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范文第1篇
基于下列担保用途和条款,我司特向贵行申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
一、担保用途为下列第项:
1、为我司与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协议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2、参与_______________项目招投标。
二、担保种类:
三、被担保人:
全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担保受益人:
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担保币种及担保金额:
六、担保期限:
七、付款条件:(请逐条列出担保人应凭以付款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八、通知行/转开行(如有):
九、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编号:(适用于以总协议或循环担保方式申办的担保业务)
十、其他:
我司承诺,按照贵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申请书不一致,以贵行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
申请人(公章):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范文第2篇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注册号:
3、(企业):地址:注册号: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范文第3篇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在国内大多主要做资金过桥及短期借贷业务,就是俗称的高利贷。
另外有一些小型非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汽车购买中介服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其经营范围: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经营范围: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范文第4篇
然而,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与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悄然萌发,在与企业、银行也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中也未完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原因
(一)信贷管制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银监会下发《银担合作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银监会认为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再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融资性担保机制的规范意见》的出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更有了政策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便利用法规与文件的空子,杂乱无章的生存。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银行信贷人员存在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关系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更有甚者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2011年6月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巨额坏账案件的出现,牵扯一系列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当地银行为主体的高利贷链条,更有银行副行长充当地下金融掮客,致使巨额资金流失。
银行业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片面完成任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发挥。信贷人员懒散的工作态度,过于相信经过资质考核的国有担保公司,认为不需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及管理层动态信息,贷前审查不到位,致使不能实时全面的监测担保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
(三)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融资担保公司不仅进行银行业贷款担保,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有些融资担保公司也仅仅是注册的“皮包公司”但由于监管留于形式,担保机构杂草丛生,事实上没有明确的监管。例如:2012年2月华鼎担保公司涉嫌骗取贷款被立案侦查,导致其担保的中小企业400余家无法偿还贷款,百余家面临破产,危及社会金融秩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信贷人员及各主任负责人道德风险的存在,带来的金融资金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要重视融资性担保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当前对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贷款审查的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对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背景、担保能力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银行机构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足以危害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监控其代偿能力,以预测其代偿能力的变化,按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嫁保证金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后,发放贷款前按约定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对转嫁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禁止。鉴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遇到经济或刑事案件时得不到保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业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的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账户的要素及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性质,将保证金转化成质押或者完善其他第二还款来源,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门的风险预警部门,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防范风险出现,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一些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完成贷款任务放低贷款发放的条件,调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门槛。更有甚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提示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和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之余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促使信贷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锻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修养;对于一些吃老本的信贷人员,要督促其不断更新其知识储备,做到与时俱进,与当前的政策法规俱进,各银行业机构应当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规章制度,让信贷人员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制度的执行力低下问题是员工道德素质的又一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规章制度的出台便如同虚设,因此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及操作规程,加大道德风险形成的难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使信贷人员不敢触犯道德底线。让每一笔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发放都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让每一个信贷人员对自己发放的贷款都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和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因融资性担保贷款逃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担保资格,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检查,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情况,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不还款倾向时,在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的前提下,做实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贷款安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同时完善内部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从内部操作中杜绝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 资管大时代的银行同业业务、投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公司业务跨界创新实务培训
2014年08月16-17日 ? 北京
第一讲 债券市场发展、转型及对资管合作的金融机会
第二讲 资管大时代的银行金融市场和投行业务创新及同业合作实务 机构资金-优质项目-金融资源“精准整合”对接会 第三讲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第四讲 监管新规下银行理财、同业及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探讨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范文第5篇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
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
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范文第6篇
公司:
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的大力帮助与支持下,我公司的生产
经营与贸易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值此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
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新年诚挚的问候,集团董事长一行8人
拟于20年月日(星期)赴贵公司进行春节拜访,请
予接洽。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