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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工作责任书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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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工作责任书(精选10篇)

场所工作责任书 第1篇

娱乐场所和经营范围场所禁毒责任书

为构建“全民禁毒”社会氛围,努力杜绝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内的贩毒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以下禁毒职责予以通告,并订立本责任书。

(一)场所禁毒职责

1、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2、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

3、自行或配合公安、文化、工商等机关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

4、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5、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二)公安机关职责

1、提供场所禁毒宣传资料,并对宣传品投放及警示标志设置进行指导。

2、通过检查、培训等活动,加强场所从业人员的识毒防毒能力。

3、督促场所建立禁毒防范组织,落实禁毒措施。

4、及时查处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订立者双方各执一份。

场所名称:舟山市元森花酒店有限公司

公安机关: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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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和经营范围场所禁毒责任书

为构建“全民禁毒”社会氛围,努力杜绝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内的贩毒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以下禁毒职责予以通告,并订立本责任书。

(一)场所禁毒职责

1、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2、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

3、自行或配合公安、文化、工商等机关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

4、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5、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二)公安机关职责

1、提供场所禁毒宣传资料,并对宣传品投放及警示标志设置进行指导。

2、通过检查、培训等活动,加强场所从业人员的识毒防毒能力。

3、督促场所建立禁毒防范组织,落实禁毒措施。

4、及时查处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订立者双方各执一份。

场所名称:舟山市元森花酒店有限公司

公安机关: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强化责任禁毒意识,本单位特与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签定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达成以下协议:

一、禁毒工作责任目标

1、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从业人员禁毒知识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防毒拒毒意识。

2、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性对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开展预防毒品的宣传教育,提升场所抵制毒品能力。

3、配合本单位健全巡查制度。要坚持按时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场所内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涉毒案件。

4、配合本单位开展本场所的日常禁毒检查和做好定期学习培训工作。

二、具体协议内容

1、保安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切实履行防毒、禁毒工作职责,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在场所内的发生,维护好场所的良好治安持续。

2、场所对新到员工要进行岗前禁毒培训,要熟知禁毒法律法规,持证上岗,配合民警日常检查。

3、营业时间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场所的大堂、包间、包厢、走廊每小时应至少巡查1次,客房在每次房间清洁打扫,退房查房时应当巡查1次,认真做好登记。

4、场所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反应,场所负责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5、对在本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毒品不制止、不报告的员工,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及时举报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甲方:(场所名称)舟山市元森花酒店有限公司乙方:(从业人员)签名: 负责人:袁芳娜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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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强化责任禁毒意识,本单位特与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签定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达成以下协议:

一、禁毒工作责任目标

1、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从业人员禁毒知识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防毒拒毒意识。

2、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性对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开展预防毒品的宣传教育,提升场所抵制毒品能力。

3、配合本单位健全巡查制度。要坚持按时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场所内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涉毒案件。

4、配合本单位开展本场所的日常禁毒检查和做好定期学习培训工作。

二、具体协议内容

1、保安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切实履行防毒、禁毒工作职责,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在场所内的发生,维护好场所的良好治安持续。

2、场所对新到员工要进行岗前禁毒培训,要熟知禁毒法律法规,持证上岗,配合民警日常检查。

3、营业时间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场所的大堂、包间、包厢、走廊每小时应至少巡查1次,客房在每次房间清洁打扫,退房查房时应当巡查1次,认真做好登记。

4、场所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反应,场所负责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5、对在本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毒品不制止、不报告的员工,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及时举报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甲方:(场所名称)舟山市元森花酒店有限公司乙方:(从业人员)签名: 负责人:袁芳娜

2015年8月7日

场所工作责任书 第2篇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娱乐场所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现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二、娱乐场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三、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娱乐场所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娱乐场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六、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义务消防员要做好娱乐场所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八、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娱乐场所名称(负责人签字)三岔镇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坚决杜绝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不断深化禁毒斗争,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合我镇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毒情实际,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所称的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易涉毒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迪斯科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二)酒吧、茶室、咖啡厅、发廊、足浴洗浴中心、宾馆旅店、棋牌室等场所;

(三)其他易涉毒的娱乐场所。

二、易涉毒场所应规范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招聘的员工无任何涉毒违法史。

(二)制定了能有效确保场所不涉毒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场所内醒目位置已张贴禁毒警示牌和禁毒举报热线电话。

(三)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禁毒联络员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场所内禁毒宣传标语、包厢门窗透明度、灯光、门锁等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实行禁毒宣传屏保系统。

(五)经常性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业主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把预防和制止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人。

三、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场所业主对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以作为打击整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统一认定标准。

(一)场所内没有粘贴禁毒标语的经指出后未及时整改;未落实相关管理职责,致使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涉毒问题场所曾被处罚,但整改不力、不吸取教训,仍未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而导致再次发生涉毒问题的。

(三)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场所及其责任人责任。

(四)明知或对明显的吸毒嫌疑活动视而不见,既不观察确证,又不举报或制止的。

(五)发现贩毒人员在场所内从事贩毒活动不举报、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场所从业人员、公关及由公关介绍的陪侍人员参与场所内吸毒活动的。

查获易涉毒场所有下列问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把查处结果报市禁毒办,同时抄告文化、工商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照:

(一)为进入场所的贩毒人员提供条件或明知是毒贩而任其在场所内活动的。

(二)场所职工参加吸贩毒或免费为客人提供毒品的。

(三)场所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或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举报的。

(五)场所曾因涉毒被停业整顿后,因整顿不力导致内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获的。

易涉毒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在其场所内查获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再对场所进行处罚,并可视情给予奖励。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监督机关:(盖章)法人代表: 管理责任人: 责任人:篇三: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严防娱乐场所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娱乐场所签订《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拨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点到上午8点不得营业。

六、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七、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及时提供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资料。

八、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九、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以上条款请各娱乐场所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娱乐场所名称:

健身场所财物失窃法律责任分析 第3篇

一、健身场所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失窃财物应否负有责任

对于健身场所经营者在消费者财物失窃情况下到底有无赔偿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和合同法角度分别作以下分析:

(一)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健身场所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法律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所作的规定。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基础, 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首要的权利。健身场所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健身场所、设施、教练等健身服务时, 其提供的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的储物柜都属于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一。健身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 来保障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 使消费者接受健身服务的同时, 没有后顾之忧, 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健身场所经营者不得以告知、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

同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其第一款明确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意味着, 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 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 如采取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方式, 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也是和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 是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得以保障的依据。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 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的财物失窃, 只要排除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 其它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 凡是发生在健身场所内的, 健身场所的经营者均应对此负相应责任。

其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对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作了规定, 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求偿权, 其内容既包括人身方面、精神方面的, 又包括财产方面的。据此, 消费者在健身场所遭遇财物失窃后, 健身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加以赔偿, 若失窃财产数额巨大, 则应当作出适当补偿。而经营者的免责声明是对消费者求偿权的损害, 免责声明本身无效。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 其求偿权应当得到保护。

再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因此, 包含类似内容的免责告示或格式条款等, 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健身场所的经营者不能以行业惯例等为借口, 以其“不对会员及客人在储物柜等处的财产损失或失窃负责”的免责告示等来免除其应承担的对消费者财物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二)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健身场所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 消费者进入健身场所, 签订相关协议条款后, 即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消费者在缴纳会费、办理相关手续后, 应当得到健身场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健身场所的经营者在收取费用后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健身场地、称职的健身顾问、教练等各项相关服务。而储物柜也应当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中的一项内容, 为消费者储存物品, 避免财物在健身过程中丢失或受损, 并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所储存财物的安全提供保证。因此, 消费者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放入储物柜中时, 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建立。

此时, 作为保管者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其作为保管人的义务, 即妥善保管标的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消费者将其财物放置储物柜后, 若储物柜被撬开或被他人所自行配置的钥匙打开, 导致消费者财物遗失的, 则经营者未尽其保管义务, 不论何种原因均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若消费者遗失的是贵重物品, 且在寄存物品前未对经营者作出声明, 则经营者只须对其尽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即可, 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保管不当之责任。

其次, 在越来越多的健身场所失窃案件中, 健身场所的储物柜本身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很多健身场所的储物柜没有专人看管, 甚至出现了一把储物柜钥匙能打开数个储物柜的现象, 还有的对于进出健身场所的人员并未认真核对其身份, 缺少监控设备, 导致很多消费者的财物在储物柜的门、锁皆完好的情况下丢失, 事后, 经营者往往不承认健身场所中有陌生人进入或储物箱遭到行窃。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 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从而使经营者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进而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亦常常抱有侥幸心理, 继续未尽保管义务,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构成了违约, 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再次, 若因经营者管理不当, 导致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的财物被盗, 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 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侵权人未被找到前,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侵权人被发现后, 经营者可以向该侵权人提出偿还其已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要求。

二、健身场所消费者财物失窃的责任承担

(一) 责任承担主体

首先, 对于消费者来说, 在健身场所健身遇到财物失窃, 其权益受到损害, 应当得到补偿。但是, 若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的财物失窃, 如:与他人寻衅所致、为获得额外赔偿而与他人串通、因自己不慎而损坏、未听健身场所工作人员劝告寄存物品导致遗失等, 健身场所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主体找到前, 消费者应自行承担损失。

其次, 对于经营者来说, 其违约责任不可避免。经营者无论是否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对在其提供的寄存场所中消费者失窃物品为自己免责, 该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无论从提供服务义务上, 还是保管合同关系上,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财物失窃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经营者管理不善, 未尽保管义务, 导致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对此, 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消费者寄存了贵重物品而未向经营者声明的情况下, 经营者才可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只需赔偿作为一般物品的损失即可。但这并不是对经营者的责任加以免除。

再次, 对于一些健身场所中员工窃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 员工应该向消费者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在原物无法返还时, 承担向消费者赔偿财产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财物数额达到《刑法》中相关罪的数额要件时, 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时, 依据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经营者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事后可就赔偿金额向该员工要求追偿。

(二) 举证责任方式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 本身是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在健身场所提供的储物柜中失窃财物的举证责任, 不应当由消费者来承担, 而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其对于消费者财物失窃不存在过错的责任, 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由经营者承担证明其无过错的责任。

(三) 责任承担方式

由于消费者放置在储物柜中的往往是金钱等能够衡量的物质财产, 因此, 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主要为财产性责任, 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在损害消费者名誉的情况下, 经营者也应负有向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必要时也应向消费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健身场所消费者财物失窃的救济途径

其一, 消费者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救济的情况下, 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 就其失窃财物达成补偿或赔偿协议, 由经营者加以补偿或赔偿。消费者有责任的, 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具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责。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 与经营者达成协议。

在经营者拒不赔偿的情况下, 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通过行政机关加以解决。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当然,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诉讼方式来解决与经营者之间关于失窃财物损失赔偿的纠纷。

其二, 消费者选择依据《合同法》寻求救济的情况下, 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 就财物损失达成协议, 以此协议分担损失。另外, 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寄存的财物失窃, 无论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 还是未尽保管合同的相应义务, 对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均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形式免除的。经营者在消费者采取与经营者协商、仲裁等方式后, 仍拒不承担应负责任的, 消费者应采取诉讼至法院的途径,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摘要:针对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失窃物品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应找看好个人财物, 遗失后果自负”或通过提示“不对会员及客人在储物柜等处的财产损失或失窃负责”等为由, 免除己方责任, 不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 本文通过分析健身场所对于消费者寄存财物应尽的义务来明确经营者在消费者财物失窃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软件定义工作场所 第4篇

这是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需要“智造”的中国——全球已经形成了出奇一致的认知:世界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将会是从“做”到“造”的转变——“做”的价格正在日渐萎缩,而创新的收益正与日俱增。创新能力将是未来赢家所有禀赋中最重要的因素。

要使企业真正转型为一种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的运营模式,是一场涉及各个部门、各项流程的大工程,企业必须在这个过程中脱胎换骨,而过去10年中新技术应用的采用和发展,为这种蜕变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和支持力量。在这个过程中,掌握技术工具的CIO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创新的IT 应用,帮助企业改进业务模式,提升管理效率,促进客户关系,并利用IT搭建公共平台,重组资源,变革架构模式,帮助企业更好地响应客户与市场需求。

多年来,《数字商业时代》一直致力于积极寻找、大力推崇有着自主创新精神的智力密集型企业。从2012年开始,在《数字商业时代》创刊十二周年之际,与思杰公司联合,隆重推出思杰“智·活”榜,“智”代表智慧、科技,寓意思杰在云计算、虚拟化领域的领军作用;“活”代表活力和生活,思杰倡导的移动办公是一种企业活力的表现,而对于每个人来说又寓意新生活的开始。活动旨在寻找一种新办公文明,以期倡导企业通过科技手段让员工高效工作。

如今,我们已经开始了第三届的评选。第一届我们在寻找敢于尝试新商业变革的企业;第二届我们在寻找敢于创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第三届,我们是要推举出敢于智造颠覆商业的企业。

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社交网络风起云涌,一个技术驱动商业变革的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今天的CIO不再是幕后的“无名英雄”,而是走向前台,在现代企业管理和具体商业运作中扮演更加积极、主动的重要角色,他们甚至会带给企业颠覆性的改变。他们的身影和作用贯穿商业运作流程的全生命周期,在商业模式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供应链、市场营销、服务等各个关键领域,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带来创新与变革,他们是引领创新与变革的实力派。

而今,思杰“智·活”榜将持续关注并发现在技术驱动商业变革的时代,能够真正把握这个时代脉搏,真正拥抱这一时代的英雄们。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5篇

为了保证支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市分行相关规定,结合支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1、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使消防工作确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2、(员工)负责中国XXXX银行支行消防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火管理工作。

具体区域为:

3、支行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支行防火安全和防火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支行防火安全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防火安全。

4、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使员工和各类临时工树立起“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安全重点,定岗定人,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不留空白。

5、设立防火安全检查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配合支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6、本单位员工和临时工必须掌握防火“三懂三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懂”是指懂本岗位操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初级火灾的方法;“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会报火警119。

7、使用的电源,气源和其他火源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并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坚决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8、加强对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定期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部位进行检查,对易燃可燃物品及时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9、不得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库房、食堂等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冬季严禁使用电炉子等明火取暖设施取暖,对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11、架设连接电源线路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得将电源线路外露和连接不匹配的配电设施及电源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1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员工)与高新支行各执一份。

13、本责任书从2012年1月1日起至 2012年12月31日止

支行负责人(签章):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书 第6篇

一、法定代表人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专职消防巡查员,佩戴消防巡查标志并携带强光手电和便携式应急广播器材,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和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

二、营业期间不间断开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日营业前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圣诞、元旦、春节”之前组织开展一次演练。确保现场工作人员会组织引导在场顾客安全疏散;

六、娱乐场所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

七、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场所,与演出举办单位要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公安开发分局消防处备案;

八、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视像警报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内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我单位承诺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严禁以下行为:

(一)存放和使用氢气球、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花的制品;

(四)营业期间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营业期间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单位名称(章):

负责人:

娱乐场所禁毒管理责任书 第7篇

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强效推进禁毒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坚决杜绝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不断深化禁毒斗争,根据《禁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易涉毒场所应规范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招聘的员工无任何涉毒违法记录。

(二)制定有效确保场所不涉毒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毒警示牌和禁毒举报热线电话。

(三)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禁毒联络员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场所内禁毒宣传标语、包厢门窗透明度、灯光、门锁等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实行禁毒宣传屏保系统。

(五)经常性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业主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把预防和制止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人。

二、查获易涉毒场所有下列问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场所及其责任人责任。

(二)为进入场所的贩毒人员提供条件或明知是毒贩而任其在场所内活动而不举报的。

(三)场所职工参加吸贩毒或免费为客人提供毒品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举报的。

(五)场所曾因涉毒被停业整顿后,因整顿不力导致内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获的。

易涉毒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在其场所内查获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再对场所进行处罚,并可视情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监管单位:大武口区禁毒办

位: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0952-4695038

话:

****年**月**日

场所工作责任书 第8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附条件强制保险模式

近些年来, 我国火灾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 2010年我国共发生火灾13.2万起, 死亡1108人, 受伤573人, 直接财产损失17.7亿元。1

公共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 为第三方受害人提供损失补偿的主体有三个, 一是事故责任方。中国民法在法律上对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清晰, 但在其经济赔偿的执行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主要原因是责任方自身在火灾中往往也蒙受严重的损失, 不具备火灾之后的赔偿能力;二是政府财政。政府财政提供赔偿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 但这不仅使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而且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少数人的过错买单, 是对全体纳税人的不公平。三是保险赔偿。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很显然, 利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是为公共场所火灾事故提供资金补偿的最佳方式。

一、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概况与实施模式分析

(一) 发展概况

由于公共场所火灾事故的大损失、群体性特征,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较早就得到重视。早在1995年, 我国公安部下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提出:“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并没有强制施行, 导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2006年3月, 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将上海、深圳、天津、吉林、重庆、山东六地列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地区。随后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四川、陕西等市均出台相关措施, 积极推动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56.4亿元, 到2010年突破了百亿大关, 但是与国外同业相比, 我国还存在较大差距。如美国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 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比例约为30%~40%, 而我国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整体业务比例一直徘徊在3.5%左右, 甚至远低于16%的国际平均水平。2

(二) 实施模式

目前我国针对火灾公众责任风险的保障模式主要有:自由投保模式和单纯强制模式两种。自由投保模式主要是以“鼓励、引导”的手段来推行, 如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青海、宁夏等省市。在非强制投保的省市中, 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不容乐观。以山西太原为例, 2010年上半年, 全市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只有140余家, 尚不到全市1600多家重点单位的1/10。3保监会也曾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 发现有90%以上的经营者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可见, 采用这种保险模式的结果是投保率很低, 大多数公共场所经营者灾后损失惨重, 无力承担对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由政府兜底包揽。而灾后政府赔偿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税收, 其实质是在强制征收的税收中隐含了保费, 而且税收是由所有纳税人负担的, 这种征收方式又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单纯强制模式主要是由责任方缴纳保费,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给付赔偿金, 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保障。我国深圳市、重庆市等部分省市对公共场所实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其中深圳市自2009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在全市范围内对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展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截至2010年1月15日, 参保率达到99.5%4。但是, 这种模式只强制责任方缴纳保费, 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投保人认为损害了自己的既得利益, 保险公司也因风险过高不愿意承保, 因此该险种的推广遇到较大阻力。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并没有从国家层面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主要是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 不宜进行简单全面强制, 但鼓励经济发达省市进行试点。

可见, 无论是自由投保还是单纯强制投保, 在我国推行都遇到问题, 这两种模式都不能促进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胡传平, 2007) 。从全球范围来看, 国际上对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大多采用强制措施, 例如韩国《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规定了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政府建筑、教育设施、商 (市) 场、医疗设施、娱乐场所、旅馆与住宅建筑、工厂、公寓以及《韩国总统令》中明确的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为特定建筑, 要求强制实施火灾人身伤害特定保险。中国台湾、俄罗斯也规定公共场所必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英国、德国、和日本对公共场所强制实行公众责任保险, 其中包含火灾责任。但各国的消防体系同我国存在较大差别, 很多国家采取民营消防体系或由国家向私人企业购买消防服务等方式, 因此, 各国对于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并没有统一的施行标准, 我们也不能简单照搬国外模式。

国内学者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提出了许多构想。熊明东 (2006) 强调强制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提出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争取立法支持、广泛进行宣传、加强保险业务合作的政策建议。王卫国 (2007) 提出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加“专营”模式, 认为只有强制推行, 才能促使业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只有专营保险公司, 才能恰当地设计保险条款, 同时维护各方的利益。郭丽军 (2008) 提出相对强制保险模式, 即公众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投保责任保险或提供财务担保的形式, 以此来解决受害公众的责任保障不充分问题。很明显, 上述研究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的观点基本都是“强制”, 但现有研究忽略了单纯强制模式在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而且缺乏对强制投保进行深入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新模式的提出:附条件强制

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附条件强制保险模式, 是在强制投保的同时, 建立公共场所火灾风险保障基金, 为投保人提供附加激励条件。在投保责任方发生火灾后, 如果自身损失严重, 难以继续经营, 可以由风险保障基金采用低息贷款、收购、控股等不同方式, 保证责任方的继续经营, 提高责任方的投保积极性, 并且这种持续经营的保障并不以出现消费者伤亡为前提, 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另外, 如果面临非常规火灾事故, 造成巨大损失, 公共场所火灾风险保障基金不但可以为受灾公众提供更充足的损失补偿, 还能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此险种的偿付能力风险。

(一) 强制投保的必要性

采取强制手段推广此险种, 其主要原因从个体和社会两个角度分析。

从微观个体角度来看, 首先,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责任方, 而真正的受益人实际上是消费者, 所以责任方从经济效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是缺乏投保积极性的, 造成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其次, 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同质风险的聚合安排, 参加同质风险聚合安排的标的越多, 风险分散的程度才能越高 (赵苑达, 2009) 。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小概率特征使其保费往往比一般商业财险低, 而公共场所出险后的群体性特征又使得总体赔付的金额巨大, 因此对保险人来说, 只有投保标的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够承保, 否则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但是在自由投保模式下根本无法达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最小供给规模, 导致市场失灵。所以, 只有通过强制, 才能改变有效需求不足和无法达到最小供给规模的困境, 促进保险交易的达成。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 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够协助政府处理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保证赔偿责任公平负担, 维持社会稳定, 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 是一种公共物品, 所以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 需要政府参与调节供需, 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下面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给出理论分析。

基本假设条件:

第一, 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较强的外部性, 社会需求高于个体需求;

第二, 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最小供给规模, 因此在最小供给规模之下不存在供给曲线。则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福利分析如下图所示: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供给曲线为S, 存在最小供给规模M。个体需求曲线为D1, 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较强的正外部性, 个体需求小于最小供给规模, 在这种条件下市场不能形成正常的交易。但由于社会需求大于个体需求, 当供给曲线与社会需求曲线D2存在交点时, 政府应强制保险, 并以相交点O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 以保证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如果政府不强制, 这部分福利就无法转化为现实。因此, 从理论上分析, 政府强制市场达成交易能够增加社会净福利。

(二) 承保方式与附加条件

附条件强制火灾公众责任险采用固定保额浮动费率的承保方式, 首先根据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质、营业面积设置不同层次的保险金额, 如上海2008年试点时推出的总保额从200万元到6000万元不等, 保额的设计基本能满足不同场所火灾事故发生时善后理赔的实际需要, 因此, 对投保人而言, 其经营或所有的公共场所对应着指定的投保金额。其次, 为防范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的道德风险,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费率水平与消防安全水平、火灾风险评估、火灾事故等情况挂钩, 而且在连续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则下年续保时提高费率。

另外, 事故责任方投保后可获得灾后贷款的附加优惠条件, 重大火灾事件发生后, 除了公众生命财产受损需要大量损失补偿外, 事故责任方往往也损失严重, 对于品牌好、信誉度高因灾难以持续经营的责任主体, 可通过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 保证责任方的继续经营, 这样一来可以保护民族品牌企业的发展, 二来还能激发责任方的投保积极性。

(三) 公共场所火灾风险保障基金

如图2所示, 公共场所火灾风险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政府财政, 由于公共场所火灾事故损失补偿具有正外部性特征, 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因此, 由政府财政注资建立火灾风险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另一个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分保费收入, 它是风险保障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后, 以比例再保险的方式将大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公共场所火灾风险保障基金, 后者再通过再保险安排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承保风险。各商业保险公司的自留风险比例, 具体可根据各商业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为依据由政府统一划定。这样, 一方面将商业保险纳入公共场所火灾损失补偿系统之中, 使其作为火灾事故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 在强制保险实施之初, 先由商业保险承担部分承保风险, 既可以避免商业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也可以保证其经营该险种的稳定性。随着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历史数据和经营经验的积累, 国内责任保险市场逐渐成熟后, 可以将风险保障基金承保的风险再转分保给国内商业保险公司, 使其在损失补偿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结论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为公共场所火灾提供损失补偿的一种有效方式, 由于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还在发展初期, 公共场所经营 (所有) 者保险意识不强, 导致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虽然在政府政策推动下, 各地纷纷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但无论是采用自由投保模式, 还是单纯强制保险模式,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依然受阻。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的剖析, 针对现有试点模式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模式——附条件强制+火灾风险保障基金。运用经济学福利分析手段, 本文分析了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并详细阐述了附条件强制保险模式的内涵及其优越性, 为促进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唐金成, 明明.试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与社会管理[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2, 4.

[2]胡传平, 杨昀.浅谈我国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义和措施[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7, 3.

[3]王卫国, 雷佑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目标模式:“强制”加“专营”[J].经济师, 2007, 12.

改造工作场所 第9篇

酒店施工场所安全责任书(样本) 第10篇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龙柏饭店生产、经营的安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和规范饭店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

5、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电气焊或其它动火工具,其操作人员必须执有电气焊操作证和经过甲方工程、保安和饭店审核批准后开据的动火证,并做好动火前现场的安全措施(附:龙柏饭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私自动火罚500元/次。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工程部批准。5.3 乙方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6、乙方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6.1 乙方需严格控制稀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大楼,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指定专人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饭店内存放。

6.2 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应及时清除。

7、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8、乙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改,甲方有权对其实施罚款(200.00/次)、停工等处理,而有此造成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9、因乙方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0、乙方需组织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治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治安、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11、乙方需根据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饭店安全制度,建立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治安、消防等),组织指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培训。

12、乙方需根据要求确定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并检查督促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施工场地各岗位的治保、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情况处置措施,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13、乙方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火、安全生产等宣传,并组织员工开展治安、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14、乙方需确保施工区域治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5、自觉接受饭店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协助饭店安全职能部门处理各类治安、消防违章、违法行为和调查事故;

1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龙柏饭店的规则制度,按照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违者承担完全的法律和赔偿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共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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