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第1篇
( 2011 ) 连知民初字第1026号
郦佳文:
你单位诉 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1年 11月 6日前向本院 民三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58.2 元。本院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2011年11月 01日
注意: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丸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己经开始启动。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一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字第号 :你诉(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广州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第2篇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
定(试行)》的通知
(银检发〔2013〕3号)
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市院控申处、案管中心、民行处: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院民行处反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6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本院对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当事人、申诉人民事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一)受理的条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除应遵守本规定第一大项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二)不予受理的条件。
1.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判决系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
7.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提出复议或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或者已经裁定再审、决定重新处理的;
9.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终结审查、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10.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一审生效裁判申诉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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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5.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7.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8.一审判决、裁定书未载明上诉权,或者作出裁判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的;
9.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三、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受理后转交民行部门办理(举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举报中心按举报工作规定办理)。
五、审查申诉材料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为法人的,须有企业注册登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书中必须载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有效电话号码)及能够证明申诉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有申诉人的签字、手印或盖章。申诉书的份数与诉讼时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相同。
3.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复印件(二审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文书也同时提交)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间及再审裁定、驳回申诉等相关证据材料。
六、案件受理后转民行处办理时限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检察机关审理申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此案件符合以上条件受理后,受理案件部门必须在受理后二日内转交民行处进行初步审查。
七、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参照执行。 注:1.此属内部资料。
2.上级检察院对以上内容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修正。
广州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第3篇
(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七条);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六条);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六条);
(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
(七)》第一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
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
(二)》); (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臵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 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第十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 第十五)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
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第十六)[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七)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八)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第十九)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般诈骗案的立案以2000元为起点。
三、其他规定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广州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第4篇
( )工商复字〔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
,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补正材料)。本局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本局将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将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因本案申请人超过5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请你们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广州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第5篇
粤劳仲案字〔20 〕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四、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二○ 年 月 日
广州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第6篇
受理通知书
()行初字第号
你诉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