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扶持政策范文(精选6篇)
融资扶持政策 第1篇
沈阳市物流业的发展重点,一是建设物流通道,打破交通各行业的条块分割,推进多种运输方式有效整合,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加快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近海连接营口铁路货运专线的设施建设,提高煤炭、粮食、机电设备等重要大宗货物运输能力。二是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加快沈西、近海、沈北等8大物流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和产业设施建设,全力推进营口港物流基地、国药物流、普罗斯物流、保税物流、招商物流等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物流项目,带动集聚区发展同时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物流企业向集聚区加速聚集。三是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提高工商企业物流综合管理水平,以信息化推动物流资源的整合、社会物流成本的降低。四是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推动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重点培育辽宁联合物流、沈阳运输集团等30家物流企业。同时促进工商企业主辅分离,形成一批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步骤地推进工商企业将仓储、运输和配送等物流资产和功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专业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五是建立物流装备制造基地,重点打造金杯公司箱式运输车、新松机器人公司AGV物流自动装卸设备、沈飞集团物流仓储设备等物流装备制造的龙头企业,同时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物流装备制造企业。
融资扶持政策 第2篇
◆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但日本中小企业却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与其政府的政策性扶持是分不开的。本文分析了日本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政策性融资 措施
整理2003年《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中的统计资料,可以发现: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1%,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总人数的80%以上,人们“衣”的80%、“食”的90%、“住”的30%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在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回顾战后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史,笔者发现它的发展是和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植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其在政策性融资扶持措施方面,更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去学习和效仿。
日本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
(一)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它不仅在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还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包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中小企业稳定审议会等。它们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即由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与此体系并行的是遍及全国的中小企业情报网络,它们收集国内外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技术资讯,并通过中小企业地区情报中心和各地的中小企业局,将资讯提供给中小企业。
(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小企业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与日本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日本政府采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分不开的。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自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从不同方面鼓励和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地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多方面、多渠道地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资金短缺几乎是所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也要比大企业多付出2—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一般政府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概括日本政府成功做法,可归纳为:
1.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二战以后,日本政府相继成立了三个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并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要求较松。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分为一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种。一般贷款在条件上比民间银行优惠,特别贷款则是为扶持振兴尖端技术和中小企业现代化而发放的更为优惠的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账户和发行金融债券;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和长期周转资金,以扩大出口、提高自给程度,促进新技术的工业化等等。此外,在日本,还有60多家地方银行立足于大中城市,服务于本地的中小企业。
2.制定中小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体系。日本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安全网贷款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受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关联企业破产影响使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预计其中长期资金周转将得到改善、经营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贷款扶持制度,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经营资金”、“中小企业资金流动协调资金”、“金融环境变化对应资金”和“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资金”等。贷款利率一般按标准利率,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发展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50%(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新开办企业支持资金。这是一项对能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技术及服务的新开办中小企业实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制度,贷款额度为550万日元,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1个百分点,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
具有增长性的新事业培育特别融资制度。这是以从事高增长性新兴事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金扶持制度,贷款条件是企业开展新事业大约在7年内,其事业的增长能力和新兴度是经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增长性新事业培育审查会认定的,其事业有前途能顺利发展。贷款额度为6亿日元,对贷款利率实行增长性新事业特别利率。这种贷款年限为:设备资金15年以内,周转资金7年以内。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75%(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3.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保险机制。在日本,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公司在全国设有52个分支机构。它们在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转到政府独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再保险。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偿还贷款遇到困难时,可以从保险金库领取相当于应偿还金额70%~80%的保险金。在日本,不仅有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而且有民间的信用担保协会。保险金库和担保协会订立一揽子保险合同,只要在一定限额内,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便自动生效。目前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担保额为:普通担保(有抵押或有保证人)为4亿日元,无抵押(有保证人)担保为1.6亿日元,无抵押无保证人担保为2500万日元,即中小企业最大可获得5.85亿日元的贷款担保。
在日本,中小企业可以用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对其进行的债务担保制度。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担保费用为年利率0.75%(有抵押)和0.85%(无抵押)。担保额度为4.5亿日元,如果加上一般担保和无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5亿日元。
4.成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国外面向中小企业的基金很多,如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这其中,日本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互助基金还是有一定的特点,它一般采用会员制,带有互助基金的性质。如,日本的小企业“自有钱柜”,入会企业可以随时从中得到无息贷款,贷款额为入会费的10倍,不需任何抵押和担保。
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中,既有金融机构的偏好方面的影响,又有自身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属于共性问题,只不过我国的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而市场体系问题、利率和税收问题、抵押和担保问题、金融业整合问题,则是我国市场和制度方面所特有的问题;此外,我国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资金与日本相比有很大的不足,在发展中也经常受到行业调整的限制。因此决定了我国融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日本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为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
为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必须本着内外兼顾,标本兼冶的原则,既要注重中小企业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更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完善, 为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应重点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给中小企业“松绑”,赋予中小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自由经营活动的空间。应尽快组建集管理、服务于一身,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很小,市场化运作水平很低,且许多市场中介机构试图依靠政府背景,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上实行不平等竞争,因此应尽快建立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意图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帮助与培训;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法》、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中小企业的设立、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服务载体的建设上予以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切实把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机制中,资金的流动应该按照市场来进行,市场能及时地将资金有效地从供给者手中配置到需求者手中,达到资金供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长期的理论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融资存在“股权融资缺口”和“债权融资缺口”。“双缺口”问题表明依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使资金有效的配置到中小企业中来,即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而当市场失灵且普遍存在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干预市场具有明显的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的效果。这时就极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执行管理经济的职能,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政府成立政策性银行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大力发展民营、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长期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一主渠道。但近几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整合而数量锐减,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银企关系蒙受重创,而重建银企关系又需一段时间信息的积累,以致目前一些资信条件尚佳的中小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重视对带有社区性质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地培育,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有了它的支持,银行可以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易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近几年来,虽然我国一些地方相继续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基金或公司,但规模普遍较小,层次较低,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坚持主体、筹资渠道、经营模式多元化,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同时并举的方针下,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发挥担保机构的综合效能,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好方法。具体说来: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三是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五)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财税支持
国家应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应继续实行对低收入企业的优惠;加大所得税对企业创业期的扶持力度;增加所得税的有关优惠,鼓励自有资金及外部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并减免部分所得税。修改现行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加强所得税对技术革新、产业引导、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调节,并减免部分所得税。尽快推进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促进技术设备的更新,同时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逐步将所有的商品、劳务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六)培育多层次货币市场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很少,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就算获得贷款,中小企业一般期限都相当短,而且中小企业也缺乏大型企业所拥有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因此,建立完善多层次货币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一是要放宽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所有制限制,开放二板市场,使中小企业能通过股市融资,以及逐步放开债券发行市场,增加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二是要发展票据市场,推广银行商业承兑汇票,逐步扩大其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俊喜.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第3篇
4 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分别从提升质监服务水平、促进企业质量提升、降低相关收费标准、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等方面, 出台了9类20条措施,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福建:出台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2012年4月,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 2012年福建将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
为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福建省将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 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 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 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 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
福建:将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
福建省将用4年时间, 基本建成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通过逐步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力争实现1个省平台、8个设区市 (厦门市除外) 、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30个产业集群窗口平台、2个台商投资区窗口平台和80个县 (市、区) 服务终端的建设与联通, 实现整体服务平台内部以及与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和服务协同, 为福建省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新疆:为中小企业减轻负担
2012年起, 新疆相关单位以庆典活动等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赞助费, 将受到查处。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现行优惠政策, 加大对增加中小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坚决查处和制止利用各类庆典活动和借教育、卫生、文体活动、召开会议、建桥修路等名义, 要求企业赞助、集资、捐款、捐物等行为。涉及国有企业的捐赠必须经本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新疆:六大举措为中小企业“输血”
2012年4月, 新疆召开中小企业服务年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将从优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六个方面为中小企业送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原有100户成长企业的基础上, 重点培育扶持300户成长性中小企业做强做大。
会议指出, 要通过担保业务补助、营业税减免等手段, 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力争2012年担保总额达到200亿元, 服务企业4000户以上。同时, 还将继续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发行等融资培训和推荐发行工作。
天津:将针对小微企业开展多项培训工作
为大力促进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 2012年4月, 天津市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天津市将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管理、融资知识等各项培训工作。
意见提出, 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训, 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 通过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讲座、专业辅导等, 引导企业学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 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财务制度, 强化风险控制, 实行精细化管理,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意见, 天津市将培育和树立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示范小型微型企业。
天津:出台20条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促进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 近日, 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从金融财税等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
安徽:扩大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扶持中小企业
近日, 安徽省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 安徽省各地在执行原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扩大了政府采购扶持实施的主体范围, 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 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同时, 还特别明确了扶持实施范围, 规定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 (暂不包括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
安徽:一揽子帮扶政策提振小微企业
2012年4月, 安徽省经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安徽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30条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计划于4月和5月底先分两批在全省范围内动态认定困难企业, 力争全年认定50006000家困难企业。目前已初步拟定第一批2040户困难企业名单。根据认定困难企业, 在用工、用地、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困难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申报。”安徽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称。
重庆:小微企业今年有望获400亿资金支持
4 月, 重庆市工商局传来一系列创办微型企业的利好新政, 将微型企业注册资金上限提高到15万元, 并将微企享受的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标准也提升到15万元, 且贷款执行基准利率。而在此之前, 微型企业的范围被圈定在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
重庆:扶持微企又现新政, 个体户转微企享政策优惠
重庆市微型企业有了新政策: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都可以申办微企;微企政策性贴息贷款最高可达15万元;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办微企, 享受微企的优惠政策。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并为促进微企健康发展颁布了三大新政策。
内蒙古:为中小企业办好“十件实事”
继“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之后, 内蒙古自治区将2012年确定为中小企业服务年,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将为全区中小企业切实办好“十件实事”。包括: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信息管理发布制度, 为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扶持建设50个小微企业创办基地, 在30个旗县开展送金融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为200家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免费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为40户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免税政策扶持, 为300户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资金扶持, 为1000户小微企业免费建设网站、免费发布信息;建设启动运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枢纽”平台, 成立中小企业维权中心。利用“一频一刊一网”扩大中小企业宣传, 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便捷服务等。
辽宁:政府助力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为提高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辽宁省今年将采取选派科技特派员等多种方式, 帮助中小微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派专家辽宁省科技厅将从各高校、科研院所遴选面向全省各领域的专家, 建立专家库, 由政府组织, 以多种形式派驻中小微企业。
搞培训辽宁省科技厅已启动科技培训工程, 包括科技政策培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培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等多个内容。有关部门还将实施“产学研结合促进工程”和“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工程”, 从多方面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1000家、过亿元2012年, 辽宁省科技厅计划在全省培训企业1000家, 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创新基金过亿元。
山西:将新增7个省级创业型城市
2012年, 山西省将新确定7个市 (县) 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 (县) 工作, 确定6个县开展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工作。
今年新增的7个省级创业型城市, 将利用较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以及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等, 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
山东:强化创业扶持政策落实, 力争新增创业15万人
2012年4月, 山东省印发《2012年山东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要点》, 力争今年新增创业15万人, 带动就业60万人以上, 新增省级创业型城市 (县、区) 25个, 认定省级优秀创业型街道 (乡镇) 150个。
为实现这一目标, 山东省今年将加大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开展创业带动就业“三补一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督查活动, 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和使用好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四川: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开始申报
四川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于2012年4月正式下发《关于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将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从而引导小企业聚集, 促进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规划, 到“十二五”末, 四川省要培育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50个、市 (州) 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50个、县级小企业创业基地100个, 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配套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体系。
在具体申报条件方面, 要求申报的单位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 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等。
黑龙江:将用3年时间建成纵横式平台服务中小企业
作为全国首批十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试点省份之一, 黑龙江省将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由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个市地综合服务平台、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网络平台体系, 为全省的中小企业服务。
从2011年底开始建设, 黑龙江省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建成一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市地综合服务平台、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 组成一个一体化的平台体系, 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一网式在线服务、一话式呼叫中心服务。
广西:实施“微型企业发展工程”, 扶持对象由八变九
2012年, 广西将加大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实施“微型企业发展工程”, 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到2015年, 力争发展微型企业10万户, 带动就业100万人, 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
在优惠政策方面, 广西政府将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 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指导。从2012年3月1日起, 将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对象由“八类人群”扩大到“九类人群”, 把在申办微型企业的所在地居住, 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 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 (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限毕业年级学生) ”列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范围。
河南:着力从六个方面强化服务助推中小企业成长
近日, 河南省工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将以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为服务对象, 着力从六个方面强化服务, 助推中小企业成长。
为帮助企业解决面临难题, 河南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从政策、融资、创业、市场、信息、转型等六个方面强化服务:出台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组织实施银企合作和项目对接会, 力争实现贷款企业突破400家, 贷款余额突破300亿元;培育10个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支持10个增加就业岗位项目, 鼓励全民创业;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 为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搜索营销增值服务;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开展“数字企业”建设活动, 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统筹、服务协同;引导各省辖市从中小微型企业中各选50户企业, 集中要素资源支持企业素质提升和成长发展。
陕西:2012年着力做好八大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2012年, 陕西省将着力做好八项服务工作, 开展好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 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力争今年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2%, 增加值增长18%。
甘肃:出台指导意见促小微企业发展
近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4月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就金融财税扶持、公共服务、技术改造等方面出台了18项具体意见, 同时就逐项意见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
浙江:支持中小微守信企业发展
浙江省工商局在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中, 推出加强行政指导、推行差别化年检、创建部门协作机制等举措, 于特殊发展时期帮助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为浙江省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是, 扩大申报备案制年检企业的范围, 守信守法的企业可享受免予实质审查。受惠于此项措施的企业达17万家以上, 占全部企业的四分之一。
广东:困难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保、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
上海秸秆扶持政策 第4篇
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上海市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年-2015年)》(沪发改环资〔2009〕91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
据统计,2009年本市水稻种植面积为160万亩,水稻秸秆按照0.6吨/亩计算,约96万吨/年;二麦种植面积为100万亩,二麦秸秆按照0.4吨/亩计算,约40万吨/年;其他农作物约24万吨/年,全市每年秸秆总产量约为160万吨,总量基本保持稳定。
本市秸秆综合利用包括还田、堆肥、再生能源、原料、饲料等利用方式。目前,本市大多采用的是焚烧、丢弃等处理方式,对大气及农村水环境产生影响。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过程中,面临着机械化还田成本高、农民还田积极性低、工作推进难度大、收集储运体系基本空白、综合利用率偏低、企业综合利用积极性不高等瓶颈问题。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以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并层层落实责任制、以秸秆还田为主要利用方式,在商品有机肥加工、食用菌培养基料和饲料、新型建
材、再生资源和再生能源等领域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逐步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农村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发展目标
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包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其他综合利用)达到85%以上;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包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其他综合利用)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培育3-5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
坚持农机农艺结合,扶持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在市郊各区县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在继续给予还田机械购买补贴的基础上,对机械化还田作业费用给予补贴。通过秸秆的机械化还田,改善土壤的理化性状,提高土壤“地力”,使60%左右的秸秆实现还田利用。
(二)建立完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
区县、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秸秆收集处理方案,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和贮运,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和贮运服务体系。
(三)加大秸秆在商品有机肥加工中的综合利用力度
鼓励商品有机肥加工中心添置秸秆加工处理设备等措施,提高秸秆利用比例,解决一定区域内秸秆的综合利用问题。
(四)扩大秸秆在食用菌培养料和饲料中的利用规模
通过建立食用菌培养料集中处理中心,充分利用上海食用菌生产的先进技术和产业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培养料的规模效益,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秸秆在饲料中利用的技术研究,扩大秸秆在饲料中的利用规模。
(五)推进秸秆在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依托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秸秆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水平和能力。
四、支持政策
本市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对本市(含域外农场)水稻、二麦(大麦、小麦)及油菜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如下:
1.对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本市单位。
3.对市级层面在项目评审、资金评估和审核所涉及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45元/亩的资金补贴。
2.对收购本市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量,给予200元/吨资金补贴。
3.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资金补贴。其中,市级资金支持部分具体参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执行,市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4.对购置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参照《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沪农委〔2005〕83号)执行。
(三)资金来源
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部分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县级部分由区县政府负责安排。
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根据不同区县实际情况,由市里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其中,闵行、宝山区,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浦东、嘉定、松江区,市里承担50%,区里承担50%;奉贤、青浦区,市里承担70%,区里承担30%;金山区和崇明县,市里承担80%,区县承担20%;市级单位所属农场(含域外农场)由市里承担60%。
对实施机械化还田以外的秸秆综合利用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的支持资金按前述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承担。
1.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支持,由区县农委和市属单位依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申请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资金支持,由区县农委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必须包括所在区县环保局出具的“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情况良好”的书面证明;区县农委和区县财政局对受理资料汇总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
2.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支持,由各区县农委、市属单位报送《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3.申请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资金支持,由各区县农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各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五)支持年限
1.对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和按利用量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暂定为2010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对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执行(资金申报的具体流程见附件3)。
五、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区县农委、发展改革委和市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建议,以便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二)每年7月和12月前,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市属单位根据秸秆综合利用的实际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秸秆机械化还田市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区县政府财政账户及市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农业企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支持资金,按秸秆收购量补贴的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或有关单位。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规定申报,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必须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区县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是要组织好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农机服务组织等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三是要支持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四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配套资金落实,支持秸秆禁烧、机械化还田、综合利用、贮运体系建设等;五是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支持。
(二)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汇总和项目初审,指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计划、核实地块、面积以及数据汇总。在政策操作中加强公开公示和公众监督,对秸秆焚烧现象进行及时处理并将信息及时汇总。
(三)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查,并利用环境保护投诉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将检查、巡查和监测结果通报市农委。
对本市秸秆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区县和市属农场等,检查、巡查和监测结果将作为扣除或收回部分或全部市级支持资金的依据之一。
(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汇总审核资金拨款申请报告,综合协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扶持资金计划审核,并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我国养老事业扶持政策即将出台 第5篇
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 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 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和失智化趋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 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 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 到明年年底,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 2026年将达到3亿, 2037年将达到4亿, 2050年前后将达到峰值4.87亿, 届时我国总人口中每三个人就有一个老年人, 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缺钱、缺人、缺政策、缺体制的局面难以改变。
更让人担忧的是,我国农村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远高于城市。2010年,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已达到15.6%;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高达33%。根据全国老龄办的测算,2034年农村老龄人口为1.71亿,达到峰值;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峰值出现在2054年。换句话说,农村老龄化比全国提前20年达到峰值。此外,调查显示,农村的空巢家庭已达到45%。
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机构基本由政府包办,服务手段原始,服务质量较低,部分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定位不清,政府发展养老机构的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要解决好养老问题,现有完全靠在财政身上,效率低下的运行体制机制必须改变,需要引入民间资本。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领域。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办养老机构享受的待遇仍然优于民办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难以形成集中效应。
对策
政府将从规划、立法和政策三方面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根据已发布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这需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建设方式上,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运行机制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五是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日本农业扶持政策体系及启示 第6篇
关键词:日本农业,扶持政策,体系,发展思路
日本国是个岛国, 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 仅占世界陆地面积的0.27%, 相当于我国的1/25, 2009年人口1.271亿, 居世界第7位。日本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2009年平均每平方公里337人, 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现在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 2008年人均GDP为3.42万美元, 其中农业对GDP的贡献率为1.4%。同时它也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 60%左右的农产品来源于进口, 美国是其最大食品供应商。日本的资源比较贫乏, 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夏秋多台风, 年平均气温在10℃以上。大部分地区年降雨量为1000毫米-2000毫米。日本有大小湖泊600多个, 水力资源丰富。日本土壤贫瘠, 主要为黑土、泥炭土以及泛碱土, 大部分冲积土已开垦为水田, 形成特殊的水田土壤。
一、农业政策的基本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 日本政府对农业一直实行高度保护的政策。1999年, 日本出台了新农业基本法, 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 删去了旧基本法中制约农业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规定。此法中有四个理念:食品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 并确立了日本农产品就自给率的目标。新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农业的多功能性, 强调了农业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新基本法中包括了食品、农业和农村, 从消费者角度强调了需求导向的作用, 更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政策、国内支持政策、粮食流通体制及农户经营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中, 集中培养农业经营重点对象又是重中之重。作为培养对象的农业经营体担负着提高自给率、保证食物供给的任务, 因此, 应把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 并确定具体方法。通过大家庭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进程, 完善农业结构。日本期望以“认定农业者”制度推进农业结构改革, 实现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目标, 即确立“理想农业结构”,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一) 价格支持
粮食法始于1942年, 日本农产品价格管理有五种类型:大米等管理价格制度;猪肉、蚕茧等稳定价格制度;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度;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度;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度。大米是日本的主食, 仅大米价格补贴就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因此, 大米是日本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 保护手段就是旧粮食管理法之下的价格机制, 其中生产及流通一直是日本农业政策最敏感的领域。根据国内与国际形势的不同, 日本对粮食管理法作了多次的调整。
以大米为例, 二战前, 日本政府对粮食收购价格采用“生产成本+收入补偿”制度, 即大米价格以前三年的生产成本与劳动力成本为基础, 劳动力成本按工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目的是为了缩小工农收入差距。二战后, 日本的粮食价格上升到世界最高水平。随后, 日本政府为了消除越来越大的粮食财政赤字, 不得不改变政府全量收购的做法, 实行一种自主流通米的政策, 即政府只收购部分大米, 其余的则实行自主流通米制度类似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统购统销向双轨制的转变。自主流通米的价格一般比政府稍高, 因此, 政府价格充当最低保护价作用。日本大米成本高, 如果不实行价格保护政策, 很快就会在市场上消失, 极可能引发粮食危机, 但也正是由于这种价格保护机制, 使大米的价格大幅上涨, 生产价格超过进口价格。为了避免外国大米冲击本国大米, 扰乱市场稳定, 政府利用“黄箱”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如增加进口大米关税。1995年日本制定新粮食法, 取消政府对大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和流通的直接管理, 允许农民自由销售大米, 也允许流通商自由进入粮食流通市场;政府只管理储备和进口。对于大米的市场供求, 政府也取消了直接干预, 农产品供求也日益成为多渠道的市场自主调节模式。新粮食法促进了大米的自由化流通, 这可以从大米的市场价格来反映, 1995年以来日本大米市场价格下跌了20%。
对于其他农产品, 根据其不同特性及市场反应, 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了价格稳定带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以及价格平准基金制度, 这些措施构建了日本较为完善的价格支持制度, 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市场。
(二) 收入补贴
1、农户直接支付制度。
日本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 由于历史原因与自然条件的限制, 山区、半山区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平原地区, 针对这一问题, 政府于2000年出台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 对该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支付补贴。从实施看, 要求接受补贴的村落签订“村落协议”, 以村落为单位, 全体农民参与;对于不能签订村落协议的地方, 由单个农户签订“个别协议”, 要求接受补贴的农户根据协议的规定, 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0年已开始对山区的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 总额达740亿日元。
2、灾害补贴。
日本是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据其相关法律, 灾害补贴对象主要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库承担。
3、生产资料购置补贴。
凡是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的, 在购置农业机械、构建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 50%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 25%可以从都府县得到补贴, 其余25%则可以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 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
4、制度贷款。
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主要表现在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 按政府干预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 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 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制度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所鼓励的生产事业, 主要项目有农村渔业贷款、农业改良贷款和农业现代化贷款。
5、农业保险补贴。
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 并具有强制性, 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每千克保险额每年有农林渔业部规定, 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农田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 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80%。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三) 一般政府服务
1、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农业
生产。日本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 设立了各种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补贴, 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 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
2、重视农业科研推广和人才培养。
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 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民间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日本农业推广服务则主要通过政府改良及事业和农协的营农指导来开展工作。日本政府对加强农技推广组织建设和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给予大力支持, 并将培养农业“接班人”纳入农业政策制定范畴。
3、支持农协的发展。
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加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因此, 日本农民加入农协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 加入农协还可享受到“捆绑式优惠”。一方面, 政府给予农协的垄断本身就是最大的优惠, 而农协的垄断又会产生更多的优惠;另一方面, 农协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 可以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
三、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 构建更加具体、直接的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通过对日本农业政策体系的分析, 能看到其制度的完善, 对于不同的农产品的特性及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很详细的制度措施。我国也应将我国的政策更加细化, 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及自然条件, 细化到每一种情况, 严格落实。同时, 在采取间接扶持农业措施的同时, 更应该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当然由于我国有9亿农民, 基数过大, 国家无法对每个农民都给予大力的扶持, 那么, 国家可以通过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大力扶持, 直接补贴农民, 这样也促进农民积极加入这种组织, 节成本, 创效益。
(二) 加大科研推广力度
众所周知,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集合大家的力量, 尤其是各大高校在校及未就业的大学生, 将研制出的农业科研成果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 利用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将技术带到农村, 教会农民如何如使用。当然, 要做到这一点, 也需要国家的大力的财政支持。
(三) 建立完善的扶农法律体系
我国在扶农立法、监督和管理方面, 距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政府应加强农业立法, 建立农业政策实施的检查监督机制, 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控。在农业资金投入方面, 制定农业投入监督管理法规, 保障农业融资渠道畅通, 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增加资金流通的透明度, 提高农业的投入产出效益, 使政府的农业政策能够真正达到扶持农业的目的。在建立了较全面的农业法律后再对农业进行扶持, 实施后, 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 再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 提高我综合经济实力
日本之所以能对农业进行如此强有力的扶持, 是因为它有强有力的经济作支撑。我国也应该加快发展经济的步伐, 提升我国的经济地位与综合国力, 但这并不是建立在工业压榨农业取得的成果, 而是依赖于我国广阔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创新潜力, 充分调动起各企业的创新能力。如果我国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强国, 那么我们在世界农产品的贸易中就会站在一个更加主动的位置, 而不是被动地接受。
总之, 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 这种认识不应该只停留在思想层面上去, 而应该表现在实际行动上。多借鉴日本在农业扶持方面成功的地方, 但也不可盲目地实施, 毕竟各国家的情况都是不同, 即使整体相似, 细微之处必有不同, 不可完全忽略。我们应在学习中不断总结经验, 创建真正适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农业扶持体系。
参考文献
[1]、周芳, 霍学喜.简论发达国家的农业扶持政策及启示[J].经济问题, 1999 (2) .
[2]、陈东升.发达国家农业政策体系及其运作[J].农业经济问题, 1998 (3) .
[3]、朱道华.外国农业经济[M].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9.
[4]、郭玮.美国、欧盟和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及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 2002 (56) .
[5]、骆温平.物流与供应链管理[M].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