。但是, 地方课程不能被完全地局限在地方性知识上, 而要对地方性知识有所超越, 因为, 地方性知识具有发展成为普遍性知识的可能, 每个局部知识又包含整体的意义。因此, “地方性”具有超越性。可以这么认为, 地方课程着力于地方性知识, 但更着眼于整个文化的意义和文化的整体发展。地方课程的根源是在本土上, 但是如果缺少宏大的知识背景和视野, 缺少对外域的地方文化的参照, 地方课程就有可能变成对本土文化的怀旧与守旧, 从而显得狭隘、保守和封闭。
二、地方性文化的客观存在和意义
1. 地方性文化的客观存在
地方性文化是在一定的的自然区域形成的独特的文化。在一般情况下, 共享同一区域的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文化, 并一代一代地传递、积累、保留下来, 从而形成共同的比较稳定的文化。
从文化存在的现实性看, 文化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在不同的地域空间中, 生活着不同的人群, 在长期的生活中, 这些人群形成了自己的特有的文化, 他们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自己的宗教和意识形态、自己的人种特征、自己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体系。
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表明, 由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社会环境的差异, 加上人们自由选择中的结果, 从而形成不同地域空间中的文化模式, 表现出文化与空间之间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 每一种文化就其实质来讲都有其地域性。这种不同的地域性文化的存在就是“地方文化”。
2. 地方性文化存在的意义
人类依据一定的生活环境创造了相应的文化, 文化因人而存在, 也为人而存在。从人的发展角度看, 文化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对于具体的人来说, 其面对的是具体的、独特而现实的地方文化。人是文化的主体, 人生命的保持与优化寄予于文化世界的存在与发展当中, 当地人是当地文化存在和发展的本体, 同时当地人生命的保持与优化也必须以当地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其前提。由此可见, 人是生活于特定的文化世界中的人, 人的发展首先是当地文化感染和熏陶的结果, 教育过程必须考虑学习者的文化处境。
三、地方性文化和地方课程开发
地方课程开发的题旨就是要从当地的文化特点、资源特色及发展需要出发, 集中、突出地反映“本土化”, 即地方性文化。即使是普遍性知识, 也应“本土化”, 赋予其“地方”的理解和“地方”的内涵, 经历“本土化”的过程。
地方课程是为了求异, 而不是求同。所谓求异, 是寻找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的差异, 凸显地方课程的特质与价值。对差异的认同和关注汇集于一点, 是为了增强课程的地方适应性, 让学生了解本土文化, 热爱本土文化, 这样才有可能为本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贡献, 满足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课程的求异可以促使课程结构的完善和丰富, 使地方课程从一元走向多元, 进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使学生全面发展。
从知识的角度去考察, 地方课程负载的是地方性知识, 地方课程着重反映地方性文化。在某种意义上, 地方课程应是地方的文化, 是地方文化的描写和反映。地方课程试图为当地学生提供体现地方性文化的课程, 地方性文化的客观存在要求进行地方课程开发, 着眼于地方性文化的课程开发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 可以打通教育与生活、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对接, 陶行知先生在20世纪20年代就提出了“生活教育”理论, 指出现实生活的教育意义, 认为生活应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 书本教育应与生活实践相一致。“生活教育”理论深入揭示了地域性知识合法地位和地方课程存在的深刻价值, 充分表明地域文化对于重建课程与儿童的价值, 实现缓解校内生活和校外生活的对立、现实生活与未来生活的对立的重大意义。课程必须以儿童的生活经验为基础而超越理性生活, 建构一个真切的、完整生活的世界。课程内容应突破狭隘的科学世界的束缚, 达到科学世界与生活世界的和谐统一, 使学生的个人知识, 以及他自己的特殊文化世界在学校课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其次, 着眼于地方性知识开发的课程, 对实现课程文化有显著的作用, 课程作为文化必须摒弃课程被简单地理解为知识载体的文化工具的逻辑与机制, 还原其本体地位, 彰显其内在自为性和超越性品质。教育不仅承担着个人发展的使命, 而且担负着文化发展的使命。在新的历史时期, 为地域文化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是课程建设应负的历史使命。
总之, 在地方课程开发的过程中, 我们应坚持为学生和为地方的原则, 国家课程已开始关注地域间的差异, 但从总体上讲, 国家课程注重的是基础性, 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基本要求, 表现得更为充分的是统一性, 这样就很难适应不同地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地方课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同时可以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服务。但是, 课程的主体是人, 为地方服务是由人来实现的, 因此, 地方课程必须面向学生, 关注学生, 促进学生的发展。从价值目标看, 让地方的学生了解本地区的文化, 尊重本土文化, 重视本土文化存在的空间, 培养热爱本土文的情怀;从内容上看, 所开发的内容是适合学生学习的, 是学生感兴趣的, 只有这样, 地方课程才能拓宽学生的文化视野, 丰富学生的心智, 完善学生的素质结构。
摘要:地方性文化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区域内形成的特有文化。地方课程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 是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的重点和新点。地方性文化的客观存在呼唤着地方课程开发, 关注地方文化的课程开发对打通教育与生活、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对接、实现课程文化的意义进而保持地方文化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地方课程,地方性文化,地方课程开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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