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体系政府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通过创建工作的开展,全镇职工的卫生意识、卫生知识进一步提高,新风尚新气象慰然成风,呈现出团结、安定、亮丽的现代化集镇,为全镇职工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的环境。一年来,我镇创建省级卫生镇的主要作法和特点是:
一、党政高度重视,目标责任落实
一是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健全领导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创建领导小组安排,各部门、站所也相继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创卫责任制,推动了创卫工作的全面发展,为了强化创卫管理力度,抽调人员专门从事日常工作,采取统一行动,确保了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宣传。镇党委、政府和创建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关于创建省级卫生镇的实施方案》。各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一年来,镇投资1万余元制作了固定宣传标语8条,制作了《创建工作每月评分公示牌》,通过宣传教育,使创建工作深入各部门、各站所,使全镇职工形成了强烈的卫生意识、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和家庭意识。
三是明确责任,兑现奖惩。年初,各部门就与镇党委、政府签订了创卫目标责任书。镇党委、政府把创卫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的管理考核。
四是定期查找问题,评比检查。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亲自督查,结合其它工作,深入各部门、站所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随时研究解决。创卫领导小组每月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督促创建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评比检查,对各部门、各站所创建进展工作进行通报,促进了全镇创建工作平衡发展。
二、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全民健康意识
镇创建领导小组成立后,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全镇的创建情况,制定了本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印发了健康知识宣传册400余份;使职工的健康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优美环境
一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创建活动:一是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镇创建办在今年四月结合创卫工作实际,组织职工开展了“创建文明卫生镇”为主题的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是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院落硬化、空地绿化、路灯亮化、环境美化。三是进一步做好控烟健康教育工作,并认真开展“世界无烟日”活动。各部门在会议室、办公场所及显著位置张贴控烟标志,为控烟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五是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镇创建办购置鼠夹、蚊药在机关内对老鼠、蚊、蝇孳进行毒杀,组织环卫所对垃圾堆放场进行药物消杀和泥土填埋,有效地控制了蝇、蚊孳生繁殖。
四、深入创卫工作,促进两个文明上新台阶
创卫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系统工程,需要全镇干部的共同努力。通过创建,增强了全镇干部的凝聚力,促进了我镇两个文明迈上新台阶。
一年来,我镇的创卫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收到了一定成效,但距上级
创建体系政府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摘 要】 基于新预算法的背景,分析了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内容、政府审计职能、政府审计处理及公告三个方面的具体影响,得出了新预算法使得政府审计内容扩大、政府审计职能深化、政府审计处理及公告制度明确。最后,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政府审计的对策及建议,即关注新的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整合审计资源和创新审计思维、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政府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
【关键词】 新预算法; 政府审计; 审计内容; 审计职能; 审计处理及公告
一、引言
新预算法作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在历经三届人大及四次审议后,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终于完成了20年的首次大修。这次的修订既为政府审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即将成为我国完成改革与完善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新预算法的颁布带来了诸多方面的变化。除了对中央地方政府预算造成影响外,同时也对政府审计的诸多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由于新预算法颁布仅仅一年,学术界对此问题还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因此,研究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影响的具体内容,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为落实新预算法和加强政府审计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的审计内容的影响分析
(一)政府审计的审计范围扩大,审计重点更加突出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全口径预算。按照我国新预算法中第五条的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1]。这次的新预算法比较彻底地否决了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超收收入的存在。也就是说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都纳入预算,将其装入了法律制度的笼子,从而拓宽了政府财政收支审计的内容和范围[2]。政府全部的收入与支出都将成为政府审计的审计对象或审计客体。政府审计工作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预算的完整性。这次新预算法对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修订,体现了我国将严肃财经纪律、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超收的收入作为政府审计长期监督的重点内容。
新预算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超收收入资金的法定用途,规定其仅仅用于冲减财政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的调节基金。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该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机制,按照规定设置财政预算的稳定调节基金,主要考虑用来弥补以后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不足。这种跨年度的预算平衡机制的确立,使得政府审计的重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从重点监督超收收入的用途转向对财政规划的合理性和跨年度政府预算平衡资金的规模等内容的监督上。
(二)政府审计中地方债务审计的审计依据更加清晰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开明渠,堵阴沟,建防火墙”的政策思路,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了预算监管的“紧箍咒”[3]。近年来,国内外都高度关注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因此,地方政府是否能举债的问题一直是预算法修订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地方债务规模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如图1所示)。迄今为止,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债务进行了三次审计,审计结果显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大多数的债务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导致脱离中央及同级财政的人大监督,可能会导致局部风险较大。这必然要求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加强控制与管理。
因此,我国在综合考虑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础上,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从发债的主体、发债的规模、发债的方式、举债资金的用途以及发债的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发债主体的问题,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举债的主体只能是省级政府,限制了省级以下政府举借债务的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管理上的严格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为将来政府债务审计的开展和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的审计职能的影响分析
(一)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鉴证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国内外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有两种:一种为收付实现制,另一种为权责发生制。我国所有企业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目前都将权责发生制作为编制报告的基础,而行政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新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次预算法的修订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内容。这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制度从根本上突破了以往的报告中仅仅反映当年的财政收入、支出及盈余或赤字的内容,同时这种制度还能够完整地反映出政府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资产和负债,从而可以全面反映各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政府审计,为充分发挥其“免疫系统”的功能,需要对政府编制的综合财务报告进行科学有效的审计,并出具合理、合法和科学的审计鉴定意见,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鉴证功能。这将促使政府审计部门合理调配资源,积极推动鉴证式审计业务的发展。同时这种鉴证式审计业务的开展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也对政府审计资源如何优化整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预算法使得拓宽了政府审计政策评估职能
新预算法强调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纳入到预算管理当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政府审计的审查内容不仅应当重点审查财政预算资金的平衡状况、赤字规模等问题,更应该对未来支出预算和支出的政策进行有效的审查与评价。因此,新预算法中对政府预算编制的内容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现在政府审计中的重点内容包括审查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重点的支出和重大的投资项目支出是否合理和可行。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中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了重点的规范和规定,旨在促进建立和健全政府专项转移支付的评估机制及退出机制。这些内容的变化拓宽了政府审计的作业范围。由此可见,这种政府审计的审核预算重点的变化,必然促使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的政策评估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预算监督管理体系,我们必须在政策评估这一新兴领域,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合力作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
四、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的审计处理及公告的影响分析
(一)新预算法使得政府审计的审计处理更加科学合理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中央力推建设廉洁政府的背景下,预算法在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对预算支出做出硬性的规定。如第十二条中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旧的预算法中只对随意变更预算、随意支出预算资金和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规定了较为笼统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划分不清和缺失导致最终的审计处理只能提出一些加强管理和规范行为等的建议,使得最终政府审计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整改,并且存在屡查屡犯的现象。新预算法在全新梳理违法违纪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制度和力度。比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随意挪用预算重点资金、违规举债或者超预算、超标准建设楼堂馆所,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将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当然,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新预算法使得政府审计的审计公告制度发生变革
在我国的历史上政府预算是作为国家机密对待的。1997年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以及财政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机密,均不得向社会公开。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出台,要求财政预算公开,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中的一种进步。旧的预算法由于没有对预算公开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政府公开的程度、范围都不尽相同,这使得社会公众不能清楚地了解政府预算资金的实际用途和方向,也就使得社会公众无法进行科学和有效的监督。而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其他预算所有内容都应当进行公开,而且对公开的时间、范围、主体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其中直接影响政府审计的是新预算法还要求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尽管审计工作报告的公开已经成为了惯例,但是首次在我国的“经济宪法”即预算法中进行明确。这不但完善了政府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对政府审计报告公开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新预算法下完善政府审计的对策与建议
(一)关注新的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一是由于新预算法推行的是全口径预算,政府审计的内容也就不仅包括预算内资金的审计,也包括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关注非税收入、超收收入,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内容,这是政府预算审计完整性的体现。同时,地方政府债务正式入法,使得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内容发生了变化。目前地方债务审计的层次上升到对省级政府的审计,原因在于只能省级政府可以举债。二是政府审计的重点应该放到支出预算及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用途上,尤其关注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的可行性、上级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的规范性、专项转移支出是否进行有效的评估等内容。
(二)整合审计资源和创新审计思维
整合审计资源方面除了考虑提升政府审计团队人员的素质之外,还应该优化资源配置。如在具体的审计项目或者组织当中,具体分工的优化;培养团队的“慎独”精神(即在无人监督下也能通过团队的力量完成既定的审计任务)。在整合审计资源方面,一是考虑直接利用民间审计力量,二是考虑审计过程中应就近整合审计机关人员。同时,由于政府审计客体及内容的庞杂性,这对政府审计的层次及深度有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审计人员不仅具有单纯地分析某一审计事项的审计思维,更应该具体综合的审计思维。如将政府预算执行审计与预算的编制监督和预算的分析等多个事项组合,借助这种对多个事项组合审计的思维,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
根据新预算法对政府审计影响的各方面以及提出的一些新要求,在国家层面上来制定或修订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省市等地方层面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性的规章制度。同时,还应该在审计机关内部制定相应的制度与规范,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给审计部门及机关充分的资源整合和调配权力,从而最终保证国家预算法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四)积极推进政府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
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该向社会公开”,这种审计工作报告的对外公开纵然已成惯例,但是却首次以法的形式做出了约束。因此,作为审计机关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政府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一方面,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如可以考虑规范公告发布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应该建立审计结果以综合发布为主体,单项详细报告为补充的模式[4];另一方面,继续扩大政府审计结果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和创新审计整改报告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形成政府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及舆论监督三方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 段朝辉.新预算法的出台及预算执行审计的变迁[J].江苏商论,2015(35):118-119.
[2] 赵明华.基层审计机关贯彻新预算法的工作思路[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5(2):32-33.
[3] 张玉竹,罗涛.浅议新预算法对国家审计的影响[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5(1):31-32.
[4] 张亚亮.从审计监督层面谈谈对新预算法的理解[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5(3):23-24.
创建体系政府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法治政府的由来
( 一) 法治政府的概说
对于法治政府的通说, 狭义的法治等同于法治政府, 在英文中, 同一种价值观和制度表达的是Rule of law ( 法治) 、Governance of law ( 政府法治) 、Government of law ( 法治政府) 。 (1) 而我认为, 这几种法治政府概念的说法都太过于单一,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运行各权力的行使中依法行政, 把各级人民政府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到法律的监督中, 做到依法行政。
( 二)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发展概况
1968 年的美国学者伊万 ( W. M. Evan) 是最早提出了法律指标体系的建立,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梅里曼 ( J. H. erryman) 等三位教授在上世纪70 年代从事了专项研究的法律与发展, 但是在在伊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研究从机构、程序、工作人员、和消耗资源等4 方面进行。 (2)
应松年和马怀德教授参与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是由“机构职能及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公众满意度调查”一级指标。 (3)
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
( 一) 指标评估体系的内容
国务院以《纲要》为核心, 按照依法行政的逻辑结构, 根据行政权的运行过程, 明确了法治政府7 项标准的规定, “合理配置政府职能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4)
( 二) 指标评估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 目前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采用的是百分比的方式, 每一项指标分为很多子项, 对政府的考评中符合一项就给分, 或者是没达到要求, 减相应的分数。但是这有一个弊端, 就是在对政府进行评估时政府部门会刻意因为每一项的分数作假, 是为了证明法治政府的满意程度, 欠缺完备激励、高效管制机制的评估体系, 那么建立评估考核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5)
第二, 目前来说, 大部分的评估已经形成了行政体制内的评估, 行政机关拿主意, 少许的地方政府引入了第三方的评估机制, 比如交给专家和学者等等, 没有把评估体系作为监督政府的手段, 行政机关内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是还是缺乏一定的公信力, 操作性不大, 评估结果更无从谈起。
第三, 过于形式化, 国家开始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以来, 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跟风的现象, 为了完成任务建设评估体系, 没有形成完备的评估体系, 而是照搬其他地方的评估体系, 没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三、改革的建议与设计
第一,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政府部门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 要公开政府部门的网站信息, 及时把政府信息公布到政府网站上去, 欠发达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栏贴报纸的形式公开; 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广大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政府评估体系中进行评估, 保证考核体系的公开、完善了评估的统一。
第二, 考核评分标准的多样化, 考核的评分不再是单一的模式, 对于法治政府考核标准, 根据每一指标下的细化进行评分, 不去限定优良中差, 这样作假的现象就能得到杜绝
第三, 完善高效完整的监督体制, 任何一套完备的体制都需要监督, 更好促进评估体系的发展,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进行, 同时要更加注重外部的监督机制, 联合推动政府的考核绩效。 (6)
第四, 法治政府的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政府内部, 要扩展到其他部门, 要从实质上和相关政策上来加以衡量。我们要加大政府考核评估, 尤其是执法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主要限制相关范围。
四、总结
对于法治政府的指标评估体系需要建立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并建议一套合理科学的评价机制。理论需要实践, 这不仅需要我们把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 而且还需要理性的思维设计, 法治政府的指标评估体系需要可以量化,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 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和发展、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
摘要:随着法治政府的建立不断地深入人心, 各省市已相继建立了考核法治政府的指标评估。建立法治政府的指标评估体系,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合理、有效、完善的机制。但是如何建立一套完备、客观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 不但具有科学合理性, 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思维设计
注释
1 包万超.论法治政府的标准及其评估体系[J].湖南社会科学, 2013.
2 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43-45.
3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课题组, 应松年, 马怀德.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 (2013) [J].行政法学研究, 2014.
4 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 (4) .
5 包万超.论法治政府的标准及其评估体系[J].湖南社会科学, 2013.
创建体系政府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同,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也开始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级体系进行研究,深入剖析政府投资代建效果的度量和评价问题,细致分析评级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及相关原则,重点探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的特征和原理,构建一套有关政府投资代建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评价体系;效果度量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后,如何对代建单位完成项目进行评价,如何通过有效的评价有段来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从进度、质量等多方面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因此,有必要构建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科学有效的评价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的必要性
我国宏观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管理、监督手段和方式也需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必要性日渐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
目前,国际较先进的项目管理体系,一般应构成完整的循环周期图(如下图所示),项目后评价实质上是项目的信息反馈环节,在项目循环周期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不仅需要事前管理和事中管理,还要进行事后管理。只有重视项目后评价,才能及时地总结和积累经验,使整个项目管理体系形成良性循环。所以,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推动投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開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能够有利于项目决策主体与责任主体定位的明确,能够降低决策人员决策的随意性,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降低决策失误发生的概率。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可以增强公众的参政意识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监督,从而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其决策行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有利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体系,并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体系。项目后评价是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投资管理和项目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项目后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能够有效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制约项目涉及各方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问责制的推进,并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升政府形象。
(四)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是为了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领与示范作用,投资项目往往具备较强的辐射力,因此项目的有效实施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正面带动效果,并能够提升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因此,应构建较为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及时总结项目实施中的经验教训,有效避免政府投资项目的失误,并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的设立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构建,不仅要考虑政府投资项目自身的特殊性,而且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管理体系内部的职责划分要明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的首要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部门较多,利益关系比较复杂,所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工作受到外部干扰的可能性也较大。只有严格遵循独立性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才能避免受到外部干扰,确保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结果做出客观性的评价,要求评价参与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在该领域具备广泛的阅历和丰富的经验,通过选取完善的项目信息,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使评价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出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因此,结合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现状,必须从人员素质、信息收集及方法选择这三方面确保评价的科学性。
(三)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报告能够在充分揭示现有项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未来项目代建工作提供有效的借鉴。通过评价报告能够启发未来项目代建工作中的参与各方,能够有效提升未来项目实施的成效。同时,需要注意评价报告的可读性,不需要面面俱到。
(四)透明性原则
透明性原则是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报告能够有足够的透明度。作为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只有公开透明的评价,才能够起到示范与引领作用。而且,也只有透明度足够高,才能让更多的参与主体关注到效果评价报告,并能够从评价报告中借鉴过去的经验教训。
(五)可行性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要具备可行性,即建立的管理体系必须能够正常地运转,这要求管理体系具备相关的法律保障、合理的组织架构、高素质的后评价人才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只有这样,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才能稳定、高效地运转,完成后评价任务。
(六)权威性原则
权威性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的重要原则,这是项目后评价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存在的基础。严谨科学的评价报告能够成为未来实施项目追责的权威依据,能够成为追究政府代建项目参与各方行政、经济、法律等责任的依据。
(七)协调性原则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部门较多,如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发改委、审计部门、环保部门等,所以在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这些部门的大力协助。同时,后评价结论中有关的内容也要及时地反馈到这些部门,督促这些部门追究相关的责任,并且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因此,良好的协调性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高效运行的保证。
(八)反馈性原则
反馈性原则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最大的特点。代建项目评价报告的实施目的就是为了将评价结果反馈到决策部门,为新项目的实施提供借鉴,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提供依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评价的关键,不仅是对现有项目的梳理,更是对未来项目的指引,因此只有通过对项目全周期实施效果进行信息交流和反馈,才能够系统地为向决策机构提供反馈信息。
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的评价体系
构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需要选定有效指标。对于代建效果的测度,需要能够反应出在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绩效约束下完成该项目的相关度量指标,即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提炼归纳,结合项目参与各方及数据的可获得性,主要涉及项目成本、质量与进度。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体系的测度指标有成本变化率、进度变化率、质量损失成本率、项目既定功能的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满意度这五个指标(如下表所示)。
(一)成本变化率
成本变化率是项目代建效果评价的一个常规指标,项目过程中的成本变化率计算首先需要一个明确的项目成本计划,然后规定起始日和结算日。而项目竣工决算后的总成本变化率,是用最终合同价减去原始合同价作为变化成本,除以原始合同价,以百分率表示。成本变化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进度变化率
进度变化率反映的是与计划相比,进度加快或延迟的变化率。当进度变化率为负,代表工期提前;当进度变化率为正时,代表工期推迟,前者项目绩效优于后者。在不同的合同中,对工期的约定可能有所不同。此外,不可预见的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等,也可能影响到工期的变化,此时工期变化率对项目绩效的指示作用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验证后的项目整体进度变化率,是使用实际的工期变化与原始合同工期之比来计算。进度变化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质量损失成本率
质量损失成本是由于项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工、返修、停工等带来的材料、人力等增加的成本。引入质量损失成本的优势在于使用可以计量的成本来反映损失,而质量损失成本率则使得投资规模不同的项目,在质量损失上更具有可比性。质量损失成本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四)项目功能实现度
指项目从建成投产之日起达到设计功能为止所经历的全部时间。把这一指标值与前评估中(可研和概算文件中预测,下同)的“达到设计能力的年限”值相减的结果,正值表示实际达产年限长于设计达产年限,负值则表示其短于设计达产年限。
指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投入使用后实际营运能力之比值。把该比值与前评估中预期的相应指标值加以对比,若结果大于100%,说明实际项目营运能力高于设计能力投资;反之,则低于设计能力投资。
(五)项目实施满意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满意度评价是相对主观的指标。重点关注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效益评价,包括项目所体现的科技进步效益(如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技术提高等)、公共支撐效益(如交通项目对于招商引资的作用等)。应与预期目的相比较,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项目所属部门(采购人)的满意度。同时,考虑到项目对公众的影响,可在项目周围进行民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评价公众对于政府采购的该项目的效果,也可根据公众对于本项目的实施或后果影响等的抱怨数及抱怨程度来评定。
上述指标涵盖了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效果及满意度这五个非常重要的项目管理要素,也成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效果的衡量指标。
四、结论与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效果评价体系的研究,从评价体系构建必要性分析入手,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八项评价原则,最终构建出包含成本变化率、进度变化率、质量损失成本率、项目既定功能的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满意度五项指标的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的构建,能够客观有效地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效果,有效支持项目管理闭环的获得“正反馈”,实现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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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agent construction institution;evaluation system;incentive-restraint mechanism
创建体系政府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指出建立一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的行政决策新局面。政府作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指挥中心和决策中心, 其决策能力的好坏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决策一旦失败必定会导致经济上的巨大的损失, 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说行政决策能力是政府工作能力的核心体现, 也是保证经济技术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从社会生活的本质来说, 风险无处不在, 行政主体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可以说其影射的范围非常广泛, 政府的决策失误必将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 完善相应的政府行政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 实现行政决策沿着法制化、规范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是当前政府工作人员首先考虑的问题。
二、行政决策中的风险概念和内容介绍
(一) 行政决策的概念界定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面对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决策事件时在众多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促进技术社会的正常发展。行政决策往往会受到社会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 如何平衡社会各方地利益诉求, 并将促进社会发展做为唯一目标是行政决策中的重点难点, 因此行政决策过程也是一个认识、平衡、思考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行政决策的过程包含发现决策问题、制定多种决策手段和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等三个环节, 这三个过程同等重要, 应该是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
(二)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探究
对于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研究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 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如应松年、罗华等灯学者从行政程序实施的角度研究了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而王锡锌、杨海坤等学者则从行政合法化等方面研究了行政决策。经过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对行政决策中的法律的风险概念进行了总结: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就是对决策问题或是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决策失误可能会导致最终地期望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另一方面决策失误可以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给社会带来极大地不稳定因素。
(三)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类型介绍
1. 中央和地方行政决策法律风险
根据行政决策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分为中央决策法律风险和地方决策法律风险。中央决策法律风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在面对事关全国性质的重大决策事件时所做出的决策所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而地方性行政决策法律风险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各自辖区内的日常事务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这两种决策法律风险是根据决策主体的不同以及处理事物范围的不同并以行政决策事权为主要参考目标的。
2. 客观和主观行政决策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分为客观法律风险和主观法律风险。主观决策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决策者的个人素质、专业素养以及行政者的守法意识的不同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客观决策法律风险更多的是由于国家重大政策的变更以及重大社会问题等因素造成的决策项目的流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3. 作为和不作为行政决策法律风险
根据决策者对决策项目的主观态度又可以将决策项目法律风险分为作为决策法律风险和不作为决策法律风险。作为决策法律风险指的是决策者以积极主观的态度去做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工作, 决策者的身份违法、决策实践的违法以及决策程序的违法都有可能给决策事件带来法律风险;而不作为决策法律风险指决策者用一种消极的态度和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来决定行政管理中的决策方案所承担的法律奉献。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中相关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不作为的是决策事件时有发生, 已经成为影响地方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策略探究
(一) 确立行政决策的启动方式
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 行政决策中的启动方式一般由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职权启动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申请启动等两种申请方式共同决定的。首先一点, 行政决策行为不能由单方面的政府工作人员根据主观意愿自主决定, 因为目前我国的政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协商制度, 各级政府中普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很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因此, 行政管理中的决策行为的启动应该由具有决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并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这种启动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点:一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制定决策计划有利于上级机关直接监督行政人员的决策行为, 从根本上降低主观决策带来的法律风险, 避免了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 这种决策方式有利于降低决策的失败率, 因为上级领导更具权威性, 有利于充分的整合社会资源, 提升决策的透明度、合理性、客观性以及公正性, 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良性发展。
(二) 明确行政决策事项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政府决策事项的决策范围进行明确的规范, 王万华教授认为, 政府部门的决策事件可以包含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包括社会基础建设、民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交通管制条例的建设等多个方面, 更宜在下位法中规定。但是这种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上位法没有对下位法的具体实施细节作出规定, 这种模式的界定势必会影响下位法的实施。因此今后行政程序法的构建过程中在划定相应的实施范围时应该注重用概括、抽象式的立法技术, 采用模糊的手法圈定大体的行政决策范围, 如将涉及到本地区经济发展、专业性强, 与人民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专业领域都可以划归到行政决策的范畴。但是针对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损害人民利益的方面要坚决剔除出决策实施范畴。
(三) 鼓励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中的监督机制, 有必要引进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力量的建设。目前我国政府中普遍实行的听证会机制, 但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 听证会机制已经与最初的愿望背道而驰, 无法最大程度地为民众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合法化程序。因此, 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听证决策部门, 指定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专职民意收集工作, 并及时的将民众意见反馈给上级决策部门。同时, 政府决策机构还应该完善现有的听证会代表机制, 广泛平衡各个利益团体在听证会中的人数占比, 并由民众推举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来担任听证会的民意代表。最后, 还应该建立完善的意见回馈机制, 对政策执行策略的设定作出详细的说明, 并将听证会讨论结果及时进行总结, 做到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四、结语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政府决策机制提出的要求, 有必要加强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 完善现有的政府决策机制, 以求各项行政决策的制定充分体现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同时良好的行政决策制度还应该以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前提, 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 加强现有的听证会制度的建设, 通过更加有效的协商-监督机制促进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良性化发展。
摘要: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对日常政府事务做出的特定决策行为。在法制化日益发展的今天, 行政决策的合法化问题日益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也是依法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政治的需要。因此, 探索新形势下的行政决策法律风险决策管理体系,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提升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水平, 从根本上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因此, 本文就根据行政决策中政府风险的概念、类型以及研究提升行政决策中风险法律控制机制进行重点探究, 促进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政府,行政决策,风险控制,防控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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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体系政府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合理的调查体系设计是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近年来,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统计调查体系的研究, 通过不断的改革尝试, 仍没有解决实际的统计调查数据质量问题。当前,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中国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体系改革研究, 同时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建立一套属于中国政府管理体制的统计调查体系, 如此才能更顺畅的开展实际统计调查工作。
2 中国政府统计调查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统计人员自身问题
(1) 思想意识。在统计部门中, 由于一直以来长期的行为习惯, 统计人员更加习惯于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原有的方式进行全面统计报表制作,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 原有的报表统计方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当下的发展形势, 与此同时, 随着新观念、新方法的实施, 很多长期投入在传统报表制作中的工人人员还没有完全适应这一现状, 且对新的抽样等调查方法掌握还不是很牢固, 这也是导致其在实际应用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2) 思维方式。国内人员惯常的思维模式不利于当下调查方法使用与推广。在统计人员遇到实际调查问题时, 通常会采取简单的方式解决问题, 而并非是面对问题或者是想到最佳的解决策略去改进问题。这样的惯常思维长此以往就会致使其和实际调查现状脱节, 很难继续共存。
(3) 工作作风。在实际调查工作中, 理论与实际应用不能有效的结合。自改革开放以来, 很多调查理论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再加上一些经典文献的引入, 进一步推动了不同抽样方法在中国的发展。与此同时, 国内也相继开始了对调查理论的研究。但是, 由于针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学者多是科研部门或者各大高校的专业人士, 他们没有很多机会接触到实际调查工作。因此, 也就很难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由这些学者研究出来的内容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方面, 对实际调查研究的作用就十分有限。
2.2 数据搜集方式落后
原有的数据搜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信息发展需求, 因此增氧改进当前的数据搜集方式, 使其朝着更准确、更全面、更及时的方向不断发展, 值得调查体系深思探究。近年来, 随着调查数据搜集方式改革声势的不断扩大, 加上信息技术、网络通信的不断发展, 为开展实际统计调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带来了很多的先进技术, 有助于数据搜集方式的改造。借助网络平台可以实现大数据的存储、筛选、整合、处理、传输、采集, 便于统计信息生产的不同环节融合在一起, 形成具有一定自动化水平的信息生产。当前, 在统计部门中实行的联网直报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相关的调查领域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直报平台, 因此也难以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需求。
3 大数据时代中国政府统计调查体系改革的基本内容
3.1 提升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1) 思想意识。在统计人员当中, 要宣传科学的调查技术方法, 加强政府官员、调查人员、人民群众对行政记录、抽样调查的认同感。尤其是在现阶段, 很多人都认为这一时代开展抽样调查没有必要, 进而否定了实际抽样的意义, 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将会影响将会影响实际抽样调查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应及时消除这种错误认识。
(2) 思维方式。针对政府人员的惯常思维方式与工作习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政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意识, 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 针对实际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政府人员要思考最佳的解决方案或者是不断尝试用新的调查方法去解决, 而非避而不见, 相信在不断的坚持下, 国内的统计数据调查理论可以同大数据时代更好地融合。
(3) 工作作风。将实际调查理论与具体实践应用有效的结合, 可以进一步实现实践与理论的融合。政府等相关统计部门要积极地与高等院校的研究人员或是科研工作者进行联络, 尤其是针对理论有较深研究的专家, 通过与他们的合作, 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调查实践工作, 以便于更好地对实际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最终找到可行的实际方案。此外, 从当前的政府人员录用机制来看, 调查机构要改变当前的人才录用模式, 尽可能地招录一些喜欢调查工作且有一定理论经验的学者入伍。
3.2 更改数据搜集方式
现阶段,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 信息技术也逐渐被广泛应用, 在实际调查研究工作中, 运用新的技术不仅可以转变原有的工作方式, 还可以为实际数据搜集带来很大帮助。因此, 在实际调查工作中, 政府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引进先进技术, 同时结合互联网, 努力推进统计调查朝着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此外, 还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共享平台与统计登记平台, 不断探索新的统计调查平台, 从而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准确性。
针对实际信息来源, 要与大数据进行有效融合, 借助大数据的相关平台, 与实际抽样调查数据完成对接, 进一步缓解抽样工作的负担。针对一些商场记录、政府行政记录、个人商务信息、企业经营信息等, 要加快实际研究力度, 将其朝着统一的标准数据进行转化。此外, 还要加大对相关数据信息转化的方式的研究, 同时努力研究出能够将数据自行导入到大数据中的相关软件, 加快对不同数据信息整合的步伐。
4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政府统计调查体系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 一定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实际改革阶段, 政府要结合实际统计调查现状, 开展相应的研究, 同时针对存在的实际调查问题, 要结合大数据时代发展与行业发展进行相应的变革, 如此才能不断完善统计调查体系, 让其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 从而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提供统计调查服务。
摘要:科学的调查体系是确保实际调查质量与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大数据时代, 就需要对统计调查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 从而不断挖掘大数据在政府统计中的实际潜能。本文通过对当前政府调查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并由此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策略, 希望能对大数据时代统计调查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实际帮助。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统计,调查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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