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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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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精选14篇)

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第1篇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1

一、严格遵守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出租房屋时,带领暂住人员到房屋所在地保卫科及公安派出所申请居住登记,保证不留宿未登记的外来人员。暂住人员离去时,提前申办居住登记注销手续,保证做到人走即销。

二、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除做好出租房屋的防火、防盗工作,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外,保证经常向居住人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三、发现暂住人有赌博、卖淫奸宿、扎吸毒品,传播和放映淫秽、迷信录音、录像、窝赃、偷盗,诈骗以及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它可疑情况,保证及时向保卫科及公安机关报告。

四、服从公安机关、保卫科及管理部门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各项,如有违反,愿接受公安机关保卫科及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保证人:

年 月 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2

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号令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

年月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3

南丰镇民-联村委:

我是民-联村房屋承租人。我保证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切实做到:

一、出租、转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委申报,审批完之后,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过规定的面积和租住人数。

二、对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房屋出租、转租后3日内,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人口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将户口迁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的,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五、在当地片警或村委干部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范,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赃、窝赃、卖淫、嫖*、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允许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混居一室;

4、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到派出所或村委现办注销手续。

八、主动接受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户的安全年审和治安检查。

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

房屋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4

﹍﹍﹍﹍公安分局﹍﹍﹍﹍派出所

我是﹍﹍ ﹍﹍房屋出租人。我保证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切实做到:

一、出租、转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过《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和租住人数。

二、对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房屋出租、转租后3日内,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人口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武汉市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将户口迁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的,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五、出租、转租房屋,按规定交纳治安安全管理费。

六、在当地治保会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范,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赃、窝赃、卖淫、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允许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混居一室;

4、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到派出所现办注销手续。

八、主动接受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户的安全年审和治安检查。

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

房屋出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5

编号:

派出所:

本人(受委托管理)出租房屋座落于 , 共 间。现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向你们保证承担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如下: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承租人属外来暂住人员的,及时带其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半个月交换《循环卡》一次。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和服务处所、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进行了解登记并报告你们和计生部门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举报、制止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计生部门。

五、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在签订此治安责任保证书后才出租房屋。房屋停租后,7日内主动办理停租注销手续。

若违反以上规定,愿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特些保证。

保 证 人:

年 月 日(本治安责任保证书一式二份,房屋出租人或委托管理人、公安派出所各存一份)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6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xxx

出租人(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7

本人将座落于安陆市肖台社区江家巷6号一楼一间房屋出租,为履行治安责任,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保证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人变更后与派出所重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发现承租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无法履行对出租房屋管理职责时,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

7、房屋停止租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违反以上条款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保证人(单位):xxx

签名盖章: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8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9

派出所:

本人(单位) 将坐落(地址) 私(公)房屋平方米出租,为履行治安责任,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保证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人变更后与派出所重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发现承租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无法履行对出租房屋管理职责时,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

7、房屋停止租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违反以上条款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保证人(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10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范本6

本人(单位) 将坐落(地址) 私(公)房屋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11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房屋仅为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钥匙为出租人配制的卷帘防盗门钥匙一把,承租人不得私自

配制钥匙,否则将终止租房合同,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房屋到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钥匙退回出租人。

三、钥匙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防盗门做到随开随关,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

六、本保证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承租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第2篇

本人将座落于安陆市肖台社区江家巷6号一楼一间房屋出租,为履行治安责任,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保证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人变更后与派出所重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发现承租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无法履行对出租房屋管理职责时,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

7、房屋停止租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违反以上条款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保证人(单位)签名盖章:

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第3篇

一、保证人的资格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的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是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虽然现在物的担保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重视和采用, 但“保证”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在古罗马就被称为“最佳担保”, 现今仍然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为了提高对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保障的安全系数, 各国法律在保证制度中对担当保证人的主体都有许多条件限制, 具体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 积极条件

一般认为, 保证人应当具备两个积极条件:一是保证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第一个不难理解, 保证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成为保证人时都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条件有争议,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具有清偿能力”, 但何为“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如果无代偿能力的人做了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担保法》未明确规定。如果只因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就否定保证合同效力, 很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结合后续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实务中现在形成了较一致的做法, 即不将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作为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须具有清偿能力”更多地是向债权人提示选择保证人的重要考量因素, 而不是判定保证有效的必要条件, 因此本文不作过多论述。

(二) 消极条件

与其他国家对于保证人资格的立法不同, 我国除了积极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还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条款:第一,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另, 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管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高管、关联公司等对象提供担保有严格的限制, 即使允许也必须在公司风险可控的范围内。

由于考虑到以上主体担当保证人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影响范围广, 因此法律特别限制了其作为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保证人出现以上资格瑕疵, 保证合同应当无效。与自然人间较为简单的保证相比, 此类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问题也较多, 因此本文做重点讨论。

二、欠缺保证人资格之法律后果

(一) 欠缺保证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性质

前文已述, 如果保证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相应民事责任”究竟为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保证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理论上有争论, 笔者较赞同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该学说是由德国学者耶林创立的, 其认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 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 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需指出的是, 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应属于广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广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不仅包括合同未成立时有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而且还包括合同无效时有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与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明显不同。

(二) 欠缺保证人资格之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我国对因保证人资格瑕疵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二分之一份额的质疑

根据我国担保法律相关规定, 在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 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不超过二分之一的份额。有学者认为此规定“这限制有利于法官掌握, 但不利于法官根据案情酌情处理案件。”前已述,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应由过错决定, 实际情况不同, 人为地限定责任份额难免有失公平。也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具有主观性, 审判人员在具体认定上难度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讲, 划定责任份额实属不得已之办法, 且可限制法官裁量不当有损司法统一。”笔者认为, 表面上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形式上保证了司法统一, 实质上却可能有损司法公正, 有利有弊。

2.对赔偿范围的追问

当保证合同无效时, 保证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尚不够具体。根据民法通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即为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而非对履行利益的赔偿。崔健远认为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有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支出的利息。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笔者赞同此观点, 但对没发生的损失仍然较难确定, 应受合同法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不过《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赔偿都是按照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来计算的, 或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时) , 或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时) 。换言之, 保证人此时赔偿的并非债权人的信赖利益而是对债务的代为清偿, 实质上承担的仍是保证责任, 而非基于自身过错来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规定可能是来源于立法者认为, 实务中审判人员难以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另有学者提出, 可以按若没有保证人时“债权人当时会开出的苛刻利息”来计算, 这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路径, 有一定参考价值, 但在实务操作上缺乏可行性, 因为同样很难把握假定的“当时”情况, 所以还是应当在对双方过错的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决定损失的分担。

三、责任划分的基础———过错之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要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是由过错大小来决定, 因此对债权人与保证人过错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而这也是实务中令司法人员感觉最困难的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9条规定,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 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 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 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此外有学者提出, 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保证人名义对外签订的无效保证合同违反了《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 而债权人接受了上述单位作为保证人也有过错。但前者过错程度大, 应承担主要责任;后者过错程度小, 应承担次要责任。另有学者指出, 在考量过错程度上, 可以划分排列为“故意>重大过失>轻过失>轻微过失。”

上述观点均对实务中对过错的把握均有一定作用, 但尚不系统。学者赵建国关于过错的研究对解决此问题较有借鉴意义。他认为, 过错依学说和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主观过错说下的过错被认为是一种可责难的心理状态。客观过错说下的过错则是违反了社会准则的意志状态。它不太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而是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状态方面……一般来说, 对于故意和放任的过错, 采用主观过错的心理分析方法……对于过失的过错, 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检验法……对不同职业的人群, 不同智力水平的人群, 客观过错的标准, 也在司法实践中细化, 分为普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高度的注意义务。

在笔者看来, 在考虑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时, 如果一概而论则有失公平, 应把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分为一般故意与恶意, 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恶意>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进行过错程度的比较;同时对保证人和债权人分别为自然人与非自然人 (包括法人与其他组织) 时设置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自然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而非自然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如此才能更为公平且有效把握该过错并进而实现对责任的分担。具体而言, 考虑到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缺乏一定的知识经验, 对法律的专门规定也知之甚少, 因此对自然人作保证人或者债权人时均采普通注意义务标准, 即具有通常智力水平、通常认知能力和记忆力、具备通常知识经验的“合理人”所能注意到的程度;而非自然人担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时, 则采用高度注意义务标准, 即其行为应符合本职业或行业中一个合格的且具有普通谨慎的从业人员, 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所应具备的行为标准。因为非自然人对自身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应该更了解, 应当也有能力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审查和管理。

以企业为例, 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时应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保证资格, 若其主张自己不知道则由其举证证明。如果举证失败即认定其过错状态为一般故意, 即使举证成功也是重大过失;而其作债权人时, 只是推定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没有保证资格。而自然人作保证人时推定其不知自己无保证资格, 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若举证失败, 则保证人为一般过失。若举证成功, 至少也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同理, 若自然人作债权人时, 只是先推定为其不知对方无保证资格, 对方有证据证明除外。当然, 不管是何种主体担当保证人, 如果通过欺诈的手段让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保证资格, 根据主观过错说, 保证人的过错状态便应当为恶意, 而债权人的过错可能为一般过失或者无过失。但是不排除有知识经验非常丰富的自然人作保证人或债权人, 此时就应采用高度注意标准。

总之, 在保证人资格欠缺导致的无效保证中, 不能用保证责任代替缔约过失责任, 也不应机械地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具体个案中, 应当结合各个主体实际情况来判断其过失程度, 以更好地实现合理、公平, 促进保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以担保合同中较常出现的保证人缺乏保证资格的情形为视角, 深入分析了我国当前无效保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及承担问题。笔者认为, 保证人应承担以其过错为基础的缔约过失责任, 且应将过错状态中的故意与过失细化, 针对保证人和债权人分别为自然人与非自然人 (包括法人与其他组织) 设置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 适用更合理可行的举证责任规则, 才能更为公平且有效地把握各方主体的过错大小并进而实现对责任的分担。

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第4篇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

2004年8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建造的位于某地的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开设工厂,年租金17万元,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次月,因C公司将该厂房交B公司管理,A公司又与B公司就同一厂房租赁事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C公司与A公司协议作废,以重新签订的协议为准。两份协议其余内容一致。涉案厂房在建造过程中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照,房屋建成后亦未取得产权证。A公司承租时,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曾出具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的书面材料,A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办理手续后取得营业执照。2008年,该地区出现强降雪和积雪天气,致涉案厂房倒塌,A公司机器设备被压。A公司在公证处对现场情况进行公证后从涉案厂房撤离,另觅场地生产。其间A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B公司与A公司就退房事宜结算完毕。

因各方就A公司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A公司遂诉至该地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其机器设备损失、经营损失等共计100万元,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和C公司则表示,涉案厂房并非质量不合格建筑,房屋倒塌系自然灾害所致,属不可抗力,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审判

一审查明,A公司财产损失为机器设备损失40万元, A公司2007年核定利润为40万元。因房屋倒塌现场已不在,一审法院遂向气象部门调查,得知厂房倒塌当日该地积雪深度为6厘米。

一审法院认为,厂房倒塌原因非积雪所致。损失范围以公证情况及评估报告为准,因现场由B公司、C公司清理,A公司的财物残值亦应视为损失。A公司在房屋倒塌后需另寻场地搬迁后再生产,其主张两个月经营损失符合常理,参照税务部门的调查结论计算。关于责任承担,B公司就出租质量不合格的房屋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A公司对房屋质量负有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及采取合理措施减损的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C公司并非租赁协议当事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财产损失32万元、经营损失5.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A公司、C公司、B公司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A公司上诉认为:C公司作为涉案厂房的建造方,系厂房的所有权人(虽然厂房无产权证),应就房屋倒塌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租赁房屋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表示产权证在办理中,故己方已尽注意义务,并在房屋倒塌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故不应承担20%的责任。请求改判C公司与B公司连带赔偿其全额损失。

B公司、C公司上诉认为:强降雪天气应视为不可抗力。A公司对气象部门发布的强降雪警报未予注意,亦未及时清除屋顶积雪,导致房屋倒塌,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改判对A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经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于房屋倒塌系房屋质量问题均表示无异议。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分两次支付A公司35万元;A公司将其在涉案场地的其余受损机器设备搬离。该调解协议不久履行完毕。

三、综合分析

1、强降雪天气能否视为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的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案中各方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等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推定,即只要损害由房屋本身设计、建造缺陷所造成,首先推定所有人有过错,如所有人认为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涉案厂房的瑕疵担保责任。而关于C公司的责任认定,第一,A公司虽就涉案厂房先后与C公司及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但A公司与B公司的协议中已明确C公司与A公司的原协议作废,结合A公司此后向B公司付租、解约后B公司向A公司清退款项等行为,应认定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一方由C公司变更为B公司。因B公司将质量不合格的房屋出租给A公司,其应就上述违约行为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C公司虽与A公司已不存在租赁关系,但作为房屋建造方,C公司建造了质量不合格的违法建筑,导致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A公司受损,其亦应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以,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主要的侵权及违约责任,而C公司应承担特殊的侵权责任。

至于A公司是否应分担部分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承租涉案厂房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材料表明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中,A公司基于对上述材料的信赖承租房屋开展经营,应认定已尽到善意承租人的审查义务。房屋倒塌与不可抗力无关,若仍强调A公司对强降雪天气负有注意义务,系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房屋倒塌后,A公司及时保存证据,另觅场地生产,努力减少损失,现其主张的损失范围并不包含因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鉴于此,原审认定A公司对损失负有20%的责任有所不妥。

四、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吕涛、高超群供稿)

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5篇

﹍﹍﹍﹍公安分局﹍﹍﹍﹍派出所

我是﹍﹍﹍﹍房屋出租人。我保证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切实做到:

一、出租、转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过《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和租住人数。

二、对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房屋出租、转租后3日内,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人口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武汉市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将户口迁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的,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五、出租、转租房屋,按规定交纳治安安全管理费。

六、在当地治保会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范,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赃、窝赃、卖淫、嫖娼、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允许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混居一室;

4、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到派出所现办注销手续。

八、主动接受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户的安全年审和治安检查。

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

房屋出租人﹍﹍﹍﹍(签章)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6篇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房屋仅为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钥匙为出租人配制的卷帘防盗门钥匙一把,承租人不得私自

配制钥匙,否则将终止租房合同,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房屋到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钥匙退回出租人。

三、钥匙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

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防盗门做到随开随关,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

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

六、本保证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名):联系电话:

承租人(签名):联系电话:

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7篇

证书

为加强水塘卫生院房屋承租人的安全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签订此保证书,并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脏、窝脏、制假、贩假、嫖娼、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卖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

3、不将房屋转租给“邪教”组织或非法团体做为活动据点。租屋内不得进行一切违法行为活动,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4、发现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医院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份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5、承租人不准经营有害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

6、承租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房屋和场所安全。

7、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和卫生院对房屋出租户进行的治安检查。

8、承租人不得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9、承租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过期及时更换。

10、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11、承租人加强自我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提高承租人安全责任意识。

以上我作出的保证,我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我将承担一切相的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房屋承租户治安安全保证书一式两份,水塘卫生院、房屋承租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水塘卫生院;(签章)

于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保证书 第8篇

用户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状态,对有关房地产质量等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履行验收。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 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当接到用户反应质量问题的信函或电话后,保证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并于2个工作日内派出服务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2.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承租人到社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和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6. 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三)、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公司、车间、班组、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综合安全检查、教育、规范和隐患整改,确保各种生产成品的`质量,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7. 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在校期间,他认真学习,勤奋刻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生会和班级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使自己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几年来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从各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出发,努力掌握其基本技能技巧,深钻细研,寻求其内在规律,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多次获得奖学金。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他还自学了电脑方面的一些知识,比如:电脑一般故障的排除、文字处理与排版。

8.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 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 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管理流程标准化。我们结合学校实际,初步形成了“发现问题――制定流程”的安全管理模式。根据案例的经验教训,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

12.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 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徐州市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9篇

编号:

本人(出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将坐落于

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身份证号:

,作为居住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该房屋的出租人,我保证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一、核查承租人的《身份证》,认真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

二、告知外来承租人在入住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包庇犯罪,不提供违法犯罪场所。

四、出租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出面积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储藏室不出租给人居住。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服从和协助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接受公安、房管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租赁房屋变更承租人或停止租赁的,及时到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违反出租房屋的有关管理规定,自愿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责任人(出租人)签名:

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第10篇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房主签字(盖章)

出租房治安责任书 第11篇

我是号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人,依照公安部《租贸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担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时人员的,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并办理了暂住证后,方得租住房屋。

三、主动向租住的暂住人口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派出所对承租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人登记,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承租人变动的,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四、发现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或者形迹可疑的人员、可疑的物品以及私自变更租住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窝藏罪犯,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贸的,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各项保证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贸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触犯刑律的,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责任人(签章)派出所(签章)

出租屋管理治安责任书 第12篇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屋地址:服务处所: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状 第13篇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服务特区经济建设,根据<<托克扎克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及<<托克扎克镇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一、应尽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所有权及其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2、房屋出租户应按<<规定>>要求,及时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对暂住证到期的要催办,及时办理延期手续.若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则应向县派出所办理注销.3、各单位(企业)要认真核对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其它有效证明,不得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4、各单位(企业)房屋出租户自觉接受县派出所和社区的检查指导,对居住暂住人员20人以上的,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情况.5、各单位(企业)主要负起对暂住人员的管理,教育督促暂住人员尊纪守法,注意掌握暂住人员的起居、交往、就业及表现情况.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县派出所或社区干部

6、配合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承租人违反计生工作的,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二、承担法律责任: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而出租户主不及时报告县派出所或社区,依照<<托克扎克镇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托克扎克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处理,触犯法力的追究刑事责任.社区负责人:

单位(企业):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第14篇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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