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和创新范文(精选3篇)
补充和创新 第1篇
一、制度模式:政府主导、集体投保、市场化运行
在做好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 考虑到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发生的概率低、人数少、风险可控, 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基于这种考虑, 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模式是:将社会保险部门作为一个投保人, 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 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 当参保居民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时, 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 (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 每份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全年保费仅10元, 参保居民无需额外再支付一笔保险费, 均由统筹基金支付。同时, 向全市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买产品服务, 类似政府采购的制度创新, 实现了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得较为优质医疗服务保障的基本目标。
二、覆盖范围:城乡所有居民
2007年1月, 厦门市启动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7月, 将由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给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和经办, 建立了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7月, 又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之内。至此, 厦门建立了覆盖城乡所有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7月, 厦门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参保居民全部纳入投保范围, 连同原先建立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实现了补充医疗保险在厦门的全覆盖,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两百六十多万人。
三、保障层次: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全面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7月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之时, 每年保费仅10元, 均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70%, 个人自付30%,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限额为11万元, 这样基本医疗保险加上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可以达到21万元。2012年7月, 厦门又提高了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 由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21万元, 调整后,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达到31万元, 为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 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同时, 提高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由原来的70%提高为75%。据统计, 厦门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建立两年来, 共有137位参保居民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集美大学一位参保学生, 因患大病, 2011年至今共花费医疗费用33.58万元,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了10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了11万元, 扣除非医保基金支付项目, 报销比例达70%左右, 极大减轻了参保患者家庭的大病医疗费负担, 有效化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充分发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
四、结算方式:即时刷卡结算方便快捷
一般情况下, 商业保险理赔的结算方式是投保人先垫付发生的费用, 后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厦门的补充医疗保险, 依托先进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 具体做法是:参保居民发生超过统筹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 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垫付, 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再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通过这种即时结算的方式, 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及时、足额索赔, 又解决了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和来回奔波报销医疗费的问题。
五、保障效果:政府、保险公司、参保居民三方全赢格局
补充和创新 第2篇
(在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九个基本方面补充八个方面)一、十七大报告的理论贡献(一个主题、五大创新)
“一个主题”,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五大创新”:
第一大创新,就是比以往更简明扼要、完整系统地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观,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作为新时期的伟大旗臶与指导思想。
第二大创新,就是简要系统地阐明了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生长点,新时期统摄全局的指导方针。
第三大创新,就是把民主政治、文化创新和社会建设提到了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地位上来,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体制的重大举措,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的有机体指明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
第四大创新,就是更加鲜明地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政外交的统一性、协调性、整体性:对内强调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对台强调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对外强调和平发展、和谐世界。
第五大创新,就是旗臶鲜明地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和军队的改革与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强大支柱与安全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论
2011年4月,夏东民教授等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论》一书日前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的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义理论创新体系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以比较新颖和独特的视角对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该书认为,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所取得的理论创新成果已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论的完整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由“一观七论”组成,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创新型国家建设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推动建设和谐世界论等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为重要理论支撑。该书“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发展到“五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共同构成的阶段。
三、党的建设“五位一体”建设论
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党的建设的“五位一体”这个名词的具体含义: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明确为五位一体。在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上,提出“一条主线,五位一体的布局”。“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五位一 体,这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是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重大发展的总结。过去党的自身建设是按照“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四位一体”进行概括的,“反腐倡廉”放在作风建设中。十七大报告把“反腐倡廉建设”从作风建设中分出来,专门作为一部分,形成“五位一体”布局,并在党建总体布局关于加强党建的要求中,除了过去强调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外,特别增加了“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四、新型工业化
所谓新型工业化道路,就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就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道路。新型工业化的特点:
1.以信息化带动的、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工业化。2.能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工业化。3.能够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的工业化。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这一新概念,反映了我党工业化理论的新发展。这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出发,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和全球竞争而提出的适时方针。按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点一是可持续发展,二是注重信息化的作用。应该说,这是中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发挥后发优势的现实选择:即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五、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用现代工业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管理方法管理农业、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的过程;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体系,把农业建成具有显著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的过程;也是大幅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的过程。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生产技术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因素;农业发展可持续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农业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和农业生产组织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包括资源配臵方式的优化,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就要在重视“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软件”建设,特别是农业现代化必须与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相协调,与农村制度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配套。如果忽视“软件”建设“硬件”建设将无法顺利实施,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本质上是从根本上改造传统农业,大大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差距,在一些方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在总体和平均水平上大体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虽然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条件和情况各不相同,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是,在最基本的特征方面,应当是共同的,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六、新型城镇化(湖南省)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城镇化建设。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城镇化的核心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而不是建高楼、建广场。农村人口转移不出来,不仅农业的规模效益出不来,扩大内需也无法实现。
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是不断提升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内涵。
与传统提法比较,新型城镇化更强调内在质量的全面提升,也就是要推动城镇化由偏重数量规模增加向注重质量内涵提升转变。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粗放式用地、用能,现在必须从思想上明确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之路的重要性;过去我们主要依靠中心城市带动,现在更应该强调城市群、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配合发展的必然性。而解决区域间城镇化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是加速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中之重。一方面,湖南省各市州由于地理位臵、交通状况、经济基础等差异较大,以致城镇化发展极不平衡。另一方面,我省县域城镇化率普遍偏低,县乡小城镇发展滞后是影响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所以,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就是要认真落实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加速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体系。加快推进长株潭和“3十5”城市群建设,抓好规划修编和实施,加强交通网络和产业体系建设,增强城市功能,提高辐射能力。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注重发展壮大省际边界地区中心城市。着力抓好县城和中心镇扩容提质,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新型城镇化的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协调。
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有利于我省破解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就是要由偏重经济发展向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要由原来城镇化过分依赖工业化,改变为同时结合农业现代化、现代服务业等的多力支撑体系。加速新型城镇化,必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城镇户籍限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真正融入城镇。要研究进城农民原有耕地和宅基地补偿政策,使他们有相应的启动资金能在城镇立足和发展。对目前大多数进城务工农民来说,要切实改善他们的就业、居住、就医等基本生活条件,并解决好其子女就学问题。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制度。
新型城镇化的特征是统筹和规划城乡一体化。
新型城镇化的特色就是要由偏重城市发展向注重城乡一体化发展转变。也就是说要由原来的“重城轻乡”、“城乡分治”,转变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并且从改革角度讲,要由原来的重单项突破,改变为大力推进户籍、保障、就业等综合配套体制改革。要鼓励城市支持农村发展。积极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组织建设“六个一体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城乡一体化不是降低城市的生活标准,也不是消灭乡村,而是通过新农村建设,让农村居民在生活方式、居住环境上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待遇。
七、社会信息化建设
所谓社会信息化,是以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传输手段的广泛应用为基础和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影响和改造社会生活方式与管理方式的过程。社会信息化指在经济生活全面信息化的进程中,人类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也逐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起各种信息网络;同时,大力开发有关人们日常生活内容,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生活质量的过程。
社会信息化一种普遍的定义为,社会信息化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设施把社会的最基础资源——信息资源充分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的过程。它与工业化是相互对应的一个概念,工业化是信息化的物质基础,而信息化是工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技术环境。工业化的最大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物质和能源资源,向社会提供丰富的物质产品;而信息化的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全社会信息化。
社会信息化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它是指一切社会活动领域里实现全面的信息化。是以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为基础,以经济信息化为核心向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逐步扩展的过程,其最终结果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面信息化,主要表现为:信息成为社会活动的战略资源和重要财富,信息技术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导技术,信息人员成为领导社会变革的中坚力量。
社会信息化一般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通过自动控制、知识密集而实现的生产工具信息化;二是通过对生产行业、部门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自动化控制而实现的社会生产力系统信息化;三是通过通信系统、咨询产业以及其他设施而实现的社会生活信息化。发展阶段:①建立并普及信息工业阶段。②建立与发展先进的通信系统阶段。③企业信息化阶段。④社会生活的全面信息化。
随着信息发生量以及社会对信息需求量迅速的大量增加,信息传输手段受到世界主要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以信息处理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输手段现代化,就是目前社会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信息传输手段的现代化,以现代信息网络建设为核心。现代信息网络以其速度快、容量大等特征,被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并成为信息化建设中的重点工程。现代信息网络的建设与使用,使信息传输手段有了质的改变,带动了信息产业化,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信息化的程度。
信息系统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其重大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系统功能的强化和扩大化。信息系统功能的发展,经历了由20世纪60年代的数据处理系统(Data Processing Systems—DPS)、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MIS)向70年代的决策支持系统(Decision Support Systems—DSS)、国家信息系统(National Information Systems—NIS)和80年代的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s—ES)的开发 与扩大过程。
(2)系统的网络化。现代化信息网络的核心是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因此可将信息系统网络化的发展,分为“单主机—单用户”、“单主机—多用户”、“多主机—多用户”和“智能终端—多主机—多用户”等阶段。目前,全球最大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亦音译为英特网),这实际上是多个网络的集合。
(3)系统利用的高速化和高效化。以国际互联网络的形成为标志,可把当今时代称为“网”的社会。全球性信息网络使信息共享的程度得到极大提高,但是必须看到,只有“入网者”才可成为“共享者”,只有具备“网上优势者”才是真正的、最成功的“共享者”。
信息产业的发展。
信息系统的发展与信息产业的发展总是相互关联的,共同代表着社会信息化整体发展的水平。信息产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电子信息技术和设备制造业的迅速发展。(2)电子信息服务业的迅速发展。(3)信息产业政策的制定。信息化生产力。
信息化生产力是迄今人类最先进的生产力,它要求要有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一切不适应该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将随之改变。完整的信息化内涵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信息网络体系,包括信息资源,各种信息系统,公用通信网络平台等。
(2)信息产业基础,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信息装备制造,信息咨询服务等。(3)社会运行环境,包括现代工农业、管理体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文化教育、道德观念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4)效用积累过程,包括劳动者素质,国家现代化水平,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等。
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从时代要求与战略全局出发,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准确把握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当今时代文化发展的新趋势、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是全会的一个重大贡献和突出亮点。《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总结文化改革发展实践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高屋建瓴,提纲挈领,确立了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是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献。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把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为一个战略目标。
只有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以思 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
在国家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和攻坚时刻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将文化领域的改革发展列为主要议题。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确立了当代中国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文化战略,而且吹响了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进军号,意义重大而深远。
新提法、新思路、新要求、新措施。
十七届六中全会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以全球视野世纪战略的眼光,审视内外环境世情民意;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著,把握社会脉搏人文心态,从文明传承文化发展的新高度新视角,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很多新提法、新思路、新要求、新措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握,全面贯彻。
首先,决议首次提出,党在文化建设上的政治定位,“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同样,新时期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取得的经验和成就,首次被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第二,关于形势的分析,决议强调了三个“更加”(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和四个“越来越”(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决议中提出的当代中国正处于“关键时期”和“攻坚时期”的深刻内涵,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
第三,决议特别强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全党要“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文化繁荣发展被纳入“第一要务的主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前所未有。这是党的战略思想的又一次飞跃。
第四,决议提出,党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总任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了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决议还提出了全党全国到2020年要实现的“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
第五,决议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被臵于首要位臵。紧接着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新概括,显示出全党对于思想文化战线这一突出现实课题重要性的最新认识。决议因此首次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各方面,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 第六,关于繁荣文艺创作,首次从管理层面提出要“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七,首次明确“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并提出通过“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以实现“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目标,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第八,关于文化产业,首次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的发展目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资源发展中国文化产业。
第九,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决议突出了创新,要求“加快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文化人才队伍”,继续“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十分具有针对性。
论契约补充解释的对象和性质 第3篇
[关键词]契约漏洞;有效成立;理性第三人;法律问题
契约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使人们的不同愿望能够以正当途径表达,并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实现。但是面对社会生活的无限变化,契约无法将所有会出现的情形约定。对契约漏洞的填补,即契约补充解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弥补当事人考虑之不足,为当事人节约交易成本,促使交易的快捷发展,另一方面又有侵害私法自治之危险。因此明确契约补充解释的对象和性质,是防止契约解释侵害私法自治的有效手段之一。
一、契约补充解释对象的分析
(一)契约补充解释的对象必须是已经成立有效的契约
对契约进行补充解释立足于一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首先是存在一个已经成立有效的契约,其次是对该契约已经进行了阐明解释。前者是解释客体已经客观存在的保证,没有成立或无效的契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而后者则是说明在契约现有的文本或语言(口头契约)框架内已经进行了相当的努力,而契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明之处,是进行补充解释的必要条件。在这两个基础中,第一个基础更具有根本性,而第二个则基于契约补充解释与阐明解释的紧密联系。
对于什么样的契约可以补充解释,什么样的契约不能补充,瑞士学理与判例规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地说明。按照瑞士学理和判例的规则,只有当契约条款的疏漏不涉及主要问题时,才允许补充契约,但少数人也主张应区别以下几种情景而作不同的处理:(1)如果当事人对契约的主观和客观的主要因素未得合意,法官不得对不约束当事人的契约进行补充;(2)即使当事人认为受契约约束,但契约的疏漏多到没有契约可言的程度时,法官不得进行补充解释;(3)如果当事人就契约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取得合意,即使待补充条款是主要条款,法官仍能加以补充 。可见,契约补充解释既受契约成立要件之合意事项范围的限制,又受当事人合意范围的影响。
对于一个契约,应客观地存在着其成立的基本合意要求。该基本合意的要求是契约客观存在的最低限度,其作为最低限度,是判断契约是否事实上存在的依据。只有对契约成立要件中的合意事项已经达成一致,契约才告以成立,才有契约生效、履行问题,才有契约补充解释之前提。对契约补充解释而言,则意味着对契约成立要件中之最低限度的合意事项不得进行补充解释,否则将是为当事人订立契约,因为客观上本来就不存在契约,而通过解释者的解释行为产生了契约,实在是对私法自治的颠覆。在基本合意事项之外的合意事项则具有弹性,因而给契约补充解释留下了空间。“当事人对哪些事项必须达成合意,产生于契约的类型及当事人的意思” 。由于双方当事人订约过程中的所处的具体的特殊的交易环境,其可能对某些事项以默示的形式达成合意,而未在契约明示条款中表现出来,例如对于标的物的质量、履行期限或时间、地点等未作约定,并不意味着未合意,而当事人实质上是希望依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履行契约。因此,不同的契约,不同的当事人对契约合意范围的要求也不同。“契约是一种合意,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契约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解释可能是全面的,具有‘整合性’,或者是不全面有漏洞的,但只要契约具备了法律上所规定的成立要件,上述要素对契约的成立无任何影响” 。契约当事人对契约的内容做出最低限度的合意,契约就已成立,对当事人未尽事项则留给以后去完成。契约成立之最低合意范围与契约需进行补充解释的范围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契约成立之最低合意范围越小,使契约之漏洞越明显,契约补充解释范围也就会相应地扩大。
对契约成立之要求,在于首先应客观的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才能以此为前提进行各项作业,但成立之契约无效,则为该契约所做之各项努力也将无意义。因此,补充解释之契约不仅是已经成立的契约,而且该契约应是有效之契约。由于现有之有效成立之契约所显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完全覆盖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关系,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发生一些事项权利义务未明确划分之处,所以以契约补充解释之方式,使此类空白关系被赋予法律色彩。
对于已经成立有效之契约的解释属于契约补充解释之范畴,但对于契约成立与否,契约有效与否的判断则属于另一范畴的问题。对契约成立与否的判断,涉及到对契约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判断,在此所要解释的只能限于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来判断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而对契约有效之判断,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判断,其所应考虑的是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私法上的效果是否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所以契约补充解释是在契约成立有效之前提下,对契约未定事项的完善,在此之前的解释则不能被纳入到契约补充解释的范畴之内。
(二)契约补充解释的指向——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
“契约补充解释,其所探求的当事人的真意,不是事实上、经验上的意思,而是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意思,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乃是一种规范性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于契约上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及利益平衡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期能实现契约上的平均正义”。 契约补充解释所指向的是“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该意思与当事人之间有着一定的距离。作为解释的主体,法官或仲裁者处于决断地位,其所探求的乃是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意思,但任何意志都是人的意志,法官所做的决意只能是法官的意志,只不过在此时,其形成的过程完全受控于其职业角色,法官必须将自己置身于理性第三人的地位来确定契约未定事项。而此理性第三人,则体现为一种规范性的创设,即假想其具有一般人之理解和认识判断能力,站在当事人订约时的情景之下所应该做出的意思表示。这种“应该”体现为超越个人自私自利的倾向,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这种应然状态是法官之职业所要求做出的应然状态,是法官对法的价值的实现。
契约补充解释对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正当性来看:首先,从补充解释的意思产生的过程来讲,其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因为它是按一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形成的,以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推演出来的,是使公平正义观念在法官的解释活动中得到具体化和现实化。其次,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与迅捷,法官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公平合理的方法对契约空白之处进行填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信服,都能够自觉履行契约。再者,这也是最为有效、最简洁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可能,也是相当的困难且成本很高,或者当事人根本就未在此事项上有所思考,所以用一个“理性第三人”的标准来判断就相对简单了。
二、 契约补充解释性质的分析
契约补充解释究竟是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契约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重要意义。对此大陆法上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事实说,其认为违反交易上的一般观念的解释是违法的,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契约解释均是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契约解释一般是事实问题,日本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 第二种学说是法律说,其认为契约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契约文字、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明确和补充,确定表示行为在社会上的应有的合理意义,因而契约解释是对意义的确定,是法律问题,此说为多数人所主张。第三种是折衷说,它把契约解释分为两类,一类解释是仅就契约的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断,是事实问题,另一类解释是对契约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进行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救济,此类解释是法律问题。
史尚宽先生认为:“意思表示之解释,系决定表示行为应有之意义,非事实之确定,乃系将其事实依解释之法则,以为判断,从而为法律问题。当事人使用如何语言、文字,采取如何举动,周围之情景如何,当事人有如何的经济的或社会的目的,有如何习惯之存在等,固为事实问题,然仅依证据以确定此种事实,尚不足以明法律行为之内容,以此确定的事实为基础,以合理的判断,以决定其表示内容,始足以明其意义或内容。”同时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按意思表示的解释,可分为两个阶段,其所涉及的若为解释的客体(如使用的文字、语言动作)及解释的资料(如特定的交易惯例的存在)的探究,属事实认定的问题。至于解释本身,乃法律上评价,属法律问题。”对于契约进行补充解释,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所能概括的,笔者赞成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契约解释包含着众多的作业,一方面需发现缔约过程中相关背景材料,例如当事人缔约中的协商纪录、特别的协商内容等这些事实,另一方面在取得事实材料之后,法官在查明案件法律事实时,须以法律事实的法定要求来对待这些事实材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律价值判断,根据一般公正合理的方法、规则来判断、推理,以确定契约是否存在空白之处,并对空白之处填补其应该之内容。因此,对契约进行补充解释,它更多体现出法律之内在的价值观念,公平正义之要求,是立足于法理对契约内容的填补,因而更多体现其法律之属性。然而对契约进行补充解释并非完全脱离客观事实,它必须立足于所掌握的客观材料所确定的事实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契约之补充解释也不复存在。因而,契约解释有其复杂性,既是事实发现的过程,也是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过程。
三、小结
对契约进行补充解释,立足于有效成立的契约,是站在理性第三人的立场上,做公平合理之理性判断后对当事人意思的推测,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的解释,通过发现事实,依据法律之内在的价值观念,公平正义之要求而对契约之漏洞做出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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