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精选6篇)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1篇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关联交易是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其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正当的关联交易无可厚非,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目 录
前言····························································6
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7
1.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范································7
1.2.1新旧准则比较·········································7
1.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8 1.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9
1.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的具体表现·····················9
1.3.2信息披露不充分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带来危害的主要表现··10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总体状态····················10 2.2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10 2.2.1利用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11 2.2.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11 2.2.3 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11 2.2.4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11 2.2.5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12
2.3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不规范的原因··················12 2.3.1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12 2.3.2 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12
2.3.3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有缺陷·························12.3.4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缺陷····················13
2.3.4.1 我国现行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13
2.3.4.2 我国现有规范体系不和谐,存在诸多法律冲突·····14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2.3.4.3 我国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14 3,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3.1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14 3.2制定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政策························15 3.2.1 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15 3.2.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15 3.2.3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已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15 3.2.4 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16 3.2.5 培育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16 3.2.6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16 3.3 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16 3.4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17 4.结束语························································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前 言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有利于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内部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集团的资本运营能力和上市公司的营运效率,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行业领域以及获取专项资产等;但另一方面,与非关联交易完全不同的是,由于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为规避税负、转移利润、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转嫁投资风险,提供了合法外衣下的交易途径,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报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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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1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是重要性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数字说明和文字描述,从而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但充分披露并不等于过分披露。要达到充分又适当,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视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我国的准则中重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发生交易,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基本情况;对于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类型相同的非重大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为前提;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交易,如果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1.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范
1.2.1 新旧准则比较
(1)新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以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有效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新准则规定当发生关联方交易时,要求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同时加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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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对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的披露要求,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起及有关提供和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金额,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所占的比例是不充分的。而原准则规定金额和比例只披露一项即可。
(3)新准则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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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在我国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信息,而ISA24中没有此类要求;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后,各国准则都规定除了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外,还应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交易要素,但关联交易要素包含的内容各国略有差异。总体来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准则方面,尤其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1.3 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1.3.1 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的具体表现:
(1)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2)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3)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或该国的子公司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产品销往其跨国公司,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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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价差,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向上市公司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营业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1.3.2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带来的危害主要表现
(1)对关联交易价格披露的不充分,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利用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另外不少外商投资者就是利用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手段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2)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机会和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而盈余信息更是财务报表的重心。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信息使用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总体状态
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据统计,1997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6%,1998年这一比例为80%。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93.2%,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
2.2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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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
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通过特定方式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逃避对其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和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法律依据和合适途径加以阻止和进行相应惩罚。
2.2.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某些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中科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半年间,销售给智雄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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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等。如:蓝田股份2000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2.2.5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 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
2.3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不规范的原因
2.3.1.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相当特殊的,多数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占总股本大部分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名义上是公众公司,实际上是控股股东的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突出,关联交易能否保持公平取决于内部人的状况。一旦内部人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由于缺乏约束,往往会发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2.3.2 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或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在许多西方国家,企业聘请独立董事已成为一种趋势,有数据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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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有缺陷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当股东对该公司不满时,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这样,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市场必然引入新的投资者收购这家企业,更换公司的权力层和管理层。但是,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2.3.4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缺陷
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目的在于:遏制非公允关联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保护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利益。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联交易监管体系为《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实质性限制规定以及《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各国通过不断在立法上完善关联交易的表决及生效制度,使关联交易具有灵活性,并借助程序规则的设计,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过滤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因素,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并为关联交易的表决和监管提供条件。这些制度包括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有效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大量出现,各国逐步认识到除了通过完善股东表决权机制来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之外,还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和监事制度,以实现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约束和激励。重要的是,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当局对非公允关联交易建立了事后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有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撤销或不存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通过比较国内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我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大量借鉴了国外的经验,但我国现有的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
2.3.4.1 我国现行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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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仅有部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涵盖关联交易的所有主体,也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的《证券法》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则未作规定,这与《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根本大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目前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起主要作用的主要是财政部和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沪深两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从法的渊源看,这些法的层次低,法律效力也低,无法有效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
2.3.4.2 我国现有规范体系不和谐,存在诸多法律冲突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的关系较混乱,作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均未对此形成统领的地位。而从财政部、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这些具体的规范来看,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又多有冲突之处。
2.3.4.3 我国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目前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多数都停留在行政处罚领域,对于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关联交易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责任体系,将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有机结合。尤其是关于民事追责制度,更是责任追究制度上的一个薄弱环节。
3.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3.1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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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4].3.2制定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政策
3.2.1 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
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堵住不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源头,这是从根本上解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对于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1998(259)号文的精神,根据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线和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的要求进行改制、规范,杜绝上市公司的原料和市场两头面向控股的集团公司的情况发生。
3.2.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制推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代表或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法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执法和惩罚力度,以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证交所应借鉴海外经验,进一步发挥在关联交易方面的监督作用。
3.2.3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已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
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已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对于那些缺乏独立能力的上市公司,通过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关资产的置换,进行业务重整,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需要的上下游业务(或其中之一)从母公司置换进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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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资产置换回母公司,置换进其他可以独立运作的资产。譬如,首钢股份正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业务,杭钢股份正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生物医药等非钢业务。
3.2.4 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作规范,关联双方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3种定价方法:①不受控可比价格法;②再销售价格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对提供或接受资金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支,以规范关联方的定价[5].3.2.5 培育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
培育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市场中介的审计评估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市场公平的评价,这种评价有利于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股东大会以及投资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可以起到事前预防董事会滥用关联交易的作用。按国际惯例,在关联交易中,对交易项目的评估应由少数股东聘请中介机构,以避免对评估结果的争议。
3.2.6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关联交易,有助于从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上限制不当关联交易的基础。这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已有一些措施,已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要出售10%的国有股,并将出售所得资金转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3.3 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上市公司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或明显缺乏公允性。这些审计保留意见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地认识这些公司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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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绩和潜在的关联交易的风险[6].3.4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4.结束语
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或虚假关联方交易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为防止某些大户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在完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相关的方面,例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全、独立审计人员的公正鉴证和大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只有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在目前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将股权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加以很好地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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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2篇
关键词: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违规 监管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律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购销、资金融通、劳务供应、费用分摊、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定义,上市公司关联方是指在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或对上市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或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方控制的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系人。
关联交易之所以受到投资者重视,是因为关联交易实质是一种内部交易,在关联交易中可能包含了不寻常的低价和其他优厚条件,关联者管理当局也可能蓄意安排下属关联者进行交易以虚列各关联者会计报表。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来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及形成机制,不仅导致关联交易大量和频繁地发生,也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主要原因所在。
因此,沪深交易所在实施自律性监管的过程中,通过《股票上市规则》在内的一系列规章明确界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就构成了上市公司自律性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即是要增强关联交易透明度,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满足投资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获取需要。
分析两交所网站公开的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可以发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是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的重要原因。2001~2004年,两交所共进行公开谴责120批次,涉及上市公司158家,在这之中,因关联交易被谴责的上市公司57家,超过了1/3,且其比例也从01年的15.7%攀升到04年的63.9%,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明显态势。从违规事项分类别的情况来看,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是非常规信息披露违规第一位的原因。这些事实说明,虽然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上市公司整体的信息披露质量在不断提高,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性并未因此而下降。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的特征分析
分析沪深交易所网站诚信档案的公开谴责资料,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下列特征:
1、较高的违规集中度
根据两地《上市规则》的界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涉及到15个方面,具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赠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研究期内,上述15个方面计79频次的关联交易违规,高度集中于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和提供担保两个方面。其中,涉及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的32家,占40.5%,涉及提供担保的27家,占34.2%,二者合计达74.7%,其余13个方面合计仅占25.3%。在这其余的13个方面中,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公司和股权收购、通过广告、委托采购、委托理财、委托投资等方式进行的代理业务(而且关联方无一例外都是代理人)又占了近一半。至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这类具有实质贸易往来性质的事项,仅占区区3.8%。
2、较强的违规惯性
从公司首次关联交易违规到违规事项披露的期限(不管是出于公司的自行披露或基于交易所的要求披露,甚或是公司被谴责时的曝光),1年以下的占8.2%,1~2年的占49.3%,2年以上的占35.6%,另有6.8%在交所的公开谴责决定中未予揭示,超过1年的合计占了近85%,时间惯性较为强烈。部分公司从上市前即开始违规,违规持续时间最长的接近10年。而从全部158家违规公司的违规期限看,1年以下的占58.8%,1~2年的占19.0%,2年以上的占19.6%,超过1年的占了不到40%,与关联交易违规形成了明显对比。
在此期间,为了掩盖过往的违规行为,更多的违规行为乃随之发生。相当数量的公司同时存在多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且不同的违规事项之间常常存在因果关系。如违规担保,常随之牵涉担保的逾期、诉讼、代偿、损失计提的违规以及定期报告的非真实非完整披露等等。公司一旦违规,则极易陷入惯性之中难以自拔。
3、明知故犯、蓄意隐瞒的现象突出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在因提供担保被谴责的31家公司中,27家是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这27家公司中,19家直到被谴责时未披露任何相关信息。至于以定期存单质押、签发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甚至直接划款等形式直接或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更是被反复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有32家自我行事,且其中28家、比例高达87.5%的公司从未披露任何相关信息(表1)。该类关联交易行为本身见不得阳光,遮遮掩掩或干脆不予披露,就成了不约而同的选择。即使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也较多地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充分乃至不实披露的情况。如将关联交易作为一般交易、在交所的要求下才予披露、部分甚至不惜多次否认交易方的关联关系。
4、所涉金额巨大,大股东侵害较为严重
研究期内,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涉及金额260多亿元,57家公司平均超过了4.5亿元。其中,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约130亿元,占了近一半,有2家公司甚至不惜从银行贷款近15亿元提供给大股东。截至交所查处时,所提供资金的未归还余额47亿多元,占了近40%。在为关联方提供的近90亿元担保中,逾期近17亿元,逾期部分已由公司代为偿还或已涉讼的9亿多元。19家公司因提供资金或(和)担保而形成的或有风险,全部转化成了既有风险。
这些关联交易违规,主要与控股方有关。在提供资金、提供担保和其他事项三类关联交易违规中,关联方为控股方或实际控制人的比例,分别达81.3%、59.3%和55.0%,平均达67.1%(表1)。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笔数最多的达21笔,提供资金最多的超过了13亿元。这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尚不足以制约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行为。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影响
1、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量资金,很多时候到了自有资金捉襟见肘的程度;违规担保一旦面临司法诉讼,公司将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应付,司法审结则意味着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导致非经营性损失;收购关联方的股权、子公司等资产,不仅远高于正常的市价,且常常是对上市公司毫无裨益的劣质资产。诸如此类的关联交易,必然降低公司的市场独立性,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大大增加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压力,成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每况愈下的重要原因。
57家研究期内违规的公司中,已经退市的5家,虽仍在交易,但已被冠以“st”、离暂停上市和退市只有一步之遥的25家。退市和“st”冠名的比例,都大大超过了同期未违规上市公司,至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及在反反复复的兼并重组中多次变换名称的,更是不胜统计。这说明,关联交易违规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是显著的,二者之间存在着较高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2、延缓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进程
上市公司特殊的形成历史加之缺乏公司治理的传统,使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面临着很多难题。为了加快建设的进程,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证监会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的条例、规章和通知,不断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典型地折射出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说明要在现行股权结构下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任重而道远。
以提供资金为例。对该重大关联交易决策事项,32家违规公司中有25家未经董事会等应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在这些公司中,提供资金的决策仅少数董事与闻,甚至仅由董事长一人审批后实施。为了不露形迹,部分公司连最起码的帐务处理都没有进行,遑论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了。与此相应的是,27家为关联方违规担保的公司中,只有7家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类事实加上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足以说明,对有关决策事项,要否履行程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程序,披不披露相关信息,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有选择的行为,上市公司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个别人控制。
3、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利益保护不仅需要投资者教育,更有赖于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巨大,不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关联交易信息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直接损害他们的知情权和切身经济利益,挫伤他们的投资热情。投资者既要在关联信息披露前被动进行与完全信息主体的博弈,又要承担曝光后的股价波动、业绩暴跌等诸多风险。作为对这一系列风险的理性回应,投资者选择的只能是市场投机而非投资,而这又加剧了市场波动,进一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4、制约了重塑诚信市场的努力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失信,不仅表现为违规事实本身,也反映在违规发生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无所作为甚至沆瀣一气。根据两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须在公司公告中作出明确提示。但事实上,违规公司的董事会也好,监事会也好,在公司违规后短则数月,长达十年的历次公告中,无一自揭家丑,在其工作报告中皆认定“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要求履行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郑重的承诺乃至连带赔偿责任,变成了毫无意义的纸上空文。诚信宣誓时神情肃穆,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一脸庄重,与不少公司高管在诚信黑名单的两度、三度上榜形成了鲜明对照。这种朝诺夕违的两面人现象,突出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
四、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自律性监管的对策
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从关联购销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复,数量众多。消除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的根本,在于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自律监管的角度看,为了保持监管的持续性和灵活性,交易所应该也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大惩戒力度。
1、明确公平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核心问题是定价问题。从定价政策中可以看出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关联交易规定较多,但尚无公平定价指导原则,到底如何判断定价的公平性无章可循,从而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较大的游走空间。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有十多种之多。
依照国际会计准则,关联交易通常允许存在三种定价方法:不受控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而且,对不同种类和性质的关联交易,均有相应的更具体的规定,企业只能在这些规定的定价方法中选择,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披露。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制订关联交易定价规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应明确说明定价政策,并对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的关联交易作出明确解释,尤须侧重揭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2、实施专门审计程序
相对于其它业务审计而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难度较大。应按照财政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专门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一是在识别上市公司关联方时,应重点了解大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与相关单位的关系。二是在识别关联交易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交易;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与特定客户发生的大笔交易;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三是对上市公司报表已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资料,应根据交易目的、定价政策、是否履行必要程序、帐户资料是否一致等来证实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四是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交易时应追加审计程序,如询证关联交易的条件和金额,检查关联方具备的证据,向有关中介机构询证有关资料等。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增加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对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标准的交易,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等都应充分披露,而不论其金额大小。二是进一步落实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报告披露制度。应在现行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何谓重大、如何保持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专业性等予以进一步落实,同时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对其持续状况出具专项说明和审核报告。三是制订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及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将关联交易受益方担保作为交易的前提条件,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
4、加大违规惩戒力度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3篇
对于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的界定在不同的规则中的表述有所不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规定, 认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而“关联方交易, 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这个规定中, 强调的是双方的控制或者影响程度, 依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整体情况概述
通过对2007-2009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 得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整体情况, 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CSMAR数据库。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当年上市公司数量的百分比用覆盖率指标来表征, 以反映关联方交易行为在上市公司交易行为中的普遍程度。由表1的数据, 可以得出2007-2009年三年该指标的数值分别为:57.04%、59.76%、60.23%。可见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比重呈上升趋势, 而且都超过了一半, 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生关联方交易行为是比较普遍的。此外,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涉及的金额也十分巨大, 2009年达到了15000亿元。如果引入平均数指标, 那么可以得出, 2007-2009年平均每家公司关联方交易金额分别是:7.61亿元、5.26亿元、9.44亿元, 绝对数值很大。由此, 关联方交易在上市公司交易行为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也是需要重要监管的地方。
2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关联方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是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财务报告中通过附注方式披露交易双方的各项特征和交易内容, 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其中,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 交易的金额; (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 定价政策。
为了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情况进行说明, 此处采用同上的样本,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交易金额和定价政策披露情况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数据汇总得到表2和表3。
数据来源:CSMAR数据库。
数据来源:CSMAR数据库。
从总体上来看, 这三年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对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都很好。其中, 披露交易金额的上市公司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并且呈稳步上升趋势。而披露交易定价政策的上市公司比重也很大但相对披露金额的情况较差, 但是也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些结果与我国相关准则、法规对于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是分不开的, 说明了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但是, 不能忽视的是仍有小部分的上市公司没有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定价政策进行披露。在披露了定价政策的公司中, 采用的定价政策繁多, 不具有可比性, 这与准则本身没有一套公允的定价政策标准有关。因此, 对于定价政策的规定应更加细化, 更能体现出公允性。
3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分析
3.1 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不完善
在不同的准则中对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有所差异, 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不全面, 没有完全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准则上的缺陷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提供了便利。而且, 对于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与形式规定不明确, 比如定价政策种类多且没有规定明确的适用标准。关联方交易的核心问题是定价, 与国际定价方法相比, 我国上市公司的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具有中国特色, 导致上市公司关联方定价方法比较混乱, 定价方法缺乏可比性, 缺乏客观公正性, 不利于会计监管。
3.2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激励力度不够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法规规定完整的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 而在相关的法规中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 也缺乏违背义务情况下的追究机制。这样就使得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的违规成本较低, 不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激励, 给会计监管带来了困难。
3.3 监管者不能形成监管合力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会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带来便利, 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 也给会计监管带来了很多不便。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监管者包括内部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和外部的财政部、证监会、证劵交易所、中介机构等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 也由于本身结构存在的问题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管合力, 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4 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4.1 完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合理确定关联方的界定范围, 建议借鉴国际标准, 把对主体具有间接联合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同受联合控制的两方或多方认定为关联方, 对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依据情况判定为关联方。对于控制的判断标准要进一步明确, 并且随着证劵市场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定价政策方面的混乱现状, 建议在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准则中依据行业类别分别规定其适用的关联定价方法, 制定出详细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程序, 并规定企业应保持定价方法的一致性, 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 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的影响等。为了体现定价政策的公允性, 可同时披露同时期市场上与本公司销售或提供相同、相似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 并进行差额比较, 分析该差额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此外, 对关联方交易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披露, 重要性的判断要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衡量。
4.2 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激励
在相关的法规中强化对于上市公司故意不披露或者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对于这些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不仅对上市公司也对相关责任人实现惩处, 增大违规的成本。另外, 为了增强激励的力度, 要注重赏罚并重, 也要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对遵守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适当的奖励。
4.3 提升会计监管主体的监管合力
会计监管主体要明确自身的职责, 每个主体由于职能所限对于共同的监管目标负有具体的职责, 应根据自身的结构功能将职能贯彻执行。为了更好的完成监管职能, 各监管主体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 发挥各自的优点, 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监管主体之间还要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上市公司完成良好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在我国, 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一种普遍行为。由于各个监管主体实施的有效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情况良好。但是, 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还存在以上问题, 需要各个监管者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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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9-0083-03
1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
1.1关联交易的产生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兴起,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应用时出现的一种特殊交易。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集团化的趋势更为明显,在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同时,新的交易方式也层出不穷。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来存在的隶属关系很难切断,加之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小,股份公司作为集团的一个经营部门甚至只是一条生产线而存在,原料的供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都依附于集团,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关联交易的发生可能使少数大股东处于有利地位,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优势,所以尽管关联交易由来已久,但直到1997年才被列入监管范畴,各种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还有待规范。
1.2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原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界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类型是复杂多样的,则为关联方的界定增加了难度。在判断某一方是否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时,关键应关注双方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看到关系的外在形式。只有双方中一方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与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或双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其中一方难以按照其独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维护自身的独立经济利益,双方才互为关联方。如果仅看到关系的形式,测绘导致错误的判断。
1.3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于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国内外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经达成共识。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国际会计准则公报第24号《关联方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7号《有关联者的揭示》。我国于1997年5月由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准则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市场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此准则逐步表现出某些局限性。为此,财政部在总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实施经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3.1新旧准则比较
新发布的关联方披露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具体表现在:
(1)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原准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新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对比可以看出。在纵向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横向关联方关系方面则是存在差异的。
(2)企业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方面。原准则规定列举的主要关联方中的表述为:“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准则中则表述为:“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仅包括了企业关联方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包括了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的范围。原准则中所谓的关键管理人员,仅仅指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新准则中则将本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也纳入关联方的范围。这样,企业的关联方与原准则相比,就增加了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3.2关联方关系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ISA24《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包括: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联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利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由前两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有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企业)。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的SFAS NO.57《有关联者的揭示》中规定下述情况均属关联方: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某企业的被投资方;为雇员利益服务的信托基金,诸如养老利润分享等这些管理当局受托管理的信托基金;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当局;企业主要所有者和管理当局的直系亲属成员。
(3)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我国新准则中明确说明:“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但修改后的ISA24中取消了此项豁免规定,删除了准则中受国家控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披露与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交易的规定,两者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我国新准则中仍将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视为
关联方,而ISA24中未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列为企业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2.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是重要性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数字说明和文字描述,从而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但充分披露并不等于过分披露。要达到充分又适当,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视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我国的准则中重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发生交易,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基本情况;对于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类型相同的非重大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为前提;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交易,如果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范
2.2.1新旧准则比较
(1)新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以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有效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新准则规定当发生关联方交易时,要求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同时加强和细化了对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的披露要求,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起及有关提供和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金额,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所占的比例是不充分的。而原准则规定金额和比例只披露一项即可。
(3)新准则增加了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此条款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
2.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24中有关披露要求为: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交易类型与为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如果不是为理解有关连者之间的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就可以汇总数字反映。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SFAS57中规定:若报告企业在所有权或管理上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力,并且这种控制关系的存在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则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都应对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进行披露;若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除了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外,还要求披露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前期所采用的交易条件的改变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等;另外在实务中,关联交易在财务表中被确定为最相关的地方揭示。
(3)我国新准则中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在我国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信息,而ISA24中没有此类要求;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后,各国准则都规定除了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外,还应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交易要素,但关联交易要素包含的内容各国略有差异。总体来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准则方面,尤其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
3.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通过特定方式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逃避对其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和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法律依据和合适途径加以阻止和进行相应惩罚。
(2)关联交易内容披露时。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一般仅披露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经营性质、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而对有关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3)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4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
(4)对关联交易的披露避重就轻。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时,涉及到处于核心地位的关联方交易往往会含混其辞,语言不详,让读者甚是费解。许多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时,往往对其交易和交易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方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方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这种会计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也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遮羞布”。
(5)在关联交易披露中,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只做简单
的披露,未做充分的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领导人的报酬、关联融资等。
3.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改进
(1)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增加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的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2)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时,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应从以下方面考虑:①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上,应注重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比如上市公司通过降低持股比例或由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已有的重要的关联关系转为非关联方关系,从持股比例这一形式来看已经不是关联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控制关系的消失,所以在披露时应注意从经济实质上进行判断。②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同样不应拘泥于交易的形式。比如,通过业务分解将原本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来完成的情况,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其视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问题实施细则。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处理。对关联交易的重要性应有两种指标作为衡量标准:本着充分披露原则,对于普通购销业务采取数量指标衡量,即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比例时必须披露,而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综合服务、租赁、无偿使用等不论金额大小,都应该详细披露。
(4)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增强关联方交易价格的透明度。在关联方交易中,价格的公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占有较大份额,必须充分披露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方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由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或合理性较难评估,因此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阅读者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内容有自己的判断,并作出适当的反映是必要的。
(5)经济依赖性信息的披露在解释关联方关系概念时,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应包括8个方面,其中包含: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我们认为,上述4个方面均与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相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将有关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内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披露相关的信息。
4结束语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 第5篇
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质上来讲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的制度并不是很完善,由此导致许多上市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违反规定的会计处理,并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本文首先探讨关联方交易的正负面的作用机理,接着深入分析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上市公司;作用机理;披露问题;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简称为关联交易,主要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相关事项,且不管其是否收入价款。这从理论上来看是属于中性经济范畴,也就是说它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是内幕交易。它的经济学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将集团内部的市场资源充分利用,将交易成本相应的降低,提高公司资本的营运能力和营运效率。但在实际情况中,上市公司在与集团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很容易成为调节利润、避税甚至个别部门个人谋利的手段。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关联交易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不仅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联方交易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使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但如果用不好,就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这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的作用机理分析
(1)关联方交易的正面作用
1、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中认为交易费用是进行交易的双方为了得到比较准确的市场信息,使得双方的交易能够在正常理想的状态下进行而多付的成本,这其中包括相关信息的搜集、交易的谈判、合作监督等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再由于外部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又进一步的增加了交易的费用。由于关联方交易通常是在两个比较了解的企业间进行的,双方已经比较信任,因此之间的交易过程能够比较有效的进行,之间的交易成本等等能够有效的降低。使企业间的合作达到最优。
2、有利于及时调整资产结构,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率,获取可观的规模经济效益。在企业集团的内部,各个企业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纽带,在日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集团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分工合作来实现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目标,为企业带来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规模经济。
3、有利于转移经营风险,避开竞争以及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经营过程中是效益与风险并存的,任何因素比如环境、价格、市场等等都可能成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为了尽可能的将这些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避免掉,关联方的各个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政策来将风险转移。
(2)关联交易负面影响
关联方交易如果偏离市场中公平交易的原则,就很有可能成为侵害广大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方以达到其特殊目的的手段。
1、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失去“自主”能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持竞争过程的独立自主,在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当中,引入市场机制也是必要的。然而在目前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企业过多的依靠关联方,这样就使得上市的企业竞争力不足,慢慢的失去竞争的意识。关联交易可以加强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联系,但关联方平时的经营情况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盈利起到很大的影响,使得上市公司难以独立发展,难以在未来可持续的发展。
2、造成资源不良配置。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否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的判断和决策。如果有许多不正常的关联方交易,那么资源就会在关联方之间进行不正常的转移,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都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无法正常的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难以作出正确的决策,就会引发社会资源不能正确的配置,更甚者则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业绩本来不错的企业可能因为相对的不好而失去投资者。
3、容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如果关联交易不能正常合法进行,那么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便是企业的中小股东,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
4、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关联方企业的各方假如所在的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不同的公司,那么他们使用的税法和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就不一样,那么关联方之间就很有可能把一些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比较小的企业上,这样就变相的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5、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配合不法机构二级市场炒作的重要工具。由于我们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比较晚,在监管等方面仍然有许多需要慢慢改进的地方,一些法律上监管的漏洞就容易被一些不法机构利用来获取利益。在二级市场上,他们可能故意给投资者营造一些好的预期,配合着不法机构顺利完成“出货”,特别在我国二级市场经常有上市公司和关联方各种形式的重组,给外界造成一种假象利好。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1)体制转轨因素
我国现在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最早的国企改制成的,原来的国有企业把它的好的资产单独剥离出来上市,原有企业成为母公司,这样的话,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必然有着关联性,他们之间的交易很多时候都不是公允的。这是当初企业转制时留下的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必然存在的,因此说体制转轨因素是影响关联交易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2)证券制度因素
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在刚开始时是审批制,证券的相关管理部门为了促进相关政策实施,把股票的发行规模分割给了各个政府部门,接着地方的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的企业去上市而进行人为的操作,这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的股本比较小,造成企业为了上市选择“主体上市、原有企业作为母公司”的模式,这种模式又必然造成上市公司与原有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使上市公司对母公司产生很大的依赖,因此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能够进行正常的经营不得不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3)法律监管因素
在现阶段,我国对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集中在相关部委制定的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等,通过分析这一些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来相关的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很难对关联交易的双方以及不法机构构成震慑,与此同时,一些监管规范也仅仅是规定关联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其违反规定怎么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监管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
三、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对策
要防止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就应完善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规范。具体可从法律法规、关联交易产生根源、注册会计师和监管部门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完善关联方交易的对策。
(1)完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法律法规制度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可以做出以下一些改进①披露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对各企业的当期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关联方交易过程中,其各种业务往来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都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对这些影响予以披露,给投资者提供全面有效的会计信息。②制定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方法。定价政策是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中的关键部分,是投资者判断关联交易是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重要基本依据,应当在准则中规定定价政策的披露规定,保证投资者对于定价政策的知情权。
(2)减少关联企业关系
企业在进行改组上市的过程当中,尽可能的规范消除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天然的关联关系,使得上市公司能够独立自主,不再受母公司的控制而难以独立。
(3)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指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业绩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由于其对企业相关股东的权益可能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其审计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作用。
(4)加强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
加强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也是规范关联方交易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证监会监管与交易所监管之间,总体上应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
1、加强证监会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监管。首先,证监会可以制订一系列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准则等,强调其披露的信息易于投资者理解。其次,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监督,可以考虑建立一些专门的针对此的监督制度部门,专查违规的关联方交易。
2、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监督作用。在现阶段,我国的证券法客观上以及赋予了交易所监管权、规则制定权等权利,但由于其权利有限,对一些违规的关联方顶多只能进行公开披露谴责,与巨大的利益相对比,处罚显得太清,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加大交易所的权利,给予其加大处罚的权利,才能更好的进行监管。
(5)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执行力度,是财务得到规范,另一方面,要加强上市公司监事的财务监察权,督促上市公司聘任独立的第三方监事,同时加强财务专业人员的数量,设置独立董事制度。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进行内幕交易,应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合理化设计,如在董事会中设置中小股东代表,监督大股东企业行为;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要全方位进行道德建设和诚信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道德建设和诚信教育尤为重要,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相碰撞时,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能使道德发挥效能。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同时,使市场各参与者都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道德风范,才能使制度、规范得以落到实处,才能防范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
四、结束语
关联方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方交易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好方法;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如果不能被正当的使用,则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其披露问题进行严格规范,促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加重要贡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联方交易方面的准则,然后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使关联方交易真正发挥其公允的一面,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6篇
来源:液压扳手 http:///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路和策略,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能否客观公正的真实披露相应的经营信息,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对鼓励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以及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关的管理者及专家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驱动下,上市公司隐瞒甚至扭曲某些会计信息以达到非法获益之目的,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可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信息造假问题突出。信息造假的具体表现:第一,招股说明书严重失实。某些公司为争取上市机会而对财务报告采取包装手法,过度包装则导致了招股说明书与真实情况的严重不符。例如,2007年7月江苏琼花在深交所的要求下披露了上市前2,500万元无法收回的国债委托理财事项。这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严重不符;第二,利润操纵现象严重。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对上市公司所做的处罚,50%以上是因为会计账务的虚假。如,ST大唐2004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62,385,759.04元,其中有37,186,597.53元是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的。
(二)重要信息遗漏不容忽视。重要信息遗漏主要表现:第一,利润构成披露不充分。近年来,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利润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这其中是依靠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等投机性强的业务来获利的;第二,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只是控股股东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资产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对此类交易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与公平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第三,担保事项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未能列示报告期发生的全部担保事项,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缺乏必要的说明。
(三)信息披露时间严重滞后。及时披露性是信息质量重要的特征,有用的信息一旦时过境迁也会失去其应有价值。在我国股市公开的市场信息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投资参考价值非常有限。从时间上看,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每年“五一”之前,与美国、日本等“财政后90天”的实效要求相比,存在明显的滞后。即使是如此宽松的时限要求,有些公司也不能保证按时提供信息。这样,一方面投资人是在所报事项发生了很久之后才得到信息,这种就对投资决策无任何意义;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使得公司内部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使一般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之所以产生这样那样的诸多问题,一方面与公司自身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的经济环境有关。
(一)上市公司自身原因。从公司自身的视角透视,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利益的推动。公司急于上市筹资而对信息造假。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认识误区,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性缺乏认识。
2、公司股东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较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公司管理层某些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3、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会计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原因,以致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从而滋生了内幕交易的“温床”。
(二)经济环境与机制的原因
1、监管机制存在缺陷。首先,是证券监管体系作用有限。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补充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现问题不够及时;二是审计监督效果弱化。其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证监会作为一个政府监管机构,集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权于一身,势必使其疲于应付,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再次,注册会计师会参与虚假信息披露。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虚假陈述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参与虚假陈述的主要原因是: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严重不足;法律环境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违法的法律责任成本低。
2、现有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法律规定方面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严重的偏重行政责任的现象,而在真正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很少。第一,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但却是含糊其辞的,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投资者知晓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利用虚假信息对其进行欺诈之后,即使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一一进行举证。
三、应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策略
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而需要多方努力,急需要监管、监督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完备的法规体系。
(一)从监管主体的视角健全机制
1、提高稽查质量。首先,监管机构应该从根本上明确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在清晰化监管目标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增强监管手段和执法能力,形成对证券犯罪的震慑力量,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其次,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市场交易数据以及公司治理数据的收集,逐步建立起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市场交易状况和公司治理水平的动态监管,并运用统计方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风险水平实行分类管理,把高风险的上市公司甄别出来,实行重点监管,引导并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重点防范和打击延迟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再次,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首先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强化证券监管当局与公安部、最高法院等方便快捷的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2、强化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再完美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实施,也就会流于形式。所以,监管机构应大力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第一,强化事后查处的执行力度,争取形成有案必纠的事后查处长效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以达到以儆效尤、惩前毖后的监管效果,逐步树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和监管威慑力;第二,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具体可从投资人自由意志行使诉权、扩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等方面着手。
(二)完善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管和监督机制
1、建立独立监管委员会。我国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因此,现阶段应建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机构。具体做法是通过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创建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其性质属于非政府部门或组织。独立监管委员会的创建要解决三个问题:独立监管委员会的资金来源、独立监管委员会人员的构成、独立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发挥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首先,保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保证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遏制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注册会计师的独断专行;其次,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其中,新闻媒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重要力量。
(三)健全证券市场法制体系
1、应增加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可从两方面着手:第一,规定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使股东代位诉讼权,既保护了该股东个人利益,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特别是能保护一大批小股东的利益;第二,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既避免了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股东及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地处理及保护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