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3
1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精选6篇)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第1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1、医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

2、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

3、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4、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5、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6、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7、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第2篇

一、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填报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中心保存,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对有疑问的卡片应及时通知报卡人核实。

二、信息管理

1、每年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与学习记录。

2、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露,随时修改密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入其他子系统或进入其他单位的用户、网络直报上出现问题。随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不私自找电脑高手处理。

4、网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有单位提出申请。

5、每月对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文件、卡片,文档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的安全。

三、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3年。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第3篇

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 我们进一步完善、优化、更新, 实现了房屋登记业务办理与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机结合。2007年, 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继颁布, 我们对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整合、优化、升级, 并建立了相关的子系统: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登记管理子系统、租赁管理子系统、档案管理子系统。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精神融合到整个系统中, 在系统中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的登记业务类型;编制了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编码规则依据规则, 系统自动生成房屋登记簿编号, 登记业务在完成登记行为的同时将房屋登记信息记载入电子登记簿, 使得登记簿既实时又准确。

随着房屋登记区域的扩大和房屋登记数据量的急剧增加, 为了适应新的房屋登记形势,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对小型机、WEB服务器等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扩容, 采用在异地建设备用机房实现小型机双机实时备份、中心机房磁带库备份、数据库导出备份等多种备份方式, 切实保证登记数据的安全。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房屋登记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009年, 我们制定统一数据标准, 建立中间数据库, 将房屋基本信息以楼盘表的形式实时上传给中间数据库, 为常州市房管局“数字房产”系统提供房产管理基础数据层。为使GIS地理信息系统在登记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积极依托“常州市数字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在规划信息、地理信息、房屋基本信息等方面加强沟通, 对GIS系统进行及时更新, 完善地理信息系统所需的图层数据, 既减少了测绘部门的工作量, 又节约了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成本。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第4篇

近年来,发生在羁押场所内、医疗机构内、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往往引发强烈关注。对这类案件处理的关键,是如何确保死因查明机构的中立权威与程序的公开透明。这也是如雷洋案等出现非正常死亡案件最有价值的推动方向:将公民非正常死亡后对死因调查程序的制度化和司法化。

目前中国没有对于死因调查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自杀等不涉及犯罪的情形,不会启动进一步调查程序;对于存在犯罪可能的,通常由公安机关组织调查,或者,由公安系统的法医或委托其他鉴定组织鉴定;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则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调查,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介入;发生在监禁场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则由检察机关组织调查。

就现有法律框架看,公安机关承担死因调查工作是基于其法律职能所拥有的权力,多数情况下,所形成的结论也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但有三种情形容易形成争议:一是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二是公安人员在调查或侦查活动中有徇私枉法嫌疑的,如刻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三是同级行政执法机关造成非正常死亡。这三类事件如由公安机关组织或参与组织死因调查,便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质疑。争议一旦引发广泛关注,死因调查还会陷入一种“怪圈”:舆论质疑乃至挞伐→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多次法医鉴定→上级机关重新调查。

不只如此,过往的处理过程还有被动性、滞后性的特点,往往在公众广泛质疑后,权威调查才启动,这不仅极大挫伤了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赖感,也间接地损害了公安干警的执法热情,甚至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公众与公安部门的对立。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死因查明制度,已迫在眉睫。

首先要解决死因查明有权机关的设置。就现行法制体系看,考虑到机构职能,死因查明的职责可以归属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以往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基于其职能参与了一些广受争议案件的调查。不过,检察机关作为有权机关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调查结论的终局性。检察机关的职能核心在于监督并查处违法,而基于法医鉴定意见作出死亡原因的实体性判断,似乎不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之内。二是检察机关启动调查的主动性。检察机关依职权在是否启动调查前要先进行裁量,如其决定不进行调查,死者家属一方就很难寻求其他途径启动调查。

比较而言,由法院主持死因调查更为合适。一是法院以中立、客观、公开为其“王道”;二则法院“天然”有权进行实体性判断;三则有利于实现当事方的诉求,尤其是可赋予当事方更多的程序性权利。

由法院来担当这一角色也有外国立法例的支持。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司法系统中都有“死因庭”,即专门审理暴力或异常死亡案件、监狱内死亡案件及其他原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的法庭。

从死因查明的具体程序看,包括案件类型及条件、启动程序、法医鉴定的委托、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异议的处理、死因裁定等,法院作为查明机关也更有利,死者家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均有权提起启动该程序,而如果检察机关作为查明机关,则只有检察院才能有权启动。

当然,并非所有非正常死亡案件都要适用死因调查程序,只有对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存在较大争议,且有理由怀疑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程序。从这一角度看,设立死因查明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查清死亡原因,更在于确保这一过程的公开透明,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进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与质疑。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第5篇

一、意义

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

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共四联。

四、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摁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应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15日内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2)、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10日内将纸质《死亡证》第一联复印件报送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五、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网络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如实录入死因链及调查记录,确保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县(区)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发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质量。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 3

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定期与街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核对死亡名单(含新生儿死亡),发现漏报开展入户调查并补报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按月核对并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与公安部门核对正常与非正常死亡信息,发现漏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后补填并报告《死亡证》第一联信息。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本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六、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具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月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4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人口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七、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按月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他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的分析指标包括人口死亡率、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编制寿命表和去死因寿命表等。

鹤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第6篇

省级工作简报管理制度

死因工作简报撰写为死因监测省级日常工作管理任务,现定为每季度一期,内容主要包括:

1、监测数据报告情况及分析;

2、各监测点工作质量报告及评价;

3、工作建议;

4、监测系统内发生的工作要事(包括国家、省级、各监测点)。

简报出版流程及规定日期:每季度第2个月上旬,由监测组负责撰写完成上一季度工作简报,报科室分管业务科长审核;每季度第2个月中旬完成科室内部审稿和修稿,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每季度第2个月下旬完成中心内部审稿和定稿,印制和发放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年报撰写时间为每年4月,其他事宜同上。

简报撰写数据获取来源及统计规则:数据来源于国家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采用实时统计规则条件(城市:使用户籍人口计算死亡率,网上数据采集使用户籍住址、死亡日期、已终审;农村:使用常住人口计算死亡率,网上数据采集使用生前住址或现住地址、死亡日期、已终审)。

简报撰写分工:由监测组成员(陈兴乐、许晶晶)轮流负责撰写,组长陈兴乐负责业务审核及技术指导。

工作要求:监测组成员应加强与各监测点的业务联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对死因监测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与掌握,提高网报死亡数据审核质量;加强对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及常用统计软件学习(如SPSS、Excel)学习及使用,提高工作简报的撰写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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