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典当质押合同范文第1篇
1二手车车辆价值评估
(1)了解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内部配置
(2) 查验车辆行驶里程,车外观有无损伤,车辆有无事故,车辆有无年检,
(3) 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是否齐全。
按照以上标准及质押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保值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参照:新车上牌后公里数不超过1万公里的(1年以内),按照开票购买价格减少10%-15%;1年以上,按照开票购买价格参照实际公里数及车况、使用年限每年递减20%-25%)
2 二手车质押流程
(1)质押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公司)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等级证书原件
(3)抵押(质押)合同、当票原件、复印件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缴费、领取质押登记证书
(6)我司留存车辆钥匙、保险凭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二、质押车辆存放地点安置及车辆监管
1、双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后,存我司指定停车场存放质押车辆、并专人监督、按期查档,停车位置不告知借款人;
三、处置预案
1、质押车辆发生绝当,我司先立刻控制车辆所有权;保证车辆能顺利变现;
2、在接单之前与二手车收购公司或其他汽车销售公司,洽谈我司本次质押车辆如遇绝当,车辆收购公司负责全部收购质押车辆;
财产权利典当质押合同范文第2篇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质押担保业务,上述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配套文本
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等各种资产类、或有资产类本外币业务的从合同,《权利质押清单》、《个人存单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存单国债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使用开户证实书协议》、《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及相关的账户监管协议等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三、使用说明
(一)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第4项
出质的权利存在被申请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形将影响质权实现,甚至导致担保无效,本项约定旨在要求出质人承担权利暇疵担保义务。经营行接受质押时,也应按行内规定对具体出质权利的清洁性进行审查。
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被依法撤销;《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此外,有权部门已经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出质权利。
2、第6项
本项系对出质人维护权利持续性义务的约定,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
3、第7项
与本合同第八条质权实现条款对应,本项约定了出质人对可能影响质权实
现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经营行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及时依据主合同和本合同
第八条的约定采取债权救济措施或行使质权。
其他各项的使用说明请参见《抵押合同使用指引》承诺条款的相应部分。
(二)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第1项
按照《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具有实物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应当依照本项约定严格办理权利凭证的交付,交付期限应当明确填写,对于权利凭证或所质押的权利有瑕疵的,应当在质押清单中明确写明。出质权利凭证的保管责任由质权人承担,经营行应妥善保管权利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2项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
8、99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此时出质人须在背书处签章确认,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仓单、指示提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因此在以仓单、指示提单设定质押时也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确认,以预先排除处臵仓单、提单时的障碍。
以其他需要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也应进行相应的质押背书,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
3、第3项
(1)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到有权部门办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商标权在国家商标局,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权登记后,如出现导致主债权或担保内容变更的,经营行应按质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规定及时变更及补充登记。以著作权质押为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2条即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4、第4项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赠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经我行书面同意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质权人对出质人的承诺签章认可等体现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进行。该书面形式中一般应将出质权利的处分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价款处臵、凭证交付等问题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体现于书面文件中。同时为防止出质人恶意逃废担保责任,应密切关注出质权利处分过程,确保处分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5、第5项
可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第5项的相应部分。实践中还应结合本合同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中“
(二)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合同处理”注意本项约定的具体适用。
(三)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质权转让条款的相应部分。
(四)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第1项
本项是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法定情形,虽然本处约定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处臵出质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要遵守其规定。其余5种情形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当出现所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也有权实现质权,实践中应根据出质人通知或自身贷后检查及时衡量相关情形对我行债权的影响,适时主张合同权利。
2、第2项
(1)按照本项约定,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变现,并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货物的变现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提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质权人还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或变现的价款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或转为定期存单,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但是要注意,保证金或定期存单质押变更了担保方式,采用时必须与出质人另行落实相应的担保合同,具体合同处理可参见《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五条的相关部分。
(2)本项内容仅按《物权法》第225条的规定约定了权利先于债务到期的质权实现方式,未将《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权利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实现方式直接作为合同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鉴于此,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若确实需要在权利到期前提前处臵的,要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建议在签订本合同时直接在“其他事项”中与出质人预先约定质权的实现方式,由双方自愿排除适用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如订立合同时未作此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先于权利到期时,也可与出质人达成提前处臵的补充协议,就提前处臵征得出质人的充分同意。
(五)其他条款的使用说明参见《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和《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四、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不同类型出质权利的合同使用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出质权利种类多样,作为制式合同,本合同难以将各种权利质押的特殊性条款全部列举,内容重在设定权利质押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条款,各类出质权利的特殊性约定在对应的权利清单中做了相应补充。但实践中因权利类型多样、权利及凭证的法律性质亦不尽相同,各行使用本合同和对应清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结合行内信贷担保管理制度和实际接受的具体权利类型完善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关条款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充。
制式合同中的清单无法适应具体业务需要的,可以根据我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非制式合同清单配套使用。
目前本合同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包括票据、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知识产权、存单、国债等制式文本,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各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拟定相应的权利质押清单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二)警戒线问题的合同处理
《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四条已就“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合同处理做了说明,但基于以下考虑,本合同仅在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仓单提单)》和《权利质押清单(股权基金债券)》设臵了警戒线条款:
1、仓单项下货物、股权、基金份额或债券的价值波动较大,但其价值确定有相对客观的市场价格或市值作为参考。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为复杂,票据、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等权利价值则相对比较稳定。
2、补仓期可由我行在发送出质人的补充担保书面通知中进行确定,合同中预先设定补仓时限可能导致我行无法根据权利价值波动情况灵活把握。
3、在合同中约定处臵线、处臵期会构成对我行处臵出质权利的义务性限定,价值下降到处臵线而未处臵的或在处臵期内未及时处臵的,反而容易导致承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已约定出质人未提供补充担保、质权人即有权处臵的情况下,未对处臵线(平仓线)、处臵期作预先设定。
财产权利典当质押合同范文第3篇
财产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作为典当业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典当业务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新型的典当业务模式不仅进一步推进了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而且也提升了典当行业客户群体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
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实施细则》,为股权质押业务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担保法》、《物权法》这些法律文件也对为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进行了规定,是我们业务操作的准绳。
一、基本概念
㈠、股权质押的含义
1、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3、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㈡、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1、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4、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㈢、质押标的物股权的表现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非流通证券)--出资份额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可流通)--股份(股票转让)
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咨询申请--客户基本资料核实--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率--内部审批--签订当票、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发放当金--贷后监管--还款、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三、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分析
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分析
1、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
⑴、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⑵、已获得银行贷款、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⑶、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⑷、生产型实体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先经过外经局及外管局的批准。
5、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
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股权出质的批准本文件。
6、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⑴、股东构成
⑵、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与房产抵押典当业务相比,属于一种软抵押,股权这种担保相对于房产担保,不易控制,价值衡量也不直接,因此在操作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是要特别注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特别是现金流情况及还款来源的考察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⑵、核实企业供货合同或订单
2、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⑴、财务报表分析
①、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②、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是判断股权价值的一个考察指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由股东投入及由股东投入所创造价值的一个体现
③、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⑵、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水
⑶、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⑷、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㈢、出质股东情况分析
一个公司的组成可以由另一个公司投资而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投资而成,或者可以由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因此股权质押业务中就出现了出质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不同性质的出质人来说,所需要考察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1、出质人为公司(即股东为一个公司)
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企业的股东是公司的话,除了借款企业本身出具同意企业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之外,股东(公司)的出资股东提供一个关于同意股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相比较来看,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为自然人的话,办理出质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签字、盖章,不得授权。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问题
1、股权出质登记的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的设立。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相区别。
3、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
⑴、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③、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④、质权合同、股东会决议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⑵、审核通过,领取股权出质审理登记通知书(每方各一份)
4、项目结束后,企业还款,还应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供双方结清还款证明,领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股权质押的其他相关问题
1、质押股权必须为实缴出资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出质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4、出质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所要出质的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的详细信息,襄阳市民在进行以上业务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在实现快速融资的同时还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