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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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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第1篇

一、诉讼监督概念的界定

关于诉讼监督的界定,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以及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等都是诉讼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监督应当仅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但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本身,也不包括对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侦查。

二、我国诉讼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尽管现行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原则,这种诉讼监督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存在着种种缺憾。

(一)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没有过多规定,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笼统的规定过于宽泛,造成工作中捉襟见肘,无所作为。其次,检察机关本身定位有偏差。在检察系统中重公诉、轻监督的思想由来已久,这就造成在诉讼监督的定位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的重点不突出,许多监督的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最后,执法机关中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处理不善,也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执法司法机关互相配合既是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监督与配合、办案的矛盾,主要体现为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有时为了顾及工作的顺利开展,碍于情面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监督职能的虚化。

(二)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

作为诉讼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对于诉讼监督的贯彻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配合机制不健全,体现在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还不深入,信息共享不够通畅,工作衔接不够到位,甚至还有“扯皮”的现象发生。二是在部门职责分工上,部门间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

(三)在诉讼监督的具体实施上,监督不力

首先,重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轻视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即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时,主要侧重于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很少。

其次,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侧重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轻视对于案件诉讼程序问题的监督。在实践中,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时,更侧重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是否准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四)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但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行使同样的监督职责。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碍于本系统的关系,不愿意监督。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可以复核案件,对于本系统的案件只能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此外,除了体制上和检察系统内外原因,诉讼监督的不利状态有些也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关,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充分有效地发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也使诉讼监督长期以来成为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三、完善我国诉讼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已毋庸讳言。但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问题说明,诉讼监督工作亟待加强与改进。

(一)制定诉讼监督的法律制度

1、明确诉讼监督的范围、责任主体等基本问题。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这一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公诉及自诉等各种诉讼类型;其二,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及诉讼调解等各个诉讼环节。

2、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内部整体联动机制。内部整体联动机制指的主要是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及各部门间在开展诉讼监督过程中的相互协调、配合与监督机制。要针对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任务和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及其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具体而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压力、困难或者情况重大复杂的,加大督办、指导力度,必要时直接派人参与办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正确的

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执法司法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认为下级院监督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其予以撤销,并通知同级执法司法机关;重视抗诉案件上下级院配合机制的建立,增强抗诉力度,提高抗诉准确率。

(二)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

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检察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诉讼程序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公安机关和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尤其是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要端正思想,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操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一是要完善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商,联合制定有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文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侦查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第2篇

一、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 我国法院的执行监督机制存在很多问题, 要知道, 法院执行工作对我国司法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它是保证我国司法公平、公开、公正的需要, 因此, 为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 应该监督并实施执行监督机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执行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法院目前的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并不合理, 主要监督的方式是以内部监督为主, 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同时,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就造成了无法达到即时监督的现象, 此外, 在实行内部监督的时候, 法院往往会照顾自身的形象, 所以会有“心慈手软”的现象出现, 这也严重影响了法院树立的公信力[1]。第二, 监督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所以, 在执行起来的时候很困难。第三, 缺乏外部监督。首先, 党委对于执行工作的监督, 党在对法院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立的时候, 并没有将司法理念等具体的执行行为体现出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院的发展。

二、构建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 满足完善立法的需要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 并没有执行程序这一条例, 在很多的发达国家, 比如, 德国、法国都已经有了独立的、完善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

(二) 能够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产生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 存在很多的腐败想象, 有这样一句话:“权利导致腐败”, 从这句话的角度理解, 没有监督机制, 就会导致“腐败”, 只有完善执行监督机制, 才有可能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要知道, 执行监督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 所以, 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处理一切问题, 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度[2]。

(三)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 关于执行工作不当、侵害当事人等负面报道有很多, 这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同时, 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在执行监督机制的过程中, 如果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 应该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 由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

执行工作的特性是行政权与裁判权达到统一, 在执行监督机制的过程中, 要保证自身的裁判权和行政司法权, 同时, 实行相应的机制, 从而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健全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 完善执行分权制度

要以公正为核心, 建立完善的执行分权机制, 以此保证执行权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相互监督、制约。需要注意的是, 在建立执行分权制的时候, 要将行政权分解成对外执行实施权和对内执行管理权, 并且将执行权分解成行政权和裁判权, 这样才能科学的对执行机构进行设置。

(二) 完善上下级监督机制

首先, 上级法院要规范自身的执行工作考评体系, 不得对下级法院的工作干涉, 同时, 下级法院要杜绝阳奉阴违的现象出现, 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 坚决杜绝虚报浮夸等, 此外, 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用来处理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案件, 进一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三) 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 在程序方面, 如果出现异议的时候, 首先要让原审判的法院进行审查, 对执行异议进行公开听证, 再次作出裁定, 如果还存在异议, 也不允许当事人在此提出异议, 也不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审查;在实体方面, 如果存在异议, 要让执行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在法院裁定之后, 还有不服从的,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审查处理, 对于实体方面出现异议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

(四) 完善执行公开机制

现阶段, 司法公开成为了最重要的制度, 所以, 为了保证执行监督机制能够顺利的实施, 要建立公正、公开的执行机制, 在建立的过程中, 要保证当事人可以随时地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保证执行权寻租的空间, 只有这样, 才能够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4]。

(五) 完善案件流程管理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时候, 要实行统一的执行和管理, 要保证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管理, 不仅如此, 还要加强执行期限监督管理,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以此来保证案件流程得到有效管理。另外, 还要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

(六)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在执行的时候, 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 做好执行业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加强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培训, 争取将执行队伍打造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队伍, 以此来促进执行监督机制能够顺利的运行下去[5]。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要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就应该加强建设法院执行监督机制, 实际上, 执行监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清除掉社会上的乱作为、腐败等问题, 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执行监督机制来看, 一定要完善执行公开机制、执行救济制度和上下级监督机制, 并且强化执行队伍建设, 只有这样, 才能够保证法院的执行监督机制顺利实施, 进一步保障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摘要: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 法院的执行工作逐渐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现阶段的重点话题就是“执行难”的问题, 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和威信。在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规定:“要切实解决执行难, 规范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并制定强制执行法, 加快建立惩戒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 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如今这个依法治国的环境下, “执行难”的问题能否解决与执行监督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 它与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有着关系, 本文就法院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构建执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提出健全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法院,执行监督机制,构建

参考文献

[1] 郭钏.刑事执行监督机制评析[J].金卡工程, 2010, 14 (9) :48-49.

[2] 刘贺彬, 何晓凌.浅谈如何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J].活力, 2014 (17) :39-39.

[3] 吴晓丹.国际司法机构判决的执行监督机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0 (5) :44-49.

[4] 陈俊.执行监督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

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第3篇

一、政务公开与公信力要正确理解政务公开的涵义,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务的涵义。对政务的涵义目前有三种理解:一是广义的理解,认为政务就是关于政治方面的种种事务,是国家的管理工作;二是狭义的理解,认为政务仅指行政事务;三是综合的理解,认为“政党政务、政府政务、社会团体、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权力的行使等,都归于政务之中,也称为大政务”[2]。笔者赞成对政务进行综合理解的大政务观。目前存在泛行政化倾向,执政党、政府、社团、基层自治组织、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等,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平公正。要公开行政职权依据。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继续清理审核,摸清行政职权的底数。对清理审核后的行政职权,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或改变部门行政权力要及时修订职权目录,重新依法向社会公布。编制、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

二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要明确并依法公开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严格行政程序,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三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清理,分档限制自由裁量空间,严格约束经办人员的裁量自由。

四要加强权力运行监控。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特别要从财权、物权、事权等重要环节入手,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监察,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控机制。 探索创新,开创办事公开的新局面

落实制度推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建立了公开事项预审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工作评议制度、问责制度,形成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开公正,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司务公开,解决好“敢不敢公开、公开什么内容”这一关键,实现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内部监督实施办事公开。

在加强上级监督的同时,职工对单位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得以落实,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了职代会并产生了职工代表,参与重要事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了班子成员之间监督“虚”、职工监督 “难”的普遍性问题。同时,单位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重大敏感问题主动向职工公开,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检查考核促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在淮阴报、举报箱和告客户书中公布了举报电话及地址,不定期发放评议调查问卷,适时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监管力度;区局将办事公开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情况,与年中小结、年底考核相结合,总结经验成绩、找出问题不足,促进了办事公开工作的落实;区局(分公司)还在2010年“省文明行业验收”和“创优秀县级局(分公司)”建设实绩考核中把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列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和使用挂钩。

三、推进办事公开有效搭建了“二个平台”

一是搭建了各级干部展示素质的平台。

淮阴区局通过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增强了干部组织协调、思想工作、适新应变、把握全局的工作能力,同时推动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提高了基层组织的办事效能,牢固树立了既抓经济发展又抓党风廉政的责任意识。

二是搭建了办事公开职工参与的平台。

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第4篇

一、政务公开与公信力要正确理解政务公开的涵义,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务的涵义。对政务的涵义目前有三种理解:一是广义的理解,认为政务就是关于政治方面的种种事务,是国家的管理工作;二是狭义的理解,认为政务仅指行政事务;三是综合的理解,认为“政党政务、政府政务、社会团体、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权力的行使等,都归于政务之中,也称为大政务”[2]。笔者赞成对政务进行综合理解的大政务观。目前存在泛行政化倾向,执政党、政府、社团、基层自治组织、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等,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平公正。要公开行政职权依据。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继续清理审核,摸清行政职权的底数。对清理审核后的行政职权,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或改变部门行政权力要及时修订职权目录,重新依法向社会公布。编制、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

二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要明确并依法公开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严格行政程序,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三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清理,分档限制自由裁量空间,严格约束经办人员的裁量自由。

四要加强权力运行监控。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特别要从财权、物权、事权等重要环节入手,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监察,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控机制。 探索创新,开创办事公开的新局面

落实制度推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建立了公开事项预审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工作评议制度、问责制度,形成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开公正,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司务公开,解决好“敢不敢公开、公开什么内容”这一关键,实现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内部监督实施办事公开。

在加强上级监督的同时,职工对单位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得以落实,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了职代会并产生了职工代表,参与重要事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了班子成员之间监督“虚”、职工监督 “难”的普遍性问题。同时,单位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重大敏感问题主动向职工公开,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检查考核促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在淮阴报、举报箱和告客户书中公布了举报电话及地址,不定期发放评议调查问卷,适时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监管力度;区局将办事公开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情况,与年中小结、年底考核相结合,总结经验成绩、找出问题不足,促进了办事公开工作的落实;区局(分公司)还在2010年“省文明行业验收”和“创优秀县级局(分公司)”建设实绩考核中把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列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和使用挂钩。

三、推进办事公开有效搭建了“二个平台”

一是搭建了各级干部展示素质的平台。

淮阴区局通过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增强了干部组织协调、思想工作、适新应变、把握全局的工作能力,同时推动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提高了基层组织的办事效能,牢固树立了既抓经济发展又抓党风廉政的责任意识。

二是搭建了办事公开职工参与的平台。

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第5篇

近年来,鹤壁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不断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研究审议和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做出决策。2007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84件,确保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二是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坚持进行听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坚持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2008年11月13日,举行了淇滨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13位听证代表对淇滨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对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同意的有6人,基本同意的有5人,不同意的有2人。在召开这次听证会前,代表们深入社区、单位、学校及广大居民家中进行调查研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有关资料,并撰写了发言提纲。在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发改委提出切实可行的价格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出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范文第6篇

潮河

殷洪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实行村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增强推进村务公开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意见》出台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之久,全国各地也在村务公开的内容、方式上作出了一定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方法。但是,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村务公开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难:

一是敷衍应付,公开不规范。目前,村务公开虽然在镇、村两级得到普遍推行,但与公开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来衡量,仍存在不够规范完备的地方:如公开时间不及时,对一些需要公开的

1

事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公开地点不适当,村务公开栏多数设在村址内,不便于群众浏览,特别是公开栏仅设1~2处,更不能适应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的实际;公开内容不完整,个别村“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内容,而对群众意见大的“热点”问题遮遮掩掩,不愿公开甚至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避重就轻;公开程序不严谨,公开中的有关事项主要由村干部唱“独角戏”,民主理财、议事和村民代表组织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

二是疏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目前农村一些基层组织没有一套完善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组”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即使建立了这一机制,也没有很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村务公开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一些与之相关的制度尤其是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完善,该建立的没有建立,该落实的没有落实,加之考核与奖罚也不完全到位,影响了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多头管理,渠道不顺畅。围绕农村村务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作了大量工作,但也出现了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问题。比如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工作,有组织部、民政局、农经局、纪委等多家单位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抓工作,职能相互交叉,有时使得基层无所适从,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忽视反馈,效果不明显。对有些事项的公开,只重公开前的形式,而轻公开后的结果,有公开无落实,很少认真考虑公

2

开后如何搜集群众的反馈意见,认为公开后就万事大吉。尤其是个别村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举报的事项不能正确对待,该正面答复解释的不答复解释,该及时整改解决的不整改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引发事态,激发矛盾。

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机制,使农村基层村务公开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首先,优化基层干部队伍。要通过改革农村基层干部队伍“选、育、用、管”机制,促使农村基层干部更新理念,加强自律意识,改变怕暴露问题、怕失权、怕揭短、怕麻烦、怕引发矛盾等心理,真正从干部层面解决村务公开的障碍。

其次,强化民主法制宣传。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系列平台,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知识,使群众了解村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程序,打消他们如公开工作能否真的行得通、落得实、有成效,是否会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等担心,唤醒广大群众的参与监督意识。

再次,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总结过去几年我镇村务公开的经验,我们认为,在村务公开工作方面要坚持“三必须”、“四围绕”、“五明确”、“六监督”四大原则。

1.三必须:在公开过程中坚持“凡是群众关心的,必须进行公开;凡是群众有疑虑的,必须向群众讲明白;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必须向群众说清楚”原则。

3

2.四围绕: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村务公开;围绕热点问题加强村务公开;围绕“三重一大”加强村务公开;围绕“三资”管理加强村务公开。

3.五明确:明确公开时间,明确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明确公开程序,明确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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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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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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