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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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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第1篇

在省、市工商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局近几年来强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组织实施诚信工程,广泛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效能建设,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得到了群众、企业、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和认可。2011年全县行风评议我局获第1名,并连续5年位列前5名,连续10年无错案、无败诉。2007年淮安市人民政府授予我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一、 持之以恒、全面、扎实地开展全员学法培训,提高队伍素 质。

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的关键在于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关键在于学法培训,而要保证学法培训的效果关键则在坚持、方式和考核。我局在学法培训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早点名学法制度,每周五早上点名后坚持冲击半小时学法,二是一月一法一考制度,三是局党组学法制度,由法制科指导局党组成员学习,四是全员集中培训制度,五是组建工商业务研讨小组,定期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全局行政执法和局党组决策提供法理参考意见,六是借助网络,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建立内部学法业务论坛。

前4项学法制度从2000年开始至今从未中断,各工商干部的自学和集训全都纳入对个人的考核项目,优奖劣惩。通过以上措施,充分保证了学法效果,有效地提高了我局工商干部整体业务素质,使我局学法工作走在全县行政机关和全市其他工商部门的前列。

二、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为抓手,狠抓执法各环节,全面促进依法行政。

1、制度建设。2002年省工商局颁布《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执法五严十宽制度》、《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件主办人制度要求所有工商干部必须参加全省工商系统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案件主办人资格证书的方可进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五严十宽制度和自由裁量规定详细规定了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在各种情况下对处罚幅度的把握和控制,为行政处罚合理性提供制度保障。

为了建立各工商分局行政执法的内部质量检验关口,我局从2010年起率先对基层工商分局法制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以岗位考试、平时执法表现、学习研究能力等方面为依据选拔出最优秀的年青干部任分局法制员,监督、指导基层行政执法。目前法制岗位上的全是本科以上学历的年青法制员,其中4位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2、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评查活动。每年开展纵向和横向执法检查,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档案进行规范化评比,并制发法制意见书。每年参加市局行政执法评比,连续5年我局都有3个分局进入全市44个工商分局前5名,我局总平均分列全市第一。

3、逐步采用司法化终结报告、明晰化告知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06年起,我局实行司法化终结报告,要求按照法院判决书格式草拟报告,详细说明执法过程、定性理由和从轻或从重之依据。2007年推广明晰化告知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详细说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所取处罚幅度之理由,列举证据,解释当事人所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或不采纳的原因,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目前工商部门所用的说理式法律文书已被市政府在全市推广。

三、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点,效能提速,贯彻落实十项制度。 盱眙工商局是本县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最早的单位之一,从2000年始,我局即明确各分局、科、室、部门职责,对外公布执法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法定材料及形式,并制度上墙。2007年,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地方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盱眙工商局推出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具体是指政务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办事预约制度、提前介入服务制度、否决报备制度、正副岗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文明办公制度、跟踪监督制度。此十项制度从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流程进行规制,特别是对行政许可、消协等对外窗口部门在法定标准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确保工作作风得到根本改变、行政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四、自内而外,建立全面、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进一步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我局制定了包括回访、错案追究等一整套执法监督制度,并组成内、外两个监督队伍。在这套体制的运作下,我局实现连续10年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撤销、案件信访无错案,并且在近5年没有案件

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对内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案件回访制度,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由法制、监察人员进行回访,查看执法过程中是否有吃违法违纪情形,并查看当事人改正情况;二是错案追究制度,每年都要对全局案件作一定比例的抽查,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错案的追究主办人责任;三是复查制度,出现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主动撤回的,必须由县局法制部门复查并提请上级法制同时复查,防止当事人被迫撤回。

2、在外建立多种社会监督形式。一是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阶层人士任我局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行风座谈会,请他们对我局执法工作提出意见。二是开展问卷调查;三是在办公场所设置举报信箱。

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第2篇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名单

黄国英(女)齐宇清 马迎春 张 涛 高伟东 赵 锋 关明煜 李菊生 王国勇 韩德宝 于 文

(501人)

北 京 市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东直门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展览路工商所所长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北京商务中心区工商所主任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良乡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黄村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牛栏山工商所主任科员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城关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兴寿工商所副所长 北京市工商局燕山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科长

26

天 津 市

苑纳新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副局长

王启明 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企业注册科科员 张 辉 天津市工商局河北分局财务科副科长 薛 玲(女)曹式梁 孙宗强 高秀梅(女)魏云杰 张宏杰

石永深 李雨昌 杨雪燕(女)马丽芬(女)杨西平 王 辉 赵元军

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天津市工商局南开分局企业注册管理科副科长天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小站工商所科员 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天津市工商局蓟县分局别山工商所副所长 天津市工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登记科副科长河 北 省

河北省工商局老干部处处长

河北省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河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主任科员 石家庄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科员 藁城市工商局局长

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分局邮电科科长

沧州市运河区工商局局长

27

赵建军 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刘佐兵 承德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武葆春 邯郸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张振合 邯郸市邯山区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王学军 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栾 华(满族)袁其坤 王吉昭 李志刚 张国兰(女) 贾振涛 张 华(女) 康晓兵 刘兆材 段建国 范 玮(女) 张国良

武小勤

秦皇岛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青龙满族自治县大队大队长

枣强县工商局局长 景县工商局局长

廊坊市安次区工商局局长

廊坊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 新河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张家口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科长 万全县工商局副局长 遵化市工商局局长 唐山市丰南区工商局局长 保定市工商局财务装备处处长 容城县工商局局长 山 西 省

山西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28

李肇喜 山西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队长 刘庆虎 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局长 郝聪业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局长 薛佃明 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局长 赵福攀 平定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军 王晋峰 赵丽萍(女)李全胜 庄 录 闫永勤 高小超 王杰平 卫文涛 赵 明 张力军

徐 平 丁大为

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 沁县工商局局长

晋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朔州市工商局平鲁分局局长 朔州市工商局朔城分局纪检组长 忻州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局长 晋中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古县工商局局长

曲沃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运城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 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回民区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所长

包头市工商局九原区分局局长

29 李 强 牙克石市工商局局长 吕金亭 突泉县工商局局长

李勇智 通辽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盖兴川 宁城县工商局局长

王 栋(蒙古族) 化德县工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张 瑾 杭锦旗工商局锡尼工商所所长

靳 彪 巴彦淖尔市工商局临河区分局解放工商所所长 李 刚 乌海市工商局乌达分局新区工商所所长 郑立功(蒙古族) 阿拉善左旗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潘立博 满洲里市工商局北区分局局长 达古拉(女,蒙古族)二连浩特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局长

辽 宁 省

姜 杰 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枫杨路北工商所副主任

科员

刘 新 沈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凌空工商所所长

吴文革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所所长 杨 健 普兰店市工商局太平工商所所长 张桂珍(女) 鞍山市工商局财务审计处副主任科员 冯仰法 鞍山市工商局立山分局主任科员 郑 宾(满族) 新宾县工商局永陵工商所所长

30 苏 华(女) 抚顺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张 鑫(女) 本溪市工商局明山分局消防工商所副主任科员 秦 勇 本溪市工商局平山分局平山工商所所长 赵海波 黑山县工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所长

胡 星 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经济检查一科副科长 王 琦 崔昭岩 魏迎宪 恒 威(满族)屈永强(满族)刘久林 董玉伟 李建国 王大庆 郑 升 王 忱 关凤翘(满族)陈盛良(女)

大石桥市工商局运输车辆管理所所长 盖州市工商局西海工商所所长 彰武县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所长 灯塔市工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科员 开原市工商局新城工商所所长 喀左县工商局局长

朝阳县工商局波罗赤工商所所长 大洼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盘锦市工商局兴隆台分局钻井农副产品批发

市场工商所所长

葫芦岛市工商局南票分局局长 丹东市工商局元宝分局局长 凤城市工商局局长

辽宁省工商局监察处调研员 31

吉 林 省

王国华 长春市工商局二道分局和顺工商所所长

刘大勇 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稽查一科副科长 聂翠霞(女) 磐石市工商局局长

孙泽平 宗 华(满族)陈晓丽(女) 郝连生 安孝清(满族)刘淑梅(女) 孙文长 孟卫东 计永胜 王 林 张 伟(满族)刘正涵 夏延春

吉林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员 梨树县工商局局长

四平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南商城工商所所长 辽源市工商局副局长 集安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白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城市工商局法律法规科科长

松原市工商局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

分局局长

乾安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延边州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图们市工商局向上分局局长 长白山工商局局长

吉林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32

黑 龙 江 省

徐贺先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里分局尚志工商所所长 杨守礼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铁锋分局局长 王艺群 牡丹江市工商局局长 李洪峰 曹利斌 方向东 陈振玉 岳洪峻 胡一鸣 司海明 孟凡涛 高景海 李伟光 苏庆亮 夏书臣 刘丽华(女)孙建亭

林口县工商局林口分局局长 富锦市工商局局长

大庆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黎明工商所所长

鸡西市工商局人事科科长 饶河县工商局局长 伊春市工商局局长

铁力市工商局桃山分局局长 七台河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鹤岗市工商局工农分局新南工商所所长 绥化市工商局北林分局大有工商所所长 黑河市工商局局长 逊克县工商局局长

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垦区工商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工商所所长 33 上 海 市

朱建刚 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湖南天平工商所所长 陈叶伟 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静安寺工商所所长 杨德臣 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局长

刘晓村 唐陆泉 郁建兴 乔林芳(女)方云中 黄自刚 钟 民

张建蓉(女)蒋 静(女)陈俊虎 刘正昌 陈栋建 乔继响 马琴仙(女)

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罗店工商所所长 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佘山工商所所长 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办公室主任 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局长

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 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检查支队副主任科员 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江 苏 省

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无锡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 无锡市滨湖工商局太湖分局局长 徐州工商局经检支队支队长

徐州工商局泉山分局和平工商所科员 常州市溧阳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

34

吴燕青 苏州市吴江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科长 苏梅芳(女) 苏州市太仓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华振国 南通市通州工商局局长

王志刚 南通市如皋工商局磨头分局局长 王万新 连云港工商局新浦分局局长 吴厚贵 刘 田 郑刚成 王 斌 翟 进 刘海东 何建平 何建新 韩国家 纪 昊

王明升 徐立敏 徐 斌

淮安市盱眙工商局山城分局局长 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工商学会秘书长 盐城工商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扬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扬州工商局维扬分局江阳工商所所长 镇江工商局局长

镇江市丹阳工商局新桥分局局长 泰州市泰兴工商局黄桥分局局长

泰州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科员 宿迁市泗阳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兼经济

监督检查大队大队长

浙 江 省

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宁波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宁波市工商局奉化分局企业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35 叶建松 瑞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吴惠芳(女) 上虞市工商局办证中心主任 孙 巍 嘉善县工商局局长

周海峰 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 徐忠平 湖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吕天宝 郑峰山 钱焱艳(女) 梁铁华 洪呈港 钭毅坚 方文才 张国华 黄 瑾(女)

姚 宏 赵 健 支玉良 苏 鹤 沈明信

东阳市工商局局长

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经检大队队长 龙游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 台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天台县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科科长 丽水市工商局城东工商所所长 龙泉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舟山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舟山市工商局定海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安 徽 省

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濉溪县工商局局长

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队队长 宿州市埇桥区工商局褚兰工商所所长 五河县工商局局长

36

李 辉(回族) 界首市工商局东城工商所所长 史国勤 凤台县工商局局长

程士静 天长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陈厚俊 霍山县工商局局长

季小凤(女) 当涂县工商局南营路工商所所长 朱德发 刘宗保 张 玲(女) 曹 慧(女) 朱 林 檀四明 周向明 夏丽英(女)

练 怡(女) 苏志强 林兆富 颜增鸣 梁松柏 丁耀鹏(回族)

巢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芜湖县工商局局长

宣城市宣州区工商局孙埠工商所所长

铜陵市工商局铜官山区分局长江路工商所所长石台县工商局局长

安庆市工商局迎江区分局广圩工商所所长 太湖县工商局北中工商所副所长 黄山市工商局人教科科长 福 建 省

福州市仓山区工商局局长

厦门市集美区工商局集北工商所所长 云霄县工商局局长

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支队长 泉州市泉港区工商局局长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满园春工商所所长

37

陈德明 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局长

林海疆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城南工商所所长 李标进 武夷山市工商局局长

章 健 浦城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黄远大 武平县工商局局长 杨铁民 刘 贤

屠浩翔 万婉红(女)黄贤宁 吴建华 吴建忠 谢平华 桂维新 黄 平 文运华 胡楚兵 陈坤禧

屏南县工商局局长 柘荣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江 西 省

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局京山分局副局长 九江县工商局江洲分局局长 武宁县工商局船滩分局局长 浮梁县工商局经公桥分局副局长 上栗县工商局副局长兼上栗分局局长 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余江县工商局锦中分局局长

赣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局长会昌县工商局副局长

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城西分局局长

铜鼓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兼公平

交易局副局长

38 周光明 万年县工商局局长

刘汉青 井冈山市工商局茨坪分局局长 胡小勇 峡江县工商局局长

胡松华 南丰县工商局琴城分局局长

黄少清 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科员

刘志勇王 斌张晓青周 军张晓伟展奎华刘永生于 强隋同亮王 锐姜景卫马炳来徐贵海董建波

山 东 省

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大观园工商所所长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垛石工商所所长 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局长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主任科员 平度市工商局南村工商所所长 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局长 沂源县工商局副局长

枣庄市工商局山亭分局西集工商所所长 垦利县工商局局长

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局长 龙口市工商局局长

潍坊市工商局潍城分局局长 高密市工商局密水工商所所长 寿光市工商局台头工商所所长

39

高 强 兖州市工商局局长 张聿东 汶上县工商局局长 高 玲(女) 泰安市工商局局长 靖树水 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局长

杜卫平 威海市工商局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所长 秦绪方 王继华 于文良 赵家民 刘泽祥 黄树森 卢晓华 张文峰 李玉国 房加福 吴 群 侯卫国

张晨威

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局长 莱芜市工商局副局长

临沂市工商局总经济师兼12315申诉举报中心

主任

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分局局长 莒南县工商局局长 武城县工商局局长 禹城市工商局局长 聊城市工商局局长

阳谷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所长 邹平县工商局局长

单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郓城县工商局环城工商所所长 河 南 省

登封市工商局局长

40 卢建国 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庙李工商所所长 杨顺基 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分局林山寨工商所所长 曹 嵩 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注册登记股科员 兰 岚(女,回族) 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旅游景区管理所副所长 陈斌怀 栾川县工商局白土工商所所长

梁云鹤(女,回族)杨明堂 孙国权 郑国元 李兆功 张红林 常兆彬 王兴民 姚 麟(女) 李好办 金 炜 梁华东 张俊峰 李贵标 刘福新 唐云博 王建国

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瀍河工商所所长 洛阳市工商局关林分局古城工商所所长 平顶山市工商局卫东分局局长 宝丰县工商局局长

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局长 安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浚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所长 封丘县工商局局长

新乡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

焦作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第三经济检查队队长濮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劳动市场工商所所长 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文峰工商所所长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局长 三门峡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南阳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

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新西工商所所长 民权县工商局局长

41

宋孝兴 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局长 吕宏光 信阳市工商局平桥分局局长 颜承安 信阳市工商局浉河分局局长 王树平 太康县工商局局长 王凤山 项城市工商局局长

徐 舟 刘 东 卢为民

齐寒石 王 勉 伍宏伟 吕志强 薛心元 刘先平 周用高 申 露 王先耀 张 文(女)

驻马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第三检查队队长上蔡县工商局芦岗工商所所长 济源市工商局克井工商所副所长 湖 北 省

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广埠屯工商所所长 武汉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阳新县工商局三溪分局局长 襄樊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队长

襄樊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

工商所科员

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局长 石首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科员

宜昌市工商局点军分局桥边工商所所长 竹溪县工商局丰溪工商所所长

孝感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文化路女子市场巡查队42

队长

郑运华 云梦县工商局城北分局局长 黄发浩 荆门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徐 彬 鄂州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凤凰工商所所长 胡整齐 麻城市工商局宋埠分局科员 毛观敏 阮荣朝 周长军 李志拥(土家族)何华明 梅开银 李翠娥(女) 曾德明 方俊红 邓学军

刘 钢 伍作法 张 颂 胡逐波

罗田县工商局白庙河工商所所长 通山县工商局洪港分局副局长 鹤峰县工商局走马分局副局长 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局长 广水市工商局局长

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环潭分局副主任科员 仙桃市工商局长埫口分局副局长 潜江市工商局熊口分局局长 天门市工商局渔薪分局局长

神农架林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和消保分局局长湖 南 省

湖南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湖南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长沙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副主任科员 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望城坡工商所所长

43 唐 政 耒阳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黄明高 衡阳市工商局石鼓分局办公室主任 黄玉成 株洲市工商局局长

陈 宏 醴陵市工商局中心工商所所长

李洪斌 株洲市工商局荷塘分局荷叶塘工商所所长 马建中 唐存德 尹华祥 陈小东 孙 芒 孙超云 龙一平 向爱群(土家族)涂 军 伍世梁 李立志 杨自桓 彭国华 钟立吾 杨慧平(苗族)李 猛(土家族)

湘潭县工商局局长

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下摄司工商所副所长邵阳市工商局个体监督管理科主任科员 新宁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岳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主任科员 汉寿县工商局局长

桃源县工商局桃花源分局局长 桑植县工商局局长

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长春工商所所长 郴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宁远县工商局局长 辰溪县工商局局长

怀化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娄底市工商局娄星分局局长 泸溪县工商局局长

龙山县工商局里耶分局局长 44

广 东 省

梁凌峰 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局长

李一帆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办

曾雪飞 熊雯静(女) 陈大丘 陈润光 陈壮和 梁文赞 何能相 朱雪亮 徐小坤 周志彬 郭振其 陈子麟 陈建生 邓国平 李 繁 李华植 钱永成(回族)

人教科科长

深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登记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珠海市工商局局长

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光华工商所所长 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峡山工商所副所长 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副局长 韶关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河源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 蕉岭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兴宁市工商局局长

惠东县工商局吉隆工商所所长 龙门县工商局王坪工商所所长 汕尾市工商局局长 东莞市消委会办公室主任 中山市工商局古镇分局副局长 开平市工商局长沙工商所所长 阳江市工商局局长

45

邓国权 湛江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 李云章 湛江市工商局赤坎分局海田工商所所长 叶小杰(女) 高州市工商局西岸工商所副所长 李家漂 信宜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股长 何育泉 肇庆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夏伟华 江烈忠 谢丹波 黄一荣 柯锡昌 严小宜(女) 宋炳辉

崔建军(女) 李 鑫 谢怀忠 莫志军(壮族)黄容芳(女) 李夏宁 李明辉

清远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潮州市工商局湘桥分局局长 揭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罗定市工商局罗城工商所副所长 广东省工商局财务处处长 广东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工商局财务科科长

柳州市工商局柳北分局雀儿山工商所所长柳江县工商局副局长

阳朔县工商局公消商广股股长 荔浦县工商局荔城工商所所长

梧州市工商局万秀分局大东工商所所长 北海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

46

王执宪(壮族) 上思县工商局公正工商所所长 陈 东 浦北县工商局张黄工商所所长 夏利民 贵港市工商局港南分局局长 钟 刚 容县工商局局长

伍思恩 陆川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

罗祥雄(壮族)罗裕渊 苏本强 周宝国 黄忠伟(壮族)

肖 亮(女) 文海君 王运操 文 学 王进江(黎族)王雪玲(女,黎族)王 栋

保护股股长

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来宾工商所所长 贺州市工商局八步分局局长 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 崇左市工商局江州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海 南 省

海口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分局

12315指挥中心主任科员

东方工商局东河工商所所长 琼海工商局会山工商所所长 昌江工商局海尾工商所科员 三亚工商局天涯工商所副所长 五指山工商局水满工商所副所长 文昌工商局局长

47

重 庆 市

姜 燕(女) 重庆市工商局黔江区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 甘利源 重庆市工商局大渡口区分局信息中心主任兼

冉文富 覃志强 周 正 吴 衢 朱 茜(女)

李永明 马 骏 古 晓(女)王晓峰 赵孝勤

信用办常务副主任

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南坪工商所所长 重庆市工商局合川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 重庆市工商局永川区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

科长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局企业个体

监管科科长

重庆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企业登记管理所

所长

四 川 省

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调研员 成都市青羊工商局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副局长自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局长

攀枝花市东区工商局弄弄坪工商所副所长 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局长

48

唐 俊 绵竹市工商局局长 周兆明 安县工商局局长

胡 伟 广元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郭荣发 遂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科长 徐 红(女) 内江市工商局局长

刘 瑜 张 苑(女) 赵振华 卫 成 邓愉达 汪 勇 李忠臣 谢代洪 伍志勇 江 中(藏族)杨 松(藏族)芶发刚 曾广文(女)

栾 剑

马边彝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南充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宜宾市工商局副局长

华蓥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所长 大竹县工商局局长 简阳市工商局局长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局清江工商所所长 雅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局长 得荣县工商局局长 汶川县工商局局长 德昌县工商局局长 四川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贵 州 省

贵阳市工商局南明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49

高思革(女) 遵义县工商局局长

陈建康 余庆县工商局松烟工商所所长

程海波(布依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工商局猴场工商所副所长 贾沛祥 惠水县工商局摆金工商所所长 杨贵清(女,侗族) 凯里市工商局大十字工商所所长 董喜彪(侗族) 三穗县工商局八弓工商所所长 吴高飞(土家族)德江县工商局副局长

游兴颖(女) 金沙县工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陶 辉(彝族) 六枝特区工商局郎岱工商所所长 王秉同(布依族)安龙县工商局执法监督股股长

云 南 省

张寿良(哈尼族)绿春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局长 何淑梅(女) 个旧市工商局老厂工商所所长 方 勇 腾冲县工商局局长 岩温龙(傣族) 勐腊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罗金华 耿马县工商局局长

赵雪松(纳西族)丽江市古城区工商局大研分局局长 苗 勇 富宁县工商局局长

李 海(彝族)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工商局勐朗分局局长 罗 荣 楚雄市工商局局长

50 陈 敏(女) 水富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 贵 马龙县工商局局长 坝汝明(彝族) 玉溪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王 超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机场分局局长 张卫民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局长 张益荣(阿昌族)陇川县工商局户撒工商所所长

西藏自治区

段襄征 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周华庭 拉萨市工商局局长

米玛次仁(藏族)日喀则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洛松泽登(藏族)昌都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罗 琼(藏族) 浪卡子县工商局副局长

陕 西 省

李尚书 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关山工商所所长 陈红卫 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太白南路工商所所长 于润平 岐山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任 李 东 兴平市工商局局长 李 波 澄城县工商局副局长

51 成宪刚 渭南市工商局临渭分局解放工商所所长 吴高荣 铜川市工商局耀州分局局长 曹兴华 志丹县工商局顺宁工商所所长 左晓峰 宜川县工商局副局长

周东阳 榆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赵志军 谢卫东 张家满 刘 玮(女) 李志皓 马栓科

石凤万 丁生仁 武克新 任会鸣 武汉江 牛辛勤 樊 倡 王国庆(藏族)

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铺镇工商所副所长南郑县工商局局长

白河县工商局西营工商所副所长 安康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科员 洛南县工商局局长

杨凌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甘 肃 省

白银市工商局西区分局局长 民勤县工商局局长

张掖市工商局甘州分局副局长 敦煌市工商局局长

定西市工商局安定分局局长 平凉市工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正宁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股长 舟曲县工商局局长

52

冯学文(东乡族)东乡县工商局局长

侯文科 甘肃省工商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祁赤民 郭有莲(女,土族)王志伟(藏族)孔祥明 才华加(藏族)

杨玉海 王利宁(女) 年晓华 马志强(回族)张 欣(女,回族)

边月群

青 海 省

青海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互助县工商局局长 玉树县工商局局长

海晏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泽库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商城工商所所长 石嘴山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吴忠市工商局利通二分局局长 泾源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洛浦县工商局党组书记

53

白小如(女) 阜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彭朝明 哈密市工商局新市区工商所所长

库许尔拜居马汗(哈萨克族) 昭苏县工商局察汗乌苏工商所副所长 刘学明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商局市场经检队队长 亚夏尔阿吉(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热米娜阿不都热合满(女,维吾尔族) 轮台县工商局县城工商所副所长 梅 峰 阿克苏市工商局库木巴什工商所所长

董成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大队长 文 英(女) 石河子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第3篇

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了以“四个转变”为载体,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现代市场管理体系,积极促进服务科学发展上水平。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当前市场监管实现“四个转变”的对策作初浅分析,以期对我们的工作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把非政府职能从工商回归到社会中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减轻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要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要发挥各级协会独立联系政府部门、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逐渐剥离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非政府职能作用,交给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组织协调、会员维权和调查研究以及对成员组织的管理、考核和表彰等自律职能,这样就能有效克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以保证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正与高效。

(二)把综合职能从局机关回归到基层上来,明晰职责,重塑工商所的地位和权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基层工商所的性质、职能、职权等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的变革,基层工商部门的职责权限明显不足,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工商所体制、职能、职权、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重新予以明确,为基层工商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笔者认为,基层工商所处在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要确保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实现监管到位,就必须按照“定位、扩权、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将企业年检、商标合同监管和中介市场、建筑市场监管等管理权限由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下放到基层所(分局),市局科室不直接履行行政执法具体业务,形成工商系统机关科室政务工作综合性指导、直属单位行政执法统一性组织和基层所(分局)具体性落实的三级行政职权运作体系,改变以往机关管大企业、基层工商所管个体户的局面,使基层工商所对所有境内市场主体都具有真正的监督管理权。

(三)把队伍能力从收费能力回归到综合业务能力培养上来,强化教育培训,努力适应停征“两费”职能转型的迫切需要。工商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停征“两费”为契机,大力加强队伍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科学监管、执政为民的能力建设,构建符合新环境变化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和制度。一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针对目前整体队伍年龄偏大、学养不深的现状,我们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通过“招考新人”来解决素质提高问题,而应立足于如何改造提升在职干部的素质结构上,大力开展终身学习的理念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单位要以优惠政策和强制手段来激励全体人员的学习和提高,形成学历教育、任职岗位教育、任职基础教育三级教育,并有计划有目的地输送优秀人员到外面学习培训,通过开展终身教育使管理队伍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消化新知识,理解新思想,掌握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事物、新观念、新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队伍的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管理服务到位。二是积极引进,导向流动,优化能力结构。针对基层队伍年龄老化,年轻的新型技术知识人材断层的现实,应从战略的高度注重年轻人材的引进,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人员导向流动,逐步实现基层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建设干部管理长效机制、有计划有目的地向基层输入年轻的人材,逐步实现基层单位对人材的培训和储备。同时加强基层单位间人员的导向流动,达到人员的合理分布,通过人员的输入和导向流动,逐步实现基层单位人员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组合。三是适当调整干部任用政策,加快后备干部培养。笔者认为,应适当放宽科(所)长任用年龄的期限,继续发挥他们的潜能,减少人才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同时在此期间内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对后续年轻干部的培养,逐步实现基层科(所)长交替的连续性、平衡性。

(四)把监管模式从分兵把守回归到协同监管上来,强化协调配合,努力解决管理不顺的问题,在建立科学统一的工商法律体系基础上,切实改变封闭式、单打一的习惯性做法,整合系统内外的监管执法资源,主动争取各方面支持,用开放式的监管理念推动联合监管、协同监管。一是推行社会协同监管机制。采取主动协调、政府牵头,与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享监管资源,开展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和联合整治。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协作包括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和交换、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与公安经侦部门实行案件会商制度联手办案、严重经济违法案件向司法部门移交等。有效衔接是指改变目前行政执法与司法两套程序互不衔接的状况,简化程序,提高对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审结时效。三是建立社区化工商管理工作机制。社区化工商管理工作的工作体系是政府部门牵头,工商部门为主体,相关执法部门配合,社区组织协助,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的模式。实施社区化管理是我国工商市场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工商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通过社区化管理,变单一的工商部门管理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管理,变简单的行政管理为综合、系统的经济管理,变简单的事后查处为长效性的过程监督。实施社区化工商管理,是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四是建立毗邻地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工商监管区域协作网,与毗邻地区工商机关签订监管维权合作备忘录,形成信息交流、定期会晤、联合执法等制度,齐心协力保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把监管从事后监管回归到日常监管上来,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市场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如果单纯地依靠传统的事后查处,虽然可以起到较大的威慑作用,但却无法实现市场秩序的长效控制。为此,我们要在总结近年来整治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经常化、长效化和规范化的市场监管机制。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从制度上创新,强化源头治理,狠抓薄弱环节。重点抓好市场预防、市场诚信、市场整治、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一是建立“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预防机制。在开展经济户口管理,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新模式,以精细管理促进监管效能提升、防范监管风险。要充分发挥信息手段的功能优势,维护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把工商监管贯穿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全过程。实行市场警示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及时警示,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二是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机制。要制定和完善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对信用优良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工商注册、年检、申报著名商标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激励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审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要有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的问题,一经发现,一定要迅速反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快速处置,尽量不使它扩散,争取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工商干部的教育,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服从统一指挥,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启动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建立“权责统一、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工商执法人员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努力学习、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以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并建立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程序和权限划分。按照各自的岗位,严格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如有失职行为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第4篇

廉政风险点通俗的说法就是在岗位与职权上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通常指掌握“案、费、证、照”等方面全力的干部在工作中如何规避,简单说就是利用严格的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设臵风险点就是让干部依法依规办事。

第一篇 执法办案中违法乱纪行为带来的危害性 执法办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种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工商职责,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 1 在履行职责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乱纪的现象屡见不鲜,带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损害部门形象。在当前投诉渠道多,特别是网络、媒体关注度高的情况下,对相对人处理不当,往往会引起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工商部门评价较差的结果,出现部门和相关人员被问责,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安徽阜阳奶粉事件,某工商所所长收受厂家1000元贿赂,金额不多,但社会影响极坏。

(二)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本身就存在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如果工商部门人员在执法办案中不作为就会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引起其反感,如果乱作为,甚至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将可能引起更大的不满,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承担法律责任。执法办案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作为公职人员必然要受到政纪、法纪的约束,违法乱纪情节较轻的将受到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 执法办案岗位职责

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非法拼组装汽车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3、协调指导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

4、组织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要案件;

5、办理省局、州局、县委县政府交办及需要县局直接查处的重大经济违法违章经济案。

二、具体岗位职责

(一)执法指导领导岗:

1、研究制定执法办案的制度措施和指导意见;

2、研究答复基层有关案件请示;

3、组织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经济违法案件;

4、负责系统案件质量管理与案件评析评查工作;

5、负责系统办案有关制度的制定及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案件主办岗:

1、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立案手续;

2、组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依法办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手续;

4、起草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送案 件核审机构(案件核审员)核审;

5、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负责记录在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复议、诉讼应诉及赔偿工作;

10、负责自办案件的移送和执行工作;负责指导案件协办岗整理案卷;

11、负责系统内外有关部门提请县工商局具体案件协查事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案件协办岗

1、协助主办人工作。

2、接受案件主办人委托,履行案件主办岗授予负责某项或多项工作的职责。

3、在案件主办岗分配的办案任务范围内,依法进行初核、调查及使用相关措施。

4、具体负责办理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

5、具体负责县内外有关部门提请县工商局具体协查事宜。

6、完成交办工作。

(四)综合管理岗:

1、负责分局文件办理和相关单位来文办理和信访接待处理;

2、负责针对系统工作中的热点、新情况、新问题和普遍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分局工作总结、汇报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上报工作及各项台帐的登录。

3、负责办案文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篇 风险点位

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的出台,使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和程序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不规范是极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又一个风险点。

一、风险环节

1、立销案管理;

2、调查取证;

3、实施强制措施;

4、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

5、案件移送;

6、罚没物资管理环节。

二、风险点位

(一)立销案管理的风险

瞒案不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擅自处理案源等情况,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或导致案源流失;发现有违法行为不属本单位管辖,不移交有关单位等。不按规定程序擅自销案。现场检查敷衍了事,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没有及时核查、收集证据,导致案件立案依据不足。办案人员可能存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生案源,相对人想私了,办案人员认为不易被发现

5 而擅自不进行立案调查。不按规定使用案件系统进行立案,查办案件系统外运行,造成人情案、弃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出现。

(二)调查取证中的风险

不按法定程序取证,导致程序违法。如未按规定两人以上持证执法,当事人权利告知不到位,如在行政处罚中,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在出示检查证明时没有让当事人看清,就收回执法检查证,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关于出示执法检查证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明文规定)。在调查取证上,如果当事人事前已暗示办案人员或与办案人员达成某种“默契”,办案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故意遗漏一些关键证据,以达到减轻或者逃避处罚的目的;调查取证不足或伪造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避重就轻或夸大事实、诱供、逼供导致案件不能准确定性量罚;不按规定抽样取证,袒护或故意为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案件调查取证中,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调查时,取证不全不足,未坚持证据穷尽原则,可能导致案件定性、裁量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伪造或篡改证据,导致该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在查办案件环节中,未坚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或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

6 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三)行政处罚确定的风险

擅自改变案件定性、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畸重,造成人情案、弃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出现。;在执行中没有履行报批程序随意降级降档;违法干预执法办案人员办案、办人情案或打击报复;不按规定督促相关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能存在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小案大办、大案小办或有案不办,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不按程序进行送达,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为了案件快办快结,一查不到底,对假冒等违法源头未予深究、或案后未有相应交代,因后续监管未跟上而被追溯相应责任的。

(四)实施强制措施的风险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

7 力。强制措施容易出问题的方面:一是越权使用强制措施。有的单位为了办案方便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暂扣或查封物品,而没有考虑到对经营者的处罚,最后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赋予了工商部门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种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较为普遍。采取强制措施,要考虑到案件定性和最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因素,《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强制措施更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按期限办事,不能拖延,同时要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违反程序。有的单位在能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中不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比如不及时送达暂扣(查封)物品通知书、不出具暂扣或查封物品清单或清单记载不祥细(数量、新旧、好坏程度等)、对暂扣(查封)物品不及时作出处理(是罚没还是发还)、审批手续不完善(24小时内审批)。

(五) 罚没财物管理的风险

对实施强制措施暂扣的财物、款项未及时办理人仓、入帐登记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等登记不详,可能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差错等不良后果。暂扣入仓或就地封存的财物、款项,因保管不善损毁、丢失;提前预收罚没款,擅自截留、挪用、私分、私放、出借罚没财物、变价款或其他方式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将罚没财物变相低价处理给当事人或他人;应该销毁的物品而未及时销毁。

(六)案件移送风险

8 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工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案件中有大量的违法行为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如《公司法》: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商标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投标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广告法》:虚假广告罪;《合同法》:合同欺诈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照经营取缔办法》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主要的或是常用的,至于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对移送案件操作违反规范要求,或该移交未移交,以至产生严重危害后果。

(七)、外部施压产生的风险。

在现行体制下,现实生活中,办案人要经常面对情与法的碰撞和矛盾,人情关系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情关系对执法的不当影响,导致产生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一是涉及执法个人或单位的亲朋好友同事等直接亲情友情原因所办的案件,实质上是一种权情交易行为。这种人情和关系与执法个人感情、利益密切相关,很难取舍,天秤极易倾斜。尤其容易在

9 一些社交广泛、喜交朋友,重情分、讲哥们义气,社会关系比较复杂、遇事不讲原则的同志身上发生。二是因为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的金钱、财物、礼物、宴请或受到某些人的请托拉拢和腐蚀等原因所办的案件,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这种人情关系案本可避免,却因为有的办案人员意志不坚定,贪图蝇头小利而摊上,送顺水人情。容易在一些喜欢应酬、好与老板结交,处事庸俗、好玩手中权力、恃权自大意识较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的人身上产生。三是有关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领导打招呼及局领导授意等原因所办的案子,实质上是一种权权交易行为。这类人情关系往往是领导直接向承办人或通过向局领导打招呼,局领导向下属承办人授意甚至直接干预办案的居多。容易在一些喜欢讨好结交领导、奉承领导、升迁欲望强、善于编织“关系网”或唯命是从的同志身上发生。四是受部分有特殊背景人物的影响所办的案件。这类案子的涉案当事人在当地有一定关系和背景,有的是知名人士、知名企业家或当地的纳税大户,有的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受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地方党政领导往往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等为由帮助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且他们中的某些人对工商工作有着一定的评价权,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甚是为难,有时不得不手下留情。随着社会的调整,办案人员经受这方面的说情压力和地方保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

第四篇 典型案例

10

案例 因受贿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获刑九年

【案情】2008年8月初,时任广西某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长的李雪润,在广州市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本市从事传销活动的罗某。李雪润明知罗某是本市一个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但是在其承诺给予“好处费”的利诱下,仍多次通过手机向罗某提供工商、公安部门联合打击传销活动的信息,使罗某多次得以逃避打击,并通过户名为“张兴得”、“胡智勇”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先后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8000元。2009年3月,该传销组织被省工商、公安联合督察组一举查获。2009年12月30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公平交易科长的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点评]李雪润身为公平交易科科长,对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应相当熟悉,应积极履行职能查处传销行为,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从中收受“好处费”,目无法纪,罪责难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11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二:《越权执法 违反程序工商局败诉法庭》 【案情】2006年7月河南省某公平交易分局孙科长带领执法人员在未向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闯入南阳市某骨伤医院,砸锁撬门,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的《制剂许可证》(经省卫生厅颁发),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而后封门换锁。2006年8月21日,骨伤医院接到该工商局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来该骨伤医院一纸诉状将该工商局告到了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所谓“打假”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退还扣押的《制剂许可证》、药品和其它财物,并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邓州市人民法院很快立案。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扣押原告《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另案处理;工商局承担诉讼费600元。

12 【点评】从这个案例来分析,既有越权执法行为,也有违反执法程序行为,首先砸锁撬门、封门换锁等一系列行为都是越权,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这些权力;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5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和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限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所以到骨伤医院制剂室去查缴《制剂许可证》,拉走药品和其它生产设备,显然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砸锁撬门和封门换锁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不出示执法证、对暂扣物品未及时处理等是违反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7日内作出没收、扣留或者解除登记保存的处理。

[法纪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3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三、违规办案玩忽职守

【案情】2009年4月份,办案人员陈某在管区内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无证从事汽车维修和电焊经营活动,即将此情况向黄所长作了汇报并要求立案查处,黄所长安排陈某打电话通知杨某到办公室,经三人口头商议,杨某同意缴纳罚款10000元,并没有经过办案程序直接收缴了罚款,并口头通知让杨某办理行政许可有关前臵手续后到工商来办执照,没有依法予以取缔。因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杨某某的无证经营行为。2009年7月22日,杨某某违章修理河南蓝天集团豫QA2652甲醇运输车时,导致该车发生爆炸,造成司机李某当场死亡。8月19日黄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0年4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玩忽职守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黄某作为光山县十里镇工商所所长,负责全镇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工商所副所长陈某(另案处理)根据分工,具体负责县经检办案工作。身为工商所的所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个体焊修经营户陈某某无证经营后,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及时予以取缔,而是罚款放行,致使陈某某在继续从事无证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发

14 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黄某玩忽职守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只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并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纪链接]《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四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构成渎职犯罪

【案情】2009年3月初,经有关人员举报称某有限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某有限公司是在2008年6月验资后还没有核发营业执照的时候,就已经将注册资本100万元从银行帐户中转走用于其他,且公司注册后只是与外部大量签订合同,骗取合同款。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并且达到100万元。某注册分局长卫某没有立案调查,也未向党组反映情况。直到2009年8月份,某注册分局长指示下属对某公司做出了一个 “没有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虚假行政处罚案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盟隐瞒、毁灭会计师事物所作出的相关某有限公司的审计证据。并于2009年9月份, 对某有

15 限公司通过了年检。同年11月某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案已经被市公安局经警支队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卫某多次授受卢某宴请、贿赂,卫某也因涉嫌渎职犯罪已被依法追究。 【点评】卫某作为一名注册分局局长、工商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他理应认真调查举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而他把一个举报应该移交刑事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案件办成一个虚假的“没有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行政处罚案,作了一个虚假的象征性的处理,卫某徇私舞弊,刑事不移交、办假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举报人的举报,回避某有限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事实。工作腐败见利枉法的胆大妄为和草荐法律随意执法的猖狂无惧,卫某伪造虚假的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放纵犯罪嫌疑人卢某,致使犯罪嫌疑人卢某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经营)活动的;在这期间,卫某授受卢某宴请、贿赂,与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相互勾结,隐匿证据办假案,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徇私枉法,擅自为卢某开拓法律责任,最终东窗事发。

【法纪链接】《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应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追

16 诉标准》将案件及时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否则有可能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要件是:明知故意、徇私舞弊。

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某有限公司是虚报注册资本100℅虚报注册资本,并且达100万元。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案例五《工商分局:执法还是犯法》

【案情】2006年11月14日,山东乐陵市志诚实业有限公司的三车螺纹钢110捆, 总共270吨, 在途经天津大港区时被

17 当地的工商部门以涉嫌经销伪劣钢材扣住了,并做了相关调查材料。在没有送检的情况下,通过与货主协商,于11月17号,这批货被扣留了三天之后,工商部门 决定没收李平的三车货物的三分之一,货值金额二十多万元,晚上,大港工商局在从李平的车上卸下来90吨,螺纹钢后将其余的180吨放行。同时对当初三位货车司机以及货主李平的笔录又全部重新做一遍,三车螺纹钢, 270吨,被篡改成三车36捆,总共90吨.1月25日,工商部门就把扣下的90吨螺纹钢以每吨1800元的废钢价,卖给了大港物资回收总公司。

【点评】工商部门的职能、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然而,天津工商局大港分局对一批钢材涉嫌伪劣产品,但既不做质量检测,也不同意罚款,而是与当事人协商,提出了解决方案,最后、工商部门自己留下了1/3的货物。按照我国工商执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劣质的商品必须要经过质量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后,才可以没收,但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大港分局既不对这三车螺纹钢进行检测,也不放行孙科长。询问笔录是工商部门办案的重要依据,篡改笔录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做伪证。 “改笔录,大忌呀,这都是。”但在大港分局公平交易科的办公室里, 无论是科长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都在大张旗鼓地忙着为当事人重新做笔录,这个科一共有五名工作人员就有四人参与其中。就这样,天津大港工商分局:被扣留的钢材已流向市场如果说当事人李平的螺纹钢真的有质量问题,天

18 津工商局大港分局就应该将它们依法全部没收并予以处罚,如果质量没问题那就应该全都放行,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篡改办案记录,扣一部分放一部分呢?工商机关把这批钢材没收了以后,变为国家所有以后,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应该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根据规定,李平如果对大港分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六十天之内,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今天,期限也没有到,但本应做为证据保全的钢材却早已经被物资回收总公司出售了。挣钱最快结果最坏 如果权力可以用来挣钱的话,我相信这是世界上最快的一种挣钱方式。因为权力可以通过威慑强制等手段直接把各种资源抓到手中,那简直就是无本万利的买卖,而且这些手段,都是在执法或者是服务的美好名义下进行的。正因为权力挣钱容易,所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用权力挣钱十分戒备也十分防范,因为它是以掠夺社会资源毁坏市场秩序践踏公平正义为代价的。这是最快的,但也是最坏的挣钱手段。如果不能严厉制止和惩罚这种行为,市场将不成其为市场,政府也将不成其为政府。

[法纪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 执法办案中廉政和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

一、监管执法中廉政风险的主要成因

1、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执法实践中屡屡出现违法行政的行为,有的不履行任何手续就私自采取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在处罚中随意裁量,罚款就在办案人的嘴上,想罚多少就是多少;有的不请示、不报告、不送达、不处理、不移送等等。这些违法行政行为的根源就在于执法人员以管理者自居,官本位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

2、职业风险意识不强。从事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承担着与职业相关的各种责任追究、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方面潜在的可能性。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部分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淡漠,有的心存侥幸,怕麻烦图省事,在执法中走捷径;有的是图私利刻意所为;有的是怕承担风险,刻意规避制度规定;有的是职业素质差,没有意识到风险所在,无意所为。导致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树立正确的职业风险观,没有准确地认识权利和责任的辩证关系,淡化了责任。

3、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往往是相伴相生的,由于自身的防腐意识和能力不强,从而导致监管风险

20 发生的事例屡屡出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工商执法人员存在靠山吃山的思想,妄图凭借手中的执法权谋取私利。

4、错误的政绩观和不完善的考核体系是诱因之一。基层执法存在着许多障碍,执法受阻的因素比较多,因此工作上对执法监管的评价弹性较大,考核中把处罚等同于监管,把办理案件的数量等同于监管的力度,把罚款的数量作为核拨经费的依据等,这些错误的做法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意识地追求案件的数量和处罚额度的最大化,甚至于让当事人出办案经费等,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公正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也就在所难免。

5、综合监控的方式和措施有待改善。在行政执法中,经过长期的摸索,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效果明显。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监控的方式单一和监控措施不完善、缺乏力度等问题,比如法制部门的程序监督多于实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重纠正违规轻责任追究,常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同时,法制、纪检监察、财务、人事教育等综合监督控制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综合措施不到位,而且事后监督多于事前和事中监督。

导致工商行政管理职业的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人员素质差、制度体系不完善、考核 评价不科学等原因,还有对风险的教育管理缺失、队伍履行职能的局限性、监管执法体制不够健全、缺乏化解职业风险的长效机制

21 等,因此防范和管理执法监管中的廉政风险必须坚持长期、综合有效的措施。

二、监管执法廉政风险点防范对策

(一)建立案源先行备案制度。为防止执法人员在案源的核实过程中随意处臵案源的现象发生,建立和坚持案源先行备案制度。即各级办案机构获取案源,应先向同级法制机构备案(基层工商所由法制副所长负责案源的先行备案工作),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基层工商所由所长批准),办案机构才可开展案件线索的前期调查核实工作。

(二)强化立销案制度。为防止办案机构不及时立案或不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的现象发生,各局要进一步强化立销案制度。在案源核实的当日即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法制部门备案。对已立案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当事人逃匿等情况,办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详细说明销案的理由并附带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长批准并送法制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案。

(三)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报批和备案制度。为防止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事先不报批,随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办案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

22 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或交通不便的可先征得主管局长口头同意,但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对已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期限规定的,办案机构最迟应于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前2天,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相关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扣留(封存)、罚没财物监管机制。在执法活动中,采取扣留(封存)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应使用统一编号的执法文书并严格规范制作格式及内容。对于扣留(封存)的财物,办案机构应在扣留(封存)财物的当日或次日将财物清单交同级法制部门备案。法制机构应会同监察部门对清单所载财物的出入库、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或没收后销毁、变价处理及罚没款入库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办案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扣的现金,应于实施暂扣措施的当日上缴办案机构所属局财务暂存帐户(特殊情况可于次日上缴)。严禁设立“小金库”,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暂扣款和罚没款。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退还当事人或转入罚没上缴财政的,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照程序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变价处理或销毁依法予以没收的财物时,应事先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法制、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处理。

23 无使用价值需销毁的物品,应由办案机构制定销毁方案。销毁物品时,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填写《物品处理记录》,法制、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监督销毁并在《物品处理记录》见证人一栏签字。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由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与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将物品交有资质的拍卖部门进行公开拍卖。若无法实施公开拍卖活动时,则应由物价部门对物品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而后依据评估价格将物品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收购,收购单位需出具发票,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填写《物品处理记录》,法制、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需在《物品处理记录》见证人一栏签字。

(五)加强取证及送达环节的日常监督工作。为防止办案机构在案件取证过程中涂改、伪造案卷材料以及不按照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现象发生,各局应一方面加强执法人员的法纪教育,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应由法制部门会同监察部门通过查验案卷材料和对当事人的回访,加强日常监督,防微杜渐。

(六)强化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为防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以罚代刑、大案轻罚、小案重罚等现象,应进一步提高案件立(销)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调查终结、定性处罚、执行及暂扣罚没款物处理的透明度,大力推行“主办人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每起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先由案件主办人提出处罚建议,经办案

24 机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按照规定送法制部门核审、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对办案机构的调查结果、法制部门的核审意见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较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2、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3、案情复杂或者大要案件应给予较重处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为维护法律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各单位应认真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及时追缴罚没款上缴财政。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强化案卷管理工作。办案机构应于案件办理终结后5日内,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上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鄂州市华容工商分局

廖甜

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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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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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

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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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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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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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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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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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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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二)对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查处其中各类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期货、文化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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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和有关市场布局的论证、规划。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并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订和规划。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二)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三)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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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本章各项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务院决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指示,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以增加管理对象及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使各类市场行为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章 行政处罚权限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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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对未经登记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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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可以分别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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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中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罚由商标局实施。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的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对自行发布或者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没收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罚。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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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同质登记的,其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无效。对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注销登记证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烟草专卖、新闻出版、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文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经纪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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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与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发生职责交叉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一)法律、法规对查处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分工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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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查处机关均有权查处的同一违法行为,由首先立案的机关查处,不得重复查处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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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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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备案;

(二)复议

(三)全面的或者专项的执法检查;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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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法规”、“规章”,如无特指,专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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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产品不合格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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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和双罚 http://s.yingle.com/w/xf/586749.html

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诚实,是否可以欺诈之名表 http://s.yingle.com/w/xf/586748.html

 病人知情权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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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理论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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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购消费维权途径 http://s.yingle.com/w/xf/586742.html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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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遇餐饮纠纷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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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维权时的正确投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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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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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一次性餐盒合格率还不到一半 http://s.yingle.com/w/xf/586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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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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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倍赔偿叫板《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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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一赔三保证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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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权益日 http://s.yingle.com/w/xf/586608.html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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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兰产品责任制度之新发展)有感 http://s.yingle.com/w/xf/586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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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维权途径 http://s.yingle.com/w/xf/586598.html 产品都获出入

境检疫部

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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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的知情权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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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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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一个执法记录范文第6篇

基层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法治化建设的前沿阵地。只有夯实这一阵地,法治化工商建设的目标才能最终落到实处。本文拟就当前加强工商所法治化建设的意义、存在问题和途径进行一些探讨。

一、加强法治化建设前沿阵地的现实意义

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底线,也是工商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在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工商所前沿阵地的地位毋庸置疑,并具有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商所是工商部门法治化建设的“终端环节”。工商所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级派驻单位。是深入县乡村镇的监管执法触角,是上级指令的执行终端和基本单元。依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法治化目标,要通过工商所取缔无照经营、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制售假冒伪劣等一个个具体的执法行为才能落到实处。法治化的种种程序性规定如关于立案调查期限、管辖规定、罚没物资处理、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采取、行政处罚的执行等要求,也要在工商所这一终端中得到执行才能真正依法行政。工商所在这一环节上承担执行与反馈两项任务,一方面规范履行法律法规与各项职责规定,另一方面对体现法治精神的措施是否有效进行检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予以修正或完善。法治化建设需要终端的执行力,法治化建设的措施需要在终端予以检验,依法行政的效果需要在终端予以体现。

(二)工商所是工商部门法治化建设的“合成车间”。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趋势下,目前基层工商所承担了大部分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上级职能处室每年数十个执法文件方案最后都汇集到工商所这一根“针”上。法治化建设的各项制度、措施也要靠工商所这一“合成车间”进行分解与落实:对上级机关下达的执法任务,工商所要研究领会行动目的。明确行动范围、方法。然后制定行动方案:同时收到多个检查任务的。要通过统筹合并对该对象的其他检查计划内容一并进行,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提升执法效能:然后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岗位,明确结果反馈的渠道,督查各岗位行动的效果。通过“接收解读、统筹整合、任务分解、结果汇总、行为督查”这一系列“合成”的过程,工商所依法规范履行职权,最终产出“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这一公共产品。如果工商所“合成”能力不强,对法治化的制度和要求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偏差,执行上级指令就会走样,法治化建设的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三)工商所是工商部门法治化建设的“形象展台”。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前沿阵地,整天和被监管者打交道。和消费者打交道。基层工商所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过程,即是直接面对各方群众、经营者与之沟通的过程,即是直接调整社会矛盾与各方利益冲突的过程。工商所人员在巡查监管、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职能履行中的一言一行,都是法治化建设水平的直接体现。如果工商所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技巧,具体行政行为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则会树立公正执法、规范高效的工商部门形象。反之,如果工商所工作人员欠缺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法治精神的全面把握,不能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和程序规定,在案件查处中一味追求罚款不顾社会效应,自由裁量过度。执法作风粗暴,则容易让外界产生一种“工商部门除了收费、就是罚款”的职业印象。引发对整个部门、整个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工商所法治化建设关乎工商机关形象建设的成败,是工商形象的展台。

(四)工商所是工商部门法治化建设的“薄弱短板”。伴随“两费”停征、财政供给体制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入职能转型的特殊时期,促进基层工作中心尽快向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转移,推动工商所法治化建设。是适应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然正如经济学中的“木桶原理”。木桶盛水量的多少并不取决构造木桶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恰恰相反。目前的工商所正是法治化建设的那块短板。多年来的传统理念和工作模式导致的基层工商所法治意识薄弱、行政能力弱化这一问题显得愈发明显,尤其是工商所干部职工对两费停征之后应当干些什么、如何依法履职尽责普遍茫然。而监管重心下移、执法权限的逐步下放,对工商所独立办案、独立核审的能力、依法行政的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越发紧迫的要求。如果工商所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能力不强,将严重影响各项工作开展。还有可能面对巨大的职业风险,履职尽责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影响前沿阵地法治化建设的因素与分析\"

工商所法治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观念、制度建设、法制监督、执法能力等几个要素,对照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当前的工商所法治化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存在一些短期内难以克服的问题和困难。

(一)对法治化的认识存在误区,执法理念陈旧影响工商所法治化进程。工商行政管理风风雨雨走过30年,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在不断变化,对法治的认识也不断加深。但工商所受传统工作重心的影响。干部职工对基层法治的认识未跟上形势要求:不理解法治的民主、平等、公正、透明的内在要求。死背法律条文、机械执行法律规定;执法中缺乏对管理相对人的尊重,认识不到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和执法者是平等的;将执法片面理解为法律法规的应用。片面理解为取缔无照经营、打假治劣等具体执法行为。未能全面把握法治精神,不明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区别,执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脱节。两费停征后,一部分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仍习惯于沿袭传统的办案模式,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有经济效益的案件依然争着抢着去办,对一些社会效应高、经济效益低的违法案件则少有人去理会。究其原因是执法理念陈旧,执法目的不明。考虑部门和个人利益多,考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少。这种执法理念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法治素养不高,依法行政能力弱掣肘工商所法治化建设。目前工商所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不高是制约法治化进程的瓶颈,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律知识欠缺,能力结构失衡。长期以收费为中心导致大部分工商所干部职工技能单一,法律知识极其匮乏,难以跟上监管执法的需要。如有的工商所人员去企业检查时,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尚不及企业老板;有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涉嫌违法的商品时,不按照法定程序下达法律文书,出具扣留财物清单。其二是法律应用能力差。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宗旨、证据收集规则、法律适用原则等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执法中缺少依法行政的理性思维,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部分工商所干部职工只能查处一些简单无照经营案件,对深层次违法行为难以发现: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很少从案情、违法性质、当事人认识态度、当事人接受处罚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多依从办案人员主观故意,有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结果却不同,

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受到质疑,最终导致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其三是执法方法简单化。态度粗暴,缺乏说理;对惩罚性法条适用多、执行多,对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手段运用少,也难以应企业要求给予恰当的行政指导。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较少,队伍素质整体偏低。年龄老化、观念老化、知识老化、工作方法粗放化。学习动力不足,上级培训指导不到位。

(三)法制监督难以到位,严重影响工商所法治化建设。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工商所内部的法制监督效果不佳。在个别基层工商所甚至存在巧立名目乱收费、行政处罚案件个人说了算、被暂扣的物品不能按法定的期限予以解除等违法行政的问题。监督不力的原因有三方面:首先,工商所“自体监督”效果差。法制员虽领取专门津贴但并不独立,隶属工商所编制。在所长领导下工作。其利益和工商所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不仅核审行为要受到工商所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的思路影响,难以独立提出对案件的核审意见,且大多数法制员本身身兼数职,有的自身即是案件主办人,左手监督右手,这样的“自体监督”难以发生效用。其次,上级法制监督机制未健全。监督形式过于单一,过于依靠工商所的自我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灵活的督查考核措施。再者,法制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工商所能胜任法制员岗位的人选奇缺,经选拔任命的法制员经过培养和锻炼。一旦工作出色得到晋升则后继乏人。且法制员绝大多数为兼职,工作热情不高,存在怕担责任的畏难情绪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求进取表现。有些从其他岗位上被任命为法制员的基层干部,对岗位要求还不适应。有的虽然有主观愿望,但从未办理过经济案件,法律功底比较差,在对具体的经济违法案件实施核审把关时,往往发现不了存在的问题,有的即使发现了问题也难以下手处理。

(四)法治资源的配置与整合缺乏科学性,影响工商所法治化建设。当前工商所人力资源配置与承担任务严重不成比例这一现实问题,在工商所法治化建设中也同样明显。一方面是内部法治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系统内法律人才缺乏,有相关专业学习背景的人大多在上级业务处室,少量在工商所的基本上安排在经检办案岗位,法治意识较强,执法经验丰富;而监管人员刚从长期从事的收费事务中解放出来,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执法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在法制监督资源配置上,基层需要法制员来把关,却又没有相关专业的人才储备;有的人员从未进行过案件核审,被动地“赶鸭子上架”等等,法治资源的人力储备缺少规划。另一方面工商所对外部法治资源整合不足。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目前工商所与地方法治部门之间缺少协调和共建,有时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表现在:工商所与派出所、质监所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业务交流少,在一些重点行业监管中单打独斗,执法效果不佳:工商所与地方政府法制办、司法所、食安办、综治办等基层法制机构联系沟通少,一些法定范围内本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地方法制机构往往从维护地方利益的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使基层执法难以顺利进行。

(五)与上级法治机构事权不明,影响工商所法治化建设进程。首先是层级事权划分模糊,导致工商所疲于应付、执法效能低下。工商所与上级机关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工商所在完成分内工作之外,还要承担一些上级业务科室的其他任务,比如逐户上门送达检查、整改、回访、年检、处罚等各类相关法律文书,耗时耗力牵扯基层精力。使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基层形象地比喻工商所变成了载重机,网格人员变成了万能机器人。这种情况下执法效能难以提升。其次是工商所对上级法制部门的依赖性过强。长期以来,基层工商所依赖县级局法制科对所办案件的核审监督,遇到复议、诉讼案件一般也由上级法制机构出面协调解决,自身出庭应诉、听证辩论等能力较弱,作为独立执法主体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第三是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作标准不细致导致法律责任过于集中工商所。由于监管、执法、维权等各项工作尚缺少明确的责权划分,基层普遍缺少安全感。比如责任区无照经营出现死亡事故,责任风险无限集中到片管人员身上。而工商所、上级机关之间应承担的层级责任,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没有充分明确。导致工商所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存在惶然心态。

三、当前夯实法治化建设前沿阵地的路径及思考

综前所述,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工商所法治化建设意义重大、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可从以下途径夯实法治化建设的前沿阵地。

(一)强化法治观念教育,为工商所法治化建设提供行为导引。一要在工商所市场监管实践中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新型执法理念,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要坚持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人格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更加注重监管执法的和谐性,摒弃“管”字当头的强势特权思想,对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市场主体存在的一般问题要多做说服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努力建立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二要树立规范意识,切实做到内部规范管理和外部规范监管,将各项工作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中来,不得随意滥施行政。三要树立程序意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确性除了要有实体保障外,还须要有程序保障。如果忽略和轻视法定程序,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即使结果正确,其行政行为也是违法。四要树立责任意识。“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恪守的一大理念。作为公权行使者的基层执法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慎重使用手中职权。既不能“越位”,也不能不作为。五要增强服务意识。在法定范围内,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灵活处理市场经济发展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冲突。

(二)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升基层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是工商所法治化建设的基石。在法治能力的培养上可以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制培训的内容既要丰富又要突出针对性和适用性。既包括法学、文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理论知识,又要突出依法行政理论、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务及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操作等实践知识。二是培训方式要呈多样性。可以采取模拟执法对抗、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考试、专家讲座等不同形式,对全员进行强化培训。也可以采用现代网络技术、自学与面授、内部网站专题讨论、系统专家在线答疑等形式开展培训。三是培训要着眼长远。前几年江苏省工商局开展的全员法学知识培训活动横跨几年,用几年时间先后学习了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这样的方式非常值得借鉴,因为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培训进行积累。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培训方式固然可以解“一时之忧”,但制定并执行长期培训规划,对提高全员的法治能力更能解决“实质问题”。

(三)丰富法治手段。推进工商所依法行政的高效

能。首先,发挥信息化优势实现工商所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发挥信息化系统功能高效的优势。按照统一、互通、实用的原则,可在行政执法装备上配备可以联通外网的电脑,建立可进行实时监控、具有无线指挥功能的规范化讯问室。并为执法人员装备集成有移动执法、市场监控、调度指挥、辖区监管、条码识别等功能的移动执法终端。执法人员可利用移动执法终端查询市场上销售商品的信息,及时发现侵权商品,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取证,并可实时上传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发辅助办案软件,收录所有工商办案文书的电子模板。归纳总结常发案件的讯问模式,并设置法律法规查询等功能。为实现法治化、高效能监管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平台,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重点行业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其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管理等手段实施行政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增强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四)科学配置法治资源,筑牢工商所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从三方面实现对工商所法治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一要配置好前沿阵地的“战斗员”。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应尽快调整解决,从人力资源方面向前沿阵地倾斜,把法治素养好、法治能力强、会管理、懂执法的人员输送到基层工商所。第二要整合好社会执法资源。在市场监管方面,要协调质检所、卫生所等行政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市场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行政执法活动。在执法指导方面,可以请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专业案件或疑难、新型案件进行交流、磋商,形成共识后,对具体的行政执法进行指导,避免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第三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优良的执法环境。在受理登记、颁发证照、行政处罚、消费调解的同时,对前来办事的经营者宣传工商法规:对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尽量详细解释。结合相关案例增强普法效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从纠正、预防的角度出发,与违法当事人平等沟通,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对如何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给予恰当的指导。要充分借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赢得社会各界对工商法治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强化对工商所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机关要建立完善机制加强对工商所行政行为的监督。首先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制监督。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权责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都是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要建立法治监督考核体系。要通过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推行依法行政评价考核制度,以此促进基层工商所依法行政水平和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得到提高。第三。要强化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各类错案坚持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不弄清情况、查明原因不放过;不分清责任、追究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工作机制不放过:不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警示全员不放过。对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过必究、有究必果。最后。要探索丰富法制监督形式。采取层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综合形式加强对工商所的法治监督,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

(六)合理划分法治事权,确保工商所依法行政履职尽责。要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工商所与上级法制机构的职能与权限,研究制订详细的执法程序规则。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使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章可循,从而减少执法办案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治精神:明确工商所法制与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锻炼加强工商所对自办案件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如应诉、申辩等能力,逐步消除对上级法制部门的依赖:要明确上级机构与工商所应承担的事权,对上级业务机构本应承担或可采取简便方式完成的工作,不可下推工商所。切实减轻工商所依法行政的负担。与此同时。建立专业高效的上级指导系统。对工商所的执法质量考评、案件的管辖、核审、处罚、自由裁量及执行等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剖析,指出存在问题、纠正认识偏差,切实指导基层严格依法、公正执法。

(七)推进基层法治公开,不断增强工商所行政执法透明度。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之一。政务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要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将公示公开作为基层工商所公平公正执法的重中之重,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处理状态、执法结果等重点内容告知于民、公之于众。要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不断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制度。公布的执法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网络,在工商所显著位置设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检索和查询相关法治信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执法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基层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开、透明,合乎法律、顺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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