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精选9篇)
承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1篇
为推进社会面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管控,预防
和减少火灾危害,社区(居委会)与(以下简称“房屋”)房东签订本责任书:
一、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齐配足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具备良好的安全疏散条件。
二、提醒承租人员注意消防安全,督促承租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要及时进行监管,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
五、严格遵守电气装置安装规程和技术管理规程,禁止非电工安装、修理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
六、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和大功率的照明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明火灶具。动火部位应设置独立房间(厨房)集中使用,且与其他房间和人员疏散通道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应能自然通风排风。
七、电瓶车应在独立房间内集中停放和充电,该房间与居住部分及楼梯间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
八、楼梯、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不得设置阻碍逃生的防盗门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和协助灭火及火灾调查。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各社区、出租房房东各执一份,在房屋租赁期间,本责任书长期有效,人员发生变动后列入移交,并由接班人负责。
出租房详址: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出租房房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承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2篇
承 诺 人:
房屋地址:
承诺人承租了(以下简称该物业)。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确定承诺人为防火责任人,其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教育本处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开关(阀门)。
三、对该物业内的人员进行消防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该物业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火灾发生后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对该物业电器、燃气具、电器线路和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检修),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甲方对本单元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
五、各种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未经消防、电力部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六、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九、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由承诺人负全部刑事、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租赁合同期满或承租人完全搬离该物业时为止(以发生时间后到者为准)。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执一份,房屋出租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签章):
公共消防安全与媒体责任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消防,公共消防安全,媒体,媒体职责
1 绪论
近年来,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汶川大地震中, 中国媒体共同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号召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08雪灾中, 中国媒体积极引导, 稳定滞留南方的返乡群众;北京奥运, 中国媒体的安保宣传, 促动了全民奥运、平安奥运;吉化爆炸, 媒体对事件的一系列报道, 最短时间解除了相关区域民众饮水的恐慌等等, 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潜在的及已发挥的巨大作用, 其产生的影响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在此, 仅就宣传、监督和教育职责分析其发挥现状及其应对办法。
2 媒体职责发挥的现状
2.1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现状
普利策说过, 假如国家是条船, 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守望者, 他们要时时注意前面的暗礁和异常。然而, 现状并不容乐观。除了消防部门的专业杂志外, 其他种类的新闻媒体在消防安全宣传方面明显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 灾害事故多, 但公开报道少, 不能给其他的单位或具有相似情况的场所以警示作用, 也无法引起群众的广泛重视。第二, 报道内容多流于表面化, 缺乏理性反思[1]。第三, 对灾害事故责任人追究的公开报道少。第四, 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少。《消防法》、“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在一般情况下, 很少在媒体上介绍。
通过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四川省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总队对消防安全教育状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分别有86.9%、46.2%和35.7%的被调查者认同“电视广播”、“读书看报”和“消防演习”是最能接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的方式;其余方式的认同率没有超过2 5%, 城乡居民的认同率略高于学生。大多数被调查者希望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二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导致媒体在的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中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第一, 由于经费、版面、销售等问题, 媒体 (如报纸杂志) 无法也不可能做到长期且大篇幅的进行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因此就忽略了其应尽的义务。第二, 由于民众的兴趣不一, 造成公共消防安全相关的音像等教育产品难于销售, 或者仅仅用于相关部门内部传阅, 长期的滞销致使媒体缺乏动力和资金生产相关产品。第三, 电视, IPTV, 移动传媒等由于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无法传播或者进行有效的教育宣传 (如广告, 广告牌等活动) 。第四, 由于网络媒体较为年轻化, 为了吸引更多的群体关注, 不乐于接受枯燥的公共消防安全教育等等。可以看到现阶段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严重不足。
2.2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监督的现状
目前, 新闻舆论监督从总体上说进步很大, 逐步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但也确实是举步艰难, 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
第一、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为什么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法制建设落后[3]。我国现今尚无新闻法, 支持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仍不完善。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那些敢于说真话说实话的人民公仆。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还不够。消防安全工作中, 媒体大多是授权曝光, 从而制约了监督的范围;报道深度上, 一般性的批评揭露多, 追根溯源的延续报道少;报道效果上, 虎头蛇尾的多, 真正严肃处理的少。消防执法监督过程中, 由于关系背景的复杂化, “潜规则”的现象在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第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客观环境不够宽松, 新闻媒体监督顾虑重重。主要表现在:
(1) 舆论监督意识淡薄。“党内外有别”、“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 他们不习惯接受外界的监督。同时, 由于被监督的工作事项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业绩挂钩, 因此被监督者总以一种对立情绪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一旦所属地方、部门、单位要曝光, 便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 (隐瞒真相、阻挠采访或找上级领导) 。更有甚者对相关媒体或其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 媒体在这样的环境中如何去留?
(2) 非正常活动干扰新闻舆论监督。被监督着利用职权、社会关系阻止媒体进行正常的监督工作, 甚至有的对反映的事实进行“反调查”, 因为品牌效应, 厂家对媒体施压, 以隐瞒其产品缺陷的例子不在少数。同时, 由于一些媒体工作者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 在利诱威逼面前选择妥协。山西煤矿坍台事件, 众多媒体记者收取封口费就是一个最有力的实例。因此, 媒体难以有效的对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3) 监督受被监督者的权力制约。现行的新闻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个机构, 地方党委政府和媒体从行政角度讲是领导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从监督角度则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的关系。正是因为领导者 (被监督者) 掌握着被领导者 (监督者) 的生杀大权, 作为“一方水土”的新闻媒体, 要开展监督就不能不考虑后果。本来是监督权力的舆论, 却受到领导者特定权力的制约, 这些都是制约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不利因素。
3 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媒体职责的完善对策
3.1 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中应持有的策略
媒体在宣传教育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 把公共消防安全宣传作为体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新闻媒体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倾向, 认为灾情报道多了会给当地党委、政府脸上抹黑, 影响社会稳定。毛泽东同志在1959年就给中央主管宣传的领导明确批示:“全国灾情, 照样公开报道, 唤起人们全力抗争。”他主张对灾情“一点也不要隐瞒”[4]。其次, 开展经常性的深层次宣传教育活动。第三, 抓好典型火灾宣传。第四, 与各项消防专项活动相结合。第五, 网络媒体要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可以说, 网络媒体拥有着大量较为年轻的读者, 加大网上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影响巨大。网络媒体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 (便捷、信息充足、传播范围广、资金投入少等) , 主要着眼于如何有效发挥宣传效果上, 如:在内容上进行改造, 不局限于枯燥的文字, 可以用Flash、视频短片、博客等形式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可以开辟相关空间、网站给人们交流讨论, 让更多民众融入到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甚至可以开发相关小游戏, 寓教于乐 (如美国的一款游戏fire) , 在游戏中体会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 感受处置危险事故的过程, 学会应急等基本措施。总之, 网络媒体要发挥自身优点, 挖掘更多有价值的传播方式。
3.2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监督的改进策略
第一, 创造一个更加民主公开的监督环境。必须保证消防执法人员公开公正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敞开消防的大门, 欢迎民众了解认识消防, 让消防工作得到民众的认可, 自觉支持和维和日常的消防工作, 努力取得民众的信任。其次, 要求媒体敢于监督、勇于披露, 自觉自主的做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者。另外, 广大民众应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 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新闻界期盼早日探讨制定《新闻舆论监督准则》、《新闻舆论监督条例》和《新闻舆论监督法》, 以期形成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体系, 有助于改变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状态, 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5]。
第三, 树立社会公众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首先, 新闻舆论监督并不仅仅是批评性报道。其次, 新闻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正面宣传。其三, 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人民服务, 是为党分忧。为取得这样积极的效果, 我们所进行的舆论监督的对象, 就是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如果以为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一味护短倒是会养痈遗患, 从而涣散人心, 最终是要出大乱子的。对此, 社会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应确立正确的认识。
4 结论
做好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提升全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离不开媒体职责的发挥。积极发挥媒体的职责, 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是开展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公共消防安全和媒体职责概念入手, 对公共消防安全与媒体职责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分析了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的职责及发挥现状, 并就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责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期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对更好的发挥媒体职责, 辅助消防部队开展工作, 督促全社会广泛关注公共消防安全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李剑军.非常事件与媒体公信力[J].新闻前哨.2004.4
[2]杨军, 唐宏.公众参与和媒体责任[J].新闻窗2007. (2) :81-82
[3]郑保卫等.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建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王凯.转型中国:媒体、民意与公共政策[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9
承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4篇
[关键词]可限制责任;非责任限制方;直接索赔;追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针对海上运输活动的特殊风险,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等海上活动主体的利益而建立的重要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从产生至今一直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保护从事海上冒险事业的海事活动主体的利益的目的,促进了航运业的稳步发展,鼓励了海上救助,满足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符合一国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关于限制性债权的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索赔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例如当发生海损事故,导致货损的情况下,货主就货物的损失向船舶承租人提出的索赔;二是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相互追偿,例如船舶所有人在已经赔偿了货主的货物损失后,向船舶承租人进行追偿的索赔;三是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直接索赔,例如船舶所有人就船舶的修理费用等向船舶承租人提出的索赔。在面临如上三种索赔时,船舶承租人是否都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同情况下船舶承租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请求范围如何,本文将做出详细讨论。
一、面对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
非责任限制方是指,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之外的对海损事故存在索赔权利的主体,主要是指货方。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可知,面对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船舶承租人当然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针对的海事请求有哪些呢?
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的规定,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包括:(a)有关在船上发生或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水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的索赔;(b)有关海上货物、旅客或其行李运输的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的索赔;(c)有关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除合同权利之外的权利引起的其他损失的索赔;(d)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包括此种船上的任何物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使之无害的索赔;(e)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使之无害的索赔;(f)有关责任人以外的任何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按本公约规定可限制其责任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措施而引起的进一步损失的索赔。”承租人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当然可以对上述事项引起的索赔限制其责任。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有些人认为,船舶承租人相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不享有船舶的处分权,因此,与船舶处分权相关的海事请求应被排除在外,即《1976年公约》第2条第1款(d)项涉及到船舶的处分权利,不适用于船舶承租人。①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持相反意见,并认为(d)向所列内容亦可适用于承租人,例如,期租船舶沉没于港口航道上堵塞通行,有关当局及时起浮该船花费巨额费用,对于该费用港口当局提出索赔,承租人是可以限制其责任的。
二、面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追偿
追偿,即责任限制主体向非责任限制方赔付后,就所赔偿项目向另一责任限制主体索赔。这里主要分析的是船舶承租人在面对船舶所有人的追偿时,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这一问题,有些国家及学者认为船舶承租人应只能够就非责任限制方直接提出的索赔限制其责任,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追偿争议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内部问题,已经超出责任限制在船货双方进行利益重新分配的范畴,应当依据两者之间的租约或者其他合同的规定解决,船舶承租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②但是,《1976年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第1款所列的各项索赔,即使以追偿的方式或者根据合同要求赔偿或其它方式提出,也应受责任限制的制约。”该规定为船舶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追偿索赔享受责任限制提供了依据。对于这一问题,The “CMA Djakarta”③轮一案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在该案中,对于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货损追偿索赔符合公约第2条第1款“发生在船上的……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的规定,因此,对于船舶所有人就货损提出的追偿索赔,船舶承租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追偿应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已经赔付给本可在基金中受偿的第三人的损失,这时的追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第三人向船舶承租人进行的索赔,船舶承租人有权主张责任限制进行抗辩。如果船舶所有人已经就货主对其提出的货损索赔以基金为限享受责任限制,再以此损失向船舶承租人进行追偿,此时的追偿属于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承租人的内部问题,不能再从为第三人所设立的基金中受偿,船舶承租人无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面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直接索赔
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直接索赔是指,一责任限制主体遭受另一责任限制主体侵害而提出的索赔。此处以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直接求偿为例进行讨论,如船舶所有人就船舶损失,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害或灭失、本航次运费、船上的燃油和物品等向承租人索赔。
对于这一问题,如果纯粹按照文义解释,并不能排除承租人在面对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求偿时的限制责任的权利,因为:其一,第2条第1款规定的“无论基于何种责任”为承租人援引责任限制提供了基础;其二,船舶损失确实是“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而产生的损失,且第2条并未明确排除公约对本船损失的适用;其三,第2条的“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和第3条的“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是一对矛盾的概念,非此即彼,两者之和为一次事故引发的对“船舶所有人”提起的全部索赔。船舶损失显然不属于第3条所列举的五项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所以按照逻辑推理方法,应当属于第2条的范畴。
但是,任何法律规范都要按照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科学和切合实际地解释。如果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体系解释会发现,在公约第1条第5款规定,“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应包括对船舶本身提起的诉讼案件中的责任”,船舶本身的损失因此不能作为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否则,将出现船舶向其自身索赔的现象,这违反了禁止向自己提出索赔的法律基本原则;此外,根据第9条至第13条规定的一次事故一个基金的原则,船舶所有人设立的责任限制基金当然适用于承租人,如果船舶所有人就船舶损失向承租人索赔,而承租人又可从基金中受益享受责任限制,这就相当于船舶所有人向自己提出索赔。同理,如果责任限制基金是由期租承租人设立的,那么期租承租人也不能就燃油损失和物品损失向基金主张权利。因此,船舶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向其提出的船舶损失的索赔是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否则将与基本法理发生冲突。
再次,按照目的解释的方法,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负有责任的主体的共同利益。货主或第三人向这些责任人提出损害索赔,受该责任基金的制约。公约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是依据船舶吨位来计算的,并不因该船舶本身的损失而减少限额。如果可限制责任的索赔也包括该船舶损失,虽然最高赔偿限额在表面上没有减少,但是其他索赔人实际可分配的金额会相对减少,不利于对其他索赔人的衡平保护。应予补充的是,相对于货主或第三人而论,不能因为船舶经营方式不同,而遭遇到不同的可分配限额,因此,该船舶损失,除船舶本身的损坏或灭失外,还应该包括本航次运费、船上燃油、物品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承租人是不可以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因为,与前述两种索赔不同,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出的直接索赔并非基于运输关系而是基于承租关系。详言之,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是基于以船舶承租人作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而提出的;其他可限制责任方如船舶所有人的追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第三人,如货方,直接基于运输关系而提出的赔偿事项,无论是否是所有人提出的,他都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而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直接索赔,承租人則不可以,因为该类索赔,从实质上讲,是基于承租关系提出的,而非基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涉及的运输关系而提出的。如The “CMA Djakarta”案中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出的船舶修理费索赔,承租人不可限制其责任,一方面,由于“船舶”并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财产”的概念范畴,承租人当然不可援引责任限制,而须全额或者根据他们之间的租约进行赔付;另一方面,公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在面对货方索赔时(即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关系时)“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非“船舶所有人”内部之间提起的直接诉讼中的各方的利益。因此,对于船舶所有人提出的直接诉讼,主张承租人依照公约条文的字面含义即可推断出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说法是断章取义,而非科学解释。
综上所述,针对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船舶承租人可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限制其责任;针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追偿,船舶承租人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是此处的追偿仅限于船舶所有人在基金分配之前已经赔付给本可以在基金中受偿的第三方的损失;针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直接索赔,承租人不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注释]
①王凤景.运输法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应对[D].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②林彦彦.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③The“CMA Djakarta”[2004]1 Lloyds Rep. 460.
[参考文献]
[1]王凤景.运输法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应对 [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林彦彦.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D].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The“CMA Djakarta”[2004] 1 Lloyds Rep. 460.
[4]司玉琢.海商法 [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50.
业主/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5篇
一、建立本单元商铺/写字楼以防火责任人为主导,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工作员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二、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的工作员工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闸门)要关闭。
三、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或填充材料。
四、经常对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员工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其都能正确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定期对本商铺/写字楼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单元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六、有义务参加和发动商铺使用人员或公司员工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七、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责任人责任或按《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单位更换业主或租约终止时为止,业户中间更换责任人则须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物业单位负责人承担当然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业主/租户一份,管理公司一份。
责任单位:***商业有限公司
区层号商铺附火警电话:119
物业服务中心报警电话:
管理单位:
责任人:责任人:
租户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6篇
篇一: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 房屋地址:
承诺人承租了(以下简称该房屋)。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确定承诺人为防火责任人,其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火灾发生,对该房屋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教育本处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开关(阀门)。
三、对该房屋内的人员进行消防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该房屋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火灾发生后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对该房屋电器、燃气具、电器线路进行检查(检修),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甲方对本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
五、各种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未经消防、电力部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六、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八、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及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等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电褥子、煤炉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九、出租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十、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十一、乙方的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不能影响甲方的房屋设施,乙方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在承租区域外使用及堆放物品,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及房屋损坏,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二、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任何事故,由承诺人负全部刑事、民事责任及赔偿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十三、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承租人完全搬离该房屋时为止。
承诺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承 诺 人:
房屋地址:
承诺人承租了(以下简称该物业)。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确定承诺人为防火责任人,其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教育本处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开关(阀门)。
三、对该物业内的人员进行消防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该物业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火灾发生后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对该物业电器、燃气具、电器线路和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检修),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甲方对本单元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
五、各种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未经消防、电力部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六、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九、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由承诺人负全部刑事、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租赁合同期满或承租人完全搬离该物业时为止(以发生时间后到者为准)。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执一份,房屋出租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公司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维护公司内部正常工作秩序及消防安全,确保公司内租户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机关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公司内经营的租户,须签订本责任书,在签订责任书时,由公司保卫部负责对租户介绍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防火安全制度。
二、租户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物业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具体情况。
三、租户在经营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到保卫部备案。
四、租户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租户员工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可自行培训或委托公司保卫部进行培训,经公司保卫部审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租户员工需遵守有关规定,在工作区域,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3、租户员工不得在下班后留宿等,若有加班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向物业部书面或邮件知会,以便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安排。
4、保留好印章、贵重物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和清点交接工作。
5、下班后,将所有柜灯、广告、电源、电气设备关闭,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安全。
6、公司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电电盘、电气设备附近区域,空调门前及防火卷帘门下及均不能堆放商品或设置摊位及堵塞。
7、公司内货区、库存区、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内部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得擅自装临时电源、未许可使用的各种电器;商品、物品存放与墙、柱、梁、顶、灯具、感烟探头的距离不得少于50CM,与喷淋头的距离不得少于90CM。
8、公司内租户如需加装电源线、插座开关等必须由公司物业部布电接装,不得擅自安装、挪用、改变电气设备,营业、下班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9、本公司内属无烟公司,在各租户、店内严谨吸烟。
10、租户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使用明火,先到物业部的保卫部、装修工程部申报、审核、备案,领取动火证,方能进行施工,商家在施工期间,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严禁无证施工,违者必究。
11、租户所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由自行负责,如因安全工作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租户负有全部责任。
12、租户必须接受公安、消防、商场保卫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上述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租户必须无条件及时予以整改。
13、对租户配置在租户防火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应爱护使用,如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所造成损失由商家承担。
14、租户在公司经营的工作区域,为租户的防火安全责任区。
五、保卫部消防安全巡检员全面负责检查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责任书的租户及个人,保卫部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或建议取消其在本公司内的业务活动和经营资格;对触犯法规的租户和个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责任书由本公司(甲方)的物业部负责人与租户(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定。
七、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备案,公司保卫部一份备案。
八、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消防安全承诺书(承租户) 第7篇
为确保我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不发生火灾事故,我承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1、确保承租房屋内不存在“三合一”现象。
2、加强对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电器线路不私拉私接,按照相关规定铺设(电器线路穿管)。
3、车间内只设置办公用房一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办公用房内不得隔断,不得挪作它用,办公用房搭建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办公用房内除办公用品外,不得设置可能引发产生“三合一”的相关设施。
4、配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堆放任何物品。
5、确保电瓶车不得停放在车间内或在车间内充电。
我如不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8篇
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关于限制性债权的范围的规定, 我们可以归纳出, 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索赔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 例如当发生海损事故, 导致货损的情况下, 货主就货物的损失向船舶承租人提出的索赔;二是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相互追偿, 例如船舶所有人在已经赔偿了货主的货物损失后, 向船舶承租人进行追偿的索赔;三是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直接索赔, 例如船舶所有人就船舶的修理费用等向船舶承租人提出的索赔。在面临如上三种索赔时, 船舶承租人是否都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不同情况下船舶承租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请求范围如何, 本文将做出详细讨论。
一、面对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
非责任限制方是指, 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之外的对海损事故存在索赔权利的主体, 主要是指货方。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可知, 面对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 船舶承租人当然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针对的海事请求有哪些呢?
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的规定, 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包括: (a) 有关在船上发生或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水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 , 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的索赔; (b) 有关海上货物、旅客或其行李运输的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的索赔; (c) 有关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除合同权利之外的权利引起的其他损失的索赔; (d) 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 (包括此种船上的任何物件) 的起浮、清除、拆毁或使之无害的索赔; (e) 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使之无害的索赔; (f) 有关责任人以外的任何人, 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按本公约规定可限制其责任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以及由此措施而引起的进一步损失的索赔。”承租人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当然可以对上述事项引起的索赔限制其责任。但是, 对于这一问题有些人认为, 船舶承租人相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 不享有船舶的处分权, 因此, 与船舶处分权相关的海事请求应被排除在外, 即《1976年公约》第2条第1款 (d) 项涉及到船舶的处分权利, 不适用于船舶承租人。 (1) 对于这一观点, 笔者持相反意见, 并认为 (d) 向所列内容亦可适用于承租人, 例如, 期租船舶沉没于港口航道上堵塞通行, 有关当局及时起浮该船花费巨额费用, 对于该费用港口当局提出索赔, 承租人是可以限制其责任的。
二、面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追偿
追偿, 即责任限制主体向非责任限制方赔付后, 就所赔偿项目向另一责任限制主体索赔。这里主要分析的是船舶承租人在面对船舶所有人的追偿时, 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这一问题, 有些国家及学者认为船舶承租人应只能够就非责任限制方直接提出的索赔限制其责任, 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追偿争议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内部问题, 已经超出责任限制在船货双方进行利益重新分配的范畴, 应当依据两者之间的租约或者其他合同的规定解决, 船舶承租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 (2) 但是, 《1976年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第1款所列的各项索赔, 即使以追偿的方式或者根据合同要求赔偿或其它方式提出, 也应受责任限制的制约。”该规定为船舶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追偿索赔享受责任限制提供了依据。对于这一问题, The“CMA Djakarta” (3) 轮一案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在该案中, 对于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货损追偿索赔符合公约第2条第1款“发生在船上的……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的规定, 因此, 对于船舶所有人就货损提出的追偿索赔, 船舶承租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 此处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追偿应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已经赔付给本可在基金中受偿的第三人的损失, 这时的追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第三人向船舶承租人进行的索赔, 船舶承租人有权主张责任限制进行抗辩。如果船舶所有人已经就货主对其提出的货损索赔以基金为限享受责任限制, 再以此损失向船舶承租人进行追偿, 此时的追偿属于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承租人的内部问题, 不能再从为第三人所设立的基金中受偿, 船舶承租人无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面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直接索赔
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直接索赔是指, 一责任限制主体遭受另一责任限制主体侵害而提出的索赔。此处以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直接求偿为例进行讨论, 如船舶所有人就船舶损失, 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害或灭失、本航次运费、船上的燃油和物品等向承租人索赔。
对于这一问题, 如果纯粹按照文义解释, 并不能排除承租人在面对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求偿时的限制责任的权利, 因为:其一, 第2条第1款规定的“无论基于何种责任”为承租人援引责任限制提供了基础;其二, 船舶损失确实是“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而产生的损失, 且第2条并未明确排除公约对本船损失的适用;其三, 第2条的“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和第3条的“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是一对矛盾的概念, 非此即彼, 两者之和为一次事故引发的对“船舶所有人”提起的全部索赔。船舶损失显然不属于第3条所列举的五项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 所以按照逻辑推理方法, 应当属于第2条的范畴。
但是, 任何法律规范都要按照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科学和切合实际地解释。如果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体系解释会发现, 在公约第1条第5款规定,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应包括对船舶本身提起的诉讼案件中的责任”, 船舶本身的损失因此不能作为可限制责任的索赔, 否则, 将出现船舶向其自身索赔的现象, 这违反了禁止向自己提出索赔的法律基本原则;此外, 根据第9条至第13条规定的一次事故一个基金的原则, 船舶所有人设立的责任限制基金当然适用于承租人, 如果船舶所有人就船舶损失向承租人索赔, 而承租人又可从基金中受益享受责任限制, 这就相当于船舶所有人向自己提出索赔。同理, 如果责任限制基金是由期租承租人设立的, 那么期租承租人也不能就燃油损失和物品损失向基金主张权利。因此, 船舶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向其提出的船舶损失的索赔是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 否则将与基本法理发生冲突。
再次, 按照目的解释的方法, 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负有责任的主体的共同利益。货主或第三人向这些责任人提出损害索赔, 受该责任基金的制约。公约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是依据船舶吨位来计算的, 并不因该船舶本身的损失而减少限额。如果可限制责任的索赔也包括该船舶损失, 虽然最高赔偿限额在表面上没有减少, 但是其他索赔人实际可分配的金额会相对减少, 不利于对其他索赔人的衡平保护。应予补充的是, 相对于货主或第三人而论, 不能因为船舶经营方式不同, 而遭遇到不同的可分配限额, 因此, 该船舶损失, 除船舶本身的损坏或灭失外, 还应该包括本航次运费、船上燃油、物品等。
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 承租人是不可以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 因为, 与前述两种索赔不同, 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出的直接索赔并非基于运输关系而是基于承租关系。详言之, 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是基于以船舶承租人作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而提出的;其他可限制责任方如船舶所有人的追偿, 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第三人, 如货方, 直接基于运输关系而提出的赔偿事项, 无论是否是所有人提出的, 他都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而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直接索赔, 承租人则不可以, 因为该类索赔, 从实质上讲, 是基于承租关系提出的, 而非基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涉及的运输关系而提出的。如The“CMA Djakarta”案中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出的船舶修理费索赔, 承租人不可限制其责任, 一方面, 由于“船舶”并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财产”的概念范畴, 承租人当然不可援引责任限制, 而须全额或者根据他们之间的租约进行赔付;另一方面, 公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在面对货方索赔时 (即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关系时) “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而非“船舶所有人”内部之间提起的直接诉讼中的各方的利益。因此, 对于船舶所有人提出的直接诉讼, 主张承租人依照公约条文的字面含义即可推断出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说法是断章取义, 而非科学解释。
综上所述, 针对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 船舶承租人可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限制其责任;针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追偿, 船舶承租人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但是此处的追偿仅限于船舶所有人在基金分配之前已经赔付给本可以在基金中受偿的第三方的损失;针对其他可限制责任方的直接索赔, 承租人不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参考文献
[1]王凤景.运输法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应对[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林彦彦.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3]The“CMA Djakarta”[2004]1 Lloyds’Rep.460.
[4]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350.
①王凤景.运输法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应对[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②林彦彦.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租户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9篇
“签了责任书,租客住在这里会更安心,至少房子的消防安全是过关的。”昨日,成都武侯区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来到红牌楼双丰西路1号小区,为房东张平开出了全市首张《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记者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上看到,出租房应符合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出租房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出租房每层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防盗窗。
因张平家安了铁栅栏,消防人员将建议他将其改装,在铁栅栏上安一个“逃生门”。
记者注意到,目前绝大多数住户都在窗户上安了铁栅栏,防止小偷翻窗入室盗窃。对于“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防盗窗”的条款,武侯区公安消防大队胥瑜解释说,消防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火灾发生后人员的逃生,以及消防队员的及时救援。
胥瑜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此规定与人们的生活习惯有所冲突,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折中方案:房东签订责任书后,考虑到防止入室盗窃的需要,窗户上的铁栅栏无需拆除,只需加一个高一米、宽0.5米的小门即可。此门平时上锁锁好,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可通过铁栅栏进入房间,快速灭火救人。
“房屋电路老化严重,房屋设计不合理,消防通道被杂物挤占,居民消防意识薄弱,都是出租房易发火灾的原因。”武侯区消防大队队长马峰向记者介绍,现在有些城市明确规定,房屋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不得出租。
据消防部门统计,各大城市发生的火灾,由旧城区出租房引起的占了很大比例。近日,武侯公安分局和区消防大队在全市创新,制定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房主,尤其是房屋承租人在日常生活、居住、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消防义务和责任,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然而,在房屋租赁市场,相关消防管理规定被高高“晾”起。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在房屋消防安全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附加条款时,业主和租房者可以自行协商这方面的规定。从目前来看,90%的业主和租房者没有在合同中签订这方面条款。
“租住房屋双方到公安备案时,必须签订《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经消防部门和派出所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租住双方需解除合约。若违反责任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武侯区公安分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科长万泽告诉记者。
据悉,近期,武侯区消防部门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到辖区,跟踪检查责任书签订后,住户对规定的落实情况。
责任书格式
责任书是一份在自己的岗位上分内应做的事,没有做好自己工作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文书;实际上就是落实万一发生什么事,谁负主要责任,要写清楚出行的目的,谁组织,地点,人数。注意事项;特别要写清楚,出事后处理方法和谁负责,签订责任书可算是一种行政方式;责任书包括安全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安全责任书和交通安全责任书等等。
目标责任书格式
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明确各项目责任人工作目标,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保证公司2014年度经营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并于年底进行考核:
一、经营类指标
项目部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批准或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守法经营,并达成以下经营目标:
1、当年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收费率_____%(月考核);电梯费收费率_____%(月考核);
能耗公摊(住宅路灯、商业专变电费)收费率_____%(季度考核);
各项指标均达标,公司给予项目部奖励500-2000元,目标责任人800-2000元奖励;
2、上年度欠费总金额_____元,历史欠费回收率50%;(超过目标值部分给予_____%-_____%奖励);
3、新增欠费不得超过历史欠费催收回款的50%;
4、能耗费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降低30%;(超过目标值部分按4:6分成);
二、品牌建设类指标
1、在项目部业主满意度调查中,业户整体满意度在98%以上;
2、在公司组织进行的业主满意率电话或其它形势调查中,满意度在95%以上;3、公司受理的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有效投诉全年不超过_____宗;
4、全年不得发生因物业服务工作问题损害公司品牌的负面事件(包括业主群体事件、煤体曝光、政府上访);
三、内部管控类指标
1、全年入屋盗窃案不得超过_____宗;不得发生治安责任事故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及停车__________场车辆被盗责任事故;
2、客户报事回访满意率达_____%,维修、报修完成率达到100%,共用设施完好率在98%以上;
3、公司在对项目部的工作检查中,口头或书面提出的整改事项全年完成率为100%;4、加强员工安防意识培训,全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人数不得超过1人次;四、学习成长类指标
1、加强员工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宣传企业文化理念,100%完成公司下达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2、营造拼搏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积极争取获得团队荣誉(上级组织、行业协会、本级公司授予的表彰);
3、关注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为公司培养输送人才;重视员工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和完善后备库;
4、培训计划完成率达到100%,鼓励员工自我学习与成长,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及学历证书。
五、计划管理类指标
第一条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根据项目部完成第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项目部人员和相关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和对应奖惩。
第三条本责任书在2013年度目标责任书基础上进行修订,各项考核指标均以本责任书为准,其它本目标责任书未涉及到的按2013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准。
责任书格式三篇范文责任书格式三篇范文第四条指经过公司领导和区域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署后正式生效。第五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公司领导:_______________ 目标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