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精选6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第1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证监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 省地税局 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证监局
为更好地满足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精神,现就支持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市金融办要从本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遴选已进入实质性运作上市的企业,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为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公布。
二、对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培育、辅导、申报和在审等不同阶段和企业所属不同板块,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梯度培育,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对重点推进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各市要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进展情况,按季报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三、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墩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省集中区内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市县。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其上市葬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在示范区范围内,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缓缴。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特别是省外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优化调整,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有企业成功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在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时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六、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在示范区内的享受示范区相关优惠政策)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七、积极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八、开展企业上市对接活动,示范区各市、县(区)每年不定期组织本地拟上市企业和省内外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开展对接交流,深化合作,并邀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和已上市公司负责人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和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上市融资工作专家库,组织邀请省内外专家为各地上市融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九、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在示范区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作用。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吸引省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上市企业以市场化竞争机制选择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
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引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和资金。
十二、鼓励示范区各市建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的补贴,各市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支持范围和条件,以及补贴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十三、建立上市融资工作“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为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享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省有关部门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确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和上市过程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十五、示范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的,要向省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部门根据“即报即审”的原则,按规定审核后,兑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第2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等4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
(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4〕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总体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理顺我市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的有力保障。各相关部门在此次理顺城市公安管理体制工作中,要本着先易后难、有利工作、确保稳定、不留遗患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理顺体制移交和衔接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此项工作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顾春明同志和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同志负责,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田家同志牵头,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理顺体制交接工作协调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交接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交接工作落实情况,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交接内容
市公安局下设的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浑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站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细河等15个分局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管理权限交由市公安局垂直管理。
(一)人员。各公安分局公安专项编制,在编在职且经过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民警、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工资统发等人事编制工作事项全部移交市公安局管理。体制理顺后,各公安分局人事管理依照市直机关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经费。将应由各区财政负担的各公安分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划转到市财政,并由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支出。
(三)资产。将各区公安分局的全部国有资产划转到市公安局管理,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四、交接办法
(一)人员编制交接。
1.市核定各区分局公安专项编制,各公安分局要按照在职民警、在职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停发工资人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沈阳市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移交人员编制名册》,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编委办、人事局、公安分局审核并报市编委办、人事局、公安局审定后移交市公安局。
2.各公安分局对移交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按照市直机关统一规定,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将工资关系移交市公安局。
3.各公安分局核定各类人员工资发放数据,经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审定后,纳入市财政工资统一发放。
(二)经费核定和基数划转。
1.经费核定。
(1)人员经费核定。以市人事部门认定的2009年6月2日编制内在职的公安干警、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数为准,按照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
(2)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核定。按照2006年、2007年、2008年财务决算收入数(不包括中央、省、市的政法专项资金;中央、省基建专项资金、市基建财力和区配套资金)的3年平均数核定。
2.基数划转。按照核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数额,剔出上缴的非税收入3年平均数后确定划转基数。
(三)资产移交。
在资产移交前,各公安分局对本部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经两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将资产移交市公安局。
五、交接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公安分局按照移交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交接文件,录入数据,填写各类交接表册。
(二)接收阶段。由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和各区人事、财政部门对各类报表和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后,正式移交市公安局。
(三)时间安排。理顺体制交接工作以2009年6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议定时间为起始标志,人员交接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产移交、经费核定、财务核算体制的建立等工作。从2010年起,各公安分局的经费、资产、财务管理体制全部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人员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由市本级统一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全市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决策。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在理顺体制期间各地区要确保各区公安分局正常工作的开展,对年初纳入预算的经费要及时拨付到位,不能因体制划转而减少投入。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理顺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理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交接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理顺工作涉及人员、经费、资产多个方面,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坚决防止借理顺之机突击进人、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的发生。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强力保障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理顺我市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定编制问题。为解决工勤人员不足问题,皇姑区政府为区公安分局增加了18名自定编制,调入了17名工人。这部分编制和人员未在市级人事、公安机关管理范围内。此外,铁西分局3名工人、开发区分局2名工人没有编制,未经市公安局审批,由区政府同意调入的。这些编制的核定不符合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规定,不在上收之列,由市编制部门协调所在区进行妥善处理。
二、关于未落关系的军转干部和公安院校毕业生等人员调整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理顺体制决定前已由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派遣到各分局的军转干部、公安院校毕业生及区人事局已同意接收调入、但未落关系的367人,由各区人事局办理人事、工资关系后,纳入接收范围。涉及公安机关干部和警力调整的,工资关系暂时不变,待工资由市统发后一并理顺。
三、关于文职雇员和临时用工人员问题。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各区政府同意,共招聘了340名文职雇员。这部分人员是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弥补工勤人员不足,各分局还通过财政拨款雇佣了643名临时工,其中大部分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不影响各分局正常开展工作,上述人员仍然保持现有身份,经费渠道不变,继续由各区、开发区公安分局管理。
四、关于联防队员问题。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组建专职治安联防队伍的会议纪要》(办综三字〔1992〕71号)精神,我市1992年建立治安联防队伍,目前在岗1159人。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业务会议纪要》(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2007〕第231号)要求,一是各区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区招录人员,并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制度;二是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各区政府要承担本辖区录用专职治安联防队员的工资、保险和办公等经费支出,并为联防队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每年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理顺管理体制后,治安联防队员继续由各区政府按照原管理体制执行。
五、关于被辞退民警问题。目前,市公安局共有被辞退民警325名,其中,各分局共有185名。2009年6月30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第42号)明确:“为被辞退民警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中需要补交的费用暂时缓缴,今后需要缴纳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据实核拨”。各分局现有的被辞退民警由市公安局协调市劳动保障局办理“两险”。
六、关于部分区拖欠工资、津贴补贴问题。个别区新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公安院校毕业生由于办理调入手续、晋级晋档工资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审批等原因,存在欠发工资的问题;还有一些区由于财力所限,没有及时发放警察执勤岗位津贴以及政策规定发放的超时加班、手机话费等补助。理顺管理体制后,各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要根据相关政策,认真核实各类工资、津贴补贴的拖欠金额;各区要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工资、津贴补贴。对极个别特殊困难的区,由市公安局和区政府签订兑现协议,最迟在2010年底前兑现完毕。
七、关于各区公安分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基层派出所建设资金问题。根据国家对公安部门“三基”工作要求,各区公安分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基层派出所建设项目有的已列入各级政府建设计划,有的尚未列入。对“三基”建设所需资金,理顺管理体制后,对已纳入计划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到位的资金,仍然按照计划中明确的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中应由省、市负责的资金仍然由省、市负责落实;应由各区负担的资金,仍然按照原资金渠道由各区负担,并由市公安局和区政府签订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对没有纳入计划的项目,其投资比例和资金解决渠道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7个高校公安派出所整建制划归属地公安分局增加市本级财力支出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第42号)决定:“高校公安派出所整建制划归属地公安分局管理,由市公安局调配人员开展工作”。目前,7个高校公安派出所归部属或省属院校管理,实有人数93人,全部为在职人员。7个高校公安派出所整建制划归属地公安分局管理后,其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安排。
九、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问题。目前,15个公安分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相对滞后,大多数公安分局只解决到50年代参加工作的人员。总的情况是:应补贴人数为9313人,应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48096万元;已补贴人数743人,已发放3822万元;未补贴人数8570人,未补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44274万元。理顺管理体制后,将15个公安分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到市公安局的补贴计划中统筹安排。同时,本着“从优待警”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市公安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投入。各区政府应充分考虑本区公安干警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第3篇
政务网络办公运用信息及通信技术, 突破行政行为的区域束缚, 使人们可从不同的渠道获取政府信息, 办理相关事务。我国在“网络办公”的发展战略中明确要求:“向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它的总体目标是:“以先进成熟的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 建成一个办公自动化系统, 为决策和办公提供服务, 实现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1,2]。
2 网络办公系统概述
本文分析的网络办公系统为“ZWT”系统, 该系统是由我国中部省某政府部门委托某知名软件公司开发的现代网络办公软件。“ZWT”系统集成了用户登陆、目标管理、人事管理、公文管理、后勤管理、通讯管理等功能模块。“ZWT”系统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主要业务管理的信息化, 实现机关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办公, 提高了办公效率, 降低了办公成本[3,4]。
3 网络办公系统分析
3.1 系统的总统结构
“ZWT”系统是以Linux操作系统和达梦DM4数据库为基础的多层分布式计算应用系统, 客户端可全面支持Linux和Windows操作平台。系统总体结构由系统支撑平台、数据资源平台、应用逻辑平台、应用表现平台四个层次组成, 各平台的实现的功能如下。
(1) 系统支撑平台层。处于系统的最底层, 它包括系统主机、网络系统、安全设施等。它提供操作系统环境、服务器的管理和网络监控、入侵检测保护等服务。
(2) 数据资源平台层。主要包含关系数据库、文档数据库平台结构。它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检索、转换、交换、过滤、挖掘、备份恢复等服务。
(3) 应用逻辑平台层。提供各类业务应用与逻辑事务处理, 以及基于标准的工作流引擎、XML的业务数据交换、标准TCP/IP协议基础之上的通讯处理。
(4) 应用表现平台层。处于整个网络办公系统的最顶层, 它提供一个可视化、便捷的操作平台, 用户可直接参与交流, 并使用各类实际行政服务。
3.2 系统采用的关键技术
“ZWT”系统的采用关键基础技术主要为:B/S三层结构模式 (浏览器/服务器架构) , 它只需要维护服务器端, 而客户端的有浏览器即可 (无需额外的管理与配置) 。B/S模式的逻辑结构分为:表示层、功能层 (中间层) 、数据层, 其示意结构如图1所示。
4 网络办公的面临的安全问题
4.1 自然灾害。如:自然灾害、电力事故、机器碰撞、误操作等造成数据破坏。
4.2 网络病毒。一旦系统文件被病毒感染, 就可能造成系统紊乱、数据丢失, 应用程序无法起动, 甚至整个网络瘫痪。
4.3 网络黑客。
网络黑客只要侵人办公自动化网络中的任意节点进行侦听, 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 从而造成信息的泄漏。
4.4 间谍软件。
间谍软件悄悄把截获的一些机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威胁用户隐私等。
5 安全保障策略的设计
在“ZWT”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的中, 需全方位考虑系统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重点关注信息安全。在实施过程中, 单位专网、内网与外网之间需实行隔离, 使用身份认证, 加密传输, 防火墙技术, 漏洞扫描, 网络入侵检测保护, 病毒防护, 防垃圾邮件、自动备份恢复等一系列安全技术。
本文针对政务网络办公的需求, 结合具体部门的业务流程, 依照政府网络“三网一库”结构模式 (即专网、外网、互联网, 一个公共数据库结构) , 综合采用安全技术, 力求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统一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 如图2所示。
6 安全保障策略的主要内容
由于“ZWT”网络办公系统基础层已经提供了部分安全保障的措施, 如:登陆身份认证、管理员的角色授权、入网访问控制、服务器的管理和监控、数据库自动备份等措施。本文研究在ZWT系统已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上, 补充制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物理安全措施、防病毒措施、防火墙措施、入侵检测保护、单机操作系统安全配置、数据备份措施等[5,6]。
6.1 物理安全措施。
主要包括机房场地保护、设备防盗防毁、存储数据的防泄露工作, 必要时还需进行内网和外网的物理隔离。
6.2 防病毒措施。
许多网络在线防病毒的产品不断面市, 防毒软件都能提供实时监控、查毒杀毒、快速升级、日志审计等功能, 是网络反病毒技术的全面集合。客户端使用较多的有:国内著名防毒公司的瑞星防毒软件、金山毒霸、江民防毒软件等。
6.3 防火墙措施。
加强防火墙的使用, 可以经济、有效地保证网络安全。防火墙可用来解决内联网和外联网的安全隔离。
6.4 入侵检测措施。
入侵检测措施是防火墙之后的另一道安全屏障。入侵检测系统可以检测出系统中违背系统安全性规则或者威胁到系统安全的活动, 及时预警, 并采取相应的响应。
6.5 单机系统安全配置措施。
单机客户端操作系统的安全组策略配置, 主要包括:身份验证, 权限分配, 存取控制, 多级管理, 加密存储等。通过适当配置, 提高操作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6.6 备份恢复措施。
对数据或系统进行的备份, 在需要时进行数据和系统恢复, 使系统尽快从灾难中复原, 重新正常运作。使用广泛的备份软件有:Norton Ghost、SecondCopy等。
7 结束语
从信息化进程来看, 各种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应用于网络办公领域的软硬件产品也不断面向市场。许多安全产品的性能不断提升, 功能越来越全面, 适应政府办公网络不同构造与功能的需求。
我国网络办公安全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安全立法的紧迫性、重要性, 加强对新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锐昕, 王郅强.电子政务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
[2]朱鸣.网络安全现状和发展趋势[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04, 5.
[3]娄奕娟, 祁金华.2005中国电子政务新纪元[J].软件世界, 2005, 1.
[4]张双喜.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发展与建设[J].山西焦煤科技, 2005, 3.
[5]褚峻, 苏震.电子政务安全技术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第4篇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57号 【发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2005-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意见
省农发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商务厅
省中小企业局省供销社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切实加强信用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实施政策性金融支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发行,具体负责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项目审核、确认和统计等日常工作。各市、县也可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宣传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和对象是从事粮棉油购销、储运、加工转化、畜牧业粮食过腹转化,以及相关的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企业、其他粮食企业和承担化肥、烟叶、活体储备等专项储备企业。各地要广泛宣传农发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对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贷款项目。
三、贷款项目推荐和确认
按照“企业申请、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的原则,推荐和确认《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
(一)企业申请。凡符合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和对象的企业均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和农发行提出申请和贷款需求。
(二)政府推荐。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推荐函的形式向省农发行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推荐金融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推荐,如有需要也可随时推荐;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同样方式向当地农发行和担保机构推荐。省及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推荐。
(三)贷款企业确认。各地农发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和相关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推荐项目和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向政府推荐部门反馈。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担保基本条件的企业,农发行、担保机构与政府推荐部门共同协商确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企业,同时建立贷款、担保项目库。各市、县确认的贷款企业要上报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项目对接。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由农发行开户行、担保机构及确认的贷款企业参加的贷款项目对接,签订贷款和担保意向书。
(五)贷款审批、发放。已签订贷款意向书的企业,要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在此基础上,农发行开展贷款调查,对符合农发行相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按农发行总行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确定贷款额度,按企业实际需要发放贷款。
四、落实《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
(一)各级政府推荐贷款企业或贷款项目,要帮助其落实担保措施,并履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最终清偿责任的义务。
(二)由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牵头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省农发行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对担保对象、担保方式、担保程序和担保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各市由政府出资注册的担保机构一并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人,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评审同意后可为其提供再担保。
(四)担保可分层次进行。贷款企业自身有效资产可提供抵押担保的,由企业全额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经担保机构评审同意后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由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其余贷款企业由市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大额贷款一家担保公司不足以担保的可实行几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企业自愿也可以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担保人。
(五)担保机构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企业提供担保要给予优惠,按规定收费标准下限收费。农发行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工作统计制度(统计表见附件2),每月统计一次进度,分别报送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统计报告工作由各级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第5篇
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市建委 市社会办 市民政局 市规划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市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
第八条 销售房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二)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规划及建设方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划分物业区域,出具意见书。
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物业区域四至范围、总建筑面积、总单元数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
(四)规划停车位数量、分布情况;
(五)规划绿地面积、分布情况;
(六)其他公共配套用房及设施情况。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房屋分户及建筑面积清册,以及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其他材料。
物业交付之日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即可筹备,具备法定表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业主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数量、任期和候补制度等;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和议事规则等;
(五)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及印章管理制度等;
(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登记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符合法定表决权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回收书面表决书,并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物业区域内的人防、车库不计算表决权数。
第二十五 条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但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具体议事方式、程序、原则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单数,具体数额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备案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并书面通报区县公安分局和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限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制度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按候补制度自动补足,并履行备案手续。候补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情形的,社区居委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超越职责范围使用印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表样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发布并推荐使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第6篇
【发布日期】1993-08-11 【生效日期】1993-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
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年8月11日政办〔1993〕45号)
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的审计工作,建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的报告
根据省政府皖政[1985]28号文件规定和审计署1987年第4号令要求,我省自1985年开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了定期审计的制度,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巩固、深入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对于促进各级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效果,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执行当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少数地方的领导对这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还不够;二是深度不够,一些地方仅仅停留在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上,在宏观综合分析方面抓得不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省委五届九次全会要求,积极配合廉政建设,对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一、要坚持和完善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的制度,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这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政府转换职能阶段,此项审计只能深化,不能削弱。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紧密配合,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查处铺张浪费、损公肥私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重视和支持这项制度建设,对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范围。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及预算外单位,其预算内、外收支均属经常性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是否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外资金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挤占、挪用、坐支、应上缴国家的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3、各项支出是否真实、节约、有效,是否突破预算。
4、各项业务费(事业费)是否按计划使用,使用效果如何。
5、检查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和实施廉政措施情况。
三、三、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要注意抓重点:
1、重点审计对象就是有资金分配权、有预算外收入、有罚没收入和违纪问题较多的部门。
2、重点审计内容:一是检查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措施在政府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检查政府机构在撤并转过程中编制增减的真实性和国家财产交接的安全性、完整性。三是检查政府部门掌管的用于全省、全区的专项资金的计划分配、使用效果和管理情况;检查预算外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专户存储和统一管理;政府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乱拉乱用资金问题。四是检查预算经费有无损失、浪费和用于大吃大喝、游山逛水等。五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六是检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无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
四、四、改进审计办法。一是实行分级分工审计。一级预算单位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对其所属单位或经济实体可由内审机构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二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原则上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对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执行财经纪律较差的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对财务基础工作较好、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可进行报表审计。三是对一些业务量大的单位进行就地审计;对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
五、五、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审计结果需要对违纪问题作出处理的,要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不作处理的,可下达审计意见书。对重大问题或拿不准的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在问题处理上,要依法行事。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吞国家资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给予经济制裁;必须给予政纪处分的,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触犯刑律的,要移送检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利用合法的创收收入改善机关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条件的,不作违纪违规处理,但应从宏观上加以控制。对政府部门的一些经济改革的新举措,要帮助进行总结和完善,政策界限不清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六、六、坚持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的情况,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勤俭节约的通报表扬,铺张浪费或违纪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此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进行检查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