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原则范文(精选3篇)
生命原则 第1篇
在报道的跟帖中, 有网友这样说:“家电当然是需要安全, 但并不是越多防护措施越安全越好, 事实上怎样做都不可能绝对安全。最简单的问题, 电器的插头插座, 你能做到绝对安全吗?若大人不教育照看好小孩, 怎样做都会出问题的。并且安全措施越复杂, 成本自然就越高, 我们必须取得一种平衡。洗衣机加指纹锁?干脆放保险柜里好了。”
很明显, 这位网友对一些人通过完善标准和技术手段提高洗衣机安全性的“补牢”建议并不赞同, 认为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且还会增加洗衣机制造成本。那么他认为的“补牢”办法是什么呢?从字里行间推断, 应该是“教育大人照看好小孩”。事实上, 与这位网友持相同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比如有人回应称:“就算洗衣机能把小孩绞死, 负法律责任的也应该是监护人。”
就事论事, 该案的悲剧结果当然有监护人的责任, 但我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更具社会意义的“补牢”上, 即着眼于如何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而不是简单地追责, 那么“教育大人照看好小孩”的工作显然就不如教育洗衣机生产厂家如何生产出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来得更有效、更具有可操作性。家电行业观察人士刘荷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 即使危险发生概率再低, 企业也应该增加多重安全保护措施, 比如洗衣机检测系统, 发现异物立即报警并终止运行, 甚至加入指纹锁, 只有事先录入的指纹才可以启动洗衣机。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应该是最高原则, 因此企业和标准制定者应该重视起来。
“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是最高原则”, 这也是所有“补牢”工作的最高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 当然是“越多防护措施越安全越好”, 而大人之于孩子的安全教育也就是一种“防护措施”了。同样作为防护措施, “教育照看”是软件, 没必要 (事实上也根本无法) 否定标准技术方面的硬件作用。而且, 就目前情况看, 我国关于洗衣机的标准技术的确还存在提高的空间。尽管我国现行有关洗衣机的标准和相关法规中都涉及到安全问题, 如2000年颁布实施的《家用电动洗衣机的安全性能标准》就有“自动断电” (“洗衣机在脱水运转时, 当使用者打开上盖50 mm时, 脱水电动机应断电。”) 的规定, 但国标中并无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内容。中国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认为, 洗衣机是较易出现涉及儿童意外和火灾的家庭电器, 所以经常会对市场上的洗衣机进行抽查测试, 尤其注重儿童安全设计并发布消费提示。该委员会曾在其官方月刊上建议, 波轮式顶揭洗衣机厂商要改良设计, 自动启动儿童安全保护功能。
在“最高原则”面前, 再计较什么生产成本, 就是得罪民众、失去民心的事了。事实上, 为提高安全性增加的设计及制造成本远没有一些人说的那样高。业内人士透露, 像增加儿童锁这样的安全装置, 其实只是多个开关程序改变一下设置时间, 自动断电, 理论上可能需要加点东西, 但从电路成本上来讲, 花不了多少钱, 一般电路板上增加一个模块, 会增加24元左右的成本, 最终体现到终端价格也只不过增加100元的样子。
生命原则 第2篇
童之伟 2010-06-09 南方周末
重庆“扫黑除恶”取得了很大成功,尤其是从公安队伍中挖出了那么多害虫,让人赞叹。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有几个被告人罪行十分严重,死刑罪有应得。但是否应立即执行,他们的辩护律师和检控方的意见对立。据我所知,民众和法学人士的看法也不一样。
刘瑜曾写,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一个过硬的指标,那就是看它的“敌人”(如关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坏人的人权,如黑恶团体老大的司法人权,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一样,同等重要。为坏人的合法权利说话是必要的。
我觉得,重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扫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对有关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我愿就这类案件谈一些宪法学方面的浅见,供最高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复核时参考。
复核关键:适用刑事法是否守宪
最高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守宪法时,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并要求其改正 现在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是否被核准立即执行,法律、法学界应高度关注:一则人命关天,二来,复核结果会对全国“打黑”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院的复核内容,涉及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诸多内容,但不妨简约概括为:看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刑事法是否正确。
复核死刑,不能回避极为重要的问题:用什么标准衡量法院适用刑事法正确与否?答案是: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如违背,其判决就有宪法瑕疵。
对有宪法瑕疵的判决,最高院该如何处置?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包括最高法在内,各级法院都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是,最高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守宪法时,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并要求其改正。只不过,这里的根据是宪法第127条的规定,最高院要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未侵犯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若下级法院明显未遵守宪法,最高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不正确等理由,既不用提及“宪法”二字,也不需表明自己对宪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将有关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当然,如最高院对于自己的处置是否合宪合法没有把握,应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
最高院不应快速核准死刑
国家不是杀人机器,没必要在剥夺人的生命方面表现得特别有效率
司法权威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法院裁判案件,最高法做死刑复核,均不应以牺牲审判独立为代价对其他机构做政治性配合,包括在办案速度上。
许多国家尊重生命的方式是废除死刑。我国还不宜完全废除死刑,但确立了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已初见成效。法院适用刑法剥夺人的生命应慎重。严格按审判和复核程序办案固然是慎重,完成这个过程花费时间的多少,也是衡量是否慎重的重要指标。有些死刑案件,审判、复核程序走得太快,不仅体现不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甚至给人造成生命没足够价值的感觉。
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其他法治国家或地区,死刑案件从终审定案到死刑犯被实际执行,耗时三五年是常事。毕竟,国家不是杀人机器,没必要在剥夺人的生命方面表现得特别有效率。快速审判和核准死刑案件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减损了死刑制度的正义性。如刘涌案,最 1 高法组织合议庭送法上门再审,当年12月18日开庭,4天后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决2小时后即执行完毕,送殡仪馆火化。这种审判,给人按既定方针办,追求快速走完法定程序的感觉。郑筱萸案、福建南平屠童案等案件,复核速度之快,也是超乎法学人士的预料,以致某些案件的凶手可能是否精神病人的疑问,在部分公民内心挥之不去。聂树斌案那样的疑似冤案,如法院能缓几个月或几年核准和执行,大都可能避免。
“运动式执法”难免偏离常规
重庆“扫黑除恶”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果,但只见侦检审三者合作,少见它们依法相互监督制约“运动式执法”中,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会非常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运动式执法”造成的气氛,甚至使法律、法学界公开讨论一下这些问题都很难。
自由地评论法院的判决,是司法民主的最基本内容,也是社会应当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的必要外部环境。当学者只能做定向评论,“运动式执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危害就更大。
我国现在有些地方执行法律,仍然具有“运动执法”的几乎全部特征。重庆“扫黑除恶”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果,但从执法方式上看,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制1983年“严打”模式的结果:成立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进行普遍动员,大规模集中抓捕了3608名涉黑嫌疑人,成立了329个专案组,大量征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只见侦检审三者合作,少见它们依法相互监督制约等。
所以,最高院复核“运动状态”下判处的死刑,尤应严格把关。最高院在复核重庆高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时,应特别留意审查那里的法院适用刑法是否遵守了宪法的相关条款,如第126条、131条关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第135条关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互相制约的规定等。还应特别留意,下级法院是否将通常应判缓期执行的死刑,判为立即执行。
有罪,但不妨公正地归责
那些犯下贪腐等罪行的人,难道不是由当地公安局党委任命、监督而是应由文强任命、监督的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往往要考虑它所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如果对宪法规定的责任制理解不正确,就会影响量刑,造成偏轻或偏重。
这里以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为例,结合文强案做点评析。在文强案二审宣判后,重庆市高院院长指被告“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反映法院所持判决理由的这一谈话,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的责任归咎于文强一人,其所依循的归责原则,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原则。
按宪法,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宪法对具体行政部门的责任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这些部门实行厅(局)长、主任负责制的宪法精神是明白无误的。按照执政党党章和党内组织制度,党委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庆市公安局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市委决定,任免和监督局之下的各部门中层干部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安局党委。
所以,在任何一个公安局,一个副局长和局党委副书记,虽然对本部门出现严重腐败要负重要责任,但不应负主要责任,更不应负全部责任。否则,人们难免思忖:那些犯下贪腐等罪行的人,难道不是由当地公安局党委任命、监督而是应由文强任命、监督的吗?
按刑法常理,法院界定文强受贿“影响特别恶劣”,应该基于其受贿行为“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的直接的、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但是,民众并没有看到检控方提出、法院认定这种证据。
对这类问题,法院等方面不能满足于新闻媒体、民众、律师、被告人的不知情或不敢言,而应通过公正地归责,消除人们内心深处的疑问。
法院应依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我国有些地方,已形成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一个机构主导下联合办理大案或敏感案件的深厚传统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刑事案件应该相互制约。
在我国有些地方,已形成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一个机构主导下联合办理大案或敏感案件的深厚传统。记得2006年6月24日,在某市讨论物权法草案修改的全国性研讨会上,有位一身兼市委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二职的朱先生,在大会致辞时曾当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位领导和来自全国许多省市的数十名专家的面明言,“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他们那里的大案和敏感案件,都是他将“两院”主要领导找来一起商量决定的。此言当时引起哄堂大笑。
文强案一审法官秀“日记”,似乎是要刻意掩盖上述习惯做法,只可惜一笔不慎走过了头,试图把一个死刑判决,说成完全由合议庭定的,连审委会都没经过,以至于把我国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错误地诠释成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体制。
这种大背景,有可能影响地方法院作出死刑判决,最高院复核需要从宪法高度严格把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由裁量的幅度,无论如何不应跨越生与死的界线
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犯罪,既不应因其原有的职位而事实上从轻、减轻处罚,也不应因此受到事实上的从重或加重刑罚。
在有些地方,法院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犯罪,有因其职位或身份而事实上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倾向。例如,前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重庆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受贿0.1211亿元却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文强案二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重庆高院表示,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可见,法院实际上是认为被告人因具有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身份而应从重量刑。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实行制定法制度,罪刑法定,法院、法官量刑虽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的范围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裁量的幅度,无论如何不应跨越生与死的界线。在这方面,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也应把关。
按罪刑法定原则和制定法制度的传统,我国还未按照实际,循修改刑法的途径来规范受贿数量与刑罚的对应关系。于是乎,贪官受贿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一两亿,都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来形容其犯罪的严重程度。就说文强案与陈同海案吧,一个受贿1.9573亿元的被告人,被判为事实上的“生”,一个受贿0.1211亿元(这个数量不到前者数量的6.2%)的被告,却被判为立即“死”!
当然,同类个案量刑的巨大差别,是在无具体法律规定可依的情况下,由不同地方的法院的主观认知差异造成的,但最高院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复核行为,尽可能弥补无法可依带来的弊病,使判决做到相对公正和公平。
最高院通过行使死刑复核的职权,使各地的死刑判决标准尽可能接近,避免造成明显不公,是其遵守宪法积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表现。
死刑复核须确立三方面认识
小政治并非真正的政治,而是冒牌的政治。真的政治,一定在根本上与宪法、法律相吻合,决不会与宪法、法律不同乃至冲突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条规定可简称为宪法的法治条款,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
最高院复核死刑要坚定贯彻法治原则。最高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法官只有确立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才有可能真正贯彻法治原则和精神:
(1)宪法和法律体现着最大的民意,即13亿人民的民意。所以,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适用法律,不能被个别地方、个别情况下由数量不等的公民表达的“民意”所左右,尤其不能受一些无来由的“山寨民意”的影响。所以,对于网络上由特定倾向的一部分人表达的“民意”,或由六七个甚至两三人举一个横幅,三四个人凑在一起放一挂鞭炮表达的廉价“民意”或人造“民意”,最高院一定要正确看待,不能让法律的适用受这种民意的左右。否则,无异于13亿人受到几千、几百、几十甚至几个人的精神绑架。
(2)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最大的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自己的大局,区县有区县的大局,乡镇有乡镇的大局,甚至每个人都有自己认定的大局。但,相对于整个中国的大局,那些都是“小局”。中国这个大局只能由宪法和法律体现。应留意不能让地方官员认定和维护的冒牌“大局”冲击或搅扰宪法、法律体现的真正大局。
(3)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是最大的政治。政治无非是关乎全体人民最大利益或幸福的事情。有小政治与大政治之分,大政治即整个中国的政治,它是由宪法、法律体现的,是真正的政治;小政治就是地方、单位的利益,通常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公共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意愿。从法治的高度看,小政治并非真正的政治,而是冒牌的政治。真的政治,一定在根本上与宪法、法律相吻合,决不会与宪法、法律不同乃至冲突。
生命原则 第3篇
一教育的缺位
2004年的马加爵事件、2010年的药家鑫伤人案、2013年的复旦大学学生中毒事件等大学生杀人、自杀事件, 折射出了当今大学生的脆弱心理、不健康人格, 同时也投射出了在我国教育系统中生命教育的缺位现象。
教育本就是面对生命、提升生命的事业, 因此, 如何使生命焕发生机, 使生命茁壮成长, 是现代教育必须承担的责任。 (1) 而我国现在的大学教育忽视了教育最根本的东西。高校在知识传授方面投注了过多的精力, 而在学生的道德发展、能力修养等方面投入不足, 尤其缺乏对学生生命价值、生命意义思考的引导, 存在着生命教育的缺位。生命教育的这种缺位在我国大学教育中主要体现为:首先, 专业化教育在大学教育内容中占着很大的比重。高校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进行的训练, 轻视对学生心理素质和人文素养的培养, 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上的功利主义倾向只学习与专业有关的知识, 而对人文课程不感兴趣。其次, 高校偏重于对学生生存技能的教育, 旨在使学生通过加大这方面的学习比重掌握社会所需要的实践知识, 以便将来能顺利地步入工作岗位。即一种通过“生存训练”进而达到一种“生活享受”的目的, 却没有上升到生命的层面, 缺乏一种以关怀整体生命为理念的生命教育。 (2) 长期处在这种教育理念下的学生学会了生存的手段, 却不懂得“有品质”的生活, 缺乏对生命的关怀和对生命价值的理解。
二生命教育的内涵、价值和功能
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 同时还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因此, 生命教育应成为指向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教育理念。在生命教育的过程中, 教师应当围绕生命教育的基本内涵, 在充分考察人的生命本质的基础上, 实行全面关照生命的多层次的人本教育。
关于生命教育概念的界定, 目前为止, 学术界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 生命教育是一种全人的教育, 它不仅包括对生命的关注, 而且包括对生存能力的培养和生命价值的提升。 (3) 从生命教育的内涵可以看出, 生命教育的内容主要有生命认知教育、生命情感教育、生命能力教育和生命发展教育等。通过进行生命教育, 不仅让学生学到生命存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 更重要的是让个体有丰富的生命涵养, 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和幸福的人。 (4)
从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角度来看, 大学生正处于走向成熟而又未真正完全成熟的特殊时期, 他们的心理机构发展不平衡, 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处在这个时期的大学生将自我意识转向对自我内心的关注, 因此能强烈意识到自己身处的各种矛盾。对社会和对人生的认识, 有时客观全面, 有时主观片面, 有时正确深刻, 有时错误肤浅。这个时期的大学生容易出现各种发展偏差, 出现生命危机。同时, 进入市场经济后, 社会所发生的文化转型、竞争加剧、价值观念变迁、社会对人才要求提高等多重压力加重了大学生的心理负担, 使得大学生变得茫然和无所适从, 挫折感倍增。从学生这个主体的角度来看, 开设生命教育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 在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时, 高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 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采取适当的方法, 从生命教育的各个维度出发, 引导大学生认知生命的本质、直面人生的挫折、担负起其应负的责任、培养出健康的人格。
三高校辅导员对生命教育的责任
目前在国外, 乃至香港和台湾地区学校实施生命教育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 开设独立的生命教育课; (2) 通过综合课程实施生命教育; (3) 各种学科或活动的渗透教育。 (5) 从我国内地生命教育的实施情况来看, 通过学科或活动的渗透来开展生命教育是比较现实和及时的, 而同时借助以上三个教育途径在短时间是不可能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为人提供精神关怀, 积极帮助人们努力实现多方面的精神生活需要, 引导和帮助人们认清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努力为之奋斗。 (6) 思想政治教育从本质上是一个关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教育过程, 是学校的教学管理实践中最有可能也最有利于渗透生命教育的实践过程。因此在目前情况下, 开展生命教育的可行办法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渗透生命教育。
高校辅导员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 他们战斗在学生工作的第一线, 高校中与学生接触最多, 他们对学生的认识、了解比较深刻, 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状态, 及时介入危机事件, 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另外, 在平时的交流过程中, 辅导员对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还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是一种隐性的生命教育。高校辅导员平时教导学生的各种实践活动还可以成为学生掌握生命知识、形成正确的生命意识和态度、加深生命感悟的有效途径, 这不得不说是高校辅导员开展生命教育的优势条件。总的来说, 高校辅导员平时做思想政治工作常用的方法也是生命教育中常用并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 将其与生命教育进行契合, 日常的思想教育就是生命教育。另外, 高校辅导员掌握着学生的基本资料, 可以随时与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 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 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这样就能将生命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 取得良好的效果。应当充分利用高校辅导员在生命教育方面所具有的有利条件, 培养高校辅导员的生命教育意识、提高高校辅导员生命教育的能力, 构建具有生命教育价值的高校辅导员工作内容体系。
四高校辅导员工作内容体系的建构原则及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时, 需要从生命认知、生命情感、生命能力和生命发展等层次来引发学生的内在自觉, 全方位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战斗在思想政治工作主线的辅导员具有承接生命教育的优势和条件, 而生命教育也对辅导员的工作提出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如何建构起具有生命教育价值的工作内容体系?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建立起生命教育的专业队伍, 还需要全体辅导员都能本着人本主义的精神去服务学生。
1. 生命教育的原则
第一, 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 是一种人性化的事业, 应是让受教育者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获得身心的全面发展。 (7) 高校辅导员应当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 (1) 将尊重学生作为工作的前提。这就要求辅导员将学生置于一种平等的关系中, 尊重学生的各种需要, 如学业发展、生涯发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2) 以了解学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注重了解学生的多元化发展, 了解学生的思想、心理特点, 以学生的需要来确定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8) (3) 围绕学生发展这一目的展开生命教育。
第二, 系统性的原则。生命教育在内容上应当是一个系统。各个年级间的教育内容相互承接, 构成由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诸多内容充分融入的科学体系。在时间维度上, 生命教育的系统性原则体现在它应从大一持续到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三, 统一性的原则。生命教育视野下, 高校辅导员工作的统一性原则囊括了认知、体验与实践的统一, 发展、预防与干预的统一及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资源的统一。学生没有关于生命的基本知识, 无法认识生命, 也就无法体验生命;脱离生命活动的实际, 不去体验生命的价值与意义, 也就无法感悟生命。 (9) 所以高校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时, 除了对学生进行有关知识的传授, 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体验生命, 从知、情、意的角度全面把握生命。在生命教育过程中坚持发展、预防与干预统一的原则, 就是以发展、预防为主, 但必须对学生的危机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干预。预防是为了发展, 发展是最好的预防, 合理、有效的干预也是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者之间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10) 生命教育是一种开放式教育, 它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教育资源的投入和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是开展生命教育的首要条件, 家庭和社会教育资源则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学校教育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形成生命教育的合力, 发挥学校教育的积极引导作用, 还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及社会的教育资源。学校在课程设置、实践活动等方面落实生命教育, 并通过家长、社会等途径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习惯、与人相处的技能、良好的生活态度。
2. 高校辅导员工作内容
目前我国高校存在着生命教育的缺位, 高校辅导员具有从事生命教育得天独厚的优势, 将生命教育扩充到高校辅导员工作内容中, 是最节省教育资源的方法。为了弥补高校生命教育的缺失, 需要建构起具有生命教育价值的高校辅导员工作内容体系。
第一, 以生命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视角。生命教育不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 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是高校进行生命教育的主课堂、主阵地。○11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着偏重政治、注重道德说教、采用灌输式的教育方式、缺少人文关怀、对个人价值关注不够等问题, 缺乏以生命本体为出发点对生命进行的探索。生命教育浪潮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增加生命教育所占的比重, 加强对学生生命意识的培养,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 使学生理解、尊重、珍惜生命, 发掘和实现自我的生命价值, 从而激发生命活力, 提升生命价值。以生命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视角, 要求高校辅导员在关注学生个体生命活动的同时, 让学生学会感知生命的存在, 培养其积极的生命情感和珍视生命的意识, 引导学生提升面对、战胜挫折的信心, 增强适应性的生命能力。
第二, 创建生命教育氛围下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高校辅导员在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中与学生接触最多, 他们对生命的态度与生命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会对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所以高校辅导员在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中要形成积极的生命态度, 将这种态度贯穿于与学生交流的工作当中。尊重差异性、尊重学生的多元化需求及多元化的价值观, 给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与服务的机会。深入学生群体, 多与学生交流, 缩短与学生的距离。让学生在健康、平等的环境中获得更大的学业和事业成就。
第三, 在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中进行生命能力教育。生命能力是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保护生命能力、抵抗挫折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等组成。生命能力教育是通过教育使学生掌握、提升这些能力, 领悟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辅导员在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时, 要注重通过各种途径唤醒大学生的内在自觉, 培养大学生自尊、自爱、自强的优良品格, 使其正确了解挫折的本质, 正视挫折、正确进行挫折归因;尊重他人、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各种人际交流技巧, 正确认识“现实我”和“理想我”的差距, 端正人生态度, 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第四, 在就业指导工作中渗透生命教育。生命教育内涵体现了生活教育和生存教育两个概念。生活教育提倡“珍视生活, 了解生活常识, 掌握生活技能,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关心他人和集体, 树立正确的生活目标”, 生存教育强调“学习生存知识, 保护珍惜生态环境, 关心社会和自然, 强化生存意志, 提高生存的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12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 大学生必须要珍视生活、学会生存, 提高生存的适应能力和生活技能, 提高就业竞争力。高校辅导员应将生命教育渗透到就业指导工作中, 通过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让大学生在情感、意志、人格等方面得到锤炼,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竞争观, 使大学生从容面对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顺利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五, 将生命教育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生命教育涉及关于对生命特征、死亡和生命责任等方面的生命认知教育, 敬畏生命、热爱生命和感恩生命的生命情感教育, 保护生命、人际交流和抵抗挫折的生命能力教育, 以及体验生命价值、追求幸福人生、提升生命质量的生命发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可以通过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个别咨询与辅导把生命教育贯穿在其中, 开展预防性与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并对少数学生进行心理矫正与危机干预, 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 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 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五结束语
生命教育是教育的前提, 没有生命就无从谈起教育。我们应当切实发挥高校辅导员在生命教育中的价值, 将生命教育理念贯穿于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当中, 尊重学生、理解学生, 全面提高学生的生命意识, 使学生养成积极的生命态度, 全面挖掘其生命的价值。
摘要:目前生命教育在我国高校教育当中处于缺位状态, 大学生自杀、伤人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关注。生命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 而高校辅导员服务在学生工作的第一线, 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排头兵”, 他们具有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优先权。在生命教育的视域下, 高校辅导员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系统性的原则、统一性的原则, 将生命教育贯穿于其思想政治工作、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就业指导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等内容中, 建构起具有生命教育价值的工作内容体系。
关键词:生命教育,高校辅导员,以人为本
注释
1黄建春.论生命教育的背景及实施[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 2005
2戴艳等.三维生命教育理论的构建[J].四川教育, 2009 (1)
3梁晋.生命教育:高师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责任[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 (1)
4姚薇、杨邦翔.高校辅导员要把生命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0)
5符华兴、王建武.世界主要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0
6李道友.生命视域下大学教育以人为本面临的问题探析[J].出国与就业, 2010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