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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障资金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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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精选11篇)

社会劳动保障资金 第1篇

一、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

1.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一致性。

从本质上说, 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主体都是国家, 市场经济是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共同来源,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作用目标都是为了弥补完全市场的缺陷。随着“计划经济———国家财政———企业保障”向“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转变后,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存在一致性。也就是说,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 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 并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从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上看,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 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也有相关性, 社会保障是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内容, 对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保障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的区别性。

尽管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存在一致性, 但二者也存在有明显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 政府是财政分配的惟一主体, 除了政府这个主要分配主体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社会性团体。其次, 相比财政分配程度, 社会保障的集中分配程度明显比较低, 从这个层面上说, 社会保障的分配是财政分配的重要内容。最后, 二者分配制度有明显区别, 财政资金的分配主要是遵循无偿性原则, 社会保障的分配主要是遵循权利与义务二者相结合的原则。从某个程度上说,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组成区别明显不同, 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重要关系。

二、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总体不足。

目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明显不足, 出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收入分配的种种原因, 还存在一部分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特别是很多贫困人口并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 社会一部分人没有享受到社会福利。相比城镇就业人员以及城镇人口, 在养老保险方面,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明显不足, 城乡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中很大一部分并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在社会失业保险方面, 社会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大约只占到全部就业人员的60%左右, 很多灵活就业、乡镇企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没有纳入其中, 甚至大学生也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2. 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平衡。

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平衡对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调节具有明显影响。首先, 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均衡。从我国社会保障的目前状况来看,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比较快, 国家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水平以及保障制度建设, 并做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但相比之下, 针对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明显不足, 对社会收入分配带来不利影响。其次, 社会保障的城乡发展不均衡。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向城镇人口, 直接面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十分健全, 城镇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高于农村, 各项福利服务在长时间内也就成为城镇人口的福利,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最后, 不同群体社会保障的不均衡。对一些低收入群体、非正式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无法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

3. 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会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 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 现有的很多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为了部分就业人员定制的, 在城镇化、劳动力流动的背景下, 出现了很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相匹配的弊端, 制度的碎片化也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第二,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不合理, 财政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以及贫困人口难以按照实际收入进行缴费。第三, 社会保障待遇补偿机制不科学。目前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方法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很难让社会低收入人群和贫困人群享受到社会保障, 也无法形成科学的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三、完善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对策

1.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和衔接。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首先是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 通过完善社会制度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司法机制规范社会保障制度。采用制度的形式规范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行为,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朝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建立起与企业单位相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 同时,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探索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整合, 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 保障每个居民在保障制度内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也能规范社会保障执行部门的行为, 让社会上的每个居民都有安全和稳定的社会保障,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应遵循公平优先、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基础上, 不断的改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第一, 在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 不断的改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以及个人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基数以及比例, 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有稳定来源, 并能够合理利用。第二,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的主体性, 发挥财政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等特征, 让财政水手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渠道, 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保证。第三,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的完善不仅要依靠财政支持, 还需要调动其他社会力量,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让社会保障预算慢慢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 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明显不足这一局面, 就需要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拓展到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 建立起多层次、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这就需要以公平效率优先原则, 根据社会就业人群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制定出满足不同行业、企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同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 不断的发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并鼓励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等, 逐渐建立起多层次的适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4. 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保障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 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在农村居民支出有限, 相比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明显不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制度。第一, 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 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为了促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就要以“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 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 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三, 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疾病住院保障机制等等社会救援制度, 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社会保障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 为此,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应综合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 不断的规范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机制, 促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 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市场经济是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共同的来源, 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本文通过分析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就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探讨增强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效应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分配效应,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王晓东.公共财政视角下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研究:国外经验与本土借鉴[J].行政管理改革, 2012, 09.

社会劳动保障资金 第2篇

一、基层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所有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区实现了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作不怕丢、工伤来解忧”的保障制度;在农村实现了“孤寡五保有所养、最低生活有保障、大病医疗有保险、贫困医疗有救助、自然灾害有救济、60能领养老金”的农村养老、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但从近年审计情况来看,基层社会保障资金运行中普遍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待遇等问题。

二、造成基层社会保障资金现状的原因剖析

1.各行业参保制度不同

我国各个行业的参保制度不一致,如铁路、邮电、煤炭等行业不参加地方统筹,实行行业统筹。这种状况造成管理浪费、资金分散,分割了社会保障资金统筹统管的整体性,扼制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剂功能的有效发挥。

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

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有劳动、民政、卫生等各部门,他们都各自设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设有新农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种设置使得社会保障机构重叠,业务交叉。且因相互间信息不共享,致使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重复,参加职工养老和新农保的人员重复等现象。最终造成财政多次重复投入,降低了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3.社会保障部门与外部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

社会保障部门与外部相关部门数据不共享,如银行、工商、公安、税务、房产部门、财政开支人员之间各种数据独立,电子数据也不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核查相关信息时,不能正确核查,以致享受社保资金待遇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而能够享受待遇,最终造成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享受社保资金待遇现象。如:已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财政开支人员重复领取差额工资,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低保金,退休职工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导致社会保障资金不能最大限度的惠之于民,本应雪中送炭,变成锦上添花。

4.社会保障机构自身存在问题

(1)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

目前国家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化软件和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各地由不同的开发商开发。信息系统格式不一,口径不一,标准不一,很难资源共享,给上级部门的情况掌握、数据汇总带来不便。加之社会保障部门经费不足,不愿意也不能够实现现代化的信息管理。

(2)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不相适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分合合,人员变化快,对经办人员的培训不够,在工作过程中对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录入、报销环节管理不严格。造成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人员信息不全,业务数据质量不高。加上经办人员与参保人次比例差距几千倍以上,有的甚至更高。经办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不力,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管理提供了客观和主观条件。

(3)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人员不仅政治素养和责任心不高,在执行国家政策时他们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能作为的而作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三、加强基层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基本对策

1.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的认识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发展的保证。基层审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的认识,思想要重视,组织要确保:一要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二要确保不滥用权力,三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建设

用法律形式制定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资金管理法律的强制性和完整性。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相关法规,提升资金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中资金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资金监管不受外界干扰,最终实现对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我们要认真吸收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中的合理成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法律规范,将社会保险资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与其他相关法规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3.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基础工作建设

(1)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建设

立足于长期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保险资金监管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监管制度若干基础设施的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卫生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从源头杜绝重复参保、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违规享受待遇现象。

(2)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保证经办人员的连贯性,加强人员力量,减少工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保、低保、救助资金的跟踪监督,使社会保障资金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3)制定健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审核、支付分家,会计、出纳分离,经办机构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对关键部门、环节和岗位,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形成有效地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保经办业务流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指导经办机构整理、优化经办流程,建立约束机制,为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打好基础。

4.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全面监管

(1)强化社会保障机构的监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与监管,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避免重复参保。同时核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努力提高征缴率。

(2)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经费投入;在保证资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资产的增值。

(3)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

准确定位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目标,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会保障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4)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管

让社会保障资金运行在阳光下,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减少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保障群众的利益,使社会保障资金用到实处,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保障国家安全运转。

社会劳动保障资金 第3篇

审计署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民生审计,不仅要从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入手,始终坚持“两手抓”,更要突出着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社会劳动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调节器”,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关乎国计民生,旨在提高公共福利水平,提升我国人民生活的质量,对调节区域经济发展、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经济转型需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

审计署在2012年发布的全国社保审计结果公告中主要显示了社保财务收支以及是否合法合规,对于社保资金在筹集、管理、增值方面的效益并未提及。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不断改革,支柱产业逐渐被新生产业替代,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阶层结构也会发生不断的变化,利益冲突日渐突出。对于审计来说,应当主动应对经济转型尤其是“十三五”时期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及社保工作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十三五”提出的民生审计,完善我国社保制度,把审计放在经济转型以及国家治理的宏观背景下,放在经济转型与社保制度交互作用的关系中,放在社保制度与人民需求的供需关系中去加以研究,进一步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功能”。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对社保改革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同时也给社保资金审计带来了挑战,传统的财务收支社保资金审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社保监督的需求。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后,社保的建立和改革都是来自于需求侧,这一思维定式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的情况下,从供给侧来看待社保改革建设时,就会发现更多潜在的问题。在国外社保改革研究中,有学者提出成本的概念,美国在基本养老保险“老遗残信托基金(OASDI)”中就直接使用成本的概念,同时衍生出的成本包括制度成本(指养老金支出)和制度行政运行成本,这些指标都将成本作为社保资金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

按照以前的需求侧来看,社会对于社保资金的要求是无限大的,但是从供给侧来看,社保资金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压力,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与我国经济转型的目标背道而驰。为此我国提出了降低社保缴费率的提案,并且目前多地密集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根据人社部资料,这次符合国家养老保险降费率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1个,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他20个省份由20%降低到19%。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中养老保险在各项保险缴费中占比最大,预计这些政策每年可为企业降低支出超千亿元,降低社保费率是为了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但是能否同时保证个人的社保待遇,仍是未知。

二、透视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现状

(一)“五险一金”审计参差不齐

“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保制度的第一支柱,参险人数日益增多,我国法律规定,这类社保资金只能协议存款或者购买基金,“五险”社保资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和运行风险。在我国近年CPI指数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对社保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就显得尤为迫切,要关注在社保资金收支的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具有效率。我国尚未形成统收统支的社保资金收取制度,虽然我国很早就提出社保资金要从市县级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是目前社保资金统筹水平仍然处于县市级水平,地方政府对“五险”社保资金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资金的收支以及流动的过程中,完全处于一种自我封闭的情况,从2012年公布的全国社保审计结果公告来看,地方政府“五险”社保资金的违规问题也是占据大多数,若是再加上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资金的独立运行,其中的管理效益问题更是复杂,社保资金的绩效审计需要对“五险”社保资金的管理效益进行评价、整合,在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下通过绩效审计提高地方政府社保资金的管理效率标准。

(二)社保资金投资绩效审计尚未开展

“五险”这类社保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普遍偏低,甚至一些年度低于通货膨胀指数,从社保基金会发布的基金2015年度报告可以看出,非委托资金高达8 781.77亿元,占比45.89%,这类资金被固定在协议存款和国债这两个投资渠道中,这类统筹资金和账户资金采取统账合一的投资规定,为社保资金的违规留下了巨大的发挥空间,截至2012年,我国仍有17个省份未实现省级统筹,如此多的县市级统筹单位,使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突破投资限制,采取变通的违规行为,以谋取较高的收益率。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社保资金的缺口巨大,再加上降低社保费率、人口老龄化,资金的缺口会进一步加大,对社保资金的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是保障我国社保资金平稳运行、保障国计民生的必要手段。

(三)对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进行跟踪审计

降低社保缴费率政策如何有效地落地实施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审计作为免疫系统,政策的执行,同样需要绩效审计的监督。我国的社保费率在全世界处于前列,通过降低社保费率来作为供给侧改革的一部分,以此来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也是为了适应经济转型的调整。但是,社保费率一旦降下去就难以恢复。降费率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水平区间,需测算降低的费率是否符合预期的期望,是否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百姓的需求,否则降低费率就会适得其反,供给侧就会失衡。

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我国社保不仅形成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型社保制度,同时在农村也形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农村社会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保制度,这扩大了社保绩效审计的内容和调查范围。

三、推动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对社保基金绩效审计认识的更新

从新公共管理理论角度看,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与人民的角色也在转型,从传统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转向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人民参与政府治理的趋势越来越强,对于政府提供的服务开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对社保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也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原则,社保资金绩效审计的理念应是维护最重要的受益方广大人民,在保障人民应有的社保权益前提下,提高人民享受的权益的效率效果。

审计一直被视为监督检查的代名词,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本身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创新社保绩效审计,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社保绩效审计目标,不再局限于监督检查,不再仅仅是作为一个制度渔网背后捡鱼的人,更要做一个能给制度渔网提出补网建议和策略的人,不仅关注社保资金的“3E”性,还要以绩效审计为手段,提出完善社保制度的建议,同时把绩效审计作为连接人民和政府的桥梁,了解人民真正的需求,传达民意,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

我国绩效审计是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展的,社保体制和制度相对于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而言,建立的时间更短,磨合程度更低,其体制运行和制度设计中尚存不少矛盾与问题,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展绩效审计,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绩效评价标准的选择,存在的问题有:审计事项有的合理不合法,有的合法不合理,审计人员在做出审计评价时就会十分困难,增加审计风险。构建社保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制度完善,成为社保绩效审计的最重要职责之一。

(二)构建社保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笔者认为,目前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不仅要包括传统的“3E”,“3E”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E”的指标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需要,还需要加上公平性、及时性。

经济性是指“尽可能使用最少的资源达到一个事项的目标”。对于社保绩效审计而言,主要在社保资金的支出管理方面,反映经济性的指标有:社保资金管理成本,包括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的日常行政管理费用,大型福利设施支出费用,招投标费用。通过社保资金管理成本占社保资金总额的比率、占GDP比重和占财政专项支出比例,并且通过连续多年纵向比较以及和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来衡量。其次是制度成本,在社保制度不断完善和新社保政策的推进过程中,社保绩效审计需要评价制度成本是否达到经济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来选取,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如降低缴费率政策的实施,定量部分可以用少收取的社保资金和给企业减负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来衡量。

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和产出的产品、服务或其他成果之间的关系,在社保资金绩效审计中,主要关注的效率性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效率,在社保资金里是指资金投入使用效率;二是指社保资金的投资管理效率。我国的社保体系中有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就是统筹层次低,2012年社保审计结果表明还有17个省份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的标准,这就意味着我国数万亿的社保资金被分散在2 000多个省、市、县统筹单位,每个单位衍生出数个基金行政管理机构,分散管理是导致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效果性是指“目标实现的程度和从事一项活动时期望取得的成果与实现取得成果之间的关系,一般以公共服务实现标的程度为标准”。效果性的衡量标准为:确立由立法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确定的预期结果和效益正在实现的程度;政府部门工作和职责履行的如何;社保政策的落实程度,还有诸如企业参保率、职工参保率等。

公平性是指社会各个群体、各类利益集团、各类企业在享受政府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是否受到公平待遇,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是否得到特别的关照。测定公平性可以用三项指标: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利益方是否都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是否宣传到位、信息对称,有无应纳入社保的社会群体由于宣传不到位而未纳入到社保体系中;给付水平是否一致。

及时性是指社保资金的征收、发放、报销是否按时完成,相对其他专项资金而言,社保资金具有特殊性,关系着生活保障、生命安全的问题,及时性是社保资金的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方面,衡量指标包括每月社保资金是否按时征收和发放,有无拖延,社保资金的报销时长即收到报销单到资金发放的实际时长。

(三)完善社保绩效审计路径

1. 采用跟踪审计为主的审计方式。

社保资金总量大,涉及的范围广,利益相关方多,行政管理机构多,保险种类较多,社保事项的民生性和社保政策的长期性,使得社保绩效审计方法的选择以跟踪审计为主,容错率很低,对于既定的已发生的事项,事后审计带来的效益偏低,全程跟踪审计有利于防范不良事项发生。无论是养老、医疗等社保政策都是长期性的,社保绩效的评价应是连续多年的跟踪审计,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实行连续性的动态评估,相比于以某年的的情况来断然评价社保的功过成败,显然更具有科学性。

2. 加强问卷调查的审计方式。

《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有权向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设计良好的审计调查问卷,是充分反映民意、反映政策执行是否到位十分有效的方法。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和调查的有机结合,是一种集审计和调查优势于一身的审计方式。审计调查不仅具有通常审计的强制性、权威性与独立性优势,还具有社会调查的程序简便、形式多样、方法灵活,以及工作时效性与针对性强等特点。这就对调查问卷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审计人员需要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审计事项的权重,合理分配问题,以取得最大化的反馈,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问卷的发放、收回相比以前显得更加容易一些,数据的处理分析更加迅速和及时。

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度。

社保制度的运行涉及我国多个行政部门,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社会保障的制定、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应由不同机构承担,有效防止因权力集中引起的社会保障损失。另外,社会保障种类繁多、情况复杂、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敏感性高,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相关机构、资金进行监管,将社会保障的监管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也是切合社会保障的发展现实。

4. 建立社保绩效审计的信息化系统。

从我国社保审计的发展来看,全国社保信息系统建设覆盖面逐步扩大,县乡都已经有联网的社保系统,这对社保绩效审计而言,大大加强了数据的可获取性,在全国联网的数据下进行分析,要求我们建立一个社保绩效审计分析系统,同时使社保信息化,提高社保资金的运营、管理、投资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升社会监督的效果,使绩效评价更加贴近真正的社会需求。

5. 加强社会保障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

我国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社保绩效审计法律法规更是如此,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社保绩效审计实务经验的积累,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特点,颁布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社会保障具体操作性条款和量化标准数据的重视,为社会保障审计工作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减少审计定性、评价困难。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相关配套制度。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涉及到许多部门,例如民政、卫生、司法、财政等,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与这些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有效实施。

摘要:社会劳动保障资金是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劳动保障资金在制度、资金存量、面临的社会环境、存在的问题等方面都在不断变化,对社会劳动保障资金进行绩效审计,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劳动保障资金制度、服务于国家治理、促进“十三五”提出的民生审计。

关键词: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绩效审计,经济转型

参考文献

[1]涂玉华.我国社保基金违规的制度风险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8,(11).

[2]史安玲.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发展思路探讨[J].企业研究,2014,(02).

[3]孙丽华.浅谈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难点及对策[C].2014年中国审计学会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研讨会,2014.

[4]何建国,朱贤磊.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模式初探[J].商业会计,2010,(12).

[5]吴建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J].时代金融,2015,(2).

社会保障资金迎审工作方案 第4篇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和省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的头等大事就是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2月8日,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听取了县审计局开展此项工作有关要求的汇报后,决定积极配合市局审计组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并制订如下方案。

一、审计工作目标

此次审计按照“摸清底数,揭露问题,促进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保障社保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作思路,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摸清社保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社保资金收到余规模和管理情况;二是反映社保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三是揭示和反映社保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业务管理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深入分析社保资金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社保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一)审计的资金范围

此次对社保资金的审计,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卫生等部门筹集管理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保基金和其他社保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时间范围

审计的时间范围是:自系统建立以来的社保数据,以2009至2011年为主。

(三)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残联等单位,必要时延伸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审计实施时间1、2月12日至2月20日,市局审计组赴各县督促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2、2月20前组建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每个审计组由市局2名业务骨干担任审计组长、主审,并从其他县市抽调4名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审计力量全市交叉。

3、3月25日前结束现场审计,各县市审计组3月30

日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3日内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后各审计组派出一名报表汇总员进行集中汇总;市局4月4日完成县区汇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迎审措施

1、组织领导

成立xx县社会保障资金迎审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孙x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刘x、县审计局局长邹x任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陈x、县人大财经委主任曾x、副主任邓x、财政及社保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民政、卫生、公安、工商、经信、统计、建设、房产、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1)审计指导组,组长邹x,副组长李x。负责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并负责指导有社保资金的单位按市审计组的要求做好有关业务和财务数据信息采集的督促工作。

(2)协调联络组,组长陈x,副组长邓x,成员:财政邓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李x、地税李x、民政蒋x、卫生李x等部门负责人各一名。负责市审计组来我县现场审计时的协调联络工作。

(3)后勤接待组,组长曾x,副组长莫x、李x,成员:曹x、王x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各一名。负责市审计组来我县现场审计时的后勤工作。

2、落实责任、强化指导

市审计组来我县督查相关社保资金数据采集情况前,召开社保资金审计动员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必须参加(此项工作已于2月8日完成),要求所有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县审计局进行表格发放和填报讲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清理准备上级审计机关所须资料,填报审计相关表格不得少报、漏报、错报,确保2月2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任务。

3、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在市局审计组来我县进行现场审计前,有社保资金的部门先行自查,努力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人大政府领导汇报,及时整改。

4、落实经费、全力保障

资金土地压力大 保障房目标下调 第5篇

早在2011年初,“十二五”规划就已经明确,未来5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2011年1000万套,2012年1000万套,后面3年还要建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现在缘何缩量?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金和土地成为最大制约因素。

缩量:从1000万到700万套

从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递出来的消息显示,2012年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定调为700万套,其中基本建成500万套。去年,保障房实际开工量超额完成1000万套的目标任务。不过竣工量仅为330万套。

今年保障房任务缩量,并不让人十分意外。

去年10月27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时曾表示,将对“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质量,特别是数量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调整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数。

记者获悉,这个评估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负责。中期评估结果如何,与今年目标下调有何关联,记者就此向住建部相关部门发出采访函,但至截稿对方未予任何回复。

秦虹告诉记者,700万套的目标,是综合考虑了资金、土地、续建项目等因素确定的。她说,2011年新开工1000多万套保障房,绝大多数到明年还继续建,下调开工目标在所难免,“降低开工数量,有利于加快竣工速度。”

住建部在2011年初确定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时,明确的开工标准是,三分之一达到主体结构基本完成,三分之一进入楼层施工,三分之一开始基础施工。尽管开工超额完成,但竣工量并未达标。

记者获悉的住建部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总量为1630万套,到2010年末竣工交付使用1100万套,其余590万套转结至2011年。加上新开工的1000万套,去年在建的保障房至少在1600万套以上。330万套已实际竣工,显然不到三分之一。

今年竣工量要提升至500万套以上,其实对地方政府而言压力不小。

钱荒:购商品房充抵成笑话

保障房建设面临的最大压力,当然是资金。尤其是2012年工作责任书首次将保障性住房的竣工量纳入全年任务的考核范畴。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分析,去年在建保障房1600万套,竣工330万套,加上今年还要新开工700万套,2012年全年在建保障房将接近2000万套。其资金压力要远超过2011年。

根据2011年规划,1000万套保障房需要资金1.3万亿~1.4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1210亿元,地方政府筹集4000多亿元,其余的8000亿元是通过社会机构的投入和保障对象以及所在的企业筹集。

2010年开始房地产调控以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日渐减少。中国指数研究院的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1~11月,全国133个城市土地招拍挂市场各类土地总成交面积同比增长15.6%,但出让金总额却下降了1.8%。

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财政已分批下达1522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管中央安排的补助资金将能够按时到位,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社会资金对保障房兴趣不浓的现状在2012年不会根本改观。

全国住房保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合适的普通商品房来增加保障房。初看之下,这似乎为完不成竣工量的部分地方政府预留了一个政策“口子”,但实际一点用处也没有。

一位业内人士称,如果地方政府连自建保障房资金都面临缺口,又哪里拿得出钱去购商品房充抵保障房的量呢?在他看来,购商品房肯定比自建保障房需要更多的钱,允许地方政府购商品房抵量,有点像“吃不起蔬菜,为什么不吃肉”的笑话。

秦虹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也证实,各地购买商品房冲抵保障房的确实少见。

地紧:试点集体土地建保障房

秦虹表示,今年保障房任务缩量,既有资金压力的原因,也有土地供应的矛盾。“一是土地储备的问题,二是用地成本的问题。”

记者获悉,目前保障房建设用地,既有划拨方式,也有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无论何种方式,都是需要各级政府首要保证的。据新华社消息,2011年全国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用地4.26万公顷,落实率超过100%。

如此之大的用地,对不少依靠买地生财的地方财政来说,无疑影响巨大。

像北京,2011年供应住宅用地255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330公顷,占住宅供地总量的52%;其中廉租房及公租房用地的供应量达到300公顷,为2010年的六倍。

北京地方财力并不弱,即使如此,也有点熬不住的架势。11月21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个名为郭公庄车辆段项目四期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的地块公开挂牌出让,该地块此前需配建保障房的条件被取消。土地用途更改的原因,北京市国土局的解释是“目前市场不太好,如果土地供应不上去,不但政府的公共收入会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未来的成品房的供应也会有问题”。

至于全国保障房建设用地的具体数据,相关部门没有公开。“保障房用地大多是划拨方式,从市场层面无法监测。”中国指数研究院房地产分析师王亮说。

秦虹透露,2012年住建部也为部分用地紧缺的地方开了“生地”的法子,那就是允许部分地方政府试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北京,即是试点地区之一。

不过,早在去年5月,国土资源部曾经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和杜绝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对此,秦虹表示,集体土地建保障房仅仅是试点,不存在为“小产权房”正名,“试点需得到国土部特批。”

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探讨 第6篇

(一) 社会保障主体之间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第一, 政府机构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即未明确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大社会、小政府”模式是否仍就适用于医疗保险等。第二,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即关于中央是否该补助养老保险缺口问题不明确, 未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保障;第三, 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即是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还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不明确,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缺乏健全的制度法规作为有力依据。

(二)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过于分散, 管理层次多且复杂

从横向层面看,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过于分散, 既存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又存在民政部门管理, 此外还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 如此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能;从纵向层面看, 管理层次多且复杂。虽要求进行省级统筹, 但真正实行的大都为县级统筹, 并且统筹范围较小, 层次较低, 除此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组织、机构参与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环节中来, 这样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呈现“各唱各的调”的状态, 既不利于降低社会保障资金投资风险, 又加剧了管理成本负担, 导致各地区、部门之间无法协调与集中运营。

(三)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公开, 资金安全性不高

长期以来, 学术界较注重社会保障资金支付使用问题。针对于这一问题, 国务院指出, 应依据公开化、透明化原则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并要求相关机构定期组织广大社会公众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认识。同时, 国务院虽针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问题作出诸多规定, 但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 致使地方政府非法挪用、套取社会保障资金现象仍然存在, 不仅侵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 而且还给予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二、强化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 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职责权限

首先,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明确政府机构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 如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和投资运营实施、社会保障资金政策制度制定等;同时明确市场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 如监督所在企业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相关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有序运行等。其次, 明确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中央机构负责救济重大自然灾害与重大事故, 而地方政府负责救济一般性社会救济;最后, 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责任。最后, 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要求依据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基金投资运作与其监管分开等原则为依据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予以分工, 切实从根本上打破社会保障职责分散于各个机构的现象, 要求设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 如此既有助于实现统一管理, 又能够规避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 政府监管与适度竞争

计划经济体制下, 通常由政府机构集中管理社会保障资金, 此时易发生渎职行为, 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科学合理性, 以致社会保障资金高效性应用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同时受老龄化、支付危机压力等因素的影响, 刺激着各国相继构建完善的个人账户制度, 为此要求将竞争机制贯穿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过程中, 一方面, 减小了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负担, 使得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多元化;另一方面, 保障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降低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风险。

(三) 构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社保财务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专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账核算, 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金结余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和间接投资。

二是规范流程管理。按照简化高效、安全严密的原则,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申报、支付等相关业务流程,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首先是定期自查制度。为详细掌握社保资金的运行及存在的问题, 找准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定期对社保资金进行自查。其次是对账制度。第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财政社保资金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社保资金的监督管理, 监督跟着资金走, 使财政监督工作贯穿资金使用全过程, 杜绝监督工作中的“死角”。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 深入社保基金运行第一线, 及时了解基金征收、拨付, 特别是社保基金运营生息中的问题和情况, 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有效。

三、结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建立公共财政模式改革的推动下, 财政部门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各类保障金的发放、保值增值等手段, 直接参与到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它社会保障方式在内的社会保障各个方面。其中, 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是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林治芬, 高文敏著.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浅谈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7篇

一、明确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目标

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目标就是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使之规范有效运行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明确社会保障审计工作职能,通过对本级和下级政府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救济资金,以及公共卫生经费、住房补贴等社会福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基金征收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增强社会保障的支撑能力,减少财政压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服务。这正是审计工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保障审计的最终目标。

二、如何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做法可供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和发展中充实、完善社保审计体系,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结果,强化对社保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在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应组织专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从总体上了解和掌握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掌握本级预算执行中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减变化情况,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资金的支撑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为深入开展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奠定基础。

二是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方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审计调查也是非常重要的方式。审计调查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宏观性,不被固定的审计程序所拘束,简便易行,尤其是对涉及单位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社保审计项目,更应采取审计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具体情况,以资金审计为主,辅之以审计调查,或者相反,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是“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同级审”的工作对象是本级劳动、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上审下”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这两种审计方式的同步进行,有利于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整体运行情况,全方位反映和揭示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审计制约机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切实把摸清社保资金底子与揭露一般性问题及查处大要案结合起来。在违纪问题上,要把处理违纪与追究责任结合起来,通过依法审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

四是微观审计与宏观管理相结合。通过微观审计,着重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制定的社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效果,注意发现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宏观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大要案线索,通过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编发审计信息、审计通报及移交案件等方式反映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同时将审计监督工作与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找准最佳结合点。把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符合改革开放和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标准,发挥审计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应有作用。

三、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社保审计应突出四个环节

一是在资金征收环节。重点审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征收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资金,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基金;有无转移或隐瞒、截留资金收入或资金增值收入,私设“小金库”;有无隐瞒企业以实物抵缴的社会保障资金,造成挪用和私分等问题。同时要重点核实企业工资基数和缴费人数,核对缴费金额,注意发现上下差额等疑点,对欠缴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检查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鉴别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而故意不缴,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缴费。尤其是对破产重组企业,重点检查下岗待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否足额计提,是否有破产财产在清偿债务前进行抵扣,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企业近年来的经营情况,分析企业欠缴基金的原因。

二是在资金支出环节。重点检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中央提出的两个确保。重点检查离退休职工人数和养老金发放标准,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开支的项目。跟踪检查企业代表和社会化发放的银行,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并对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经济性的检查监督。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核,检查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私分等违纪问题。侧重检查当年特殊工种、病退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在资金管理环节。重点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安全有效,收到的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手续制度是否完备。同时重点核实资金的存放和运营情况。

四是在执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环节。重点检查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适用实效、范围与效果,分析有无政策不到位,制约机制不强,影响基金征收、管理、发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从宏观管理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探索计算机审计在社保领域的应用

社保部门数据量大、涉及面广,为了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深度、广度、将传统的审计手段和计算机审计方法相结合,不断借鉴其他专业计算机审计经验,在社保领域开展计算机审计。针对目前社保部门大量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应对社保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在制订审计实施方案中,要强调计算机审计的重要性和要达到的目标,针对社保部门计算机使用的特点,熟悉使用被审计单位软件,明确应对哪些内容采用计算机审计,以及计算机审计的重点逐步消化,深入分析,发现线索,进行核实。针对社保部门征收、发放数据库的特点,可以在收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建立经验数据库,汇总计算机运用的好经验,形成一套社保计算机审计指南,有步骤地进行社保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三)增强社保审计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强化审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风险意识。二是社保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任务繁简程度,合理配置审计人员。三是审计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开展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加强和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四是运用正确的审计方法,严格取证,确保审计结论正确;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严格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撰写审计报告必须严格、规范、依法操作。

(四)逐步推进社保审计信息公开化

论基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8篇

现行的基层农村社会保障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客观存在的城乡及工农差别,加速了三农产业的全速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基层农村社保项目较少,保障资金也存在严重不足,尤其体现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

国家为了适应当代农村经济条件的变化,推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其中涉及社保资金筹集的模式以个人缴纳为主、辅以集体补助和政策扶持,这项优惠政策的推行切实解决了民生问题。但是,农村家庭规模逐年缩小及农村老龄化人数逐年递增,使参保人数基本不变,而领取养老金的民众人数呈明显增长趋势,从而引发基层农村养老负担的加重,使其又一次面临居家养老的冲击。

另外,我国基层农村医疗保障无论是从资金投入、资源配备还是从覆盖程度上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范围内建立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虽已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看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但相较于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来说,其医疗水平仍不均衡,仍不能满足广大基层农民看病就医的实际需求。

二、基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现存问题分析

我国基层农村社保制度仍有些滞后,在资金投入上与城市存在一定差距,简述如下:

(一)基层农村的法制与设计层面

由于国家若干年的工商业经济发展使土地、耕地退化问题屡屡发生,农民土地保障功能现已弱化,加剧了农村人地矛盾。

再有,基层农村保险设计的初衷,即保费筹集与自愿原则相矛盾。这一矛盾虽不能决定基层社保的命运,但它却可以使经济薄弱地区从理论上退出农村社保市场,,所以总体来讲,上述问题的出现应归咎于基层农村社保缺乏法律性,立法不明,执法不严。所以,从科学管理角度出发,依法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确保资金使用得安全与高效。

(二)基层农村的组织与经济情况

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正逐步弱化,但新型农村社保基本原则却未切实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区由于集体经济的弱化使集体补助难以落实,政府资金投入有限,原来设想的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负担的社保资金实际上是由农民个人单独缴纳的,这样一来,会无形中加重了一些经济较不发达地区或存在农业弱性及收入较低区域内农民的经济负担。同时,由于农村税费改革使基层收支缺口加大,依靠发展合作经济亦不能使农村经济发展进程大幅提升,实则远水不解近渴,再加上基层过去曾经发展的乡镇企业,其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都稍显不足,因此,筹集资金的主体实力影响着社保的资金筹集。

(三)基层农村的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

目前,我国农村社保资金传统的筹集来源与单一的筹集渠道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诉求。降低保障标准会影响农民的参与意愿,提升保障质量又存在资金的短缺问题,这无形中加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另外,如果降低保障标准,还要面临社会的一些负面影响,使农民长期受益的一项货币收支与利益保障国策执行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政府部门应在保障筹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资金经济回报达成最大化,从而使现有资金有效运作起来,逐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基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基础渠道的巩固与加强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加速农民生活创收,才能保证农民更多地关注社会保障,才是解决农村社保筹资问题的治本良方。具体地,农村可通过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用第三产业带动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注入全新的金融服务,建立有效的土地及资本市场,以促进相关行业的稳步提升。

总之,只有加快农村资本积累,以政策为先导,以法律为准绳,并探索出一条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新型体系,才能调动广大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基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以加强政府为构建民生大环境的资金依托。

(二)主要渠道的支持与导向

提及基层农村社保资金筹措,必然少不了财政的全方位支持。政府部门不仅应给予政策扶持,还要加大资金扶持,借此拓宽主要渠道的覆盖层面,以形成良性有序的循环。我国当下的经济实力已完全具备为农村社保基金注资的实力,政府可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国家补贴,国有资产收益及政府让税让利等方式对社保加大资金投入,还可以借助分享土地资本收益,健全个人缴费机制等间接手段注资,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保障资金渠道,形成基层农村社会保障的新格局,以实现社保制度有效运转的财力资金保障。

(三)辅助渠道的开拓与完善

国家可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帮助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恢复生产能力,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国债的形式用于资金的筹集,以此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再有,还可通过基层社保基金的自身增值来填补资金缺口,这样不仅能降低农民的缴费负担,还能通过杠杆原理带动社保资金的增值,以缓解政府在此大量投入资金的经济压力。

参考文献

社会劳动保障资金 第9篇

一、内涵与外延

社会保障资金是保障自然人必要生活条件和相关福利, 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确保社会经济顺畅运行的重要的基础物质条件,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始建于建国初。20世纪80年代后, 由于我国渐次向商品经济体制过渡, 客观上要求建立起适应这种经济体制和同国际接轨的社会保障机制, 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有了比较快的发展, 但至今未臻完备, 主要是体系不健全;覆盖不完整;政策未尽统一;保障水平比较低;仍只具雏形, 带着明显的“特色”痕迹。但不管怎么说, 我们算是有了向市场经济方向改革和发展, 属于我们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孕的内容而言, 从目前的情况看, 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城市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相关福利, 如再就业保障、养老保险等;二是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三是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和养老保险;四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是城乡社会救济、优抚等的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由政府和尚未完全独立运行的社会保险机构分别管理、运作的, 代表政府管理、运作的部门有财政、劳动、民政等多个部门。

与社会保障所包孕的内容及我国目前社会保障项目相适应,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障资金、失业保险资金、医疗保险资金、再就业资金、工伤保险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其来源:一是用人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二是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缴纳的保险费;三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四是捐赠、增值性收入及其它收入。而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范围通常是:以货币形式给付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各种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给付再就业资金;以货币形式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以货币形式给付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安排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其它社会性支出, 如建劳动力培训基地、推进劳务输出、建立劳动力市场等。

二、积弊和流弊

新形势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和管理的必要性, 可以从管理积弊和使用流弊这样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所谓管理积弊, 是指目前实际运行着的管理机制多年来形成并承袭下来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的诸多方面。

所谓使用流弊, 是指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得不到理想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从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情况看, 出现问题多是在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和具体使用这样两个环节上。从拨付环节上说, 可能发生资金滞拨甚至被截留的情况。如有的时候由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资金调度紧张, 社会保障资金被临时占用, 需待资金腾出来后才能拨付, 这样就造成拨付滞后;如果被占用的资金始终腾不出来, 那么最终就会被截留。而具体使用环节则可能发生串项和挪用的问题。串项是资金用途在项目上的改变, 通常不脱离社会保障这一范围;而挪用, 如用救灾资金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 把保险资金挪用作业务经费等, 其性质就完全不同, 属严重违纪行为。更有甚者, 由于体制漏洞和管理不严等原因, 还常有贪污、挥霍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发生。此外, 在社会保障收入环节的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长期以来一直解决不好的问题, 如企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意识浅薄, 欠缴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突出, 地方财政部门按要求配套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 致使社会保障支出常出现缺口, 影响社会保障事务的开展乃至社会保障机制正常运行的问题。

从逻辑上说, 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上的流弊, 在很大程度上由管理上的积弊所致。所以, 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的关键和要点是要改革传统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管理机制、管理模式, 革除积弊, 用全新的思维、全新的理念、全新的视点重新构筑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 以便从管理机制上清除滋生使用流弊的土壤。

三、思路与对策

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 实现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方面的功能, 确保该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至关重要的环节。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有多个层面、多条途径、多种手段, 其中财政监管是重要的层面和途径之一。

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监管, 大致有预算监管、收支监管、财务监管这三方面内容。

对社会保障预算的监管, 就是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 监督检查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是否有可操作性;预算编制经批准后, 是否按照预算执行, 有无打折扣的情况, 有无预算外列收列支情况, 有无不落实上级指令性计划等。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的监管, 可在事前、事中、事后等不同时段进行, 重心是确保预算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并切实按预算执行, 这是做好对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

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监管, 就是对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运行的监管。核心是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合规性, 也就是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每一项收支活动, 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政策规定。如该封闭运行的资金, 都要按要求实现封闭运行;该征缴上来的钱, 要及时足额征缴上来;规定用于“打油”的钱, 绝不允许用来“打酒”;如此等等。目前, 由于各地经济实力不同, 社会保障政策也未尽相同, 其间差异很大, 有的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用不了, 有的地方却有很大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 越是困难的地区, 就越有必要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管理, 确保花对每一分钱, 尽量避免各种保险费、下岗再就业资金、低保资金欠发的情况发生,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对社会保障财务的监管, 寓于对社会保障收支监管的全过程, 两者密不可分。财务监管的核心是透过对社会保障收支活动的监测, 看社会保障资金流动的程序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同时考核资金运用的效绩情况亦即财务成果。

通常情况下, 财政对具体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及其运行的管理。从财政监管的角度说, 这方面的管理是由财政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部门实施和负责的。财政社会保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社会保障预算;负责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专户核算和专户管理) ;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负责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安全性的监督;负责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跟踪问效;负责对资金运行程序合规性的检查和监督。

二是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财政监督部门负责的。财政监督部门对社会保障交错的监督和管理是全方面的, 核心和重点是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合规、安全、高效运行。如对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来源、实际征缴情况的监管;对资金流动情况、程序的监管;对支出合规性和财务成果的监管;对基层单位使用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延伸管理等等。

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分散于劳动、民政、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 而且资金来源、用途、给付对象、使用方式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管不但面儿比较广, 而且难度较大。特别是由于该项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特殊性质, 使对该项资金的管理不但要求高, 而且规范性强, 需要在监管上下更大的功夫。

三是预算单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这方面的工作是由预算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的。财务管理的角度说, 所谓预算单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主要是指劳动、民政、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由于实行了会计委派制, 会计人员都隶属于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所以这方面的管理具有财政管理和内审管理的双重性质。预算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核心是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财政政策、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核算规范、管理规范, 并注重提高其使用效果。

实际运行过程中, 社会保险公司使用和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由于是以自然人为对象, 直接发给了养老者或失业者个人, 形成了最终消费的来源。所以就没有了后续延伸管理的问题。但劳动、民政等部门使用和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有一些在该部门和单位并未形成最终耗费, 还要进一步下拨到基层单位, 由基层单位使用和管理。这样, 对这些下拨给基层单位使用和管理的资金, 就有一个后续延伸管理的问题。这种后续延伸管理主要是由作为预算单位二次给付资金的劳动或民政部门负责的;但同时, 这种后续的、延伸的管理也是财政监管的重要内容。

以上所说的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 是财政依托国家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法规, 在宏观管理的大的框架下对具体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 是微观的、具体的监管。其目的就要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在这一过程中, 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应该是一种合力, 即财政财务管理、财政监督管理、预算单位管理三方形成的合力。只有这样, 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国家注入和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越来越多。如何强化对这项资金的监管, 使之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是公共财政条件下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 第10篇

2012年,在福建某地发生过一起因商品房预售款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纠纷。起因是该公司开发房产前曾融资3000多万元,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就起诉到了当地法院。法院认为,无论什么性质的账户,只要是该公司名下的,都可以进行查封和扣划,遂将监管账户的所有资金进行扣划用于偿还债务。最终导致该项目因资金缺乏成为烂尾楼,200余名购房者持购房合同进行多次上访,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我们认为,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冻结、扣划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如何处置的问题上,本文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研究,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在探讨商品房预售资金冻结、扣划的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下商品房预售制度。该制度是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法定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增加供应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要任务;而当时房地产市场刚刚起步,企业数量、规模和自有资金都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此,通过设立预售制度,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预售并收取预售资金,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开发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加市场供应能力。从20多年的实践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处置上的几种观点

无论是《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都明确提出了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在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被冻结、扣划的问题上却莫衷一是,观点各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肯定型,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商品房预售款与开发商的其他资产一样,应当作为债务履行的一部分。如之前案例中出现的情况,法院认为,只要能挽回债权人的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开发商任何性质的账户都可以作为冻结和扣划的对象。最终出现的重大纠纷虽然属于比较极端的例子,但也反映出一旦法院作出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决定,就容易出现骑虎难下的局面,一方面基于对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既有利益的保护,随意改变决定容易引起新的纠纷,另一方面,购房者的利益损害无法挽回,也容易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这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决定非常值得商榷。

第二种是默认型,即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被冻结、扣划没有严格界定。比如武汉、青岛等多地市在监管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预售资金和监管账户的特殊性是否就意味着与法院、公安等单位的冻结、扣划有对抗性?从条款上来说是不具备的,一是没有明确这种对抗权力,合作银行不敢为,二是在公权力与商事权力的博弈中,合作银行也会更倾向于执行公权力。所以说,这样的条款对于确保商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是很无力的。

第三种是联动型,即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出现冻结、扣划情况的,法院、房管等相关单位要沟通协商后再进行合理处置。如天津、连云港等地的房管部门都与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对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实行“双促原则”,即坚持促进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与促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双落实的工作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阶段,涉及冻结、扣划涉案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的,及时启动与房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按照“双促原则”协调处理意见。应该说,这种沟通协调机制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冻结、扣划预售资金和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之间的矛盾,在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外,给予法院冻结、扣划工作提供积极配合,实现资金监管和法院保全、执行工作双促、双赢。但该模式也存在一个很大的短板,即只是以两个地方性单位的“意见”形式出现,在各自出台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也未加以明确,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会出现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效率低下,所以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有限冻结、扣划理论的提出及依据

正因为前三种模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所以我们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以及相应的权利关系比较,提出了有限冻结、扣划的观点,即以法定形式明确,在商品房尚未完全交付前,除了用于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冻结或者扣划,也不能用于抵偿开发商的其他债务,确保预售资金使用的限定性和排他性,能够冻结、扣划的预售资金仅限于完全交付后的盈余部分。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从资金性质上来讲,预售资金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面广量大,基于不动产交易金额的巨大,自然牵扯到很多老百姓的重大财产利益,一旦商品房预售资金因为被挪用、冻结、扣划等原因无法保障在建工程顺利交付,自然会引起很强烈的社会震动,甚至出现案例中的极端情况。因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仅仅是本经济账,更是本社会账,民生账。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部分具有公共属性的资金也提出不得冻结、扣划或划拨。比如,《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从资金使用上来讲,需要厘清两个债权关系“孰轻孰重”的问题。一种是投资人、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种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两种债权都需要保护,但如果发生冲突,我们认为后者的债权优于前者,应该优先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因为前者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开发商的经营行为,既然是经营行为,就会存在风险,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相关的债权就很有可能缩水甚至灭失。所以,对于投资人还是借款人而言,这种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可预期性;而购房者通过支付预售款,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获取房产的所有权,并非是介入到开发商的经营活动,而且预售资金一般都会大于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能够确保项目竣工交付。在专款专用的原则之下,监管部门和银行完全能做到预售款与开发商其他资产的分离清算,购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能够最终拿到商品房,也不需要、不应该承担开发商其他经济活动的风险。所以从这点上来说,后者的债权就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在预售资金的使用上,就应该优先保障在建项目,有盈余的再用于偿还债务。

从资金管理上来讲,开发商是预售资金的所有权人,但因为预售资金是有特定用途的,是以实现购房意图为目的的,所以才以法定形式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这点类似于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联动型的模式中,法院、房管部门充当了预售资金“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冻结、扣划等特殊情况的,必须相互沟通、互相协调,积极履行了作为监护人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有限冻结、扣划的实施建议

所以我们认为,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保护,可以在联动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其法定性和强制性,确保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实现专款专用。一方面是积极争取最高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预售资金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免于或者只能进行有限的冻结、扣划;另一方面是在国家和各地立法过程中,明确联动型的协调模式作为法院和房管部门在处理预售款冻结、扣划的必经程序,以法定的形式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如期竣工,积极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了模式和法律效力的问题,接下来就要考虑如何冻结、扣划,可以冻结、扣划多少的问题。预售资金一般都会大于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因为涵盖了开发商项目开发的利润。所以,各地在设定标准时并没有把全部预售资金作为重点监管资金,比如浙江,监管项目工作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连云港,重点监管资金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的120%,对于超出的部分,即一般监管资金,开发商就可以随时申请使用。所以,假使要对预售资金进行冻结、扣划,就需要有所区别:针对一般监管资金,法院可以随时冻结、扣划,为了防止开发商将一般监管资金全部提取完毕,应在重点监管资金的基础上,再设定过渡性的次重点监管资金项,如预算清册总额130%-150%的部分,在主体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依申请提取;对于重点监管资金,必须在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定期限之后,才能冻结、扣划。当然,也可能出现开发楼盘预售惨淡,预售资金在清册总额130%以下,那么所有的预售资金都应作为重点监管资金。

社会劳动保障资金 第11篇

保障性住房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但是在后续管理方面, 尤其是保障住房的物业管理存在收费难、管理缺位等问题。而资金问题是制约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的直接因素。

近年来, 河南省随着保障性住房的逐步建成,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问题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落实和解决。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 根据王树安等11位人大代表的调研, 河南省保障房物业管理存在着物业服务水平低、物业管理费收缴困难等恶性循环的问题。

究其原因, 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 主要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这类住户经济承受能力低、物业管理意识差, 导致某些住户无力或不愿缴纳物业管理费。然而, 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公益性社会组织, 其自身存在盈利与发展的内在需求。物业管理资金不足很可能会使物业管理公司降低服务水平, 甚至不愿参与社会保障房的后续管理。因此,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不能单纯地按传统物业管理模式来管理, 必须首先解决物业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 进而通过公正科学的招投标、监督、绩效考核等方法保证物业管理公司为保障房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提高住户综合素质, 降低物业服务投入成本

保障房小区住户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原居住条件较差, 由于居住环境的改善, 还不能很快适应新迁入的高层电梯住房的居住模式。街道办事处及物业管理公司从住户入住开始就应该鼓励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多组织座谈会和积极的联谊活动, 积极宣传社区的建管规定, 帮助住户改正酗酒、打架、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把社区的脏乱差状况减少到最低, 避免没有必要的物业损耗和秩序问题, 从而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量, 缩减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社会保障房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联合政府部门或志愿者组织住户进行消防疏散模拟演练, 提高保障房居民面对火灾时的自救和救助技巧,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从而避免由于火灾所带来的住房及公共设施的维修支出, 某种程度上降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投入成本。

财政补贴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本身具有政府政策的扶持性, 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适当财政补贴是解决保障房物业管理经费不足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 除了常规的财政资金外, 政府可以创造保障房的经营收益, 以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具体方法是:

第一, 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建设经营性用房, 由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代为招商, 扣除物业公司的管理报酬后上缴财政, 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实施补贴行为。

第二, 可将路段冠名权、广告设置权等相关城市资源进行组合、打包出售, 所获得的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资金补贴。

第三, 政府可以将保障性住房社区的道路、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纳入市政管理范围, 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投入成本。

由于财政补贴对象的支付能力是有差别的, 为了保证补贴资金运用的公平和效率, 补贴金额应与被保障对象的具体收入经济状况挂钩。政府根据保障住房社区的类型、社区内住户经济收入差异进行层层筛选分级补贴, 也就是针对住户支付能力的差别确定补贴数额及减免幅度, 使更多的居民按照应享受的待遇享受到政府相应程度的保障, 力求补贴的公平与精确。同时要有对保障性住房住户进行物业管理财政补贴的退出机制, 当这些接受补贴的住户收入水平超出相应的应受补贴范围, 则立即终止。

税收优惠

为了调动物业管理公司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管理的积极性, 降低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成本或增加物业管理公司的营利性, 凡是承接保障住房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考虑部分或全部减免相关税费。例如,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购买物业服务成果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补贴, 以及对企业停车位出租或临时停车收费所得, 实施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对参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 等等。

住户自助式物业服务

改变过去单一由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做法, 因小区制宜采取住户自助式物业服务供应方式, 充分吸纳保障房住户参与物业管理。

第一, 要求物业公司按一定比例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和具有相应劳动技能的残疾人员作为全职或兼职员工, 他们的工资按照一定优惠比例转化为他们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 借鉴香港公屋管理的经验, 鼓励保障性住房社区具有相应特长的住户联合起来, 自组物业管理公司, 为社区提供住户管理、保安、清洁、维修等服务。

这样, 既可解决社区部分住户的就业问题, 又可形成保障性住房住户自己管理自己小区的工作气氛, 便于物业公司和住户的沟通, 大大缓解物业管理摩擦, 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社区生活氛围。

增加经营性收益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保障性住房社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服务项目, 如通过收取停车费、广告费等方式, 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资金, 以弥补小区管理经费不足。在保障房的电梯、公告栏、外墙做广告, 帮助商家发送商品和服务的资讯, 既帮助商家实现宣传的效果, 同时为保障性住户家庭提供多方面的个性化服务。

加强保障房住户的信用管理, 规范履行物业管理相关义务

某些保障房社区的物业管理混乱与住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无关系。河南省社会保障房的物业管理可以借鉴香港公屋管理体制的成熟做法, 住户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以及承租廉租房的时候, 除了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外, 还必须签订《业主临时公约》, 并加入业主具有解聘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权利的条款, 同时明确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租约规定 (如无故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破坏公共设施) 的住户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使其发挥业主自治自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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