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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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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精选8篇)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1篇

文塘小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为保证校园秩序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不受侵害,对未认真履行常规管理,安全工作职责,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身危害的,影响学校正常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指:

1、安责任人员(门卫、校园安全值班巡查员)脱岗、中途离岗或失职、造

成当班时间的校产、校具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及学生无手续出校门或校外闲杂人员进校而引发意外事故的。

各类常规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的。班主任工作失职,而致使本班学生在校时间在学习、生活及集体活动中发生违法乱纪活动或人身伤害的。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失职而引发教学事故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学校管理员、食堂管理员、水电工等因失职而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图书阅览室、油印室、实验室、档案室、总务室、专用教室、广播室等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校产流失或人为损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其它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2、3、4、5、6、7、二、追究范围及领导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必须根据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受到相应的处理,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情

节严重的要赔偿经济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均要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领导责任。

2、三、事故的认定:

1、2、四、其他

1、未尽事宜及条款,参照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各职能部门上报到校长办公室汇总。由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2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白泥中学校园内的各块工作, 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 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教导主任:是教学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教学工作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

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必须向学校校长取得联系,并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校长负安全总责。

(三)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发现学校后勤保障问题必须同校长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五)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

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六)其它岗往人员:如门卫、值周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及惩戒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相关人员以口头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扣绩效工资。

①侮辱或体罚学生;

②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造成安全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集体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审批的;

④班主任(课任教师)对学生缺乏安全教育,且发生安全事故的;⑤安全工作责任人因玩忽职守酿成安全事故的;

⑥发生有责任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的认定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小组,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校委会讨论确定惩戒级别。白 泥 中 学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3篇

关键词:风险管控,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自2010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施行以来, 各保险公司加强了对系统案件的风险管控, 通过加强制度宣导、强化内控合规、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一系列手段, 有效地遏制了案件发生, 对警示及教育员工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目前《指导意见》执行情况看, 部分分支机构对问责人员后续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严, 不利于维护《指导意见》的严肃性, 也成为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重要因素, 本文结合《指导意见》建立背景、贯彻意义、执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制订《指导意见》的背景

(一) 纠偏“权责倒挂”

近年来, 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 尽管保监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查处了相关保险机构和违法违规人员, 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查屡犯, 屡禁不止。“究其原因, 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 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 个别上级公司对基层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纵容和默认的态度, 甚至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庇护或变相庇护。”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基层营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 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 法人单位、省分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 形成“职位越高, 责任越小”的现象。

(二) 扫除问责盲区

据了解, 保监会曾于2006年1月发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用以问责国有保险公司重大案件的相关责任人。“然而, 由于该办法仅适用于国有保险公司, 其它保险机构并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依据, 这就出现了问责盲区, 即被问责的国有保险公司人员只要跳槽到非国有性质的机构, 就可以逃避责任甚至逃避监管。”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不仅填补了这样的空白, 而且确定了“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 不仅应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 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

(三) “谁任命谁问责”

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 不是保险监管部门, 也就是“谁任命谁问责”。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 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具体涉及到保险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总公司直至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 以及具体工作人员, 也就是“一案多问”。此外, 在责任人的界定上, 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指导意见》采取的标准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认定的标准一致;间接责任人主要根据公司内部管理中的权责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进行判断。

(四) 制约“带病高管”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公司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中要明确规定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采取的处理措施。不仅如此, 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 在职务、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上会受到限制。同样值得关注的是, 《指导意见》在问责管理部分, 分别针对离岗人员、未执行问责办法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退休不到2年以及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 发案保险机构都要追究其案件责任。

“通过实行这些问责管理方式, 有助于形成行业合力, 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效力。”问责制度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那些不严格执行这些问责规定的机构, 监管部门会将其列作监管重点, 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和力度,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 还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贯彻《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思路和方针完全符合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 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建立案件责任追究机制, 在保险业实行问责, 是中国保监会继续深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保监会, 参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康稳定、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

二是切实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案件的需要。回顾保险改革发展历程, 保监会在加强管控、建章立制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各项内控措施、管控制度及体系化建设日臻完善。但在保险市场趋于成熟进程中还是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需要我们认真审视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中的漏洞与不足。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反映出全系统依法合规意识还是很淡薄, 有的则充分暴露出保险公司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这些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除了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个原因外, 内控制度, 特别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的不完善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要想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必要的惩罚和问责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是实现保险公司转型的需要。目前, 一些分支机构执行力薄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深刻理解或者不能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政策, 置监管部门工作要求、规章制度于不顾,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或者故意曲解、随意变通, 合意的执行, 不合意的不执行, 不仅阻碍保险市场管理方针的落实, 影响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步骤, 甚至给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四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教育是基础, 制度是保障, 监督是关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问责标准, 丰富了纪检监察工作惩处腐败行为的手段, 有利于各级内部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地开展反腐败工作, 是对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在“双线问责”、“一案多问”等原则要求下, 内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及其管理者也被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内, 这种机制无疑大大增强了这些部门及其干部员工加强监督、严格执纪的动力。另一方面, 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严格的问责, 对干部员工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指导意见》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指导意见》实施四年来, 部分保险公司仍未全面领会其实质内容, 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理解运用有偏差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

(一) 调增薪酬未考虑问责因素

现场核实问责闭环管理发现, 部分公司存在对受到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未满规定期限的责任人给予调增薪酬。《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 (级) 的岗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职) 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级) , 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执行不到位。

(二) 责任人纪律处分未记入人事档案

抽查相关问责人员的人事档案, 发现其纪律处理决定未按规定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存在部分分支机构为规避监管部门检查, 人为将纪律处分决定抽出另存。同时人事任命考核时, 未能及时了解提拔对象有无受到纪律处分, 直到任前审计时才发现被提拔对象曾受到纪律处分, 《指导意见》规定的“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职) 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级) ”后续跟踪执行效果不佳。

(三) 集中问责流程不规范

现调查发现, 某保险公司制定了《集中问责暂行办法》, 但分支机构未严格按照“集中问责需经过调查核实事实、提出问责建议、审理问责建议、执行问责意见等程序”对违规机构和个人进行集中问责, 集中问责档案资料管理明显存在瑕疵。

(四) 集中问责标准执行不一

部分公司处理责任人, 未按案件损失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多方综合考量, 一味强调责任人认错态度好, 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积极配合调查而从轻处理, 对《集中问责暂行办法》“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负责任, 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规定理解有偏差。

(五) 司法案件报告不规范

对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的案件, 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 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未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报告, 上级公司也缺乏敏感性, 对干部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失察, 导致掌握发案情况严重滞后、报告未及时上报, 严重违反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纪律。

四、产生的后果

一是未能体现公平执纪原则。调研谈话中了解到, 员工对部分公司在调增薪酬实施过程中, 未区别对待普通员工与受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人员, 影响激发员工奋发向上的正能量, 影响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的主动性, 有失公平原则, 引发员工对公司合规制度执行力的怀疑。

二是制度的严肃性未能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明示不能加薪的几种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 部分省级分公司未结合总公司管理规定, 制定相应的办法, 细化对受纪律处分等人员薪酬的后续管控工作, 有悖于制度的严肃性。

三是问责标准的尺度不一。制度规定“责任人认错态度好, 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积极配合调查”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对责任人的处理”, 但问责结果未能体现实事求是, 未能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 区别违规责任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程度、大小、影响力等, 均从轻处理, 不利于及时纠错查弊。

四是警示教育的效果不佳。纪律处分决定不记入相关员工档案, 不利于加强对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 不利于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不利于了解干部成长的全过程, 可能导致处理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失去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是对涉案人员追责不力。部分涉案人员在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 无视组织纪律和案件报告制度要求, 故意瞒报或不如实向组织报告案件真实情况, 有的对通过协调关系使得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抱有幻想, 导致所在公司和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案件情况不及时、不准确, 发生案件迟报, 受到监管部门约谈。

五、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公司相关人员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内容, 了解不深, 把握不准, 同时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沟通协调不畅, 导致人事档案管理、薪酬调整政策与现有制度脱节, 制度延伸执行受到影响。

二是部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未列示对受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人员落实调增薪酬的其他特殊要求, 导致薪酬管理办法针对性不强、边际不清晰, 对基层一线缺乏指导性。同时部分经营单位为了规避外部检查, 人为将人事档案中的纪律处分决定抽出另存, 未全面考虑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数据资料, 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 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理和处罚。

三是关于“加强依法合规经营, 建立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问责闭环管理机制, 规范问责流程, 统一问责标准, 确保监督问责到位”的要求落地执行有偏差。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严, 考量责任人业绩贡献多, 关注损失程度少;考量拓展能力多, 关注依法合规经营少;考量人情因素多, 关注制度严肃性的少。未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问责处理结果存在浓浓的人情味、同情味。

四是部分分支机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薄弱, 不重视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导, 不清楚案件报告的范围、时限和程序, 甚至存在错误认识。管控措施不到位, 有的案件, 上级公司在知悉案发后, 缺乏制度敏感性, 不是第一时间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而是仅仅向业务管理部门上报, 案件信息上下脱节、部门间传递不畅, 反映出案件报告的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责任落实不到位。

六、几点建议

一是修订完善制度, 明晰各相关部门责任。各保险公司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问责人员后续管理的监督,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相关规定, 修订完善人事档案、薪酬管理等实施细则, 确保《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到位。

二是加强是日常检查培训。各保险公司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要密切配合, 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 确保对人事档案、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常态化。同时加强对人力资源、监察岗的培训工作, 促进全面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主动监督《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效果。

三是坚持合规底线不动摇。各保险公司对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 在认真分析原因, 积极整改的基础上,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问责力度, 确保经营思路和策略有效实施, 避免“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问题发生。明确统一处理标准, 对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如10万元以上) 的责任人, 在考虑认错态度的同时, 处理结果要和损失程度相匹配, 进而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对于外部监管机构处罚的行为, 不得以监管机构已经做出处罚或以市场竞争、责任人为公司做出贡献等为借口, 免于或减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屡查屡犯或辖内两家以上分支机构因同一类违规问题被监管部门给予处罚的, 应当加大执纪力度, 提高处分档次且不能以认错态度好等原因减轻对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五是加强内部管控, 强化案件风险防范。各保险公司要正确处理发展与合规的关系, 清醒认识当前的监管环境和司法环境, 主动规范经营行为, 切实加强合规建设, 认真落实各条线、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持续加强内部管控, 深入开展风险排查, 强化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 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着力加强风险防范, 从源头上铲除违法违规案件滋生的土壤, 有效预防案件发生。同时, 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同时, 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保险监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稳妥处置案件风险, 避免产生系统性风险

六是各保险公司党委、纪委要高度重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整改工作, 年度终了要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问责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估, 同时将整改落实、问责效果纳入党委班子述职述廉内容,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准确考量问责的成效作用, 持续关注问责效果。

注释

11 &lt;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lt;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gt;的通知&gt; (保监发[2010]12号) .

22 &lt;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lt;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gt;的通知&gt; (保监发[2010]21号) .

33 中国保监会稽查局裴光在专题新闻发会上的讲话.

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第4篇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5篇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藁城市第九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处室主任,各处室主任与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有关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处室主任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各年级组长为本年级的负责人。负责本年级的安全工作,做好上传下达、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本年级安全事故,直接追究年级主任责任。

六、班主任教师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七、科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八、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九、后勤部门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立即解决。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教师集体办公室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年级组长负总则,教师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教师本人自己放置在办公室的贵重物品等)安全防范为使用者。

十一、对排查、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酿成安全事故的,漏报、瞒报、隐瞒事故隐患的,发现安全事故后而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积极整改的给予行政严肃处理;不积极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导致严重安全事故发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30分钟以内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由于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财产损失、败坏学校形象的,本不得评模选优、晋级晋职,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6篇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各班主任

二、建立安全网络,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总务处负责。

A、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B、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C、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负责。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电路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D、宿舍内的安全,宿舍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7篇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肖泽华(校长)

副组长:卢金华、李石头、兰炳华(副校长、工会主席)成员:刘小山(政教主任)、王维(政教副主任)、肖文富(总务主任)、李富华(总务副主任)、叶顺生(教务主任)、王金文(教务副主任)、肖辉金(团委书记)、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兰炳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落实安全职责

肖泽华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为全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兰炳华副校长主管德育及安全工作,为本工作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

1、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3、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组织教师负责。

4、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及相关安全监督员负责。

5、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吴以瑜负责监督,食堂、小卖部的承包者对食堂、小卖部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为第一责任人。食堂安全监督员失察,出现事故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6、劳动课的安全工作由劳技教师负责。

7、各功能室管理人员对本功能室负责,为本室第一责任人。

8、教辅人员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为本人所管理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政教处负责,戴文生为第一责任人。

10、学生在课间、午晚休的安全工作由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及政教处负责,值日领导为当天第一责任人。若为外界冲击,则当天的值班保卫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1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安全问题的,由施罚者负完全责任。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校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集体卫生事件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8篇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 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 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 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 看到“安”字打头的, 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 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

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 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 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 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 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 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

在电力建设中,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 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 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 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

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 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但往往是层级越多, 削弱越多, 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 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 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 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 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

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 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 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 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 必须涵盖每个人, 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 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 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 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 职责越容易模糊, 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 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 职责内容要具体, 并要做出明文规定,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 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 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 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 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 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 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 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 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 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 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 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因为, 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 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 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 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 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 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 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 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 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 按照“事前追究, 防范事故”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 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 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 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 查找分析根本原因, 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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