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精选11篇)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1篇
一、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经验
国外很多国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欧美等国家对森林的保护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 采取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但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会产生借鉴的作用。具体来说, 其成功经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方式多元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所需的金额巨大, 每个国家的生态资源补偿资金大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 同时还利用发行债券、征收专门税种等多种方式进行筹资, 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充足。例如, 马来西亚设立的森林补偿资金的来源除了国家财政拨款以外, 对砍伐树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征收林业发展税;美国采取的是退耕还林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保护, 对自愿放弃耕地的农民按照一定的租金率进行资金补偿, 并且引进了竞标机制确定租金率, 还利用开发提供森林生态服务来筹集资金;日本、德国等国家采取征收资源税和其他融资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哥斯达黎加通过征收化石燃料等的销售税筹集资金, 并且引进了可确认的贸易补偿手段, 即销售或者转让温室气体使用权来增加财政收入。
2.补偿资金到位及时
由政府拨出的补偿资金能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业主手里, 主要受中间环节的影响, 减少中间环节方可降低资金被分流的可能性和概率。资金流转过的各个职能部门并没有权力分配资金, 而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譬如, 美国等国家都在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将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额直接发放到业主手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资金到位的及时和足额, 保障了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效果。
3.私有林是生态效益资金补偿的重点
与我国国情不同, 国外很多国家的绝大部分森林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私有林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 对这部分林业的补助直接影响了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私有林的管理相对于国有林难度大, 国有林可以由政府直接控制、投资和管理, 所以这些国家在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 是以私有林为重点, 弥补业主因为放弃砍伐、生产等而造成的损失, 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矛盾。
二、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开始, 通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协助, 并且在公益林业主的参与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营造了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环境;表明了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重视;大力宣传森林生态效益, 增加了全社会对其的认识;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 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环节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第二,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所以资金分配问题的具体操作存在很多缺点和盲点;第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 依然存在落实效果不佳、监督不严的问题。
2.补偿标准较低
在理论上, 森林业主所获得补偿标准应该为其放弃这片森林所应该承担的机会成本, 也可以说补偿标准应为森林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收益与业主私人边际收益的差额。但是将这些理论实践到现实中是有很大难度的, 目前我国的补偿资金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 并未引进市场机制, 不能准确衡量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 所以补偿标准也难以与其统一。《办法》中规定的平均补偿标准是每年每亩5元, 近年来大部分省市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上升, 例如海南省到2012年已经上涨到了平均每年每亩20元, 浙江、福建省等大部分省市则上涨到了每年每亩12元。虽然补偿标准有所上升, 但是这种标准无疑远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经济效益, 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的发展。
3.筹资方式单一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其他筹资方式较少。这种依赖国家财政的办法存在很多问题:其一, 加剧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 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很可观, 但是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项目也有很多;其二, 若一旦国家财政出现困难, 那么巨额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也会受到影响;其三, 中央和地方财政所能给予的补偿是很有限的, 与业主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4.补偿资金在筹资、发放和使用中管理不规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筹集过程中, 对筹资的方式、数量以及具体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放过程中, 涉及到的环节较多, 不能直接把款项发到业主手中, 容易产生资金分流现象, 并且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 发放的随意性比较大, 没有固定的支付渠道;在使用过程中, 缺乏必要的监督体制和奖惩机制。
5.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数额每年都在增加, 用款单位也随之在不断增加, 于此同时用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都存在较多的问题。用款单位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核算不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存在问题较多, 会计人员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够熟悉, 经常容易出错;对财政拨款的监督通常都是使用事后监督的方式, 会计监督弱化, 补偿资金经常会被改变了用途, 挪为公司私用。
三、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解决对策
1.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法律法规
虽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自设立至今已经很长时间了, 但是目前我国尚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益林有偿服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需要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应该以生态建设为核心, 明确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具体环节, 对补偿资金的分配、落实情况等要有明文规定, 并且明确各方责、权、利, 考虑业主的利益, 提高经营者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确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 主要包括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程度以及受益者的需求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核心, 也关系到其成败, 但是补偿标准的确定是重点也是难点。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将生态上合理、经济条件允许以及业主接受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第二, 森林可以带来的最大生态环境效益, 将其作为补偿的最大值;第三, 充分考虑到林地所投入的成本。
3.开拓其他筹资方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能单依靠政府拨款, 需要拓展其他筹资方式来减轻财政负担, 增加资金来源, 保证补偿资金可以及时到位。筹资方式的原则应该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让全社会参与其中,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行国债和征收相关税种是筹资的重要方式, 例如征收森林效益税等;效仿国外的管理经验, 引进碳补偿贸易机制,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涉及, 但是我国发展还在初期, 需要解决的问题还较多;补偿资金应该由政府、受益者以及全社会共同承担, 方式可以采取受益者直接给森林投资或者通过门票等形式收费;引进BOT的融资方式, 由政府颁发特许权作为融资的基础, 投资商再根据特许权进行融资和开展建设。
4.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2篇
昌府[2007]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村居民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户籍在王下乡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第五条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因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重点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民利益损失的补助。
第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以下称资金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补偿资金支出实际总量拨付。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月拔付补偿资金。
第七条 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补助农业人口的实际数量编制补助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在每月补偿资金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补偿资金直接拨入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由乡镇财政所为农户在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统一开立。
第八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补偿人数发生变动的,由乡镇、村委会逐级及时上报县林业局、财政局核准,对应的补偿资金在下季度指标中进行调整,确保实际补偿人数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将每季度补偿资金发放的情况在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发现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并予以核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6624089(县财政局)、26622813(县林业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全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村委会和农户,县财政局、林业局有权取消其补偿资格,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县林业局、乡镇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违法使用补偿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0 引言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 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2.3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存危机。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2.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位,导致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再次,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投入的补偿迟迟未到位,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3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可行性
3.1 我国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解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者与生态效益受益者之间、林业部门与地方其他产业部门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3.2 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也促进了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起了积极作用。
3.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业经济持续增长。即从森林保护的现实出发,又对国有林实行了优惠扶持,保证林业的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4.1 加强领导。建立有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度。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4.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专款专用。《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截留”,在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资金全部用于国家重点生态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4篇
一、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取得的成效
福州市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遵循国家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勇于创新,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因村施策、统筹兼顾, 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原则, 认真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取得了一定成效。
1.普遍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 生态安全得到了保障。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后, 生态公益林得以有效管护, 不但保护了水源水质和带动森林旅游、水电事业的发展, 而且增强了区域防灾减灾能力, 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减少自然灾害、保障福建省和福州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了“绿色屏障”。
2.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提高了人们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认识。林业生产经营逐步实现由以经济效益为主向生态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并举的现代林业转变, 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普遍得到社会认可。
3.有效遏制了各类破坏生态林活动, 森林火灾和林政案件明显减少。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后,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 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增强了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心, 改变了过去生态公益林保护“少数人收益在管, 多数人无益在看”的局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占林地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 野外违章用火得到有效控制, 林区治安秩序日益好转。
4.林分质量相应提高, 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区的封山育林、疏林地改造、抚育施肥等措施, 林分状况得到极大改善, 自然资源环境越来越好, 生态系统更为稳定、完备。野生动植物资源在数量上、种类上逐年不断增加, 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5.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生态林质量不断提高,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近几年来, 福州市通过造林绿化、四绿工程建设, 森林覆盖率达 54.9%。主要交通要道两侧和城区及周边环境得到进一步绿化、美化、香化, 生态景观不断得到提升。2010年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福州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称号。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 村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了。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 国家又限制了对生态公益林的商业性砍伐, 村民经营生态公益林不能从中得到直接的经济收益, 难以激发村民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许多村民对管护生态公益林的认识不一, 缺乏整体观念和全局思想, 认为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得益少, 不能按照市场供求和自己经济状况进入市场变现, 因此, 村民对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热情不高, 管护措施不能完全落到实处。
2.生态公益林补偿渠道单一, 补偿标准低。
(1)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 市、县财政尚未启动补偿机制, 也尚未开辟其他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标准取决于政府财政财力状况。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 难以满足生态公益林营造和管护的实际需求。
(2) 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每年只有12元, 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林木生长所带来的经济价值, 其补偿资金实质上仅是对生态公益林管护进行补助, 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未得到补偿。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林木、林地价格不断攀升, 经营商品林每亩年平均收益可达150-200元, 林地租赁每亩年收入在30元左右, 自然条件好的地方已超过50元, 林农经营商品林与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收益差距甚远, 补偿资金远不能弥补林农的经济收益。
3.不同地域、区位、地类和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其管护成本和生态价值是不相同的, 但补偿标准却相一致。如重要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水库周围等重点公益林和江河两岸、重要公路两侧的重点公益林以及边远地区、人烟稀少、管护相对容易的公益林, 其林分质量、地理位置、管护难度不同, 而补偿标准却相同。
4.补偿基金运行中间环节多, 发放不及时。现行的补偿基金发放主要是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到乡 (镇) , 再由村委会统一领取, 村民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是通过村委会领取发放的。这样的运行模式, 在林区一些经济收入底子薄, 会计核算又不规范的乡村, 极易产生“滴、洒、漏”等腐败行为, 将上级下达的生态林补偿资金挪作他用, 不能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村民手中。从基层调研了解中发现, 由于资金运行过程环节多, 又缺失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部分乡村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作其他林业项目的支出, 挪作选举费用、办公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等等, 极大地挫伤了村民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5.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经费不足。乡 (镇) 林业站是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最基层机构, 工作任务种类繁多, 生态公益林监管任务繁重。省财政每年每亩仅安排0.1元的林业站生态林监管经费, 显然不足。由于经费不足, 林业站在督促专职护林员加强野外巡查、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违法行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以及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等项工作的开展上感到力不从心。
三、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林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入户宣传工作, 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宣传到户到人, 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各乡村应将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人及其管护面积、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张榜公布, 建立公示制度, 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 做到“均山、均权、均利”和“公开、公平、公正”, 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 开展多方位宣传, 通过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建设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意义, 让社会各界和林农知道生态公益林建设事关生存与发展, 让其了解认识到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鼓励他们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2.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
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 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会, 因此, 除政府财政资金拨款外, 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 可有效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足额到位。
(1) 建立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江河下游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 根据各县 (市、区) 受益情况, 确定各地财政应承担补偿资金的额度。
(2) 建立受益单位合理承担的补偿机制。
除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外, 按照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 可从以森林景观为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经营收入、利用水资源发电的企业收入、矿山开采出让费等经营收入中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3) 以森林资源入股方式参与新建水电站和旅游区的开发。
制订、出台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水库管理、水资源发电、以森林景观为主要旅游资源等森林生态效益受益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周边生态公益林, 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4) 积极探索林农自我补偿机制, 增加林农收入。
鉴于福州市地处南亚热带, 气候温和, 土壤肥沃, 雨量充沛, 具有种植林下非木质资源得天独厚的条件, 应积极引导林农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林下资源, 开展林下非木质利用, 提高林农自我补偿能力, 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5) 开征生态税, 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所谓生态税, 就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 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造成外部环境污染而课征的税收。征税所得用来治理污染和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 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 以实现效益最大化。生态公益林属公共产品, 其补偿资金应主要由国家财政支付。税收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证, 因此, 开征生态税很有必要, 它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稳定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
3.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确定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原则应该是生态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和社会可接受。因此,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以下两方面:一是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生态环境的需求程度和社会受益者的承受能力;二是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区位的重要性和效益性, 以及林分质量、管护难度等指标, 对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分类补偿。具体分类包括:①重要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和水库周围等重点公益林按高标准补偿;②江河两岸、重要公路两侧的重点公益林按中等标准补偿;③边远地区、人烟稀少、管护相对容易的公益林按一般标准补偿。只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才能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的经济利益, 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4.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
(1)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 各县 (市) 区应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 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按预算级次下拨到位, 确保补偿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2) 建立“一卡通”直补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下拨机制。
“一卡通”是指村民在金融机构办理取得个人银行卡, 林业部门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从县级专户直接发放到林农手中。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牵涉到农村千家万户, 点多、面广, 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着林农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一卡通”下拨机制, 减少了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 可以有效地预防补偿资金运行中的“滴、洒、漏”腐败行为, 实现村民补偿费能够足额、及时到位。为此, 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农行、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调, 为村民个人办理银行卡, 建立 “一卡通”直补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下拨机制, 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直接落实到千家万户。
5.增加基层林业站监管责任工作经费。
林业工作站是最基层的林业管理机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以来, 生态林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肩负着生态林年度工作检查, 护林员考核、培训, 山林权属纠纷调查、协调等工作。生态公益林多数是分布在较为边远的地区, 林业站工作人员每天每人次下村到山场, 差旅费要花数十元, 仅有省级财政安排的每年每亩0.1元的工作经费, 显然不够。为此, 建议省级以上财政给予基层林业站配套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即按生态公益林面积每年每亩安排0.3元, 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
6.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 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工作, 使其熟练掌握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 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了解和熟悉每一个流程, 这样才能适应当前财政体制改革、林业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业务上的变化。
(2) 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以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严禁虚列开支、挪用经费、编制假账。
(3)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管机制。资金监管, 要从以往集中性、突击性的监督检查, 向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监督检查转变, 实行长效全面的监管机制;在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上, 要改变重分配、轻管理, 重拨款、轻监督的状况, 转变理财观念, 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分配、拨付、管理作为监督的重点;在监督管理的环节上, 要由事后监督管理为主转向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稽核的有机结合, 形成多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 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真正落实到位和安全运行。
摘要: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 国家已大幅度提高了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投入,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资金管理和运行环节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为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提供参考。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
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
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
〔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
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
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
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
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
地情况。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
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
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
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财政部将在下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2.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六条 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省区的奖励,被奖励省区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有关省区相应减少省级财政部门
列支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
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具体措施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
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
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
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
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
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http://news.QQ.com2007年04月06日16:39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6日电 据国家林业局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突破:
一、重新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各级政府以及直接受益者都应对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给予补偿。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和中央林业决定的要求,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突出地方政府的责任,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规定“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并将原《办法》中“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更名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进一步加大了中央财政的补偿范围。新《办法》将补偿范围由原来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改为“重点公益林林地”,解决了重点公益林林地中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等非有林地的补偿问题,同时有利于解决林业重点工程中在重点公益林区域内造林未成林林地的补偿问题。
三、接受补偿的对象更加宽泛,补偿方式更加灵活。针对重点公益林所有制形式复杂、管护难度大的具体情况,新《办法》对补偿方法进行了重新规范,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单位或集体的,规定了管护开支范围是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开支。
四、加大了对直接管护责任者的补偿力度。为切实保证林农的利益,并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办法》将补偿对象更加准确地定义为“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这种提法也符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同时,将省级集中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等项目的经费由原来的每亩0.50元降低到0.25元,并重新规定了支出范围;相应提高了对直接管护的补偿,由原来的每亩4.50元提高到4.75元,进一步保护了重点公益林管护者特别是林农的利益。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6篇
摘要:长期以来,林业经济理论界非常关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政府有关部门也在施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但与理论界的预期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本文就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误区及其未来发展对策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助林木补偿
0引言
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环境生态效益。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了初步分析。
1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误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尚无统一概念,但理论界的逻辑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没有从森林生态效益中获得经济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给森林所有者补偿;获益者是广大民众,民众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首先,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即理论上所说的正外部性,不能成为补偿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用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现象。不可否认,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态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问题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都应该获得补偿吗?否。有人从庇古税(是针对负外部性)理论推断出,既然具有负外部性的经营者需补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受益者则需补偿经营者。实际上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补偿、赔偿是以当事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的。具有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明知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会给周围的民众造成损害而继续这种行为,给民众(环境)造成损害,民众是无辜的,损害是企业强加,为了公平、正义,甚至是为了资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产经营者给民众以赔偿;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他本人认为应获而未获的报酬),获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他的获益是无意的,他对生产者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补偿。其次,森林生态效益(即生态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还是西方经济学,均认为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它不能成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衡量标准。同一件商品,对不同的人来讲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基本相同,使用价值研究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价值则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人们不仅要问,作为森林生态产品的购买者,你认可你们测算出的价值吗?我们不可否认森林生态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他的使用价值(即森林生态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这是森林的自然属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就在发挥作用,而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则不然,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属较高层次的需求,是人们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购买力的现实需求。刀耕火种年代,人们的物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森林成为农业生产的障碍而被焚烧;新中国建国初期,森林成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资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态效益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反,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产生了较高层次需求——森林生态产品,特别是1998年那次水灾,更加剧了人们对生态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在不断提升。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怎么体现?理论上讲它取决于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论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现实需求,认为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贤局长所讲,就生态来讲,我国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来讲,这个能力还相当有限,森林生态产品现实需求还较低,所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不会太高。由此可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造成理论混乱,就实践来看,尽管尚处于试点阶段,但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重新构建一套新的制度来弥补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不足。
2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想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当根据“收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②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③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区,应当作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和范围。④明确森林生态补偿金征收的标准。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一项复杂的自然社会系统工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既要顾及森林自然生态要素,又要重视林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森林自身生态功能的大小、森林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关系的紧密程度、当地居民与森林之间的经济密切度、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认同程度、国家与地方的财政状况、森林保护等级。⑤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检查监督制度。森林生态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环境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因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必须有配套的检查监督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森林生态效益的核定、补偿资金筹集和补偿的实施等方面的检查与监督,以保证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运作。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7篇
1 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
200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正式启动。湟源县补偿面积为6 666.67hm2,补助单位为1个乡(日月乡)、5个村(寺滩村、大茶石浪村、小茶石浪村、兔儿干村、雪陇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分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地方财政补偿基金2部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包括管护费用(护林员劳务费、管理技术人员聘用费、村监管员补助)、公益林人工造林费用、检查验收费用;地方财政补偿基金包括宣传费用、培训费用、会议费用、作业设计费用等,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护等支出,国家年度资金到位后,在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湟源县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的落实情况,组织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邀请省、市、县3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的领导专家审查,然后省林业局按照实施方案规划的项目下达批复文件,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湟源县国家重点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分为2个阶段:2004~2006年为第1阶段,该阶段补偿资金的实施,处于打基础、建制度、探索管理方式、逐步规范实施的阶段,资金的拨付也体现出同样的特点。2007年之后为第2阶段,是通过前3年的基础工作和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阶段。
2004年补偿基金实施之初,由于湟源县森林资源的基础调查工作薄弱,当地资源不清,相应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滞后,导致公益林补偿基金实施起步晚。2004年12月初,下达湟源县补偿面积6 666.67hm2,补偿性支出45.0万元;2005年4月底,下达湟源县补偿面积6 666.67hm2,补偿性支出45.0万元;2006年5月底,在全省增加补偿面积的情况下,一次性下达湟源县补偿面积6 740.00hm2(比上年增加73.33hm2),补偿性支出45.5万元。2007年9月前,国家修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同时调整资金使用比例,将前3年的补偿基金补偿支出由67.50元/hm2,调整为71.25元/hm2,下达湟源县补偿面积6 740.00hm2,补偿性支出48.0万元。2008年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为49.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管护、管理技术人员聘用费等38.3万元、营造林费用9.7万元、宣传培训等费用1.0万元(地方财政补偿基金)。
2 补偿基金管理情况
湟源县根据国家重点公益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了《湟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年度方案》、《湟源县国家重点公益林项目管理办法》、《湟源县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补偿基金的规章制度。
(1)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户设立在湟源县林业局,绝不得挤占、挪用。
(2)用于管护人员的劳务费。以管护补助卡的形式支付,实行“直通车”,即从银行划拨到管护人员“管护补助卡”上。
(3)公益林营造费用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出据具体的使用计划(包括设计材料)报县林业局和财政局审批后,县林业部门先预付30%的工程费用,实施单位或个人根据工程进度持相关凭证到林业部门报账,县林业部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清算。
(4)建立国家重点公益林资金监督检查、审核、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核,县国家重点公益林领导小组每年组织2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稽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国家重点公益林资金安全运行。
3 补偿基金获得的成效
(1)国家重点公益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在湟源县的实施,增加了林农收入,调动了群众管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维护了群众利益。湟源县目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已使3万多农民直接受益。一是管护费支出直接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二是森林面积增加、林分质量提升、环境的改善;三是一些乡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引导、扶持林农发展林下种养业,适当开发林下资源、从事森林旅游业等,使林区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实惠。
(2)重点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灾害及林政案件明显减少。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增强,成效显著。2008年下半年,湟源县林业行政案件同比减少25起,下降10.7%。补偿区内森林案件、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明显降低。据统计,全县自起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项目以来没有发生过1次森林火灾,区内有害生物危害累积面积35.33hm2,防治率达到100%,比区外提高10%。林业病虫害得到有效防治,森林火灾、林政案件明显减少。
(3)公益林质量有所提高,生态环境趋于改善。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使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林分结构趋于合理,补偿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林相整齐,植被增加,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公益林防护功能逐渐增强。
(4)基础设施得到加强,管护队伍逐步建立。县乡充分利用公共管护支出,建设瞭望塔,添置新的设备,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等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程度改善和加强。同时,各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奖惩措施和考核办法,公益林管护队伍初步形成并逐步稳定。
(5)增强了全民生态意识和森林保护意识。财政资金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意味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在为所享受到的森林生态效益付费,建设生态林业人人有责,森林保护应该得到全社会支持和全民参与。这有助于全民生态意识和森林保护意识的提高。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管护难度大、影响重点公益林的正常运转,项目保护区多为农牧交接处,生态环境极其重要,要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关系,着力解决好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工作,建立好效益补偿基金的运行机制,监督检查好效益补偿基金的合理运行。
(2)管理经费难以落实,地方管理工作受到影响。公益林保护管理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已成为林业部门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中央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重点公益林管理费用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但实际上,县财政困难,许多做事情无法做到。
(3)补助标准低,影响群众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合理补偿应从林木的直接经济效益出发,以不损害林农的利益为原则来考虑。目前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从2001年补偿政策执行以来,一直沿用至今,没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公益林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属于典型公益性社会公共产品,是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主要方面。政府将森林生态效益视为公共物品,那么补偿基金就应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蔡艳芝, 刘洁.国际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的比较与借鉴[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4) :35-40.
[2]王仁东.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考[J].浙江林业科技, 2009 (2) :53-57.
[3]董旭.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考[J].陕西林业科技, 2009 (1) :111-114.
[4]苏红玉.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浅析[J].法制与经济 (中旬刊) , 2009 (6) :100.
森林生态效益分析 第8篇
1.1 我国森林生长现状
据第七次森林资源调查, 我国森林面积有19545.22万hm2, 森林覆盖率为20.36%。其中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49.13亿m3, 森林蓄积量为137.21亿m3。另外, 在我国大陆范围内, 仅林地面积为30378.19万hm2, 森林面积19333万hm2, 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45.54亿m3, 森林蓄积量为133.63亿m3。就天然林和人工林两个方面来说, 天然林面积为11969.25万hm2, 天然林蓄积量为114.02亿m3, 人工林方面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保存面积达到了6168.84万hm2, 人工林蓄积量19.61亿m3, 在全球范围内, 我国人工林面积已居世界首位[1]。
1.2 我国森林分布简述
我国幅员辽阔, 但是森林资源少, 森林覆盖率低, 地区差异很大。全国绝大部分森林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东北、西南等边远山区和台湾山地及东南丘陵, 我国广大的西北地区则森林资源贫乏。据统计, 现今全国平均森林覆盖率为12.0%, 其中以台湾省为最高, 达70%。森林覆盖率超过30%的有福建 (62.9%) 、江西 (60.5%) 、浙江 (60.5%) 、黑龙江、湖南、吉林等6省, 超过20%的有广东、辽宁、云南、广西、陕西、湖北等6省区, 超过10%的有贵州、安徽、四川、内蒙古等4省区, 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多在10%以下, 而新疆、青海不足1%。
针对我国森林资源缺乏的现状, 我们要准确掌握森林资源所能实现的各种生态效益, 以便充分地加以利用。
2 森林生态的特征
2.1 森林地理和气候特征
我国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 东北所处寒温带和温带, 主要的树种为针叶林和阔叶林;西南地区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川西、滇西北、藏东南的高山峡谷地区, 该地区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影响, 呈现出海洋湿润气团, 森林类型和树种繁多且复杂;南方地区森林资源分布比较均匀, 主要集中在武夷山和南陵山地区, 南方为亚热带和热带气候, 树种主要为常绿落叶林和雨林;东部和西北、华北地区为我国的少林地带, 这些地区大部分处于温带, 天然林资源非常少, 主要是人工绿化带和人工种植林, 树种多为落叶林和针叶林。
2.2 森林生物学特征
森林类型不同所涵养的生物种类也不尽相同, 包括各类植物、野生动物、地下和地上微生物、菌类等等。但总体来说, 森林中所包含的生物量非常巨大, 品种和种类繁多, 值得人类世代研究。
3 森林生态效益多种功能分析
3.1 森林净化环境效益
森林在净化环境功能方面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由于树叶、树枝的特有结构, 表面粗糙不平, 多绒毛、能分泌黏性油脂和汁液等, 这些特性能帮助树体吸附、粘着一部分空气中的粉尘, 可降低大气中的含尘量;二是森林还可以依靠自身整个生态系统具有的结构和功能, 通过吸收、过滤、阻隔、分解空气的废弃物, 使之得到降解和净化, 成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从而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三是许多树木和植物都能分泌杀菌素, 能够很好地杀死细菌、真菌和原生动物等有害生物;四是森林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减轻噪声污染和磁波辐射[2]。
3.2 森林涵养水源效益
森林还具有涵养水源的功能, 主要体现在截留降水、涵蓄土壤水分、补充地下水、调节河川流量、抑制蒸发、改善水质、缓和地表径流和调节水温变化等方面。在陆地生态系统中, 森林生态系统具有最大涵养水源的能力, 洪水季节森林可以蓄水防涝, 干旱季节可以供水抗旱, 所以被誉为“绿色水库”。据有关资料显示, 森林土壤根系空间达1m深时, 1hm2森林可贮存水量为200~2000m3, 平均比无林地多蓄水达300m3。据日本相关研究, 3333 hm2森林的蓄水能力相当于100万m3的水库。美国环保署统计资料显示, 森林拦截了国2/3的降水。据有关调查, 25年的天然林, 每小时可吸收降雨量150mm, 草地及裸露地每小时仅为10mm及5mm。据不完全统计, 林地涵养水源能力为裸露地的7倍[3]。
3.3 森林保持水土效益
森林保持水土的效能主要表现为减少土壤侵蚀、防沙治沙、保持土壤肥力、防灾减灾 (例如山崩、山体滑坡或泥石流) 等。在森林中, 茂密的树体凭借着自身庞大的树冠, 其产生的深厚枯枝落叶层不但可以截留天然降水, 还可有效地减弱雨滴对土壤的直接冲击;同时, 林地下强壮庞大的根系在土壤中形成网络, 与土壤牢固地盘结在一起, 从而降低水土流失造成的土壤及各种养分损失的固土保肥作用。在研究者张嘉宾的测定分析中, 树木的根系包括微小的次生根, 具有很强的固持土壤能力, 平均直径只有0.8mm的细根, 具有固持1.3kg土壤的能力[4]。森林一般可减少地表径流和土壤冲刷的70%~80%, 同时也大大减少了矿物水土流失、肥力下降、水利工程淤积等。
3.4 森林改善气候效益
森林改善气候方面主要表现在防风和固沙。森林是风的强大障碍, 可以有效地减低风速和改变方向。当风经过森林时, 由于树体自身的阻挡及加上气流本身的冲撞、摩擦, 将一部分气流分成许多小涡流, 小涡流彼此摩擦、消耗, 使风力逐渐降弱, 风速降低;另一部分被迫沿林缘上升, 超过森林, 消耗部分能量, 使风速降低。据测算, 一条疏透结构的防风林带, 其防风范围在迎风面可达林带高度的3~5倍, 背风面可达林带高度的25倍。在这段范围内, 风速可降低约40%~45%[5]。
4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
4.1 加强政府监督和立法
针对我国目前森林资源日益短缺的现状, 政府应在监督和立法方面加大力度, 可实行以下措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 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 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对毁林或以各种方式破坏森林的个人或组织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个人或组织要加大奖励力度。
4.2 依托民间组织大力宣传
针对森林保护工作, 还需要依托民间组织进行大力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纸媒, 甚至是网络等多方面宣传, 使森林保护的意义和方式深入每个人的心里, 从而引起全民的重视, 将森林保护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每个细微之处。
4.3 加大对森林保护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我国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森林保护资金的专项投入, 并通过种种措施保证专款专用。这些资金除了应用在政府的一些大项目中, 还应该用在大力提倡全面植树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不仅能够保证自然林保护的顺利进行, 也能够促进人工林的大面积建成。
参考文献
[1]邓成, 梁志斌.国内外森林资源调查对比分析[J].林业资源管理, 2012 (5) :12-17
[2]方何斌, 蒋文伟.城市森林绿地空气负离子生态效益评价研究[J].中国园艺文摘, 2010 (3) :37-38
[3]左贵文.简述森林的生态效益[J].林业勘查设计, 2011 (1) :52-53
[4]曲红城, 刘向东.浅议清原县森林生态效益[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10 (2) :13-15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问题探讨 第9篇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我国从1998年起, 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 并在“九五”《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提出了全国森林覆盖率到2010年达到19%, 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的目标。但是森林建设和保护资金缺乏、资金效率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森林生态保护的瓶颈。因此, 急需创新我国森林生态保护的资金机制, 引入市场化手段缓解对政府资金的依赖,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1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迫切性
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 我国森林资源无论是森林面积还是森林蓄积, 其绝对数值在世界上都占有一定地位, 但人均值都在世界第100位以后。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6.55%, 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27%的61%。全国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为9.048m3, 只有世界人均蓄积72m3的1/8。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hm2, 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0.6hm2的2.13%, 这些指标远低于世界林业发达国家水平。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森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使得森林资源遭到极大的破坏, 主要表现为:
1.1 自然生态环境恶化, 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
据有关部门统汁, 由于森林的过度采伐引起的气候异常, 使四川省的46个县年降雨量减少l5%~20%, 旱灾日益加剧。长白山是吉林省的主要江河的发源地, 由于采育失调, 森林资源减少, 引起了区域性气候失调, 河流径流量减少25%, 水土流失严重;大兴安岭森林的破坏, 使呼伦贝尔草原的气候恶化, 草原气候从湿润少风向着干旱多风的方向发展, 严重地影响牧草的生长和畜牧业的发展。过去很少遭到风沙危害的三江平原, 近年来常刮七八级大风, 含沙量增大。
1.2 洪水泛滥成灾
我国近几年来长江中下游地区爆发的洪水, 特别是98年的特大洪水, 给我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而这些突发性的灾难的发起, 虽有其特定的气候因素和地理条件, 但科学家们一致认为, 最直接的因素是森林环境被大规模破坏所致。
1.3 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森林的破坏, 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了栖息繁衍的场所, 野生动植物数量大大减少, 有些已濒临绝迹。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有400多种, 植物红皮书中记述的濒危植物已高达1019种。
1.4 温室效应加剧
由于森林的破坏降低了自然界消耗CO2的能力。从而加剧了温室效应这一过程的发展。据研究, 1hm2阔叶林每天能吸收1000kg的CO2, 产生730kg的O2。由此可见森林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之深重。
2 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执行不到位
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仅仅是对林木的管护费用进行补偿, 对于人工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营造与抚育成本、限制性采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进行补偿, 林地和林木所有者的其他权益也没有得到补偿, 而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和林木所有者的所有权利用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导致其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实现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 从而直接影响了林地和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2.2 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目前中央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 其中仅有67.5元/hm2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而7.5元/hm2用于重点公益林的监测、防火和病虫害的防治等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按现行价格计算, 森林经营者每年纯收入375元/hm2左右, 加上公益林每年管护费至少在150元/hm2左右, 因此, 合理的补偿标准应为540元/hm2左右。显然, 现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只是部分成本的“补偿”或是“补助”。我国划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为1.04108hm2 (其中非天然林保护工程为0.55108hm2) , 到2005年为止仅补偿了0.26108hm2, 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3 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现有补偿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中央 (占96%) 和地方 (占4%, 其中省级和县级各占2%) 财政拨款, 筹资渠道单一。由于缺乏制度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普遍存在资金紧缺和资金到位不及时的问题。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 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也就难以实施, 直接影响到公益林的健康持续发展。
2.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乏科学的核算方法体系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 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 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着技术制约。
3 进一步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途径
“《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承认公益林的作用和价值”, 这是因为提供生态效益的公益林, 所产生的生态价值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 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不具备排它性和独占性, 其价值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实现, 所以只能靠补偿, 否则公益林就无法实现正常的发展。
3.1 补偿标准的确定
笔者认为, 制定补偿标准应主要考虑森林资源培育成本和管护费用, 同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经营单位、林权及林地所有者的收入水平。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应能满足生态平衡和简单再生产所需的费用, 并使经营者能获得现阶段社会平均利润。本文认为可以考虑区分不同情况, 采用以下四种补偿标准:
一是最大补偿法和最小补偿法。其中最大补偿法包括效益补偿法和旅游费用法, 最小补偿法包括损失补偿法和成本费用补偿法。对这两种方法的应用, 可根据各个地区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分别施用。
二是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目前, 直接市场法得到广泛应用, 但采用直接市场法需要有足够的实物量数据和足够的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 这有时限制了它的应用范围;替代市场法虽然能够利用一些直接市场法无法利用的真实可靠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通常是不仅仅是生态效应的结果, 因此排除多种因素作用的影响, 成为使用替代市场法的主要障碍;假想市场法在既无市场又无替代市场的情况下, 有时能解决许多其它方法无法评价的效益, 但这种方法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因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调查者愿意, 主观性比较大。
三是不充分的经济补偿法。巨大的森林生态效益是长期经营森林的结果, 对它的补偿不能苛求一次到位、完全补偿, 否则必受政府财力和补偿金来源的限制。因此, 可主要考虑不充分补偿:在林权不变的情况下, 可以补偿给林权所有者每年投资管理、经营公益林资金的应得利润, 这种利润是社会平均利润或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 利润率采用当年工业各行业年资本金利润率。公益林的效益在当年可看成一种资本存量, 按银行年利率对其进行补偿。对于林权改变的情况, 可先进行补偿, 而后按市场规则收购, 再让渡给新的林权所有者。
四是生态购买法。它是以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商品林转为生态公益林) 为标准, 采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对生态公益林进行估价, 将评估的结果作为原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依据。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既符合市场规律又符合客观实际, 而且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已比较成熟, 并且普遍被林农所接受, 特别是生态脆弱与生态重要区域的生态公益林, 应尽可能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 实现国家购买、统一管护的办法,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但是现阶段由于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 全面实施生态购买难度较大, 但它是今后生态公益林经营发展的趋势。
3.2 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谁享用、谁补偿”的原则, 任何行业、单位、个人享用了森林生态效益的, 都应提供资金补偿给公益林的经营者。这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从森林提供的生态效益来看, 应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但同时也应着重加强对明显利用了森林生态效益的行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补偿费, 以求建立稳定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来源渠道。具体做法:一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可通过调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支出结构, 增设生态保护和建设有直接关联的专项, 对定向专项的申报条件中附设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内容;二是发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多元化融资渠道。拉动人们对森林生态效益需求, 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强对私人企业的激励机制, 采用积极鼓励和优惠的配套政策。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 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通过建立基金, 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机构支持等方法, 促进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三是建立“生态税”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从长远来看, 必须通过政府行为, 增加“森林生态效益税”, 如对采矿、采油、林地林区基建、大型基础工程等破坏森林生态的行业, 征收森林生态税, 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 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 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此外, 社会捐款也应成为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从以上三个渠道征收是由于对象利用或受损行为较为明确, 理应提供补偿费。从体现森林生态效益社会共享共担的原则出发, 也可以征收针对公益林的生态附加税, 在国家所有的应税所得税产品或服务中附加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目前的森林生态补偿费归属费的范畴, 在收取和管理上都存在不足, 森林生态税则能较好地克服补偿费的不足, 具有征收的强制性、规范性、效率性、可监督性等优点。这也是和国际上重税轻费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的。还可以由政府在公共财政中直接提取资金进行补偿, 这样就可以保证补偿基金的充足来源。
参考文献
[1]李文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M].北京:气象出版社, 2002.
[2]赵同谦, 欧阳志云.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价[J].自然资源学报, 2004, 18 (3) :480~491.
[3]侯元兆.中国森林环境价值核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5.
[4]吴水荣, 马天乐.水源涵养林生态补偿经济分析[J].林业资源管理, 2001 (1) :27~31.
[5]蒋延玲, 周广胜.中国主要森林生态系统公益的评估[J].植物生态学报, 1999, 23 (5) :426~432.
[6]蔡邦成等.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思考[J].生态经济, 2005 (1) :47~50.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第10篇
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的回顾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 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等途径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从1986年以来, 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文件、政策相继出台, 各地进行了试点与尝试。
辽宁省从1988年开始, 对省内采矿、造纸工业企业、药材、蚕茧收购企业等和拥有直接开发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集体、个体企业等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 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 每年拿出1 300万元, 用于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建设, 生态林建设效果十分明显。
在1989年底国务院召开的“三北”防护林建设工作会议上, 国务委员陈俊生同志指出:“三北”防护林建设是以生态建设为主, 也有经济效益的产业, 依靠政策显得更加突出, 更加重要。在国家和地方财政不可能对其进行全额投资的情况下, 关键是要承认生态效益是社会必要劳动的凝聚, 不但有使用价值, 而且有价值, 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效益均被社会无偿占用, 经济效益得不到应有补偿的问题。
1992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发[1992]12号) 明确指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1993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 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
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要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实行森林资源开发补偿收费。
1996年1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再次明确, “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原则, 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 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和发展。”
1998年7月1日新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999年1月11日, 为了保护和发展森林生态公益林体系,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 湖北省林业厅起草了《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
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地方性法规, 对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0年, 国务院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使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定化。
为了搞好国家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尽快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调查组于2001年2月19日至3月1日赴福建、江西两省进行了调研。
从2001年起, 为了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保护工作, 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中央决定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10亿元, 在全国11个省区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发放试点;还拿出300亿元用于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补偿、防沙治沙工程等。
2001年2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了《福建省生态建设公益林规划纲要》。《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三点: (1)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 (2) 明确政府和所有者的权利; (3) 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的支付能力逐步到位。
2004年12月10日, 国家林业局召开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电话会议, 从而拉开了在全国实行中央财政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序幕。会议宣布: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04年, 中央财政拿出20亿元人民币, 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同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2006年补偿基金规模扩大到40亿元。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财政补偿政策进行了微调, 主要调整了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由此可见, 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脱胎于育林资金制度, 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统一立法调整再到个别地方立法及试点先行的渐进过程。
二、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
通过上述归纳可以看出,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已经开始起步, 试点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标志着我国结束了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 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新阶段, 森林的生态状况趋于好转。然而, 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 以及这一制度本身的复杂性, 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补偿的观念落后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用的是“补助”而非“补偿”, 一字之差却反映了认识的不到位。“补助”从法学词源的定义上讲是指用货币或物资给予帮助, 从实践中讲是指政府为扶持某一特定行业而给予的优惠, 体现的是一种高高在上的恩惠;而“补偿”是指特定受益者因消费某一产品或服务给予生产者一定额度的支付, 具有持续的进行市场交换的意义, 体现的是对成本支出的回收, 是平等的市场交换。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只是对公益林的管护费用进行补助, 而不是对其经营者抚育、更新、营造公益林等成本的补偿。这说明人们还停留在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观念上, 把补助资金看作是对因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付出代价的群体的恩惠, 而没有看成是因享用森林生态效益而应付出的代价。
2.补偿的主体不明确
补偿者主要是政府, 补偿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社会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对于财政这一渠道, 不容否认数量的充足和使用的无偿对生态建设的积极支持作用;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其风险性。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在下降, 国家直接支配的财政资金不足, 加之改革过程中各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资金缺口, 国家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必须分出轻重缓急, 在财政紧缩阶段很可能先砍掉的就是林业资金。因而财政的转移支付缺乏稳定可靠性;且财政负担过重, 难以满足我国大约1亿公顷的公益林营造和管护的实际需要, 致使我国四分之三左右的公益林不能获得生态效益的补偿;存在被补偿者并未实际获得补偿费的问题, 即“生态补偿不到位”。在补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 补偿金由政府部门进行层层拨付, 拨付到村时, 补偿金变成了管护费, 由村干部统一支配, 没有真正补偿给产权人。
3.补偿标准不科学
从理论上讲, 森林为社会提供了无偿的生态服务, 使森林经营者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 导致森林供给不足。为了解决森林的有效供给问题, 应为森林经营者提供额度为社会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收益之差的额度补偿。但在现实中, 目前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计量还没有立法上的技术性规定, 因而要确定私人和社会的边际收益十分困难;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 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行政主体的财政支付能力, 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且很难完全反映出森林生态效益的真实价值。补偿标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补偿标准单一和补偿标准偏低两个方面。
(1) 补偿标准单一。
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给管理办法》, 补偿基金不区分森林的质量、立地条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 在全国范围使用相同的补偿标准, 造成该项政策对一些地区林农有很强的吸引力而对一些地区林农缺乏吸引力, 降低了资金的效率。
(2) 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的补偿标准为75元/hm2, 与森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或实际造林管护费用有很大的差距。科学研究表明, 森林资源的总价值是其立木价值的几倍至几十倍 (因不同类型的森林而异) 。例如森林的涵养水源, 我国现在森林的总蓄水能力为1 230亿t, 仅此一项其环境价值为7.5万亿元, 而全部木材价值仅2.5万亿元。
4.立法不够完善, 补偿的随意性强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且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实践中主要依靠行政政策予以细化, 这些政策又往往缺乏明确的补偿方案, 行政调节的随意性强, 不利于补偿的制度化。
三、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具体探讨
针对以上主要问题, 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完善措施。
1.改变落后的补偿观念, 树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观念
目前, 中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质上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因此应将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办法改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补助”改为“补偿”, 不是简单的词语的改变, 而是观念的彻底转变。这一转变对制度的具体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宏观指导作用。
2.完善公益林补偿体系, 深入进行理论研究
目前中国公益林补偿体系还不够完善, 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公益林补偿体系是对公益林进行补偿的首要任务。当前对森林生态效益研究还处于理论探索中, 能够用于实践的理论还很少。补偿的理论政策依据不充分且很少地方颁布有法规条例与国家政策、法律相应的配套实施。在研究内容方面对比较关键的补偿过程研究较少, 对补偿措施的讨论多属于经验主义的描述, 政策性方面较少。
3.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 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一方面,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各种公益林造林、抚育、管理的成本不同, 因而制定补偿标准时不应过于单一化, 搞“一刀切”;另一方面, 同一地区对于具有同样结构和功能的国有林、集体林和私有林, 应适用相同的补偿标准, 平等对待不同性质的权利主体。具体而言,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林执行的补偿标准,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指导下, 通过地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具体化, 建立地方性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评估体系, 从而科学合理地体现不同级别公益林的生态价值。
4.加强宣传教育
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其经营管理需要得到整个社会的关心和积极参与。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 持续不断地进行公益林的重要性、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加强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的紧迫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教育, 使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并积极地参与其中。
参考文献
[1].陈钦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数量的确定[J].林业财务与会计, 2000 (8)
[2].辛凤娥等.如何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J].林业财务与会计, 2000 (12)
[3].吴水荣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进展与经济分析[J].林业经济, 2001 (4)
[4].刘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问题研究[J].绿色中国, 2004 (1)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管理 第11篇
一、现有会计制度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国有林场执行的是《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林场收到补偿基金时,在“专项应付款”中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重点公益林发生的营林费用按照“制造成本法”在“营林成本”中设置与收入相对应的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年终,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林场,将收入转入“林木资本”,将支出转入“林木资产”;未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林场,将上述两个明细科目进行对冲,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
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核算的探讨
随着生态公益林林木资产在国有林场资产价值中比重的增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不断扩大,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国家及地方财政投入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不断增加,公益林林木资产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核算的真实性将影响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国有林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必要结合经营发展的需要,结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完善生态公益林的相关核算,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外在形式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国家投入国有林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但其实质是对国有林场所管护的公益林向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的补偿,是政府为社会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买单,是国有林场通过培育、管护生态公益林生产的特殊商品森林生态效益提供给社会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国有林场应将生态公益林提供生态效益而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作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国有林场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在会计报告中列示,年终转入当期损益。
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合理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作为国有林场对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收入,对公益林的相关投入则应计入当期费用,在会计科目中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核算当期的生态公益林支出及折旧,并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一并在“损益表”中对应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自行营造的公益林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及公益林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营林生产”核算,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年终转入“林木资产”,形成公益性生物资产;生态公益林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后续支出记入收益性支出,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国有林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林木资产中受补偿部分生态公益林计提折旧,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折旧方法宜采用年限平均法,公益林使用寿命可以按照林种的更新或轮伐期确定,折旧率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通过正确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可以反映国有林场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国有林场对生态公益林的投入是否到位。
四、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理顺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