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公平范文(精选10篇)
生产公平 第1篇
公平水库主坝坝长2064m, 最大坝高19.5m, 一般坝高13~18m, 根据地质资料, 主坝坝身填土成分复杂, 坝体碾压质量差, 密实性差, 干密度小, 渗透性中, 局部存在强透水段。设计采用高压摆喷灌浆的防渗处理方式对透水坝基进行处理, 为探求高喷造孔和灌浆施工工艺、喷射参数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 为施工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需选取有代表性坝段进行高压摆喷试验。
2 试验段选取
地质纵剖面图显示, Z0+200自上而下地层依次为:人工填土层、粉质粘土层、粗砂层、砂卵砾石层, 基本覆盖了坝体主要地层类型, 便于各种土层状况下施工参数的选取, 且土层状况具备代表性;另, 根据初设报告描述0+200左右坝段为原古河道所在地, 一直以来渗漏较为严重, 决定选取Z0+200做为试验段进行高喷试验。
3 试验方法及试验参数选择
3.1 试验方法
高压喷射灌浆试验根据先导孔的地质勘探成果, 按施工图纸要求及室内试验选定的配合比进行高喷灌浆工艺试验。采用四个试验单孔、三个围井试验孔和一个围井封底孔进行, 采用不同的孔距、提升速度, 相同的喷射压力、浆液浓度等进行试喷, 通过进行静压水试验取得渗透系数 (K值) , 并通过开挖检查和钻孔取芯检测喷射墙体质量, 为指导后续施工提供合理的技术参数。
3.2 试验孔分布
本次试验-1#、试验-2#、试验-3#、试验-4#为基本试验孔 (在设计轴线上) , 试验-5#、试验-6#、试验-7#孔为围井孔 (不在设计轴线上) , 试验-8#孔为封底孔, 选试验-3#孔为试验先导孔, 采取芯样, 确定全风化层, 最后确定孔深。
4 试验成果分析
4.1 喷射参数
水:压力38Mpa, 流量75L/min;气:压力0.7Mpa, 流量3.0L/m in;浆:压力0.6Mpa, 流量75L/m in;摆动速度:10次/m in, 提升速度:全风化、砂卵石、细砂层8~15cm/min;土层16~20cm/m in。
4.2 各孔摆喷情况及耗用浆材
4.2.1 试验基本孔灌浆情况
试验-1#:以孔底静喷5分钟返浆正常后开始提升, 全风化层和砂卵石层提升速度为8~9cm/min;细沙层提升速度为12cm/min;土层提升速度为16cm/min;施工中每半小时检测水泥浆进浆密度为1.52g/cm3~1.53g/cm3, 回浆密度为1.30 g/cm3~1.40g/cm3。
试验-3#、2#、4#:三孔在32.0m~22.0m段提升速度分别调整为:试验-3#孔9~10cm/min, 试验-2#、4#孔为10cm/min, 其余参数未变。上述三孔进浆密度均为1.50g/cm3~1.58g/cm3;回浆密度为1.31g/cm3~1.45g/cm3。四个试验基本孔施工过程正常。
为保证试验成功, 试验基本孔摆喷灌浆提升速度靠近设计参数的下限值, 每米单耗量达到457.1kg/m~495.2kg/m, 水泥损耗量较大, 为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节约成本, 决定在围井试验孔施工中, 适当提高摆喷灌浆的提升速度。
4.2.2 围井孔灌浆情况
围井孔试验孔:在围井孔施工中, 摆喷灌浆提升速度在全风化层、砂卵石层及细沙层段为14cm/min;在土层为18cm/min。
上述三孔在施工过程正常, 从水泥消耗情况来看, 围井孔每米单耗量为361.9kg/m, 相比基本孔大为减少。
4.2.3 封底孔灌浆
封底孔试验-8#:孔底旋喷1.50m, 达到封闭围井的目的。
5 试验效果检查
5.1 围井试验
第一次钻至土层, 向孔内注满水, 等孔内降水平衡稳定后, 重新注水至墙顶, 开始记录测定时间、水位距孔口距离等, 检测时间为24小时, 采用达西定律计算渗透系数, 检测结果为K=210~8cm/s。 (设计要求Ki10~6cm/s, i=1~9) 。
第二次钻进至砂卵石层, 进行第二次检测, 检测过程同第一次, 检测结果为K=5.610~7cm/s。
5.2 板墙取芯及墙体连续性检查
经抽检, 芯样检测抗压强度为17.4~23.7Mpa, 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抗压强度≥5Mpa) ;墙体一侧开挖状况显示, 高压摆喷防渗墙体I、II序摆喷凝结体连接线清晰且胶结紧密。
6 施工参数的确定
根据高压摆喷灌浆防渗设计要求及特点, 本次高压摆喷灌浆试验在地层结构比较复杂的地段施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并且各项检测数据符合设计要求, 所以试验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参数是正确可行的。根据本次试验确定高压摆喷灌浆施工技术参数为:
7 结论
高压摆喷试验确定参数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日后高压摆喷灌浆施工效果, 是高喷施工前至关重要的环节, 试验中应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1) 试验段应选取地层情况涵盖性强、地质条件相对不利于成墙的部位, 已确保参数的通用性。
2) 试验段轴线应同设计永久轴线相结合, 在进行轴线上孔灌浆时, 提升速度应采用设计要求下限, 已确保永久段不因未成墙而浪费;围井孔灌浆时可适当加大提升速度, 已寻找一种更为经济的施工参数。
3) 试验中应进行详细的记录, 及时根据返浆情况判断所处地层情况, 及时根据不同地层调整提升速度。
摘要:论文阐述了公平水库高压摆喷灌浆生产性试验的过程及结论, 说明了如何通过生产性试验找到既能确保施工质量又有利于施工成本控制的施工方法及参数, 并阐明了生产性试验达到最佳效果的注意事项。
公平贸易:消费者与生产个体的对话 第2篇
印度尼西亚的伊布·拉赫玛是Ketiara咖啡的合伙人。她是一个妻子、一个母亲、一个咖啡种植者,也是Ketiara的主席。
然而对整个Ketiara来说,她更像一个母亲。2009年伊布让Ketiara重生,当时只有39个成员。在她的帮助下,合作社在2012年获得公平贸易认证,现在合作社有差不多1000名成员。
就在获得认证的一年后,他们卖出了174600公斤的认证咖啡。以前他们作为分散的小农户,伊布一年只能卖几公斤的手工种植咖啡果。
随着收入的增加,Keriara合作社的人开始长远的投资,他们把收入用于环境保护,通过种植牛油果树改善土壤,防止山体滑坡,同时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
“我们希望可以给未来更好的保障,”伊布说,“过去我们的咖啡卖给中间商,中间商的价格非常低。现在建立了合作社以后,咖啡的收入增加了。”她说。
像伊布这样的生产者并不少,事实上,公平贸易在某种程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运动。
咖啡豆的运动
2008年,全球经过公平贸易认证的商品总值接近50亿美元,每年增长将近22%。在英国有超过500个公平贸易城镇,118家大型公平贸易超市,6000座公平贸易教堂。
星巴克的公平贸易咖啡是公平贸易运动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星巴克的官网上可以看到,尽管星巴克采购的咖啡豆仅占全球咖啡豆采购总量的2%,但却是全球最大的通过公平贸易认证的咖啡豆采购商。而且从2009年9月2日起,星巴克在英国和爱尔兰出售的所有基于浓缩咖啡而调制的饮品已100%采用经过公平贸易认证确认的咖啡豆。
然而该结果确是来自舆论压力以及消费者行动的最终结果。
“从外媒对此事的观察,星巴克这么做,是长时间受到国际公平贸易组织批评的结果。”乐创益总干事陈乐丛评价道。
作为中国第一家探索和推动公平贸易的民间公益组织,乐创益对公平贸易的发展和理念有着独到的理解。
“就我所知,从2010年3月开始, 星巴克所有的欧洲分店,全线用公平贸易咖啡豆于他们的现煮咖啡饮料中。此外,星巴克还承诺2015年会全球全线使用公平贸易咖啡豆。”她告诉《消费者报道》记者,这对公平贸易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从实际结果来讲,大型企业的这种做法会直接为咖啡农带来比目前更合理的收益,这也是公平贸易组织乐见其成的结果。而大型企业的品牌建设与营销渠道的能力往往会超过NGO组织,对推动公平贸易的更深入人心有好的表率。”
不过她更指出,星巴克这样做是顾虑市场的表现。“因为英国的公平贸易教育深入人心,英国也有许多公平贸易的咖啡连锁店,即星巴克不采购公平贸易咖啡,则极有可能失去英国的咖啡店市场。从终点来讲,依然是消费者具有力量来推动企业来实现公平贸易。”
她认为,消费者手持的钞票就是选票,每一次消费都会为未来是怎么的一个社会消费环境提供了依据,而商家则会根据这种依据进行消费环境的塑造。这也是乐创益创立之初提出的消费者社会责任2.0概念。
每个人都是获益者
在发达国家,大量消费的咖啡、可可、蔗糖等农作物往往在热带和经济欠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种植。例如30个发展中国家中种植的可可豆就支撑了全球140万的消费者需求。而在采购中,处于采购商往往以不平等的价格与小农生产者交易,又进而迫使生产者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化肥等增加产量,形成恶性循环。而最终消费者付出高价买到的产品质量并不如人意,底层劳动者也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
公平贸易除了可以保障生产者的收入,还对环境和生产方式的可持续发展也作出要求。公平贸易理念共包含十大原则:为贫穷及弱势生产者提供改善生计的机会;运作及买卖过程具透明度和问责性;持久的贸易关系;给予生产者合理价格;禁止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反对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及结社自由;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提升生产者能力;推广公平贸易运作;以及生态环境维持可持续发展。
目前全世界的公平贸易产品主要为手工制品、咖啡、可可豆、糖、茶叶、香蕉等。
“这与公平贸易的定义有关,因为公平贸易是为了保障那些被经济边缘化的劳工及生产者的权益,而这些群体普遍的特征为农民或手工艺人。”陈乐丛解释。
而国际上主要有两个对公平贸易商品进行认证的机构,分别是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主要认证农副食品,世界公平贸易组织WFTO的认证标签多见于手工艺品。
在FLO组织看来,这是一个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都是获利者的和谐的商业模式。
首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价值和一个理念在支撑。他们选择的商品范围也在逐渐增加,购买商品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一种慈善行为,可以支持贫困地区人群的生活。
其次,由于商品在全球认知度较高,还可以保障终端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商家来说,有品牌作用。
而最重要的是生产者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以及机构颁发的奖金,支持其再教育、健康和医疗等,使得生产者建立一个合作机制,给予他们话语权。
而这些产品,根据认证规则,必须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水源和原始森林,发展因地制宜的农业生产技术,不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等。
然而,中国民众对该理念的认知度并不高。消费者如果需要购买公平贸易产品还有一定难度。
“国内有部分茶叶生产商申请了FLO,一家云南的企业申请了WFTO。不过他们的产品均是以销往国外为主,中国的消费者也很少在市面上看到。上海的玛莎百货有供应FLO认证的食品。”陈乐丛介绍。
生产公平 第3篇
一、关于生产力的价值判断的转换———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践提供了物质前提
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大机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 生产力的发达程度是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在马克思看来, 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充分发达的生产力基础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我们不难得出, 生产力发达水平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但很长一段时期, 在世界范围中, 更多仅仅从社会生产关系领域去理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 忽视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而一味片面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能动性反作用, 脱离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 过分强调生产关系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 结果导致新建立的生产关系普遍存在着不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超前弊端。
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设计师的邓小平, 首次将生产力因素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层面。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系并置于首位, 这是邓小平最具创造性的思想。他在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相当高水平的生产力, 又明确强调生产力的重要性:生产力统摄一切工作, 生产力是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即判断我们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即从价值层面指出发达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价值目标的重要物质前提, 这在当时极左思潮盛行的情况下, 确实带来了一场彻底的变革。
从生产力的维度关于社会主义相关的论述, 邓小平实现了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生产力的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的转换。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把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作为判别社会主义合格程度的唯一尺度, 所以, 长期以来, 社会主义国家都在生产关系方面做文章, 竟相拔高公有化程度, 结果社会主义越搞越穷。正如我们需要的是发达的公正社会, 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的支撑构架。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 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 人民的生活一天天好起来, 广大人民群众才有可能合理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才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强调人的关系的变化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践提供了主体前提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 现实运作中, 人们实践能力的大小及发挥程度, 则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形式”。如果将人丰富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为抽象的生产关系, 没有看到生产力总是潜存于人们丰富的社会关系之中, 这必然会带来社会经济的普遍低效率。所以我们要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去发展, 即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注重生产关系合理化的调整与完善, 尊重人的主体性、创造性以及对生存意义及价值的诉求, 创造出人同对象世界的全面、丰富的关系, 才能把由于自然和社会历史进程而不断赋予人的各种天赋和潜能发挥出来, 实现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 进而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努力实践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与正义。
如我国在改革初始阶段广大农村成功地建立了“土地承包责任制”这一适合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村生产关系组织制度形式, 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使农业劳动者自发地决定农业生产关系的具体组织形式中起到了积极的能动性作用。使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经济人格, 调动起生产的积极性, 很快恢复了农业的生机。进入90年代以来, 由于各级政府充分放宽了政策, 减少了管制, 解放了蕴涵在亿万劳动者身上的自发创造力, 组织了各种各样的适合自身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经济管理模式。如个体经济、自营经济、乡镇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非国有经济。
事实上, 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 正是各级政府自觉或
不自觉地减少了对劳动者的控制、管制与压制, 引导人们从事多方面的社会活动, 并要求全社会成员广泛参与, 有助于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最广泛、最普遍的联系和交往, 从而使人的关系日趋全面。正是通过不断发展其丰富的社会关系, 不断地变更和创设新的有效率的各种组织形式, 把人们的聪明才智都发展到极致, 以实现其不断发展的利益需要, 大大增强了主体的独立、自主的人格意识。如当年, 邓小平根据世界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变化, 精辟地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进而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今天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四个尊重,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其中的核心就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为其提供了一个自主设计与自由拓展的开放空间。现时下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发展的核心以人为本, 这些对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将在实践领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
三、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法发展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践提供了制度前提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否定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 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其结果必然是没有机会均等 (地位平等) 基础上的竞争, 必然助长人们的懒惰、寄生与依附思想, 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造成整个经济运行低效率甚至无效率, 其最终结果不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而是共同贫穷。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提出, 要发展生产力, 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由之路, 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以邓小平为首的领导人在实践的基础上的考察, 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 是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需的。从而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经济活动是人们生活的基础性内容, 经济规则公平与否关系到人们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 交换者都毫无例外的是主体, 市场制度使得相关对象之间真正相互发生作用, 每一个社会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都要遵循制度的规范, 这也就决定了主体 (社会行动者) 之间的一种公平关系, 社会公平也由此体现为一种交换公平。社会借助市场制度这根纽带, 把多元的社会要素整合在一起, 使彼此间的利益交换有章可循, 而且其关系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所以说, 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环节。它是建立在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平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市场制度有利于增进自由, 实现平等, 维护秩序, 从而为实现公平正义创造制度环境。[2]
反过来讲, 市场经济自身也存在功能性的缺陷, 市场经济制度旨在为交换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它不强制规定个人所做的事情, 它只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即市场制度并不刻意寻求结果的平等, 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我们知道只有社会运作的规则 (制度、体制、法律、政策等) 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一种价值目标, 才有可能通过规则设计和制度安排去努力实现社会公平。首要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一基础, 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 (这个完善是个长期的、自然演进的历史进程。它的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建立一个主体之间相互平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秩序, 防止两级分化, 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四、结语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使人类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大迈进了一步, 但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基础是不同的。同时, 社会主义本身具有理想性, 因而, 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曲折和失误。我们不能仅仅从生产关系领域理解公平正义问题。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所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一定是多元的, 既有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又有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这就必须允许有一定的差别剥削来促使生产力的发展。虽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贡献分配的公平正义原则。但又提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 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这样就把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联系起来成为一个整体, 使之成为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正义原则。
摘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的价值追求, 但我们不能仅仅从社会生产关系领域去理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 而必须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来进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实践。邓小平对生产力观的变革, 在实践领域丰富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
关键词:生产力观,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版, 第373页
[2]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实践何建华浙江社会科学2007.6
公平?不公平? 第4篇
毋庸置疑,生活中的确是存在不公平的。不说“大鱼吃小鱼”、“优胜劣汰”这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公平,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又何尝少呢?官家子弟平步青云是何等容易,平民后代每上一级台阶却要付出数十倍的努力。从古代的屈原、李白,到“文革”期间被无情打击的所谓“臭老九”,“英雄无用武之地”,还不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一概而论,认为在不合理制度下每个人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为一个无德无能的人在任何制度下都是不会得到他们盼望的所谓“公平”的。所以,如果大家都认为自己没有投胎到有权有势的人家就是命运不好,就是大大的公平,那么,这种思想的实质岂不是最大的不公平?更何况个个都指望生于权贵之家这一愿望本身就只能是黄粱美梦,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一个不思进取、无德无才的人是没有资格说什么命运公平不公平的。曾经看过这样一个小故事:某青年在竞争上岗的过程中落选了,他来到海边准备跳海自杀。一位渔民发现后,听他叙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就从沙滩上捡起一粒沙子又扔在地上,要那位青年把它捡回来。青年说自己没法捡回来,因为沙滩上同样的沙子实在太多了。渔民又从口袋里摸出一颗珍珠扔在沙滩上要那位青年把它捡回来,结果青年很容易就捡回了那颗珍珠。渔民说,你看,一颗珍珠扔在沙滩上,你想叫别人不捡它都不可能,这说明了什么呢?青年说了一声“谢谢”,头也不回地走了。这个故事无非告诉我们,如果你并不是一匹良马,就不要怨恨这世上缺少独具慧眼的伯乐,自己没出息再怎样怪命不好也是白搭。
还有些所谓的不公平,如果换一个角度想一想,也许就没有我们原来认定的那样不合理了。比如,你羡慕人家贪官污吏要什么都有人送,可人家锒铛入狱之时,不也羡慕平民百姓一生都不可能犯收贿罪么?你怨恨自己残疾缠身可曾想过张海迪、史铁生逆境成才呢?但愿有些正常人不会又因此羡慕人家碰上逆境。
有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我们内心有着太多的浮躁,我们才难以平心静气地工作和学习;正是因为我们有着太多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我们才沉不下心来做眼前的小事;正是因为我们驾驭不了诱惑的干扰,我们才耐不得寂寞修炼自己;正是成天怨天尤人的生存心态,搞得我们体验不了简单生活方式的乐趣……
有句话说得好,“上帝给每个人的都不会太多”,幸运其实掌握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手里,所以,每一位有志青年都要坚信,“靠天靠地靠祖宗,不算是好汉”,真正的幸福人生还是要“淌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情自己干”!
教育公平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第5篇
“只要维持公平的教育机会,贫穷就不会变成世袭,就不会一代一代、世世代代的穷。”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教育是最大的社会公平。教育,是公平的起点;教育,是要让人们看到希望。但是,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各地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生源数量和当地教育资源不对称,也使得各省之间的高考录取率存在很大差异。很多中西部省份的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造成当地的生源录取率较低。
高等教育之所以存在地域不公平的问题,根源在于高校资源和分省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有数据显示,北京地区有“985”高校8所、“211”高校23所,上海分别有3所和9所;而考生人数最多的河南,“985”、“211”高校分别为0所和1所。在考生数量上,北京2016年仅有6.1万人报名参加高考,上海约5.1万人,而河南则高达82万多人。以“985”和“211”高校的数量和当地考生人数之比来衡量,河南与京沪的差距是多少呢?答案不言自明。如果再任由各高校优惠“地方子弟”,那么河南、山东等地考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必然远小于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发达地区。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 第6篇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公平,起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是社会成员分享教育资源的一种状态。它隶属于社会公平, 是最基本也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石, 没有教育公平, 社会公平就失去了基础, 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是现代社会的本质要求, 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社会公平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 还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 是社会的政治利益, 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因此, 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除了缩小收入差距, 扩大社会保障, 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 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的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工作就业、劳动创造、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受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系统中的延伸和体现, 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关于教育机会平等以及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分配合理性的一种主观体验, 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教育公平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公平。从教育公平中可以窥视到社会公平的状况以及社会的发展程度。促进教育公平对于促进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源头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世纪之初我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 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 就谈不上社会公平, 和谐社会就难以构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底线, 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从长远来看, 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均来自于教育不公平。
教育是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 教育直接决定了个体在进入教育机构受教育后个人能力的发展和潜能的发挥。教育公平首先是人的发展的机会公平。只有教育公平, 打破个体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年龄、区域等限制, 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 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和释放。只有教育公平, 社会底部阶层才能通过努力和奋斗流动到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更高的阶层, 享受到与其他社会阶层同等的待遇。社会各阶层有正常流动的可能, 全社会才能稳定团结、安定有序、公正合理。反之, 教育不公, 不仅会影响到人一生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命运, 而且会扩大阶层鸿沟, 加剧社会矛盾, 加深社会不公, 影响经济发展, 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可见, 教育公平, 从个人来讲, 是一个公平的发展机会;从社会来讲, 则是社会各阶层之间自由和公平的根本动力, 教育公平实为社会公平的基石。
三、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撑
教育不仅与一个人的利益、发展和命运紧密联系, 更与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休戚相关, 是改变国运、家运的根本之道。教育公平不仅能给政府创造巨额的经济效益, 更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教育公平不仅是构筑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撑, 更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独特的推动作用。
1. 教育公平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现实途径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的实力是以能力为核心的知识体系。现代社会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是呈正比例关系的。教育通过向劳动者传授知识和技术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自身素质, 提高其生产能力, 并增加收入。一个未受到基础教育的人, 很难参与现代化的生产过程, 很难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也很难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 最终导致相对的贫困。而我国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是大量低收入群体的存在, 他们绝大多数是没有受过教育或受教育很少的人, 因此, 公正分配教育资源, 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 无疑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的现实途径。
2. 教育公平能够促进社会政治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在政治上必然是要求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平等。但文盲是被排除在民主之外的。从某种意义上说, 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懂得并享受的政治民主权力是有一定正比关系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教育公平意义重大。普及教育, 实现教育公平, 在提高了国民素质的同时, 也提高了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与政治民主建设的热情, 增强了他们的执政、参政、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杜绝了专权等不良政治现象的发生。教育公平符合国家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对于实现社会公正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 教育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智力支持
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基础, 对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公平有先导性作用。教育不但能够大量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 有智慧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而且有利于完成中国人口大国到人才资源强国的转变, 更有利于促进中国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教育公平不仅可以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 而且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 为实现社会公平, 构建和谐提供强大的智力和文化基础。
4.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文明基础
社会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文明诚信程度, 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公正、普及、完善的国民教育是提高人的自身素质, 道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 是通往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的重要桥梁。公平的教育环境, 能净化人的灵魂, 有利于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教育不公, 则会扭曲人的思想, 滋生错误的人生观, 价值观。因此, 通过公平教育, 倡导公平正义理念, 培育公平正义精神, 形成人人讲正义, 讲平等, 讲公德, 扶贫济困, 乐善好施, 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弘扬中华民族公平正义的传统美德, 不仅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也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平的良好局面。
四、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
教育通过其机制、结构、评价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分流等因素所具有的筛选功能, 将不同人才输送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通过增强人的社会能力, 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和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 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存状态;通过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教育被视为“是人类追求自由和维持社会正义最珍贵的工具”。目前, 教育, 社会等方面的公平公正问题, 已成为我国社会现实中的重大困扰, 但社会公平的实现, 不仅涉及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还涉及到纷繁复杂的微观经济活动。相比之下, 教育公平的落实相对更便于操作, 因此, 在教育公平方面可以首先进行突破, 以此来带动整个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可见,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
总之,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石。只有这个基石夯实, 才能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平博弈的机会, 才能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配合协调, 才能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范国睿.教育公平和和谐社会[J].教育研究.2005 (, 5) .
[2]陈乃圣, 陈燕, 陈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平及推进途径[J].理论学刊.2007 (, 2) .
公平责任原则——即不公平责任原则 第7篇
一、公平责任原则限制人们行为, 不利于经济发展
法律的目的或作用之一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17、18世纪, 古典法学派提出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广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 因而过错责任原则被自然法学派推崇为民法学上的最大成就和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而后工业革命在给人类带来物质财富的同时, 也给人类带来了无法避免的灾害, 仅仅固守过错责任原则对已出现的新的民事责任问题无法解决。所以, 人们开始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新的途径去解决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上述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 每个原则均使得行为人在做出行为之前, 就会对自己是否会承担责任有明确的判断。而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那么, 必然造成行为人作出行为前无法判断自己是否会因此承担责任, 造成人们缩手缩脚, 不利于人行积极作出行为创造财富, 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不清
现行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但《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 “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堆放物品倒塌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而非《民通意见》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纠正了《民通意见》的错误。现对推放物倒塌应当采取过错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即法律规定采取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的, 则采取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的, 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那么, 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公平责任原则呢?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现行情况下, 往往是根据实际情况, 参考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由法官决定是否采取适用公平原则。但笔者这认为,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此种方式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 必须阐明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以及之所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然而, 目前没有合法充分的理由解释这一问题。
三、赔偿多少不清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具对什么是实际情况, 双方具体如何分担, 根据什么标准分担均没有作出规定。重更要的是, 在赔偿数额方面是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还是全部损失。是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全部还是部份。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易造成腐败
如上公平责任原则存在适用范围、赔偿标准不清等问题。那么, 在具体个案判决中就存在着法官腐败的风险。同时, 即使没有上述行为发生, 也容易使当事人造成误发, 而引起矛盾发生。
五、通过其它法律或制度完成可以解决
按法律的规定, 在各方均无过错而发生受害人受损失的情况, 应当通知其它法律或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明确产权制度或通过保险法、社会救济等途径解决。
参考文献
[1]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选编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教师薪酬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石 第8篇
教师的薪酬包括工资, 但是不等于工资, 薪酬包括经济性薪酬和非经济性薪酬两大类, 经济性薪酬分为直接经济性薪酬和间接经济性薪酬。目前全国省市之间、城乡之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之间、在编教师与非在编教师之间薪酬到底有多大, 是很多教师可以深刻感受到的。同样一位教师在不同的地域从事教育工作, 获得的薪酬有差异, 这是教师薪酬不公平的典型表现。教师薪酬不公的严重后果是优秀教师的高度集中, 中西部教师“孔雀东南飞”, 乡村教师渴望进城, 非重点学校教师向往重点学校。尽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词汇可以从政府的文件和政策话语中消失, 但是没有从人们的心中消失。学生和家长择校主要是选择优秀的教师, 因为所谓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也无非是集中了一批优秀的教师。教师的薪酬问题不仅仅是教师个体权益的问题, 还是涉及学生权益、教育公平等相关的重大战略问题。
从城乡二元格局看, 乡村世界的诗情画意并没有从根本上挽留住优秀的教师, 没有动摇他们对城市的向往之心。乡村优秀教师走向城市学校, 就他们个体的权益和自身价值而言, 他们成功了, 但是就城乡教育而言, 却是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客观地说, 我很理解乡村优秀教师的选择, 乡村教师的生存环境和城乡薪酬差异是他们离弃乡村的根本原因。在艰苦的乡村从事教育工作, 理应得到更高的薪酬回报, 事实却恰恰相反。乡村养育了城市, 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 面对城市的傲气和霸气, 乡村却不得不弯下疲惫的身影;城乡教师薪酬的不公实际上就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异化。
在城市文化的集体无意识中, 有的人觉得乡村生活安逸、物价低廉, 乡村教师薪酬低是合理的, 却并没有意识乡村生活的贫困正是长久以来城市剥夺乡村的结果, 现在他们又把这种不公造成的后果作为进一步维持和加剧城乡不公的合理证据。记得有一位师范院校的教师在申报职称的代表作中, 曾提出城乡教师未来的薪酬设想:城市中小学教师的月收入约为5000元, 山区乡村教师的月收入约为2500元。这位职称申报者的逻辑是, 现在的城乡教师收入差距是一倍, 既然现实的就是合理的, 那么城乡教师将来也应该保持这样的薪酬差距。教育改革者应该意识到, 在市场化的社会里, 乡村教师到医院看病的费用、其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到市区买房子的费用, 甚至到商店买日常用品的费用, 并不会因为乡村教师薪酬低一些而享受便宜的价格与优惠。
底线公平:必须做到的公平 第9篇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理解。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后,社会公正落实到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缩小和机会平等等可操作层面,社会公平的研究也就和社会保障研究直接贯通了。近10多年来,积累了许多测量社会公平的指数和方法。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人口大国,怎样的社会公平水平才平适合我国国情呢?
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不能笼统地讲公平,用几个指标对不同国家作横向比较也是说不清问题的。并不是说越公平越好,绝对的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现实的需要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最近,常见到这样的提法:20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超过了3万亿元人民币,并不是没有钱。好像有了3万亿,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了。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强调自己重要,教育、卫生、农业、交通、国防、社保等要求财政拨款年增长率高于GDP或财政收入的年增长率。要知道,都高于平均增长率是不可能的,那么,让谁低于平均增长率呢?
这就要有个“度”,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
在美国,离婚时家庭财产在夫妻间怎么分配呢?当家庭财产总计不超过1000万~1500万美元时,康涅狄格州法官判夫妻均分财产;当财产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上时,则将判给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财产总计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下时,均分可以保证双方今后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不应过多考虑哪一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同样,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公民在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甚至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要保障公民最起码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就是适度公平。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的“度”怎么确定
“底线公平”是一个描述社会公平度的概念。这个“度”怎么确定?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就是要从基本国情出发,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出发,划出一条线。但“基本需要”随着经济发展会有较大幅度的变化,不太稳定,也不易界定。划线正如打地基一样,应该找到最稳定的基础。我们应该并且可以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稳定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离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以下体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则体现权利的差异性。底线公平就是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具有权利的一致性。
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公平底线,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这条底线,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上升。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则要靠市场调节。那么在底线以上,政府还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但此时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在福利国家,政府不肯降低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不缴费或少缴费而享受高福利的群体反对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造成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上升。在非福利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市场调节下有强劲的动机依据经济水平和实际需要调节社会保障水平。均衡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社会保障扩面和促进社会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即“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底线公平的重点在“底线”上
底线公平并非最低水平的公平,而是有重点的公平。现阶段,重点在“底线”上,即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需要,解决富裕反衬下的贫困问题、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这些是底线,是公平的底线,也是责任的底线。在这个意义上,底线是必须的,不能含糊的。目前,这种能够做到的、可操作的底线公平,应视为“高水平”的公平。在现阶段能够保证免费义务教育,不正是“高水平”的公平吗?让城乡所有居民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也是“高水平”的公平。
底线公平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底线”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管的事。邓小平常说:“政府要管该管的事情”。“底线公平”的那几件事就是政府最该管的事。
底线公平也是“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我们追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什么样的公平水平与这种发展匹配呢?显然,不公平不利于发展,过分公平也不利于发展,底线公平最有利于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即期消费,从而促进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就业;教育保障和健康保障是提高人力资本的最有效途径。所以,底线公平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还可以成为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
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提高社会整体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应以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着力点和工作重点。
生产公平 第10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没有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强调“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加注重公平,这也引起了一些误解,有人认为效率优先不能提了,也有人公开讲改革初期提“效率优先”可以,现在已经不适合了。为了正确把握这其中的精神,首先, 我们要与时俱进地理解公平、效率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一、公平与效率的区别
1. 各自的内涵不同
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观念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把公平简单地理解为分配公平,它主要指的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比分配公平范围广得多,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平等,由于一些政策的制定而造成社会成员在资源利用上不公平,结果造成收入差距扩大,最主要的是垄断行业收入过高。
效率用在经济学上就是劳动生产率,是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我国的劳动生产率高还是不高?实际情况是,虽然经济的盘子很大,但是效率低下。有些人没有把效率和经济增长区别开来,把经济发展、经济增长作为效率优先来看待,认为现在只注重经济增长不注重社会公平。事实上,GDP的增长不等于效率优先,效率优先可以和经济发展同步,也可以不同步。
2. 坚持的目的不同
在分配上坚持效率的目的是鼓励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而坚持公平的目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市场经济向着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根本目标发展。
3. 实现的手段不同
效率的实现是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坚决打击各种违反市场规则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公平”则是通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帮助贫困地区和家庭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二、公平与效率的联系
1. 效率是公平的体现和基础
效率是公平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既是财产分配的公平,更是获得收入机会的公平。效率至上,尊重每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承认收入多少与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相一致,奖勤罚懒,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如果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优不胜劣不汰,推崇平均主义,这才是最大的不公,最终只能是走向共同贫穷,而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效率,鼓励公平竞争,允许部分先富。
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只有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多的适合社会需求的财富,才能为公平地分配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效率低下,社会财富不足,无论怎样追求公平,都不可能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水平,更谈不上富裕。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追求效率,只有全社会效率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充足,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小康、共同富裕。
2.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障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公平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灵魂和原则,是衡量市场是否有序、是否规范的试金石,是市场有序、高效运作的客观要求。如果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未获得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以搀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违规、违法手段取得收入。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不仅会损害消费者、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必然会挫伤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坚持效率优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以公平为前提,以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大家都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公平竞争,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公平是效率的保障。“市无公平不立,商无公平不兴”。合理、适度的贫富差距,能够利用普遍的利益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落差压力来驱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相反,不合理、超度的贫富差距,必然蜕变为两级分化,从而背离社会主义根本目标,造成社会不平等和紧张关系,危及社会稳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念,最终必然导致社会效率的普遍下降。因此,社会效率的提高必须以社会公平为保障,富要合理、合法,贫要有帮、有济,先富带后富,国家帮后富。同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成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基本生活有保障。
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公平说的是公平的竞争、公平的机会。没有效率,中国就无法发展。在当前的形势下不搞市场经济是不行的,所以竞争是公平的竞争,国家只有具有竞争力,民族才有生存权。国家只有发展了,社会才有公平,只有有了效率,国家才能发展,我觉得这两点不矛盾。
其次,还要从分配环节角度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的收入叫原始收入。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还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通过再分配,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中获得自己的收入,这种收入称为派生收入。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它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而再分配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宏观性调节,它要解决的是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
长期以来,我们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接受的一套观念是,初次分配关注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由政府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相对于计划经济倡导的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将市场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本是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然而,初次分配市场中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正是如此。可以说,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关注公平,才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有利于货币资本拥有者创造更高价值的利润。所以,把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推到再分配去解决,指望用财政、税收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初次分配中分配秩序混乱、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