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索赔范文(精选4篇)
设备索赔 第1篇
一、设备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从2007年开始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承建了3个电厂, 其中印尼苏娜拉亚1600 MW燃煤电厂是最早建成的, 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 工程采用EPC (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采购, Construction施工) 总承包方式, 业主是印尼国家电力公司 (PLN) , 工程建设地点在印尼万丹省。从2008年开始建设到2011年8月完成电厂质保期工作, 设备采购采用有限招标和竞争式谈判两种方式进行, 主机设备采用上海电气公司生产的汽轮机、发电机和锅炉, 辅机设备分别从国内外140家工厂采购。设备合同索赔构成的基本条件及特点如下:
(1) 在国际工程中,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流程是业主与总包商签EPC合同, 总包商与分包商签分包合同, 分包商再与各自的分包商签订合同。在每一个合同签订时, 能否将原合同中的规定标准、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内容完整地复制, 取决于对原合同的理解。如果对原合同理解出现偏差, 则会发生提供的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况。
(2) 发生设备索赔问题, 通常是设备不能达到设备合同要求。索赔的基本条件是设备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对总包方产生了直接利益损失, 而且这种损失总包方是没有责任的, 索赔要求符合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的内容, 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设备索赔因素
设备索赔因素主要从合同条款的符合性上查找, 合同中有些要求是明确规定的, 如设备性能参数、包装要求、油漆要求、技术资料要求、铭牌要求等。还有一些由于工厂服务不及时或服务人员水平不高, 导致设备不被业主验收等。不验收的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自身缺陷造成不能使用或能使用但业主不验收。
(2) 油漆厚度或颜色不符合合同要求。
(3) 由于除锈工艺不严格, 造成设备锈蚀。
(4) 加工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5) 设备交货时间延迟。
(6) 文件资料缺少或不符合要求。
(7) 设备标识不符合要求, 如商标、KKS编码等。
(8) 设备包装不符合要求, 如材料强度、厚度、防潮防雨、电气设备特殊包装等。
(9) 未能及时派出工代或派出的工代技术水平未能达到现场要求, 由此耽误工期。
三、索赔依据和证据
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是索赔中的重要环节, 关键是从项目开始就要重视项目档案的留存和保管。例如, 在项目开始时, 就要在国内外分别建立索赔台账和收集索赔证据, 收集方法可采用文字、影像存储等。国内索赔台账主要针对EPC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中的技术要求, 记录设备制造、安装等过程中的缺陷, 但重点应放在设备的过程监造和出厂检验环节上;国外索赔台账主要包括:设备到码头后设备完好情况及运到项目现场的情况 (与运输公司的索赔) , 开箱检验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缺短货情况, 安装时设备各组件配套情况, 调试时设备的运行情况, 机组性能考核与并网发电时消缺情况, 移交业主时随机备件和强制备件补供情况, 工代派遣情况及业主提出的要求等。需做好索赔文件依据和现场证据收集等工作。
(1) 索赔文件依据主要包括: (1) 设备采购合同; (2) 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函; (3) 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协议; (4) 项目现场的进度计划; (5) 工程设计制造、安装图纸、技术规范、相关的国内外标准、操作规程手册等; (6) 双方往来函电; (7) 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2) 索赔现场证据主要包括: (1) 现场项目部通知、确认函; (2) 权威机构出具的设备验收检验报告; (3) 现场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 (4) 权威机构出具的材质报告; (5) 设备试车验收报告; (6) 设备分项结算凭证; (7) 现场代工厂垫付的邮资费用; (8) 监理出具的文件。
四、索赔流程
1. 索赔意向通知书
当现场出现设备问题时, 根据索赔依据向供货工厂发出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内容包括:工厂或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索赔方名称、索赔事件、索赔核算扣款数额、时间等。索赔意向通知的主要意义是在有效期限内表明索赔意向, 防止因索赔时效届满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2. 索赔报告的提交
(1) 在索赔通知提交的同时, 索赔方要积极准备索赔报告, 报告要能真实地反映事由的产生和评判依据, 事由对工程和进度的影响、影响程度, 以及索赔方的补偿要求。
(2) 索赔方除提交索赔报告以外, 还需提交与索赔事项有关的各种依据和证明文件, 以及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等证据。这些证据的采集, 要求现场项目部在项目开始时就要建立索赔台账, 能将所有证据收集在案。
3. 工厂或供应商对索赔的反馈
当工厂或供应商收到索赔通知后, 一般会发生3种情况:
(1) 同意索赔事项, 双方以书面确认扣款方式, 或用其他款项冲抵后继续履行合同, 直到结束。通常是对这类厂家的索赔金额不大。
(2) 对索赔事项有异议, 双方将进一步提供证据, 对于索赔内容进行佐证, 并最终达成一致, 各自让步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通常对这类厂家的索赔金额较大, 而且是涉及技术比较复杂的设备。
(3) 工厂或供应商对于索赔诉求, 直接通过仲裁庭或法院程序予以应对。有些工厂收到索赔通知后, 直接通过法律程序, 发律师函说明自己的观点, 这类厂家多以外资或合资企业居多, 设备技术复杂, 但相对成熟, 在国外已广泛使用。
五、索赔注意事项
对于索赔项的提出, 要特别注意其真实性, 如果偏离了这一点, 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因为任何索赔都是用事实来说话的, 为此, 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在项目开始时, 就要安排好索赔工作。首先要建立索赔台账, 其中子目需包括设备质量、材质、能耗、效率、油漆、包装、防护、交货期、修复产生的费用、补货产生的邮递、报关费用、人工费用。
(2) 当现场出现索赔项目时, 要及时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签字人包括项目部总工程师、安装人员代表、调试人员代表、工厂派出的工代等。
(3) 索赔备案情况要及时与各方沟通。因为国外项目是由项目部来执行的, 项目部又分为现场执行部和国内执行部, 而发现问题通常是在现场执行部, 索赔事宜则由国内执行部完成。因此, 做好国内外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沟通, 尤为重要。
(4) 对外资或独资企业的设备提出索赔时要特别注意, 因为这些设备通常是技术含量较高, 且多为关键部位的关键设备, 技术在同类产品和行业中有一定的垄断性, 所以对这类设备索赔时, 要三思而行。
(5) 要熟悉索赔设备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以及行业惯例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一些特殊设备, 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消防设备、电梯设备、起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这些设备在索赔时, 原则性更强, 必须吃透吃准。
(6) 在鉴定设备问题时, 要考虑到现场气候对设备的影响。例如, 东南亚地区地处沿海, 气候潮湿、盐雾大、对设备影响大, 当设备发生问题时, 有的厂家会把问题归结到当地保存条件上。对此要分析气候条件对设备的影响程度, 同时对比同类厂家设备情况, 这样就可很容易地鉴别出问题所在。
(7) 设备索赔论证充足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索赔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做出的解释。因此, 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是极为重要的。要注意做好记录和资料积累工作, 并建立高水平的文档管理信息系统。
(8) 索赔金额是否合适, 是索赔成功的保证。因此, 在计算索赔费用时, 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因为费用过高, 容易让设备供应商产生反感, 使索赔工作很难进行。同时还有可能让设备供应商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 以高额的反索赔对高额的索赔, 使索赔工作变得复杂化或持久化。
六、案例分析
公司为印尼XX燃煤电站项目, 与武汉XX公司于2007年11月签订了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锅炉补给水及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设备, 以及辅控网络及水系统控制设备3个合同。在设备安装过程中, 发生了如下纠纷:
1. 存在问题
(1) 设备本身存在问题。除盐水泵外, 由于叶轮与泵轴之间未安装销轴, 导致叶片断裂、制氯间加药泵进口管螺孔不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凝结水箱用阀门、法兰和弯头等管件;澄清池设备标高与图纸不符;防腐处理未达标, 造成有些设备腐蚀严重等。
(2) 软件问题。由于控制设备在软件方面发生了很多问题, 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例如, 在辅控网络对其他控制系统的接口及提资要求上明确表示, 版本要求可以使用Intouch9.5以上英文版本, 而海水淡化设备的厂家使用了10.0的版本, 使该公司提供的系统无法使用。
(3) 服务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代派遣不及时或派出人员的技术不过关, 因而影响了工程进度。
上述问题发生后, 设备提供方找出很多理由不愿接受处理或更换设备, 而现场的安装工作又不能等待, 只好进行补采, 补采金额高达25万元人民币。但在要求设备提供方提高系统等级时, 该公司却要与总包方求共同承担费用。
2. 采取的处理措施
(1) 依据合同要分析责任方过错, 是工厂责任的, 首先向工厂发函提出补供, 如果工厂不同意补供, 为了不影响现场安装进度, 总包方采取先行补采, 并将补采金额录入索赔台账, 以便向工厂索赔。
(2) 如果问题涉及到技术服务方面, 双方将根据合同中的规定, 扣除相应金额。
(3) 在提出索赔金额时, 总包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合同价格为依据, 不提额外及过分要求, 尽量提出可以度量的依据。
(4) 要关注与厂家签订的合同付款进度, 避免索赔金额大于合同余款金额。
(5) 在总包方提出索赔要求的同时, 厂家也可能会提出索赔要求, 例如, 服务人员超期、因总包方原因耽误工期及影响工程进度, 从而影响工厂回款等。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时就要综合考虑, 不能单独强调自身的诉求。
(6) 友好协商是索赔成功的重要途径, 因为索赔争端是难免的, 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 就可能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变得悬而不决。所以, 承包商在谈判中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 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 又要机动灵活、适当让步, 防止出现对立情绪, 力争以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第2篇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一、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1.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1)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者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反索赔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应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当和防范措施,这称为反
索赔。
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为此,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违约分为发包人违约和承包人违约两种。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般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等。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应按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工期,应得到相应的顺延。
(3)合同问题
合同问题包括合同缺陷和合同理解错误,合同缺陷主要有措辞不当,说明不清,合同中遗漏了对相关问题的约定等现象,合同理解错误主要是合同中采用的习惯用语和法律体系不同。对此,工程师应及时地给予解释,解决合同中的问题所在。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常常表现为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设计变更,取消合同中的一项工作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候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更换某些材料、加速施工、对已合格的材料进行二次检验等。
(6)第三方原因
第三方原因主要是指由于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原因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二、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问题及
对策
1.我国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
(1)承包商不敢进行且不会进行索赔
归根到底,还是由于很大一部分承包商对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不熟悉,对索赔的时间限制、程序、方式等的管理上还存在模糊认识,索赔起来也没有条理性。
(2)索赔经验及实例资料匮乏
现实生活在,索赔案例虽然得以处理,但很多承包商都未能够及时消化,加以
思考。
2.我国建筑工程索赔的对策:
(1)健全工程索赔管理机构
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从事工程索赔的管理机构,所以需要建立以及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培养专业的索赔人才
索赔意识缺乏会造成失误,导致企业的损失。同样的,索赔人员不专业,处理不到位,也会导致企业的损失。
(3)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索赔经验
我国就是因为没有及时消化索赔案例,索赔经验不足,才会使得索赔处理起来有些棘手,对此要多学习和研究国际上的案例,总结经验。
3.我国建筑工程反索赔存在的问题:
(1)反索赔意识薄弱,没有足够的
认识
和索赔一样,发承包双方对反索赔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能够进行反索赔的项目可能都不知道,这与我国工程建设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有关。
(2)对反索赔内容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
普遍认为反索赔是发包人想承包人进行索赔,且仅限于反驳合同索赔报告。
(3)没有建立或规范反索赔组织机构和制度,没有配备称职的反索赔人员,没有将反索赔管理纳入和贯穿到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4)反索赔经验及实例资料匮乏
和索赔一样,反索赔存在着缺乏经验,经验积累不足的现象。
4.我国建筑工程反索赔的对策:
(1)正确认识反索赔,积极培养反索赔意识
积极开展反索赔教学和培训,让更多的从业人员认识和了解反索赔,使其意识到反索赔的重要性。
(2)建立和健全专门的反索赔机构和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并与其它管理部门相协调相制约
(3)规范和遵守建设工程合同反索赔程序
规范同内容,才能尽量减少对方的索赔机会,遵守合同内容,才能使自己的反索赔行使的更加彻底。
(4)搜集与分析典型的反索赔案例,吸取经验,强化理论研究我国的反索赔的成功和失败,从反索赔案例中就可以反映出来,所以,我们要在原有基础上,搜集更多的案例,并加以分析,吸取经验。
三、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之建筑承包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大大增加,建筑业成为索赔的多发行业,最近几年呈不断增长趋势。然而国内关于工程索赔的经验积累少,再加上管理复杂性高,所以必须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并健全索赔机制。
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体现,涉及合同知识、工程技术、施工经验、经济法律等,是一门综合学问,在工程管理的工作中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学者对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能够给予重视、深入,健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参考文献:
[1]谢宏彬.浅谈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J].山西建筑,2009(28).
[2]郑兵华.建筑工程索赔简介及意义 [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1).
医疗设备质量的索赔及召回 第3篇
1 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购置和维修时处于被动地位
医疗设备管理应严格按照设备购置、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至报废的流程管理,并密切做好设备资金预算、论证、效益分析,设备档案里资料应规范齐全,尤其招标文件、标书、合同须在15年有效期内存放,这些都会给纠纷提供便利依据。
在医疗设备的使用和购置上,医疗机构和厂商之间存在着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意识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手段,除了要求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售后和销售部门对产品进行维修外,想不出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求助哪些部门通过哪种途径来解决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终端消费者的医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矛盾双方进行协商,总是弱势一方处于被动,所以医疗机构最后往往选择向国外这些实力强大的设备生产商妥协。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这就意味着,购买进口医疗设备时,同一批次的设备都需要经过药监部门的监督,同时要对医疗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然而,目前对于这些进口医疗设备,特别是技术含量极高的设备,国内缺乏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专门人才,现有的检测很难完全杜绝问题产品的流入。
2 医疗设备的召回和配件质保
国家对医疗设备部件、维修更换的配件的质保期没有法律规定,就连质保期内连续更换的配件的质保期也没有法律规定,都是生产厂家或售后服务部门单方约定,长短不一、方式各异,更谈不上产品质量缺陷或瑕疵施行召回制度。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面对国内医疗器械市场召回制度的空缺,国家药监局于日前发布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拟启动医疗器械召回。
虽然我国的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目前,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所谓召回(Recall),是指将流入市场中的缺陷商品从流通市场和终端用户手中回收的行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产品召回的国家,并已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当时,美国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美国至少有十几项法案与“产品召回制度”有关,对产品召回的细节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此做出规定,只有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3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该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出售存在严重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这是一次极其有益的尝试,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立法的空白。
其实,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医疗器械召回制度一直很受重视。在美国,医疗器械召回主要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2种。法律规定,FDA可要求公司实施召回,但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司自愿实施召回并通知FDA,FDA对召回行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结果的有效性。
在医疗设备维修更换配件或部件时,质保期更期望与国际接轨(国际惯例),如采用类似大家都熟悉的更换CT球管时采用赔偿公式:
索赔费=球管价格(保用曝光次数-球管已曝光次数)÷保用曝光次数
或者如约定直线加速器加速管保用的小时数,这样才能约定维修更换配件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保证医疗设备的质量,避免更多医疗纠纷或经济纠纷。2004年,中国诞生了第1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出台家电产品召回制度,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正在征集中。基层医疗机构期待国家早日出台更全面的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3 保障权益的途径
医疗机构遇到权益被损害可以采取3条途径:(1)医疗设备为特殊商品,医疗机构遇到问题,可以找到药监部门(医疗器械检测所)等行政部门,要求对其购买的医疗设备进行质量检测。(2)医疗机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机构或者委托其在华机构承担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如果进口医疗设备涉及“以旧充新、走私”等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公安或海关等部门进行刑事诉讼。(3)对于维修价格有疑问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情况。
参考文献
[1]郑黎琼,孙陈磊.快速实现医院内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的探讨[J].中国医疗设备,2009,24(8):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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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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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第4篇
1 索赔的定义及分类
所谓的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 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按事件的性质来分类, 可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几种。由于工程施工过程的多样性, 施工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索赔问题。
2 工程索赔的意义
首先,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 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 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 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 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 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其次, 工程索赔又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了投标价格越来越低, 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同时业主对我们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 成本也越来越大, 投入的设备也越来越多。根据国外资料, 在正常的情况下, 工程承包能得到利润约占工程合同价的3%-10%, 而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 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将超过合同价。这就说明没有合理和充分的索赔, 施工企业必将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而谁能够更好的掌控这种索赔的技巧, 谁就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立足之地。
3 树立共赢的理念做好工程索赔
以变更索赔为例, 来讲讲共赢的理念。
首先要从维护业主、监理和设计人的声誉方面讲究共赢。作为业主, 索赔将直接导致工程总投资的增加, 因此对此十分注意和敏感, 他要抓政绩就要努力减少变更索赔;而设计方面, 他们要考虑到个人声誉和前途, 虽然说设计没有完美的, 但是如果在根本上改变设计的理念也是不可能的。在监理方面, 他要考虑的是工程的进度、质量, 不合理的索赔理由自然是很难通过。因此只有站在业主、设计的角度上, 在保证质量、安全以及提高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不断地去完善设计, 提出有利于我方的变更。这样的变更很容易与业主、设计、监理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变更的目的也就很容易达到。
要为劳务分包商留有余地, 共同创造财富。有些项目为降低成本, 对劳务分包商承包的变更项目进行盲目压价, 有的价格低于实际成本, 劳务分包商干完之后没有一点合理利润, 导致项目更换施工队伍, 管理不顺既赔了钱又耽误了进度, 还影响了工程质量;有些项目不管单价高低, 劳务分包方能否干下来, 就将变更项目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务分包商身上, 结果留下很多后遗症不好处理。为了纠正这种不好的做法, 以促进变更索赔工作执行的和谐顺利, 在确定变更项目的承包单价方面, 要在确保现场作业成本的基础上, 做到让劳务分包商能干下来而且有些利润, 同时要保证企业的利润不能向外白白地流失。只有上下兼顾, 统筹考虑到作业层的利益, 变更索赔的项目才能顺利地被贯彻执行。
对内对外, 都要与人共赢。变更索赔工作, 对外要有共赢理念, 要懂得知恩图报, 要舍得投入, 无论成功与否, 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做到, 都要求得共赢, 千万不要做完就走, 不能忘记帮助过和支持过我们的所有人员, 这样才能做得长久, 才能产生好的效果。对内也要加大奖罚力度, 经济上要通过“生产经营指标与奖罚挂钩的办法”把每个人不同的业务分工与奖罚挂钩, 将全员的经济利益与变更索赔的完成情况紧密联系为一个整体, 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行政上要将个人工作绩效与变更索赔成效挂钩, 让这方面有贡献的人得以提拔和重用, 同时能督促后进分子去努力做工作。只有讲求共赢, 不仅索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工程的各个方面的进度也会有一定的保障。这也就达到了“人和”的目的。
在“人和”的基础上, 就要搜集有利于我们索赔的证据, 再讲求一点索赔的技巧, 就能容易的达成符合我们要求的索赔的愿望。
4 索赔的过程
4.1 做好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有理”才能走四方, “有据”才能行得端, “按时”才能不失效。
1) 签订合同阶段。
2) 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 要树立求实的作风, 不要漫天要价。
3) 适时提出索赔要求, 编制好索赔文件。
4) 随时申报, 力争按月支付。
4.2 主动创造索赔机遇
4.3 施工过程中树立良好的信誉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 事无信不成, 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整个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石。因此, 按“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 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诚信服务, 确保工程质量, 树立品牌意识, 加大管理力度, 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
4.4 注意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是索赔谈判成功的重要因素, 要使谈判取得成功, 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首先应事先做好谈判准备。知已知彼, 百战不殆。二要丢芝麻抓西瓜, 不斤斤计较;三要控制主动权, 并留有余地。谈判的最终决策者应是承包方的领导人, 可实行幕后指挥, 以防僵局和陷于被动。
5 注意反索赔, 加强自我防护
5.1 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5.2 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6 结束语
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是多方面的。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但只要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 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 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 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 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 严格按程序办事, 才能把索赔工作处理好, 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取得效益最大化。S
摘要:建筑业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作为施工企业, 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事实, 那就是建筑业早已进入微利时代, 怎样在微利当中搏取效益的最大化呢?实践证明:工程索赔是改善效益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这种微利的经营模式中, 谁能够更好的掌握索赔的技巧, 谁就掌握了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