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精选4篇)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1篇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一、单项选项题:
1、下列属于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的主体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3、输统计违法案件是,最关键的工作阶段是:调查。
4、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统计部门实施了某些统计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组织听证。这些统计行政处罚可以是:较大数额罚款。
5、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事人要求,统计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在统计执法中,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捍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统计行政诉讼中,对统计行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机构是:人民法院。
8、某县统计局联合县乡镇企业局对某工厂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申请复议时,应负责管辖的单位是:该县人民政府。
9、某镇政府领导指使镇统计员虚报本年度工业总产出数据,并在统计监督检查期间拒绝配合检查。经查实后,统计部门可以:提请监察机关对涉案的镇领导人员给予处分。
10、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实施某种处罚后,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种处罚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2千元以上的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
1、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有明确的行为人;违法情节较重;应追究法律责任; 属于管辖范围内。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具有严肃性、权威性。
3、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某市一化工企业因严重统计违法,被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该企业对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单位是:本省统计局;本市人民政府。
5、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三、判断题:
1、统计监督检查方式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单独检查。(×)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的抽象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申请复议。(×)
5、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捍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6、统计监督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7、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检查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所有听证都是公开举行的,这一程序的运用可防止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滥用职权。(×)
9、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10、四、1、2009年初,某省统计局向全省保健食品企业布置了《保健食品企业统计年报》,报送报表的期限是2009年3月10日。经查,某保健食品公司报表中的某些数据严重低于实际情况,省统计局将报表退回,要求审核后重新填报,该公司置之不理。之后,省统计局又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该公司仍拒绝重新填报统计资料。省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统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
(1)该保健食品公司在此案例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
(2)省统计局依法可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为:警告;20万元以下罚款。
(3)本案在省统计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若启动听证程序应具备的必要条件是: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省统计局拟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
(4)该公司若不服省统计局的处罚,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报的2009年建筑业总产出为20511.3万元,从业人员2413人,工资总额2732.45万元。当地统计局对该公司进行统计检查时,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2009年的账务报表和原始记录等凭证资料,致使上报的统计数据没有任何依据,涉嫌统计违法行为。当地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请回答:
(1)该公司涉嫌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等凭证。
(2)当地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以下罚款额度正确的有:20万元以
下。
(3)当地统计局还可以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为:警告;通报。
(4)该公司若不服从处罚,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提起行政诉讼。
3、某省辖市一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收到市统计局送达的催报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统计局认为该事务所涉嫌统计违法,遂向其先后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务所不服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请回答:
(1)该事务所在此案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是: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市统计局依法可以对该事务所作出的处罚为:警告;20万元以下罚款。
(3)该事务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省统计局;市政府。
(4)该案经行政复议后,该事务所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是:市统
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间4次迟报房地产开发投资基层统
计报表。2011年8月,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统计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回答:
(1)该公司在此案例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是:迟报统计资料.(2)市统计局依法可对该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为: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3)该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省统计局;市政府.(4)该公司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是:市统计局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2篇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解。因故不能调解,确需延长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五条 仲裁机构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简便、快捷地处理消费纠纷。
第五十六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检验、检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受理申诉、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鉴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结论。
鉴定、检验、检测费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鉴定、检验、检测费用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承担。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此案例案情简单, 却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 就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其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是区别于行政争议、刑事纠纷的显著特点, 是平等主体对私权利的争议和处分。发生此类争议的时候,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行政争议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力或义务的争议。其特点是争议的一方必是行政主体, 另一方则是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且必须是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力或义务。此类争议案件的解决方法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
上述两种争议的案件性质不同, 诉讼提起、主体地位、诉讼目的、适用法律也不同,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上述案例两种争议交叉的冲突, 两种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 就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组织在审理上谁先谁后还是将不同性质的争议合并审理的问题, 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重合案件的观点及做法
(一) 先行后民。
即对民事、行政争议重合的案件, 在审理程序上, 由行政庭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判决, 然后由民庭解决民事争议。如果当事人先提起了民事诉讼的, 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待行政争议案件有裁判结果后, 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并根据行政裁判结果, 作出民事裁判。
(二)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 依照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 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其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合并审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提高审判效率, 避免出现两份相互矛盾的判决。
(三) 司法最终解决。
在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所查明事实直接作出最终判决, 不考虑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这种观点易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 因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从而造成反复诉讼, 浪费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四) 各自独立解决。
即在两个诉讼之间不是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 能够独立诉讼时, 告知当事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分别解决。这种观点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浪费司法资源, 也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在执行环节上造成因难。
三、问题的解决探讨
(一)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案件类型
在审判实践中,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重合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民事争议为主, 涉及行政争议重合的案件, 其民事争议须以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否作出裁判。另一种是以行政争议为主, 附带民事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是以行政争议为主, 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 又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其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内在关联性。这种案件可以分别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 但是民事争议要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条件。
(二)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冲突的案件中, 虽然表面上是重合的, 但一些案件的基本属性是不相同的, 有的本质上是属于民事争议案件, 有的是属于行政争议案件, 有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可以相互分离;有的交叉案件中一种争议的解决以另一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同时, 在诉讼类型上大都通过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即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因此在解决具体案件的争议时, 应该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
1. 行政、民事并行解决。
在本文的案例中, 相邻权人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影响了相邻权人即商品住宅楼的居民采光权, 侵害了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这是一个可以独立进行的诉讼。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人或邻建筑物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的, 相邻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根本上保护相邻权,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拆除、罚款等处罚,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见, 当存在民事、诉讼案件重合的情况时, 如果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 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 可以分别进行诉讼。
2. 先行解决。
即在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冲突的案件中, 如果其中的一个诉讼结果是另一诉讼的结果前提或者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时, 人民法院应当先中止后一诉讼, 先审理前一诉讼, 等前一诉讼审理完毕后再启动另一诉讼程序。一般采用“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原则。这种解决可以确保法院裁判的一致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而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 并能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所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 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 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的最终性上, 如果司法机关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裁判相互矛盾, 则必然会影响到法院裁判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司法的权威性, 从而使司法权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关联性较为紧密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审理, 这是, 从表面上看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不服, 但这一行政争议的背后存在着一个民事争议, 行政相对人虽提起行政诉讼, 但其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民事争议, 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三) 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的解决
1. 行政附属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 是指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之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正确认定为前提, 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或者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它决定着民事案件的性质或裁判结果。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争议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时,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而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难以确认;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对行政行为并没有异议, 但民事审判依赖于该行为, 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难以确认。也经常出现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证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当事人又据此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造成了循环诉讼, 使当事人陷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再审的累诉泥潭。民事诉讼中能否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何审查, 成为我们不可避免、必须解决的课题。
2. 对行政附属问题的解决。
(1) 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观点:第一, 认为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 该行为非依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改变。对其进行审查就会出现民事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依据这种观点,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瑕疵时, 容易造成错判。第二, 认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避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而运用民事法律和其他事实根据作出裁判。依据这种观点会使法院的裁判文书和行政机关的文书同时存在, 不仅难以解决争议而且还会产生新的争议。第三, 认为法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作为支持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或作为抗辩理由的证据出示给法庭的, 因此法院应当依照证据审查的规则, 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 从证据理论的角度来说这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首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第一款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说明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权力也是职责。合法性不仅是形式上的合法, 也要包括内容上的合法性。其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此条法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但可以对作为行政组成部分的公证进行审查, 而且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进行否定。再次, 我国法律的若干司法解释也己明确指出, 民事诉讼中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并可以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2)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原则:第一, 按照证据学的原理, 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出示时, 如果其他证据充分, 能够互相印证时, 法院可以运用其他证据直接作出裁判, 而不必拘泥于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事实。第二, 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最终确定性进行审查,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真实、合法, 既使已过行政诉讼时效, 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定案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应当中止民案件的审理, 同时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注意相互协调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避免造成拖延审限。
摘要: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两种争议交叉的冲突, 两种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在行政诉讼中可否附带解决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行政附属行为;民事诉讼中可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如何进行审查等, 这是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交叉冲突与解决,行政附属
参考文献
[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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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4篇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财务司和各业务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