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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部门监督思考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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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部门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当前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存在许多弊端,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执行对其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通过对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提出了从创新会计监督理念、明确新的会计监督目标,优化会计监督模式,转变监督重点,改革监督方式,整合人力资源等方面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并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会计监督体系 改革和创新

1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监督提出的新要求

1.1 对会计监督内容的挑战

(1)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标准。

新会计准则体系明确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这实际上是一种全新的会计理念,即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不能简单地以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或一般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而是应该以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作为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的依据。这条原则对会计人员特别是企业的高级财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能力,不受经济交易和经济事项外在表象的迷惑,在对其具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正确地作出判断并进行最合理有效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2)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进行了重大修正。

原来的会计准则中主要强调会计信息对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目标,要求在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的同时,要反映其受托责任和有助经济决策的要求,会计准则的制度目的更加明确和完整。

(3)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允价值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但是在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现代企业制度仍在完善过程中,公允价值还缺乏统一、科学的参考标准,其计量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其“公允性”很难判断。况且,公允价值并不是唯一的计量属性。另外,原有的会计信息系统很少使用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现行会计准则大量使用公允价值、现值的计量模式。

(4)新会计准则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同类型的资产,其取得来源不同则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如: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外购的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对于接受投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则分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这与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出入,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操作不当会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后果。这就要求会计监督要区分不同性质的会计失真。

1.2 对会计监督方式的冲击

新会计准则把实施会计监督的立足点落在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个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上。对于内部监督,重点是健全财务收支的内部约束机制;社会监督主要依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监督”的完善和补充,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然而,中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是以政府监督为主导,并未摆脱完全行政监督的阴影。

1.3 对会计人员素质和技能的挑战

新准则的变动幅度较大,变动内容较多。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初按照新准则调整原来旧准则下的财务处理。由于新准则变动幅度较大,会计监督人员如果对新制度掌握的不够熟练或理解有偏差,同样会对输出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严峻考验。会计电算化的程序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深刻领会新会计准则,熟知本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

2 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如下。

(1)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监督主要是监督者利用会计信息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所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特别重要。只有会计信息真实,监督才有效,否则,会计监督就是无稽之谈。然而,当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却大大存在,这也就导致了会计监督严重失效。会计信息失真主要体现在原始凭证失真。套开发票,将不合理开支如送礼等费用开成会议发票或办公用品,将公费旅游开成培训费。开鸳鸯票,索取空白发票随意填开等现象屡见不鲜。

(2)会计监督失效。

长期以来,会计工作中存在着“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现象。有些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隐藏收入,偷税漏税,会计人员畏于权势往往会背弃会计人员的职责,听从单位领导的指使,以图在工作单位中很好地生存下来,這叫“站得住”,可当上级组织来查账时,他们往往是“顶不住”的,因为他们的工作中必然存在很多不合法的情况。那些“顶得住”的人,平时在会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凭着会计人员应有的良知工作,可往往这些人却“站不住”,他们的命运就是得罪了领导,妨碍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结局会很悲惨。

(3)会计监督失控。

一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建立内部牵连制度;有的单位虽设立了会计监督制度却没有落实,如同虚设。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本身处于失控状态,大量违法违纪现象也随之产生。

3 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

3.1 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执法不严

我国会计监督不力的首要原因就是会计监督约束机制不全。新会计准则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3.2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调,内部监督机制不作为

在现代企业制下,委托经营者对企业财产进行监督是必然的,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也是非常必要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却不健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甚至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且较健全,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提高,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难以落实,违纪违规行为更易发生,会计监督难度增加。

3.3 企业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会计意识薄弱

对企业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有些企业管理者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企业管理者会计知识甚少,没有认识到会计本身的规律性和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也是造假、制假,对国家经济良好运行的危害是致命的。其二是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以不知情、不懂会计为由,将造成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一推了之。或找个替罪羔羊,来推卸或摆脱自己的责任。其三是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为了实现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其四是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人约束机制。

3.4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

会计监督作用发挥的好坏与否同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越高,发现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越强,会计的监督作用就越大。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虽然有些人员经过培训或学习,也取得了会计人员从业的相关证书,但其工作能力和对知识的熟练运用能力并不是很好。再者,有的会计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4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监督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4.1 明确新的会计监督目标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制定也决定了会计监督的目标应在过去合规性目标的基础上重视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公允性,即会计监督的目标是合规性和公允性。所谓合规性,就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权益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财政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确保财政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真实公允性是指被监督企业或单位的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的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4.2 创新会计监督理念

(1)转变模式化监督理念,树立学习观。

新会计准则带来的不仅仅是会计工作的变革,更重要的是会计理念的变革。此次新会计准则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最显著的特点是要逐渐取消会计制度,直接以准则来规范会计行为。原先以制度作为依据的环境监督模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监督观念就需要相应转变。会计监督要建立在充分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会计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在学习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不断学习,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此外,准则的实施效果只有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检验才能发现问题,监督部门如果发现准则制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须要及时地反馈给财政部,以完善准则体系。

(2)轉变“重检查、轻管理”的监督理念,重视服务和监督的统一。

新准则推行后必将带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去”,更多的外资企业“走进来”,这对原先“重检查、轻管理”理念是一种冲击。会计监督必须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会计工作予以监督,始终坚持依法监督的观念。会计监督还要增强服务意识,以人为本,从被监督者的利益考虑,将服务贯穿于监督的始终,将服务和监督统一起来,帮助企业树立自律意识,提高企业自我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会计诚信环境的建设,提高监督效果。

4.3 优化会计监督模式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我国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因此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心须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4.4 企业外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政府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年度审计报告,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严肃纪律、客观公正,从而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

4.5 分析监督内容,强化监督重点

(1)对公允价值运用的监督。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购买双方的共同确认,是一种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在新准则中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关键是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所以,应以商业实质的判断作为会计监督重点。另外,债务重组始终是财政部门会计监管的焦点之一。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进行资产的置换或利润输送是常用的手段。

(2)监督资产减值准备,防范利润操纵。

旧准则体系中允许对已经发生减值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价值恢复时予以转回。这种规定给钢铁、房地产、煤炭等行业调节盈利提供了“盈利上升,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的机会,这违背了谨慎性原则,造成了股票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为杜绝这种现象,新准则保留了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但特别提出对价值较大、影响长远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恢复,这就切断了企业运用上述方法操纵利润的途径,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更需关注的是有些上市公司可能在2006年底将减值准备冲回,否则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这些“隐藏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所以,监督重点是资产减值明细表中的本年转回数。

(3)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资产价值真实性的监督。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应当包括:研发阶段的区分和研发支出的内容、金额等。研究阶段主要是包括以获取新知识为目的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劳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改进过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劳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等。开发活动是指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艺系统或服务、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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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裘卫红.论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J].科技咨询导报,2007(9):140.

垂直管理部门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是隶属于行政权的一种行政监察体制,其在实践中弊端甚多,难以切实发挥监察作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变行政监察为国家监察无疑是一种可行思路。在此思路下,需要着重解决监察资源整合、独立行权、党纪与国法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并在制度建构上体现其设置合法性、自身运作合理性以及运用国法时与党纪的同向性。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监督与制约;监察体制;改革

文献标志码:A

基金项目:2015年度江西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视野下儒家人权思想研究”( 15FX2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永军(1987-),男,安徽临泉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制度史学。

一、现行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缺少独立性,监察效能低下。行政监察机关级别低,无法行使独立监察权。根据《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由此可知,行政监察机关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如果要向本级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派驻监察人员,还需要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由此,根据级别,其很难监督本级政府领导人员以及同级行政部门行为,而且其外派人员还要本级政府予以批准,这就使其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

2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被虚化。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专门的立法机关,而且大多数人大代表均属兼职性质,加之人大常委会内部的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导致人大常委会难以发挥其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久而久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被虚化,无法按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行使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1]另外就是法律監督权,法律监督权本义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和遵守进行监督,[2]就我国政体设计而言,该权力应该属于人大行使,但是根据《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权属于检察院行使,这无疑是一种错位。

与此同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对国家的领导权;但是《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姜明安教授的观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性质上既有社会

的因素,也有国家的因素,但它又既不完全属于社会,也不完全属于国家,而是属于社会和国家的领导。[5]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党的领导权最大,人大权最高,对于我国来讲,只有处理好最高权和最大权这一核心的政治关系,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健康发展。

3人民检察院的权力行使存在法律漏洞。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是以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4]在现行检察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集职务犯罪预防、侦查、起诉和监督多项全力于一身,检察机关所具有的上述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无可争议。按照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照搬苏联模式,把检察机关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实行全面监督,[4]就造成检察机关既要自己去实施职务犯罪预防、侦查与起诉这三个行为,同时自己也要监督自己这三个行为合法与否,出现了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的这种自我监督模式无法证明自己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其监督是否尽职合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实施垂直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与监督”,其实这样一种规定,也属于自我监督,作为上下级单位,在实践中,很少见到上级对于下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多数都是事前预防,内部通知纠正,这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机关的作用。另外,根据《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这里面的几个规定也是有问题的,如“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可以查询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存款”,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述行为应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法律却要求由监察机关来行使,法律作此规定,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困扰,而且会挑战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正当性。

4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之间衔接不畅。自1993年以后,党的纪检机关与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就开始合署办公,这一时期,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不断被弱化,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却不断地被强化,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集中来看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党内“双规”及所取证据合法性问题,现阶段我国实际是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主的监察体系,其主要监察手段就是“双规”,然而“双规”这一手段本质上是一种党内纪律手段,算不得是法律手段,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党员干部的犯罪查处首先是以党内“双规”为前置,这就使得人民检察院为防范和处理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设置的反渎职、反贪污贿赂局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党内“双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取证之后,再由纪检机关将其取得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走法律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纪检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双规”手段以及获取的证据就存在手段合法性与证据合法性问题,同时,其也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从效力位阶上看,《宪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党的纪律,根据我国《宪法》第二章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党内“双规”在实际操作中显然是触犯了公民的某些《宪法》自由,所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对“双规”这一党内手段赋予《宪法》上的效力,使之达到合宪性要求。二是关于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之后二者的法律定位问题,由于我国是党委领导下的体制,实践中,监察机关在党的纪检机关领导之下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往往是纪检机关作出决定又以检监察机关的名义发文,这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而且这种合署办公模式并无现行法律上的依据。

二、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向度

接下来一个时间段,将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通过上述相關问题的论述,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向度应着眼于使分散的监察资源得到整合、扩大监察领域,使监察委员会能够独立行使监察权,理顺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使党纪与国法进行良好衔接,以及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等问题。

1整合分散的监察资源,扩大监察领域。要实现监察权的有效发挥,就必须要分散的监察资源进行整合。第一,党的方面,比如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所提的,中央纪委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增设纪检监察室,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监督执纪力量大为增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人员调整,把力量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这些机构可以考虑设置在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内。第二,将党内“双规”,“党内巡视”等工作方式引入到监察委员会内,将这些经过党的实践证明的可行的工作方式在日后的监察委员会工作中体现出来。第三,将现行检察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多部门划归到监察委员会,由其统一行使。第四,将隶属于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撤销,并将其部分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由其履行监督职能。

2使监察委员会能够独立行使监察权。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其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实现监察权的独立行使,此种情况下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就需要提高,需要对现行的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权力架构加以改变,改变为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架构;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编制、工资发放、福利待遇等应该由中央统一拨付,专款专用,不再由政府来进行拨付。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人员任命问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需要由人大选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另一个就是关于人员提名问题,应该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权交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最高领导人),由其拟定名单,交人大表决。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选任由地方各级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联合提名,经主任会议批准后,交由地方各级人大进行表决,不过,其组成人员名单经过人大表决通过后还需经过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最后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笔者此处的思路,来源于宋代御史的选任方式,宋代御史的选任采取皇帝亲擢或臣僚举荐的选任方式。[5]

3促进党纪与国法的良好衔接。如有的学者所言,在中国研究法治中国建设就必须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它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式,有鉴于此,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行法律任务时就需要处理好法律与党委、尤其是党纪之间的衔接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纪检监察体制就是党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但是,这是两块牌子,两班人马,实践中往往是纪检部门作出决定,以行政监察部门的名义发出,这就造成了名不正、言不顺的局面,因此,为了避免党纪与国法同时出现时不知如何使用的尴尬局面,应该在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内将二者进行实质性合署办公,形成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一把手交由党的纪委书记兼任,这样党的纪委书记既是党的纪检工作人员,也是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出决定就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做出,这样就避免了党纪与国法同时出现如何使用的尴尬局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有不同声音,但是将党的纪律法规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目前的国情看,无疑是最佳选择,所以,我们不妨用良法的视角来看待党的政策法规,将其视为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一种“非常规”的法律,[6]在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范畴内找到二者的衔接点。

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根据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能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和可以采取十二项执行措施,并且享有预防腐败的调查权、审计权、警示权、建议权,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权、处分权以及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权、预审权等。由此看出,监察委员会对涉及腐败的违法犯罪行为拥有绝对的处理权力,这么一个位高权重的部门在今后的运行中完全不能排除公众关于其自身会出现腐败行为的怀疑,换言之,国家公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必然会被滥用和腐败。[3]但是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却是集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于一身,是一种自我监督的监督模式,这种监督模式不是权力制约,反而是一种权力的集中,会加重权力不平衡并造成失衡,可以说,权力失衡与自我监督是当前监察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既然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法治社会的要求,在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时,就必须肯定分权体制及权力制约机制,[4]首要的就是应解决权力的有效监督问题。如同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所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仍然是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虽然变成了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毕竟党有党纪,可以从党纪方面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约束,而且党纪在使用时相对于国法会更加灵活有效率;国家机关监督就是要赋予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申诉权等;[7]社会监督就是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监察委员会进行工作时,针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该举行听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监督与质询。

三、我国监察体制建构的法理思考

1监察委员会设置的合法性。当前,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一个新的事物,从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内容来看,其未来的《宪法》地位会很高,应该与一府两院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即在《宪法》层面,需要解决监察委员会与人大、一府两院的地位问题。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权力架构是人大之下并存一府两院,未来的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应该与一府两院平行,构成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所以要按此架构对《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加入“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或者罢免的人员中加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中加上“有权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有权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及其相关人员”,加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明确其监察的范围与事项,明确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及其与地方人大的关系等等。在一般法律层面,应该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在此基础上制定新法,在新法中体现国家监察委员会属于人大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序列,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另外明确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关系,其监察对象应该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现行检察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多部门划归监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内部运行的制衡性。有了《宪法》定位之后,接着就是监察委员會的自身制度设计,以使其不致于由于权力过大,沦为腐败之地。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问题,从外部来看,就是如何以制度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第一,需要发挥人大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在《宪法》中明确其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监督模式按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模式进行。第二,发挥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作用,可采取由国家最高领导人作为最高监督人的角色,在国家最高领导人办公地点设监察办公室。第三,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检察院、法院长期以来作为司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虽然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将会划分检察院的部分权力,但是保证法检尽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仍是全社会共识。从内部看,就是其内部权力分配与运行问题,绝对的权力就意味着绝对的腐败,因此对于权力的制约是必要的。第一,可以考虑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类似于纪委的部门,这个部门的主要领导由国家最高领导人选拔,按期向最高领导人汇报情况;地方监察委员会也设置该部门,部门主要工作人员由上级监察委员会常委会议选拔委任,按期向上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情况。第二,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进行权力分配,让每个分管领导主持一类案件,其拥有最终审批权,辅之以冤假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分管个案的领导与监察委员会主任对于个案如果有重大争议,则需报请上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3监察委员会内党纪与国法的同向性。 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尽管有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但是真正组织化的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还来自中国共产党(包括党员知识分子),并且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来实现,通过党的纪律来保证的。[8]推及到监察制度方面也是如此,监察权的实现也离不开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失衡是当前监察制度在实践中软弱无力的根本原因,我们的国情决定了不能像美国那样实行三权分立,所以,我们想要监察委员会未来运转达到预期设想,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基于现实,寻求党的支持,朝着独立实施监察权的方向努力,而不是一味强调监察权的独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到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种提法无疑是一个巨大创新与进步,因为即使在英美等国,其政党也没有成文的党内法规,各政党是根据不成文的、长期形成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习惯性做法来开展活动的。[9]根据姜明安教授的观点,党内纪律法规应该属于社会法和软法,[10]作为党内法规的软法与作为国家法的硬法虽然本质不同,但是同样可以对国家与社会起到规范调整作用,如果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不能协调一致,国家法律体系在既有的宪法框架下也不可能有长足的发展。[11]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的制度设计上应该以当前党内法规体系建立为契机,将党纪放入党内法规体系,使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变成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以党内法规来支持国家法律的实施。同时,让党的各级纪委书记担任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职,这样既坚持了党的领导权,又保证了监察委员会在运用国家法律时不受干扰,使党内法规与国法在实施上具有同向性,最终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作为监察委员会引用法的国家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统一。[12]

参考文献:

[1]胡玉鸿.权力控制:法制的宗旨与归宿[J].法律科学,1996,(3).

[2]许崇德.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321.

[3]姜明安.法制中国建设中的法治社会建设[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4]唐素林.“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辨析[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5]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71-72.

[6]王学辉,王留一.论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过渡期[J].理论与改革,2016,(6).

[7]侯志山.外国行政监督制度与著名反腐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27.

[8]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J].法律和社会科学,2006,(1).

[9]华毅.世界政党立法的概况和我国政党立法的若干问题[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4,(3).

[10]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11]田飞龙.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政党法制[J].法学论坛,2015,(3).

[12]黄树贤.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N].人民日报,2014-12-16(07).

【责任编辑:张亚茹】

垂直管理部门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一、财政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特点

明确财政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特点, 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完善, 且具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机制, 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现阶段乡镇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 财政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专项资金设立种类多

目前, 大部分乡镇专项资金主要有三种类型, 即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和上级财政直接下达专户补助资金。每一种类型的专项资金都有其不同的种类, 种类划分标准也各有不同, 有的按照收入来源, 有的按照基金预算支出, 有的按照预算支出科目, 也有的是按照项目支出名称。随着乡镇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财政管理体系的持续完善, 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也将逐步细化, 种类将越来越多。

(二)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所占比较大, 且增长速度快

纵观国内乡镇近几年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金额, 一直呈现出不断上涨的趋势, 而且增长幅度很大。据统计, 我县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已经从2008年的21355万元上涨到95068万元,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财政支出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而且同样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加强财政资金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对策

尽管政府部门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但由于受到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 从而导致在资金监管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说:部门职责不清、项目预算不够细以及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等, 想要改变这一现状, 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至关重要, 对于资金监管的完善对策, 相关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强化职能, 理顺职责

职责明确, 各部门职能有效落实是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件。目前, 部分专项资金在投入项目后, 对于资金的监督管理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多头管理;一种是无人管理, 无论是哪种情况, 都不利于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涉及财政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例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代为等, 必须确保其产权明确、职责清晰, 并保证各部门管理人员都能够做到各司其职, 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这样一来, 才能够保证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的有效监督与管理。与此同时, 监督管理人员还要以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范围为依据,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方法进行持续创新,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细化预算, 推行项目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这部分内容近几年才被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 所以, 在预算方法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预算不够细化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作为专项资金项目, 如果缺少了准确预算, 那么势必会导致资金使用不当, 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由此可见, 细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势在必行。首先, 预算人员要对以往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同类项目的资金使用标准进行预算编制, 以此来使专项资金预算满足发展需求。其次, 要根据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管理需求对资金预算方法进行优化与完善, 切实提供资金预算水平。最后, 要大力推行项目绩效管理, 实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动态管理, 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 建立相关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三) 完善制度, 积极执行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健全的制度作为支撑, 财政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也不例外。以往时间里, 监督管理工作之所以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很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那么, 如何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呢?首先, 要对政策的制度进行强化, 政府部门要从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入手, 以此为大背景来制定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其次, 要从制度执行方面着手, 一旦监督管理制度得到完善之后, 就应该对其进行大力推广和应用, 并根据制度应用的实际效果对其进行不断优化与完善, 以此来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首先对目前乡镇专项资金的特点进行介绍, 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进而提高资金利用率,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脚步。财政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也是贯彻在乡镇所有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有效的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 避免资金浪费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则可以逐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系, 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 各级政府部门需要提高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 结合管理工作的特点对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完善, 强化资金管理。

摘要:目前的地方财政部门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审查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笔者就目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给地方财政单位的专项资金监管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于坤.略论行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控制[J].改革与开放, 2010 (4) .

垂直管理部门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自派驻机构成立以来,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立足日常监督工作,采取了以下四种措施:

一是制定工作清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摸索,今年开始,为确保各监督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能够配合纪检监察组更有序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组里通过认真讨论研究,制定了一份翔实的工作清单,囊括了全年常规性纪检监察工作内容,为监督单位配合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便利。

二是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由监督单位推荐、组内考核,聘请8位作风好、责任感强的党员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与监督工作。同时在本单位收集问题线索,延长纪检监察工作手臂。

三是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每半年对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内容包括廉政提醒、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问题线索四个方面。同时,配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对部分单位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截止目前,在监督单位开展廉政谈话次数200余次。

四是不定期开展调研活动。为充分了解监督单位的工作状态、深入挖掘问题线索,每年组里都会深入到各监督单位,通过发问卷、开座谈会、谈话、看资料等形式开展调研工作。依据调研内容撰写报告、调整工作思路,并结合调研结果向各监督单位发送反馈意见函,巩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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