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精选6篇)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第1篇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摘要: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本身的特性和少数民族的特殊环境影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和执法实践问题上存在诸多疏漏。本文从这些疏漏出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自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我国法律领域的一个术语,开始受到我国法律方面的保护。现在,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立法上的成效,但是在新的阶段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只有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进程中,促进其管理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简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早在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其中的无形文化财产代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1989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案,其中的“民间传统文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并对非物质文化财产的申报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程序。自我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进程中。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生存发展需要相关的社会实践、观念、知识等无形的文化及这种文化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表现形式、表演形式、社会实践、礼仪活动、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或实践等。在我国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增加了文化空间的表述,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由少数民族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和相应的文化空间。
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难点
2.1 独有特点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文化性、传承性和独特的存在性,但其又具有非物质文化独有的特性。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兼具了这些特点,并表现出更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2.2.1 无形性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精神内涵的无形性。无形文化遗产借助于表演等艺术表现形式或人类的活动,或者是物质性的载体传达独特的思想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一定民族和区域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宗教信仰或价值追求等,它依赖于具体的表现形式或物品而存在,又离不开人类的智慧,它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同时也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着的。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具体的表现形式或活动或物质性的载体,但最根本的归宿是人。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环境因素或地理因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第三是非物质文化的精神内涵,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某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心理或价值追求的反映。其无形性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通过简单的物质性修复和维护实现对精神内涵的保护,法律保护的处罚措施也难以针对具体的物质载体破坏者进行。
2.2.2 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依托是人,人的活动或其所制造的物体表达了某个民族于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反映的精神内涵。这种精神内涵通过人类的活动不断的发展创新,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要针对物质载体的保护,还有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难度都相应增加了很多。
2.2.3 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于人的活动,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反映某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文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从事生产、生活实践形成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等,与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密切相关,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所居住的地域环境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两者相互作用,为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环境上的条件,因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加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少数民族的特有环境也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法律会影响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程。
2.2 立法基础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性的法律文件中,缺乏高层级的国家性的基本法律。一方面,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性的统一法律对地方性的立法进行指导,导致地方性的立法纷繁多样,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保护主要集中于行政性的法
规规范,缺乏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不仅包括地方政府或组织的利益,还涉及到具体传承人的权利保护。
2.3 执法环境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注重对政府和管理机关职责权力的规定,忽视了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这样就造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制裁。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立案,诉讼权利无法伸张。另一方面,对司法和执法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空文,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首先,国家应当充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保护的主要方式,保证其得到生命力的延续和不断的创造发展。其次,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以普查机制作为首要工作,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保护档案,对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传承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建立专项基金,培养文化遗产传承的接班人,给予传承人以资金资助。第三,加强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将传承人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到法律的高度。
4.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存在,其概念的形成和完善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程度的加深。我国在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欠缺,我国应当在提高重视的基础上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规范,也为相关的执法司法制造一个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韩小兵,喜饶尼玛.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1(02):146-148.[2]李雪宁.原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J].价值工程,2014,5(01):78-79.[3]吕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报,2012,4(02):102-104.(作者通讯地址: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贵州 贵阳 550025)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第2篇
何戍中
演讲人: 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主持人:叶秋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评议人: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一、讲座部分
叶秋华:大家都知道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并且是非常珍贵的财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咱们国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完善文化遗产的保护呢?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国家文物局政法司的何戍中司长来给我们做一次讲座,他也是我们文化遗产法研究所的客座研究员,是咱们国内文化遗产法最资深的专家了。今天何司长演讲的题目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建构”,一会儿由王云霞老师评议,同学们也要认真听,积极提问,下面咱们就请何司长开始讲座。大家欢迎。
何戍中:对我来说这是很难得的一个机会。因为在我面前坐着的基本上就是两类人,一类是资深的法学家,一类是年轻的法学家。我属于机关小干部,成天干些杂事,杂事干多了就喜欢到学校里面附庸风雅。能跟大家交流,对我来说是一个很难得的机会。因为在机关里面干活,跟在高校里面干活是不一样的,机关里面每天都是杂七杂八的事情,一点体系和研究都没有。王老师说总共两个小时,一半多一点的时间让我先讲,剩下的时间大家聊,对我来说既难得又挺难的。咱们的主题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建构”,我准备了十个与这个主题相关的问题,每个问题用几分钟给大家做个汇报。特别希望我们有一种互动,包括我说完以后的,也包括在说的过程中,大家有什么问题的话随时给我一个信号。
我们谈“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建构”,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文化遗产”,这是一个很基础的问题。“什么是文化遗产”,现在说这话的人特别多,电视啊报纸啊,大家有兴趣看,每天都有报道,都有人在说。那么到底什么是文化遗产?这可能是很难用一个特别学术化的概念去界定的,学界总的来说对这方面的关心还是很不够的。那么到底什么是文化遗产呢?我觉得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但是各种角度都有它的片面性。从法律这个角度,我们现在有《文物保护法》。虽然“文物”和“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还不尽相同,但是在这个领域里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文件就是《文物保护法》。那么在这个文件里面指出来有三个大要素——“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这是文物所应当所具有的。也就是一样东西被称为“文化遗产”的话,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有这三大价值“历史”、“艺术”、“科学”。那么当讲到什么是文化遗产的时候,没有一个非常确切的概念,但是一定是和所谓的“历史”、“艺术”、“科学”这三大价值挂起钩来的。当我们称一样东西是文物或者是文化遗产的时候。它背后一定是有这三个东西,要么是三个都有,要么是三分之一来支撑它。这是比较多的人的共识,是得到了《文物保护法》的支持的。
从实务上来看呢,对文化遗产作了一些具体的分类,我把它列举一下。比方说,第一类——“可移动文物”,形象一点说就是坛坛罐罐啊、书本杂志啊、家具啊之类。那么什么是“可移动文物”,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我觉得是借鉴了“动产”、“不动产”的概念的,移动了不影响它的价值,那么它就是可移动文物,假如移动后它的价值大打折扣,那么可能就会称之为不可移动文物。比如说人大博物馆藏了一个东西,这个东西藏在人大博物馆和藏到故宫价值都一样,那么这个东西就是可移动文物。还有一种文物叫不可移动文物,太和殿在故宫,那是故宫的核心,老北京城的核心,但是假如把太和殿拆了挪到上海黄浦江边上去,可能还是太和殿,但是它的价值就完全不一样了。移动之后它的价值大打折扣了,那么这样的东西就称为不可移动文物。除了这两大类之外还有很多类,比如说像“历史文化名城”,现在这个概念说得越来越多了。一个老城有它的建筑特点,有老百姓传统的生活方式,有所谓的非物质的一套等等,使得这个老城的文化价值特别多。像这样的城区,就用“历史文化名城”这个概念来覆盖它,现在这样一类东西毫无疑问也是文化遗产的一个门类。还有一些门类比方说“历史文化街区”,本来是一片老城,由于旧城改造、社会发展,破坏得差不多了,剩下一片街区了,在这个街区里面积淀的东西很多,那么这个街区就可以作为文化遗产对待。还有很多村镇,现在的“新农村建设”像搞运动一样把“新农村建设”理解称为“新村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村寨被破坏得非常快。那么还保留着的一些村镇就比较有特点,从历史、科学、艺术方面去看,它都非常有价值,像这样的村镇,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村镇”也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还有很多,像一些新名词,比方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说得也比较多。但是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什么?也是缺乏研究的。一般来说,语言、工艺甚至哲学思维方式诸如此类都可以归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们在讲到什么是文化遗产的时候特别强调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讲到它的分类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之类。我们要明确这些分类都是动态的,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以前一想到文化遗产的时候,理解是很狭隘的,就是古董,就是锁在博物馆保险柜里面的特别值钱的东西,到后来范围越来越宽。到现在,更宽了。比方说老字号,比方说“荣宝斋”、“全聚德”等等,它所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了。还有一些,假如大家经常看报纸的话会知道有“工业遗产”的概念。还有一些叫做线性文化遗产,比方说丝绸之路、大运河,谁都不能说丝绸之路、大运河跟中国的文化传统是没关系的,但是它的形态又是很独特的。
说完什么是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提到为什么要保护它。说“文化遗产”的时候,我们的潜台词就是这些东西很重要,我们要保护它。那么很多人就会说社会进步、优胜劣汰是一个自然过程,有很多东西是原始的、落后的、愚昧的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手段去保护它。我觉得这些话不对。既然把一些东西称作文化遗产,它就是非常有价值的,非常重要的,同时它也是非常脆弱的,可能离现实生活比较远,离人们生活的现实需要比较远,关心它的人就不多,那么就需要国家通过行政、或者法律来采取特殊的方法保护它。假如没有特殊的保护的话,这种东西消亡起来是非常快的。因为最近发了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从7月1日起实施,今天上午我们单位里开会和建设部商量这个事情,在比较高层的会,相当高级的官员都发出了这样一个质问——在现在经济不是很宽裕的情况下为什么要花大量金钱去保护那些村落。对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概念的人来说这些问题都是很荒诞的,但事实上很多人还是会提这些疑问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一个家族好不容易留下来了爷爷奶奶的照片、爷爷奶奶写的信、爷爷给奶奶写的情书或者是传家宝之类的,那会觉得这个东西破破烂烂都长毛了,扔掉它算了,但是如果这个家族的后代比较有修养,比较注重精神层面的东西,就会想尽办法去保存它。我想,对一个民族的东西,对一个国家的东西,这种看法是一样的。
对不同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是不同的。一个明代的陶罐子,最好的保护方法是什么呢?要么搁保险柜里面,要么搁玻璃展柜里面。但是对另外一些文化遗产,比方说老城区的保护,你不可能说什么也不让碰,什么也不让动,还有那么多人住在里面,中央政府还在里面办公呢,每天几百万的人在里面生活呢。那么对它保护的方法就不一样。还有比方说一些古建筑,它很珍贵也很脆弱,它很容易着火,很容易被白蚂蚁咬等等,恐怕像保护一本善本书一样保护它是不现实的。所以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在讲到文化遗产法时,有两个概念会经常提到,就是要倡导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大家假如说留意这方面的文献会发现这两个概念是经常出现的。那么为什么要提倡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觉得很好理解,但是很多人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文化遗产是一个精神层面的东西,不是一个物化了的死板的东西,在它的传承过程中很容易被篡改或者被伪造了,有句话叫“假作真时真亦假”。在座的法史的同学比较多,在研究法史上的一个流派时,在研究一个人的哲学思想的时候也要强调保持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在越来越多地强调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什么呢?有一个大前提,篡改的东西越来越多,作假的东西越来越多,有意的或者无意的。比方说颐和园大家都去过,事实上,颐和园的很多东西在有意的或者无意的被篡改。理由是冠冕堂皇的,比方说为了旅游开发,或者说为了减少保护的成本等等。很多北京的老胡同,名字还是原来的名字,但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讲,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经被完全破坏掉了,恐怕里面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旅游开发。那么像这些事情做多了,虽然还是文化遗产保护,但是由于不注重真实性和完整性,几年下来以后呢,虽然投入了很多钱很多人力,但是已经全都不一样了。东四十条边上有一个明代的仓库,毫无疑问是一个文化遗产,但是由于不重视保持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虽然这个东西还存在,名字也还是这个名字,却已经面目全非了。当然再讲到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时候我们也知道这是一个目标,不可能完完全全实现,因为像中国的古建筑是木结构的,基本上每年或者每隔几年都是要修缮的。强调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是要在保护文化遗产的时候,把自己的创造性压制在一个最保守的程度。
第四点想要跟大家交流的就是为什么要用法律来保护文化遗产。这个我觉得也是很显而易见的,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涉及到了价值判断,涉及到了审美情趣,也涉及到了投资、效益、产出等东西。那么怎么样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的不稳定因素?唯一的办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法律来保护。
举个例子,把老城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来保护的话,最大的反对者是谁?毫无疑问是当地政府。因为一旦把它公布为所谓的历史文化名城了,它的建设就要受限制,它的规划就要朝着文化遗产保护的这个方面考虑。那么就意味着地方的财政收入会大打折扣,意味着GDP会降很多。还有很多,比方说房地产开发商要在东四这个地方建房,如果不把它(东四)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话,这个事情就很容易办成,开发商就能挣到很多钱,当地政府也能挣到很多钱。但是现在被公布为文化街区了,就不能这么做,这么做是违法的。这里面就牵扯到大量利益问题。还有比如说我是一个胡同的居民,我天天坐在这个地方等着拆迁,房子破破烂烂的,你们说是古建筑,我就觉得是破烂,冬天冷夏天热,我就希望把它拆了。这里面涉及到大量的公共利益问题。怎么样帄衡、调整?只能通过法律。
另外,讲到文化遗产的修缮,领导有领导的想法,专家有专家的想法。比如说领导要展现故宫的辉煌,要把它弄得崭新,专家却要体现它的古拙,专家和领导的情趣是不一样的。那么听谁的呢?这个时候就要有法律来规定。古建筑要修缮,它的标准是什么,它的报批程序是什么,什么样的修缮算合格,什么样的修缮算破坏,诸如此类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法律规定不能这么做,就会把一些破坏性很强的项目给遏制住。
还有一些东西,比如说大家都去过颐和园长廊,那儿有彩绘。像这些彩绘怎么修,这里面就牵扯到很多个人的情趣问题。颐和园长廊的彩绘是经常要刷的,北京的酸雨越来越重,破破烂烂的肯定不行。那么怎么画怎么修?你说这样画,他说那样画,那颐和园不就完蛋了吗?对于这些就要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文化遗产保护中许许多多方面都必须用法律的手段确定下来。还有比如说我是一个老板。你们说傣族的村寨很重要,傣族在消亡,傣族文化没有钱来保护。那么我作为一个大老板,我可以参与,但是我的参与不是没有条件的,我参与的很大一个目标就是搞旅游开发,那么我就希望高速公路能通到那个地方,在村寨的边上能盖一个宾馆,还能有个停车场。这是投资方的需求。但是从保护方的角度就会说这样不行,这样会破坏掉这个地方的风貌,游客太多会破坏这个地方的生态,那么这里面就需要一个帄衡。这种帄衡通过什么方法来固定下来,也是只有通过法律的方法固定下来。讲到文化遗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法律。
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要,为什么呢?第一文化遗产特别脆弱,是不可逆的、不可再生的。现在说环境很重要,环境破坏了怎么怎么样。其实环保局的都说,环境被彻底破坏了,五十年还能恢复。文化遗产却是不可逆的,故宫被拆了,五百年也起不来。另外一个,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资源,它的可利用价值是非常多的,想利用它的人也非常多,而且都是一些强势的人想利用文化遗产,那么怎么协调这个关系,可能也是需要通过法律来规定的。
接下来讲讲几个重要的文件,讲讲现在存在的几个国际公约。一个是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对文化遗产破坏最大的还是战争,比如说伊拉克、阿富汗,包括美国的邪教组织都是在当地对文化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的。为什么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的第一个公约是《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我觉得这很能说明问题。一直到今天,战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还是第一位的。中国加入了一个“国际人道法委员会”,国际人道法讲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对战俘的善待问题,另一个是在精神层面保持人道。通过武力灭掉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就是对这个地区的人精神上面的非人道。第二个公约是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文物非法转让的公约》,这个公约里面说得比较多的是怎么样防止盗掘、盗窃以及走私。除了战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第二个破坏的大因素就是盗掘、偷盗、走私。我估计从八十年代后期到今天可能每天每时都在发生盗掘和走私。以前有句话叫“想致富去挖墓,一夜成个万元户”。现在好盗的墓都盗得差不多了。大家到甘肃、内蒙一带去,到一个小山坡上拿望远镜一望,以为是植树造林,怎么?到处是坑,都是挖的古墓葬。同样的一个东西在中国卖一万,在香港卖五万,在美国可能就卖十万,因此走私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大家以前看过一个电影叫《泰坦尼克号》,从那个电影放了之后,盗掘沉船就成了一桩大买卖了,地上的东西盗得差不多了以后就开始盗掘沉船了。现在像福建、广东、海南等地区的沿海经常有渔民打鱼的时候捞上来沉船的残骸,就知道了这个地方有沉船,信息传开了之后就会有有组织的盗掘。那么这个公约是干嘛的?就是专门管这个的。盗掘和走私是国际性的犯罪。山西老百姓的家里就能找到英国索富比拍卖行的拍卖图录,说明这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要解决国际性的犯罪就要通过国际公约,70年公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
第三个公约是1972年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现在经常有申报世界遗产这个概念,比如说帄遥古城、丽江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都是起因于这个1972年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这个里面讲的就是怎么对一个地方的文化遗产从全人类的角度去判断它的价值,怎么样对它实行有效的保护。这个公约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占全球第二位,中国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也非常严重。那么怎么样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个地方是否是文化遗产地,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一个很权威的标准就是这个公约。
还有一个公约也很重要,就是1995年的《关于文物返还的公约》,现在从报纸上经常看到关于文物返还,比如中国从比利时又返还了多少东西,意大利又从美国返还了多少东西,越南又从土耳其返还了什么东西,一切一切的最初的动因都是跟1995年的这个文物返还公约有关的。它讲的就是什么样的文物出境是非法的,出境以后怎么样返还。这里面有很多问题是需要法学家来讨论的。因为前面几个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而这个公约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因为在返还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很多财产问题。人民大学博物馆的东西被张三偷了,之后被运到了深圳,李四花钱买了又跑到了香港,一个美国人在香港买了过去,在纽约拍卖行又拍了,拍了以后又被日本的大博物馆收藏了。现在人民大学的校长到日本参观,一看这个东西是我们学校博物馆的,要求返还。日本人一看这个东西确实跟你们博物馆的一样,也没异议。但是这里面牵扯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比如善意占有人啊恶意占有人啊,不是那么简单说还就还的,需要法学家来解决。
还有一个是2002年的《水下文物保护公约》。刚才说了偷盗沉船很猖獗。现在科技很发达,美国、德国几个专干这一行的人当着我的面就说,“你信不信吧,你把一把刀扔到太帄洋的马里亚那大海沟,我第二天就给你捞出来”。言下之意就是你们中国沿海的沉船我都知道,我只不过不捞罢了。事实上呢,在某个地方,当地渔民一报告,捕鱼的时候有船板被捞上来,过不了多久就会有一艘比较大的船长期停泊在那里,干嘛呢?就在打捞水下文物。像这样的事情,根本不能靠一个地方政府来制止。你根本就没有那么多财力、能力去解决。只有通过国际的协助来解决。我觉得这个《水下文物保护公约》的学问也挺深的,这方面最近几年国内的成果也比较多。(但还是有很多问题。)有的时候大家会感到触目惊心。比方说前一阵福建的一个小县城海边发现一艘沉船,之后岸边就停满了宝马车。他们有组织的去找一些潜水员,把广东、海南一些潜水学校的教师请来,去帮助他们打捞。有时候会发现全县医院里面的高压氧舱被他们包了。为什么呢?在下面挖的时间长了憋得慌,挖到东西挣到钱了,干什么呢?到高压氧舱吸吸氧去。这是非常严重的。公安有时候去抓,他们看跑不掉了,把捞到的东西往水里面一扔,就没有证据了。当地警察把这些偷捞的人送到检察院、法院,法院的人说没有证据,就放了。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怎么样从法律上来把这个事情解决了,我觉得这个公约的研究价值是非常大非常大的。
还有一个公约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现在经常会有人说什么昆曲啊诸如此类的被公布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的这些,出处都是这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样传承它、保护它?这里面关键因素是什么?传承人怎么发挥作用?关于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但是最核心的方法是什么?如果大家感兴趣,先别去看那些乱七八糟的报纸,先花半小时把这个公约看一看,就会有一个牢固的、准确的判断力。
这是简要介绍一下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有战争情况下的,有反走私的,有关于世界遗产的,有关于水下文物保护的,有关于非物质的。这些东西都有中文本,而且翻译的水帄还不错。当然大家学问这么深,如果看了一遍还感兴趣的话就应该中英文联合起来读。
再讲几个国内立法,中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实际上是比较落后的。现在咱们讲文化遗产讲得比较来劲,但是回过头一想,做这些工作的人,十年前还是穷光蛋。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大家都根本没有工夫去想这些事情。再往前推,文化大革命更没有人去想这些事情。再往前推是打内战,也没人想这些事。真正中国人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最近十几年,政府、高校、研究机构开始慢慢想这些事情了。当一百年前,法国人想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敦煌文书》的时候中国人在干什么?所以我们在这方面是很落后的。
我简要介绍一下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成果。一个是《文物保护法》和它的几次修订。这个《文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文化领域的法律,1982年就有了。到现在修改的次数也比较多,比较大的修改有89年、02年等。对这部法律的评价虽然不高,但是坦率地说,如果没有这部法律的话,中国现在的古建筑恐怕三分之二都没有了。有时候还是挺管用的。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在不久之前,还有的人想在故宫里面建宾馆,假如没有这些法律的规制,那可能就真的建起来了。在故宫里面建宾馆好像很耸人听闻,但是这样的事情在颐和园里面就办成了。假如没有这部法律的话,可能三分之二的古建筑都会被毁坏,所有的古墓都会被盗,起码一半的珍贵文物都会被走私走了。当然从现在来看这个《文物保护法》很粗糙,可能也不符合法学家的评判标准。但是我知道,从1991年制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到2002年修改《文物保护法》始终没有法学家参与。我印象中,第一次有法学界的教授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对完善文物法的讨论是非常晚的事情。由于这些教授长期不介入这些问题,在这些会上提出来的问题也是很荒诞的。真正参与立法工作的在在座的人眼里看来都是法盲。现在我揣了1000块钱到新华书店买环境法的书,很快就花光了,我要是揣100块钱到新华书店买文化遗产法的书,花不掉,没有这方面的书,在座的都没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文化遗产法的水帄是不可能很高的。假如大家对这个主题略感兴趣的话,这部《文物保护法》一定要看。
还有《长城条例》,中国人老提长城,好像长城跟中国人的关系是最紧密的。前两天看新闻,日本人想到中国第一个想到的是长城,第二个想到的是中餐,可见长城的影响力。但事实上怎么样?我们老说万里长城,其实只剩下三分之一了,而且是断断续续,严重不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长城。山东有齐长城,有个副省长花了很多钱把一段齐长城修缮成瓷砖的了。长城的保护是非常差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专项的法规来保护它。长城是线状的,有些是纵向的跨了很多行政区域,有些就是省市县的边界,长城一条线,这边是北京,那边是河北。能挣钱的谁都想管,不能挣钱的谁都不想管,大量作为边界的长城被破坏掉了。还有很多长城在荒郊野外,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人敢说他走过所有长城。谁说这话谁吹牛,因为到现在为止长城的家底还没摸清呢,不要说全国的长城的家底没摸清,甚至北京长城的家底也没摸清。谁也不能说,我踏遍了北京的所有长城。像长城这样的东西说起来很重要很重要,事实上很糟糕。有一次有一个官员有机会去考察一段长城,结果发现吹嘘吹得很厉害的一段长城在多少年前就已经不存在了。七八公里长的一段长城七八年前就不存在了,触动很大,那时候就有一组人利用这个机会推动《长城条例》的制定。甭管《长城条例》有多少用,起码在理论上面,长城应该怎么保护、管理、修缮,在法律上已经有明文规定了。这是一个除了《文物保护法》之外的行政法规。
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就是关于古建筑物修缮的、关于博物馆管理的、关于文物出境管理的,还有像刚才我说的国务院颁布的准备在7月1日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都是我们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法学家的参与,这些东西在理论上是不会得到很大提高的。我们老批评环境差,但是全国研究和讲授环境法的教授可以坐满几班车,但是我们全中国专职搞文化遗产法的教授一个都没有。这个情况如果不改变的话,文化遗产法就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再过十年依然如此。
除了刚才讲到的几个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还有几个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像《刑法》、《城镇规划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刑法里面起码有四五种罪名是专门针对文物破坏的,很多年前就达到了这个水帄,但事实上由于司法部门对这些东西非常生疏,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运用这些条款的场合是非常少的,我估计最多百分之一的文物犯罪是被纳入了刑法的规范。这是一个悲哀。
接下来谈一下我国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缺陷。一个就是文化遗产的认定。刚才咱们说了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享有特权的一种东西,就相当于老干部、老专家一样,很重要但又特别脆弱,就需要特殊的保护。那么怎么样认定它?这个特权给谁?如果认定不上的话,这个保护伞就带不到它头上。文化遗产的认定方面,法律空白特别多。比如说美术馆后街22号院,那个小院子特别棒,当时太多的人想保护它,但是开发商和政府就要拆,打官司打到了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说凭什么不让拆?是啊,它没有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既然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就不受《文物保护法》的调整,政府就可以把它拆了。大量北京没有被列为文物保护街区的胡同,说拆就拆,一点法律障碍都没有。怎么样把它认定为文化街区、村镇或者古建筑,怎么样认定更有效、快速、准确,这在法律上面是一个空白。
第二个缺陷是政府的行政责任没有在法律上落实下来。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因为它是公益事业,主要要靠政府的投资,行政责任没有在相关的规定中得到落实。比如我作为东城区的区长,在你们谈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时候,我想到的是什么?两个。第一,财政收入;第二,要稳定,要安全。可是你们讲保护,那我这个街区不能拆,那个街区也不能拆。朝阳区我的同行又是盖中央电视塔又是盖SOHO,财政收入就会很高,我肯定就会不舒服。我作为区长的话就要想方设法的把这些老城区给整治掉。这里面就牵扯到行政责任的划分问题。在行政责任上面的不明确导致文化遗产保护的困难我觉得是一种缺陷。
另外还有一个缺陷是税收。比方说故宫要修缮好保护好,钱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是门票,在税收上面,法律就应该给它一个比较好的定位。大家都去过八达岭,人那么多,它就指着这个门票来赚钱。其实为了使大家更好地游览,可以在别的方面多开发。但这个里面的税收制度又很糟糕,八达岭的门票是免税的,其他方面的收入是要征税的。所以征税的方面他就搞得少,门票尽可能多卖,这样就使得八达岭的游客越来越多,没有一个人到八达岭会感觉舒服的。这是税收方面的一个例子。
还有比方说产权制度,现行的产权制度也是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比方说北京老城里面有很多会馆,像绍兴会馆、宁波会馆都破破烂烂的。当地的区政府根本没有钱去修,就是说产权单位根本没有钱去修。我相信再过十年二十年,即使不拆它,风一刮也就刮倒了。但是宁波、绍兴这些地方有钱人很多,一些大老板说我们捐资去修,修完之后这个产权能不能变更到我们绍兴去,变成绍兴人在北京的办事处。但是这个产权变更在法律上面也遇到了困难。这就使得绍兴人有钱不能修,区政府没钱也不能修。
还有比方说公益诉讼,现在环保方面的公益诉讼好像有一点但是也不多。前段时间北京有个律师,它的老家是河南的,河南几个石窟的石像被偷到美国去了。他要搞公益诉讼,别人就问他您是什么身份,您是受害者吗,他没有办法证明。还有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法籍华裔,她想通过公益诉讼制止北京胡同的毁坏,我觉得最大的障碍是她的受害人身份。凭什么说胡同被拆了您就是受害者。您不是受害者怎么做原告。我觉得法学界、律师界、立法部门的人联合起来的话,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并不难,就是要几方配合一下。有个人去博物馆,花了20块钱的门票看到的都是赝品,赝品没有标示出来(按理说赝品也是可以的,但是你得标示出来),他就觉得受骗了,他想提一个公益诉讼,他来问我,我就特别希望这个事情能办成。
第九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内外的主要研究机构。第一是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一对夫妇,叫琳达·普罗特和阿基夫,这对老夫妇是文化遗产法方面国际权威,对中国也特别友好。美国杜克大学有一帮教授,他们本身学问也很深,联合了全美的科研机构。主要涉及的是反走私法,大家有兴趣可以浏览一下他们的网站。英国有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叫做艺术与法研究所。他们这个艺术主要就是指文化遗产。在他们看来壁画、雕塑、瓷器、包括老城都是艺术。他们也定期出版期刊,但是这个地方的缺陷是它不招生。这也是一对夫妇主办的。法国主要是巴黎十三大学,他们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谈文化遗产法。意大利的罗马大学有两个教授。一个是侧重于搞文化遗产刑法方面的,一个是侧重于文化遗产登记方面的。有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的,还有中国的。中国人民大学不错,还有比人民大学更好的。厦门大学在好多年前就开始搞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还有一个是武汉大学,他们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这个问题。
最后谈谈现在的热点问题。一个是文物返还。现在颐和园、圆明园、故宫都在讲文物返还的问题,文物返还里面的题目都不是几年就能做完的。在中国关于二战期间被掠文物返还的问题我相信十年都做不完。这里面牵扯到的东西太多,需要很多资料收集、法学理论的研究,还有新制度的创设等等。中国虽然很落后但是也很重要。第一它是五大常任理事国,第二谁想到中国都会想到中国的文化遗产特别多,所以在文化遗产的公约方面中国是特别有发言权的。我说这些话就是想提醒大家,关于这方面如果想有作为的话机会是很多的。关于文物返还,将来一定会有专门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包括中国和日本之间签署双边协定都是有可能的。这些事情的进展是很快的。现在这方面的新闻很多,大家看了这方面的报道如果感兴趣的话一定要追本求源。因为不准确的新闻特别多。大家看了相关新闻如果感兴趣的话,第一要看相关的国际公约,第二看相关的国内法,假如再感兴趣的话到实地去看看。谁愿意钻进去谁就是这方面的大专家。
第二个热点问题就是所谓的私立博物馆。现在想建私立博物馆的人很多,加以规范的话将会是一个很好的潮流。但是里面有很多法律问题。比方说私立博物馆的定性问题。博物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博物馆的藏品来源问题,博物馆办不下去了,它的藏品问题,它的税收问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里面的特殊性问题,资金来源,治理结构,包括它和公立博物馆的差距等等。
还有好多热点,比方说文化旅游。文化旅游搞得好是文化遗产价值发挥的一个渠道,搞得不好本身就是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你不搞旅游村寨里面的人还是那么穷,但是搞旅游的话,有些村寨一开放,三个月就彻底遭到破坏。怎么样规范旅行社、村寨的权利义务,还有涉及到的民族传统工艺品制作、销售、出口的管理问题,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问题,在我国都缺乏法律规范的。
还有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就是非政府机构。现在中国非政府机构越来越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非政府机构也越来越多。但是什么样的非政府机构是合法的?非政府机构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它的资金来源是什么?规范体制是什么?税收政策是什么?诸如此类的,现在基本上都空白,好多好多问题基本上很少有人去研究。我刚才提到的琳达·普罗特跟我说,这方面最发达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二十年前跟我们现在是一样的,没人搞这些问题。搞它干什么,挣不了钱,文章也发不了,没人听课,她最早毕业的博士都干别的去了。但是坚持下来的人现在都成了人类文化遗产法的教父。我相信最近的十年这方面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就怕有需求了没人,想干这个活了没有基础,想发挥这个作用了没有这个学问。谢谢大家。
叶秋华:刚才何司长给我们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生动,也很幽默的专题讲座,通过十个问题把我们带进了文化遗产法的殿堂。我觉得听了以后真的获益匪浅,以前对这个也挺有兴趣,但是有些还是不太明白,今天一下把我们带到了这个学术研究的前沿,非常感谢他。我想同学们一定也和我有同感。下面请王云夏教授点评。
王云霞:当过无数次评议人,像今天这样的还是头一次,感觉很微妙,因为这个对象太特别了。我不知道同学们对文化遗产法和文化遗产本身有多少了解,我相信不会有太多涉足。以前有一个同学很直接地问我,一种东西如果到了要动用各种手段去保护,它才能生存下去的话,那么这种东西本身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就像他(何戍中)刚才所说的,一样东西如果是好的它自然会流传下来,适者生存嘛。如果需要动用各种手段和资源去保护的话,还有这个必要吗?我们为什么要这么累呢?我觉得这确确实实是因为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了解太不够了。你生活的地方可能会看到它不太好的一面,像何老师刚才说的,北京老城里面的人,它觉得这个房子是破房子,它天天盼望着能够住楼房,天天盼望着能够有煤气、暖气改善他的生活。但是我们住在外面的人可能更需要的是一种文化的认同感。比如说我们看到一个海湾,边上全都是高楼大厦非常漂亮,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它是哪里。现在很多电视剧都在这种场景里拍摄,我们不知道它在哪,但是如果我拍的是长安街,你肯定就知道它是北京。就是说当你认识它的时候你不会很在意,当你不认识它的时候你会很恐慌。因为你自己的文化特色没有了,精神认同感没有了。所以我觉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关键的。何老师刚才说到,这种东西是非常脆弱的,是不可复制的,是需要保护的,这在全世界都形成了一种共识。就像我们对待濒临灭绝的生物一样,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们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几百年里破坏掉的东西太多了,现在能够留下来,让我们得以认识自己的精神家园的东西实在是太少了。
何戍中:咱们老说咱们东西很多。但是实际上我举个例子,咱们全国大陆博物馆藏品的总数比不上美国一个大博物馆。北京号称是全中国历史文化名胜保护最好的地方,在这个保护最好的地方你去看看,还有多少可以称得上是北京老城的。
王云霞:越是有文化的人越会重视文化遗产。而经济还处在发展过程中的人,因为他生存的问题还没解决,所以他更多关注的是怎么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假如他一旦改善了生活环境,这时候他会怀念四合院,怀念他小时候住过的环境,但是再也没有了。所以我们既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就应该更多的关注它。当然对我们法学界的同学来说,其实有很多人已经选择了这个方向,那么我们在帄时的研究和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找一些这样的课题,这些课题其实他(何戍中)刚才已经讲了很多,都是值得我们做的。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意思。
第二个意思呢,因为你刚才提到了95年的返还公约。我觉得95年返还公约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你刚才说了一句蛮绝对的话就是所有一切返还都是起因于95年公约,实际上这个不对,这只是私法方面的。因为它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它主要是民事方面的返还。但是国与国之间的返还,包括战争期间的返还都跟这个公约没有关系。
何戍中:这是我刚才的口误。
王云霞:返还问题其实更多的还是在公法领域。
何戍中:我觉得最近十五年(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变化发展特别快,国际上的动态非常多。几乎所有的场合里面,都在拿中国说事情,在拿中国的文化遗产说事情。他们举的例子,起码有三分之二都跟中国有关。但是中国参与的人却很少,这种事情对中国人来说太高雅。
叶秋华:我说一下我在英国的感受。刚去英国的时候看到英国的古建筑几百年都不能拆,特别不理解。后来去了大英博物馆,还生了一肚子气,一看中国那么多文物,在国内见都没有见过,都搬到那儿去了。还有很多,像帕特农神庙几乎整个给端去了。然后印度的、埃及的,就觉得对英国人有点恨。但是看完大英博物馆以后我就不这样想了。我就觉得对一个文物的保护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就从保护文物的角度讲,英国人能够把这些文物弄过来,用那么好的条件,那么多的资金,用最好的方式把它保护起来,把这些文明一一展现出来。说实在的我看了之后肃然起敬。如果这些东西真地在雅典、在中国,能够得到这么好的保护吗?我觉得是不可想象的。
何戍中:在这个法制社会里面。有很多情况下说:“拆!”,那都是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下的命令,假如没有法律的话,说拆就拆。但是在有了文化遗产法的情况下,一些人就会说,这是违法的,法律说了要怎么怎么样,媒体要登的。就会有效阻止这种结果。法律很重要。
二、提问部分
问:何老师我有这么几个问题。关于文化遗产的界定,您刚才列举了几个公约。1954年的那个公约,它里面使用的是cultural object,但是到了1972年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公约,它里面用的就是cultural heritage。有些专家认为这两个基本意思是差不多的。但是我看有一个外国学者写了一篇文章说这两者的意思是不相同的。前者更强调的是它的艺术性。后者更强调它的历史性,也就是文化的传承性,它的价值要从它的原生地出发才能理解。比如一个古墓葬只有位于它的原生地,才能让人理解它的历史文化背景,演变过程等等。这里面强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刚才叶老师说如果这些文物不是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面是保存在原生地,比如说阿富汗的巴米扬大佛结果被毁掉了。也就是谁有条件谁就可以保护。这是一种立场,这种立场在他的文章里面被概括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主义立场。就是说我们重视的一种文化遗产,它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某一个地域的文化遗产,而且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一种普适性。而后一种cultur heritage 强调本土性、民族性。如果过分强调普适性是不是会鼓励盗窃走私呢?这两者之间是不是有冲突?
何戍中:你看东西看得非常细。我觉得这个概念确实是不断在变的。不仅英文是这样,中文也是这样,咱们以前说古董说得比较多,后来说文物说得比较多,再后来说文化遗产说得比较多。我想五十年前人们说古董的时候他想不起来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因为理解的程度没有到。我相信你刚才说的那几个概念也差不多,现在你刚才说的第一个概念也确实用得非常少了。现在可移动文物用cultural property,不可移动文物用cultural heritage比较多。我觉得这主要是起草小组的人,他们的文化背景千差万别。有些在起草的过程中被更正过来,有些就没有。我想这点是该与时俱进的。我觉得是一样可移动物件还是一大片遗址,这个区分更胜过你刚才说的国际主义等等。
另一个我要说的,文化遗产之所以重要,它是跟当地人的生活传统相关联的。一个陶罐,放在我们村,能讲的故事更多一点,放到美国去就讲不出来了。现在很提倡文物的原址保护,沉船都不要捞,古建筑、古墓葬需要原址保护,就是坛坛罐罐也需要当地的博物馆保护。为了弥补文化交流上的缺陷,现在大量提倡的是办文物展览的方法。还有人甚至提出文物展览都不要办,你可以来博物馆看。敦煌遗书在巴黎或者北京看就大打折扣了,最好在敦煌看,信息量更大一些。盗掘、走私的理论基础就是所谓的普适性。我知道你提的那篇文章,这个作者我都认识。一个理论的提出不像书生想得那么单纯,它背后是有一套体系的。我觉得我们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还是强调本土保护。还有我觉得主导性的保护是法律保护。
王云霞:我觉得黄树卿同学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个领域里面确实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国际主义的,一种是民族主义的。实际上国际主义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它存在的价值。就像叶老师刚才说的,大英博物馆里中国的东西,他们抢过去是不对的,可是不抢走,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早就把它们破坏光了。所以西方人很认同这个观点。他们认为文化遗产虽然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些人民创造的,但是最终它还是全人类的,是没有国界的。当然他们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有强盗逻辑在里面,但事实上已经成了这样的状况了。当你没有办法要求返还的时候,可以说世界各个民族的人民都能同时欣赏到这么多文化遗产也是好的一个方面。当然,最好的、最理想的状态,是将文化遗产和创造这种遗产的人和环境本身结合在一起。
何戍中:中国有个很有钱的汽车大老板叫板大英博物馆,他说他也很有钱,想在大英博物馆买几样东西,说你们保管条件太差了,我买几件行不行?肯定不行。
叶秋华:我遇到过一个英国老师,他的房子几百年了,着了火,按说该盖个新的了,就那样国家也不允许他重新翻盖。我的意思倒不是说英国人有多么好,就是说他有那种对文物保护的意识,这点精神是可嘉的。
问:我有两个小问题。第一是您刚才讲的几个国际公约,我们国家是不是已经参加了?
何戍中:54年公约加入了,但是它有两个附件议定书,第一个议定书加入了,第二个没有加入。70年的加入了。72年的加入了。95年的加入了。水下公约没有加入。为什么没有呢?它里面强调仲裁机构的作用。我们外交部认为仲裁太强硬。
问:第二个问题就是您刚才提到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公益性事业,既然是公益性事业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要靠民间团体的力量。我想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在民间力量的配置和引导方面有没有什么行动,目前我们国家这方面的状况是什么样的。
何戍中:一个现代社会应当是三足鼎立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但事实上,在我们国家,社会组织这条腿几乎是没有的,非政府组织跟FZF组织是同义词。政府本意上是不希望有这个破玩意的。事实上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这种组织的建立是非常困难的。为什么呢?他没有给你明确的门槛,你哪怕给我列一百个门槛,给我写得清清楚楚的我也有办法,但是它就不列清楚那就没办法了。另外一个它的财政丝毫没有保障。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了这么多年,政府办的组织特别多,包括红十字会,这会那会的,号称是社会组织,其实都不是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现在相关的文件只有国务院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能够按照这个条例登记的组织非常少。这样的组织非常重要,但是在中国刚刚起步。
问:何老师您刚才说寄希望法律给文化遗产定一个标准。您是否认为法律有这么高的理性去评判什么是文化遗产?就像刚才您说颐和园的长廊,两个艺术家争论怎么绘彩绘,他们专业的人都说不清楚,法律说得清楚吗?
何戍中:在这个时候法律只提供程序。法律能提供标准的时候就提供标准,不能提供标准的时候就提供程序出来。
王云霞:我觉得法律就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法律不是随便制定的。它在制定的过程中肯定要听取官员的意见,艺术家的意见,民众的意见,等等。最终折中各方的利益形成一种法律。既然已经制定了这个标准,就按这个标准做。我觉得这是最能够代表大家共同利益的产物。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第3篇
随着国际社会及我国对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 加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研究更属必要。笔者认为,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应当站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应有高度, 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障, 并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优势。只有这样,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 笔者在以下几个关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民族自治权的应有组成部分
法律手段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经过反复讨论而达成的共识。然而, 以往理论探讨的视角仅停留于相应规范的修补和改造层面, 缺乏对具体的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应有的科学的法理审视, 从而常常得出对各民族等齐划一的结论。从科学的法理视角予以审视, 价值目标定位是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逻辑前提。不可否认, 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思路, 例如, 有学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 并且这种呼吁也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制定即是成果之一。也有学者指出,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想选择, 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 如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 还应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还有学者认为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 二者同时写在同一部法律中, 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更有学者指出, 与有些国家相比,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严重滞后, 这样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公共利益也时常遭到侵害。因此, 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并加快这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 这已是当务之急。
上述观点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 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 过于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项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 没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特定民族的价值定位进行考量, 同时缺乏将汉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与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问题的不同特质区分开来, 更没有将普通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问题与作为自治民族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问题区别开来, 从而得出不切合中国多民族国情的等齐划一的结论。笔者认为, 作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是涉及该少数民族整体民族权益的法律问题, 并不是简单的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时, 它不单单是普通法律保障问题, 更是一个宪法问题, 是涉及该少数民族整体所享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1992年所通过的《少数人权利宣言》, 国家对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具有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作为两个方面的义务。所谓国家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是指国家负有义务, 不得利用其权力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肉体上或文化上的灭绝或同化, 也不能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歧视待遇或排斥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该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 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存在。简而言之, 该消极义务即不灭绝、不同化、不歧视、不排斥。当然, 国家仅仅负有上述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要真正实施这些权利还有赖于国家积极地行动, 创造和提供实现少数人权利的各种条件, 即国家在有所不为的同时, 还必须有所作为。国家的积极行动, 主要包括采取适当的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立法和具体措施,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少数人群体成员合法利益的行为, 提供适当的资源, 对少数人群体的语言保护、文化教育以及充分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予以积极地帮助, 并在国家国内政策的制定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合理关护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的利益。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维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的, 语言权利、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 即《少数人权利宣言》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候的区域一级的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的权利。可以说,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层级与汉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及其他非自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同, 它不单单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问题, 也不单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问题, 而是直接涉及我国少数民族所享有的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权这一基本法律问题。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家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负有比保护汉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负有更为重要的责任, 因为这直接涉及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制度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维护等重要的少数民族权利问题, 而不单纯是民间艺术、民间文学和民俗的保护问题。汉民族的民间艺术、民间文学和民俗等法律保护的缺失并不会因此改变汉民族的文化特性, 而少数民族的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民俗等保护的缺失却可能因此造成某一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的改变或者丧失。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应当真正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语言是人类最为重要的交际工具, 也是人类的思维工具, 同时也是文化的载体。语言不仅具有物理属性和生理属性, 更具有社会属性。语言通常以具体的民族语言形式得以存在, 因而也具有民族性, 是民族特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人们平时讲的所谓“母语”就是指本民族语言, 是指生来最早习得的语言。对于民族文化或传统文化而言, 民族语言和文字是各种民族文化的一种载体, 也是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一个标志。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程度、发展程度,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族文化或传统文化的活力和存在形式。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 目前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由于有同一民族使用两种或两种语言以上的现象, 因此50多个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在80种以上, 使用民族语言的人口达6800万人左右, 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左右。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与前述同样不仅仅是单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 更不能将这种法律保护等同于对汉语方言的保护以及对汉语普通话的法律保护, 它首先是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平等的语言文字权利问题以及少数民族的自治权问题。如何对待弱势民族的语言, 如何借立法平衡各语言的地位和权益, 是多民族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适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 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 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申了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 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早在1962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就发布试行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共6章40条。该条例规定其宗旨是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 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001年9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一些盟市还制定了有关的法规, 如《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锡林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设定了《蒙古语语料库建设工程》项目, 由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牵头的“蒙古语语料建设工程”, 力图通过20年的努力, 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设备, 建设一个2亿词级的蒙古语网络化、数字化、多媒体化的语料库。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民族教育问题的法律法规也重申对包括蒙古语言文字在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高度重视。上述法律保障努力以及具体措施对于蒙古语言文字这一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现实中, 蒙古语言文字作为自治地方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未有切实的体现, 这种状况尚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多是在一个比较狭窄的区域, 在一个群体中流传, 自身具有特殊性和局限性, 始终存在着被同化的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 特别是经济趋于全球化和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 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和相互吸收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必然受到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同时, 就业问题的制约、外来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功利性因素的影响, 导致年轻一代少数民族人群学习本民族语言的积极性不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 高科技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 但也会加快一些语言的“灭绝”, 使全世界的语言文字趋于统一, 语种的多样性遭到破坏。随着时代的变化及社会环境的变迁, 特定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全国成为濒危语言文字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有学者指出, 保护语言首要的是保护语境。保护语言文化, 不能只保护文字文本的形式, 也不能只保护几个民间歌手, 那些千百年来少数民族赖以生活的广大区域, 那些少数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 他们交流的方式、心态与信仰, 都要尊重和保护, 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使他们的语言文化得以流传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只是外在的形式, 而是要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正因为如此,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立法确定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保护区域, 在这些区域采取特殊的制度措施, 如严格限制外来移民、加大照顾力度、重点扶持该区域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民间文学和民俗等具体制度性措施, 使传统少数民族区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从而使之长盛不衰。
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寄希望于民族地方立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不是一两部法律就能解决的, 它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息息相关。同时, 由于各民族、各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 因此也不能认为单靠中央的有关立法就能解决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所有问题。有很多学者寄希望于中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近年来, 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 都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要求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笔者认为, 即使中央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少数民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问题。各民族、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有其特点, 这些特点是一个统一的中央立法所无法完全涵盖与有效规范的。更重要的是,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享有充分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基于所具有的两种地方立法权力进行立法活动, 即一般地方立法权力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利。笔者认为,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应当求助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所具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完全可以依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授权, 在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中规定具体而切实可行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首先,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各自的自治条例, 并在其自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具体制度。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依照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及文化特点制定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基本社会关系的自治规范。遗憾的是, 迄今为止, 尚有大量的民族自治地方没有自己的自治条例。这种状况无疑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该自治地方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 同时也不利于该民族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对此有所作为。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随着全球化以及世界文化的不断融合,全球范围内的文化交错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提出了较大挑战。作为孕育少数民族的历史痕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承受了较大的冲击,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逐渐被挤到了边缘。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是对先人的尊敬与纪念,是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全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国际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大,各种保护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世界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作为少数民族的民主精神传承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祖先意志的继承与发扬。对少数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该民族的基本标志,代表了该民族曾经的辉煌程度,,是维系该民族团结一致的力量源泉,在少数民族千百年来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1.1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文化多样性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乐观,受到战争、经济、现代科技、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痕迹正在逐渐淡去。作为远古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现和保护工作特别是是随着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的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政府部门和人民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很多民族都快被完全汉化,而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汉化过程中逐渐被人们遗忘,因此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遗产刻不容缓,如果不再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成了汉族一家独大,其他民族人民只能从身份证上看到自己的民族,而对于自己民族的文化却一无所知,原先五十六个民族文化多样性将被彻底打破。
1.2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维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发展历程的见证,是专属少数民族自己的独特标志。我国宪法规定五十六个民族一律平等,而少数民族甚至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殊权利。从历史意义上来说,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维护,是对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对中国所做贡献的肯定。
1.3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有助于社会和谐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经过历史沧桑巨变逐渐沉淀,最终形成五十六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信仰。由于历史原因,汉族成了五十六个民族中最庞大的一个,构成了统治国家的主体。而少数民族在科学、体育、教育、经济等方面都需要国家的扶持。现在中国的现状是多民族共同治理、共同发展,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的社会主流思想,只有实现了各民族团结一致才能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和谐社会。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原因,总有一部分企图不轨的人妄想破坏民族团结,并利用一些威胁论蛊惑人心。通过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能够让全国各族人民知道那些所谓的威胁论只不过是少数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扭曲事实编造出来的谎言。通过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能够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4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
全球化发展导致不同文化互相冲击,基于此,许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国际公约有明文规定,例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公约,由此可见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2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2.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指文化具有被人类以某种方式代代相传,保证文化的存在,避免文化消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具备传承性是因为其具备历史价值以现实意义,是浩浩汤汤的历史潮流下涌现出的巨大财富,需要被后人所继承并永恒相传。
2.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发展与继承都离不开社会本身,这些非物质文化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部分,集中体现人类的创造力以及认知能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源自于其文化的社会性,所有与其相关的活动离不开人的实际活动。
3.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
无形性是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一种抽象、变动以及以来人的精神观念而存在。非物质文化虽然具备物质因素,但其价值体现却需要通过言语、动作、记忆等方式体现和传承,其中的所有活动共同组成一个动态过程。
2.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性
多元形是指少数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不尽相同,即使同一文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呈现的形式也具有较大差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取决于文化本身,其形态的不同也体现了地区、群体、时间等不同因素下的发展历程,是对历史的总结,由于不同的发展因素导致不同发展历程,其形态也各有异。
2.5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
活态性是指少数名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表明文化的创造在动态中完动态中逐渐形成的成,其本身所具备的各种特质也是在动态中逐渐形成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表现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的活动,离开活动性,文化将失去其精髓,也不具备任何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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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3.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内汉化以及国际文化的共同冲击,很多极具历史意义的文化正在消失殆尽。很多少数民族的依靠口头传授以及行为传承的难以通过文字记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亡,许多有纪念意义与研究价值的历史实物都遭到毁坏或者由于盗墓者非法买卖已经战争掠夺流向境外。国人并未有太多紧迫感,甚至安于现状,觉得这些是与己无关,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强大的汉族文化以及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人们在学习外来文化的同时忽略了对自己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导致自身文化受到重大损害。
3.2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
对于少数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文化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难以通过良好配合形成合力。少数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开发与破坏,让现代文明取代传统文明,而相关组织之间的内部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文明建设的取舍上存在较大分歧。有时候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仅仅局限于一小部分,形象的比喻叫做碎片保护。通过对这些碎片的保护仅仅只能保留一小部分,还会使得整体文化变得残缺不全,难以形成统一保护,就如同动物园保护濒危动物一样。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
近百年来,中国人经历了由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的的过渡,对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是巨大的,而对于一些少数民族来说更是直接由原始社会向现代文明跃进,因此原先的文化被快速抹去,非物质文化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竞争力不断弱化。二十一世纪进入电子信息时代,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找到继承人,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这些看来似乎被时代抛弃的东西,即使有人愿意传承,也难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来谋生,只能当做业余爱好。因此非物质文化就在这样的潮流冲击中逐渐埋没。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已经不再满足单一形式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投身于现代文明娱乐方式中。
3.4 相关法律保护存在空白
近些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开讨论,并呼吁全民重视少数民族的文化,但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专门保护。对于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只能遵照总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当前的法律体系并不能满足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经常会出现法律空白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立法层次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相关保护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对具体保护方法及保护标准没有清晰的规定。
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措施
4.1 树立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只是相关部门的义务,而是全国人民共同责任。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国人只关心与自己具有密切关系的事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似乎离我们很远,因此很多人对此并不在意。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仅靠相关部门的保护难以保证文化的全面性与时效性,很多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偏离了正轨,更有甚者非物质文化在流传的过程中逐渐失去原先的意义,完全变成另一种文化。在非物质文化如今四面楚歌的情况下,每个中国人都应该树立保护祖先遗产的意识,将传统文化全面健康的传承下去。
4.2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一保护意识
基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因此必须建立统一机制。政府部门应该针对目前的窘境发挥主导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遇到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听取多方意见后统一大家的意见,通过共同的准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针对现代文明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二选一的困境下,必须正视历史,不要因为眼前利益丢弃祖先的遗物。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上要建立健全的保护措施,保证非物质文化的完整性,避免碎片保护,实现全面保护,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的传承下去。
4.3 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人们淡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很多人不愿再从事这方面工作,在经济全化的今天,从事這些工作不仅收入低微,更显得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措施,给予从事文化保护工作者一定的物质保障与精神嘉奖,以此鼓励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并让更多的人自觉加入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中。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项基金,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力度。
4.4 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
原有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极少,仅有的几部法律存在系统的缺陷,对很多情况并未作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出台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各种情况作出规定,系统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各种保护机制,对各种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严惩不贷,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相应嘉奖,使传统文化得到良好的继承与发展。
结束语: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少数民族人民而言是民族之根本,是全体国人的宝贵财富。其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同时需要全体国人共同努力,保证这些民族精神得以代代相传,从现实情况来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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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 第5篇
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承载着这个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代表着这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民族和国家过去的辉煌、今天的资源、未来的希望。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文化遗产吗?
学生1:我知道万里长城是我国的文化遗产
长城是中国也是世界上修建时间最长、工程量最大的一项古代防御工程。延续不断修筑了2000多年,分布于中国北部和中部的广大土地上,总计长度达50000多千米,被称之为“上下两千多年,纵横十万余里”。
由城墙、敌楼、关城、墩堡、营城、卫所、镇城烽火台等多种防御工事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防御工程体系。这一防御工程体系,由各级军事指挥系统层层指挥、节节控制。
如此浩大的工程不仅 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被列为中古世界七大奇迹之一。
学生2:北京故宫是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旧称为紫禁城,位于北京中轴线的中心,是中国古代宫廷建筑之精华。北京故宫以三大殿为中心,占地面积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有大小宫殿七十多座,房屋九千余间。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木质结构古建筑之一。
1987年,北京故宫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组织对故宫的评价是:“紫禁城是中国五个多世纪以来的最高权力中心,它以园林景观和容纳了家具及工艺品的9000个房间的庞大建筑群,成为明清时代中国文明无价的历史见证。”
学生3:莫高窟又名“千佛洞”,位于中国西部甘肃省敦煌市东南25公里处鸣沙山的崖壁上。这里全年日照充足、干燥少雨、四季分明,昼夜温差较大。莫高窟规模宏大,内容丰富,历史悠久,与山西云冈石窟、河南龙门石窟并称为中国“三大石窟艺术宝库”。
莫高窟最初开凿于前秦建元二年,至元代基本结束,其间经过连续近千年的不断开凿,使莫高窟成为集各时期建筑、石刻、壁画、彩塑艺术为一体,世界上规模最庞大,内容最丰富,历史最悠久的佛教艺术宝库。这些艺术珍品不仅反映了中国中古时期宗教和社会生活情况,同时也表现出历代劳动人民的杰出智慧和非凡成就。
学生4:、兵马俑即秦始皇兵马俑,亦简称秦兵马俑或秦俑,位于今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始皇陵以东1.5公里处的兵马俑坑内。2、秦始皇陵兵马俑是世界最大的地下军事博物馆。俑坑布局合理,结构奇特,在深5米左右的坑底,每隔3米架起一道东向西的承重墙,兵马俑排列在墙间空档的过洞中。秦陵内共有3个兵马俑坑,呈品字形排列。1、人类最重要的考古遗存之一,兵马俑的考古进程一直为世人所瞩目。2009年6月13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开始了第三次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经过三年的艰苦发掘出土了大量陶俑、珍贵器物以及遗迹。2、2012年6月9日是第7个文化遗产日,秦兵马俑第三次考古发掘工作成果公布。秦陵博物院对外公布了重大考古成果:焚烧兵俑,西楚霸王项羽成最大嫌疑人。
历史发其源,文化铸其魂。文化遗产中蕴含着民族的精神基因,保护好文物,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就是保存历史之源,铸就文化之魂,传承发展之脉,守望精神家园。
茶文化遗产景观以及法律保护论文 第6篇
摘要:想要做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维护以及法律保护工作时,不仅需要认知该活动的开展价值,同时更要从包容的心态和视角来对其形成精准认知。本文拟从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具体表现状况认知入手,结合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必要性认知,通过分析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体系的构成要素,结合法律保护在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中的实施价值,从而尝试性提出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活动中,应用好法律举措的具体思路。文化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中所容纳和包含的,不仅是一种物质形式,更是一种价值存在。而围绕传统文化所形成的遗产更是当前整个文化资源机制成熟发展之后所产生的客观存在。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资源的保护工作在实施时,其不仅要注重文化元素的融入及应用,更要做好从应用价值出发。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其他保护活动的经验,来制定符合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元素;法律保护;应用机制;管理机制
1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具体表现状况认知
我国的深厚文化底蕴在给我们带来巨大宝贵财富体系的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多彩中华的文化生命力。在我国多个地区,都有着深厚而成熟的文化机制,茶文化元素就是其中的典范代表。根据相关记载表明,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了茶的具体应用历史。当然,在茶这一产业发展初期,其更多是被作为药用元素,并且茶叶的使用范围也较为局限,其更多情况下,仅仅停留在贵族、文人雅士生活之中。而在唐朝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日益提升,加上社会大众生活中更加注重品质,茶叶逐渐融入整个社会大众的生活之中,而与此同时,饮茶就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习惯。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从传统、单一的生活元素,发展成为重要的社会生活元素,并且随着文化理念与饮茶习惯的成熟结合,从而使得茶发展成为一种文化载体,进而形成了传承延续千年的茶文化体系。如果我们能够深层次去剖析整个茶文化体系的具体内涵,以整个茶文化元素中所具有的元素内容,其将为我们在今天,应用好茶文化元素起到重要的推动力。在茶叶盛产地和茶文化相对成熟的地区,我们都能找到关于茶文化记载的历史文化博物馆,在这里,通过具象的出土文物我们能够更直观的感受到不同的历史时期,茶文化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茶文化的文化属性和价值趣味,让我们对几千年的文化发展历史有了更直观、更清晰的理解和认知。可以说,在今天,尤其是人们渴望应用传统文化的今天,传统茶文化的应用优势和时代特征得以明显体现。
2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必要性认知
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而言,他自身就是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说,整个茶文化体系元素内容包含了诸多元素,无论是具体的茶歌艺术,还是茶乐、茶舞、茶诗等等,都是在整个社会文化机制与茶的深度融合。而在整个茶文化体系中,茶歌的发展是从文人墨客的诗词歌赋中整编而来的,更多的是后人以茶为名而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那些关于茶的优美文章,片段等。茶诗、茶词、茶的对联等等,这些咏茶的素材都具有很高的文学研究价值,其创作的文化背景和文人写作的心境,当然,这一时代性变化影响下,其对于任何产业的具体经营建设来说,都需要注重把握时代变化这一点。立足产业优势,整合产业要素,并且认知其所带来的整体性变化,将是该产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无可估量的重要要素。事实上,在当前整个开放型社会氛围的具体营造过程中,做好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工作,不仅仅需要从完善法律视角出发。其中还要注重尝试性去融入政策机制,结合文化机制的具体应用,尤其是要做好文化保护及文化修复工作。特别是重点针对我国茶文化遗产的`具体项目状况,加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完善茶文化专业的人才培养,从而实现对该遗产项目的有效保护。客观来说,我国茶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内涵的资源内容,其形成过程往往是,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之后所形成的,整个文化的形成背景是融入了具体的时代环境和氛围。因此,我们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代环境来认知整个茶文化遗产内涵。客观来说,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在进行保护时,不可能忽略必要的文化元素融入。
3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体系的构成要素
事实上,在我国几千年的茶文化历史发展机制中,其中所形成的很多资源,都是产自于民间,并且由社会大众推动所形成的,因此,想要真正做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工作,就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大众自身的必要力量,尤其是要引导社会大众认知茶文化遗产景观存在的价值作用。从文化传播的视角来理解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传承发展,从而使得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中所包含的文化理念和价值属性。除此之外,在我国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茶文化遗产景观更多情况下需要社会大众自身去挖掘,去激发社会大众自身的学习意识,进而实现整个茶文化资源发展应用与传承保护的最佳效果。在当前整个时代背景的发展与推动下,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在进行传承与应用过程中,实现了超越社会大众想象力的具体认知。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做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机制,尤其是将文化内涵与保护机制之间进行深度融合,从而为整个中国茶文化元素实现最佳应用效果提供帮助。客观来说,遗产景观不仅是一种客观所在,同时更重要的是基于文化内涵和价值认同上的物质元素,因此,在进行具体的保护活动时,不仅要注重保护好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元素内容,同时更重要的是在该过程中,其也需要将景观中所具有的精神理念和价值思维进行深度接续,进而提升该文化遗产景观的应用效果。
4法律保护在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中的实施价值
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是一种内涵性资源,其中所容纳和包含的不仅是客观的物质形式,同时更是一种成熟而客观的价值理念存在。所以,在保护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这一元素时,其所构建的保护机制,不仅是一种整体性体系,更重要的是基于内涵理念与外在诉求相结合的重要表现。客观的看,对于整个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活动时,其需要注重保护的内容是多样化的,我们不仅仅是复苏传统文化机制,同时也需要结合具体的理念内涵,对该文化资源进行改造和革新,并且通过赋予必要的时代化元素内容,从而实现“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与开发”。法律是一种规则性约束,更是基于社会发展应用需要的前提之下,所制定的规矩、政策,发挥和应用法律机制,更多是利用具体内涵约束,从而实现理想管理效果的关键所在。我们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尚且未能形成必要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尤其是对于整个时代发展来说,任何产业都需要融入到整个法制管理机制之中,而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更需要如此。尤其是结合该资源的特殊性看,一旦其遭到相关破坏,其更是无法被及时有效的恢复。结合当前社会大众,尤其是饮茶主体不断变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对整个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认知诉求日益完善,只有结合保护机制的积极推进,尤其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成熟与完善,做好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尤其是通过对具体保护职责、保护内容,乃至整个法律的应用范围,进行深度解析,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最佳保护。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整个法律保护机制在构建时,其存在相对局限性,毕竟客观上看,整个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内容极为多样,所以法律的覆盖范围相对有效。不仅如此,在当前整个时代发展的客观背景下,整个时代是动态化的,所以,我们要树立不断完善的保护思维,并且在整个法律保护过程中,需要我们以包容的心态,积极主动融入其中,通过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策略,更好利用法律机制要素,从而实现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资源保护活动实施的最佳效果。
5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活动中应用好法律举措的具体思路
当然,对于中国茶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来说,其想要做到最佳保护,其资源要素不能过于单一,尤其是不能单纯、一味的使用法律等政府、政策性手段,在当前整个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想要真正做好茶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工作,还需要注重将市场经济元素与社会大众关注度、社会认知等多种元素相结合,通过构建系统化的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体系,从而实现多元文化背景下,对整个茶文化遗产的高效保护。事实上,在做好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体系建设时,其需要借助成熟而完善的市场手段来为整个保护活动提供必要的市场支撑。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开展,其能够为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客观来看,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活动在具体开展时,其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尤其是文化遗产更多是一种文化传承,其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并不能产生直观而具体的经济收益。因此,这就造成了极大保护难度,经费的短缺,其带来的不仅仅是保护压力的加大,更重要的是一种其使得整个中国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工作,在具体开展与实施时,不能很好的保持一种连续性的发展状态。因此,引入必要的经济举措和市场机制,也能大大提升该资源的市场保护机制,并且实现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最佳保护。
6结语
我国是茶叶的产地,无论是茶叶产品的庞大数量,还是该产业的品牌种类,都有着世界各国所无法比拟的重要优势。而茶文化更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极具内涵气息和价值底蕴的组成部分,各个产业只有以包容的心态,积极融入其中,才能为整个茶文化的价值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事实上,融入法律机制,做好保护体系,其将是发展与应用结合融入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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