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融资范文(精选12篇)
抵押融资 第1篇
一、农民融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1.农民融资现状
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比较落后, 农村资金“非农化”趋向严重, 大量农村资金外流。具体表现: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将发展重心转向大中城市。近年来, 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减少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 上收县及县以下机构贷款权, 对农村放贷大幅减少;二是农村信用社资金“农转非”。农村信用社早已发生变异, 不再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信用社资金通过存款准备金、转存银行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等形式不断流出农村;三是邮政储蓄抽走农村部分资金。邮政储蓄原来只吸收存款, 不发放贷款。2007年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后, 虽然可向农村放贷, 但实际上投放的资金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 农民如遇到生产、生活资金困难, 要么是找不到正规的融资渠道, 要么是以很高的融资成本求助于民间金融。如此的融资环境, 使得农民普遍面临资本短缺的困难。
2009年10月上旬, 笔者就农民融资状况对湖北省仙桃市Z村进行个案研究。Z村位于湖北省仙桃市西北部, 地处江汉平原腹地, 主产棉花和水稻。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该村有近40%的农户未能通过外部融资及时解决生产、生活资金困难。即使筹集到资金的农户, 融资规模也很小。2009年, 该村19.4%的农户融资金额在2000元以下, 38.9%的农户融资金额在2001~5000元之间, 16.7%的农户融资金额在5001~10000元之间, 只有25%的农户融资金额在10000元以上。从融资渠道来看, 找亲戚朋友借钱的农户最多, 占87.5%, 找信用社和银行贷款的农户只占7.5%, 还有5%的农户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变卖农产品和资产筹集资金。可见, 找亲戚朋友借钱是农民融资的主要方式。在访谈和问卷调查中, 农民普遍反映融资渠道少, 融资难度大。
2.农民融资难的负面影响
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多种要素结合在一起, 协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 劳动、土地等其它要素将不能对生产活动做出贡献, 不能创造社会财富。融资难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具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讲,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农村水利设施的改善。农村水利设施的状况, 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农业生产成本, 进而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笔者经过调查发现, 税费改革后农村水利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农村水利建设主体缺位, 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由于投资、投劳不足, 不少农村水利设施功能减退甚至丧失, 与农业、农村发展的要求形成了强烈反差。一方面, 老旧水利工程年久失修、功能衰退。现有农村水利工程大部分建于六、七十年代, 当时设计标准较低, 配套不全, 大部分渠道为土渠, 没有衬砌, 渗漏严重, 水资源有效利用率只有0.4~0.45左右。另一方面, 新建农业水利项目少, 农田灌溉面积日益下降。全国18亿亩耕地中, 有效灌溉面积只有7.1亿亩, 不到耕地总面积的一半, 大部分耕地只有“靠天吃饭”。加强农村水利建设, 改善农业经营条件, 已显得刻不容缓。在很多地区村集体经济成为“空壳”的情况下, 农村水利建设的担子实际上落在了农民头上。大多数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和财富存量有限, 这决定他们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积累兴修水利, 而必须借助于金融系统。但是, 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 农民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 即使筹集到资金, 利率也高得惊人。可以说, 农民融资难, 已经成为改善农村水利设施的“瓶颈”制约因素。
二是影响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农民收入低, 有一个重要原因, 那就是户均经营规模太小, 无法实现规模效益。我国目前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 大量农民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留在农村的农民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农地流转扩大经营土地的面积, 提高机械化程度, 降低经营成本, 增加收入。但是, 农民的经营规模与投入的生产要素是成正比的。由于融资难, 农民无法筹集足够的资本, 以满足规模经营的需要。笔者在调查过程中, 听到不少农民反映, 他们一直想种大田, 通过扩大规模增加收入, 但是苦于缺乏资金, 贷不到款, 无法购买农业机械和其他生产资料, 也无法从其他农民手中购买更多的耕地。所以说, 不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要改变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小农经营现状, 是不可能的。
三是影响农业产业链的延长。我国农业一直存在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的问题, 农民只得到极微薄的收益, 大量的收益向运输、储藏、包装、深加工和出口贸易等环节转移。可以说, 农民处于农业产业价值链的最低端。其实农民也知道, 要增收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 必须对各种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而延长农业产业链需要大量的资金, 在目前农民融资很困难的情况下, 他们无法筹措资金购买大型运输设备和包装、加工设备, 无法建设冷冻、储藏设施。多年来, 绝大多数农民从事简单的种植业、养殖业, 生产经营处于简单再生产的低水平重复状态, 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外部融资环境恶劣, 农民不能高效、低成本地融资, 以延长农业产业链。
二、农民融资难的症结是缺乏“合规”的抵押物品
1.农业经营的高风险决定金融机构不愿发放信用贷款
农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产业, 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很高。一方面, 农业面临自然风险。农业不像工业、服务业可以在可控的空间、环境中进行, 相反对自然气候高度依赖。虽然国外目前出现了工厂化农业, 在农业“车间”里从事生产活动。但这只占很小的比例, 不具有代表性, 同时成本也很高。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 我国的农业将依然是“靠天吃饭”。另一方面, 农业面临市场风险。农业与其它任何产业一样, 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 其价格会下跌, 农民的收益会受到影响。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波动较大, 农民所承受的风险也较大。
农业经营的高风险影响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业贷款投放力度, 央行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度上浮利率。即使这样,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的意愿仍然不高。据央行统计, 截至2008年9月底, 全国农业贷款余额为1.8万亿元, 仅占同期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7%。客观地讲, 金融机构这样做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 它们的经营目标是严格管控风险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普遍惜贷, 显然对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2.农民融资抵押的制度安排造成农民融资难
从理论上讲, 农业贷款的高风险可以通过资产抵押来锁定和化解。只要农民能够提供“合规”的抵押物品, 金融机构还是愿意向农民发放抵押贷款的。然而, 长期以来, 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农民的收入水平一直不高, 农民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十分有限。农民可用来抵押的有效资产只有农房和耕地使用权,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 除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外, 农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农作物等资产均为不“合规”的抵押物品, 不可用来抵押。这种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使得农民融资走入了死胡同, 造成了农民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三、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的可能选择
1.农房抵押
建房是农民最大的支出项目, 农房是农民最大的实物资产。2009年全国有7.21亿农民, 按人均30平米住房建筑面积、平均700元的建筑造价保守计算, 全国农房的经济价值至少有15万亿元。这笔巨大的资产目前不能抵押, 不能上市交易, 只能在村民范围内转让。可以说, 这笔资产目前是处于“沉淀”状态的“死”资产。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 应该允许农民用农房和宅基地进行抵押融资。农民作为债务人在不转移农房占有权的前提下, 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抵押给债权人。农民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对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以实现其债权。有人担心, 农民用农房和宅基地抵押融资, 如果经营失败, 金融机构对农房和宅基地进行市场化处置, 农民将居无其所, 造成社会问题。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但我们要相信绝大多数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 一定会充分估计潜在的风险, 不会草率行事。即使出现有些人担忧的问题, 那也是极其个别的现象, 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2.农地经营权抵押
我国目前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农民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 在承包期届满的情况下, 原承包的农民可以继续承包。2008年10月,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和长久化, 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具有长久的排他效力,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农民可以直接主张物权请求权。同时, 也意味着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 农民有权就土地要求补偿。国家征用哪个农民的土地, 收益就归哪个农民, 不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如果说在原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认为物权时, 实行农地抵押融资的条件不具备, 那么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久化之后,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既是现实可行的, 也是符合农民意愿的。
3.农作物和林木抵押
与农房、农地承包经营权一样, 农作物和林木也是农民可以支配的财富和资产。尽管农作物和林木附着于土地, 但农作物、林木和林木上的果实被收割、采伐或采摘后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所以, 附着于土地的农作物和林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 单独设定抵押。目前, 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没有法律障碍, 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对农作物和林木抵押作禁止性规定, 只是强调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在实践中, 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发展很滞后,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金融机构认为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操作麻烦, 贷款成本高;二是农作物、林木和林木果实的市场价格随时在波动, 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的风险较高。所以, 有关部门要出台必要的政策, 对金融机构进行鼓励和引导。
四、政策建议
1.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中, 任何经济活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目前, 《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禁止农民以农房、农地经营权、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融资。所以, 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 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消除法律障碍。
2.发展涉农资产评估机构
界定和评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是发展抵押贷款的前提。无论是在发放贷款的环节, 还是在行使抵押权的环节, 金融机构均需要评估农房、农地经营权、农作物和林木等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为做到公平、客观起见, 资产评估应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目前面向农民提供涉农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极少, 应该加快发展。
3.培育涉农资产流转市场
抵押融资之路有多远 第2篇
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县之一,江苏省东海县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全国首家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所,引导推动土地流转
土地作为农民集体和个人最丰富的资源和财产,一直无法成为合格的抵押物,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症结所在。2012年8月,经国家农业部批准,江苏省东海县被确定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县之一。试点以来,该县土地流转发展迅速,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迅速跟进,开办了土地流转抵押贷款业务。对此,连云港银监分局进行了专项调研。
基本情况
近年来,东海县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全国首家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所,引导推动土地流转。截至2013年末,全县实现土地流转面积9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2.1%,较2012年新增12.6万亩,增幅达15%,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和种粮大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为东海县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村产权交易所自2012年5月成立以来,累计完成产权交易635笔,金额10023万元,覆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等各种类型,为农村各种静态的资源向资产乃至资本跨越奠定了基础。
东海县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印发了《东海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县委农工办负责土地流转政策指导和纠纷调解,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审核发放,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认定和抵押登记,乡镇政府负责协助银行做好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摸底以及面积、质量认定。东海县农村信用联社作为该县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经办行,迅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凭借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交易鉴证书,直接向农户发放抵押贷款。
为完善风险保障措施,对集中连片流转农户土地3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产权交易转入方,需缴纳金额为所流转土地一年的承包费作为风险保证金,同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抵押合同文本,建立合同审查、履行情况督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贷款出现违约时,由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降低了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
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截至2013年末,无需其他担保,东海县凭借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交易鉴证书直接抵押发放贷款35笔,金额500万元。业务发展总体规模较小,尚无农村宅基地及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实例,金融支农的作用远远未能发挥。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土地流转的市场基础仍未夯实
一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滞后,严重影响贷款业务办理。中央明确提出,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到户,之后又将登记发证的范围扩大到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但从目前情况看,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后期土地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新旧矛盾突出,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进展不
一、差异较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发证工作则因面临诸多政策障碍而普遍滞后甚至尚未启动。土地权属不确定,难以为后续流转、抵押等行为开展提供权利保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信贷业务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是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失准,影响贷款抵押设定。目前尚无具备专业资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也没有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体系作参照。从东海县实施情况看,基层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主要由产权交易所负责,专业性不足使得借款人和银行机构等贷款参与主体无法在评估结果上达成一致,给贷款项目抵押设置带来诸多不便。目前东海县流转土地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4.87%,其中仍有部分流转行为限于农民之间自发开展,流转规模和规范性不足。
土地流转抵押法律障碍仍未消除
一是流转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多次明文禁止城镇居民以转让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途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等,制约了农村土地成为进入市场自由流转的生产要素,较大程度削弱了银行机构开展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二是抵押限制。《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创新行为存在抵押合同得不到法律认可,而带来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风险分担及保障激励机制仍然缺位
一是保险机制缺位。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其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偏弱,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发生大的变化,土地附着物价值就会大幅降低,这将直接影响土地流转的价值。因此,在缺乏保险公司介入分担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将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二是担保机构缺位。调查发现,目前东海县农合机构在发放相关贷款时,往往希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基础上,追加第三方担保以抵补风险。但目前,提供第三方担保的主要为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专业性的农业担保公司的缺失使得担保的效力大大削弱。
三是激励政策缺位。目前,监管部门缺乏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规范性指导,更没有在不良容忍度、核销政策及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差异化的政策引导。基层试点银行机构缺乏信贷创新的动力,致使业务仅停留在“应景”阶段,难以大规模推广开展。
金融产品本身仍待优化
目前,东海县农村信用联社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年利率为11.3%,较基准贷款利率上浮近90%。除贷款利息外,农户为取得贷款还需缴纳交易鉴证服务费、抵押登记费等多项费用。同时,贷款期限均为1年,未能根据实际经营周期以及不同土地流转主体的异质需求采取差别化的设计。与该县农信社先前推出的多户联保、“阳光信贷”产品利率优惠、期限灵活等特点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明显呈现出耗时、费力、昂贵等劣势,期限固化也无法满足农户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影响了农户申办业务的热情。
政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改革举措,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今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融资工作明确了政策方向,应加紧贯彻落实。
完善市场运作基础
一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的前提下,开展土地延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清查确权,加紧完成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做好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三者的衔接,并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三是建立县级统揽直达乡村的管理体系,把涉农资产资源统一纳入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转规模和规范性,为银行机构开展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
解决法制层面瓶颈
尽快修订和完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为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从法律上赋予和保障农民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抵押、担保等权能,打破行政村、乡镇乃至更大范围地域以及使用范围的限制,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充分自由流转和价值利用。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政府部门通过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或基金担保、经营户担保)”等方式,在贷款发生违约或银行机构处置抵押权出现困难时,实施抵押物收购或进行损失补偿。二是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同时扩大农业保险范围、规模,对农业经营风险形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三是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制定相关配套贷款管理办法,指导推动银行机构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提升金融产品的竞争力
一是建议政府加大财政补贴,适当减免农民、农户在办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缴纳的交易鉴证、土地登记、价值评估等费用,降低业务成本。二是在确定产品期限时要针对实际的经营周期以及农户的异质需求采取差别化的设计来满足农户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督促银行机构加大业务宣传力度,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产品本身的竞争力,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抵押模式,切实为农民、农户提供融资便利。
图 > 张建文
融资不顺 房产抵押是捷径 第3篇
借助房产抵押“利器”
借助贷款之力实现资金流动,是不少创业者、企业主博得发展良机的重要之举。在此过程中,合理运用好房产抵押贷款是门学问:如若借款人借款额度相对较大,最好在申请贷款时能够提供房产抵押,从而让贷款成功率得以保障。
陈先生是上海的一位企业主,先前苦于组建设备资金匮乏,一直忙碌于各银行之间寻求100万元贷款,结果令他失望万分:企业资质不牢固、借款用途金额高、不愿提供房产抵押,成为他叩不开银行贷款之门的关键问题。
最终陈先生在易融网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相关机构发放的贷款,其同意以房产作为抵押,成为获得贷款的关键。其在上海南郊的房产市值170万元左右,贷款额度不到房产价值的7成,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并且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这让陈先生在此次贷款中尝到了甜头。
虽然在对企业主、创业者的贷款门槛限制中,关于企业经营满1年、年开票额百万元以上、负债率60%以下等条款屡见不鲜,但随着经营性贷款政策的日渐放宽,不少银行业等贷款金融机构正在尝试放宽门槛,而有无不动产抵押、经营前景是否良好,成为通过该门槛的重要标准。
3类疑难房产 不同贷款方案
有房子就可以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吗?显然不是。在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必须对房产属性有明晰判断,在确保房产符合抵押资质的同时展开贷款申请。在目前的房产类型中,部分房产并不具备直接用作抵押贷款的资质。
按揭中的房产 不能直接抵押。因为按揭中的房产抵押他项权尚在银行手中,产权实质上处于暂时移交状态,不具备完全产权,因此借款人并不具备该房产的抵押支配权。针对按揭中的房产想贷款,只有借款人先将按揭中的未还款项还清,然后再用已还清贷款的房子用作抵押申请贷款,才可能成功。以易融网为例,就多次碰到此类贷款客户,一般会先通过投资公司帮助客户垫资还清贷款,然后再帮助客户申请房产抵押贷款。
房龄超过20年或户型小于50平方米的房产 抵押困难。银行要评估抵押物的可变现能力,针对房龄超过20年或户型小于50平方米的房产,一般在申请贷款时较为困难,特别是向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虽然大部分贷款机构对该要求的界定比较严格,但是随着贷款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也有一些贷款机构对房产的门槛标准有所差异。
产权属性不明确的房产 无法用作抵押。产权不确定的房产主要包括:未满5年的经适房;小产权房;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的已购公房;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租赁而来的厂房等办公用房等,因为产权属性不能确定,不具备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针对此类情况,一定要确保自己的房产抵押变现能力,比如经济适用房,可以满5年之后再做抵押贷款的申请打算。
“贷比三家”好处多
随着贷款融资市场的日渐火热,对急需贷款的企业主、创业者而言,不仅要知道如何衡量房产抵押的可行性,同时对于选择哪种贷款融资渠道也要贷比三家,智慧贷款。以房产抵押贷款为例,针对中小企业主或私营业主,一般需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个人资信,生产经营稳定连贯,贷款额度普遍为借款人房产评估价的6~7成,贷款期限最高可达10年,贷款利率上浮10%~30%。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分析 第4篇
一、制度沿革与产权改革
(一) 历史沿革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也是随着政策变动而发展的, 可分5个阶段。1.获得经营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逐步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1982年, 博兴县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2.合同固定。1984年, 对土地承包进行完善, 并签合同。3.法律确认。1997年, 再延长30年, 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4.政策放宽。2004年, 可依法流转。2007年《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化。5.经营权担保融资切点形成。2014年一号文,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至此, 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已获得政策支持。应该说是个很大进步, 可是还有一个问题。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所有, 也就是几亩地, 即使能够抵押, 融资也有限。而作为规模流转的农业主体如何抵押融资, 这又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 法律支持
激活土地权能, 实质是提高担保功能, 让金融部门放心放贷。涉及法律有《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从法律角度, 唯一突破口是地上附着物, 即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这就为以农作物未来收益折现为基础设定融资担保、激活土地权能提供了可能。
二、条件成熟
(一) 产权明晰
产权明晰是解决土地抵押融资首要因素。按照省一号文精神, 已全面铺开土地确权, 预计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时机已成熟。
(二) 客体形成
加快土地流转, 推进适度规模化是贯彻十八大精神具体体现。博兴县在土地流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流转达15.3万亩, 占全县耕地26%。交易客体已形成。
(三) 融资迫切
目前, 农业企业主要以博华等为代表, 合作社500多家, 家庭农场78家, 总体呈现以现代农业企业为龙头, 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为补充的结构态势。各类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迫切。但徒有土地使用权, 无有效抵押物, 难以转换为资本。
三、突破探索
(一) 体系建设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没有现成经验可循, 县农业局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证申办程序》。
(二) 金融配合
县农商行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会同农业局制定了抵押贷款流程。
(三) 找准突破口
按照企业申请, 街道审核, 农业局备案并申请, 县政府发证流程, 为国丰农业公司颁发了土地经营使用权证, 2014年5月23日, 发放首笔80万元贷款, 为农业经营主体破解融资瓶颈趟出了新路子, 开创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之先河。
四、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障碍
《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第50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80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其他土地附着物也可以抵押。第184条,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担保法》第37条, 不允许在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综上所述,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抵押权能。《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 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 而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 三部法律是统一了口径的, 其特点共同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能达到这些条件的情况, 在博兴县几乎没有。此外,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浮动担保的动产抵押问题: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所以, 唯一突破口是其他地上附着物, 即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又存在地上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金融部门的认可等问题。
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指明了方向。但从法律角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仍存在障碍, 更别说各类主体流转后的使用权抵押融资了。
(二) 基础不完善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几个前提, 首先是权证发放, 其次是规范流转合同, 再次是小证换大证的政府确认, 最后是金融部门认可放款, 而且程序是单向不可逆的。一是土地确权滞后。二是流转不规范。三是地方政府确认的合法性。
(三) 金融创新滞后
经过历史取舍, 现存的农村金融主体, 除了经济发达镇还有国有商业银行影子外, 其他只剩下农村信用社了。基于盈利目的, 大多也起到“抽水机”作用, 加剧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金融部门各自为政, 条件、办法、流程不一, 不便于统一完善融资资料。
(四) 评估问题
有法可依的只有地上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至于评估价值确定依据无疑是财务现值理论, 笔者以为价值评估的难题不是评估方法选择, 而是参数确定、运用问题。比如抵押率、期限、折现率等, 还有低价基准确定和评估机构信誉问题等。
五、建议
(一) 抓紧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规范土地流转, 进而规范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基础, 也为以后的流转评估、政策奖励、纠纷调解提供依据。
(二) 规范流转
严守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改革为动力, 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坚持规模适度。
(三) 建立市场
按照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思路, 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产权交易网络, 县建立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镇建产权交易所, 村设信息站。扩大交易范围, 完善市场配套建设, 为土地产权融资担保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建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牵头, 各级财政注资, 组建国有非盈利企业法人担保融资公司。慎重选择经营管理人员、确定服务对象范围、完善业务流程与制度, 引导农村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慎重选择担保服务对象, 监管工商资本运营。找准突破口,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防患于未然。
(四) 成立评估事务所
土地流转价格定价是个复杂问题, 跨年度收益不确定性, 传统与现实因素交织, 都给土地产权交易定价带来难度。可以设立专家库, 聘请各类农业专家、专业评估师组成评估专家组, 运用现值等可行理论确定流转基价。
(五)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允许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所以, 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创新思路,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以丰富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一是发展社区资金互助。县农业部门审核监督, 民政批准成立, 以镇为服务区域, 从事内部成员资金融通。资金来源与使用者都是本地成员, 其信用资信易于监督考核, 风险可控。不过, 由于部分互助社, 出现违规操作, 携款跑人现象。笔者以为, 不能因噎废食, 应加以引导, 合理利用。另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在社员内部吸收入股, 需要资金的社员, 可以自己所入股份为依据, 以几个股东社员联保为保证, 低息或免费获得发展资金。不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严格内部操作, 规避金融风险。当然, 作为新生事物, 良莠不齐现象是很正常的。应鼓励发展多种合作金融, 搞活农村经济。况且该类操作软件已相当成熟, 管理知识要求不高, 很有借鉴意义。
(六) 大力发展农业主体
抵押融资 第5篇
一、项目抵押选项要求
项目抵押(有的亦称专案抵押)融资贷款是国际风险投资的一种方式,即以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做抵押,包括拟建或在建项目作抵押,进行融资贷款。即以投代贷。
1、属于鼓励投资的项目,项目采用的技术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市场前景较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可按期还本付息。一般项目通常要求投资回收期在六年以内,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要求投资回收期在15年以内;
2、承办单位有一定的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一定项目资本金,不同机构对项目资本金要求不相同,一般要求有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或已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市场有保障,效益突出的项目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可适当放宽。有的投资机构对项目公司总资产、项目规模、项目盈利能力、在本行业的地位及股东背景等还有特殊要求.有的要求把项目融资和上市结合,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相结合;
3、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制度,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管理团队,企业法人代表有较好的个人素质,具有开拓精神.合作精神.信誉好。
4、项目合法,具备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且有相应的有效批件或备案文件,有环保部门及其它必要部门的批文;
5、扩建项目,要求有较好的盈利模式,已建立较好的销售渠道,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6、为了运作方便,有的投资商要求项目公司有外资背景,或在境外注册公司,采取境外借款,反投注入.二、基本要素
1、贷款额度:原则上要求项目规模5000万以上,贷款额度依具体项目而定。
2、贷款期限:5—10年,最长期限15年。
3、利率:参照央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计息;或固定回报等双方协定的利益分配的其它方式。
4、资金来源:外资银行或其投资公司资金;外资在我国投资回收资金或备用金;在我国有长期投资计划,且有成功案例的外资经核准后,从境外调入;国内外投资公司自有资金。
5、劳务奖励费一般按贷款金额2-5 %收取,款到项目方才收,前期不收费用。
三、提供资料
1、企业提供基本法律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等六项基本法律文件。(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简介:类型、体制、信誉、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在本行
业中地位、注册资金(注明是否已全部到位)、资产、负债、市场、效益等,近期的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3、项目简介:批准文号、环评批文号、项目的规模、总投资、利税、净利润、建设期、进展现况、自有资本金多少或已投资金额(应说明自有资金、外借款.下欠工程款等构成)、剩余工程量、所需资金、工期、投资环境(交通、水、电、通讯及配套服务等)等等。对房地产项目要求提供四证或五证。抵押状况,已投资金额所占比例、对扩建项目要求提供已形成的资产、负债、技术水平、市场、效益等。
4、政府的立项备案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5、申请贷款报告,包括投资方式和数额。
6、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的概论、市场、和经济分析部分。
7、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
8、委托书及劳务奖励费承诺书。
四、项目操作流程(全过程资方不指定机构编制任何资料)
1、提供电子版资料;
2、受理,发商务通知,洽谈,签订合作意向书;
3、应企业邀请实地考察;
4、考察结果上报投资集团总部;
5、投资集团回函批复确认通知;
6、由双方认定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及项目进行评估;
7、上报董事会审核企业的评估报告书;
8、补充、完善各项法律文件;
9、签订融资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如需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订立章程、由外方提供手续(包括银行资信证明)由企业方在当地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建立外汇帐号;
10、资金进入,自签署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受理起,30-45个工作日资金到帐,至此,操作完毕。
以上操作流程根据不同投资公司及不同项目有所增减,可在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时商定。前期不收费用,项目方仅承担首次考察的交通食宿费用,实报实销。为了提高效率,少走弯路,建议项目公司由财务总监牵头组建融资小组,聘请懂金融的律师和金融专家参与,具体负责融资业务。为了了解投资公司的实力,在国内难以了解时,建议委托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做海外调查核实。
个人房产抵押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6篇
作为融资的途径之一,银行贷款以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一直颇受中小企业青睐。在绝大多数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都属于对公业务的范畴。而一旦借款主体是企业,这样一来其中重头的一环便是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但是,在中小企业实际经营中,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喜欢用现金交易不入账,税务、银行、企业自己各有一本账,基本上很难找到一份正规的财务报表。由此,通过银行相对复杂和正规的手续贷款融资是难上加难。
与此相对应的是,很多在账目上显示没有利润的中小企业,企业主倒是有着雄厚的实力,他们往往有很多优质资产,尤其是房产。于是,现在有很多银行推出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而且房产抵押率相对较高,一般在60%-70%,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适用多种企业需求
上海理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年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年贸易额在2000万元。然而近年因为受到国家退税政策的影响,这家企业许多出口产品的退税金额下降了许多,从原来达17%的退税产品到现在只有5%或者更低。更雪上加霜的是,近几年人民币的快速升值,在这些种种因素的作用下,企业利润越来越少,流动资金的压力逐步显现,于是企业考虑到了向银行贷款融资。
就这样在2007年,上海理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整个行业的背景,最后在抵押一套200万元房产的情况下批准了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一年。
对于一家小型的贸易型企业而言,50万元的贷款还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并且50万元相对200万元来说抵押率也偏低,因此该企业开始寻找其他的融资途径。
相对于贸易型企业,小型制造型企业这几年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原材料涨价、下游企业的账期过长等,都给企业生产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上海弘巨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纺织机械生产商,主打产品解决了以往国内纺织业在生产过程中只能使用一次即报废的高成本问题,可回收循环使用。目前该企业正计划在越南扩资建厂,建立该产品的流水线,不过他们也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而企业自身并没有什么资产可供抵押来进行贷款。
以上两种典型而且普遍的情况,其实都可以通过各银行的个人房产抵押的经营性贷款产品来解决。
宁波银行:“贷易融”
宁波银行的“贷易融”产品与其他银行相类似产品不同的是,它的借款主体依然是企业,而且是中小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也正因为如此,银行可以接受抵押的房产范围也相应的更加宽泛,不仅仅是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房产,其直系亲属的房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抵押率一般能在七成左右。这对于企业而言,在面对资金困境时,可以活动和努力的空间就更大了。
“贷易融”的另一个特色在于它充分考虑到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是一次授信,两年有效,循环使用,审核放款的形式。也就是说,企业在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后,可以做到随借随还。
举个例子来说,一家企业如果贷款100万元,企业在旺季时可以来银行提款,利息按提款日开始计算,等公司到了淡季可以提前还贷,不用交任何罚息,一旦还了贷款,在这段时间内该企业不用支付任何利息。这样随借随还的优惠待遇在其他银行则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能享受得到。
民生银行:“一桶金”
与指定专为中小企业经营使用的贷款不同的是,“一桶金”贷款品种丰富,形式多样,既有为个人短期流动资金而配套的贷款,又有适合中小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投资的个人中长期贷款,还有符合商贸类中小企业经营的个人循环授信贷款。
以“一桶金”助业贷款为例,该产品适用于已具备一定经营基础,欲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二次腾飞的小企业。小企业主可以以住房、商铺作抵押申请一年期以内(含)的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与资金周转期匹配。此产品可帮助小企业主在获得流动资金支持的同时把握良好商机。
再以“一桶金”置业贷款为例,该产品适用于经营现金流比较稳定、期望逐月归还贷款、减轻还款压力的小企业,当小企业主需要购买土地、建造厂房、添置机器设备,或需要购置写字楼、商铺时,可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一年期以上、五年期以内(含)的个人中长期贷款,通过银行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为事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业态、不同经营方式的小企业,其资金需求亦有显著差别,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方案的选择同样也大有讲究。经营性贷款在企业各种融资方式中利率相对较低,不过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优惠利率相比还是要高一些。
举例而言,对于添置不动产、生产设备等需一次性大量投入资金的贷款,企业可以选择逐月偿还本息的方式,由于按月还款既及时归还了贷款利息,又可以每月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因此贷款的利息成本相较低,企业也不用承担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压力;对于采用购销方式经营的商贸型小企业.不妨选择个人循环授信贷款方式。
平安银行:“经营贷”
深圳平安银行“经营贷”综合考虑了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双重特征,在贷款调查、审核中,重点查实个人从业经验、公司或个人经营流水等,通过简单、实际、有效的方法替代了以往与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繁琐的财务报表审核、评价等流程,将中小企业主个人的从业经验作为整个贷款风险、额度、年限以及利率综合评估的最关键要素,企业主从业经验越多,贷款更容易、额度更高、利率更低。
也正因为这种操作模式可以将企业房产和企业主个人房产进行统一打包作为抵押物,所以只要有足够价值的房产,就有可能申请到比较高额度的贷款。它的额度最高可达4000万元的贷款金额,就这一点在同类产品中也属佼佼者。另外,循环授信两年、单笔最长十年的贷款发放方式也能较好的满足了中小企业对于资金使用的特殊需求。
深发展:“展业贷”
深发展的“展业贷”是专门针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等个人发放,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该贷款最高可以达到1500万元,且可在该行循环贷额度项下发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不用时银行不计利息,期限最长可达10年
二手船舶抵押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第7篇
关键词:二手船舶,抵押融资,担保贷款,价格评估
近年来, 我国越来越重视航运业发展, 于2009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将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为今后上海市经济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由于航运业具有船舶价值高、资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 在抵押融资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目前, 上海市仅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了船舶贷款业务。然而, 大型国有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业务时, 更加青睐大型航运企业, 而中小航运企业融资往往比较困难。目前, 中小航运企业只能通过资产抵押或互保的形式获得贷款, 然而各个航运企业又缺乏相互信任。要破解这一难题, 就需要推动以船舶资产为抵押、船舶收益为还款来源的船舶融资项目进程。
一、二手船舶融资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 银行贷款融资困难
1.商业银行对航运业的特点、风险和管理等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航运业信贷业务比较少。主要是由于银行对航运业的市场行情、技术水平、国际法规、船运过程、运输风险、风险防范管理方法等不够了解。而航运业中涉及到二手船舶融资时, 其关联的参与者和环节较多, 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难度较大。因此, 商业银行为二手船舶提供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2、商业银行对于航运业采取盲目风险规避的方式。
商业银行普遍认为投资航运业会面临负债高、信用低、管理难度大等风险, 因此, 在为航运业提供银行贷款时相当谨慎。这种针对航运业的盲目风险规避, 其实是错误的, 商业银行只要熟悉和掌握航运业的特点, 全面、科学地分析航运业企业项目的风险, 进行有效的管理, 可以将贷款风险降至最低。
(二) 担保融资比较困难
1.信用担保融资困难。
目前我国地方航运业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 并且大部分资产集中在土地、码头、厂房、船台及专用机械设备上, 因此, 航运业的总体资产负债率较高, 2009年航运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更是高达82%。另外, 航运业的速动资产较少, 2009年的平均速动比率只有0.68。由于航运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 (2009年航运业的平均销售净利润率为2.39%) , 使得其信用等级普遍偏低, 因此信用担保融资困难。
2.寻找担保企业困难。
由于航运业合同金额大, 周期较长, 有些运输合同金额甚至要达数百万元, 运输周期长达12年。因此, 如果航运业采用企业担保的方式很难实现融资目标。此外, 航运业专业性较强, 提供担保的企业需要具备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即使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愿意提供担保, 但由于缺乏对航运业的了解, 为了规避担保风险, 一般也不愿为其提供担保。目前, 我国一些谙熟航运业特点的公司, 通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为航运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但担保公司收取的佣金比较高, 这样会增加航运业的筹资成本, 因此很多航运业企业不愿意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二、二手船舶抵押融资模式分析
(一) 二手船舶抵押融资的概念
二手船舶抵押融资, 是抵押人 (船主) 为了取得运营资金或者是船舶的继续建造资金, 以自己所拥有的二手船舶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航运企业如果需要采用这种方式融资, 必须具有合法方式取得的二手船舶买卖合同、资信证明等, 并且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来将二手船舶抵押给商业银行, 作为债权的担保, 获取资金。当然, 如果债务人 (船主) 不按期履行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义务, 债权人 (商业银行) 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二手船舶价格评估
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 受理船主的二手船舶抵押贷款, 首先必须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并据此决定具体的贷款数量和偿还期限、利率等。二手船舶价评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1.市价折余法。以被估船舶在目前全新状况下的市场通行价格为基础, 减去以现行市价计算的折旧和损耗来计算现值的, 其公式为:
PN=PR-W1-W2-W3
其中:PN为船舶现值, PR为船舶的重量价格, 即该船用现行市场价格的材料、人工和设备一次恢复重建的总价。W1为船舶的有形损耗, W2为被估船舶的功能性损耗, W3为被估船舶的经济性损耗。
2.市场售价类比法。以市场上类似船舶的全新状况下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参照, 找出被评估船舶与类似参照船舶之间的价格差异, 得到被估船舶的全新市场价格。
3.重置价格法。在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船舶作为估价依据时可采用此法。此法分为三种:
(1) 指数调整法。根据被评估船舶的原始账面价值记录、国家公布的物价变动指数以及本行业历年来统计得到的船舶产品价格上升指数来计算重置价格:PR=PC*K。式中:PC为船舶原始账面价值;K为国家或行业产品价格上升系数。
(2) 细节分析法。在很难得到被估船舶的原始账面价值上升指数, 或又找不到相同或类似船舶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 但船舶的技术资料及图纸资料保存完整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细节分析法来求其重要价格PR。
(3) 功能价值法。这是按新形成的参照船型 (最先进水平的船舶) 的现值功能折减率来评估船舶重置价格的一种方法, 适合于对被估船舶原价值未知时使用。
4.收益现值法。通过对被估船舶在使用寿命期间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的收益, 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作为被估船舶价值的方法。简言之, 就是投资者对其投资可能得到回报的一种预侧。此法又分为静态及动态两种测算方法。
5.外汇换算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外汇汇率变化程度调整资产价值的方法, 适用于以前用外汇从国外进口的二手船舶作为现值评估。按照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 汇率的变动不能增减原资产进口用币的价值, 但以前使用外汇支付的部分在用人民币换算成现值时会发生变化, 而进口船舶时用人民币支付的部分则保持币值不变PR=PF*RF+PRMB。式中:PF为二手船舶购进时支付的外币值, RF为该船舶评估时外汇调剂汇率, PRMB为二手船舶购进时支付的人民币值。
(三) 二手船舶抵押融资登记的程序
第一, 进行初审。船舶抵押登记部门的收件人员对船主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证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及是否符合要求。第二, 进行外勘评估。即由金融机构的抵押调查员实地调查二手船舶情况, 以确认抵押范围、抵押价值等。第三, 审查批准。抵押审查员复核、审查完船主的抵押书面证明材料后, 综合调查人员的实地调查报告, 提出审查的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以决定是否给予抵押贷款。第四, 审批同意之后发证发款。领导审批完后, 抵押监证员对二手船舶抵押合同进行监证盖章, 在抵押当事人缴纳有关规费之后, 发给抵押权人《在建船舶抵押证明书》。抵押登记由船主与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共同登记办理, 船主交纳一定的费用。船舶抵押合同原则上包括《外汇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表》等。
三、缓解二手船舶抵押融资困难的对策建议
(一) 明确界定“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义
二手船舶是指区别于新建船舶的营运船舶, 其与新建船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使用时间和价值决定上。对于新建船舶, 其价值往往由船厂的生产成本和利润决定, 而对于二手船舶, 其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明确界定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义, 有利于解决二手船舶融资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二) 明确二手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
船主拥有二手船舶的所有权是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前提, 因此二手船舶必须获得由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但是针对二手船舶作为抵押物, 价值始终处于动态变化的特点, 我国目前可以借鉴国外浮动担保制度, 来确定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并明文规定抵押人在违反贷款协议时, 二手船舶已经产生的运营收益全部并作抵押物的价值。
(三) 健全二手船舶抵押登记制度
通过立法来规定二手船舶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同时规定必须在材料上载明可以识别的基本信息, 比如二手船舶的种类、长度、宽度及深度、容量、建造地以及过去的交易记录等, 以便商业银行在受理抵押贷款时能够更好地了解二手船舶的真实情况。同时, 要根据二手船舶的市场变化, 及时变更登记, 以降低抵押贷款风险。
(四) 完善二手船舶的抵押权实现制度
由于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特殊性,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允许抵押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另外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比如, 设定接管二手船舶的权利, 使用抵押人设施及抵押权人的权利, 在无力偿还债务时, 继续使用二手船舶运营的权利等。这样不仅能够保全和提高抵押物 (二手船舶) 价值, 而且能更有效地发挥抵押物的融资功能, 促进二手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模式的广泛运用。
参考文献
[1]杨良宜.船舶融资与抵押[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9.
[2]司玉琢, 胡正良, 傅廷中等.新编海商法学[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8.
[3]郭明瑞.担保法[M].法律出版社, 2007.
抵押融资 第8篇
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移,但地方政府仍然承担着城市各项建设的重任。《预算法》等法律禁止地方政府直接举债,为了满足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为支撑,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土地抵押、土地收益担保,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土地作为最可靠的抵押品,“被金融业视作风险系数较低的货币”。但是,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并将向财政金融体系传导。目前,国内已有的土地抵押融资大都偏向于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对土地抵押融资的风险传导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2 不同参与主体视角下的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分析
土地抵押融资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活动,资金运作量大,利益相关者众多,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产生风险。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包含诸多风险,在不同视角下,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从宏观层面而言,土地抵押融资会加剧地方债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从融资主体来看,土地抵押融资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政府其他部门和机构风险、银行等资金供给方风险。不同风险类型的形成机制及其对行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主要围绕土地抵押融资的三个主要主体(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分析土地融资风险。
2.1 地方政府
2.1.1 地方债务风险
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方政府纷纷加大投资和建设的力度,但是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屡见不鲜。土地抵押融资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实质上属于典型的地方债问题。土地抵押融资容易加剧地方债务风险,地方债务的恶化又会驱动地方政府进行更大规模的土地融资,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2.1.2 “土地财政”风险
“土地财政”风险是指在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高度依赖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背景下,土地价格波动对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土地融资和地方政府偿债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土地财政的实质是地方政府提前支取了未来土地的收入。这种“寅吃卯粮”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容易诱发政府的短期行为,刺激地方政府在任期内热衷于通过卖地来缓解偿债压力。一旦房地产行业下滑,土地价格下跌或者土地告罄,土地的偿债能力将严重缺失,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下滑,地方财政将陷入困境,依托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最终转化为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着地方债务的偿还,土地价格与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存在着推高土地价格的冲动,这主要通过控制土地市场的供给来实现。如在现实情况中,往往出现土地市场价格越高,政府土地供给越多。这种行为使政府偏离了宏观调控的最初目标,也使土地市场和土地抵押融资市场都是不完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政府垄断和渗透的色彩。
2.1.3 社会风险
土地抵押融资的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土地。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在获取城市边缘土地、囤积土地并谋求未来利益时表现出激进的态度,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土地作为特殊的公共资源,具有明显的稀缺性。土地抵押融资使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驱使地方政府大量征收征占农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及各类社会问题产生,社会压力增加。
2.2 地方融资平台
2.2.1 合规风险
银行在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时,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一般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最为常见的是地方财政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地方财政担保是指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时,会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出具保证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第二还款源的还款承诺函,承诺在地方融资平台没有能力偿还本息时,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偿还。但是,2005年国家就明文禁止地方政府对外提供担保,因此承诺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地方融资平台并不是真正的土地使用者,抵押土地由于地块的未来用途、规划等可能发生变化,抵押价值不稳定,抵押风险较大。此外,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依托地方政府设立的,因此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会受到政府的各种干预。实质上,地方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尤其是决策过程中话语权较弱,从而造成了土地抵押融资的借、用、还责任主体不明晰。
2.2.2 政策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行业政策的调整都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一旦政策不利于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那么平台的经营与发展状况深受其害,财务状况恶化,土地抵押融资将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2.2.3 违约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土地抵押融资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一方面,由于融资平台贷款资金所投向的土地储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都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入,使得大多数平台公司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得不依靠财政拨款或继续融资来还本付息;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自身财力有限,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来形成可用财力。土地价格的波动将对财政收入产生巨大影响,而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土地日益稀缺,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是不可持续的。
2.3 金融机构
2.3.1 流动性风险
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具有长期性,因此,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以长期贷款为主,资金回笼期较长。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在总贷款中所占比例过高,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长期化问题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2.3.2 信用风险
在土地抵押融资过程中,地方融资平台往往以土地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地方财政资金向银行抵押来获得信贷资金。然而,由于地方融资平台投融资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收入不稳定、盈利能力较差,而地方融资平台把其主要的担保对象寄托在地方财政收入上。但是,分税制改革以及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使得地方税收大幅减少,大大削弱了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的担保能力也大大缩水。一旦地方融资平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将面临着信用风险。
2.3.3 规模过度风险
由于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规模大,且有着土地资产的抵押和财政收入的担保,银行为追求短期经济利润,竞相争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不断加大对融资平台的贷款数量,不仅助长了地方盲目投资建设的行为,同时也导致银行的土地相关贷款比例过高,贷款结构的集中度过高也会产生政府贷款对企业贷款的“挤出效应”。目前各地土地抵押与担保贷款在金融机构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大,贷款集中风险凸显。
2.3.4 操作风险
在土地抵押融资过程中,银行也存在操作风险。如过度相信政府信用,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放松甚至违背信贷制度,审批不严格,盲目发放贷款,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评估形式化。部分银行忽视了对政府可支配财力和总体偿债能力的评估。许多银行都未在贷款前对融资平台公司所属的政府总体债务、当年需要偿还的债务及可支配收入等进行精确测试和分析,盲目抢占政府融资平台资源。在贷款发放以后,银行对贷款的检测和预警不到位,这些都埋下了风险隐患。
3 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风险传导路径
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过程的任一个环节都蕴藏着风险,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是风险的接收者。作为土地融资过程中重要的风险接收者,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融资风险的传导会由于它所具备风险化解能力而阻滞,但风险仍存在,并处于积累阶段。一旦风险的积累超过了地方政府所能化解的范围,即突破了地方政府的风险阈值,土地融资的风险将会明显地在政府系统内部和政府系统外部发生传导,最终扩散到财政金融领域,并发生财政金融风险的相互转化,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
3.1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在政府内部的风险传导
土地价格、政策波动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的规模和地方债务的偿还。因此,以土地价格、政策波动作为典型的风险事件,分析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传导路径。当土地价格下行、政策上收紧土地抵押融资时,原有的土地抵押——银行贷款——土地收益还款的循环难以为继,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风险凸现。
如图1所示,当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风险超过自身的化解能力范围时,地方政府往往会首先选择通过接受上级政府财政救助的方式向上级政府转嫁风险,缓和自身还款压力,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向上级政府的纵向传导,并往往由中央政府充当最后的“兜底人”。同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上级政府往往拥有绝对的较高层次的行政权力,并且特别强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权。在此背景下,相对于下级政府而言,如果上级政府出现较为严重的风险时,其在风险的转嫁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现实中,上级政府很容易将原本应该由自己负担的债务成本转嫁给下级政府,于是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就会十分容易地实现从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纵向传导。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发生债务风险而陷入财政困境时,虽然可以选择通过向上纵向传导的路径进行风险转嫁,但这种做法会把自己不良的财政状况展现给上级政府从而影响自己的政绩考核。为避免这种状况,地方政府对于债务转嫁方式的选择,往往更倾向于隐蔽性相对更好的同级政府间的转嫁。同级政府之间的债务风险传导往往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第一,通过税负进行传导。具体就是将本地区的税收负担转嫁到其他地区,由其他地区的纳税人来买单,在此过程中,融资风险随之传导。第二,通过同级政府之间财政竞争进行传导。具体来说,就是各地区政府通过竞相降低本地税率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其他地区的资本流入本地区从而增加本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做法。当地方政府发生土地融资引发的风险而陷入财政困境时,同级政府之间通过财政竞争以缓解风险其实是一种“以邻为壑”转嫁风险的做法。长此以往,会导致债务风险在同级政府间相互传导,降低各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3.2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在政府外部的传导路径
3.2.1 以地方融资平台为起点的风险传导路径
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载体,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风险也会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进行传导和转嫁。地方融资平台主要依靠土地抵押获得贷款,受土地市场和土地价格波动的影响大,一旦土地价格下行,土地的抵押价值也随之下降,融资平台和资金供给方的风险都增加。一方面,抵押价值的下降会使银行要求更多的土地抵押,另一方面,土地收益下降,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的还款压力加大。此外,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资金主要投放于纯公益项目、半公益项目和非公益项目,并且当前大部分融资平台贷款投向了公益项目和半公益项目,融资平台的收入不稳定,盈利能力弱,财务状况堪忧,借新还旧和债务逾期情况严重。
如图2所示,随着发生偿债困难的融资平台数量的增加,单个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性受到的威胁也逐步增大,一旦超过该金融机构所能承受的极限,则会发生微观金融风险,该金融机构难以正常运营。一旦出现大范围的融资平台偿债困难,微观金融风险的逐渐累积和传播最终将导致宏观金融风险,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另一方面,一旦融资平台出现偿债困难,表明该融资平台之前经营的项目盈利状况不佳,这对融资平台之后的项目融资和选择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此便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3.2.2 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相互传导
在现有的财政金融体制下,一旦地方财政出现偿付困难或偿债危机时,中央政府都将成为最后的“兜底人”。而中央政府转嫁这种财政风险的通常做法是财政风险货币化,即中央政府发行债券后,委托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中进行购买。这相当于向中央财政注入了透支资金,这种变相发行货币以缓解中央财政困难的做法,使得政府的财政风险向金融系统转移。这种财政风险货币化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政府所面临的财政风险,但是并没有减少全社会面临的风险总量,同时还可能引起经济运行中的流动性过剩,从而进一步引发通货膨胀风险,金融体系的稳定可能受到冲击,并最终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运行。而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各项政策措施救市,如此便形成了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的转化。
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所蕴藏的风险,如图3所示,会通过财政机制,在政府系统内部,发生纵向和横向的传导,沿着地方政府 - 政府系统金融系统-政府系统-宏观经济的路径传导。同时,也会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以地方融资平台为起点,沿着地方融资平台-单个金融机构-金融系统-中央政府-宏观经济的路径扩散。
4 防范地方政府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4.1 逐步建立适合的管理机制
当前,中央及有关职能部门已经高度重视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等,但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政策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地方违规操作土地抵押融资的行为仍屡见不鲜。
在此背景下,必须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建立适合的管理机制,采取行政控制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抵押融资无序扩张的冲动。具体来说,除行政手段外,还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干预。如提高银行土地抵押贷款的利率,增加地方土地抵押融资的成本和难度,影响土地抵押融资需求;增加银行土地抵押融资相对应的风险准备金,从而影响土地抵押融资供给。
4.2 对土地抵押融资实行差别化管理
首先,对土地抵押融资市场进行分层。土地抵押融资风险与土地抵押融资的规模、土地产出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风险管理水平等密切相关。因此,在对土地抵押融资市场分层的基础上,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土地抵押融资市场,采取差别化的管理对策。另外,对新增土地抵押融资和存量土地抵押融资也应该采取差别化的管理。对于新增土地抵押融资,应该坚持谨慎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土地抵押融资规范,严控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对于存量土地抵押融资,应该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监督,及时甄别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其次,对不同的风险类型也应采取不同管理。对于可控范围内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化解和防范措施;对于不可控的风险,应该及时叫停。
4.3 对土地融资实行阶段化管理
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具有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的特点。同时,土地抵押融资风险也具有明显的阶段化特点。具体来说,土地抵押融资风险从形成、积聚到爆发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这就要求土地抵押融资的风险也必须实行阶段化管理,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防止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向财政金融体系的扩散与传导。
4.4 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的管理
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土地抵押融资的重要载体,其在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和地方债务的管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融资平台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市级的统一规划。目前地方融资平台的经营与管理相对混乱,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战略的部署。
第二,实行区级申报制。规范土地抵押融资的申报,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也便于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掌握土地抵押融资的发展状况,防范风险。
第三,统一口径,缩减多头。多头融资,不利于资金的供给方准确掌握融资方的抵押品状况、融资状况、还款能力、债务压力等重要信息,也容易导致重复融资,过度融资,不利于土地抵押融资整体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因此,必须统一融资口径,避免多头融资的局面。
4.5 加强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
首先,加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对于土地抵押融资,银行应该设立专门的科目,并由现在普遍的控制地方融资额度转变为双向额度控制,即在控制地方资金需求方融资额度的同时,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资金供给方也实行融资额度限定。加强银行业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控制,督促银行建立起土地抵押融资风险内部的自查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范。
其次,健全外部的风险监管机制。敦促各大银行建立完善的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信息披露机制,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对土地抵押融资的结构和状况实行定期的上报制度,加强外部的风险监管。
4.6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
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防范需要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在面临较大风险的紧急时刻,还可采取临时的风险转嫁措施。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或者土地融资出现还债高峰期、还款困难时,可暂时地对已提供使用的基础设施征收一定的使用费用作为暂时的过渡,如路桥使用费等。
4.7 重视地方债务问题,拓宽地方融资渠道
土地抵押融资与地方债务紧密相关。地方债务增加了地方土地抵押融资的冲动,反过来土地抵押融资又加剧了地方债务。因此,应该正确处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合理分配财权和事权,减少地方债务,减小土地融资压力。同时,加强创新,拓宽地方融资渠道,丰富土地融资方式,降低现行的主要以土地抵押融资为主的单一的融资方式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严金海.土地抵押、银行信贷与金融风险:理论、实证与政策分析.中国土地科学.2007.2
[2] .王小映.收购储备土地的抵押研究.国土资源.2003.8
[3] .刘守英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中国土地科学.2005.5
[4] .殷程旭.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6
抵押融资 第9篇
一、农村融资难的表现
1. 存在融资难问题的资金需求方主要为农业中小企业、种植或养殖专业户及农户。
由于这些主体所经营的农业生产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低的信用, 正规金融机构通常将其拒之门外, 其资金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金融得到满足, 严重挫伤其生产经营积极性。
2. 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需求主体贷款难, 获取抵押贷款难上加难。
一方面, 他们几乎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 国家政策直接或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所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贷款数额小, 难以满足其需求。且在其能获取的有限贷款品种中, 抵押贷款品种几乎为空白。
3. 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主体面向农村的贷款供给不足, 且主要为担保贷款, 抵押贷款品种缺失。
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供给方目前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发行及非正规金融供给者。而这些供给主体能给予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贷款供给量极为有限, 且多为依靠政府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支持的支农贷款或高息的非正规贷款, 资金使用效率低、风险大, 不能符合农村资金需求者的需求。
4. 农村“存易贷难”导致部分农村资金外流。
农村不但不能从城市得到资金, 而且本土资金也未能有效用于农村发展, 而是大量流向城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农村在支持城市发展。最明显的是邮政储蓄银行带来的“虹吸”现象。而实际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信社由于自身的趋利性, 也有此倾向。近年来, 虽然邮政储蓄银行也开始发放贷款, 但贷款规模仍十分小, 不足以改变这一趋势。
综上, 农村融资难实质表现为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的贷款供给不足, 而其中极为突出的是抵押贷款品种的缺失。
二、农村融资难深层原因探析
对于农村融资难问题, 可以从抵押贷款缺失入手来加以分析。
第一, 我国农村无论是地域范围还是人口都占很大比重, 农业又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产业, 国家历来很重视, 农民显然是一个庞大的高潜力客户群体, 然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中还是排斥农村市场, 宁愿舍弃广大的农村市场而挤进市场容量已近饱和且竞争激烈的城市市场, 其中的原因发人深思。考虑到金融机构的趋利本性, 理论上对这种金融排斥唯一的解释是现阶段狭小的城市市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广阔的农村市场, 这是一种不平衡状态, 因此随着金融机构的继续进入, 竞争的日益激烈, 城市市场的获利空间会逐渐缩小, 城乡利润差缩小直至为零, 此时达到均衡状态。那么, 未来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 只是需要足够长的时间和一系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目前, 我们看到的农村融资难与这种趋势并不冲突, 因为金融机构是短视的利润追求者, 进入城市是它们在目前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因此, 短期内农村地区存在的贷款中的金融排斥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 而农村融资难是其产物之一。
第二, 城乡市场利润差如此之大, 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密切相关。就基础设施来讲, 城市优于农村, 这就为优质企业 (对金融机构来讲, 是优质客户) 的进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农村处于劣势;就人群收入来讲, 城市一般人群拥有的稳定工资收入正好是金融机构看重的可以用来衡量信用状况的标准, 而农村人口拥有的农业生产性收入少、难以衡量且不稳定, 金融机构一般不以其衡量农村居民的信用状况;就城乡居民所拥有的财产种类来讲, 城市居民拥有的房产、车产等产权恰好是金融机构比较欢迎的可靠抵押物, 可以作为信用的代表, 而农村居民手中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 却因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受种种限制, 不能用来抵押, 也就不能作为信用的代表。仅从以上三方面, 我们就可以看出, 农村虽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 但被金融机构认可的优质客户极少, 而其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及农村企业手中竟无一种有效的信用证明或保证, 其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和信用环境也就无从谈起, 金融机构对其产生排斥也符合常理。这实际上形成一种条件排斥, (1) 条件排斥进而引发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自我排斥。 (2) 以这二者为代表的金融排斥造成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特别是抵押贷款供给主体的隐性缺失。
第三, 农村无信用保证, 并不是真正没有一种可以作为信用保证的财产, 而是由于金融体系不健全及制度上的不公平而导致了农村群体拥有的财产不符合金融机构的接受条件, 实质是一种假性的“无信用保证”状态, 因此, 可以说由此产生的金融排斥是一种假性的金融排斥。具体来讲, 农村居民拥有的最值钱的财产就是土地、农林作物, 更近一步说实质是附着在其上的产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 它们作为一种产权, 若能被金融机构与城市居民拥有的房产、车产等同等对待, 抵押贷款中的金融排斥便不复存在。但事实却是, 它们没有被金融机构普遍接受, 目前虽有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尝试, 但效果不佳。若农村资金需求者所拥有的这些可作信用证明的产权不被金融机构歧视, 金融排斥以及由此产生的融资难问题都会消失。
第四, 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愿意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信用保证, 一个关键性原因在于其流动性差, 变现能力弱, 金融机构若接受其作为信用保证, 必定要为其投入大笔管理成本, 且风险大, 所以, 金融机构宁愿放弃这部分农村客户, 也不愿接受这些信用证明。而与之相对的城市居民的房产、车产则流动性强, 变现能力强, 风险小, 为金融机构所青睐。
第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没有形成相应的健全、高效的流转市场。同样与城市居民的房产、车产作比较, 房产、车产都有较完善的流通市场, 不但有大量的供给和需求主体, 而且还存在部分中介, 亦有相关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相关登记机构等服务性机构, 监管也相对到位, 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而土地承包权等的流转虽有一定的法律支撑, 但亦有很多限制, 如对流转期限、土地用途等的规定;其流转市场上虽有大量供给者和需求者, 但二者难以有效对接;相关估价机构及登记机构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而市场发展初期的定价功能很弱,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造成土地承包权等流通受阻;相关登记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导致土地承包权等流通不正规, 易出现纠纷, 风险大;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土地承包权等的流通尚持中立态度, 使得其发展缺乏有力保障, 难度加大。
综上所述, 农村融资难问题的一个深层原因在于农村可作为信用证明的产权相关流转市场发育落后, 导致以条件排斥和自我排斥为代表的假性金融排斥的存在, 进而使得金融机构客观上没有进入农村市场的外部驱动力, 主观上也无开拓农村市场、服务农村市场的积极性。
三、解决思路
针对抵押贷款中存在的假性金融排斥引发的农村融资难问题, 应从以下几方面关注并着手解决:
首先, 应考虑农村资金需求者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重视农村抵押贷款品种的开发。既然农村融资难原因之一是抵押贷款发放中存在假性的金融排斥, 就应重点关注农村资金需求者拥有的信用证明如何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接受, 而不是避开抵押贷款而仅靠政府担保贴息这样的优惠贷款品种来弥补。政府过多动用资金投入低产出项目的机会成本是巨大的, 因为政府完全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市场监管及基础设施的完善。
其次, 要有全局观念, 忌只重主体而轻市场, 只重局部而轻整体。不能将市场上的供给主体割裂开来, 企图依靠单一主体力量解决问题。单一主体只是市场的细胞, 不可能对这一问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只有多方配合, 才能使个体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整体的收益也最大化。
再次, 应多从资金需求方出发来考虑解决方法。既然农村融资难是农村的资金需求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就理应从需求方的需求特点出发来思考这一问题, 然而目前多数文献是直接从供给方的金融产品创新出发的, 这样不免有些不切实际。
最后, 不应忽视金融市场的功能结构。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应该是功能完备的市场, 功能建立在结构基础上, 某一部分结构的缺失必定会导致与之对应的功能缺失, 进而阻碍市场运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对应的流转中介、估价机构、公证机构等服务性主体的缺失, 是造成抵押贷款发放中金融机构排斥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深层原因之一, 若能予以补建, 农村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将会事半功倍。
摘要:农村融资难问题目前在我国仍广泛存在。鉴于已有理论及措施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存在局限, 从农村抵押贷款缺失入手分析其深层原因, 并探索新的解决思路,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另辟蹊径。
关键词:农村,融资,抵押贷款
参考文献
[1]穆成飞.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视角, 2010, (4) .
[2]陈时兴, 蔡祖森.关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观点综述[J].求知, 2010, (5) .
[3]王毅冰.健康的金融体系: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根本途径[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 (4) .
[4]蒋润祥, 谢欣.金融排斥与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消除[J].银行家, 2010, (6) .
抵押融资 第10篇
但是, 一个好的经济机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所谓激励相容就是使自利的个人和人们之间的互利统一起来, 使得每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达到机制设计者所想要达到的目标。成都市政府制定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如果不能满足参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各团体的利益要求, 那些无法获利或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执行该政策。换言之, 若仅仅依靠政府的主导和推动, 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农民没有积极性, 就不能显著地改变确权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困境。
一、经济机制与个体行为
良好的经济机制可以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的既定目标一致, 即每个人在主观追求个人利益时, 客观上也可同时达到经济机制设计者的既定目标, 即激励相容。
一个经济机制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即如何通过某种经济机制的安排来诱导人们的行为。如果一个经济机制不是激励相容, 就会导致个人行为与社会目标不一致, 导致所谓的“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现象的出现, 使得制定的政策或经济机制不能发挥既定的作用。离开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社会目标自然无从实现。
如果将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视为一项经济活动, 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 任何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期望能从参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 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相关的经济机制, 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参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主体的行为方式。
通过对确权后的成都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情况进行分析, 我们发现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后, 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困境并没有得到解决, 原因在于以成都市政府主导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没有真正实现激励相容, 参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主体不能从中获益, 故农民和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抵押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
二、确权后的成都农村土地抵押融资分析
( 一) 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后融资困境解决了吗
从2007 年6 月成都正式获批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始, 市政府为解决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努力, 如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农村产权交易所, 成立了农村产权抵押风险基金, 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公司, 引入了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融资方案和政策。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的抵押融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在农村进展缓慢, 农民和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抵押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
据有关调查分析, 尽管目前成都市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成都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其他类型的银行没有参与; 且目前参与做此业务的金融机构大多带有政治任务, 按市场规则从自身意愿出发参与此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多, 因此融资总额不多, 做此类融资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内容, 农村融资状况没有实质性改变。1另外,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 成都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了风险基金并成立了担保公司, 其一方面承担了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损失, 另一方面也适当分担了金融机构的坏账损失。因此, 作为农村土地产权抵押的推动者, 成都市政府实质上是这项金融创新产品“试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由此可见, 成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并没有把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有机地结合起来。
( 二) 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后融资困境没有解决的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产权作为抵押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1) 土地价值比较高且易于评估; ( 2) 土地价值容易变现。成都市土地确权颁证的顺利完成并没有完全解决土地作为农村融资抵押物的问题。成都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 农村土地产权证的价值难以估量, 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产权证的市场认可度低; 第二, 一旦农民到期无法偿还债款, 金融机构无法确定能否通过处理土地产权收回贷款。
1. 原因分析。农村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要求我国法律能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抵押权加以约束, 再加上我国农村一直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 因此, 成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很难回归到与市场相适应的农村土地抵押机制上来。成都市推行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的重要目的就是增加农村抵押物, 但以下原因使得农村产权内容不完整, 不能真正独立。
( 1) 农村土地用途受到限制。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如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承认土地转让权, 但这种转让仅仅限于农业用途之间的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地转为非农用途要受《土地管理法》的严格约束, 并且只能按照国家的规划转让给政府。这些限制降低了农村土地的价值。
基于上述考虑, 笔者认为成都市2008 年10 月率先成立的全国第一家综合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示范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效果。到目前为止, 成都没有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农地产权受限且流转不畅, 给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 如果农民违约, 金融机构收回的土地产权无法有效变现, 金融机构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弥补。这是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农村市场的重要原因。
( 2) 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性质。《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总体方案》规定“借款人在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 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向金融机构贷款”, “抵押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抵押时, 应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 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如此繁杂的手续和程序无疑会降低农民的兴趣。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时, 抵押权人不仅享有抵押物的担保, 还享有第三方的担保, 对抵押人而言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另外, 抵押的农村土地产权无论是市场化处置还是申请政府风险基金收购, 均要经抵押双方协商一致, 这就削弱了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的自主权, 增加了对借款人违约的激励。
( 3) 成都政府主导的农村土地产权的价值评估。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 抵押品的价值必须易于评估, 这样才可以确定贷款额度。但是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土地产权的价值目前并不容易评估, 如离城市近的农村土地比离城市远的农村土地价值高, 不同的距离可能导致不同的价格; 另外, 同一距离的土地也可能因为区位优势而价格不同。于是, 成都市政府规定区 ( 市) 县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价格和最低保护价, 为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 但这个依据和基础参照标准以及公正性等事项随意性很大。虽然成都也引进了一些社会上的资产评估机构, 但由于市场接受程度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规定, 因此, 在土地产权价值评估中主观判断成分较大, 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由于信息不对称, 交易双方对评估价值往往产生较大的分歧, 这也制约了该类贷款业务的展开。
( 三) 现行的经济机制能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吗
针对确权后农村土地产权融资依然存在的困境, 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的对策, 如: 加快农村产权市场机制建设, 培育出有活力、有效率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突破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的各种限制; 大力发展农村产权担保公司和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等。这些对策理论上看似可行, 但结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看, 其操作难度大。目前成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出现的主要问题是银行等贷款机构怀疑农村产权抵押的价值, 即金融机构担心一旦农民到期无法清偿债务, 自己能否通过出售抵押的产权收回贷款, 所以目前很多文献资料都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但在集体土地制度下农村产权市场机制却很难得到完善。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 农村土地市场有它的特殊性, 不像其他商品市场那么有效率。农村土地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 1) 地域性; ( 2) 不充分性; ( 3) 供给弹性较小; ( 4) 低效率性; ( 5) 政府管制较严。土地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 其分配是否公平有效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因而各国政府都对土地的权利、利用、交易等有较多的严格限制。土地市场交易中的权利受到一系列法律约束, 任何权利的申请、转移都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 我国的国情及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性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几亿农民的生活保障要靠土地来解决, 城市化建设的主要资金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靠征地卖地取得, 成都市不可能废除国家的征地制度, 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的公有性质, 所以很难实行土地私有化。在土地不是农民私有财产的情况下, 建立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产权市场也就非常困难。
实际上, 即使现在突破现行法律和制度障碍实行土地私有化, 建立市场主导的土地交易市场, 也不能保证一定能解决成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难的问题, 因为这只是必要条件, 而非充分条件。就像想要国家富强, 一定要走市场化道路, 因为世界上找不到任何富裕但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但市场经济只是导致一个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充分条件, 国家的富强还受到其他因素———如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政治制度、宗教、文化、社会结构、资源等———的影响。如印度采用市场经济, 但还是很贫穷, 印度目前也还存在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在土地市场比较完善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农民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所以, 我们必须根据现阶段中国的国情, 结合农村发展状况及目前土地抵押融资的现状, 设计出相应的激励机制。
三、设计一个符合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
( 一) 理论思想
金融的本质是将有资金而没有投资渠道或投资项目人的钱, 通过信用中介, 转到有投资渠道或投资项目而没有资金, 但懂得运用资金生财的人的手中;或从有资金的地方, 通过信用中介, 转到缺乏资金且资金回报率更高的地方; 或从有多余资金的某一时间段, 通过信用中介, 转到缺乏资金的另一时间段。这种转移必须要带来更高的回报率, 不然没有人肯做这种转移。这就是金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因为资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转移必然带来回报率的提高。但是, 如果这种转移不是由市场配置, 而是由政府强迫、半强迫配置, 可能会造成短期的繁荣, 但也会债台高筑, 无法持续。所以, 让资本市场决定利率和回报率是关键。根据目前成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情况看, 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成都市政府起主导作用, 靠政府推动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并不是融资双方自愿自主的行为, 成都市政府势必会越来越力不从心。
鉴于以上的指导思想, 本文认为只有让融出方自愿自主地出借或投入资金才是解决农村融资的永续机制, 以下将从金融的本质及市场的逻辑提出对策思路。
( 二)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
为了摆脱贫困, 孟加拉国的经济学家引入了一个具有独创性的称作乡村银行的机构来办理融资。在乡村银行中, 拥有独立项目的农民集中在一起, 共同申请贷款。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 那么, 这个小组中的两位成员会得到贷款, 并进行投资活动。如果这两个人成功地履行了还款计划, 则更多的成员将获得贷款。如果这些成员也成功地履行了还款计划, 那么, 小组最后的一个成员, 即小组的领导者, 也将获得贷款。
由于小组的质量将影响到小组成员是否能够获得贷款, 潜在的成员会谨慎地选择他们的合作伙伴。由于小组成员只有在其他成员的投资项目成功以后才能获得贷款, 所以, 他们拥有很强的相互激励、帮助并分享专业技术的意识。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运作得非常成功, 它一个月的贷款规模就有475000 美元, 贷款回收率大约为98% , 而孟加拉国的普通贷款人实现的贷款回收率大约为30% - 40% 。集体责任计划在促进投资方面的成功, 使它被北美和南美的其他一些贫困地区广泛采用。最近中国华夏银行推出的小企业联保联贷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就类似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计划, 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目前中国多家商业银行都在推行或考虑推行该业务。
( 三) 针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的方案设计
我们讨论的是以成都确权后的土地产权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问题。孟加拉国为解决农民融资而设立的这种乡村银行并不需要抵押品, 我们并不是设立乡村银行, 而是借鉴孟加拉国的这种集体责任激励机制, 并引入土地作为抵押品, 我们要解决的还是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这种经验, 设计一个符合中国农村融资现状的信用组织来完善激励, 调动农民和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 从而解决土地确权后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出现的问题。具体的经济机制方案设计如下:
1. 设定农民的融资行为。经济学中人的理性假设也就是最优化假设是: 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对需要用土地抵押贷款的农民而言, 理性行为就是在给定的贷款约束条件下, 用自己的土地作抵押, 尽可能贷到款、多贷些款。我们认为农民都有这方面的需求, 即现在或者将来的某一天希望能用土地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 同时, 我们认为用土地抵押贷款能提高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解决他们的资金困难, 也就是能给他们带来效用, 并且贷到的款越多, 效用水平越高。
2. 制定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根据农民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成立不同的农村信用组织。
第一类是有投资项目需要资金进行投资的农民。把有投资项目的农民按村小组的方式集中在一起, 成立农民企业家互助信用组织, 由这个信用组织给用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组织成员提供担保, 这个信用组织就相当于一个担保机构。作为一个担保机构必须要有担保能力, 这个信用组织将以其所有成员的土地产权, 包括房屋、宅基地的价值, 作为其担保实力的证明。这个组织中的成员再以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共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根据该信用组织提供的其所有成员的土地产权, 包括房屋宅基地等, 对该组织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 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 银行并不是贷款给这个组织, 而是贷款给这个组织中的成员) 。如果提供贷款并给出贷款额度,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规定: 如果该信用组织不执行担保承诺时, 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利拍卖该组织其他成员的土地产权, 包括房屋宅基地, 以收回贷款。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 那么这个小组中的成员将根据其所在信用组织的担保能力及银行配给的贷款额度, 由该信用组织成员共同商议, 根据成员的能力及其项目的可行性、发展前景等投票决定小组成员中哪些成员得到贷款。假设这个小组中的两个成员A和B被该小组选中, 则A和B将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产权 ( 只能是A和B自己的土地产权, 而不是小组其他人的土地产权) 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 并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进行投资活动。如果这两个人成功地履行了还款计划, 则将有更多的成员获得贷款, 银行也会授予更多的信任, 如放宽贷款条件或给予更多的贷款额度。以此类推, 直到最后一个成员也获得贷款。
如果这两个人中有一个农民 ( 假设为A农民) 的项目经营失败, 到期无法归还银行贷款, 那么, 在银行无法在市场上处置A农民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品收回贷款时, A农民所在的信用组织必须购买A农民的抵押品。购买A农民抵押品的该组织成员可以是该组织中单个的成员; 也可以由该组织所有成员共同购买, 然后按出资额的大小占有购买的A农民的抵押品的相应的股份。同时, A农民必须退出该信用组织, 因为A农民已经没有相应的土地产权, 也就不具备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当然该信用组织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引入社会上有才能、有技术或是有资金的人士加入该信用组织, 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这样,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大大降低, 其进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 农民也会选择有能力的伙伴组成小组并会选择好的项目进行投资, 农民之间会相互帮助, 监督还款, 投资也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集体责任计划将促进投资方面的成功, 农民利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融资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 从而真正做到以市场化为导向, 完善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和激发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类是没有投资项目的农民。他们利用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是为了获得解决生活困难所需的资金, 如婚丧、子女上学、老人生病、修缮房屋、购买化肥农药等所需的资金。这一类农民成立农民生活互助信用组织, 农民生活互助信用组织在担保服务方面和前面第一类农民企业家互助信用组织相同。但在贷款方面, 由于该组织成员需要获得的主要是解决生活困难的资金, 该组织成员中家庭贫困的农民较多, 因此, 其贷款资金少, 人员多, 甚至很多贷款资金少于一万元, 这必然会增加银行的工作量和手续费用, 增加银行的成本。在现有的贷款利率水平上, 即使有该信用组织担保, 银行将因为无利可图或利润不如放贷到其他地方高而不愿介入。为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此处可实行一定程度上的浮动利率, 提高贷款的利率水平, 让银行自愿加入到该贷款上来, 同时政府在政策上给予该组织内相对贫困的农民一定的利率补贴, 减轻贫困农民的经济负担和还款压力, 这样农民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
四、结论与讨论
经济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利益诱导个体的行为。一个好的经济机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 使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达到机制设计者的目标。如果一个经济机制不满足激励相容, 我们应该对该经济机制进行创新, 或者考虑寻找一个更好的经济机制来代替原有的经济机制。目前成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成都市政府起主导作用, 靠政府推动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并不是融资双方自愿自主的行为, 本文设计的针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 能使农民和金融机构因有利可图而自愿自主加入, 最终实现以市场为主导, 政府逐渐退出的目标。虽然本文设计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经济机制不够完善和具体, 但我们期望能为解决确权后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困境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摘要:本文以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改革的成都试验区为分析对象, 从经济机制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抵押融资进行了分析, 提出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改革不仅仅是土地确权和出台一些政策突破或修改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①所能解决的, 相关的经济机制设计②才是解决转型期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的关键。
抵押融资 第11篇
碳排放权配额不但可以交易买卖,也可以作为资产线上抵押获取融资。控排企业还可以将法人账户作为购买碳配额的“信用卡”,以透支的形式取得短期融资。
笔者近期从广东碳交易平台——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广碳所”)获悉,该所最近推出碳排放权线上抵押融资和国内首个碳交易法人账户透支产品,进一步发掘碳配额的内在价值并进行市场运作,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能力和对碳市场的参与度。目前,国内首单碳排放权抵押融资业务已经在广东成功运作。
除了市场层面碳交易衍生产品日益丰富,在官方层面,广东省发改委相关部门在近期的一次低碳论坛上透露,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最快将在上半年运作,通过把竞拍配额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用于支持控排企业开展节能减碳,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低碳发展领域,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金的滚动发展和循环利用。
闲置碳配额可盘活用于贷款
“碳排放权抵押”创新融资产品在广东推出后,很快就落地了国内首单碳排放权抵押融资业务——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公司近日以广东碳配额获得1000万元的碳配额抵押融资及控排企业法人账户透支授信。
该笔业务由广东省发改委出具广东碳配额所有权证明,由广碳所进行线上抵押登记、冻结、公示,浦发银行在放款后每周进行盯市管理,实现了碳资产抵押品的标准化管理。
广东一直鼓励碳金融创新。省政府在去年颁布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产品的融资服务,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广东省发改委在此前颁布的《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配额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企业配额抵押融资行为应在注册登记系统予以确认。
如果企业抵押碳排放权融资后违约怎么办?广碳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控排企业发生抵押融资违约时,广碳所将根据银行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向发改委报告。之后按照省发改委处理意见,将控排企业抵押的配额划转至银行指定的违约处置机构。处置机构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对碳资产进行处置,将处置后所得资金归还银行。”
广碳所相关专家认为,碳排放权抵押融资是将碳排放权配额或者减排量碳信用作为抵押物以实现融资,抵押融资所获款项既可用于碳交易市场的购买,也可以投入到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改造中。因此,碳排放权抵押融资业务不仅为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增加了融资渠道,并可激励控排企业更科学地管理碳资产,将短期内闲置的碳配额盘活以缓解碳交易资金压力。
控排企业
可短期透支信用“买碳”
除了配额抵押融资,企业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碳交易法人透支获得额外资金购买配额。
所谓碳交易法人透支,就是银行给企业一个授信的额度,企业像用信用卡一样,透支一定的资金来进行购买碳配额或用于碳交易。据介绍,这也是广碳所联合银行推出的国内首个碳交易法人账户透支产品。
获得银行授信的控排企业,在银行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以透支的形式取得短期融资,用于购买碳配额,目前法人透支业务仅面向控排企业且只适用于人民币,未来广碳所将逐步向其他投资机构会员开放。“与抵押融资可用于投入到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改造不同,法人账户透支目前仅限缴纳碳交易一级市场拍卖资金及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控排企业如果预判碳价上涨,通过及时透支账户进行短期融资,可以避免错过逢低吸纳的时机。”广碳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某控排企业需要购买10000吨配额履约,短期资金未能支持一次性购买,当时一级市场首次拍卖配额价格为30元/每吨,控排企业选择法人账户透支30万元,假定年利率6%,3个月到期偿还本息304500元。而下次拍卖价格已经涨至40元/吨,企业就可能因为通过透支提前购买了配额从而节省了95500元。
竞拍收入纳入碳基金最快上半年运作
“碳配额其实是企业的资产,应该妥善经营”,广东省发改委气候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广碳所与银行联合开展碳交易法人账户透支和配额抵押融资等业务,让企业能够更好地把自己的配额用作资产来进行市场运作。经过一年多的碳交易试点,不少企业的碳资产意识有所提高,如广东粤电集团决定由旗下的一家公司统一管理集团下属十几家电厂的配额,盘活集团碳资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而政府从一级市场配额竞拍中所获的收入也将反哺企业节能减排。据悉,广东将在今年设立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预计最快上半年开始运转。上年度5次配额有偿竞价拍了6.67亿元,其中大部分将拿来作为碳基金。
这个碳基金将吸引社会资本提高投资杠杆,创新绿色投融资模式,通过市场化独立运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低碳发展领域,实现基金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以后每年碳配额有偿拍卖,80%的收入都要进入基金,这个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控排企业交易履约、支持企业节能减碳项目建设,并推进碳金融和低碳产业发展。”
广东还正探索推广碳排放交易普惠制,选取部分社区家庭、小微企业作为试点,先从用水、用电、用气着手试点,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把碳排放权益分配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并与碳交易市场进行链接,促进提高全社会的节能降碳意识,同时进一步活跃二级市场。目前已完成碳普惠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设计开发工作。
抵押融资 第12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村级合作组织
一、引言
作为拥有7亿农村人口的世界农业大国,中国国情决定了只有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使农民走上增收以及现代化农业道路,才能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然而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流,我国农村金融融资渠道却非常狭窄,农户融资抵押物匮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有价值的财产之一,用其进行抵押融资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在我国推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融资的农地金融具有深刻意义。但在现有融资模式下,银行对抵押物价值要求过高,农户信用风险难控,严重打击了农户和银行的参与积极性,成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重要瓶颈。因此改善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解决农户和银行之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提高银行贷款积极性,为农民提供一个高效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可行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在国外,农村土地属于私有的财产,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因此国外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而囿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国内学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研究争议较大,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一部分学者从缓解农村资金需求、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实施的必要性。高峰(2009)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不失为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瓶颈的好办法。宋丽萍(2010)认为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我国农业在世界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郑晓丽(2010)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出现丰富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了农村金融体系,进而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另一部分学者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可行性提出质疑,比如周立(2007)提到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非对称,这是影响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最大瓶颈。向红、曹跃群、何涛(2011)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具有低价值、高成本、低利润、高风险的特征,造成金融机构“惧贷”现象。考虑到我国风险保障机制,贷款风险难控等现实情况,肖诗顺、高峰(2010)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引致的农户违约风险和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变现风险两个问题。徐文成(2007)则指出在现行的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农地效益的降低,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总体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能够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但银行对抵押物价值要求过高,农户违约风险难控是影响抵押融资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而现有的研究尚未提出一套有效的抵押融资机制来改善以上问题。另外,目前大多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从宏观理论角度展开分析,研究中涉及的定量分析,模型分析运用较少。
陈晴、黄艳、安稳(2007)提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组织机构,对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最有力的金融扶持保障,发挥了以往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替代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试点一种新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村级合作组织)。村级合作组织主要由需要贷款的农户及农村专业大户(以下简称“会员”)组成,会员将自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合作组织持有,并按他流转给合作组织的产权的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入会风险金。合作组织将会员缴纳的入会风险金存放到银行,并向银行作出代偿承诺,若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还贷,合作组织将替该会员偿还贷款并负责处置资产。这样既可以替银行分担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又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充分发挥同村居民的舆论监督作用,制约农户的违约风险。本文以构建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前后,农户、银行和合作组织三方的预期收益模型为基础,通过对不同融资模式下抵押物的价值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探索引入村级合作组织以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最优融资模式,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改善农村金融融资渠道狭窄的困境。
三、问题描述及模型构建
(一)现有融资模式下的问题描述
农户计划投资一个项目,但因为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一定价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农户投资项目有一定风险,当投资项目成功后,农户向银行清偿贷款并收回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农户投资项目失败,无法清偿贷款时,银行就会将农户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市场变现以补偿损失。银行在贷款之前必须对农户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做详尽的调查来防止农户的违约风险,但是银行用来评价农户信用状况时所依赖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并不完善,对于第一次申请抵押贷款的农户,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缺乏其信用记录,导致银行无法合理地判断贷款农户的信用资格并有效监控农户还款能力的变化;另外,由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不明晰,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尚未健全,使得银行往往不能及时地、低成本地将抵押物变现以弥补亏损。
在现有模式下,银行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导致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为了做好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银行只能通过提高贷款条件(如索要高价值的抵押物和较高的担保费用等)和复杂的贷款审批程序来降低不确定性。但是高价值的抵押物要求和过高的担保费用提高了农户抵押融资成本,繁琐的贷款申请程序不能及时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又严重影响了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
因此,要解决农户融资难,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难控的两难问题,可尝试在农户与银行之间引入第三方中介,即村级合作组织。村级合作组织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由村级合作组织作为担保中介,为农户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二是由村级合作组织直接向农户提供贷款。接下来将建立在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前,村级合作组织作为担保中介介入后,以及村级合作组织直接提供贷款时,三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的预期收益模型。
(二)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前,农户与银行的预期收益模型
农户计划投资一个项目,该项目投资为I,投资收益为R,项目风险为PI(即农户项目失败的概率为PI),且项目失败后,农户投资的残余价值为0。农户因资本限制,只能投入If,因此,需要向银行融资Ib=I-If。农户可以向银行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为V1。银行向农户收取的融资利息为Af,当农户项目失败时,银行要求农户在未来还清其贷款及利息;若农户拒绝还款,银行唯一的措施是以C1的成本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以抵扣农户欠款。银行也可以选择不向农户提供贷款,若银行不向农户提供贷款,而将这笔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可以获得无风险利息An。
在村合作组织未参与的情况下,银行向农户提供贷款的预期收益为:
银行不向农户提供贷款的预期收益为:
现有融资模式下,由于单个农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少,地理位置过于分散,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偏低,往往不足以偿还贷款。而在农户拒绝继续偿款的情况下,银行又难以对其实施惩罚,即农户拒绝继续偿的代价为0。则农户的预期收益为:
(三)村级合作组织作为担保中介介入后,农户与银行的预期收益模型
假设由村民出资,成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并由担保基金以C2的成本为村民的抵押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为村民贷款额的ρ倍,并向农户索要反担保物V2,及其贷款额θ倍的担保费。若村民投资项目失败,则由担保基金向银行赔付村民的贷款。由于担保基金中有同村村民的资本金,因此,若农户向担保基金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不足以向担保基金偿还其应还贷款,且拒绝向担保基金偿还剩余贷款,会使同村村民受到资金损失,该农户将受到同村村民的谴责、鄙视、排斥等精神损失,且损失值为L。
由于在村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农户项目失败,银行也能从村合作组织处获得足额的还款,因此,银行向农户提供贷款的预期收益为:
换言之,银行获得其最大收益(且为无风险收益)Af,银行一定会向农户贷款,则农户的预期收益为:
(四)村级合作组织直接提供贷款时,村级合作组织与农户的预期收益模型
进一步假设由村民出资,吸引外部资本成立村级合作组织,由合作组织以C2的成本向农户提供贷款,并向农户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V3和按政府规定向农户收取Af的利息。若农户项目失败,合作组织要求农户在未来还清其贷款及利息;若农户拒绝还款,合作组织同样以C1的成本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由于合作组织中有同村村民的资本金,因此,若农户拒绝向合作组织偿还贷款及利息,会使同村村民受到资金损失,该农户将受到同村村民的谴责、鄙视、排斥等精神损失,且损失值为L。
由此可得,合作组织的预期收益为:
农户的预期收益为:
四、模型分析
(一)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前,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在村级合作组织未介入下,若银行激励农户贷款,且在投资项目失败时在将来继续还款,银行面临以下问题:
其中:
式(10)和式(11)分别为农户继续还款和不继续还款时的收益。式(8)为农户继续还款的激励相容约束,即农户继续还款的收益高于不继续还款;式(9)为农户继续还款的参与约束,即农户贷款投资的收益为正。
求解式(8)可得,当
农户将继续还款。求解式(9)可得,当
农户愿意贷款进行投资。因此,当式(12)和式(13)均得到满足时,农户将愿意贷款进行投资,且在投资项目失败时会在将来继续还款。另一方面,农户要激励银行向其提供贷款,农户面临如下规划问题:
其中,式(14)为银行的激励相容条件(Ae为银行期望从向农户提供贷款所获收益,Ae>An),即银行向农户提供贷款实现利润最大化;式(15)为银行的参与约束条件,即银行向农户提供贷款的利润不低于用于其它用途所获利润。
由于农户项目失败后,即使愿意继续偿还贷款,但未必有能力偿还,因此,银行只能以农户无力还款为标准进行决策,求解式(15)可得,农户至少要向银行提供担保:
则农户至少要向银行提供等于其贷款额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费用的产权抵押。
当然,若农户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足够大,满足Af>An/(1-PI)时,农户所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就可以低于其贷款额,且Af越大,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就可以越低。但是,这又会提高农户的融资成本,打击农户贷款进行投资的积极性。由式(13)可知,若:
农户贷款投资的收益为负,农户就不会贷款投资了。然而,这还仅仅是银行所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低价值。由于银行期望从这笔贷款中获得的收益为(1+Ae)Ib,因此,求解式(14)可得,银行期望农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为:
由于政府对银行“三农”贷款利息有限定,因此,银行的期望利息Ae与实际收取利息Af间存在差距Ac=Ae-Af,则由式
即银行要求农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至少等于其变现手续费,加上其贷款额及贷款利息,以及银行的期望利息Ae与实际收取利息Af之差除以农户项目失败概率等。
结论1:在村级合作组织介入之前,农户很难提供满足银行要求的高价值抵押物。
证明:由式(18)发现给定银行无风险收益An的情况下,银行向农户收取的利息越小或农户投资项目的风险越大,银行向农户要求的抵押物价值将越高于农户贷款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现费用的总和。一般而言,无论贷款额度大小,银行为一笔贷款所支出的费用基本相等,而农户的贷款额度较小,银行所期望的利息更高,由于政府对银行三农贷款的利息限定,导致期望利息与实际利息之差Ac更大,银行将向农户索要更高价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此外,由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难度大,变现成本C1高,出现呆坏账时损失较大,也导致银行要向农户索要高价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这对于缺乏土地的个体农户而言,很难提供这么高价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融资。
(二)村级合作组织作为担保中介介入后,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要求
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后,由村级合作组织为农户进行担保向银行贷款,若村合作组织要激励农户贷款投资项目,且当其投资项目失败时还会继续还款,村级融资担保基金面临以下规划问题:
为农户继续还款的收益。
为农户不继续还款的收益。
式(22)为农户继续还款的激励相容约束,即农户继续还款的收益高于不继续还款;式(23)为农户继续还款的参与约束,即农户贷款投资的收益为正。
由式(26)可以看出,只要农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不低于其应还贷款及担保费与其不继续还贷款所受到损失之差,农户就会继续偿还贷款。换言之,只要θIb燮V2+L-Ib(1+Af),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所获得的担保费收益θ就是无风险收益,担保基金就会愿意为农户提供担保。
结论2: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后,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需求降低。
证明:对比式(21)和式(26)可以看出,在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农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只要:
即担保基金向农户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农户拒绝继续还款所受到损失及抵押物变现成本之和与农户贷款额的比值,以及银行贷款手续费率与项目失败概率比值之和,农户愿意继续还款所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就低于村合作组织介入前的抵押物价值。按照现有2%的担保费率来看,该条件一般都能得到满足,因此,在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农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农户愿意继续还款所需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就低于村合作组织介入前,有效缓解农户贷款抵押物价值低的问题。
(三)村级合作组织直接提供贷款时,村级合作组织对抵押物的价值要求
在村级合作组织向农户直接提供贷款的情况,若合作组织要激励农户贷款投资项目,且当其投资项目失败时还会继续还款,合作组织面临以下规划问题:
为农户继续还款的收益。
为农户不继续还款的收益。
式(28)为农户继续还款的激励相容约束,即农户继续还款的收益高于不继续还款;式(29)为农户继续还款的参与约束,即农户贷款投资的收益为正。
由式(26)可以看出,只要农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不低于其应还贷款与其不继续还贷款所受到损失之差,农户就会继续偿还贷款。
结论3:由村级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贷款,抵押物价值要求更低。
证明:对比式(32)和式(26)可以看出,由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贷款所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比由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农户提供担保更低,降低值为Ibθ。结论3表明:由村级合作组织直接提供贷款时,农户无需向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缴纳担保费,农户所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更低。
结论4:合作组织直接提供贷款时,向农户提供的风险敞口更大。
证明:由式(26)可得,在村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农户提供的最大风险敞口为:
由式(32)可得,在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合作组织可以向农户提供的最大风险敞口为:
对比式(33)和式(34)可以发现,相比由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农户提供担保,银行发放贷款的情况,由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贷款可以向农户提供更大的风险敞口,更好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低的问题。
(四)银行与村级合作组织合作提供贷款时的融资方案分析
虽然由村级合作组织直接贷款,农户获得的风险敞口更大,但是由于村级合作组织规模较小,受到资金约束而难以向更多农户发放贷款,因此,考虑由银行和合作组织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合作组织发放贷款。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分担和分配模式有三种:一是银行获得无风险利息An,合作组织承担所有风险,并获得贷款剩余价值;二是合作组织获得无风险利息Ar,银行承担所有风险并获得贷款剩余价值;三是双方按承担的风险比例rf:rc分配利息Af。
第一种模式下,农户的收益情况与由合作组织以自有资金放贷时相同,只是合作组织的所收取利息由Af变为
第二种模式下,农户的收益情况与银行直接发放贷款时相同,而银行的收益则降低了ArIb,显然,银行不接受该合作模式。
第三种模式下,农户的收益情况与由合作组织以自有资金放贷时相同,只是合作组织的所收取利息由变为
结论5:由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合作组织承担所有放贷风险是两者间的最优合作模式。
证明:由前文的研究发现,只要合作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抵押价值满足式(32),由合作组织向农户发放贷款基本没有风险,合作组织偏好的合作模式是为其带来更大利息的模式,对比式(35)和式(36)可以看出,若
合作组织更愿意选择第一种合作模式。若
合作组织更愿意选择第三种合作模式。若
两种合作模式带给合作组织的收益相同,合作组织对两种合作模式无偏好,两种模式都可以接受。而对于银行而言,由于与农户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因此,银行更偏好于第一种合作模式,由其获得无风险利息,合作组织承担所有风险,并获得贷款剩余价值。由此可知,银行和村级合作组织合作提供贷款时,由银行提供资金并获得无风险利息An,由合作组织发放贷款,承担全部风险,并获得贷款的剩余价值是两者最优的合作融资模式。
四、结论
本文以农户、银行和村级合作组织的预期收益模型为基础,分析了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前后,以及村级合作组织以担保中介介入和合作组织直接向农户提供贷款两种不同参与模式下,贷款方(银行或者村级合作组织)对抵押物的价值要求以及向农户提供的风险敞口变化,并探索了银行与村级合作组织合作提供贷款的最优融资方案。研究发现:(1)村级合作组织介入前,由于个体农户贷款额度小,三农贷款利率受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成本高,出现呆坏账时银行损失较大,导致银行向农户索要高价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抵押;(2)在村级合作组织作为担保中介介入后,替银行分担了风险,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要求降低,有效缓解了农户贷款抵押物价值低的问题;而村级合作组织的介入增添了农户违约时的精神损失值L,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的违约风险;(3)银行在取得村级合作组织形成的风险隔离墙后,有更大的意愿投放资金,而由村级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贷款时,因农户无需向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缴纳担保费,农户所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更低,获得的风险敞口更大;(4)银行与合作组织合作向农户发放贷款,能够同时解决合作组织资金不足,以及银行对抵押物价值要求过高的问题,两者间的最优合作模式是,由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并获得无风险收益,合作组织承担所有放贷风险,并获得贷款剩余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晴、黄艳、安稳:《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分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2]高峰:《科学发展观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信息》2009年第28期。
[3]宋丽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初探》,《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
[4]郑晓丽:《欠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状况与策略分析——以浙江丽水市为例》,《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2期。
[5]周立:《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及其演化逻辑》,《财贸经济》2007年第2期。
[6]向红、曹跃群、何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以重庆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31期。
[7]肖诗顺、高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研究——基于农村土地产权的视角》,《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