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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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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第1篇

5、中央关于整党的指示(辰33,1950年5月1日)

7、中央关于发展党的指示(辰565,1950年5月21日)

9、对我党党员高级干部治病请医之规定(午77,1950年9月4日)

11、关于在职干部学习问题(酉810,1950年10月17日)

21、关于青年团干部编制的规定(卯62,1951年4月4日)

26、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共产党员出国后党的生活与归国华侨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决定(申509,1951年10月4日)

27、中央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改造的指示(戊23,1951年11月12日)

30、关于处理贪污法办的共产党员的党籍的问题(子344,1952年1月29日)

31、关于对待三反运动中杯撤销或撤职查办的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丑460,1952年3月7日)

32、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对党员犯有错误的处分规定(寅352,1952年3月7日)

34、中央关于提拨调整干部精简机构的指示(寅435,1952年3月29日)

35、关于干部交代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指示(卯83,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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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

36、关于处理在三反斗争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的指示(卯423,1952年4月24日)

37、关于在三反中对干部处分的批准手续(辰194,1952年5月11日)

38、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辰284,1952年5月30日)

39、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的规定(中辰404,1952年6月9日)

41、关于省以上党委设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巳351,1952年7月2日)

42、中央关于培养俄文干部指示(未29,1952年8月2日)

45、中央对中央机关参加抗美援朝干部问题的指示(未16,1952年8月22日)

49、关于加强合作社系统的干部的指示(戊152,1952年11月12日)

51、关于大行政区机构改编后有关人员编制几项决定(亥242,1952年12月17日)

52、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子43,1953年1月5日)

55、中央关于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编制与训练经费问题复华东并告各局电(子43,195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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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关于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斗争中应注意事项(寅31,1953年3月4日)

59、中共中央关于解放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寅391,1953年3月19日)

61、关于如何在县区乡进行新三反的问题(寅516,1953年3月25日)

62、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一级机关中具体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斗争的指示”的决定(寅发573,1953年3月28日)

69、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厂矿干部调动的几项规定(未发55,1953年8月5日)

72、关于精简行政编制的通知(发戊12,1953年11月9日) 7

3、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戊210,1953年11月24日)

74、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亥71,1953年12月8日)

75、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中发亥145,1953年12月11日)

7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文化教育工作的指示(亥158,1953年12月24日)

80、复关于对脱党分子党龄的计算办法(寅发52,195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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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全党高、中继干部和调整党校的计划(中发亥89,1954年12月17日)

89、关于取消建党组织员的通知(中发子24,1955年1月5日)

90、关于审查干部工作上几个问题的答复(发子57,1955年1月8日)

93、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行政干部的通知(中发丑108号,1955年2月20日)

9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归国华侨中马来亚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通知(中发丑169,1955年2月20日)

97、中共中央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职员进行组织清理的指示(中发卯299号,1955年4月27日)

98、关于干部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的通知(中发辰144,1955年5月28日)

99、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省、市委书记处的决定(巳发56,195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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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各省市委书记、副书记等以上主要负责干部审查问题的决定(中发未602,195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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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委书记省(市)长以上干部级别调整意见及级别调整的指示(中发申47号,195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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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肃反运动中干部调动问题的通知(中发申163,195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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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共中央关于审干工作桶肃反斗争结合进行的指示(中发酉230号,195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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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央关于配备高等学校政治工作干部的指示(中发亥29,195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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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中发亥302,195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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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军队党组织参加所在地党的省代表大会的规定(中发子41,195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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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央关于制订干部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丑54,195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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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计划的报告(发卯140,195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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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的规划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发辰48,195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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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央批发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党组织对于劳动工资工作的经常领导的意见”(中发亥100,195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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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发【57】丑17号,195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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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历史上被捕被俘后所犯的各种错误的意见的报告(中发【57】丑70号,195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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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工作中三项组织措施的指示(中发【57】午48号,195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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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共中央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接受党员工作的通知(中发【57】亥17号,1957年12月10日)

150、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中发【58】124号,1958年2月28日)

160、中央同意中侨委党组关于归国侨党党员、团员的党、团籍处理的意见(中发【59】139,195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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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中发【59】143,195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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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的通知(中发【59】160,195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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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央书记处同意齐燕铭同志关于对在京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副食品供应方面给予照顾问题的报告(中发【60】633,196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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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中发【60】754,196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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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关于做好下放干部工作的通知(中发【60】998号,196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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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中发【61】592号,196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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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央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分子的党籍和工会会籍问题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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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中发【61】606号,196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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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发【61】716号,196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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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对“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批示(中发【61】742号,1961年11月26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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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中发【62】183号,196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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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中央机关从地方调人和提拨干部的请示报告”(中发【62】240号,196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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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关于调查部门干部问题的通知(中发【62】534号,196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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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中发【63】426号,196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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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四清运动中吸收新党员预备期问题的意见(中发【65】103号,196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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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央关于农村社教干部蹲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65】709号,1965年12月8日)

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第2篇

第 47 号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2010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徐绍史

二○一○年七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土资源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后评估年度计划,部政策法规司协调组织有关司局、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

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应当对本司局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可以根据部后评估年度计划,具体承担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前款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为后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土资源部年度部门预算。

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

有重大影响的后评估项目,纳入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国土资源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单位,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

(四)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部有关司局每年应当提出1至2个后评估建议项目。第十四条 列入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拟订

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部政策法规司。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五条 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后评估正式开始前组织开展预评估。

第十六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第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部政策法规司。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部政策法规司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司局对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部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议的,应当优先纳入国土资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作为制定国土资源部年度发文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后评估工作中发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不规范的,应当制作改进管理建议书,报部审定后,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进管理建议书样式由部政策法规司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承担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第3篇

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5类: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

(另包括不可燃物品如废弃的搪瓷、不锈钢器具;污水、污泥等)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印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注:卫生部明确医疗废物分类的有关问题中,提出第6条如不具备其特征但属于其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如加药注射器属于医疗废物,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如手术室、人流室、产房)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注: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可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应消毒后)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距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注:如口腔诊疗中使用的部分一次性口腔器械,如探针、口镜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注: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如病房中含少量药物或残留疫苗的输液、注射器。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采取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第4篇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耕地

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掌握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是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补充耕地的所有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要求,主要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挂钩情况和补充耕地数量与

-1- 质量情况。为使考核更客观、合理和易操作,全面掌握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八个方面,即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项目挂钩、补充耕地项目管理、项目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以及补充耕地方案执行情况等,分项考核,按权重评分,进行分数汇总(《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三、考核方法 采取省级检查评分和市级自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省厅对省辖市已批准的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及评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内纳入年度考核的占补平衡项目逐一进行自查评分,项目自查资料作为抽查备查资料。

四、考核步骤

(一)清理考核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清理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列入各所在市考核范围),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挂钩统计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346)要求,规范整理2008年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挂钩台帐,收集整理考核项目资料,及时部署考核工作。

(二)组织自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占补平衡项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考核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逐个项目考核评分;如实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占补项目不在同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法填写相关内容的,在考核表备注栏中说明,-2- 见附件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认真核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及补充耕地面积应与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整理完善上述自查资料,并作为考核备查资料。

(三)省级检查。省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检查,检查项目按10%的比例由省厅随机抽取,提前3天在省厅网上公布。计划从2009年3月上旬起利用10天左右时间、组成4个检查组开展检查。所有被抽查的项目,均由检查组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抽查项目《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抽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本年度占补平衡工作考核得分,并予以通报。

四、考核成果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成果报省厅(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其中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度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所提交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情况,以及今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对策措施等;

(二)所有考核项目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见附件2,作为表3的附件);

(三)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考核工作。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举措。

-3-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领导,积极为考核工作提供条件;安排必要的业务骨干和工作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如实填报考核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二)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考核,无论是自查评分还是抽查考评,都要认真执行细化后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图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客观评价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情况。省厅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质量。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考核。

(三)确保考核工作进度。在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各地要妥善安排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注意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工作的结合和衔接,拟定好工作计划,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按规定时间向省厅提交考核成果。

附件:1.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2. 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

3.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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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附件一 2.附件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录入主题词

抄送: 录入抄送单位。 录入印发单位

2000年12月28日印发

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第5篇

3号

关于做好2008年土地估价师资格

考试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为做好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在我省的组织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为了组织实施好这次考务工作,省厅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罗炳文、关振中、陈国禄、田水民、孙国基、李延宏。罗炳文同志为领导小组组长,关振中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孙国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中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事宜

(一)报名程序

2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网上报名成功后,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电子版及纸制报名表各一份)和以下证件、资料到考试办公室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关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二)报名时间: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已于4月30日开通,甘肃考区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6月20日至7月20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报名后必须携带所需资料到考试办公室核准确认,不在此时间段内报名的考生,考试办公室将不确认。

3 报名地址: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地勘大厦1305室 联系电话:0931-8766517 联 系 人:高剑华 佟林娜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9月20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甘肃省为独立的1个考区,本次考试只在兰州设考场,每

4 30人设一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其他事项:

1、考试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考生可携带钢笔或炭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3、考场暂定兰州大学医学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考生若有疑问,请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国土地资源部《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

二ОО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估价师 考试 通知 抄 送: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共印25份

国土资源部文件目录范文第6篇

①4.2.3文件控制

②4.2.4记录控制

③8.2.2内部审核

④8.3不合格品控制

⑤8.5.2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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