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范文(精选7篇)
成本监审 第1篇
成本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而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对于经营者而言, 要遵循财务会计的标准, 核算生产经营的各项耗费, 并将这些耗费正确地进行归集和分配, 计算出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会计成本。成本能否得到合理补偿, 关系到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明确“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定价成本与企业提供的会计成本有联系也有区别, 企业提供的会计成本是以实际发生的各项耗费为基础, 按照会计核算标准和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 强调客观实际;而定价成本则是按正常经营状况下社会平均水平确认的, 强调支出的合理性。从成本的构成内容上看, 计入会计成本的费用有些是不构成定价成本的费用, 如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高于同行业水平的费用支出以及垄断行业的高薪酬支出等, 这些不合理的费用, 不应该通过提高价格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有些没有计入会计成本的费用, 却属于定价成本应该涵盖和考虑的内容, 如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方面所发生的社会性支出等。成本监审的对象涉及的大部分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一定垄断经营特征的行业, 如城市供水、供电、燃气、运输、通信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公益服务。这些行业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直接影响到民众的切身利益。由于会计成本和定价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使得成本监审面对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难点, 不同的成本监审项目有其特殊性和成本的不可比性。
1.1 成本信息不对称
以会计成本为基础的成本监审, 需要翔实可靠的成本数据。提供这些会计数据的经营者和使用这些数据进行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着成本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经营者和主管价格部门对成本的确认和利用的思考角度不同, 往往形成定价过程中双方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中, 经营者凭借其对成本费用归集分配的主动权而占有优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2 提供的成本数据不全面
有些情况下, 经营者提供的成本数据不全面是因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导致对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能准确分离和核算, 如农业成本信息;还有些情况是属于经营者不愿意提供对其提价不利的成本资料, 而对一些成本信息提供不全面。
1.3 提供的成本数据不真实
经营者提供成本信息时,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往往通过一些手段虚增商品或服务的成本, 把一些不合理的支出或者损失列入成本, 转嫁损失。或者是利用对成本基础信息的加工, 把一些本应该由其他商品或服务承担的费用列入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 借以提高价格。
1.4 利用行业特点, 夸大成本
有些企业由于受地域或行业的特点影响, 其成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不可比性, 如医疗、教育、经济适用房建设等。由于各单位或各项目的不同, 导致其耗费的归属不像其他商品或服务那样相对容易区分和认定, 因此, 一些经营者为了能提高价格而夸大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成本是各项耗费的综合反映, 由于经营者对会计信息占有上的优势, 使得经营者为了达到提价的目的, 可以在很多方面对成本信息进行“加工”, 无疑会加大成本监审的难度。
2 成本监审中的“合理性”认定
政府定价成本是政府定价所依据的成本, 是经营者成本中通过政府定价补偿的那部分合理成本。定价成本强调的是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这就涉及“合理性”的认定问题:
2.1 成本支出的“合理性”认定
由于各行业的生产经营, 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流程, 对于各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耗费是否合理, 会计上有会计公认的确认标准, 有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会计成本的合理性, 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认定。而定价成本认定中, 合理与不合理, 有些没有明确的规定, 往往造成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之间的纷争。
2.2 费用分配的“合理性”认定
成本是特定对象所应该承担的费用, 对于多种商品或劳务共同负担的费用, 选择什么样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 直接关系到成本信息的准确性。某些费用是否应该分配, 应该分配给谁, 按照什么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剔除经营者分配不合理的费用, 就要对成本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 由于成本监审人员对于经营者的经营流程和特点不熟悉, 这方面也就成为成本监审的难点。
2.3 费用摊提的“合理性”认定
从会计角度, 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来确认归属于本期的费用。从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角度, 会计上也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计提资产减值, 加速折旧, 预计负债等。此外还有一些费用的计提, 如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费用等。由于一些费用的摊提标准不明确, 难以把握摊提费用的标准, 少提或多摊费用都会影响成本的合理性。
2.4 相关行业收费的“合理性”认定
对某些行业成本监审中, 可以看到有些成本受其他行业收费的影响, 其他行业的变相加价, 变相重复收费, 有些也是合法的收费程序, 但是却是经营者无奈的支出。
2.5 社会平均成本支出“合理性”认定
定价成本选择的是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选择了这个标准就有一个和经营者沟通的问题, 由于成本的特殊性, 借用的参照标准是否合理, 也关系到经营者的利益。
尽管在成本监审的过程中, 对于成本的认定有一些共性的标准, 但由于成本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对于成本的合理性认定还缺少权威的标准。
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最终需要通过市场的检验, 政府制定的价格既要体现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补偿, 更要统筹兼顾群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成本监审使政府依据成本所制定的价格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了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关注民生, 保障民生利益, 减轻民众的价格变动压力, 将政府对民众的关怀和优惠落实在政府定价中。这种深入的成本调查和分析, 为价格决策提供了科学性的依据, 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1]陈军安, 程国平, 冯雪浩.价格成本的科学监审[J].科学财务管理, 2006 (3) .
成本监审培训材料(一) 第2篇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活动。成本监审制度与价格听证、专家评价、集体审价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政府决策体系,这一系列价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政府价格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成本监审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规则。
一.成本监审制度的设定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今年修定发布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第十条规定,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根据《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价格法》,国家又对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进行了修订,特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为规范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发布了《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对政府制定价格中的成本监审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明确和规范。
按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制定公布了《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二.成本监审的涵义和意义
(一)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政府定价成本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界定:(1)政府定价成本是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2)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在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3)政府定价成本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4)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合理的成本;(5)政府定价成本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得到的成本。原则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 1 五个方面要求的成本才是政府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的意义
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做好价格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成本监审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大、管少、管好、”的要求,一方面不断放开适于竞争的产品价格,努力减少具体的价格审批事项,减少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对仍需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则致力于完善价格管理方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但由于观念的束缚和体制的制约,定调价的工作方式一直没有大的改变,基本延续着企业报成本、政府批价格的方式。由于没有建立定价成本审核制度,价格主管部门长期以企业会计成本作为定价依据。从供给方面看,会计成本虽然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但不能兼顾消费者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从需求方面看,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最终需要通过市场的检验,政府制定的价格既要体现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补偿,更要统筹兼顾群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监审的作用就是要剔除那些不合法、不合理、不被消费者接受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使政府依据成本所制定的价格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施成本监审,可以通过对企业会计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核算,确定定价成本,为政府定价提供科学、合理的成本依据;同时,将定价过程中的成本调查审核具体事务由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可以使成本审核的力度更大、程度更深入,审核得到的成本数据更为真实、准确;可以使制定的价格政策和确定的具体价格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水平。
2、成本监审是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价格监管则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措施,是对垄断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对于竞争性行业,价格一般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经营者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确保生存和发展,因而具有自我约束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而对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垄断行业或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行业,由于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可以通过政府制定价格来补偿,经营者自我约束成本的动力不足,成本呈现刚性上升现象。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业监管的经验表明,成本监审是实现有效价格监管最有力的措施。成本监审对垄断行业的成本有三种约束手段:一是通过定价成本核算方法,明确哪些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哪些不 合理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来促进垄断行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二是通过成本监审机构在定调价前的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企业虚报成本;三是通过定期监审,掌握垄断产品在不同的合理成本水平,约束企业成本无节制上升。对于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产品,比如药品、教育等,可以通过成本监审,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成本,并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确定价格,从而促进有限资源在统一市场中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价格法规和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以《价格法》为中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集体审议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规章先后出台,价格法制建设初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的颁布,标志着价格部门在依法行政、规范价格决策程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成本监审制度的建立,形成了成本监审、价格制定和价格监督检查各负其责而又统一协调的价格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包括成本监审形式、成本监审范围、成本监审机构和权限、成本监审方式、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成本监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
(一)成本监审的形式
成本监审包括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前期实施的成本监审。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限实施的成本监审。如每一个或两个实施一次成本监审。同一品种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即在一个内最多实施一次定期监审,不能实施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定期监审。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成本审核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但两者又有所区别:从时间上看,定期监审是连续的、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定调价监审则是非连续的、无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从空间上看,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调价监审;但并非所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期监审,对于少数商品或服务(如单独定价的药品)来说,由于监审对象即经营者是不确定的,只需实施定调价监审。
定调价监审与定期监审两者应当结合进行。对于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产品,在一年中,原则上要么实施定调价监审,要么实施定期监审,二者只能取其一。在规定的定期监审期限之前,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行定期监审,定调价监审的定价成本 数据纳入定期监审数据库之中。在定期监审期限之后(即已实施定期监审),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的,如果成本费用水平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已实施的定期监审视作定调价监审,并直接将定期监审后得到的成本数据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但如果市场情况出现异常,定期监审之后经营者成本又发生较大变化的,仍应实施定调价监审。
(二)成本监审范围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二类:(1)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2)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品种和项目由成本监审目录确定。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成本监审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成本监审目录(简称“中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州市(地)、县(市)各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监审目录(简称“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凡已列入中央或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之前,必须实施成本监审。200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第一批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输配电成本、民航运输成本、铁路运输成本、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高等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管道运输成本以及中央直属和跨流域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等七个成本项目。2003年12月,原云南省计委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自来水、污水水处理、垃圾清运处理、电力、教育、物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出租汽车等九个项目。对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国家和我省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包括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等内容,地方成本监审目录还应包括成本监审权限分工(即哪些项目由省级监审,哪些项目授权或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审)。
另外,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机构和权限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在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2.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应的成本核算办法;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对目录属省管商品和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全省成本监审培训;督促指导各地成本监审工作。
3.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成本监审培训工作。
(四)成本监审方式
成本监审方式包括实地成本监审和报表审核两种方式,其中实地成本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主要方式。
实地成本监审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派驻成本监审工作组(由至少2人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人员组成)到经营者所在地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的方法。报表审核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直接根据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的方法。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定,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定期监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机构开展实地成本监审,可以通过查对经营者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帐薄、发票与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以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定期监审是否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可以根据经营者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来确定。对于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较强垄断性的产品,原则上都要进行实地成本监审;而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产品,成本监审机构可以采取报表审核方式,即根据有关成本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业总体情况和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以及监审经验等,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和核算,并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就相关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五)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
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算政府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也是审核经营者成本的重要标准。成本核算办法的实质是通过确定成本内容、构成和计算方法,将企业会计成本转变为适于政府制定或调整需要的政府定价成本。
政府定价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权限制定。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保证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措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云南省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逐步建立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核算原则和指标体系,为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成本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和《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规定成本监审应当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时,应当由参加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签名并注明其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
四、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成本监审工作程序,指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步骤和每一步骤的工作内容。由于成本监审包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两种形式,相应地,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也包括定调价监审工作程序和定期监审工作程序。两种程序基本一致,仅在开始阶段略有区别。成本监审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2.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经营者。
(三)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初审合格后,成本监审机构应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等。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纪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定期监审,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有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四)核算政府定价成本。成本监审机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并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以经审核的单个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汇总所有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数据,核算得到商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成本。
(五)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报告。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后,应当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审核报告应包括(1)成本监的项目(2)成本审核的依据;(3)成本审核的程序;(4)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5)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6)经营者成本核定表;(7)定价成本;(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由两名以上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成本监审专用章。
五、成本监审格式文本 为规范成本监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对成本监审工作中成本监审报送材料、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有关文书的格式作了统一规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六、成本监审的原则
政府定价成本不同于企业会计成本,成本监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成本监审机构在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成本相关性原则。成本相关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时应当保证经营者上报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与被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由于多数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多种产品或多种服务,而政府定价的只是其中一种或几种产品,因此在成本监审中,应当遵循成本相关性原则,将与监审品种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剔除。
2、成本合理性原则。成本监审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审核和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或行业平均的合理成本水平,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科学依据。成本合理性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标准(如物耗指标、直接人工和管理人员指标、损耗率、废品率等)符合行业规范;二是各项成本费用指标(如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社会公允的水平等;三是共同费用的计提和分摊方法要合理;四是非正常的或非经常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3、成本平稳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只有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一般都要尽量保持价格的相对平稳,避免价格水平大起大落。同时,政府定价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会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不可能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价格。因此,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之间的平稳性,减少或消除一些非经常的或非连续的成本费用支出对成本水平产生的影响。这在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大额费用的分摊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4、成本完整性原则。成本完整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并未支付的各项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支出,在成本监审时,该计提的就应当计提,避免少计成本。如核算一些服务性产品时,如果经营者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在成本监审时同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计提折旧后纳入总成本之中,而 不能简单地根据每年的支出水平核算其成本。
七、政府定价成本与企业会计成本的联系与区别
企业会计成本与政府定价成本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其一,企业会计成本是政府定价成本的基础,政府定价成本包含的内容一般不能超出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其二,政府定价成本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基础是一致的,都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核算要求而得到不同的结果。
但政府定价成本又与企业会计成本存在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核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虽然也关注每一种产品的成本情况,但更关注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产品、服务及投融资活动)的总体效益。企业根据会计成本核算的结果进行定价,关注的是企业效益最大化,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比如,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有时为了使某种产品能够尽快占领市场,在核算该种产品成本时,可能不分摊或少分摊期间费用,以便使这种产品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政府定价成本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使在保证企业有一定经济效益(利润)的前提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政府定价成本核算时关注的重点是生产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本身所耗费的全部资源,通常并不关注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情况。也是不同的。
2、成本核算基础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是企业实际的生产费用、材料消耗水平和分配标准等,核算时必须要以有关会计凭证为依据,核算后必须要进行账务处理,并要定期地编制成本报表。最终核算出来的成本,无论是成本总额还是单位成本,都必须是实际成本,而不能定额成本、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等来代替。因此,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政府定价成本却并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成本,通常可能是计划成本(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成本预算)、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标准成本是指对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仔细调查分析和技术测定后而制订的一种预计成本)。对于某些成本费用项目,如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政府可以规定一个核算的额度或分摊的标准,因而与实际成本存在差异。按照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定价,有利于防止盲目决策,加强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避免成本不合理上升。因此,政府定价成本不完全是实际成本。
3、成本归集方法不同。我国企业会计成本已按照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生产费用按照产品进行归集,计入制造成本,而期间费用则按期间进行归集,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可能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项服务,一般还从事投资等活动,因而企业会计报表无法直接反映出每一种产品的期间费用到底是多少。政府定价成本要求将所有耗费全部按照产 品归属原则进行归集,生产和销售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要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计入产品的定价成本。
4、成本核算方法不同。由于核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和政府定价成本在某些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方法上也存在差异。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注重的是尽快收回成本、减少风险和获得利润,“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成本核算的一项重要原则。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减少技术进步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即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政府定价由于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需要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政府定价一般不会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因此政府定价成本核算时一般要注意“平稳性”原则。比如在核算政府定价成本时一般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否则将会造成之间成本水平相差较大,从而影响政府定价的合理性,也不利于保持价格水平的平稳。
5、成本性质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政府定价成本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进行定价。企业会计成本主要从单个企业角度反映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必须消耗的资源,以求企业收益最大化;而政府定价成本则更多地从全社会角度分析各种资源的利用水平,以求资源消耗最低、社会效益最高。
6、成本水平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反映的是实际成本支出水平,只要是属于合法支出,企业就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而定价成本反映的则是产品的合理成本,即使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要求来看是合法的支出,但如果支出水平不合理,政府定价时也不能完全承认。比如材料消耗、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政府定价时依据的是一个社会平均的或者相对合理的支出水平,而不能对企业的实际支出无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通常来说,会计成本水平与政府定价成本水平是不相等的。
7、成本补偿方式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最终是通过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价格来补偿的(这里忽略企业投资活动收益对成本的补偿)。而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一些商品或服务,如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其成本并非都要通过价格来补偿。比如我国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成本,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财政来补偿的。
正是由于政府定价成本在很多方面都与企业会计成本有较大区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不但要调查成本,还要审核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核算出合理的适应定价需要的成本。这是成本监审的理论依据。
八、成本监审的法律责任
1.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九、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各地的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机构)不建全。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从全省看,州市一级成立成本核算队的很少,县一级的就更少了。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的规定,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没有机构,你怎么做?有的地方基本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职能还没有落实。
2、成本监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去几年成本调查工作主要是以农产品成本调查为主,核算指标和核算方法与企业财务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工业品成本调查对下面的同志也主要是收集报表上报。因此,成本监审工作对我们大多数成本调查人员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没有搞成本调查的人员也同样如此。(1)缺乏财务知识,对财务制度、财务报表、会计帐薄和有关经济指标不懂或者不熟悉;(2)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无从下手,无法进行审核,企业上报什么就认什么;(3)成本监审程序不规范;
3、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成本监审办法。因此,各地在有些行业成本监审的过程中,方法不一,标准不一。
十、成本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超前投资与合理成本。从经济角度看,公用事业直接为社会生产提供基本要素,对生产领域的供给具有覆盖性和适度超前性;从社会角度看,它是城市运行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载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对其服务和超前需求增加。然而对于其是否是适度超前投资、抑或决策失误造成的过度投资或重复投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却无法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定。如何将企业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幅度,也就成了成本监审中最难把握的问题。
2、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成本作价”和严格控制公用事业企业利润率的价格模式,企业不可能期望通过提高利润率的方式来增大利润总额,因此,扩大成本规模成了一个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径。比如,我们经常出差的人都知道“卖发票”的事情,某企业某人到上海出差3天,却拿回来3万块钱的报销凭证,尽管票据表面合法,但合理性何在?对于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广告费等成本费用项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审核标准。再比如,对于企业蓄意扩大投资成本和使用诸如高息的股东贷款之类作为流动资金导致建设和经营成本上升,以及建造豪华的办公大楼、购置超标小轿车、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情况仍然采购进口设备人为因素造成成本规模扩大等问题,也成了成本监审的盲点。
3、职工工资、福利与成本。从目前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大多数都是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一般情况下,调价理由都是成本高,企业亏损。但职员工工资、福利等却年年看涨,甚至远远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多倍,如果没有严格的控制,这部分无限制地进入成本,实际上就是老百姓为其高工资、高福利买单。
4、其它支出与成本。造成成本上升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将其它支出随意进入成本。比如说,社会公众应当为自己得到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费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反过来说,社会公众也不应当而且要拒绝为非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额外成本来承担付费义务。如,目前有些企业经常慷慨地参与某些社会性的捐赠和赞助活动。如果说,捐赠和赞助的钱来自企业的利润留成,也无可非议。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一方面慷慨地参与社会性的捐赠和赞助,但之后却将捐赠和赞助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如果将其列入定价成本,势必成为一种强制性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
5、直接成本与关联交易。在许多企业(总公司),下设了许多相对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例如建筑、安装、设备等公司,这些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当部分都是本公司的,总公司将许多工程、设备安装都安排给这些公司做,价格和成本费用都是自己说了算,最后形成了建筑安装成本都有进到了企业成本中,而利润流到了下属企业中。因此,在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关联交易”,防止收益的缺失导致成本“虚增”。
推行注册制关键在于监审分离 第3篇
现在的发审制度经历了从额度制、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漫长过程,而在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虽然借鉴了香港、美国、英国等地的发行制度的核准方式,但只得其名,不得其神。
证监会和发审委独揽行政审批大权,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造成我国发行审核环节过多、程序冗长,每次通过审核上市的公司只有两三家,使得我国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供不应求,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在批不出来的情况下,还实行个股的市场化询价制度,导致询价询到天花板上去的现象。再加上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利益又与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相挂钩,募集的资金越多,其佣金也越多。各种因素相叠加,引发了企业的“三高”超募。更严重的是,目前资本市场暴露了一个怪象:一方面监管部门替股民作价值判断,而之后的风险责任却要投资者自己承担,股市被视为“圈钱”机器,市场非常恐惧IPO;但另一方面,一旦企业真正开始IPO,股票就又立刻供不应求,恶性循环持续不断。
其背后根源正是现在这种不合理的发审制度。要让中国股市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就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注册制改革。迈出关键的第一步就是改革目前监审不分的旧格局,取消现有的发审委,重新定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
证监会要打破“审批情结”,专注于监管市场众多的参与主体,行使监管权,实现职能转变。应该取消发审委这个责权利不一致的机构,把责任落实到拿高薪的保荐人和承销商身上。如若近期内不能取消发审委,也要公开发审委委员投票名单。对于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审委委员中同意通过发行的应进行问责。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将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由其进行程序性、真实性和形式性审核,证监会在此过程中只负责监管交易所,必要时保留否决权即可。以后只要申请上市的企业合规、达到了上市的门槛、披露的信息真实有效,就应该让其上市,尽量将选择权交还市场,由投资人自己做判断,在公司上市的决策机制中重新强化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样证监会就能把90%的精力放到监管上,而不是放到发行上,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才能真正发生质的变化,也才能真正地向注册制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成本监审中财务费用之浅见 第4篇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分析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若单纯以会计报表上的财务费用数额作为价格部门成本监审中的财务费用,则是非常简单的。但问题在于成本监审中所应确认的财务费用与会计中的财务费用往往不相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两者的核算口径不一致。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由此看出,成本监审中的定价成本是一种社会平均成本,而不是个别成本。而会计核算的主体一般都是单个主体,其成本也往往都是个别成本,由此造成了会计成本与定价成本核算口径的不一致。加之现行成本监审办法中对财务费用一般只是作了概念性的界定,对其究竟该如何具体确认和计量,大多没有形成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核算办法和标准,从而给成本监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目前面临的难点与困境
归纳当前成本监审工作中财务费用确认和计量所面临的难点与困境,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如何进行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
二是对于上述费用化了的借款利息该如何计入定价成本,是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期计入,假如是分期计入,又该如何进行分摊;
三是对于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财务费用应如何在各经营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分摊的标准与尺度该如何确定;
四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向金融企业借款外,还会向关联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个人等筹集资金,面对复杂多样的筹资渠道所发生的各种借款利息该如何确认。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面对以上种种难点,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同志一般都是凭借各自的理解和工作经验来解决,方法多种多样,结果不一,有时甚至相差较大。为避免和减少因财务费用核算方法不一而造成的定价成本差异,更好地服务价格决策,笔者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期间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按资金使用期间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不得直接费用化计入定价成本。只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才允许计入定价成本。举例如下:
案例1,某公司为购建一条A产品生产线,2012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6.15%,建设期1年。则本例中资本化利息就应为1000×6.15%×1=61.5(万元),费用化利息为1000×6.15%×2=123(万元)。
(二)均衡控制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长期均衡性,防止不同年份间因借款规模忽高忽低而造成财务费用奇高奇低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化了的借款利息应分期计入定价成本。这一期限可以按企业的经营许可年限,也可按该项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进行分摊,不能一概而论。原因在于,假如企业的经营许可年限远远大于该购建资产的使用年限,一旦按经营许可年限来分摊,就会造成该项资产已报废或处置,而借款费用仍未分摊完的现象。反之亦然。显然,我们在成本监审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接上例,假如该公司的经营许可年限为50年,A产品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则笔者建议其费用化利息按10年平均分摊。当然,假如该公司A产品的年生产量不均衡,也可按该生产线总设计生产能力来进行合理分摊。
(三)项目控制
即对于有兼营行为的企业,要根据相关性原则将其财务费用在各经营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相应计入各项目的定价成本。接上例,假如该公司在经营A产品的同时又兼营B产品,2013年1月1日该公司又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B产品生产经营,当年发生借款利息6万元,则该公司当年财务费用总额为123/2+6=67.50(万元),但计入B产品成本的财务费用只应有6万元,而不是67.50万元。
当然,假如企业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对借款资金未明确区分用途,则财务费用可按企业各经营项目贡献度的大小进行分摊。这里所说的贡献度是指各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的大小,而不是指营业收入的大小。其原因主要在于营业收入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其贡献度。即假如各经营项目的获利水平大体相当,但由于价格悬殊过大,而使得各自的营业收入与其所取得的利润极不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以营业收入来判定各自贡献度的大小显然不尽合理。
(四)利率控制
即主要是指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取得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计入定价成本。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据实计入定价成本,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举例如下:
案例2,某企业2013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1年期,利率6%,同年7月1日又向其他无关联的非金融企业借款200万元,1年期,利率8%。则该企业当年可计入定价成本的财务费用应为36万元,另外2万元因借款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应予以核减。
(五)本金控制
为防止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发生虚假财务费用,笔者建议将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确定一个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税法上规定的标准,即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举例如下:
案例3,某企业2013年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1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90万元。已知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则该企业当年可计入定价成本的财务费用为480×2×6%=57.60万元,而不是90万元。
(六)对象控制
这里所指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投资者而言的。即倘若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利息的部分,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举例如下:
案例4,2013年1月1日,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利率6%;同时该公司接受李某投资,约定李某分别于3月旧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李某实际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则该公司当年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财务费用=2800×6%×2/12+(2800-400)×6%×4/12+(2800-800)×6%×3/12+(2800-200)×6%×3/12=145(万元)。与该企业当年财务费用实际发生额2800×6%=168(万元)相差23万元,应予以核减。
XXX燃气成本监审报告 第5篇
XXXXXXXXXX所
区物价局成本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永宁县价格监督检查所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对XXXXXX燃气有限公司2009-2011城镇管道燃气成本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其生产成本。现就审核情况综述如下:
一、监审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企业会计准则》;
5、《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
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7、《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09]8号);
8、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办法审核,程序合法。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此次成本监审,主要是对XXXXXX燃气有限公司2009-2011城镇管道燃气供气成本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等相关规定核增、核增了应该计入和不应该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三、成本审核情况
(一)、购气量确定: 1、2009年上报购气量数:2195.54万立方米。核定数:2195.54万立方米; 2、2010年上报购气量数:2988.08万立方米。核定数:2988.08万立方米; 3、2011年上报购气量数:4524.2万立方米。核定数:4524.2万立方米;
依据:企业生产统计报表
(二)、销气量的确定: 1、2009年上报销售气量数:2258.84万立方米。核定数:2258.84
万立方米。2、2010年上报销售气量数:2818.29万立方米。核定数:2818.29万立方米。3、2011年上报销售气量数:4435.72万立方米。核定数:4435.72万立方米。
依据:企业生产统计报表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确定: 1、2009年
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53.24万元。核定数24.42万元。核减28.82万元。
经营成本中管网折旧上报为零。核定数4.9万元。核增4.9万元。2、2010年
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24.14万元。核定数41.79万元。核增17.65万元。
经营成本中管网折旧上报45.08万元。核定数23.32万元万元。核减21.76万元。3、2011年
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29.13万元。核定数36.29万元。核增7.16万元。
经营成本中管网折旧上报62.91万元。核定数53.85万元万元。核减9.06万元。
依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确定》(试行)和《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残值统一按4%计算。
(四)、管理费用的确定: 1、2009年上报数204.79万元。核定数175.97万元。核减1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核减28.82万元;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核减2.63万元;五险一金及三项费用核增10.29万元;无形资产摊销核减2万元)。2、2010年上报数195.76万元。核定数223.32万元。核增27.5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核增17.65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核减10.83万元;五险一金及三项费用核增20.74万元;无形资产摊销核增0.03万元)。3、2011年上报数199.4万元。核定数208.69万元。核增9.2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核增7.16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核减2.32万元;五险一金及三项费用核增8.53万元;业务招待费核减4.08万元)。
依据:《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09]8号);
一、社会保障费:41.5%。其中:
1、医疗保险6%
2、养老保险20%
3、失业保险2%
4、工伤保险0.7%
5、生育保险0.8%
6、住房公积金12%
二、其他
1、工会经费2%
2、职工教育经费1.5%
3、职工福利费2007年1月1日以前14%;以后据实核实定,但不超过14%。
(五)总成本的确定: 1、2009年上报数2510.72万元。核定数2486.80万元。核减23.92万元。2、2010年上报数3023.36万元。核定数3029.19万元。核增5.83万元。3、2011年上报数4774.66万元。核定数4474.89万元。核增0.23万元。
四、成本监审结论: 上报单位平均供气成本: 2009年——1.23元/M 2010年——1.09元/M
32011年——1.13元/M 核定单位平均供气成本 2009年——1.22元/M 2010年——1.09元/M 2011年——1.13元/M
五、成本监审人员: XX 成本监审证号LXXXXX XXX 成本监审证号LXXXX XX 成本监审证号LXXXXX 附:
一、2009-2011年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调查表
二、2009-2011年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表、汇总表
三、业务招待费核算表
四、社会保险费核定、三项费用核定
五、不得列入燃气经营成本的其他核算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成本监审 第6篇
一、利用他人审计报告
垄断行业固定资产数量庞大,比如供水企业市政管网资产的卡片就有上万张,逐笔逐项核对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并且,监审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超出监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事项,如对未竣工固定资产的估价等,仅靠监审人员通常所拥有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进行判断,无论从效率上还是效果上都是差强人意,并且可能导致因为难以取得充分适当的依据而无法发表客观公正的监计意见,进而误导政府定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虑利用他人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和必然要求。
(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定价成本监审以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承认财务会计制度的大部分原则、要求和核算方法,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对经营者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表审计意见。固定资产折旧定价成本监审应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基础,核对“申报数”与“账面数”、审计“报表数”、《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列示的“原值”“本年折旧额”是否相符,若不符,须查明原因、要求经营者说明理由,防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已发现的错报,经营者不修改或未及时调整。并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对经营者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以及确须变更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或“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审计,可以不再重复审计,节约监审时间。
(二)利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定价成本监审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都是关于会计活动的特殊规范,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四条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固定资产定价成本监审可以借鉴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具体运用如下:
1、经营者若为事业单位,执行预算会计,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一次性列支“事业支出”,后续也不计提折旧,与定价成本权责发生制原则相悖,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固定资产业务进行了调整,将其视为资本性支出,并计提了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定价成本监审可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前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为监审基础。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与定价成本监审规定一致。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已对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纳税调整,监审人员可以借鉴纳税调整金额进行固定资产定价成本核增核减事项调整。
3、闲置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计入定价成本。监审人员可以利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根据纳税调整的闲置固定资产折旧调整固定资产定价成本核增核减事项
(三)利用其他部门报告
利用其他部门报告,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包括税务、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及下属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如某垃圾处置费定价成本预测分析项目中,项目尚未营运,厂房仍在建设中、进口设备也还未购置,监审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无法准确估计固定资产价值,因此,监审人员到项目主管部门市政园林局、发展改革委进行调研,将发展改革委下属评估机构厦门市工程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厂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评估报告》作为成本测算依据,弥补了监审人员在投资估算方面的专业知识“短板”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强了预测结论的科学性。
二、从收入核算着手,区分与被监审商品或服务无关折旧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经营者拓展业务范围,多样化经营,申请调价的被监审商品或服务仅是其收入来源的其中一个项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经营者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根据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定价成本仅是被监审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某些经营者在申报成本数据时,故意混淆企业成本和定价成本概念,将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全额列入被监审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扩大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从而达到虚增定价成本的目的。
1、某些经营者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分项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则统一核算,监审人员不仅要熟悉仅被监审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工艺、经营流程,对其他商品或服务业务的经营环节也要有一定认识,各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车间、各部门负责管理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业务流程、部门职能等剔除不相关固定资产折扣、按合理比例分摊共同使用固定资产折旧。例如:某科技馆主展馆门票定价成本监审项目,经营者收入来源于主展馆门票收入、儿童馆门票收入、3D影院票款收入及培训收入四项业务,但其固定资产折旧未按四项业务核算,全额申报为主展馆成本,监审人员根据经营者组织架构,核减了与主展馆业务无关的培训部门的折旧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的放置地点,剔除了存放于儿童馆、3D影院展品等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对于共同使用展厅折旧则先按三个馆及公共区域各占面积比例分摊,公共区域分配的折旧金额则计入期间费用,再按收入占比分配。
2、关于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般指依附于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金额较小、会计核算不规范,常出现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现象。例如,某管道燃气监审项目,经营者将检测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支出中仅有对应的税金,无其他成本费用。监审人员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后,核减了检测业务所用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折旧。
3、关于经营者对外出租收入。其一,列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核算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其二,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二级科目“出租收入”核算,用于获取此项收入的房屋,其计折旧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其三,职工宿舍折旧应通过“福利费”核算,不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折旧”项目。
三、建立经营者内部同类资产之间对比分析,审核资产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折旧按其成本性态属固定成本,在一定产能范围内,生产数量越多,分摊至单位成本的固定成本则越小。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保证了总成本的平稳性,但是,若产能不合理或不达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则影响单位成本的合理性。定价成本监审涉及行业众多,不同固定资产生产特点不同,自然垄断行业,一个市场区域就一家经营者,很难找到审核资产使用效率的社会平均标准,因此,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监审主要查阅经营者内部管理制度或资料,寻找突破口。
1、结合生产统计资料,建立同类商品或服务横向对比分析、纵向对比分析性复核,确定监审重点。同类商品全部设备连续期间的生产数量统计;各设备同类产品生产数量、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单位产量固定资产折旧额,按单位产量固定资产折旧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重点对排序靠前的设务或新投入使用设备实施实地盘点、调查询问等监审程序,核实是否存在超前建设和淘汰的落后产能是否继续计提折旧。
2、重视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度。2009年1月开始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各企业相继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定价成本监审,应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按照经营者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其内部制度有效性,包括投资、申购、审批、招标、采购、付款、领用、保管、盘点、报废等环节。同时,了解各固定资产的投资、招标或采购合同或文件记载其设计能力等数据,通过与实际生产能力的对比,可以判断其使用效率是事合理。
例如,某城市污水费定价成本监审项目,监审人员对全部污水处理厂近三年生产数量进行连续统计,发现某新生产线投入使用后,另一旧设备则停止生产,后续时期仍计提折旧。监审人员通过询问财务经理,得知旧设备计划改变用途,正处于停产状态,监审人员据此核减了停止使用次月后该厂计提的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并调阅该新厂投资设计方案及现场盘点,发现该新污水处理线为尚未投入使用的某工业园预留了污水处理能力,两线污水处理生产线,仅使用了其中一条,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新设备设计方案的60%,监审据此核减了50%固定资产折旧额。
四、加强与业务处室、相关部门的价格、补贴政策沟通
自然垄断经营者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既包括经营者自有资金,也含政府补助资金,甚至来源于社会无偿投入。政府补助指政府无偿投入,不含资本金投入;社会无偿投入是指社会无偿捐赠及消费者为获取被监审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公用事业经营者既可获取使用量收取的被监审商品或服务收入,也收取消费者“初装费”收入,例如,“管网建设费”“增容费”“水表安装费”等,用于建设经营者提供被监审商品或服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例如:联接主干网的管网建设、用户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等管网建设及购置、安装用户水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资金筹建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这是定价成本与产品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区别。
固定资产折旧期长,折旧计算具有延续性,虽然价格、补贴政策的取消或改变,但该项资金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并计提折旧,须对其进行追溯调整。相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逐项核实固定资产资金来源的顺查法,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取得及使用情况审核是否形成固定资产及计提折旧金额的逆查法更简便易行。但是,要求监审人员熟悉被监审商品的价格政策和政府对经营者的补贴政策,方能做到有的放失,在实地监审中,结合“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分别统计不同收费项目和不同财政补贴项目的收入、支出、已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结余资金等情况,已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结余资金若未上缴财政或返还用户,则应冲减总成本。
1、了解被监审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政策。自然垄断经营产品定价机制也在改革,不同商品、同一商品不同阶段其所涉及价格政策都不一样,例如:管道燃气政府定价项目除管道燃气价格外,还包括“初装费”、“燃气表初装费”、“检测费”等四项收费,再如:厦门现行城市供水项目政府定价项目包括“自来水价格”、“水表初装费”,而“初装费”则取消了政府定价,改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并停止了“增容费”征收。定价成本监审准备阶段,监审人员应与价格处人员沟通,了解被监审商品或服务及前期不同阶段价格政策的变化情况,并索取相关文件复印件。
2、自然垄断行为虽然进行了企业化改制,但各级政府仍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民生工程建设,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补贴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资金、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无偿划拔等,涉及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及经营者业务主管部门,监审人员应建立良好沟通平台,了解相关财政扶持或补贴政策及明细项目,各个政策部门各年对经营者的补贴项目并取得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复印件,将各部门拔付的财政补贴项目与经营者账目进行核对,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盘盈固定资产的资金来若来源于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其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固定资产一般是不会出现盘盈的,之所以出现盘盈,通常是以前年度会计核算出现了漏记或错记等重大失误,监审人员可以从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漏记或错记现象。如某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项目,监审人员注意到经营者收到财政拔付专项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购买专项设备时,冲减“其他应付款”,但未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核算,而是在第二年未固定资产盘点时,将其列为盘盈固定资产,因此核减了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
参考文献
[1]刘露露《关于经营者成本操控现象及成本监审对策的探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12期
[2]万劲松《定价成本监审若干问题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年6期
浅谈监审委派工作 第7篇
1 工作中着重注意处理好四种关系
1.1 与县公司领导班子的关系
监审负责人主动与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交流, 正确认识自我, 到位不越位, 协调又和谐。充分认识到自己既不是干部交流, 也不是什么“钦差大臣”, 不进入县公司的领导班子, 不介入职能部门的工作, 监审负责人是省公司“驻外使者”, 是县公司的“义诊医生”, 工作的要领就是发现问题。一年来, 在派驻公司领导班子的全力支持下, 充分发挥监审委派作用, 为派驻单位“把脉”“确诊”。从实践来看, 县公司领导也欢迎监审负责人为他们“挑刺”。只要监审负责人摆正自己的位置, 放下架子, 扑下身子, 虚心学习, 踏实工作, 就一定能当好县公司企业管理的助手。
1.2 与县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按照省公司、电业局的要求, 监审负责人主要是对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对其经营状况、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提出管理建议, 推动所驻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监审委派人员是“裁判员”, 不介入职能部门的工作, 但所在部门一定要亲力亲为, 有为才有位、才有威。对于其他部门, 应主动与他们交流, 熟悉了解所驻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作业流程、工作重点, 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情况, 根据省公司、电业局的要求, 结合所驻单位的实际, 制定出台《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廉洁管理的意见》, 把腐败行为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滋生。
1.3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到任后不久, 笔者就主动走访县纠风办等部门, 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主动邀请他们监督检查供电行风, 制定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送到县纠风办, 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笔者所在的宁化县供电公司专门组织了重要岗位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共82人, 参加县纪委、监察局主办的反腐倡廉教育展览, 给参观人员敲响了廉洁从业的警钟。
1.4 与电业局业务部门的关系
监审负责人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 以电业局领导为主, 县公司党政班子领导为辅, 既要对电业局负责, 又要对所驻企业负责。在工作中监审负责人既要尊重所驻单位的领导, 又要把电业局的有关精神贯彻落实到所驻企业。同时, 工作中多与电业局业务部门联系, 接受他们的指导, 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汇报, 达到“双赢”的目的。
2 工作中着重从力度和深度下功夫
2.1 加大工作力度, 力求“横向到边”
委派监审工作是省公司为强化县公司的监管力度, 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而做出的重要举措, 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要使委派监审工作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永葆其生命力, 就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无论是对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还是受理对所驻企业员工的信访、检举及申诉, 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都是“得罪人”的实实在在具体工作, 监审负责人要敢于唱“黑脸”, 要勇于说“不是”, 不能做表面文章, 隔靴搔痒。当然, 工作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充分调动所驻企业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形成工作合力。在安排和开展监审工作时, 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 将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方位纳入监察审计的范围, 将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环节作为监审工作的方向, 全面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2.2 加深工作深度, 力求“纵向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