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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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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明确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处事果断;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副职高管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七)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的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奖惩方案、用工计划;

(九)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辞退;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三)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五)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六) 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七)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对董事会决议可提出复议要求;

(十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并报告董事长知情。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

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总经理在解决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资源,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目标,落实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完成;

(四)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六)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 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完成政府对全社会下达的指令性工作。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公司凝聚力,逐步改善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二)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款以及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 不得利用职权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 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总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 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亲关系,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 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 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 不得与其亲属或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十四条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是总经理的助手,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并由总经理确定其具体的分工,明确其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十七条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的实施,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听取人事部门的考核意见,履行必要的程序。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 公司对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

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成,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 总经理办公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召开;

(四)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五) 总经理办公会应按拟定议题组织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检查上次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除总经理办公会之外,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也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就各自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制度

()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义务。

(二)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就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报告:

1、公司经营业务情况;

2、董事会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情况,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行使总经理其他职权的情况;

4、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向董事会作临时报告(董事会会议期间的应立即报告):

1、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后;

2、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侵害而必须即时作出决定,报请董事长知情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后;

3、董事会提出要求时。

(四) 应监事会要求,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总经理职权的情况,向监事会会议作临时报告。

第五章附则

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第2篇

通则列明了诸如着装要求、申诉程序、赛程安排等未包含在比赛规则中,但又在实际比赛中需要约定的事宜。通则内容在每次比赛中都不同,例如单场局数、开球顺序等。比赛组委会有权根据通则精神在赛前确定并依此执行。相对而言,比赛规则需要在比赛过程中严格执行。

1. 比赛规则特例

比赛规则不允许被随意更改,除非得到中国台球协会许可,对规则临时变动的书面解释应在赛前运动员会议中公布。

2. 选手服装要求

每位选手的服装必须符合比赛要求并且整洁干净。如果选手不确定自己的服装是否符合要求,可以在赛前向赛事总监确认。赛事总监对服装要求有最终决定权。特殊情况时,赛事总监可以允许服装不符合要求的选手参加比赛,例如航班托运行李遗失、选手特殊身体状况等情况。选手可能会因为服装未达要求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在比赛前没有宣布关于服装的具体要求,则默认采用下列服装要求。

2.1 男子

男选手可以穿着任何颜色的有领子、袖子的衬衫或者POLO衫(有袖T恤衫),上衣必须束在裤子里。

裤子的颜色为深色,要注意的是不允许穿着任何牛仔裤或者牛仔面料的裤子。

鞋子必须是正规而且与全身装束匹配的款式,不允许穿着运动鞋或凉鞋。在赛事总监允许的情况下选手可以穿着皮质或者仿皮材质的运动鞋。

2.2 女子

女选手的上装可以是衬衫、休闲衬衫、POLO衫(有领T恤衫)或者其他款式优雅、庄重的女士上装。

对裤装颜色没有特殊要求,要注意的是不允许穿着任何牛仔裤或者牛仔面料的裤子,女选手可以穿着裙子参加比赛。

鞋子必须是正规而且与全身装束匹配的款式,不允许穿着运动鞋或凉鞋。在赛事总监允许的情况下选手可以穿着皮质或者仿皮材质的运动鞋。

3. 裁判守则

3.1 裁判应:

(a) 是一场比赛的唯一裁决者,对比赛中所发生的一切作出判决;

(b) 负责执行比赛规则并维持比赛顺利进行;

(c) 裁判应当回答选手提出的有关客观事实以及与比赛规则相关的问题;

(d) 在有违公平竞赛原则时,裁判有权推迟比赛进程,这种权力同样适用于出现争议时;

(e) 如果规则没有涵盖比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裁判可以在公平竞赛原则下对该状况作出判决;

(f) 如果被要求,可以告知击球选手目标球的颜色或号码;

(g) 在合理要求下清洁任何台面上的球;

(h) 协助选手拿出或放回架杆等辅助设备。

3.2 裁判不应:

(a) 回答任何与规则无关的问题;

(b) 提示击球选手该次击球可能会出现的犯规;

(c) 提供足以影响赛事的建议和意见;

3.3 如果裁判没能注意到某争议情况,他可以参考在场的记分员,其他赛事工作人员或看台中所处最佳位置观众的意见后作出裁决。

4. “区域裁判”形式的比赛

“区域裁判”形式的比赛是指一名裁判同时执裁几张球台上进行的比赛,而不是单一执裁一场比赛。这种情况下,选手仍然需要遵守比赛规则。具体建议如下:

非击球选手将承担裁判的职责。如果在击打前,击球选手认为对手将无法对他的击打作出适当判罚,该选手可以让裁判在一边观看这一击打过程。同样,非击球选手也可以在不肯定或不愿意执裁某情况时寻求裁判的帮助。任何一方都有权暂停比赛直到他对比赛的执裁结果表示满意。

当选手间出现争执情况,裁判将对他并没有亲眼所见的情况进行判罚,这时裁判需要在尽可能全面了解当时的情况后谨慎的作出判罚,这个过程可以包括询问其他目击者、回放比赛录相以及重新演示之前的击打过程等。当裁判被要求裁定是否有犯规情况出现,而同时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确实是犯规,除非在一方声称自己没有犯规时对方提出抗议,否则均假定没有犯规行为的发生。

5. 球的摆放

目前普遍使用排球纸和三角架摆球。当球局开始,排球纸或三角架放在置球区,所有的球被放置在排球纸或三角架的框内然后被摆放在置球区。使用排球纸摆球与使用三角架摆球的优势是保证快速、紧贴的将球摆放好。比赛使用何种器械摆球由赛事组委会决定。摆球是裁判的职责,球员不能自行摆球,除非赛事组委会有明确要求。

6. 贴库球以及贴球的宣告

裁判应在目标球可能贴库或贴主球的情况下认真观察并作出宣告,选手可以在必要情况下提醒裁判对此类情况作出宣告。选手必须给予裁判充足的时间作出判定。

7. 重新摆放/复原球的位置

在任何情况下当一颗球需要重新被摆放或复原时,唯一有权单独执行该任务的是裁判。裁判可以以任何方式在合适的时间执行该规则,并且可以询问双方选手,任一选手所提出未有争议的建议可以被采纳。任一选手可对裁判的看法提出一次异议,但在这之后,裁判的最终判断将决定球的重新摆放或复原位置。

8. 防止外界干扰

裁判应避免比赛受到干扰,例如来自邻桌选手或观众的干扰,如有必要比赛可因此暂停或推迟。干扰可以是来自肢体或语言等方面。由于外界干扰导致选手出现犯规,该选手无需负责。

9.不可抗拒因素

比赛中可能会出现规则未列出且无法预料的情况。出现此情况时,裁判会在公平竞赛的原则下作出判决,必要时一局比赛可能会被移至另一张球台进行,球的位置无法移动时裁判宣布该局比赛为僵局。

10.教练

比赛中允许选手接受教练的指导。但选手连续击打时,这种情况不被准予,因为这将影响比赛的连贯性。裁判和赛事组委会有权对此设定附加限制。选手有权请求暂停以向教练获取帮助,但教练不得接近比赛台面。如果裁判认为一名教练干扰或影响了比赛,可责令该教练远离比赛球台。

11.对比赛器材的默认接受

在一次巡回赛或一次单独比赛开始后,球员无权置疑比赛组织者所提供器材的质量及权威性。相关抗议必须在比赛正式开始前提出。

12.选手对器材的使用

选手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中国台球协会对器材的规定。通常来说,选手们不可以在比赛中使用其他新式器材。以下提及的器材是合法的。如果一名选手对器材的某一特殊用途有疑问,应当在比赛前询问赛事组委会并得到明确答复。除了器材本身设计的使用方式外,选手不得改变其用途。

(a) 球杆:允许选手在比赛期间调换球杆,例如开球杆,跳杆及普通杆。选手可以使用内置的或外接的球杆延长器以增加球杆的长度。

(b) 巧粉:选手可以使用巧粉以防止杆头打滑,并且可以自带巧粉,但巧粉的颜色需与台尼颜色匹配。

(c) 架杆:选手可以同时使用超过两种以上架杆来支撑球杆。选手可以使用自己的架杆,但该架杆必须符合规定或得到当值裁判认可。

(d) 手套:选手可以使用帮助握杆或手架的手套。

(e) 滑石粉:在裁判认为合理用量的情况下允许选手使用滑石粉。

13.迟到

选手必须在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球台并准备开始比赛。如果一名选手在规定时间未出现,则依照赛前约定的处罚办法处罚。如果两名选手均迟到,则根据各自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反复迟到的选手,赛会可采用更严格的处罚办法。

14.开球顺序

赛事组委会有权决定开球顺序。例如,由胜方开球或轮流开球等。

15.非击球选手

当击球选手在场上进行比赛时,非击球选手应停留在其指定座椅区。当选手在比赛期间(包括局与局之间)需要离开比赛区域,他必须得到裁判的允许。如果在未经裁判允许的情况下离开比赛区域,此举将被视为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

16.限时击球

目前在各类比赛中经常采用限时击球的比赛方式。赛前赛事组委会会对每一次击球的限制时间,单局或单场延时的时间以及次数作出明确规定。比赛中会有一名工作人员(裁判或场外专职人员)或专门的计时设备进行记时,通常会在剩下10秒时作出一次提醒。计时从台面上所有球静止或上一位选手离开球台范围开始,结束于杆头接触主球产生一次击打或选手请求延时。如击球选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出杆,便为犯规。

17.暂停

除了赛事组委会另外规定外,每名球员在超过9局的比赛中可请求一次5分钟的暂停。球员执行暂停权力前必须告诉裁判他的意图,并且确定裁判意识到该事实且在记录表上登记。

暂停期间选手如有不妥行为举止,他将被剥夺暂停权力。情节严重者将会因违反体育精神而受到处罚。

选手申请暂停应该在局与局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选手如果因为药物原因等特殊情况出现不适,赛事总监可调整暂停次数及时间。

当出现影响比赛公平、顺利进行的情况时,裁判需第一时间作出暂停比赛的举措,直到该情况消失为止。如果该情况发生在一局比赛过程中,裁判必须保证台面上的球局保持原状,直到暂停结束,比赛依照暂停前的击球顺序继续。如客观原因造成球局无法被保持原状,裁判或赛事组委会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告知选手此局作废,待比赛能顺利进行时重新开始新的一局球。

18. 不当行为

拒绝进行一局比赛,或其言行依照裁判的判断有故意或持续的不妥,包括持续浪费时间且被依照本章第20条所警告或者有非绅士的举动,裁判应警告他如不改善此举的话将被判输掉该场比赛。

19.对违背体育精神行为的处罚

比赛规则和通则中对于违背体育精神行为的处罚给裁判和赛事官员留有比较宽泛和灵活的处理空间。判罚的依据可以考虑以下这些方面:选手之前的行为表现、事先的警告、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赛前运动员会议上是否强调等。此外,比赛的级别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因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除了具有高超的球技之外,得体的言行也是必备的素质。

20.申诉规则

如果选手有需要裁定的事宜,首先应与裁判沟通,裁判会作出最恰当的判定。如果选手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向裁判长随后是赛事总监进行申诉。在正规比赛中,赛事总监的裁决是有最终决定性的判定。申诉者在每次申诉之前需要交纳申诉费,如果申诉失败申诉费不被退还,申诉费的具体数额需在赛事秩序册或者赛前运动员会议上明确。

同一名选手就相同问题只能提出一次申诉,如果他就同一个问题第二次提出申诉,该举动将会被视为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比赛规则

1. 选手的责任

选手有责任了解所有与比赛相关的规则,条例及赛程等。赛会官员尽量将相关资讯准确及时的传达给选手,但这依然是选手的主要责任。

2. 比球

比球是比赛中用来决定开球顺序的第一次击球。比球获胜的选手获得开球选择权。

裁判会将两颗球分别放置在开球线后,两名选手在大约同一时间击球并使其接触顶库(靠近置球点一侧的短库)后返回,球停止时更靠近底库(靠近开球线一侧的短库)的一方获得比球胜利。

一次非法比球或不能获得胜利的比球是指,选手击出的球:

(a) 越过球台纵轴线进入对手区域;

(b) 未碰顶库;

(c) 接触顶库超过一次;

(d) 球入袋或离开台面;

(e) 接触两侧库边或停留在角袋袋口并且已越过底库边线。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选手重新比球:

(a) 一名选手明显晚于对手击球;

(b) 球静止后裁判无法判断哪一颗球更接近底库;

(c) 双方都出现非法比球。

3. 重置球

当有必要重新将球放置于台面时,裁判应尽其所能把相关的球放置回它们应该在的位置上。如有障碍球使得该动作无法执行,重置球应该在不碰触其他球的前提下被放置在置球点与顶库之间的纵轴线上,且尽量靠近置球点。如果整条置球点与顶库之间的置球线都被其他球覆盖,重置球应当被放置于尽可能接近置球点的球台纵轴线上。选手必须接受裁判所判断的位置。

4. 自由击球权

当选手犯规时,对手可将主球放置在比赛台面上的任意位置向任意方向击球,并可以在执行击球动作前继续移动主球。选手可以使用球杆的任何部分移动主球,包括杆头,但不得有向前的击球动作。

5. 线后自由球

开球选手犯规时,对手获线后自由球此时只能将主球放置在开球线后,且不能直接击打开球线后的目标球,但选手可先将主球击过开球线,再使主球返回碰触开球线后的目标球。

若所有合法目标球都在开球线后,此时选手可以要求裁判将最靠近开球线的那颗合法目标球重置于置球点。如果两颗或两颗以上的合法目标球离开球线的距离相等,选手可指定重置哪一颗球。恰好停留在开球线上的目标球是可以被击打的。

6. 指球定袋

在执行指球定袋(指明下一杆所要击打的目标球以及要进的球袋)规则的比赛中,选手击打哪颗目标球和进哪个球袋必须明确告知裁判或对手。至于进球的过程,比如碰触几次库边、是否接触其他球,以及其他球是否入袋则无关紧要。每一次击球只可指定一颗目标球和一个球袋。指球定袋的明确标准可由赛事组委会在赛前进行规定。

在执行指球定袋的比赛中,选手可以选择安全击打而非直接击球入袋,此后球权交于对手。选手选择击打安全球之后有球入袋的情况下该球是否需要被重置,取决于某项比赛是否有争议性的规定。

7. 同时击中

如主球在一瞬间几乎同时击中一颗合法目标球和一颗非法目标球并且难以判断先击中哪颗球时,该情况被假设为合法目标球先被击中。

8. 球自行移动

一颗球在看上去似乎已经静止后可能出现自行移动,这可能是因为球或球台有微小的缺陷,选手不会因球自行移动而受到任何处罚。在比赛中这被视为正常情况,除非该情况导致了球入袋,出现该情况后自行移动入袋的球需要被尽可能放回原位。如果选手的一次击球过程中有球因自行移动而入袋,并且该入袋现象影响到这次击球的结果,裁判应复原台面并让选手重新击球。

9. 非选手干扰

比赛过程中如果有非选手干扰发生并且影响到某次击球结果,裁判应将所有相关的球放置回原来的位置,由该选手重新击球。如果这次干扰对击球结果没有造成影响,裁判仅需重新放置受到干扰的球,而比赛继续进行。如果球已无法被放置回原来的位置,此局即判为僵局。

10. 提出对宣判的异议

如果选手有需要裁定的事宜,首先应与裁判沟通,裁判会作出最恰当的判定。如果选手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向裁判长随后是赛事总监提出抗议和申诉,比赛中赛事总监的裁决是有最终决定性的判定。申诉者在每次申诉之前需要交纳申诉费,如果申诉失败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申诉费的具体数额需在赛事秩序册或者赛前运动员会议上明确。

同一名选手就相同问题只能提出一次申诉,如果他就同一个问题第二次提出申诉,该举动将会被视为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11. 弃权

选手只可以在轮到他击球时才能提出弃权决定。弃权可以是针对一局比赛也可以是针对一场比赛。对手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对手表示继续比赛,该决定无效。

12. 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

通常来说对违背体育精神行为的罚则裁判可通过他对选手犯规行为的判断而进行调整。这些罚则可以是一次警告,一次标准犯规的罚则,输掉该局、轮或比赛,取消比赛资格或可能取消名次,奖章,奖金和排名积分等。总之,对于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裁判应当作出合乎比赛精神的判罚。

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是指任何蓄意玷污体育精神,破坏或改变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这包括,

(a) 干扰对手;

(b) 未以击球方式而随便移动球的位置;

(c) 故意打出滑杆;

(d) 在裁判宣判一次犯规或宣判比赛延时后继续击球;

(e) 在比赛期间练球;

(f) 在球台上做记号;

(g) 故意推迟比赛;

(h) 不恰当地使用器材。

第三章 8球规则

1. 比赛方式

8球比赛使用1至15号目标球及主球。一方选手如选择打1至7号(全色球)目标球,另一方选手则必须打9至15号(花色球)目标球。选手先将自己花色的目标球全部击入球袋后,再将8号球击入球袋,即赢得该局。

8球比赛执行指球定袋规则,即选手的击打指定球进入指定球袋方为合法进球(开球除外)。

2. 器材

(a)球台:内沿尺寸25401270mm(允许误差+/-9mm),从地面到库边顶部高度为800mm850mm。

(b)球杆:不短于101.6mm,制作材料及形状须符合中国台球协会的标准。

(c)球:直径57.15mm(允许误差+/-0.05mm),重量156g-170g。

(d)置球点:球台纵向中线上距顶库635mm的点。

(e)开球线:平行于球台底库,距底库450mm ,并与左右两边库相交的直线。

(f)开球区:开球线与底库之间的区域。

3. 摆放球

目标球摆成三角形,顶角的球置于“置球点”上,8号球位于三角形的中心,三角形的底边两端分别放置一颗全色球和一颗花色球,其它目标球随意摆放,但必须彼此紧贴。

双方选手均可检查球摆放是否符合规则,并可要求修正。

4、开球

4.1开球选择权(参见第二章第2条)

4.2合法开球

开球时,开球方将主球置于开球线后出杆(主球越过开球线即视为开球动作开始),击球后必须至少

(a)有目标球进袋或

(b)最少有四颗目标球碰触库边。

违反者即为开球犯规,其对手可作下列的选择

(a)获得线后自由击球权或

(b)重新摆球由自己开球或要求原开球的选手重新开球或

(c)接受台面现有情况,继续击球(主球出台或入袋除外)。

4.3开球时出现任何其他犯规行为,对手也可以依据第三章第4条第2款进行选择。

4.4开球时8号球入袋

原开球选手可以选择由自己重新开球或将8号球重置于置球点,并接受台面现有情况继续击球。

4.5开球时8号球入袋并伴有犯规,对手可以选择:

(a)重新摆球由自己开球或要求原先开球的选手重新开球或

(b)将8号球取出重置于置球点上,并获得线后自由击球权或

(c)接受台面所有球的位置,继续击球(主球出台或入袋除外)。

5、开放球局(选择球组)

开放球局是指该局比赛中两组球的归属权尚未决定。

5.1 在开球后球局立刻开放,此时选手可先击打全色球以撞进花色球,反之亦可,但该进球不能使球局关闭,换由对手出杆,球局仍为开放。

5.2当球局开放时,选手可合法首先击中除8号球以外的任何目标球,但主球若先击中8号球则为犯规。

5.3在球局开放时任何不合法入袋的目标球均不必取出。

5.4 球组的归属权并非决定于开球时,开球时无论进球与否,球局均为开放,球组归属权取决于开球后选手合法地击进指定球。

6、指球定袋

6.1 除8号球必须指球定袋外,所有的击打都无须指球定袋。

6.2 8号球必须在选手击打完自己球组的所有目标球以后才能指球定袋。

7、击球

7.1选手击球后,主球最先碰触的球必须是其选定的那组目标球,如其球组的目标球已全部进袋,则应首先击中8号球。

7.2选手击球后,若没有目标球入袋,须至少有1颗球碰触库边(含主球)。

7.3选手击球后,未入袋的目标球和主球必须停留在台面上。如有任何目标球跳离台面均被视为合理消失,不再重置于台面。

7.4击球过程中(包括出杆前后),击球者除杆头以外的身体任何部分(包括服饰)、器材(包括杆身、架杆、巧克等)均不得碰触台面上的任何球。

7.5在一次击打过程中,杆头不能碰触主球两次以上(含两次)。

违反以上规则的处罚:对方获自由击球权。

所有犯规行为必须在下一出杆前做出判决,否则视为未发生任何犯规行为。

8、贴球

8.1主球与台面上要击打的目标球相贴时,选手击打主球后,必须使该目标球移动,且出杆方向没有限制,但击打动作必须明显。

8.2目标球与库边相贴时,主球击打该目标球后,该目标球必须离开库边后再次碰触库边或有其他球(包括主球)碰库边或有目标球入袋。

违反以上规则的处罚:对方获自由击球权。

9、跳球

9.1选手可击打主球跳跃过其它目标球,且合法击中自己球组的目标球。

9.2跳球时,击球者只能用杆头击打主球球面1/2以上的区域。

违反以上规则的处罚:对方获自由击球权。

10、犯规

如果一名选手出现一次犯规,他的对手获得自由击球权。

以下为比赛中的一般犯规:

(a) 主球入袋或离开球台;

(b) 主球先接触非法目标球;

(c) 台面上有球尚未完全静止时击球;

(d) 选手击球瞬间双脚同时离地;

(e) 目标球离开台面;

(f) 非法碰触球;

(g) 连击;

(h) 推杆;

(i) 开球线后的非法击打;

11、击打8号球

当选手击打8号球时,只要8号球未进袋也没有跳离台面,即使犯规或主球入袋都不算输掉该局,此时对手获得自由击球权。

12、球组混淆

当球组已确定,如果一名选手错误地击打对方球组中的球,该犯规必须在他进行下一次击打前被宣判。当任一选手或裁判意识到球组已被双方错误地交换击打时,该局即刻停止并由原开球选手重新开球。

13、输局

选手如果违反以下规定则输掉该局:

(a) 击进8号球同时犯规(开球时除外);

(b) 选手将本组最后一颗目标球击打入袋的同时击进8号球;

(c) 将8号球击离台面;

(d) 8号球进入非指定球袋;

(e) 选手还未将本方目标球全部击进球袋前就将8号球击进袋。

14、僵局

如果裁判判断发生僵局或可能发生僵局时,他应提议选手重新开球。但如果有选手拒绝,裁判将允许比赛继续一段时间,一般而言,裁判会让双方再各出三杆或依其判断而另作决定。此后如僵持局面仍未被打开,裁判将宣布僵局并摆球重新开始此局比赛,同时:

(a) 由原开球选手重新开球;

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第3篇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

1 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 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 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

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会议具体议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议通知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由董事会于召开前15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应于会前做好会议议

3 案等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其他组织工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说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其中对于延期的股东会,还应明确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通知一经发出,董事会一般不得另行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股东会新议案;如需对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应于股东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否则,应将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以确保七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议案条件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是针对应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需要具体审议的方案。股东会应对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应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股东会议案进行审查。股东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议案内容必须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列变更内容;

(四)应有具体的事项和议题,否则,不能视为议案。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议案类型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主要类型如下:

(一) 关于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案;

(四) 关于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五) 关于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六) 关于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八)关于决定公司发行债劵的议案;

(九)关于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的议案;

(十)关于审议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召开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行使表决权的范围;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案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股东会定期会议中,对可能纳入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就前一次股东会议以来,股东会议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种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议作《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围绕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对股东会议议案的意见等主要内容,向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或提交其他独立的专项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表决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议案,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先后为序进行表决。临时股东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选举

控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股东应根据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股东会将对根据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股东会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控股公司我方董事、监事由局委派,

6 并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决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及监事任免以及董事、监事薪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记录

控股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权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和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八)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档案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股东会议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三部分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五)经理提请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召开前10个和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会议审议事项收集、议案编制等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就董事会议案征求各董事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由董事长审定。董事长在审定议案前,应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议案;

(四) 关于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五) 关于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六) 关于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议案;

(七) 关于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制订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 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

(十) 关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薪酬,并根

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的议案;

(十一) 关于制定年度职工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十二) 关于制定基本制度的议案;

(十三) 关于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10 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工作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起草,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交由董事长审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有超过1/2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公司股东、监事会成员、非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董事会应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并应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的范围,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委托日期等。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非外部董事也不得接受外部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全权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应提请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在一名监事或外部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满足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回避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等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由超过1/2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须经超过1/2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议审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会暂缓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明确提出该议案再次提交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议案的处理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在1个月内再次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董事,并确定董事长人选后经董事会确认通过。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董事中确定人选,并经董事会确认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的具体票数);

(七)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签字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代表其本人和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意见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四部分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3月31日前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出现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和恶劣影响的不当行为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就监事会需要讨论的事项形成议案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审议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罢免或起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议案;

(六) 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 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5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监事及监事会邀请的人员。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1/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10个和5工作日,将拟定的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及会议议题等内容的正式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及股东方;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就监事会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出席会议,也未能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的,视为同意监事会意见,并对表决承担责任。

监事会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与会监事对各个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如监事会议案与监事存在关联关系,该监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监事会表决时可

16 不将其计入表决人数之内。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纠正要求时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监事,并确定监事会主席人选后由公司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监事中确定人选,由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监事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集人;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监事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

17 档。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模板制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执行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附后。 第四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局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总经理工作报告参考内容

总经理工作报告是总经理代表公司经营层所作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以经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工作报告,是“三会”审议的中心内容和“三会”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可分报告期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期主要工作安排两部分进行拟定。主要参考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情况

18

(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变动情况;主要项目实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情况;经营效益提升情况;总体经营发展评价;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经营环境影响情况(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汇率和利率变动情况、成本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等)。

(二)公司主营业务完成状况:主营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利润等);主营业务结构变化情况;新业务对经营业绩影响情况。

(三)公司主要供应商或客户情况。包括对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以及主要客户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

(四)公司为完成经营目标(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策略、措施以及效果的分析。

二、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总体财务状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盈利增减变动情况;现金流变动状况(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分析);债权债务及资产负责变动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如资产盈利能力情况等)。

三、公司投资完成情况(筹措资金投资使用情况;投资结构变动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情况

六、公司新年度经营目标安排

(一)经营发展趋势分析;市场竞争格局分析;经营风险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成本增加风险分析);预防风险的对策、措施分析。

(二)公司中长期目标、年度目标主要指标安排。

(三) 公司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安排。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计划安排。

(五) 公司其他重点工作计划安排。

二、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参考内容

财务决算报告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的总结性文件;财务预算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资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计划安排的计划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重要文件之一,一般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负责汇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内容比较固定,两者可合并拟定。主要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的拟定可以围绕年度财务预算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利润分配和资金流量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揭示主要原因,指出予以改进的途径和方法。

(二)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预算报告内容可以包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流量预算;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预算编制依据及实现预算目标所需采取的主要措施与对策分析。财务预算报告篇章结构可以包括经营形势、经营目标和经营工作安排;财务预算报表; 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三部分。 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可以反映的内容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达到的营业规模及其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产权并购、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对外筹资

20 规模与结构。

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变更调整函

参考格式

关于委派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函

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监事;推荐XX同志为董事长、XX同志为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长。

请按照《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XXXX年XX 月XX 日(单位公章)

四、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21 会议性质:X届X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股东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为公司董事;XX、XX等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二、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为公司监事。

三、股东会同意提请董事会任命XX同志为公司董事长、XX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四、股东会听取和审议了董事会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股东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五、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22

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决议 (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董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以及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董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听取并审议了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三、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经表决会议同意免去XX同志的公司XXX职务;任命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

四、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提名XX同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建议》,经表决同意XX同志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签字:

同意:

23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六、监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监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监事出席会议;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监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主席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上述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经表决同意XX同志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4 监事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七、会议议案参考格式

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建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顺利实现年度经营目标,根据公司总经理XX同志提议,经研究,将《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作为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的建议》

XXXX年XX月XX日(单位公章)

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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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及基本运作规则

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运 作

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作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已制定的各机构的议事规则运行。

(一) 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其权力以股东会决议(或决定)的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进行贯彻和实施。

股东会的决策事项和范围以及决议程序和规则,参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董事会只向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内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做出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董事会行使监督管理权。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的程序等问题,参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 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只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其监督范围包括:董事会及董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

监事会的具体职权范围以及监事会召开及表决的程序等问题,参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 总经理

总经理是公司各项事务的执行机构,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决定在公司内的贯彻实施。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同时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总经理的具体职责范围及工作准则等问题,参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分工及权限的若干规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四章责 任

在整个公司运作模式中所涉及的所有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勤勉,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以下情况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一)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待遇、下调职务;公司也有权将其解聘。具体办法参见公司相关规定。

(二)对于玩忽职守,由于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公司除给予上一条处罚之外,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标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三)对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权谋私,挪用、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工作人员,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司财产和获取的非法所得,赔偿公司的损失,并可将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公司追究上述责任时,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赔偿或刑事责任,主管或分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五章修改与生效日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订并解释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授权监事会制订并解释和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自二0一0年三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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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第5篇

为丰富广大员工的文体娱乐生活,充分发挥员工们的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员工之间的企业凝聚力和自豪感。热电分公司特举办篮球比赛。各部门积极响应,纷纷组织球队参加比赛;场外拉拉队更是热情高涨,欢呼声、呐喊声让篮球比赛气氛不断升温。全体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及现场观众表现突出,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裁判员公正无私,全体运动员真正发挥了友谊第

一、比赛第二的精神,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

经过4场的激烈角逐,最终锅炉分场和联队在总决赛顺利会师,大家虽然在场下是亲密无间的同事、但在球场上却是你争我赶,不放过任何一个得分的机会,在大家期盼的目光和友谊的呐喊声鼓励下,经过40分钟的艰苦鏖战,最终锅炉分场以1分之差夺得冠军。

本次比赛队员们充分的表现出员工的比赛精神,在赛场上充分挥洒汗水,展示自我,永争第一的团队精神值得在场的所有同事学习。历时4场的篮球比赛圆满结束。

此次篮球比赛不仅丰富了员工们的业余文体生活,更燃起了广大员工投身体育运动的热情和信心。让每个热爱体育运动的员工们重新点燃了运动的激情。体现了我公司一直提倡的注重培养员工综合素质的企业精神,同时加强了企业文化的深入贯彻,增进了员工间的友谊,培养了团结协作的精神。比赛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时凭借篮球的独特魅力也向我们展示了宇光员工们朝气蓬勃的青春气息。

管理公司工作规则范文第6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中心党支部的议事行为,结合中心党支部特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部门)、自治区和地委、行署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重要指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党支部以及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季度、阶段)、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三)、党支部和中心重要工作请示、综合性汇报、报告和重要信息发布,党员发展相关事项。

(四)、拟报地区管委会决策的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调整、业务工作报告,以及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细则等内部控制度制定。

(五)、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工作职责、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六)、中心人员调动和职务、岗位调整、薪金待遇确定、学习培训、奖惩事项。

(七)、中心重要接待事项、大项经费预算和开支,设施建设、大宗设备购置和处置。

(八)、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经常性教育、流动党员管理、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办法、措施和落实。

(九)、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及相关事宜。

(十)、中心扶贫帮困、社区共建以及领导干部“一点五户”帮扶重要事项。

(十一)、领导班子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贯彻执行《党章》,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用正确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

(二)、坚持搞好会前酝酿,搞好会议准备,不搞临时会议。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在目前情况下,采取吸收相关人员,参加班子会议,更广泛地体现决策的民主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分工负责落实,班子成员既要按分工履行职责,又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形成合力,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纪、条规允许范围内议事和决策,违法乱纪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研究。

三、议事程序

议事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必须经过班子及民主决策机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议题

根据既定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提出需要研究事项的预案,经书记与班子成员酝酿沟通后,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议准备

议题确定后,相关科(室)管理部按照书记、班子成员要求,准备好有关需要研究事项的文书资料,书记责成办公室主任通知参会成员或其他列席人员,并告知相关议题内容、时间、地点,以便各参会人员做好思想和发言准备。办公室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必要时准备录音录像设备。

(三)、会议讨论

领导班子会议由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并由支部书记作出安排;列席人员由支部书记视情而定。与会成员要求真务实,就会议议题踊跃发表真实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主持会议的书记要注意引导,防止会议偏题。

(四)、会议决策

领导班子研究决策要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对决策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对决策议题可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大局。

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领导班子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必要时办公室协助搞好音像记录。会议结束时,主持会议的书记应对原始记录审查签字。

四、监督执行 领导班子研究作出的决策或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执行,按领导班子分工抓好具体落实,不允许擅自改变。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反馈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来的决议时,必须再提交领导班子进行复议后方可进行。

办公室根据领导班子决策,需要形成文书的,在最短时间内制发文书,依照领导班子分工,报请主管领导签发。

书记和班子成员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讨论涉及保密的内容,在解密前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向外泄密。 了加强党支部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制定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决定,保证完成行政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管理教育工作等。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按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书记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在会前要通知各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如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或其亲属,应该回避,根据议题需要支部书记有权确定列席人员。

三、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方法:支委会讨论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时,各委员要畅所欲言,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书记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集中,形成支部决议。如会议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表决方式由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决议、决定以获得应到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如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四、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实施: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决议通过后,必须各负其责,落实到实处,支部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集体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带头贯彻执行,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虚心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要紧密依靠群众,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原决策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请支部委员会复议,在未改变原决议时,仍按原决议执行。支部书记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催办或定期检查,保证贯彻落实。支部委员要坚持党性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委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齐心协力抓好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在未公开时,各委员应保守秘密,不得跑风漏气,送情买好。

文化局关于印发《基层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五项

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党(总)支部:

为了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试点工作的成果,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基层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业余党校培训制度》、《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实行“两票制”的规定》、《谈心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文化系统基层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深化基层单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的成果,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规范文化系统基层领导班子议事内容、议事程序,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集体观念、民主观念、群众观念,增强班子团结,进一步提升基层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文化系统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议事,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基层领导班子是指基层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班子)和基层单位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基层党(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基层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由全体(总)支部委员参加。不是党员的基层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除支委会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律检查、党内奖惩和支委会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外,应列席支委会;研究全局性工作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会议,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涉及青年工作有关内容的会议,团(总)支部书记应当列席。

第一节 支委会议事内容

第五条 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基层单位中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上级的文件、指示和局党委的决定。

(三)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和改革发展等重大部署及实施方案。

(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律检查和支委会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

(五)后备干部培养、选拨、中层干部任免和人事变动、奖惩。

(六)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有关工作。

(七)需要支委会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基层单位中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文件、指示和局党委的决定。

(二)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部署及实施方案。

(三)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律检查和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

(四)根据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的提名,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研究有关后备干部培养、选拨、中层干部任免等事宜。

(五)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有关工作。

(六)需要支委会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层文化企业单位中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需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问题。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事宜。

(三)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

(四)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事项。

(五)党组织自身建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有关工作。

第二节 支委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 支委会由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根椐需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可以召开。

第九条 支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总要求,集体研究决定问题,其一般程序是:

(一)会前准备。会前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并依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实际,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准备意见或方案;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事项通知各位委员;支部委员根据会议要求,做好参会准备。

(二)宣布开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后,主持人应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组织委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由3名委员组成的支委会,如果只有两名在位,不宜召开支委会。如事情紧迫,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三)展开讨论。支委会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但不得搞临时动议。

(四)适时归纳。会议主持人在各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要及时归纳各方的意见,并提出拟表决的建议内容。

(五)形成决定。如议题需要形成决定,支委会一般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六)明确分工。会议决定形成后,主持人对决定作出的工作事项要进行分工,做到责任到人。

(七)宣布闭会。支委会议题进行完毕后,由主持人宣布休会。会后,对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要按规定向全体党员传达,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三节 支委会议事原则

第十条 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支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支委会议事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得作出与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相悖的决定。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支委会讨论问题遇有分歧时,且多数人意见比较一致,只有少数不同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任何委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无论是正、副书记,还是委员都是平等的一票;决议一旦形成,支委会所有成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于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而擅作主张,自行其事;支委会已经决定的事项,委员应根据自已的工作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应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讨论。

(六)支委会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

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一、公司党支部实行书记负责制和领导班子个人分工负责制。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书记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综合集体的智慧,形成统一意见。

二、领导班予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书记委托或上级指派,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书记报告,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书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班子成员要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支持。

三、重大事项由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对集体作出的决议,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及讨论的内容,未公布前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四、书记办公会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方式。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原则上一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票决形成决议。

公司党政联席会制度

为加强党政之间的工作协调,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不断促进公司的发展和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1、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党群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行政工作时,由总经理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党政联席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记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4、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变更议题。

二、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和集团公司会议精神;

2、安排部署需要公司党政工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

3、通报公司党政工团的主要工作情况;

4、协调公司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沟通情况,解决问题;

5、讨论公司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提出的有关议题;

6、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解聘;

7、公司两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8、应当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其它事情。

三、议题的提出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分别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准备

已确定的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各项工作,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责成分管公司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

五、会议的进行

1、党政联席会议应按规定的议程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2、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表明赞成或者反对的态度。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先做带有表态性的发言。

3、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尽快做出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六、会议的落实

1、对于会议形成的意见、决定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反馈。党政主要领导应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其他班子成员要增强配合意识,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贯彻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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