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依法治国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使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真正依法来进行。基于法治视野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构的路径选择主要有:完善治理结构,明确职能,建设分权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建设阳光政府;吐故纳新,焕发机制活力,建设创新政府;运用电子技术,提升服务能力,建设电子政府;增强服务本领,提高政府绩效,建设效能政府。
关键词:依法治国;服务型政府;路径
法治是以法的观念高于一切为特征和原则的国家治理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把“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目标,把“更加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更加注重”之一,并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全面深刻阐述。这是首次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必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制度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政府经历了三种模式的转型:由统治型政府到管制型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模式,与统治型政府和管制型政府相比,服务型政府也并不是在原有的政府运行体制范围内的修修补补。服务型政府不仅是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在后工业时代政府改革的必然诉求,具有厚重的含义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建设符合现实中国国情的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是中央着眼于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而做出的重大部署,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当下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价值追求与目标取向,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目前中国面对的又一全新课题。
历经三十余载的改革开放,中国与世界接轨进程日益加快,而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改革再难也要向前推进”[3],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方可实现中国由国家管理向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才能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奠定基础。
服务型政府就是“在以人本理念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以公共服务为主导,推动市场经济的完善,致力于提高公共服务绩效的全新政府范型”[4]。因此,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政府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背景下,满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包括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平等竞争的条件,为社会提供安全和公共产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
首先,从政府自身做起。明确界定政府的职权,保证政府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有效区分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是否越权或者侵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细化执法流程和环节,着力改变当前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确保程序正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以建设公开透明政府促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建设公开透明政府的基础。公众只有了解政府,方能关注政府,理解政府,因此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应该及时公之于众,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才能取信于民。行政过程必须在法律和社会的密切监督下运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坚决杜绝行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力争使行政决策充分体现公众意愿,行政管理更加符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科学理解与把握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树立科学、全面的政府服务观,服务型政府是执行群众路线和以民为本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在国家治理框架中,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社会民主秩序规范下,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
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需要真抓实干的一项系统工程。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制度创新为十八大确立的深化五位一体改革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逐步消除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带领广大群众早日实现中国梦。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不仅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五位一体的改革服务,认真履行人民政府的宗旨,还必须与时俱进,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依法行政、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管理向政府服务的转变,由官本位体系转向基于社会公民的本位。这种转变对我国政府治理的影响比较大”[5]。服务型政府是当下我国改变传统管制型政府管理理念,实现治理理念,重塑公民本位、权利本位理念,弱化政府维护政治统治和微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强化政府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及向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导职能。
因此,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当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构的路径选择主要有:
第一,完善治理结构,明确职能,建设分权政府。
亨廷顿曾说:“制度化水平很低的政府,不仅是软弱的政府,而且是不道德的政府。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国家,一个软弱而缺少权威的政府无法履行其职能,这样的政府也是不道德的。”有效合理的分权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特征,也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当下,在深化改革阶段,合理分权是建立服务型政府所遇到的较为复杂的结构性难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社会失序和国家混乱,这是在分权过程中必须把握的尺度。实现合理分权,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理分权则是完善政府治理、优化政府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手段。
第二,公开透明,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建设阳光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将方便公众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权力清单”要求把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所具有的所有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把权力清单列表向公众公开,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预防腐败发生。这是当前中国推动政府政务公开、强化群众有效监督、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国政府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第三,吐故纳新,焕发机制活力,建设创新政府。
创新政府管理制度,最终目的是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活力。政府作为自然垄断性组织,只有引入竞争、激励、创新精神,才能真正提高效率。适应经济社会全球化的需要,必须创新管理制度。同样,解决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也要求创新政府制度建设。所以,瞬息万变的改革发展形势要求服务型政府成为创新典范,吐故纳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进程,有效发挥机制活力,助推实现中国梦。
第四,运用电子技术,提升服务能力,建设电子政府。
电子政府作为时代宠儿,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通过推进电子政务,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信息时代现实表明,利用信息技术建设电子政务使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使老百姓得到更广泛、更便捷的信息和服务,大大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方式,做到透明化、公共化,改变政府与企业、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方便民众,有效增进社会福利,还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可以减少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第五,增强服务本领,提高政府绩效,建设效能政府。
把工作做好,推动跨越发展,要具备推动服务型政府发展的素质和本领。打铁还需本身硬,只有提高素质和本领,才能在服务型政府创建中做出成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建设效能政府的终极目标。要树立行政成本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政府行政要讲究成本核算,要健全社会核算体系,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财政硬约束。还要加强政府职能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共项目的审计和监察;进一步加强效能督察,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立体监督,确保纳税人的钱用得规范透明,产生的效益最大化,真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良性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8(1).
[3]习近平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N].人民日报,2014-02-09(1).
[4]刘厚金.公共服务型政府在法治与市场中的理论内涵与职能定位[J].求实,2009(2).
[5]吴理财.治理转型中的乡镇政府[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诚信政府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首都零售企业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把促进首都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政府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核心零售企业主导供应链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评价和认证机制。
关键词:商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首都零售企业;管理模式
一、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概述
(一)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源于1924年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这一概念。此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纷争不断。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有三大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经济学家的传统观点。企业仅具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或者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规则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是与相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政府和社区)相互联系的一个结合体,它有责任和义务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创造财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要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而且也要为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创造有益的利益。第三,三重底线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应增加其经济价值,而且还要关注增加或破坏的环境和社会价值。当前大部分国内学者或机构借鉴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认识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而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在零售企业中的体现,由于零售业所具有的行业特征,要求其在承担企业普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同时,更要与其行业特征相称。这就决定了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零售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通过对企业资源的系统规划和整合使用,以规范的组织、制度和流程,切实保障企业在经济、社会与环境三方面优秀责任行为的有效落实。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不仅受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容构成的影响,更取决于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参与主体的作用,如图1所示。
(二)零售企业中三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根据政府、零售企业和社会在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中所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把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核心零售企业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和非政府组织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政府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在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和政策支持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健全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来监督零售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制定积极地政策措施鼓励和倡导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零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2.核心零售企业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核心零售企业主导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既表现在核心企业主导同行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同时也体现在它主导着以自己为核心的整个供应链中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在第一种情况下,个别龙头零售企业主导和制定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其他追随者或竞争者多处于参与者的地位。零售企业的强流通性决定了整个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零售企业在链条上必须处于中心地位,目标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建立相关的守则和规范,引导和带领执行,实现核心零售企业、链条企业和社会的和谐与共赢。
3.非政府组织主导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非政府组织是构建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管理体系的主要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组建,它们的行为具有独立性、灵活性、公益性、创新性等特征,非政府组织作为企业和政府、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杠杆和平衡器,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零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监督力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是连锁领域重要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主要涵盖了零售、餐饮、服务等行业。
二、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分析
(一)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首都零售业的发展态势
按照国家2004年新制定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共存在17种零售业态(见图2)。国民收入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减决定着零售业的发展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人均GDP在800—2000美元之间时,连锁超市是时代的主流;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是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批量发展时期;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高级专卖店、精品店、奢侈品开始流行。2009年北京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这使一些高端业态在北京大量涌现和发展。
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零售业态的不断升级和发展,如今首都的零售业几乎涵盖了全部的17种零售业态,已形成了以大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仓储式商场、无店铺销售为主体,以其他零售业态为补充的格局,业态结构正趋向完整、合理,但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归根到底是对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研究不够深入和透彻。
2.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状况和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状况
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核心责任、中间责任和外延责任。核心责任指的是对顾客、股东和员工的责任;中间责任指的是对供应链上其他机构的责任;外延责任指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负的责任。
现在首都零售企业所承担的核心责任还不尽人意,零售业态结构分散,市场集中度不高;内资零售企业的竞争力普遍低弱,与消费者需求相脱节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成熟是其主要原因;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体系做得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中间责任的承担上,包括零售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使公民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某些大型零售商依其主导地位身份收取通道费等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与链上其他企业在社会责任管理上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企业应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其行为所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及对相关利益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外延责任具体是指要求零售企业遵纪守
法,热爱社会公益事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这一点首都零售企业是走在较前段的。
(2)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前述三种典型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一种密切相关、相互配合的关系。在每种模式下,总有一种处于核心地位,并辅以其他的管理模式。在当前的首都零售企业中,对社会责任的管理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监督和引导,并辅以企业自愿行为来进行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北京质量协会、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零售企业委员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北京市场协会等社团法人解决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诸多问题,在零售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首都零售业界,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构建和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相对不够,使得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缺乏持久性。
(二)首都完善和建立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模式的意义
1.首都零售业现阶段发展状况迫切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近些年来,首都零售业发展态势迅猛。2007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3770亿元,2008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达到4 589亿元,首度位居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位。2009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高位基础上增长15.7%,突破5 000亿元大关。2010年,北京已跻身世界十大零售业中心。建立合理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2.北京在全国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合理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重要性
第一,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所以说包含零售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负有社会责任,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这些因素对首都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二,北京作为首都,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国内交流中心,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和绩效表现对全国的零售企业具有示范、导向作用,也具有通向国际的窗口作用;第三,建立合理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对促进首都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首善之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北京正致力成为“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而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必是“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外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借鉴
(一)美国大型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三个基本行为要素:市场行为、监督行为、零售企业自愿行为。在美国,零售企业行为的规范基本上是按照这三个要素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进行的。
1.市场行为要素管理模式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提升其竞争力,这些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服务质量来实现,结果就会扩大社会就业;在企业扩大利润的同时,政府的税收也得以增加,同时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因此说市场行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行为。
早在1981年,由美国200家最大企业的领导人参加的企业圆桌会议在其“企业责任报告”中指出,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并不矛盾,企业的长期生存有赖于其社会的责任,而社会的福利又有赖于企业的盈利和责任心。
2.监督行为要素管理模式
监督行为包括来自于企业自己的监督,也包括来自于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在美国,很多零售企业通过设置直属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道德委员会或道德责任者等专门机构来监督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除了企业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外,美国政府也不断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比如建立发达的信用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制。美国经济优先权认可机构委员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SA8000(CEPAA,1997)是获得广泛认可的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它的宗旨是确保零售商或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最终保护人类基本权益。
3.自愿行为要素管理模式
在美国,虽然立法部门制定了许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直接指导企业行为的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自愿行为管理模式是指零售企业自愿去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零售企业通过将社会责任明确地写进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落实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责任。美国的大多数零售企业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提升到了战略的高度。例如募捐,美国企业在平常就很注重回报社会,为当地慈善募捐,而在中国,只有当某个地区有灾情的时候,企业才开始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之所以某些社会责任需要通过零售企业自愿来履行是由于种种社会条件的限制。第一,超越法律的要求。某些高层次的社会责任问题通过法律要求企业履行是不合适的。只能通过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愿行为。第二,虽然有关零售企业的非政府组织众多,但是他们的监督作用也是有限的,所以在这方面来讲还得通过企业自愿行为来实现。
(二)日本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行为准则
在日本零售企业,它们首先会制定完善的行为准则;其次,企业会经常性地对领导层及员工进行相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各自的岗位上主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第三,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推广机制;第四,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并积极地推行。
2,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引导零售企业积极实施
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得到有效的履行必须要以科学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为标准。200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考虑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今理光、索尼、欧姆龙等大企业参与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标准(IS026000)的历次研讨。其中经济同友会等非政府组织也是日本CSR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些行为意味着日本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正融入到国际大潮中。
四、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构建
首都应该建设以政府为主导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当前,虽然首都零售业的发展已步入全国前列,但是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有关零售业立法体系不够完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没得到充分发挥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政府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当前首都零售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应当把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升到经济增长战略的角度,使之成为首都商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监管者和扶持者,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法规建设、政策引导、适当的行政干预及提供相关服务,推动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提升,使首都成为全国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示范区。
(一)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首都零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零
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以下四方面构成: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核心零售企业主导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认证机制(见图3)。
1.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
在当前首都零售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完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关键在于政府。首先,政府作为主导者,要把促进首都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逃税、或违反用工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惩。
当前呼声最高的是关于网络零售业的信用立法、在外资不断抢占市场下的商业网点规划立法等问题,2006年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面临着立法层次太低等问题,在实践中约束作用不强,并没有有效地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型超市滥收通道费等损害供应商或合作者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依然存在,所以北京作为首都应该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其次,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管理者宏观调控的职能,积极地出台扶持政策来鼓励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后,政府应该大力扶持和支持首都零售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2.核心零售企业主导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对供应链上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的影响和引导是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在供应链上,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更直接,其销售的产品除自有品牌外都来自供应商。随着首都零售业的快速发展,首都零售企业在面对不断变化的供应商和复杂的供应链时,要客观积极的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建立一个战略伙伴型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目的。
一般来说,零售企业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信守契约内容。核心零售企业要帮助链上各企业按照契约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应加强自律,保证商品质量。零售企业尤其是大型零售企业要积极的承担此社会责任,不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通道费。二是供应链上各企业要公平的竞争,减少内耗,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三是注重长期合作,帮助供应商或链上企业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难题,建立互信共赢的合作关系。
在出现问题时,链上各企业要相互配合,积极地承担责任,减少不该扩大的损失,并及时按照合约支付费用。对供应链上的其他合作伙伴,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实现共赢、共同发展。
3.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快速反应是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要求对信息的快速收集,更体现在对信息的快速披露,零售企业不仅应向企业的决策主体——股东,而且应向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对其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分析、计量、核算与披露,有助于股东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还有助于社会责任信息的使用者客观、准确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帮助零售企业科学、合理的制定和改进CSR战略及行动计划。例如在产品质量环节出现问题时,快速的信息披露不但可以减少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更能维护顾客对其的信任度和忠诚度。零售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是推动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
另外政府也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引导和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4.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认证机制
客观评价和认证是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认证机制基本属性。企业是否满足顾客的需求以及尽到其他的责任,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估系统。该机制的建立主要来自三方,包括政府、消费者和第三方独立机构。三者相互补充和配合,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进行审核、评价和认证,并客观、及时的向社会予以公布。建立科学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是该机制的基本要求。
零售企业要定期检查和评价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及时公布。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评价或认证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依此为标准,督促零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前绿色零售是未来零售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商务部在2007年就制定了“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并在10个试点城市展开。至2010年4月,试点城市的86家百货、大型超市等企业中有14%的企业获得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45.3%的企业建有绿色采购渠道并引导供应商重视环保、减少商品包装;60.5%的企业采取措施并鼓励消费者减少塑料袋;60.5%的企业对废旧产品和废弃物进行了回收;58.1%的企业设置了油烟和污水排放系统;32.6%的企业对垃圾有处理措施(果蔬类、易腐有机类垃圾等);18.6%的企业有节气措施;47.7%的企业门店在建设中应用了节能型建筑材料。同时政府也要鼓励和培育合格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构或认证机构,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研究和制定符合零售行业实际的社会责任标准,实现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建立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对企业的具体要求
1.首都零售企业要依法经营
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零售企业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法纳税j从招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和福利、参加工会和结社等方面人手,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在同业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并促进良好竞争秩序和竞争规则的建立;不从事腐败、贿赂行为等。并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
2.绿色零售的理念深入首都零售企业
环保节能是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零售行业,绿色零售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要求首都零售企业必须做到:(1)充分利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打造绿色零售企业;(2)创建低碳、零4碳企业,充分挖掘门店的低碳发展空间;(3)与供应链上企业建立有关社会责任管理的良好关系,带动供应商改进包装,引导供应商的低碳化发展;(4)发挥零售业的宣传作用,向消费者宣传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5)开展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6)建立更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和流通费用水平的绿色物流中心等。
2007年商务部制定的“节约型零售企业”在10个城市的实施效果来看,节能意识已深入企业内部,100%的企业“有相应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整体节能工作”,41%的企业“设有独立的高层管理机构负责推动节能工作”,86%的企业“制定节约使用水、电的管理制度”。首都零售企业在这方面应该巩固和继续加强。
3.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零售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不能因此而滥用其权利,零售企业的用工具有流动性高,员工文化层次普遍偏低的特点。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切实尽到各自的责任。政府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零售企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安全的社会环境,同时要监管用工环境,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零售企业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正确认识和评价员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通过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社会应该尽到其监督作用,并帮助零售企业改进企业责任的建设。
4.与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债权人是零售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零售企业经营的产品除了小部分是经销商品外,大多是生产厂家的代销商品,债权人的支撑是零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零售企业要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其义务。
供应商是零售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如果失去了供应商的合作和支持,零售企业的各项业务便无法进行,在实际中,零售企业不仅应加强对供应商的选择,更应该注重与供应商关系的维护,零售企业尤其应避免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向供应商滥收通道费等不合理现象的产生。除此之外,零售企业应联合供应链其他成员企业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以共同发展为目的,整合各自的供应链管理计划,确保薄弱环节的运营能力的提升,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传递的一体化效果。
5.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零售企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是零售企业利润的源泉。但是由于部分零售企业的不守信,假冒商品泛滥等不讲商业道德的行为处处可见。这种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诚信是企业生存之本。因此,建设良好的商业环境,开展诚信经营是首都每一个零售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零售企业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是这样的:首先,零售企业必须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零售企业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出现问题时及时的向消费者公布信息;最后,把顾客是上帝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实际中,向顾客提供方便舒适的消费环境。
6.把慈善和公益事业作为零售企业的经常性工作,并积极对所在社区负责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慈善公益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它关系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当前首都仍有很多零售企业在发展社会事业上投资不足或无力投资,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尽到相应的责任。因为零售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区环境中,其应该融入到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并处理好与所在社区的关系,这对于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不容忽视的。因此,零售企业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扶持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帮助社区的人员就业,为社会的和谐尽一份力量。这可以通过支援社区教育、支持健康、人文关怀、文化与艺术、城市建设等活动来实现。
(本文责编 苏君)
诚信政府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目前保险业存在承保容易、索赔难;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压赔案、压赔款;代理人误导;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等不诚信行为,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严格履行承诺;实行投保提示,综合利用各种方法推进保险诚信建设,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目标。
关键词:保险诚信,保险发展,诚信教育,制度体系,代理人,续期保费,投保提示,保险合同
诚信,是古今中外通用的社会伦理准则,更是现代保险业的生存基础。建立保险业诚信体系,需深入理解诚信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保险诚信治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改革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诚信是现代社会公认的伦理基础,具有规范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指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老实、正直、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可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现阶段如何解决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又是诸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建设现状
1.保险公司的不诚信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致使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
在实际经营中,不少保险代理人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客户,不从客户的实际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保险诚信建设工作初步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保险队伍的迅速扩大,保险诚信建设方面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一)承保容易,索赔难。该赔的不能尽快赔付,不该赔的也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客户答复。据某公司2005年调查,从案件受理到给付结案,平均每案64天,有的公司超过100天,个别案件处理时间长达2年之久,引起客户投诉。
(二)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某些公司单纯考虑自身效益,随意改变保险合同内容,降低给付标准;有的公司为照顾“关系”或“工作方便”,对一些不该赔付的案件,通过“协议”形式给予赔付,侵占保险责任准备金,损害了公司利益。
(三)压赔案,压赔款。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年底。某些公司为了完成利润等项考核指标,把该处理的赔案压着不处理,把该赔给客户的赔款压着不给客户,等到次年处理或给付。有的公司甚至从9月份以后就不再处理赔案。
(四)代理人误导。个别代理人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展业时不能全面、准确向客户宣传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夸大保险责任,不讲或少讲除外责任。尤其对于分红险业务,夸大分红比例,误导客户投保。
(五)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由于代理人频繁流动,造成大量“孤儿保单”。有的公司不能及时通知保户并收取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给客户带来损失。
(六)侵占、挪用保费。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将收取的保费侵占或挪作他用。有的代理人虽然离开公司,但仍持未交回的“收费收据”收取保费占为已有。
(七)道德风险。有的保户投保动机不正确,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更有甚者,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二、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代理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代理人的展业期
代理人尤其是个人代理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代理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代理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
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代理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代理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代理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措施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状况,又同每个单位、每个人密切相关,要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构建与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教育是基础。要教育全体员工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整个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倡导“诚信为本”,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使诚信理念深人全体员工的内心,让诚信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把诚信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
(二)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充实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等保险合同各方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者的处理,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法律规定。二是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市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等,使保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全面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三是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首先,建立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并通过法律认可。其次,组建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保险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目前,可暂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并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第三,建立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第四,制定信用评级标准,使保险信用评估有可靠的依据,避免评估工作随意性。第五,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将保险信用评估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电话中心建设,接受客户的监督。聘请保险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工作。第七,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要加大失信行为成本,对失信者,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第八,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有不良记
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应解除其代理合同,其他保险公司在规定年限内不能再录用。对不讲信用的保险企业,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估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责令其退出保险市场,以增强保险经营的危机感、责任感。
(三)严格履行承诺。客户购买保险,买的是保障,买的是信誉,买的是服务,最关心的是保险公司能否真正兑现保险承诺。
首先,诚信承保。一是准确、全面宣讲保险条款,不仅要向客户讲清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及保险给付等,更要向客户讲明除外责任、免赔额及退保扣除等。对于保险分红产品,要客观宣传保险收益,不能夸大分红率,诱导客户投保。二是规范手续。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由投保人填写的事项及内容,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如实填写,保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得代签。避免合同无效,损害客户利益。三是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要依据投保单内容和有关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并责成代理人或派专人把保险单正本及有关保险单证送到客户手中,让客户放心投保。
第二,诚信理赔。理赔是客户关心的热点,投诉的焦点,也是公司诚信建设的重点。一是实行理赔岗位人员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强化培训,不断提高理赔人员素质。二是制定《理赔工作流程》,从立案登记、事故调查到保险理算、给付等,每一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对小额赔案即时给付;对重大赌案实行赔款预付制,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四是制定(理赔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对保险案件勘查率、结案率、结案速度和理赔质量等项指标的考核力度。凡属保险责任的案件,必须及时调查、及时研究、及时给付,不能拖延,更不能久拖不决。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也要尽快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坚决杜绝为自身利益而随意压赔案、压赔款等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投保容易、索赔难”的问题。五是建立理赔案件公示制度。定期将公司处理的理赔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六是推行定点医院和驻院代表制度。保险公司同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对保险“病员”实行定点治疗。同时,选派公司专业人员作为驻院代表,对保险“病员”提供慰问、接案受理、案件调查、协助索赔等服务。
第三,及时收取续期保费。尤其是“孤儿保单”,要指定专人负责,使“孤儿保单”不“孤单”。要不断完善续期保费收取办法,通过银行代收,建立收展员队伍等途径,及时收取续期保费,避免保单失效,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第四,做好客户回访。要通过电话服务中心和代理人,对新单、撤单、失效和永久失效保单、退保、给付、投诉等进行全面回访。通过回访,不仅可加深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承保、给付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四)实行投保提示。让客户明明白白买保险,放放心心交保费。一是销售人员身份提示。销售人员上门推销保险或收取续期保费时,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便于投保人查询核实。二是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提示。投保前,保险销售人员要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免赔额、退保扣除等事项。三是如实告知和亲笔签名提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由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及事项,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等,必须提示投保人如实告知并签名。四是产品回报率提示。对于投保投资、分红类保险,必须提示投保人回报率具有不确定性,提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
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宣传资料中收益率的演算等,都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未来实际收益。五是索要单证提示。合同成立后,提示投保人应及时向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索要保险单、保险条款、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等保险凭证。六是索赔提示。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件后,要及时报案,并持保险单、保费收据、事件证明(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收据等)、领取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等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致 谢
在论文即将结束之际,我要向在这三年多的学习生活中给与我悉心关怀和指导的XXX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谢意,我是在他们的关系和帮助之下我才能够不断的成长和进步,而且他们严肃认真的治学作风也令我肃然起敬。
同时我还要向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给予我巨大支持的指导老师XXX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他们在百忙中对我加以细心的指导与对论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益的看法并作了深入的分析,令我收益非浅,使论文改进不少。在些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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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政府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来源: 作者:菏泽市人民政府 日期:06-07-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政府工作节奏,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到位不到位,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成效,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到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务督查任务,强化督查职能,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促进政府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和建设诚信政府的必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政府决策和部署的督查落实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突出督查重点,把精力集中到抓好政府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上,保证政府决策快速落到实处。对政策、政令梗阻等现象要就地解决,做到全年性中心工作连续督查,阶段性工作跟踪督查,突发性事件专项督查。政府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各级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做到既督又查,督到位,查到底,确保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上级政府督查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凡规定报告内容和时限的,要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规定报告时限的,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全面真实地反映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对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力度
认真办理省、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是建设诚信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承办力度,规范办理程序。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严格按《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06)35号)规定执行,务必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副市长批示件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督办,重要事项或市长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在办理过程中,根据领导批示内容和要求,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办法。一般批示件七日内办结,相对复杂的十日内办结,比较复杂、涉及方面较多的一个月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汇报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以政府、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督查室。
四、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做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办理措施,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五定一包再回访”的制度,实行定承办单位、承办领导、承办人员、办复时限和办理质量,从承办到落实一包到底,答复后再进行回访。要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和谐办案”的原则,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办理行为,切实把好法律政策、文字格式、审核签发和办理函复“四关”。各级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调度催办,确保按时完成。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政务督查是一项系统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方法、健全网络、培养队伍,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规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程序》、《领导批示件办理办法》、《督查事项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及《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专报制度》等文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确保每项督查工作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严格实行督查事项责任追究制,对每项督查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即对于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第一次办理报告后,又以同样情况(基本没解决)第二次批办的,除限期办理外,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第二次报告办结后,以同样情况(基本未落实)出现第三次批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调查处理,如发现上两次落实情况不实或严重失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督查网络,创新督查方法,实行专报制度
为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性,要切实加强政府系统的网络建设,形成以市政府督查室为龙头,以县区政府督查室为枢纽,把督查网络延伸到部门、乡镇(办事处)。每个县设定23个乡镇和12个县区直部门做为市政府督查工作联系点,联系点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督查工作联络员,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反应迅速、配合协调、高效运转的大督查网络。
要认真落实情况反馈专报制度。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传达贯彻后,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乡镇及县直部门联系点15日内必须将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建议、干部群众的反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对政府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每月一次直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全市情况分析汇总后,以《政务督查》为载体报告市政府领导并通报全市。
要努力探索创新政务督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政务督查的实效。切实把握督查立项突出一个“准”字,督查活动突出一个“快”字,督查手段突出一个“多”字,反馈结果突出一个“实”字。紧紧围绕建设诚信政府,确保政令畅通,争创全省一流督查工作这一目标,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件及“两案”办理两大工作重点,努力实现被动督查向主动督查转变、小督查向大督查转变、浮在上面单纯催办向现场跟踪督办的三大转变,形成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联合督查多管齐下的督查方式,从而使督查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实现新的突破,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
七、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诚信政府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文章论述了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内涵和建设的基本原则,剖析了当前的难题与困境,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突破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困境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档案;困境;突破
做好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把大学生诚信档案作为高校思政教育效果评价的重要观测点,为大学生积累人生财富,铸就人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竞争力,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高校诚信建设体制机制及物质基础欠缺等各方面原因,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并研究相关对策,进而发挥诚信档案对于塑造良好人格的作用,迫在眉睫。
1 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设原则
客观真实的原则。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所遵循的最基础的原则就是客观真实性原则。诚信档案只有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如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状况及日常行为,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学生主体的原则。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过程中,真正的管理主体是学生,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全程需学生参与,适时需要学生操作。
动态性原则。由于大学生的诚信观念、自我修正在不断改变和进行,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经过学校的教育和自我改正,及时进行补救。所以,大学生诚信档案的记录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大学生诚信档案也要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使学生时刻警醒自我,持之以恒地树立诚信意识,保持诚信行为。
社会公开的原则。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一定要在不涉及学生隐私的情况下,遵循公开的原则,时刻接受社会、学校及学生的监督,尽量向社会公众公开。
2 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价值多元化、文化多元化正在影响着青年大学生,致使一些大学生丢弃了诚信观念,这必定影响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因此,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帮助大学生树立自身正确的价值观、诚信观和道德观,势在必行。
2.2 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是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需要。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层面的要求和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文化元素[1]。大学生毕业后能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贡献,取决于大学生是否有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认知,大学生诚信档案能促使大学生时刻警醒自我,在弘扬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3 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是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道德品格仍需继续培育和塑造,引导他们锤炼诚信品格,是他们成长成才的方向标。因此,只有建立诚信档案,规范大学生诚信行为,才能提升大学生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
3 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困惑与难题
3.1 高校对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缺乏重视。2003年上海大学建立了我国首份诚信档案后,各个高校开始探索诚信档案的建设,但始终推行不力,效果不佳。关键原因是高校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高校仅限于完成上级文件要求,并没有将诚信档案真正运用起来。
3.2 大学生诚信档案监督保障体制不完善。我国大部分高校诚信档案监督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对大学生诚信档案具有监督保障作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只是针对总体信用体系的政策性指导意见,而具体的针对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对滞后。
3.3 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管理体系不规范。部分高校由于其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工作推行难度大。诚信档案建设也存在标准缺失问题,许多高校虽然开始探索诚信档案的建设,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诚信标准,档案内容及项目也不尽相同[2]。
3.4 大学生诚信档案材料应用不到位。当前,大部分高校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在应用上都不够到位。诚信档案在高校、用人单位和社会信用机构间共享。大学生诚信档案材料内容相对简单和片面,且只作为基本数据来保存和记录,导致难以被用人单位认可。
4 破解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难题的对策
4.1 提高高校对大学生诚信檔案建设的重视程度。学校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专门的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方案、工作目标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3]。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培训机制;高校要配备专门的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提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水平;加强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从源头和根本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4.2 建立完善的大学生诚信档案监督保障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加强诚信立法,构建具有法律效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民诚信意识;规范诚信档案法律保障,高校要积极配合立法部门,维护和监督大学生诚信档案的真实性、权威性;增强诚信档案建设的物质保障。建议高校设立专项资金、专门机构来保障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解决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在推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4.3 健全规范的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管理体系。学校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政策制度及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使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有据可依。促进学生处、教务处、就业中心等多个部门的联合管理,使诚信档案数据内容得到多部门的提供和共享。建立一整套集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诚信行为激励机制及档案记录信息监督反馈机制于一体的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在诚信档案中详细记录大学生的信用程度,进行合理奖惩,引导大学生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培育良好的诚信品格。高校研究制定详细规范的诚信档案记录指标,以诚信档案记录的指标为基础,实现记录信息的规范化收集,并保证信息及记录数据的真实客观。在建立完善的诚信档案评价系统方面,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根据本校学生特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建立相应的评价规则及设施,对系统中的管理进行权限分配,并利用数据库信息调取的方式来体现大学生的相关信息。
4.4 增加大学生诚信档案材料的适用性。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衔接,与用人单位、银行及其他社会机构等建立有机衔接,增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有效性[4];丰富大学生诚信档案材料的数据及记录内容,规范化地丰富诚信档案材料数据指标和内容,使大学生的诚信情况得以全面地体现,被用人单位及社会信息服务机构充分地认知,从而得到充分的应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新时代构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质量保障体系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2019-SKL-2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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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力.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研究[J]山西档案,2018(6):53-55.
[3]张忠良.高校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的探讨[J]档案管理,2015(2):93-94.
[4]吴双,李大鹏.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兰台世界,2019(2):67-70.
(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来稿日期:2019-10-17)
诚信政府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共享社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共享经济也受到了人们高度重视。这就应在诚信原则的支持下对共享经济展开有效分析,并促使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共享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诚信问题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使得共享经济的法律内涵全面发挥出来。本文首先介绍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之后阐述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帮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共享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继而提高共享经济的诚信水平。
关键词:民法;诚信原则;共享经济;应用
引言
尽管在现有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社会在开展共享经济时往往会受到层层阻碍,导致共享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问题,这对于共享经济现实效果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基于此,必须强化民法中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力度,帮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共享经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提升民法中诚信原则的现实作用,使得共享经济在现有社会中的地位层次得以提高。
1民法中诚信原则的概述
1.1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的国家。从中可见我国对诚信原则的重视程度。另外,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还有其他的体现,例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等。
1.2民法中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首先,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有利于指导当事人从事正当的民事活动。民法中的关于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清晰地向人们展示了什么是正规的活动而什么是违反诚信原则的活动,并且还告诫人们只有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对人们的活动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其次,民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还能够起到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评判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当事人改正以及规范自身的行为。最后,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有着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我们都知道,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突发情况均有可能出现,法律不能够及时的予以解决,这时民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予以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的不足,可以为日后法律的改进积累经验,从而起到很大作用。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诚信原则早已引起民法的高度重视,笔者坚信在今后的道路上,诚信建设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对社会中的各种行为加以规范,继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与不诚信问题对共享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2.1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来讲,共享经济主要指的是将得到报酬当作终极目标,在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背景下,实现陌生人之间的物品交换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商业形式。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共享经济早已逐渐演变成为现阶段社会服务行业发展阶段的中流砥柱。无论是针对住宿方面还是生活服务方面而言,共享经济的服务范围呈现出日益扩大的状态。结合相关资料可以看到,共享经济最有典型代表的是UBER、滴滴打车等。显而易见的是,共享积极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人们现阶段的思维模式加以转变。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要将“互联网 +”计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在此基础上大力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方面的有效融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营造出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增长点,以此来实现共享经济和谐发展。
2.2不诚信问题对共享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尽管共享经济在现有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有关部门在开展共享经济经常会受到一系列不诚信问题的干扰,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各项不诚信问题,必然导致共享经济法律内涵下降,这对于共享经济在现有社会上的综合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加上在人们现有生活中也取得了广泛的应用,这就应加强共享经济中各项不诚信问题的分析力度,明确共享经济中不诚信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相关诱因,之后借助民法中诚信原则对共享经济中不诚信问题实施优化调整。而且通过多方面现实分析,还发现不诚信问题对于共享经济发展也有及其严重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不诚信问题的干扰,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来源不合理和传统企业劳动人员失业等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改善各项问题,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参与力度,还会导致共享经济与现有社会发展要求脱轨,直接影响共享经济在现有社会中的地位层次。第二,如果共享经济发展中不诚信问题持续恶化,还会导致人民群众社会道德水平下降,继而导致共享经济整体监管成本大幅度提高,直接影响现有社会共享经济模式整体经济效益和现有社会综合发展水平,共享经济的优势和社会地位也会受到层层制约。第三,對于共享经济中涉及的共享商品来说,必然会因为人民群众自身不诚信行为而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等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改善共享经济中各项不诚信问题,势必会限制我国现有社会中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商品的便利性也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生活要求。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不诚信问题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现有社会道德水平,还会导致我国各地区共享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严重影响共享模式在现有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效果,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缺陷日益鲜明。
3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
一般来说,共享经济在现有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应加强共享经济的分析力度,并在民法的支持下提高共享经济的法律效果,以此改善共享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诚信问题。而且通过多方面实践分析,了解到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也表现在多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3.1在共享经济诚信问题处理中的应用
对于共享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诚信问题来说,必须要求相关人员对共享经济上各项诚信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展开有效分析,了解共享经济中诚信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在民法的支持下对共享经济中各项诚信问题实施优化处理,使得诚信问题对共享经济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而且共享经济中出现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社会道德诚信水平低下上,这就导致共享经济在实施过程中监管成本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在使用各类共享产品时经常出现将产品据为己用的现象,直接影响各类共享产品的现有价值,导致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和诚信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不能有效改善各项诚信问题,必然导致共享经济在我国现有社会发展过程中停滞不前,这对于共享经济在我国现有社会中的现实价值和综合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民法中诚信原则对现有社会中共享经济展开有效处理,则能够帮助相关人员在短时间内了解共享经济实施过程中各类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同时结合共享商品经济来源和人民群众道德素养等方面规划合理的诚信问题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强化民法中誠信原则在共享经济诚信问题优化处理中的作用效果。此外,还应要求有关部门将共享经济与互联网模式结合到一起,充分彰显现有社会共享经济的优势。而在互联网与共享经济相互融合的条件下还会导致各类私人信息大幅度流失的问题,严重影响共享经济的诚信效果,导致共享经济在现有社会中的地位层次下降。基于此,必须加强民法中诚信原则对共享经济的约束力度,并对共享经济中各项私人信息展开有效监管,避免共享经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私人信息遗失的问题,使得共享经济诚信水平得以提高。
3.2在共享经济立法路径规制中的应用
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强共享经济诚信管理力度,还应对共享经济开展立法路径规划,充分彰显共享经济立法优势,从而避免有关部门在签订共享经济立法合同时出现问题。而对于民法中涉及的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各个阶段当事人所履行的责任,并在提升共享经济活动诚信效果的条件下,保障合同双方现实经济效益。而对于共享经济立法路径规制过程中涉及的内容来说,也表现在多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首先,在制定共享经济合同时,必须保证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避免社会共享经济在确立合同时出现虚假信息问题,继而强化共享经济的诚信水平。其次,应要求共享经济各方能够按照合同上涉及的规章条例履行各项业务,严格控制各组织机构在开展共享经济时产生损失。最后对于现有社会开展共享经济时出现的问题来说,还应要求相关人员借助民法中诚信原则以及相应立法合同对共享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优化处理,避免共享经济立法路径规制过程中出现的诚信问题越演越烈。充分彰显民法中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立法路径规划中的作用效果,使得现有社会共享经济能够满足《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章的要求,从而避免共享经济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出现权益损害的问题。
3.3在共享经济司法路径监管中的应用
在共享经济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与其利益相关的人民群众数量呈现出与日俱增的趋势。这就应要求有关部门在考虑利益相关者心理需求和法律素养的条件下对共享经济开展司法监管工作,确保共享经济在现有司法环境中公平有效的开展。而且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应用到共享经济司法监管当中,不仅能够强化律法规制与共享经济司法监管之间的衔接性,还能避免有关部门在开展共享经济工作时因各项法律关系而出现问题,确保共享经济整体诚信水平有所提升。当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在一系列诚信原则的支持下对共享经济司法监管工作实施平衡化处理,严防共享经济司法监管出现问题。对于共享经济各阶层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应工作时出现的问题来说,必须将民法中诚信原则与共享经济司法监管结合到一起。深入剖析相关人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出现问题的原因,之后借助民法中诚信原则对相关人员日常工作缺陷和共享经济具体实施问题展开全面调整。逐步提升劳动人员在共享经济这一新兴行业中的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共享经济行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属性。
结语
综上所述,了解到民法中诚信原则涉及的内容错综复杂,这就应加强民法中诚信原则的研究力度,并要求相关人员在民法中诚信原则的支持下改善共享经济中潜藏的法律问题。而且上文还阐述了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不断缩小共享经济与民法中诚信原则之间的差距,严防共享经济因法律诚信而出现问题。全面优化共享经济实施缺陷,大力推进我国现有社会共享经济良性发展。希望在本文的详细论述下,可以给相关人士带来启发,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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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雪亮. 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探究[J]. 法制博览,2019,(25):177-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