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精选6篇)
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 第1篇
关于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长效机制建立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从而引发了各种上访事件,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数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自2004年以来,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的部署,我们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处理了一批案件,妥善解决了一突出些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涉法涉诉信访量总体稳中有降,但处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久访不息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政法各部门当前面临和必须解决的严峻课题。因此,建立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1、信访范围广、人员多,带有趋利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涉及刑事、民事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不仅有刚处理完毕的案件,还有时隔多年的案件甚至是历史老案,部分案件上访人因为来访未能解决或达到自己的要求目的,就转化为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类型多样,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问题的案件突出。这些涉法上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控告执法人员执法不公,违法办案两个问题上。
3、涉法涉诉信访呈现出“四个增多”。即群体性上访增多,重复上访的增多,越级上访的增多,无理缠访缠诉的增多。一些上访人因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及时处理,或虽然处理了,但对结果不满意,便出现反复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甚至进京上访,以期引起上级部门、上级领导的重视,达到上访目的。
4、上访形式多样,要求过高,对抗性明显增强,有的行为偏激,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性。一些上访人员决心大,要求高,不达目的不罢休,导致行为过激,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
5、息诉工作难度大。由于大部分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谈薄,对法律理解存在盲区,他们都是多年来四处申诉,虽然很多问题经过多家机关解决,但未达到其理想的目的就一再,缠访缠诉。尽管办案人员对他们做了大量的解释、说服工作,但部分上访老户固执己见,不听办案人员的合理劝解,导致久诉不息。
二、涉法涉诉信访高发的成因
1、刑事诉讼法没有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来调整,使其不受约束。申诉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盲目性,状子满天飞;
2、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是缺乏预防机制。二是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相关部门不重视,信访部门催办无力,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
3、因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而引发的上访。这一问题在近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中较为突出。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因素很多,有当事人无执行能力的,也有被执行人在逃的,受害人一方转而到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无抗诉权没有规定,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
4、执法主体工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不能设身处地的为案件当事人着想,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二是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是部分案件质量不高,侦查工作不扎实,错过了搜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证据已不可能弥补。
三、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对策
(一)狠抓办案质量,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
高办案效率,使涉法涉诉信案件明显下降。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实现信访信息共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掌握和互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相关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处理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四长”接待日制度。政法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接访、批示和督办案件,包案到底,既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预约和约访制,一方面便于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
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接待上访为主动了解民意的下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可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人乡镇、社区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己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建立对上访老户、缠访缠诉户的特殊处理机制。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缠访缠诉、闹访案件,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建立信访惩戒制度。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建立、完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不仅是政法机关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政法机关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奋斗,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政法机关通过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预防和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将集中处理的各项措施加以运用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不懈地做好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现公平和正义,推动政法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我区实现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 第2篇
近两年,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复杂多样,致使**县涉法上访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群众对司法部门侦查、公诉、审理、审判、执行案件不服,反复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稳定和谐。
一、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特点
(一)过程长期化。很多案件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上访者仍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从宏观上看,涉法上访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建立涉法案件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从微观上看,一些涉法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当事人也需要一个过程来接受。
(二)化解复杂化。涉法上访成因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牵扯人数多,跨度大,主体成分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程。另一方面,涉法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上访、诉讼形式,缠访、闹访行为也逐渐增多。
(三)诉求利益化。从**县受理的22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最终诉求集中于个人物质利益主张的矛盾纠纷共20起,占到总数的90%以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形成原因
(一)执行难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生活条件差,家境贫寒,无力依法进行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上访。
2、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在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因找不到执行主体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引发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行上访。
3、因工程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各处异地,时间和地域跨度大,本地法院无力执行,导致获取利益一方因无法得到赔偿而重复上访。如:科蒙乡胡某某案,就是因工受伤,法院判决工地承包人对其进行医疗赔偿,由于医疗费用未全部付清,加之胡某某身体越来越差,所以其多次到县委各部门上访,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因工地承包人不是本地户籍,所以该县建议其到工地承包人所在地起诉,以尽早解决此问题。
(二)涉法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接连上访。
1、少数政法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赛责,加之综合素质偏低,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调解、审理、判决不服,引发上访。
2、因各种经济利益调整,很多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正视和接受矛盾凸现时期的现实利益关系,没有认识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一再上诉,还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到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
(三)个别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个别涉法涉诉案件受到涉案主体、司法程序等影响,法律程序虽已走完,但当事人利益诉求未完全得到解决,使案件长期无果。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上访。并且都想借当前国家举办重要盛事之际,通过不断越级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较快的解决问题,岂不知使能够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却演化成影响稳定的问题。如:胡吉尔台乡朱某某与徐某某砖厂纠纷案,朱某某因对**法院执行回转自治区高院指令不服,多次到州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处、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院上访无果情况下,进京上访。近期还到外国驻京大使馆上访,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已被带回,并对其追究了法律责任。
(四)涉法上访初访办结率不高,导致重复上访。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多数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置若罔闻,很多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个别领导干部为避免麻烦,一再压制矛盾问题,孰不知问题越积越严重,使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却往往影响着一个家庭的问题“石沉大海”,最终引发上访者越级、重复上访。
(五)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依然存在。由于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机制不健全,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有理上访、无理也上访,多次越级缠访、闹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给领导施压,解决不正当利益。如:**镇吕某某一案,就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抚养她孩子的陈某某绑架罪,同时还连续到自治州、自治区和北京上访,2007年**县共进京上访3人14次,仅吕某某就上访12次,不仅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最终依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政法干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不论诱因如何,情况怎样,结果好坏,我们都应形成以下三点共识:其一,群众涉法上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解决;其二,群众涉法上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负主要责任;其三,预防群众涉法上访的重点在干部,而不在群众。要将重点放在改进干部的工作上,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有了正确清醒的认识,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工作才会积极,措施才会恰当,办法才会稳妥,效果才会明显。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8月5日作出的:“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指示,说明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党委应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在联席会议中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要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明、公正执法。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条件,实现政法干警“四化”。要畅通警员进出渠道,吸收高素质人才,调整淘汰不合格人员,保持队伍的活力。对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正问题。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政法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办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错必纠。解决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预防和遏制政法队伍中容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要对群众举报耍特权、故意刁难欺压群众、打人骂人、刑讯逼供、滥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清理,决不能护短。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要按照上级要求,强化监督查处职能。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制、分项检查制和责任倒查制,深化警务、检务、审判、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只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执行形式和执行目的统一,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问题。
(四)建立健全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根据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乡镇作为第一级处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和司法所作用,做好对群众的法律法规、信访条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其到县一级反映问题,县一级接到下级介绍来的上访群众,要认真对待,根据所提的诉求,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进行说明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到有权处理的上一级处理,这样既维护了信访秩序,又避免了越级上访和重复多头上访。
(五)正确处理好初次涉法上访问题。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掉以轻心,态度上要慎之又慎,工作上要注重实效,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把引导和转化工作贯通到具体的做法中去,以热情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上访,消除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工作的余地;同时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心理,不能讽刺、挖苦、责怪,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寻找突破口和落脚点,全力做好转化和调解工作。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群众初次涉法上访问题,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就会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促进一方稳定。
(六)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按照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的目标,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导,积极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衔接、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村民及辖区各类社会主体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管理规则,强化行政调解力度,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一方平安”的目标,及时化解邻里矛盾冲突及其他具有暴力色彩的纷争,依据职权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组织巡回法庭,定期(每乡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乡(镇)场要求及时安排)入农牧区就地开庭办案、召开听证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案前调解工作,把乡(镇)场司法所、派出所作为法院巡回法庭办案点,协助巡回法庭做好调解、执行等工作。切实通过全方位力量把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一道防线”,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执行救助资金,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款,从而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对象一般为县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将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进行发放,同时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司法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只能用于县级政法部门实施的专项司法救助;二是管用分离原则,资金由县委政法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级政法部门使用,必要时,县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三是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四是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五是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困境与出路 第3篇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出路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 社会矛盾也进入一个多发期。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人民法院, 每年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 化解难度增大, 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分析, 探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特点, 并结合实际, 提出相应地对策和建议。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
自2004年中央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来, 经过各方面努力,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是2008年信访总量和赴省进京访出现双下降的局面。尽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个别时期和个别地区有所减少, 但其总体上仍处于高位运行状况。以甘肃省为例, 就2011年而言, 仅省级政法系统受理群众上访6207人次, 同比上升了21.1%。其中重复访3165人次, 占51%;进京访498人次, 同比上升了69%。在全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 法院系统占70%, 公安系统占20%, 检察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占10% (1) 。涉法涉诉信访在全省信访总量中占将近一半, 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 信访主体多元化、组织化倾向严重
从信访的主体看, 既有因不服判决的被告人、受害人及家属, 也有采用走访游说进行法律代理以谋求经济利益的无利害关系人, 还有利用所谓披露真相, 采访信访当事人, 渲染放大社会矛盾, 以吸进公众眼球的非主流媒体。诸多社会关系人员的参与使得涉法涉诉信访的规模逐渐增大, 人员结构逐渐复杂。
(二) 信访内容多样化、复杂化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内容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特点, 主要表现在: (1) 利益分配方面。在注重个人直接利益、个案权益维护的同时, 涉及政策制定、资源分配、社会公共制度方面的诉求明显增加。 (2) 城镇化建设方面。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问题比较突出的同时, 要求农村均等享有所在城市市民同等待遇的诉求越来越激烈。 (3) 劳资关系方面。要求增加工资、提高劳动待遇、改善劳动环境的诉求明显增多。
(三) 信访手段激烈化
近年来, 在来信来访方式下衍生了许多非正常方式:穿状衣、打横幅、呼口号、静坐、下跪、围堵、拦截车辆、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现象屡见不鲜, 有些甚至用跳楼、自焚、扬言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威胁政府, 给党和政府施压。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之所以在现阶段比较突出, 既有历史的积淀, 也有现实的成因。从大的历史背景来看,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 利益关系的调整更加深刻, 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与此同时,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 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愈加突出, 并越来越多地转化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从信访群众来看, 由于受“找清官”、“告御状”等传统观念及现实生活中负面因素的影响, 诸多信访人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 诸如信“多”不信“少”, 信“上”不信“下”, 信“闹”不信“理”, 信“权”不信“法”, 错误地认为“不闹不解决, 小闹小解决, 大闹大解决”, (2) 除以上原因之外, 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执行难引起涉法涉诉信访
一些案件特别是拖欠劳务费用、交通事故案件、合同纠纷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缺乏赔偿能力, 导致申请人赢了官司赔了钱, 为了维护其合法利益而上访。少数案件的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 长期滞留外地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 致使法院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 因而引发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 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据统计这类案件约占涉诉信访案件总数的10% (3) 。以金昌市2011年“1001”特大交通肇事案为例, 被告人高某交通肇事造成三人死亡、五人重伤。金川区人民法院以 (2011) 金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2万余元。该案发生后, 除了被告人在诉讼阶段赔偿的14万元之外, 其余款项因无力支付而未能执行。对此受害人多次在金昌市委、政府上访, 因属特大交通肇事案件, 社会影响大, 金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多方设法筹措救助款60万元, 对受害人进行了相应的救助, 但因受害人大部权益未能实现, 上访的可能依然存在。
(二) 特殊案件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于受诉讼时效、法律溯及力、政策连续性、举证责任等因素影响, 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客观上存在政策性障碍。二是征地拆迁案件。在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中, 当事人双方往往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上存在分歧从而诉诸法律,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依法判决后一方当事人又认为补偿费用过低、补偿款未到位, 从而引起涉法涉诉信访。三是破产案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 由于破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 偿债能力差, 债权人受偿的期望值过高, 其受偿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 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三) 裁判存在瑕疵引起涉法涉诉信访
个别法官由于司法能力不足,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证据采信、法律的适用不能做到条理清晰、清楚透彻, 个别裁判文书亦存在文字差错和逻辑错误。此类案件虽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比例较小, 但其负面效应却是巨大的。
三、涉法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一) 法律困境
1. 涉法涉诉信访救济的行政化手段与法律自主性的冲突
司法审判有一套独立的救济程序, 除了两审终审的程序外, 还有一套独立的申诉纠错机制, 而信访究其本质属于行政申诉机制, 原则上信访问题不涉法, 涉法问题不信访。而涉法涉诉信访救济的行政化手段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2. 涉法涉诉信访无休止与司法判决力的冲突
理论上讲, 司法裁判应当是权利义务确定的标志, 当行政方式和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矛盾纠纷时, 法律是最终的解决方法。但在涉法涉诉信访中, 存在部分通过法律裁决的案件仍然可以通过信访实现改变的可能性, 这就导致一些信访人只要案件处理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 便没完没了地重复信访, 使矛盾纠纷没有的终局性渠道。
(二) 制度困境
1. 工作制度不规范, 采用人治型的行政手段
人治型的行政化手段是目前信访工作的主要方法, 为了能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 各级党委及政法部门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内部制度和各种工作措施, 通过领导批办、专项执法活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司法调解制度来增强效果。客观上人治主导的行政化措施, 因其方法简单、息诉起效快而被广泛采用, 总体上对减少涉法涉诉信访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深入反观该制度, 可以发现, 领导个人的权威作用得到了体现和放大, 但也令信访人的“信访不信法”的意识得到了增强。
2. 受理机关多元化, 缺乏明确的职能分工
在我国现行的信访体制下, 受理涉法涉诉信访的机关有人大、党委政法委、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等。虽然不同信访机关受理有利于广开信访渠道, 更多地了解群众困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但也带来机构臃肿, 职责交叉、互相推诿的弊端。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 立案制度上明确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方式
出于维护法定救济渠道的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需要尽可能区分法外权利救济渠道与诉讼、仲裁、复议等权利救济渠道。可以分别确定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的管辖范围应当是属本级政法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和经过下级政法委办理不服的信访案件。受理范围应当是那些已经或应当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受理, 或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或诉讼程序的案件中, 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务行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不受理非法涉诉信访案件和已经被确认终结的案件。
此外, 还可以建立信访人权利义务报告制度, 对于初访者, 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信访的权利及信访信息查询的方式, 明示办结或终结的法律效果。
(二) 办理制度上健全案件的评查、听证以及无理访的甄别制度
党委政法委的信访机构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 对案件所涉及的政法机关予以区分, 并向该部门交办案件,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进行督办, 对涉及部门多的案件, 可由涉及部门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由政法委决定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在期限内向信访人和党委作出答复。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疑难案件要进行评查, 可进行听证, 对于非正常访、闹访、缠访等涉法涉诉信访, 进行无理访的甄别。在甄别过程中, 需要区别有理访和无理访。甄别的对象主要是进京非正常访、多次越级上访及闹访、缠访的信访件。判定无理访的依据是,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中, 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得到依法处理、合法要求已得到解决, 但上访人不听劝阻仍就同一事项继续上访。为了防止地方政法机关将疑难信访随意列入无理访的范围, 将无理访的认定权归属省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对经过甄别需要的申报认定无理访的, 必须经过先由该地党委政法委实施案件评查并组织听证, 省级党委政法委再对无理访申报材料审核的基础上作出结论。
(三) 执行制度上强化案件执行, 辅之社会救助
在涉诉信访案件中, 因执行不力而信访的占有一定比例。如何强化案件执行, 实现当事人权益, 是减少涉诉信访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此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索。 (1)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罚款等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 穷尽一切办法执行案件。 (2) 加强执行联动, 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的互相联动、信息共享, 尽力获取财产线索, 促进案件执行。 (3) 争取社会救助, 对确实无力执行, 受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给予相应救助。特别是对交通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企业破产拖欠工资的当事人, 尽力争取救助资金实现受害人权益。 (4) 倡导树立商业风险意识, 诉讼中大力倡导诚信守法、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意识, 让当事人逐步树立风险理念, 使其行为趋于理性合法, 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 从而息诉罢访。
(四) 考评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考评制度上应改变以往以息诉罢访率单一排名的办法, 确立以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为评判标准。重点考核三项指标:一是按工作量排位。考核各地、政法各部门实际化解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二是按摸排误差率、统计漏报率排位。省委政法委的信访数据库将与中央政法委的信访数据库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信访数据库进行比对, 检查各地、政法各部门有多少没有统计入库。三是按人均工作量排位。考核每个干警摸排统计的数量, 化解息诉的数量。今后, 凡属原有的信访积案漏排漏报的, 都要通报批评, 并视情扣减该地区、该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评分数。对因排查不力、统计不实, 没有将信访重点人员纳入数据库, 发生信访极端事件的, 实行责任倒查, 对有关地方和部门予以“一票否决”。
参考文献
[1]兰池军.对当前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理性思考[J].中国检察官, 2011 (5) .
[2]刘炳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J].法学论坛, 2011 (1) .
浅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第4篇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执法;司法公正;信访制度
中图分类号:DFO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06-03
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近几年集中治理,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占全国信访比例仍然较高。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不仅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带来严峻的挑战,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法治的常态运作,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心理的长期积淀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中国式司法历来与行政不分,但实际上中国社会除了纵向的官僚支配外,还有横向的秩序建构。正如津梅尔(Georg simmel)指出的那样,上下关系里面其实也存在着横向的交互性以及选择的机会,即使在绝对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被统治者还是可以提出诸如对庇护予以承诺之类的要求,还是有一定选择空间的。如果法律作为强制命令试图抹杀法律限制对象的一切自发性和反作用,那么法律本身就很难内在化、社会化,执行的实效也会成问题。所以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由于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很大,这才是中国式司法制度的全貌。由于存在着这种政治性讨价还价的机会,上访成了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在古戏中民众拦轿喊冤就是上访,民间传统中强烈的清官意识就是这种思想的寄托。在当今时代,这样的现象仍非常突出。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审判的舆论监督,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说刘涌案因舆论压力而导致再审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等等。当然,现代的上访者,已经不可能拦轿喊冤了。但大家都注意到民愤和相应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他们确信上级甚至中央肯定会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解决他们遇到的在基层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加上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亲民和务实作风,更是提升了全国民众对于中央的寄望和政治预期,信访案件的井喷就不足为奇了。
(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关系的进一步调整,转型期社会的过渡性失调、失控和人民内部矛盾综合性、复杂性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等导致的许多社会敏感性、群体性问题纷纷涌现,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他们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强烈的保护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成了当然的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无疑是社会各类矛盾的聚集地和最终处理地。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司法的权威尚未确立起来。时任美国副总统戈尔竞选总统时以几百票的差距最后被判决竞选失败,戈尔说我非常讨厌、反感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但是我必须尊重这个判决。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公正的处理积累起来。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司法任务日益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但不容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软弱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并且不断以一些具体而鲜明的个案表现出来,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降再降,久而久之,信“访”不信“法”就相应而生。
其次,申诉渠道随意而不规范。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多数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然而,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未得以圆满解决。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权却在司法机关。上访则可以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加上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无级别限制、无次数限制(最高纪录是一件离婚案历时18年,审了12次)和立案标准不明确(“确有错误”与“可能有错误”之争),使法院终审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正判决的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抱有最后一线翻案的希望,会无止境地申诉,不断上访。以至信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再次,我国现有制度价值判断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关键时期,稳定压倒一切。随着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上访的大量增多,上访成为国家各权力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上访申诉的人次成了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法院工作)称职与否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一旦领导批示,老百姓的冤屈就会得以洗清,正义就会得以伸张。这样就导致了部分信访人的投机施压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当事人一味地“剑走偏锋”,忽视制度的常态运作,这可以说是我们现有制度的一个顽疾。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措施及对策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信访
上访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上访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作为信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首先应明确这是老百姓信任国家、信任政府的表现,虽然个别方式有些极端,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信访是社会安定的一种安全阀,兼有汇集社会信息、掌握民意舆情的效用。“在群众的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政府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不满意、有矛盾才会有信访,信访里汇集着民意期待,我们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同时,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诉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执政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立司法应有的权威
诸多地方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虽然不一定都是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但却间接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
法律赋予其最后和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社会各方面最大限度地信仰法律,切实尊重司法权威,这是法治社会最为基本和内在的要求。
第一,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遏制上访事件的发生。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既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减少当事人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1)严格执法。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要提高个人素质,加强法律意识,严肃、公正地办案。(2)严把审判质量关。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同时,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避免授人以柄。(3)对于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4)促进律师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工作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忌“法律白条”。判决不执行等于废纸一张,因执行无力而上访的案件相对较多。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故要加大执行力度,构成犯罪的决不手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第三,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民众只要早晨早一点起来,去排队,就能进去旁听庭审。我国的法庭恐怕得费些周折,越是群众关心的案子越是戒备森严。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而且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一点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民众更易于相信和接受裁判结果。
第四,完善再审制度,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终审权制度来得到保障的。但诉讼对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终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再审在国外是罕见的,各国一般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再审,而且再审立案的条件非常严格。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每年联邦上诉法院二审终结后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第三审的案件有4000起左右,但联邦最高法院每年立案进入第三审并做出终审判决的不到200件。而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基层法院都设有再审庭,各国司法界同行来访时都对此感到无法理解。不但无限制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无穷倒退),即对所谓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而且“法院如果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因此对现行的再审制度要重新限制,不可无限制地审下去,必须有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制定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审判监督程序将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改革方向之一。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应当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 第5篇
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刚才,XX书记传达了全省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要精神,法检公司及各街道对各自前一阶段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一会儿,市执法监督室的XX主任还将对涉法涉诉重信重访工作为我们提要求,请各部门及时传达学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为确保7月底前绝大部分积案化解息诉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加快清理积案进度,着力提高息诉化解率,确保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基本得到消化解决。下面,我主要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打好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全省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在上级政法委的领导下,全区政法各部门在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短的情况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以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解除民忧为已任,把集中清理活动摆在突出位置,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化解了一批信访积案,集中调处了一批矛盾纠纷,圆满完成了中央和省委政法委提出的全国“两会”前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70%的阶段性目标。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务必 1 保持高度警醒:全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任务仍然十分严重,信访积案存量基数大,进京重复访案件在全省县区居首位,省市交办案件在全省县区位列第??,在上一阶段清积工作中息诉化解率虽有很大提升,但剩余积案数仍相对较多,进京重复访案件还剩??件,省市交办案件还剩??件,这些案件多为“骨头案”、“钉子案”,诉求复杂、时间周期长、当事人对抗情绪大,化解这些积案需要化大耐心、下大力气;加之新形势、新情况发展变化,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访老问题与新的信访矛盾相互交织,违法上访、闹访、缠访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对全区社会稳定和谐将产生不利影响。为确保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全区政法各部门,各街道党工委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全区大局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深刻认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下定决心,按照省、市区委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全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罢访率的进一步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要进一步树立群众意识,对政法机关来讲,涉法涉诉信访就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首要选择,把群众权益作为优先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把做好群众工作体现在依法、及时、2 有效地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上;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解决上访群众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为根本,结合全区开展的“走千家、访万户、办实事、解难题”活动,主动深入到上访群众中去,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不厌其烦、全力以赴地解民困、化民怨,在大走访中促进一批信访积案的联调共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区各责任单位要始终坚持把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坚决克服松劲厌战畏难情绪,强化攻坚克难意识,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主动化解,就地解决,坚持矛盾问题不上交,确保本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战深入的开展
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关键在于领导包案制度是否真正落在实处,督促检查是否有力,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因此,要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同抓,单位(部门)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法检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各街道党委政法委书记及分管副书记要到亲自包案、亲自督导、亲自接访、亲自化解,切实做到既 “挂帅”又 “亲征”,杜绝只“挂名”不“干事”;对于剩余信访积案和进京重复访案件必须采取“一个案件,3 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方法,由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带头包案,对案情再调查,再分析,亲自与当事人见面,亲自出面抓好协调,靠前靠上做工作,并以时间倒逼进度,一件一件化解息诉。要强化检查督导责任追究。5月份,省市督查组将通过明查暗访和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大督查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区委政法委将加大对领导包案、息诉息访、限时办结的督导检查力度,并将领导包案息诉化解情况及时通报,对于办理不力的部门,将视情况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全区各责任单位务必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各项息诉化解工作措施,强化本系统本部门督查办理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情况,督促案件办理进度,确保在时限内结案,确保在全省明察暗访中不出问题,不被通报,不被问责。
三、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确保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战取得实效
(一)加大案件办结力度与稳控重点人员相结合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硬任务,无论困难多大,目标不能变,要求不能变。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做到“四个明确”:明确办理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牵头承办部门和责任单位及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办结时限。要根据在7月底前完成绝大部分信访积案化解息诉的工作目标,针对剩余积案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明确化 4 解办法。要针对信访人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交织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有针对性地落实具体措施;明确结案标准。要着眼于把问题和矛盾真正解决,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让上访人签署息诉罢访协议,明确不再上访,以此进行销号。同时,对案结事不了的,要积极向上级机关沟通、申报,争取尽快使案件终结,为实现息诉罢访打下基础。要进一步落实重点人员稳控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多方开展重点人员疏导教育和稳控工作,特别是对于人案分离的案件,化解责任部门在积极做好息诉化解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与稳控责任部门(信访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联动,各街道办事处要全力支持配合,合力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和敏感时期的稳控,杜绝漏管失控的发生。
(二)严格依法办理与因案综合施策相结合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归根结底是民生问题,必须把解决执法问题和解决民生问题结合起来,既解决法律之内的诉求,又解决“情理之中”的问题,才有可能实现息诉罢访。全区政法各部门在化解剩余积案中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因人因地因事制宜,分门别类采取化解措施。在化解信访积案过程中,法检公司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依法依程序处理好信访积案,司法局要通过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引入律师参加疏导化解工作,支持配合信访积案工作开展;对于信访“骨头案”、“钉子案”,区信联办要协调省市区级信联办,采取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 5 答复形式对重信重访当事人进行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对于缠访缠讼的,多次训戒不听的,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代理上访牟利的,组织、策划、煽动聚集上访的,要依法严惩,予以坚决打击;区信访局在全力做好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同时,要健全信访案件排查机制,认真开展好初信初访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处理在初始阶段,提高信访案件第一次办结率;全区政法各部门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联调共处作用,促进公调、诉调、检调与人调衔接配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政法各部门要用好关于依法终结进京访案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无理访认定标准和退出程序,妥善做好无理访案件终结工作,对诉求已经解决、生活困难救助到位、思想教育到位,但仍缠访闹访的,严格按照规定作出终结决定。要注重以人为本,彰显人性关怀,从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出发,争取多方支持,多渠道解决信访人困难,对于信访人诉求合理的,通过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法院再审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一些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造成特殊困难的,按规定进行司法救助,仍有实际困难的,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范围,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三)坚持案件评查与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
把案件评查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及时发现问题、探索经验、完善制度,全面开展好案件评查工作,逐步实现评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开展。要从法检部门、6 大专院校、律师队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采抽调或聘请专业人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组,制定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采取自查、复查、交叉查的方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要通过调阅卷宗材料,审查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听取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等方式,对原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进行全面评查,保证评查结果客观真实。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原则,及时反馈复查意见,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高案件质量的过程。要合理运用评查结果,坚持以监督促执法,将案件评查与执法责任、错案追究、业绩考核相结合,把评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发现的错案、瑕疵案件等有问题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追究责任,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过程。
新常态下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思考 第6篇
新常态下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思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新机制、新办法。近几年来,为落实中办、国办《意见》精神,各级司法机关和信访工作部门不断提高信访工作适应新常态服务新常态的能力,大胆深化改革,采取了系列有效措施,认真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创新信访事项处置新理念新模式,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下面我结合本县实际,就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状、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谈点个人不成熟见解。
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状
(一)诉访分离初见成效。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我县认真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而是引导群众到政法部门按程序反映问题。改革后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少了,而依法按程序到政法机关申诉的多了。
(二)信访总量持续下降。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从普通信访问题中剥离出来,转交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又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我县信访工作部门在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认真甄别,凡属于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一律转交司法机关归口办理,并向信访人作耐心的解答说明,信访总量下降比较明显。2013年县信访部门接访总量是208件,其中涉法涉诉13件;2014年县信访部门接访总量是195件,其中涉法涉诉8件;2015年县信访部门接访总量是172件,其中涉法涉诉2件。
(三)机制体制逐步完善。为了切实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依法依规、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的办理办结,我县司法机关结合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工作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来推动矛盾化解,以责任落实来促进问题解决,以程序透明保证公平公正。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缠访闹访仍时有发生。个别涉法涉诉信访人仍然存在“人治大于法治”思想,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不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而是将解决个人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党委政府甚至个别领导身上,认为官大权力大,只要领导发话,法院就会改变裁决。如**乡某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法院二审裁决,但群众仍然不服,选派代表三番五次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政府重新给予确权。
(二)“信访不信法”倾向突出。一些涉法涉诉信访人对法院和法院办案人员不信任,认为党委政府拥有最大权力,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本应通过法定渠道才能解决的问题,信访人偏要反复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多个部门去上访,甚至赴**进京越级上访,造成多个部门重复受理,浪费公共资源,而且侵犯司法管辖权。
(三)领导批示影响司法独立。当法院作出裁决后,一些当事人不服,想方设法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信访。这些信访件通过领导层层批示之后又纷纷转回到原先办理案件的法院,无意中造成一种压力,对法院法官独立公正司法形成一定的影响。
三、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源头预防,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由于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有些人对诉讼活动知之甚少,一旦官司败诉,就采取信访的方式表达诉求。对待这类人,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信访部门都要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向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知晓诉讼流程,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方要坦诚相见,将心比心,彼此间架设起信任的桥梁。使当事人胜败都心中有底,自觉接受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二)加大化解力度,促进信访人息诉息访。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要通过司法救助的渠道解决当事人的一些实际困难问题。坚持依法终结与法治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信访案件依法终结机制,推动程序走完、结论正确的信访案件有序退出。要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帮助群众理顺关系,做到以法服人、以情感人,案结事了人和,减少矛盾积累、信访上行。
(三)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信访工作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重点对司法机关交办渠道是否畅通?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是否落实等事项进行跟踪和督办,倒逼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推动建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推进信访问题解决。
(四)依靠党委政府,提高信访终结质效。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光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缠访闹访的重点信访案件,必须要积极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大家共同研究工作方案,落实帮扶救助、教育化解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